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

2024-05-13

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第1篇

1 概况

随着电网配套不断完善, 2000年后小水电开发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 遍地开花多家办电。到现在小水电站共137宗, 总装机容量为132268k W。小水电站处在山里距离变电站较远, 要拉专线上网投资巨大所以大部分小水电象挂灯笼一样直接挂在配网上, 以10k V电压等级直接上配网, 而且90%以上小水电站属于径流式, 当丰水期间, 各电站在同一时间满负荷上网, 导致10k V主干线严重超截、超压, 而且各小水电站为了平衡无功还将电站变压器调致高档位 (12.5/0.4k V) 。造成有部分在线尾的电站电压高至 (低压500V) 。严重危害配网的安全稳定和连续供电。

2008年6月发生在沙河镇内电网中的一起用户家用电器烧坏事故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提出了增加发电站的线路电压频率保护装置, 并在全市的区域电网中推广安装和使用。结果证明, 采用这一措施和办法增强了并网线路和发电机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减小了事故范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 事故前运行状况

沙河镇10k V干线, 由于当初小水电为供电主供电源, 现转为经10k V农网线路上网发电的并网补充电源。所以用户负荷同发电负荷象灯笼一样直接挂在配网上, 小水电机组出口电压0.4k V, 经升压变压器升至10k V, 并入10k V农网线路运行。

3 事故经过

2008年6月27日10时110k V变电站值班电话通知县调, 10k V沙河干发生接地, 县调通知沙河供电所进行巡视检查工作,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分支线A相发生瞬间单相接地, 此时, 发现沙河电站仍然在发电运行10时30分通知电站解列机组, 10k V沙河干线路恢复正常。11时沙河供电所接用户反映家用电器烧坏。县局组织生技人员对家用电器烧坏的供电台区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多家用户电器设备烧坏, 大多数是电冰箱、电视机、音响等。

4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 可以看出, 线路发生瞬间接地时, 110k V变电站10k V沙河干跳闸而沙河干则此时属轻负荷, 发电站的发电机上开关不跳闸, 发电机被电网拖着运行而未及时发现, 机组出现“飞车”电压升高造成电网过电压导致此次用户电器烧坏的事故发生。

农村小水电站的机组保护一般都按最简单的原则配置, 装机容量在500k W以下的低压水轮发电机组, 发电机出口经低压断路器、隔离开关到低压母线, 发电机的保护主要靠低压断路器QF的保护来实现, 一般只配有过流保护、电压保护, 无预告信号, 运行人员凭经验判断故障, 对事故应急处理不及时, 造成机组不能及时停机, 导致用户端过电压。

小水电站并网的10k V线路为了避免非同期并网造成系统对小水电站发电机组冲击, 变电站10k V出线侧线路保护未投运重合闸装置, 线路故障跳闸后, 甩负荷导致用户端过电压。

电站在发电运行中, 当电网突然停电时, 发电机甩负荷, 机组过速但过电压保护装置不动作, 发电机上开关不跳闸, 发电机被电网拖着运行而未及时发现, 而供电线路上此时的用电负荷大于电站的发电机容量, 发电机因过负荷而引起过电流, 造成发电机损坏。如线路上的负荷与电站的发电容量相当或小于电站发电容量, 导致用户端过电压, 电网用户电器烧坏。

5 处理方案

(1) 加强小水电运行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提高技能水平, 增强小水电站当值运行人员责任心, 对10k V并网线路、发电机组异常运行, 灵活机动快速进行处理, 防止由于人员责任造成事故的发生。

(2) 根据以上情况, 当电网突然停电, 发电机转速马上发生变化 (线路上的负荷与电站的发电容量相当或小于电站发电容量时, 转速上升。而供电线路上此时的用电负荷大于电站的发电机容量时, 转速下降) , 频率亦随着变化。决定对小水电站发电机的保护增加线路频率保护装置。而现有的高、低 (Hz) 保护装置不能满足要求, 我们同有关单位联合开发了一套《线路电压频率保护装置》, 经电力部门的测试满足要求, 达到可靠性强、动作准确灵敏, 而投资少、安装调试简单方便。现在全县小水电站已安装投入使用, 解决了因电网突然停电, 主开关不跳闸而烧坏发电机和用户电器事故问题。

