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

2024-02-11

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IC卡逐渐被世人所使用。而且基于其良好的性能,金融、农村信用社、公交等领域都采用了IC卡系统。本文主要论述农村信用社金融IC卡系统的建设以及应用。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IC卡 系统建设 应用

1 农村信用社金融IC卡系统功能的结构

1.1 在金融IC卡上,农村信用社实现一卡通,并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卡加入银联之中,使得金融IC卡的使用范圍更加的广

1.2 金融IC卡的扩容性能良好

随着农村金融业务的增加,那么其要求金融IC卡就有良好的扩充性能。

1.3 金融IC卡的安全性能高

在IC卡的办理之中,还需要身份证作为办理的凭证,这就加强了金融IC卡的安全性能。基于双重的安全机制,使得金融IC卡的安全防范更加的完善。

1.4 金融卡的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其储存信息的稳定性比较的强,尤其在资金的信息储存中,其可以完善的储存至几十年之久

进而,金融IC卡的信息储存机制具有良好的可靠性,不会出现伪造等情况的出现。

1.5 基于现在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发展,金融IC卡的管理更加的具有开放性,并且操作的流程和管理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这种设计,可以便于金融IC卡的管理安全,同时基于计算机平台,可以很好的实现IC卡的数据与计算机进行无缝连接,这就进一步的确保了金融IC卡的安全。

2 金融IC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构建及所存风险

IC卡的业务办理,都是需要有良好的计算机技术。现在的计算机技术可以很好的做到信息的储存和加密保护。因而,在金融IC卡的设计中,需要充分的考虑到计算机数据接口与金融IC卡实现无缝的连接。同时,在系统构建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对于网络信息平台的开放性,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漏洞,一旦在系统平台中出现漏洞,容易造成客户的业务信息被黑客所利用,进而使得金融IC卡严重的不安全性。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信用社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具有资源共享的特点。这也是开放式经济市场的最大特点,农村信用社实现良好的计算机系统平台,可以很好的加快其业务办理和经营的现代化进程。并且我国IC卡的研发还处于发展阶段,其在系统构建与实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与其他银行系统相冲突或兼容性不强的问题,这一点的出现恶化了IC卡的运行环境。同时,又基于IC卡系统与银行系统存在冲突,使得IC卡在信息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银行系统在兼容的过程中,系统的兼容性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使得银行系统出现数据的丢失问题,这就容易造成IC卡业务办理的瘫痪。

3 金融IC卡的应用系统的建立,以及对于银行系统的影响

在应用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密码的有效管理是应用系统的关键所在。在应用过程中,需要设计合理的密码管理机制,设计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而避免单一管理机制的弊端。同时在密码的管理机制中,也需要不断的对IC卡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的升级处理,及时修补系统中存在的漏洞,进而做到有效的管理。

客户在IC卡的办理中,需要根据自己的身份证进行个人办卡的登记,这样就可以保障了金融IC卡的使用安全。在金融IC卡被遗失的情况下,身份证的个人信息就是你的又一IC卡的身份。因此,应用系统构建的时候,需要基于双重的保险机制,来确保IC卡的使用安全。于是在拿身份证进行业务的办理同时,需要身份证本人才能进行信用社的业务办理。

系统的使用权限也得进行有效的设计,基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客户基数大,如果没有有效的权限设计,很容易造成银行的所有应用系统的崩溃。同时在系统的设计中做好客户登陆信息的管理,便于系统的业务办理。

4 系统的安全管理

良好的系统平台需要,需要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客户输入端和处理端的系统安全的管理。而且客户端存在诸多的不安全因素,这些安全因素的存在,给系统的安全给来了诸多的问题。进而,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合理的运行管理,避免系统的各个环节出现安全事件。在对于客户端的密码管理系统,需要进行精密的安全管理,其关系着整个的系统安全,以及运行的效率。

5 基于IC卡系统建设现状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IC卡建设还不够的完善,在IC卡的系统构建环节存在诸多的缺陷与风险,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的农村IC卡发展。

5.1 优化IC卡的建设环境

虽然我国的IC卡在近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建设的过程中,IC卡的网络平台、收银业务设备以及网络通讯质量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与缺陷。尤其对于网络平台的环境,是关系整个IC卡系统良好运行的关键。出于开放式的网络平台,需要建立良好的防范与防火墙系统,进而有效的组织来自互联网络对于系统的攻击。同时,关于收银业务办理设备缺乏有效,造成IC卡的业务办理比较的缓慢,造成办理的滞留。这点也是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IC卡面临的一个最为实际的问题。

5.2 统一规划IC卡的标准

我国的IC卡再标准化程度上还与国外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在IC卡的规范上,与国际标准实现无缝连接还需要在技术和研究上下足功夫。因此,在避免我国IC卡的局限性,需要实现我国IC卡与世界金融业实现通用。

5.3 建立良好的用户端与管理端的管理平台

我国的IC卡的信用管理制度比较的缺乏,主要是规范化的信用平台,其在构建的过程中,构建的技术比较的粗糙。而国外在这点上比较的全面,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具有良好的操作系统。因此,我国要优化IC卡的运行风险,其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非常的关键,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业与国外接轨的一个领域。

6 基于IC卡的发展进程,IC卡在农村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基于IC卡的信息平台,逐渐的被运用于农村建设的各个领域之中。

6.1 基于IC卡系统,实现了农村灌溉的智能自动化

智能灌溉系统的建立基于IC卡的计算机控制平台,实现了水泵的自动化灌溉与用水调度。尤其是对于自动化的模式,加速了现代化的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的农业生产模式。同时,实现了电费和水费的管理信息公开化,也就是说,基于该信息平台,用户可以便捷自己的水费和电费的查询和缴费。