《线路电压频率保护装置》实时监测电压和频率, 当电压或者频率超过设定值达0.5s时, 通过继电器输出故障信号。并记录故障发生的原因, 供用户查看。保护定值可以设定。可以通过选配横块来支持MODBUS通讯, 与SCADA系统连接。

《线路电压频率保护装置》, 电源为220V、100V。一变一装置 (扩展接法可满足一变多台机组) 。

6 效果评价

通过在小水电站并网发电的区域性电网中增加线路电压频率保护装置, 经多次试验和三年多来的实际运行证明, 对电网线路中的异常状况达到快速处理。当电压、频率超过整定值后, 发电机并网开关跳闸, 避免了烧坏发电机和用户电器事故的发生。小水电站通过安装线路电压频率保护装置收到了较好效果。

摘要:本文通过工程施工实践, 对清远市沙河镇内电网中的运行状况及事故原因分析, 提出了简要的处理方案措施。

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第2篇

1 特高压输电线路的特点

特高压输电线路具备很独特的特性, 所选择的线路是八分裂导线, 这种线路形式具备非常大的空间, 同时其中还分布了非常高度的电容, 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电路中存在的损失情况有所减少。工程发展中为了能够保证基地开发和施工, 完成资源的优势转变, 完成对于经济发展的增长需要, 提升电网的承载能力, 也能够对国家对于降低资源的能耗有所作用, 例如我国在晋中变电站将在世界上首次采用解体运输、现场组装的特高压变压器。

特高压输电线路需要满足线路运行的可靠性以及灵敏性等要求, 另外还要具备很好的保护作用, 如果线路发生故障, 能够实现备用设备的及时启动, 对故障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从而针对故障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电路问题。

2 特高压输电线路继电保护要求

其基本要求如下: (1) 要具备后备保护的系统设备, 一般是需要具备能够快速完成全线路故障的切除以及拥有独立运行保护能力的设备, 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 都要保证在主保护设备发生故障去进行检修或者是无法运行时, 其能够实现后备的保护工作。 (2) 对主保护设备的动作以及灭弧时间要有所要求, 不能够超过过电压的最高值。 (3) 在承担有负荷状态下, 从两端对线路进行切除, 所形成的时间差不能够超过限定值, 要积极的根据绝缘子以及电压进行计算, 对最大值进行规定, 因而这也是一项重要的规定。 (4) 为了能够对过电压问题进行限制, 要对自动重合闸启动时间有所规定, 如果重合闸失败, 两侧的对端要对电压进行降低。 (5) 谐振过电压咋计算中通过两相的运行状态来实现, 如果超过了允许值, 那么单相重合闸就可以运用于其中。 (6) 断路器投入/跳开要半自动化来保证两端投入、断开的时间差不超过规定值。 (7) 在并联电抗器选择时, 要对因为切除故障而导致发生的过电压情况进行考虑, 为了能够降低电抗器输送中发生无功损耗工作, 要将电抗器投入使用, 对于并联电抗器应有一投/切的自动装置, 由线路保护启动。

3 继电保护的策略

3.1 特高压输电线继电保护配置

与以往的高压线路不同, 对于特高压输电线路中的继电保护工作主要是通过对于电压不产生任何的影响作为主要的任务, 然后对整个电力系统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从特高压系统中的线路来看, 相关的设备对于电压的承担力度都很小, 因此如果发生故障, 主设备发生了电阻过大导致故障, 那么整个系统将会无法正常运行, 最终对电力系统经济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

3.2 纵联距离保护

纵联距离保护工作是通过对于元件发生的动作以及线路中两侧位置发生故障的方向进行判断的, 通过这些信息实现对线路故障位置的判定。如果故障是发生在内部位置, 那么线路两侧故障方向也就可以确定是正方向上的, 如果是外部发生了故障, 那么线路两侧中有一个方向发生了反方向变化。纵联距离波保护工作实现了基本条件和基础就是通过对方向的确定来实现的, 然后对发生的对称或是不对称故障进行反应, 保证对线路可靠性的保护工作, 实现对回路断线故障的闭锁效果, 对运行过程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实现, 并且能够根据不同的线路情况采用相应的动作特性。

3.3 纵联电流差动保护

纵联电流差动保护工作是通过对两侧中的电流相位进行比较, 然后通过选择性的方式来实现对其保护共工作。一旦设备发生故障, 那么如果线路两侧中发生的电流相位是一致的, 可以选择保护被闭锁, 如果发生相反的情况, 那么就是可以判断为保护跳闸动作。这种保护技术所体现出来的最大优势就是装置简单, 同时对发生的对称故障以及不对称故障都能够实现保护和反应效果, 同时不会受到相应因素的影响, 能够在重合闸无论是非全相还是全相状态下都能够完成继电保护工作, 当然此技术的实现还需要两侧保护的联跳来实现, 若信道停止使用, 那么保护运行保护就要退出, 因此要具备后备保护的措施。

3.4 自动重合闸

通过相关研究的说明以及一些文献来看, 对于电压完成计算后, 对于重合闸是否需要启动才能够进行确定, 如果需要应用重合闸, 也需要将其在不能够正常使用时如何对故障进行切除等措施提前进行计算和探讨, 因为在特高压输电线路中发生故障时需要提供一定的反应时间, 因此要最快速度的启动重合闸, 实现在最短时间中保护动作的完成, 另外要注意检查重合闸是否正常。

总而言之, 特高压输电线路中继电保护工作是保证其运行稳定的重要内容, 文章中通过多种继电保护的方式和技术来实现对线路的检查和保护, 在如今很多系统应用中都有着非常好的效果, 当然特高压输电线路还有其自身特点, 还需要严格的根据特高压输电线路实际情况进行改善。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各项工程的发展, 其中能源的消耗量呈现出了更多的趋势, 因此对于电力能源也是如此, 需求量不断增加, 因此需要从加强输电能力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榆横—晋中—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对于保障电力的供应以及提升送电的能力, 促进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这项工程是当前最大的一项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 将一些自主研发的输电技术和装备应用与其中, 是一项非常典范的工程, 其中继电保护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对电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特高压,输电线路,继电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1] 姜凯华.特高压输电线路继电保护特殊问题的研究[J].今日科苑, 2015, 12:59.

[2] 林红.特高压输电线路保护配置设计及应用[J].电力勘测设计, 2013, 01:65-69.

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第3篇

1 自动重合闸综述

在线路的故障当中一般分为瞬时故障和永久故障, 而重合闸的方式一般分为单重、三重和综重三种。而重合闸的使用在双侧电源中又包含快速、非周期、检无压和检同期重合闸。

2 泉化炼厂220k V线路保护中重合闸的应用

2.1 有关重合闸与继电保护的在实际应用中的配合

我司220k V线路保护中每条线路采用两套保护装置, 南瑞RCS-931A和四方CSC103B保护装置, 都配有重合闸功能, 正常运行时南瑞RCS-931A作为主保护其重合闸出口压板投入, 重合闸方式选择单重;四方CSC103B作为备用保护重合闸出口压板在退出位置, 重合闸方式选择单重。

RCS-931A装置在泉化炼厂两条220k V线路保护中与四方CSC103B装置的重合闸配合时, 出口压板仅投入RCS-931一套重合闸, 与继电保护配合时其内部控制字整定为投“三重加速Ⅱ段距离”、“三重加速Ⅲ段距离”、和投“投重合闸”、“投检同期方式”、“投不对应起动重合”, 以及投“投相间距离Ⅱ闭重”、“投选相无效闭重”、投“非全相故障闭重”、“投多相故障闭重”和“投三相故障闭重”、投单重方式。