6.2 基于IC卡系统,实现了看病刷卡的便捷化

随着我国城乡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农村看病难的问题尤为的突出。而基于IC卡便可以快捷的进行看病的缴费与报销。这一点非常的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尤其可以很好的解决看病不识字的问题,同时给大部分的老人看病带来了便利,老人不用再担心缴费难的问题了。

6.3 基于IC卡系统,实现了教育公开化

教育的成本输出,在我国还不够透明化,而基于良好的额IC卡系统进行教育缴费,可以规范化教育管理模式。同时可以便于维护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7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开放式的经济市场,使得我国的金融领域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金融IC卡的运用,加快了我国金融领域的现代化发展。但是在金融IC卡的系统建立的过程中,需要依托诸多的先进技术理念,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安全建立。

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银行保险业务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率先出现的,是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补充,也称为“附随业务”。本文对银行保险作了概述,探讨了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问题;对策

一、银行保险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法国。银行保险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其内涵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因此,在银行保险业的理论界和实业界对银行保险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下面从销售渠道说、产品服务说、经营策略说三种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的定义进行归纳。

(一)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DolisaK.Flu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也就是银行代销保险。

(二)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我国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

(三)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

我国学者栾培强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人们对银行保险的涵义理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应该属于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后,我们可以归纳出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融合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

二、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银行保险得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低、居民金融保险理财知识贫乏、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国银行保险在短时期内的爆炸式增长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内嵌价值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很小。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大多数是夏交分红型保险,这种产品期限短,现金价值高,保险公司可计提费用很低。在很低的计提费用中保险公司还要支付高额银行手续费、销售人员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实际费用盈余非常微薄。由于期限短,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的收益也比较低。如我国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一般在4%左右(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可以达到10%以上),客户对这类产品的回报期望值又很高,希望达到或高于同期国债收益水平,保险公司面临着极大的分红压力。因而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很小,有些精算师甚至认为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价值为负数。

(二)银保双方合作比较松散,发展极不稳定

银保双方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保险的发展极易受银行方面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发展很不稳定。在银保合作中,大多数银行尚没有将这项业务提高到应有的高度给予重视,保险公司的推动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业务操作中,基层代理银行政策忽左忽右,保险公司经常疲于应付,业务发展很不稳定。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代理合作外,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合作层次很浅,双方的合作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三)费用竞争异常激烈,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

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费用竞争成为可运用的最佳武器。于是各保险公司大打费用战,银行手续费、业务推动费等费用越来越高,经营成本剧增。而且在竞争中,部分保险公司人员暗中采用高额费用贿赂银行关键人员和柜面人员,扰乱了银行保险的正常经营秩序。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可提费用低,利润贡献少,道德风险高,部分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主动退出市场。

(四)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欧洲国家都是在保险市场发展数百年后才出现银行保险的,而我国是在保险市场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银行保险,居民保险知识贫乏,这给银行柜面人员不正常地向客户说明产品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银行保险销售中存在一定的误导现象。银行柜台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经常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由于在银行购买,很多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如果客户在满期给付时发现不是银行产品,并且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由于银行保险的保险费几年累计已有几千亿元,客户数目庞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秩序,还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

在我国当前银保业务火热的情况下,应该时刻警惕银保业务的以上潜在风险,并作出积极防范。各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若使银行保险得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必须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针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为了实现“三赢” 的目标,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不足,急需养老、健康等产品的实际情况,开发多种产品。适当提高保障型产品和期缴产品比例,优化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产品单一、保障性低、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加强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联合开发产品的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发现市场机会和客户需求,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开发出既适合银行销售又符合客户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降低市场风险。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保险带来了一定的客户转移、客户认知度和忠诚度下降、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控制等客户资源方面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深层次考虑客户的忠诚度和公司长远发展,做好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等。

另外,还要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治理系统。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账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治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治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三)适当提高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程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与互惠互利的关系。根据世界银行保险的情况,银行保险根据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建立合资企业、金融集团四种融合模式。这些模式中并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产品等因素采用不同模式。我国以分销协议模式最为主要,这种“多对多”松散的短期合作,经营不稳定,风险较大。融合程度较高的模式(如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可以使双方协调一致、减少冲突。产权上的融合和制度安排可以使双方利益和目标一致,减少委托代理问题,提高银保业务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代理协议。这种短期的随意性很强的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根据目前现状,保险公司应该主动与银行建立更高程度的融合模式,如战略联盟协议、建立合资公司或金融集团等,改变被动的局面。这些模式或通过更紧密的合作或通过产权上的安排有效解决目前对银行的利益驱动不够、代理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等许多问题。在目前我国银保双方尚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为维系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长期协议,并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关系。银行专注于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楚、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分销方式多样化,重点完善客户经理制

我国目前银行保险营销方式单一,主要通过柜员销售,这使得银保业务的稳定性面临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方式只适合销售简单的产品,不适应我国银行保险的长期发展。在世界银行保险市场上营销方式除了银行柜员还有客户经理(理财顾问)、直销(电话、邮寄、网络等手段)、个人代理人等。而在美国,使用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最为普遍。在欧洲简单的产品是通过银行柜员直接销售的,但是对于一些富裕阶层销售的较为复杂的产品则由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来销售。欧美银行保险市场营销的重点就在于开发运用多种销售模式,综合利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多元化的销售方式有助于细分市场,实现产品、营销能力和顾客的匹配,同时也降低了风险。

根据对不同营销方式的比较,客户经理制是一种高效的分销方式。客户经理强调主动挖掘银行客户资源并积极营销和服务。客户经理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制还很不完善。在某些保险公司又称专管员,职能主要是负责渠道的维护和管理,而缺少主动的理财服务和营销,更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资源。因此,完善我国客户经理制是加强对银保渠道的控制、降低银保业务风险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可以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主动选派自己的客户经理到银行网点提供保险销售和理财服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挖掘客户资源并加强对银行网点和客户的管控。

参考文献:

[1] 孙祁祥、郑伟.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的中国保险业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2] 范云飞.论我国银行保险的风险及监管指引[J].上海保险,2010,(10).