四方CSC103B装置具有综合重合闸功能, 其在我司220k V两条线路保护当中重合闸内部运行方式控制字整定为三相偷跳启动重合闸、单相偷跳启动重合闸和检同期投入。

2.2、重合闸逻辑

2.2.1 以RCS-931A装置重合闸逻辑为例。

(重合闸逻辑图2)

2.2.2 RCS-931A装置重合闸逻辑简要说明

逻辑图中TWJA、TWJB、TWJC是指A、B、C三相跳闸位置继电器的接点输入;保护单跳固定、保护三跳固定是指此保护动作跳闸形成的跳闸固定, 单相故障在该相没有电流时其跳闸固定动作, 其中三相跳闸是在三相电流全部消失时三相跳闸固定动作;当TV断线时该保护装置中差动保护正常投用而且选择单相或者三相重合闸不检方式则不放电;如若差动退出或通道异常时, 任何一种重合闸方式选择, TV断线都要放电。图中在重合闸投入、无TWJ、无压力低闭重闭重输入、无TV断线放电和其它闭重输入经15秒后重合闸充电完成。一次重合闸方式下可实现单相重合闸、三相重合闸和综合重合闸。其对应的重合闸起动方式有本保护跳闸起动、其它保护跳闸起动以及断路器位置不对应起动。

3 220k V线路保护中重合闸应用分析

在两条220k V线路保护配置中, 大都用了两套微机保护, 但在实际电力运行方式中, 投运时重合闸方式把手应打在同一位置, 即仅投入一套重合闸出口压板。我司即是采用此种方式, 将两套重合闸方式的切换把手置单重位置。之所以将重合闸方式选择单重, 是结合了以往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 大多架空线路故障的发生都是由于打雷闪电、狂风和鸟类以及树木残肢等造成的瞬时性故障, 采取单行重合闸使故障线路被断开以后再进行一次重合闸, 往往会有效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加之220k V线间距离比较大, 线路多发故障即单相接地短路。此时若将故障相断开后进行单相重合闸, 另两相在重合闸周期内仍会继续, 就能大大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系统并列运行的稳定性。

摘要:自动重合闸是断路器跳开后按需要自动投入的一种自动保护方式, 由于发生在输电线路上的故障大多属于瞬时性故障, 因此, 自动重合闸被广泛的应用于输电线路的保护当中, 并与继电保护配合一起构成了电网系统强有力的安全卫士。

关键词:重合闸,线路保护,瞬时性故障

参考文献

[1] 李火元.电力系统继电及自动装置.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4.

[2] 高亮.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7.

[3] 贺家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原理 (第四版)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0.

[4]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RCS-931系列超高压线路成套保护装置技术和使用说明说, 2012.

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第4篇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逐步发展, 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创新, 电子商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由于人们的经济快速增长, 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 进行商业交易活动时, 都比较青睐方便高效的第三方机构交付平台, 从而促进商业活动的有效进行, 第三方支付也成了我国大部分人常用的支付方式。

2 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泛应用, 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使用体验, 也极大程度上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但是第三方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安全性, 虽然支付方便快捷, 但是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主要威胁有以下几方面。

2.1 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是最为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安全威胁, 指的是在用户上网交易过程中, 会被诱导, 点击一些不安全的连接, 从而进入与支付登录界面相似的伪造界面, 用户不易察觉, 从而输入用户名与密码。这时, 用户账号与密码就会被伪造的页面全部获取, 此种方式较为隐蔽, 对于一些警惕性不高的用户, 通常不会发现账户资金有较大的改变, 直到发生资金较大的转移时才会引起重视。分析问题主要原因有两点, 第一点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安全漏洞, 被一些恶意用户篡改了正常的页面。恶意的用户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一些电子邮件, 通过伪造界面诱导用户, 用户点击登录。另外一点是, 由于用户缺乏安全意识, 或者是安全意识较弱, 过于相信卖家提供的电子邮件或者是连接, 从而点击不安全界面。