[3] 陈文辉、李扬、魏华林.银行保险、国际经验及中国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4] 孟昭亿.银行保险的经营与监管[J].银行家, 2007,(04) .

[5] 解晓非.强化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协调与合作[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93) .

[6] 闻岳春.法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7,(6).

[7] 胡浩.银行保险——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丛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8] 卫新江.银行保险基于国际经验的考察[J].国际金融研究,2005,(04).

[9] 宋雪枫.欧洲银行保险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10)。

[10] 郭琳.亚洲地区银行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06,(01).

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保险发展;金融监管

一、天津市银保市场基本情况

(一)从险种上看,新型产品是银保业务的主体

2008年前三季度,新型产品占银保业务的95.32%,其中分红寿险通过银代渠道实现保费26.73亿元,占银保业务的42.89%,投资连结保险通过银代渠道实现保费14.32亿元,占银保业务的22.98%,万能寿险通过银代渠道实现保费18.36亿元,占银保业务的29.46%;而传统寿险、意外险、健康险合计保费收入只有29142.82万元,占比4.68%。

寿险新型产品成为银保市场主体,一是因为寿险公司为在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中分一杯羹,尽快做大保费规模,纷纷加大对具有理财功能的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二是相比传统寿险,新型产品具有宣讲简单、件均保费大的特点,银行柜员销售积极性高;三是我国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大幅提高。

(二)从公司看,成立时间较短的公司银保业务占比相对较高

在老五家公司中,只有银保渠道历年占比均较高的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超过了54.72%的全市平均值,而另外三家均低于全市平均值,平安人寿占比更是不到10%;在成立时间较短的9家公司里,有7家占比均高于全市平均值,其中5家占比超过80%,合众人寿占比更是高达92.43%。

造成上述分化的原因是:老公司经历较长时间的发展,往往已经形成了较为齐全的销售渠道,每个渠道的发展相对均衡,一般不会出现某个渠道占比过大的情况 新公司在开业时间不长,为了占有市场份额,往往会选择最容易上规模的银保渠道作为突破口,率先发展,进而出现该渠道保费收入占比过高的现象。

(三)从银行看,银保业务主要分布在工、农、中、建、邮五大渠道

今年前三季度代理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前五位的渠道及其保费收入依次是:邮储大泽分行20.62亿元、工行天津分行11.05亿元、建行天津分行7.57亿元、农行天津分行6.59亿元、中行天津分行5.24亿元。五家银行代理销售的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共占银行代理渠道总保费收入的82%。

主要原因是:上述五家银行拥有大量网点,银代业务又主要采取分对分的形式,即保险公司只要与分行签订协议,就可以委托该行的任何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出于规模效益的考虑,必然乐于与拥有更多网点的大银行合作。另外,银行的积极参与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银行重视代理销售保险业务,除了获取手续费的直接动因外,还出于自身结构调整的考虑: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促使商业银行调整风险偏好,大力发展低风险业务,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中间业务,可以使银行通过低资本消耗、低信用风险承担来实现获得稳定现金流的目的,符合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重视。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单一,同质化严重

保险产品本身具有模仿性强的特征,一家公司开发出的某种产品可以被其他公司以几乎零成本的代价进行复制,这使得一些公司不注重产品本身的开发,而只是模仿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造成银保市场上产品趋同性很强。目前银保市场上的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基本都是客户趸缴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相应账户,进行投资运作,只是各家公司产品的费用情况略有差别。各公司产品同质化问题也是导致后文提到的市场不规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业务结构不合理,趸缴比例较大

保险公司为片面追求短期效益和银保市场占有率,重视夏缴产品的发展,但这一倾向有往极端化发展的趋势,在银邮代理渠道今年实现的62.33亿元保费收入中,复缴保费为58.32亿元,占比高达93.57%。%缴业务占比过大,对保险市场是竭泽而渔,破坏性开发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资产匹配、稳健经营制造了巨大障碍。

(三)产品定位不清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银保销售的新型产品,保障功能普遍不强,很多公司将投资、理财功能作为产品的卖点,甚至宣称是自身的产品是 "保险中的基金,基金中的保险"。忽视保险保障功能、过分强调理财收益,为销售误导、投保人过高的心里预期等埋下风险隐患。

(四)银保市场误导宣传和恶性竞争问题比较严重

天津银保市场的误导宣传较为严重。一是不能全面介绍保险产品情况,如没有讲清初始费以及资产管理、保单管理、退保等费用扣除情况,使投保人误以为初始投资时所交保费全部进入投资账户;二是擅自印制违规宣传材料,甚至私下暗中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使投保人误以为该产品是固定收益类产品;三是没能全面提示产品风险,片面宣传产品以往年度的高收益,而没有说明该收益并不代表未来收益甚至可能发生损失,导致投保人对收益产生较高的心理预期;四是混淆产品经营主体,模糊保险与储蓄、基金、理财产品的界限,宣称“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的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等使客户误以为银行是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经营主体。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向银行代理机构员工支付手续费外的额外利益,二是恶意低毁同业;三是将自家公司的产品与其他公司不同类型的产品作片面比较。