2.2 并未使用安全登录方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用户的数量较多, 规模较大, 大多数采用https安全登录系统, 并且此种方式能够保障用户登录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但是仍然有不少的用户并未采用安全的登录方式。如果被恶意利用用户盯上将会严重威胁用户的账户信息。

2.3 平台设计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 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银行账号与身份证复印件, 但是第三方支付网站设计如果有所疏漏, 这些信息将很可能会泄露, 所以第三方平台设计如果存在问题, 将难以担保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

2.4 隐私政策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大部分用户均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所以第三方平台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 所以第三方平台必须加强技术手段保护, 应当以各类文件政策或者是公告的形式, 在网站上对用户信息进行公开性承诺。但是我国大部分网站隐私保护政策的内容不科学, 不合理, 设置的免责条款过多, 甚至不少网站将病毒与黑客安全性问题, 当成不可抗力, 从而推卸了一部分责任。

2.5 安全意识薄弱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 安全意识较为薄弱, 并未充分意识到信息安全面临的重要形式, 以及开展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对于一些法律风险与信用风险平台的操作风险等各类问题, 并未充分重视。由于领导并未充分重视信息安全, 也导致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 或者是难以开展, 部分员工存在敷衍思想, 麻痹意识, 认为信息科学技术引发的案件与自己无关, 是科技部门的责任, 并且信息安全案件也是偶然发生, 所以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所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并未安全执行相关措施, 安全制度也无法贯彻落实, 由于存在薄弱意识与薄弱环节, 使得安全威胁成为可能。大多数的信息安全问题少部分, 因为技术大部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以及敷衍, 或者是操作不当引起的。

3 基于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3.1 加强实名认证与网络安全检查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实名认证以及安全检查, 能够及时有效的修复存在的漏洞。例如, 支付宝在2006年推出支付认证服务, 对支付宝卖家进行身份双重认定。通过身份证与银行卡的认证以及公安部的公寓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 进一步验证身份证的真伪, 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 能够运用银行账户实名制信息来有效填写用户的姓名、银行卡账号, 并且推出了交易安全基金与全额赔付制度, 从而降低了网络欺诈发生率。

3.2 第三方支付机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机制, 通过加强平台交易的安全化管理, 能够增强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程度。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 加强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 能够拿到中央银行的电子支付牌照, 并对平台操作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知识的统一培训, 能够加强操作队伍的安全性与可控性。同时应当根据支付平台的发展情况, 对于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有效的弥补, 并制定安全措施与策略, 能够贯彻落实, 对用户进行安全意识普及。

4 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能够看出, 当前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支付行业也在不断地拓展延伸, 被金融机构从事电子支付业务, 也成了电子支付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所以非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加强并完善信息安全体系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 如果得到及时的解决, 将会有效地增强用户走入健康发展的消费轨道, 能够促进网上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 所以第三方支付服务必将摆脱诚信困扰, 促进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掌握电子商务支付方法, 能够有效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企业与个人的上网活动量也逐渐增加, 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也呈现日新月异的增长趋势, 电子商务呈现的交付优势, 使得人们不得不加强对其的关注程度。本文基于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保护研究, 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策略, 希望促进第三方支付能够加强自身模式的有效创新, 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经济发展,创新

参考文献

[1] 周林.第三方支付:机遇与挑战并存[J].西南金融, 2009 (2) .

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第5篇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述

(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特征

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 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如下几点法律特征:第一, 第三人是与所争议的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 第三人是诉讼开始后、法院的裁决尚未作出时而参加到他人本诉中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 第三人在他人本诉中的诉讼地位相对独立。第四,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个人申请或由法院通知。

(二) 行政许可类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就行政许可而言, 情况较为复杂, 我们分情况予以讨论。主要包括三种人:第一种是竞争者, 也就是与得益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有相对竞争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此处竞争者不仅包括既得利益者, 如已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 也包括排他性赋权行为中未获准审批的人, 例如专利申请中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相对人。第二种是相邻权人, 该类案件一般较多集中出现在建筑许可或对道路、建筑颁发的规划中。当相邻权人的财产权受到妨害或具有妨害的危险时, 正是因为行政机关对申请者作出的许可或者规划, 却使相邻权人不得不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而被动地成为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种是消费者, 和相邻权人类似, 同样成为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比如吊销某一电视公司的执照, 就势必对消费者即广大听众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种权益虽是非财产性的, 但同样需要法律上强有力的保护。

二、实定法对第三人保护的缺位

(一) 第三人身份不明晰

何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目前的法律规定似乎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这不仅造成法官认定和操作的不一, 且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能给予有效的保护。具体表现在:首先, 行政诉讼第三人常难以与原告区分, 二者的区别并不十分明显, 原告与第三人的差别仅仅在于对“利害关系”具体认定的不同。其次, 还有一部分第三人如被告一样, 具有相似的法律地位, 他们的权利义务与被告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最后, 跨多部门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利害关系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利害关系。往往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来源于多个部门法的规定, 与政府不同的部门相互交织在一起, 我们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理清第三人的利害关系。

(二) 第三人举证效力之弱

在司法实务中,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然而现行法律使第三人的举证仅仅起到了补充作用, 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其证据能够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走向甚至是审理结果, 也很难成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当被告不积极提供证据的时候, 可能就会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人的举证只能作为一定的补充。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第三人的权益从法律上无从救济。

(三) 行政公益诉讼的缺位

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正是我们行政许可类第三人制度亟需完善的议题之一。在许可类案件中, 涉及诸多关乎公共环境, 公共财产, 公共诉求等权益保护问题。无论是处于何种类型的第三人, 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此次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 仍然处于缺位的状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对于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 尤其是许可类第三人是极其迫切的。

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几点完善性建议

(一) 增强第三人独立地位, 赋予其更多权利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权利的范围上应进一步加大。因为第三人在诉讼中包含于当事人的范围, 所以其诉讼地位应区别于一般诉讼参加人。首先, 第三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法院应对符合第三人资格并提出参加申请的人, 批准其参加到诉讼中来。其次,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 应当具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第三, 就行政许可类案件复杂性而言, 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第三人权利义务, 从而达到保护第三人的目的。

(二) 第三人举证的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最大的区别是“被告负举证责任”。法律虽强调这一规则, 但并意味着剥夺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更不能就此认为即使举证确凿充分, 也不应据此作为定案依据。主张不同, 就应该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实体性举证责任和程序性举证责任。程序性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符合第三人的条件, 这是参加诉讼的前提。而对被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免除该举证责任。实体性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或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实体性权利, 应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第三人所举证据无外乎以下三种情形:一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二是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三是与原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证据。笔者认为出于对相对人的保护, 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的举证时间应放宽。而对于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举证时间应在与对被告的规定一致。

(三) 增加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缺位, 笔者认为应当增加行政公益诉讼之制度, 以保护第三人权益, 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 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 暂将环境污染类案件和涉及消费者众多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应注意:第一, 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虽有权针对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但应以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前提。也就是说, 只有在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怠于行使诉讼权时, 具有利害关系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才可以有权提出公益诉讼。第二, 社会组织作为第三人的力量要强于个人。公民话语权有限, 难以与强大的公权力形成对抗。同时, 在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 社会组织具有比个人更多的资源以促成公益目的。

四、结语

构建行政诉讼许可类案件第三人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指导司法实践大有裨益, 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同时, 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 也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摘要: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因其诉讼地位与原被告的差异, 而渐成为诉讼制度中常被忽略的问题之一, 不符合公平正义法律价值。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概念、特征、分类等问题的论述, 分析了该制度在其第三人定位上、举证效力上、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缺失, 从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措施, 以构建更加合理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许可,权益

参考文献

[1] 徐银华, 王成明.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J].行政与法, 2004 (4) .