三、原因分析

(一)思想观念与科学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部分公司对于保险业的发展问题存在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在保险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怎么发展、发展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业等问题上,认识不高,领会不深。在为什么发展的问题上,对保险的保障核心功能没有足够的认识,而一味地迎合投保人追求收益的心理,过度发展投资性业务,保障型业务发展严重滞后。在为准发展的问题上,忽视了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对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关注和保护不够,而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达到增加经济利益的目的,不惜违法违规,甚至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在怎么发展的问题上,抓发展的办法不多,而只能通过手续费等较为低级的价格竞争手段推动业务发展。搞创新的能力不强,通过复制或模仿已有产品作为新推出产品,造成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在发展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业问题上,发展目标不明确,发展思路不清晰,重当前、轻长远,银保趸缴业务占绝大部分,期缴少。

(二)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当前,天津市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简单的协议代理形式。这种合作形式松散,缺乏 "长期共同利益"基础,使得银行在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时只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并不考虑公司间长远的合作,再加上银行可一家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因而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手续费恶性竞争手段占领市场,甚至通过非理性竞争方式对保险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最后导致保险公司手续费节节攀升,经营成本加大,盈利空间缩小,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

(三)机制制度与科学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考核机制不科学。保险公司对银保基本以当期规模保费作为考核基础,而较少将期缴业务等反映持续发展的指标以及电话回访成功率等反映业务品质的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中,因而,保险公司为完成既定考核任务,不顾业务发展质量、业务发展品质,全力冲刺规模保费。二是公司治理、内控机制不科学。有些公司对银保业务发展战略决策不合理;有些公司对银保业务实行事务部管理体制,总分公司银保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分公司高管对银保业务的管控作用;有些公司银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合理,比如印章管理中使用部门印章只需部门经理审批,而不需高管审批,印章使用比较随意;有些公司培训机制不合理,业务培训较多,依法合规培训少。

(四)队伍素质与科学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无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对保险法律法规掌握不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二是风险意识不强。有些保险公司对银保业务中投资性保险快速发展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清醒的认识。三是科学发展能力不强。部分保险公司高管在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主动性不高,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尤其是在出现风险性事件后,驾驭工作全局、解决复杂矛盾等方面的能力不强。

四、建议

(一)加快银行保险业务结构调整步伐,提升业务内涵价值

一是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从以投资型产品为主,向以保障型产品为主的转变。保障服务是保险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标志性特征,是保险业的本质。人身保险公司应摒弃当前保费规模至上的错误观念,加强保障型产品在银行渠道的推动力度,促进银行保险业向保险的本质回归。二是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从以趸缴产品为主,向以期缴产品为主的转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发展“好”与“快”的关系,着眼于长远利益,加大期缴产品在银行保险渠道的推动力度,提高长期储蓄型产品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的占比,有利于防止业务大起大落,实现银行保险健康持续增长。

(二)提高创新能力,开创银行保险业良性竞争的新局面

一方面,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开发具有鲜明特色,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符合银行保险渠道特点的产品,力争形成各具特色、紧贴市场需求的产品体系。另一方面,提高服务创新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创新能力的提高,促使银行保险业从依靠提高手续费等手段为主的恶性竞争模式,向以特色产品和优质服务为主的良性竞争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杜绝哄抬手续费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转变银行保险发展方式,开创银保双赢的局面

一是通过补充完善现有的代理协议,加强协议执行力度等方式,明确银、保双方在合作中的责、权、利,达到规范银行保险经营和销售行为的目的。将禁止使用私自印制的宣传材料、禁止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驻点宣传等内容纳入代理协议,加强对银行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的约束,并明确银保双方出现违反协议规定行为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创新合作方式,促进银行保险合作由传统的签订代理协议的低层次合作关系向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转变。

(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银行保险经营行为

一是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天津银行保险市场的秩序。二是严格销售资格管理。一方面,加强对银行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把代理资格准入关,将代理机构销售行为合规性与销售资格挂钩,对于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依法取消资格;另一方面,加强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实行100%持证上岗。三是督促公司进一步落实投保提示制度和客户回访制度。督促公司将投保提示制度落到实处,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客户回访制度,做到新型产品犹豫期内100%回访,对产品性质。客户权利、保单费用、退保损失等进行全面提示。四是引导公司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将客户回访成功率、期缴业务占比等纳入银行保险业务考核范围,变保费规模至上为业务质量至上,逐步转变经营理念,杜绝短视行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五是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的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培训等关键环节的管控,确保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刘 洋)

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银行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举措,在我国保险业近两年来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有关各方的准备还不够充分,银行保险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保险业与银行业合作关系的角度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 银行 保险

银行保险(Banc assurance)是银行或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合作方式,通过一体化的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销售渠道的共享实现价值的最大化。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银行保险在国外,特别是欧洲蓬勃发展,方兴未艾。2000年,法国银行的保险业务收入就占保险费总收入的60%。从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看,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支持是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有利因素,而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入协作和特色经营,这对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要求。所以有必要对银行保险模式进行考察,分析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的优缺点,再根据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特点,对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进行新的定位。

一、银行保险模式分类

笔者将银行保险模式按照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这三种划分标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

(一)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银行保险模式可以采取银行主导、保险公司主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三种模式。银行主导的保险模式,以拥有多样化销售渠道的大型银行为主导方,保险公司作为辅助方提供保险险种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主导的银行保险模式,通常由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与之合作的银行主要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宣传和客户开发工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的银行保险模式,由拥有广大客户资源及丰富管理经验的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合作构成,双方集中了销售网络、销售技巧和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互为补充。

(二)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银行保险模式的建立有两种主要途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模式较为灵活,受政府相关法规的限制较少。但是对合作双方缺乏深入合作的约束。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双方就有了支持银行保险战略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冲突的负面影响,但是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受制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三)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银行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一对一”模式、“一对多”模式和“多对多”模式3种。“一对一”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只有一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一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一方只有一个合作者但另一方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又分为两种,即1家银行对应多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对应多家银行,可以分别与银行主导模式和保险公司主导模式联合运用。“多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到1999年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目前已有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铷商业银行在内的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以上对银行保险模式的分类,我国普遍采用的是以银行主导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

(一)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看,表面上采用平等合作的模式,但实际上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各家公司的险种基本雷同。难以向银行提供有自己公司特色的险种,同时在部分险种上银行有稳定的保源,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导致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看,都采用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涉及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等等

这是因为在我国有政策法规的限制,还不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银保双方不能相互参股和控股。

(三)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看,在宏观上基本属于“多对多”模式,在微观上已经从“多对多”模式转向“一对一”模式

在银行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分额,倾向于与多家银行建立保险代理关系。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为规范市场秩序,在1999年、2000年两次发文,最终使得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财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且不能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又由于产寿险实行分业经营,在微观上银保合作已经是“一对一”模式,在宏观上,一家银行仍旧与多家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现在的银行保险模式大大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广泛合作,使得银保合作深入人心,被普遍接受,2000年仅中国工商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就达330亿元。现有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融合和创新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加快了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并轨的步伐,增强了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经营能力,为迎接外资挑战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但是,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表面上平等合作、实际上银行主导的模式,其定位较为模糊,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上层和基层的认识难于统一,使得银行保险的发展很不规范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上层领导对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基本上都有了清楚的认识,因而纷纷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但对双方基层业务人员来讲,开展银行保险的切身利益并不大。为完成任务,双方基层在实务中往往倾向于不规范操作,导致代理手续费不断升高,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二)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不容易处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林肯再保险公司副总裁柯瑞文曾指出,没有银行对保险战略的承诺,任何银行保险方案都是注定要失败的。而实现银行对保险战略承诺的有效手段是让银行在保险公司拥有平等的利益。但合作协议对银行的激励不够强,银行一般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分成。这就难以保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以及基本文化冲突能够得到较

好的解决。这必将影响到银行保险的一系列运作,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逐渐消失,最终影响到合作双方的整体利益。

(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存在一系列的弊端,影响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具体表现在:

1 该模式不利于银保合作中技术问题的解决。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是简捷。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联网,客户不必与不熟悉的保险代理人打交道,可以直接通过代理银行缴纳保费和领取保险金。但该模式的对应关系模糊,不利于建立有效统一的网络,并有可能使网络建设重复。事实上,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并不简便,周期甚至比通过其他代理人展业的还要长,影响到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 该模式不利于发挥银行的品牌效应。银行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拥有更高的信誉。因此,银行保险战略应建立在银行卓越的品牌价值上。但在该模式下,由于存在多重的对应关系,公众不易从一家银行产生对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联想。从而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此外,根据银行的特点进行险种开发是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但该模式在这方面同样有缺陷。各家保险公司不可能针对各家合作银行的特点和要求开发不同的险种,也难以使新险种仅仅与某一家银行的品牌联系在一起。

3 该模式不易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由于在技术、品牌、人员和设备等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相当一部分投入带有资产专用性的特点,因此银行保险需要较大的业务量来分摊成本,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而宏观上“多对多”的模式一方面增加了投入的数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并不能吸收同一银行的所有银行保险业务,使得规模经济效应难以充分发挥。此外,“多对多”的模式使银行、保险公司的精力大多放在协调与不同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上,无力进行很好的沟通。

4 该模式加大监管难度。对监管部门而言,不能简单地根据银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对整家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监管,而必须依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展开具体的监督。这就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特别是对保监会来说,由于其省、地一级的监管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要对这种复杂的、分散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显得鞭长莫及。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优化选择的建议

银行保险的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第二阶段银行开发出新的混合性金融产品,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第三阶段银行以新设、并购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合资等方式涉足保险领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在现行的金融制度以及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要遵循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规定,使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管理,有效合作”:二是要满足银行保险在深度上、广度上发展的要求,当我国金融业日益成熟、严格的分业经营原则有所松动时,我国的银行保险能够跟上国际金融业的一体化步伐。有鉴于此,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选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银行保险模式的定位:战略联盟

联盟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协定,它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围,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战略联盟是扩大范围(如市场范围、产品范围、纵向范围)而不扩大企业的方法,也是一种不用实际联合就可取得纵向一体化的低成本和特色优势的手段。我国银行保险模式定位在战略联盟包含两层内容:1,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相互合作,共担风险,但无论是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还是双方平等合作,两者都是独立的,仍保持着自己的经营自主权:2,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战略联盟,但双方的合作不仅限于浅层次的代理合作上,双方更要从战略高度出发,立足于长远,树立银行保险的整合理念。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

改变原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模式(下简称“多对多”模式),逐步过渡到完全“一对一”模式或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下简称“一对一”模式)。