[2] 叶平.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问题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 2003 (3) .

第三章线路保护范文第6篇

一、确定“善意”的时间准据点

主观上是否存有善意是善意第三人的本质特征。故而, 对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的认定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各国立法, 可将认定“善意”的时间点分为以下两种。

(一) 以第三人得到商业秘密的时间为准, 其发生于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之前, 也即第三人只要在取得商业秘密时为善意即可, 至于在以后的披露或使用中是否为善意, 在所不问 (1) 。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11.1.4条规定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情形, 因交易取得商业秘密的人 (以其取得时不知道或者非因重大过失不知道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披露的或者已经存在不正当披露或取得行为为限) , 在其因交易而取得的法律权利的范围内, 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2) 。2009年修订版中仍保留了该条规定。由此可见, 日本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善意。

(二) 以第三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时间为准, 其发生在得到商业秘密以后 (3) 。该标准要求第三人的善意具有持续性, 不只在获取商业秘密时具有善意, 而且需保持到使用或披露的过程中。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观点。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1985年修改) 》2.2.2条规定, 未经明示或默示同意而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且在披露或使用时, 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商业秘密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侵占: (1) 来自或经由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人获得的; (2) 经由负保密义务或限制使用义务的人获得; (3) 来自于或经由对请求保持其商业秘密或者限制其使用的救济的人负有义务的人 (4) 。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直接涉及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责任的立法主要有1995年制定、2009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条例”) 及200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 。

根据《条例》第36条规定, 善意第三人责任明确如下: (1) 善意第三人就知晓第二人存在违法行为前的使用、披露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由非法出让人或者违法、违约披露人承担。 (2) 善意第三人就知晓第二人存在违法行为后, 不得继续使用、披露相关技术秘密, 且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但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也即, 如同前述美国所采观点, 对善意的持续性提出了要求, 若善意第三人知晓第二人存在违法行为后未取得权利人同意仍继续使用、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 就构成侵权, 应承担责任。但此处就善意第三人获悉属非法转让或者违约披露的情形未具体明确, 是像美国立法中经通知获悉, 还是仅处于应知晓的状态就视同获悉, 这对取得之后的使用、披露是否属侵权及侵权时长具决定性作用。 (3) 善意第三人所遭受损失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费用, 首先向非法出让人和违法、违约披露人追偿, 无法受偿的, 由技术秘密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共同分担。可见, 我国立法者试图平衡权利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规定善意第三人丧失善意后禁止继续使用、披露的同时, 要求权利人在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支出保密费用而无法从违法、违约处分人处获得赔偿时, 由其分担部分损失和相关费用。但就分担比例的考量因素, 该条例未加以明确, 这给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 也给当事人的举证造成困难。可见, 该条例充分尊重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意思, 只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善意第三人就可继续使用、披露相关技术秘密。

根据《解释》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善意第三人责任明确如下: (1) 善意第三人与技术秘密侵权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因侵害技术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2) 善意第三人可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技术秘密, 但应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并守密。 (3) 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 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 并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4) 不论善意第三人是否继续使用, 都需支付整个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即包括获悉无权处分人侵权之前使用期间的费用。另无权处分人应将其通过出让或披露商业秘密所获对价返还善意第三人。 (5) 确定“善意”的时间点为技术合同签订或取得时, 只要在该时间点保有善意, 就不构成侵权。也即, 哪怕善意第三人事后知晓出让人或披露人违法、违约, 也无需立即停止使用, 而可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只要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即可。可见, 该解释所定时间准据点与日本相同, 同样以商业秘密取得时的主观状态为准, 而不要求“善意”的持续性。

摘要: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一直颇有争议。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分析“善意”的时间准据点, 并以此为轴心评析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责任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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