1 “一对一”模式比较适合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现状,并且符合银行保险四个基本价值驱动因素(品牌价值、销售、技术和文化)的内在要求。(1)品牌价值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发挥银行保险的品牌效应。“一对一”模式下可以开展大范围的特色宣传,使保险产品充分融入银行品牌中去,给客户一种信赖感。(2)销售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和进行有针对性的险种开发。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来节约成本是银行保险的主要优势之一。在“一对一”模式下,保险公司用有限的投入换取对合作银行销售渠道的最大利用。使每增加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最小或可忽略不计,实现规模最经济;另一方面,“一对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在开发有针对性的险种方面有更强的激励因素,银行也能够更多地从自身需要出发协助保险公司开发险种,从而实现产品特性与销售渠道的有效结合。(3)技术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解决联网的技术问题,实现资源共享。“一对一”模式使得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通过各自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充分利用对方的客户资源、挖掘潜在客户。此外,实现联网后银行能为保险客户处理简单的交易事务,使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变得更简便、更愉快。(4)文化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协调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文化的互融。“一对一”模式下,双方的合作是持久而稳定的,双方能够从长远考虑制订最合适的利益分配方案,避免“多对多”模式下过度竞争导致的较大利益冲突。双方也会投入固定的人员保证业务沟通。加强对合作方业务人员的培训,进行经常性或定期的管理层、基层人员的互访,促进双方文化的互融。(5)“一对一”模式还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一对一”模式合作关系简明,合作时间往往较长,较之“多对多”模式政府部门更容易监管,从而减少管理的真空和交叉,提高监管效率。

2 现有条件下“一对一”模式的实现途径。根据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实现银保合作“一对一”模式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完全“一对一”模式,是指一家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只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二是区域性“一对一”模式,是指一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可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但是在一个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区域内(≥省级分行的经营区域)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允许区域性“一对一”模式的存在是考虑到三方面的原因:(1)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模式还是“多对多”模式,银行的省级分行往往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一下子转变为“一对一”模式,搞一刀切,不尽合理。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在区域内逐渐过渡为“一对一”模式,再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对一”模式。(2)各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因地而异。在区域内选择一家发展较好、有潜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要容易得多,银行可以通过区域性分行选择的合作伙伴中挑选长期的、全国范围的战略合作伙伴。(3)从经营能力来说,无论是区域性的银行分行还是保险支公司,均有较强的科技实力、产品开发能力和较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实现银保之间的有效合作。因此,我国银保合作的“一对一”模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途径,在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的战略联盟中,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存在,最终目的是强强联合。实现完全“一对一”模式;第二种途径,在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合作模式中,区域性“_对一”模式是最终的合作模式,即1家全国性银行与多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在区域内“一对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一对多”合作。

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2012年末,随着农行并购嘉禾人寿交易的完成,工行、建行、交行以及招商、光大等国内商业银行都拥有了自己的保险业务牌照,银行系保险公司逐渐引起金融从业者的关注。笔者结合自己的从业感受,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与读者分享。

当前国内银保合作的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一词来源于法语,银保合作这一业务模式也同样发端于国外,如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GNP早在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但银保合作的真正兴起则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欧洲,法国的多家银行通过并购及合资成立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获得了巨大成功,占领了60%左右的市场份额,极大地推动了银保业务在欧洲的发展。纵观国外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历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合作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简单代理销售模式,商业银行代理一家或多家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并销售给银行客户,银行获得佣金收入,但不承担保险风险。这是国内目前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二是银行控股保险公司,银行高度介入保险公司决策,合作深度显著增強,银行同时可以获得除代理收入之外的其他机会,也面临着风险交叉传染的压力。中国多家银行在近期收购的保险公司就是这种模式。三是全面整合的保险公司,银行持有保险公司100%的股权,保险公司几乎全面融入到银行经营。目前由于国内政策限制,国内尚未出现这类合作模式,但汇丰银行在香港采用了这一模式。

过去二三十年间,中国银行和保险业均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资产规模、业务种类、盈利能力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相应地,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也从基本的存款、结算往来,扩展到代理销售、资产托管、投资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特别是在代理销售方面,商业银行依托其广泛的渠道网络、雄厚的客户基础,代理保险业务的规模快速扩张。1995年起,在保险公司的推动下,银行柜台开始尝试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但银保业务真正的起步是从2001年开始,保险公司专门开发了存款替代的保险产品在银行柜台销售,成立了银行专管员队伍进行现场销售推动,银行对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在银行内部逐渐成立了专门的保险代理部门,并将银保业务纳入银行内部考核体系,在这种背景下确立的银保销售合作模式呈现出很强的生命力,银行代理销售保费收入呈现出跨越式增长势头。截至2011年年末,通过银邮系统销售的寿险业务收入规模超过4600亿元,占全部寿险销售收入的53%。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保险业务销售的主要渠道。同时,通过代理销售,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佣金回报,若以一家代销1000亿元、3.5%手续费率的大型商业银行测算,一年保险公司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佣金收入将会达到30亿~40亿元。全行业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佣金收入将会达到100亿~200亿元。

但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发展模式遇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在议价方面,银行过于强势,收取保险公司的佣金较高,加上日常的维护费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高的销售成本;误导销售产生的客户投诉成本也常由保险公司买单;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盈利性难以保障。从银行角度看,由于存款、基金、理财、贵金属等可选金融产品数量多,收益率高,简单而易于销售,投资者教育的难度较小;相比之下,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存在差异,加上产品介绍晦涩难懂,导致销售难度较大。若银行内部通过考核、奖励等方式加大销售力度,则员工存在误导销售的风险。过往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随着各种保险产品到期而逐渐爆发出来。原有合作模式中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重视,特别是误导销售导致多数投诉来自于银行渠道,而误导销售容易引发的社会问题难以预料,为此,2010年11月1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两条规定是:不准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每个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保监会也于2010年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2011年3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011年4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的出台,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2011年,一些大型银行的银保保费收入下降了20%~30%。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从业者认真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银保合作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路径。

代理银保合作模式的再分析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分析现有银保模式就会发现,银行代理销售并收取佣金,在这一看似平等的销售模式背后,保险公司实质上处于绝对的劣势,银行的渠道销售费用已经使得保险公司处于微利,如果再由于误导销售带来的成本贴补,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如果这些问题集中爆发,不仅伤害到保险公司的利益,银行自身也难以置身事外。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主要是因为现有的银保合作模式双方利益分散,合作方式单一。

由于现有银保合作模式主要是代理关系,利益分配就是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从目前银保合作的范围看,主要包括代理销售、协议存款、发行次级债和资产托管。在这四类合作领域中,由于资产托管带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强制性,保险公司的选择余地并不太大且不易用来多次使用;商业银行原先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要发行次级债,现在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变更,次级债的合作机会逐渐消失;就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来讲,由于保险公司也面临巨大的投资压力,存款占比不可能太高,且存款在一家银行中也面临严格的比例限制,保险存款成本相对其他存款又属于比较高的,商业银行多数情况下对此也不是太热衷,因此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可以组合议价的工具并不多。

在这一背景下,保险公司的代理销售议价就演化为实力比拼。2012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33.6万亿元,而保险公司总资产为7.35万亿元。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存在着巨大的资金、客户、渠道优势,合作主体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在博弈中难以形成双赢的局面,利益格局很容易失衡,双方都普遍存在短期化行为,银行利用网点资源获取尽可能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为了争夺稀缺的销售渠道资源,还要竞相抬高资源租金以争取银行的支持。日益升高的资源租金不断侵蚀保险公司的利润,甚至出现了某大型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占其业务结构的50%,却只能为公司利润创造2%内涵价值的畸形局面,其后果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动力受到了削弱,银保合作这种创新的利益基础遭到了侵蚀,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无奈进入了调整收缩阶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以代理销售为核心的银保合作模式,由于合作模式松散,利益纽带单一,双方地位不对等,银保合作模式亟须在合作方式、合作范围上进行创新。

银行控股保险公司——银保合作的升级版

2009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最终获得监管机构审批通过,拿到了银行控股保险的第一单,标志着银保股权合作模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两年间陆续审批了建设银行入股太平洋安泰、工商银行入股金盛人寿、北京银行入股首创安泰、农业银行入股嘉和人寿等多个项目,主流银行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拥有了自己的寿险公司,一时间股权合作模式为行业所瞩目。银行系保险公司的集中出现,必将会在银保合作方式上产生新的契机。在股权合作的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得到了加强,通过更广泛的资源共享,合作双方的竞争力得以增强,使得未来的盈利基础更为牢固,盈利预期和分润机制更为明确,大大减少了双方的博弈成本,更利于实现双赢和长远发展。这主要体现在:

控股关系与代理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尽管银行与控股保险公司依然是不同法人之间的关系,但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之后,二者除了传统的代理关系之外,银行还可以從分红中获得收益,成为全面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会更多地从保险公司的整体发展思考和决策。同时,控股之后带来的并表管理,商业银行与控股保险公司也成为风险共同体,以往将问题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在控股保险公司将变得不再可行,因此,二者的决策机制将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代理机制下纯粹的商业关系转变为控股之后的利益共同体。

双方的合作范围更为深入广泛

基于股权合作的银行系保险公司,可以在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的框架下,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未来应当充分促使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有效整合,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整合:

客户整合。合资保险公司在客户战略上能和银行保持高度一致,合资保险公司可依据银行客户资源进行保险业务的设计,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出对银行客户更具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实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银行的三方共赢。同时,保险公司也拥有独特的客户人群,积累了大量中高端客户。这些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资源,可以向这些客户销售银行的产品,实现交叉销售。

产品整合。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共享产品,比如发行银行保险联名卡、保单质押贷款、信用违约保险等。另外,目前的银保合作中主要是趸缴为主,大量的期缴和意外险销售还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渠道整合。目前银保合作主要集中于物理网点的个人代销渠道,实际上银行的销售渠道还包括网上银行、私人银行、信用卡、电话银行等对私渠道,也包括大量的对公客户,这些都是当前银保合作的未开发资源,具有广泛的合作空间。同时,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具有很强的“行商”特点,对银行销售渠道是一个有益的补充,这个队伍如果能够同时销售银行产品,既可以加大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增加队伍的稳定性。

投资整合。保险公司投资政策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从集团角度看,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几乎所有金融牌照,只要具备充足的风险驾驭能力,不但可间接进入实业投资、股票、基金等领域,还可以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化的运作与专业化的服务,有效规避银行直接投资带来的风险。

IT整合。IT在金融业中的作用,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实事求是地讲,保险公司对IT的投入与管理水平,在过去十多年中已经与银行拉开了显著的差距。保险公司如果能够在IT方面与银行进行整合,不仅能够迅速拉近技术上的差距,也可以节省大量的科技投入,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财务整合。财务的集中管控,不仅可以在财务管控上实现集约化,也可以大幅提高采购的集中化水平,实现费用的显著节约。

股权合作,互利共赢

可以预见,银保基于股权合作,保险公司会获得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也会从中获得更多收益,除了增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改善收入结构之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分红,使得银行的利润来源更加多样化,有助于熨平银行业利润波动的周期性。同时也可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向银行、保险公司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从存贷款、理财到保险保障全方位的产品与服务,改善客户体验,降低客户的时间成本,从而稳定和扩大客户群,提高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助于银行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的提升,反过来也可以促进银行主业的发展。

合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对于银保深度合作的潜力,业内人士多有共识。主要压力还是如何将潜力转换为切实的优势,为股东、客户带来回报。可以预见,银保发展模式在转型过程中必然是不平坦的,至少可能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形成转变银保发展模式的共识

由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对资本的要求很高,但回报率相对较低,特别是在现有环境下,银行的股本回报普遍高于保险公司,因此,监管方、股东方对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在发展初期会存在一定的疑虑,对发展路径的容错率可能不高,而改革某种意义上存在一个试错的过程,这势必加大创新的压力和难度。从银行渠道来说,由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考核的压力比股权收益更为现实,在发展初期很难接受这一转型,这一点在基层营业机构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保险同业者来说,可能更多感受到银行系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因此,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初期形成共识并不容易。

改变传统路径

目前的银保合作模式,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销售模式和利益格局。从销售端来说,由于销售风险原先多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转变为股权关系之后,银行也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管控压力,这需要银行转变管理方式,在监管机构禁止驻点的情况下,单靠银行的力量,实现这一转变显然是艰难的。另外,原有或明或暗的利益格局,一些所谓的潜规则或者“行规”,要真正彻底根除,显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出现风险的跨行业传染,对银行、保险公司乃至整个金融业,都是不可接受的。

复合人才的匮乏

复合人才的匮乏是新型银保模式发展过程中的最主要瓶颈。要将银行保险跨行业发展存在的潜在机会转化为生产力,就需要一大批既熟悉银行、又熟知保险的金融精英持续不断地投入,这个团队能够汲取两个行业的精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创造性地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但这支队伍的培养显然是不易的。尤其是在发展初期,银行业存在的显著优势,使得银行员工大规模主动转向保险的难度很大,而保险业自身的人才积累也难以挖掘银行的潜在机会,因此,从现实角度看,这条路径在初期注定是艰难的,需要魄力,更需要清晰的改革路径和忍耐力,才有可能将这一潜力转换为现实。

从银行保险综合化的国际经验,既有深度融合取得成功的样本,也有各种因素导致的失败案例,这些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去研究。任何一条道路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相信随着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金融家队伍,创造一个崭新的银保合作新模式。

(作者系工银安盛人寿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执行董事。工银安盛财务部任燕飞总监、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聂晓军博士对本文亦有贡献)

银行保险业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银行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降低银行风险和存款的安全,纷纷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随之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费率;构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指的是存款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情况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帮其存款机构度过对兑难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复合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实现存款的保险,即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保险金,实现存款得到安全保护。

监管职能。美国联邦法律明文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存款机构或银行具有监管职能,即被监管的存款机构或银行有义务定期向FDIC汇报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支状况,FDIC还可进驻存款机构和银行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机构和银行进行处罚。

处置问题存款机构的职能。假如某个存款机构或者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受到注册管理机构发出的关闭该存款机构的通知。

2、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美国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对于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以及在州注册的、有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必须参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是否参加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

3、费率标准从单一费率走向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的费率在国际上主要采取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按统一的费率水平收取,差别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根据风险大小不同对其征收差别性的费率水平保险费用的制度。

单一费率制设计比较简单,运行成本比较低廉。差别费率由于需要首先对各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运行成本相对较大,但是差别费率更有利于有效实现公平保险的原则,更有利于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以及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包括美国都选择采用差别费率制。

4、保险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的程度的不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完全保护和限额保护两种形式。美国采用的是限额存款保险方式,FDIC对单一帐户存款人(即归一人所有)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对特定退休帐户和各类联名帐户的每位参与者或受益者给予25万美元的保险。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银行协会建立了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面选用在“欧盟通过《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前德国商业银行来说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第一,采用自愿进行投保的方式。德国要求银行协会的成员必须加入德国存款保险体系内,其他银行可自愿投保的方式。实际上,如果某家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其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障碍作用,所以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都会投保。

第二,采用差别费率制。投保银行要求每年以其存款的0.03%费率交纳基本保费。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根据基金的不同情况,实际支付的保费具有差别性,高低不同,有时高达基本保费的二倍,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有时还可不支付保费。新加入的银行,规定要收取存款的0.09%作为额外保费。

第三,保险限额较大。德国规定对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要达到成员银行自有资本的30%,而德国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平均是2.955亿欧元,即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大约9000万欧元。

欧盟通过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后,德国规定立法前施行的自愿投保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旧继续存在,不必遵守欧盟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但那些内部人、公共实体以及金融机构帐户外的存款按90%比例,最高20000欧元予以强制保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设计

(一)组织形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政府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背靠政府雄厚的财力和政府信用担保,增强存款人更强的信心,降低出现挤兑的发生。我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可以对存款保险的费率和存款范围等进行设定选择,调控我国的经济,以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职责范围

按职责范围的不同,存款机构可分为“成本最小化”和“保险箱”式。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减少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因此,在职责范围方面,我国也应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可知,按投保模式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可分成自愿性、强制性和自愿、强制结合性三种模式。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强制性模式。我国目前还处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期,国有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成熟程度还不够,特别是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政策性职责,在如此的金融环境中,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采用强制性投保模式。

(四)保险费率

德国和美国都采用差别费率制。这种费率制的优点在于能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缺点就是制定的指标更为繁琐。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很不完善,为制定合理的费率指标的不易获得。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采用不同层次性的费率制,即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的不同,设计三个不同层次的差别费率。当然,不同层次的费率应随着金融体系的风险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增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五)赔偿限额

德国和美国的存款保险的赔偿都设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也应该对其存款保险设定最高的赔偿限额。我国最高限额的设定应最大保障人数为目标,并且应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存款限额,这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六)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险基金的基金额可从保费、资本金和特别融资方式获取。如美国的保险基金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的保费和政府注资,还采用了特别融资的方式充足保险基金额。由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基金的建立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基金额的筹集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确保保险基金资本金的充足。

四、结论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所设计成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只能采用层次费率制,而不能如美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差别费率制。层次费率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当前之务是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为我国也能建立采用差别性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荣华.再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确立的进路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3)

[2]李孟刚.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与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上一篇:建筑业税务管理论文范文下一篇:智能化网络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