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2023-09-19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减震阀”和“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犄和模式选择,必须注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在模式选择上应该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上坚持与时俱进。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关键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思考

文献标志码:A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目标能否实现,关键要看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社会分配公平合理是否得到实现。这些都关系到—个敏感而又复杂的热点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本文试图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谈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压阀”和“安全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必须强调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不断深化,也有了不少成果。但总体上看,依然还存在着:对讨论社会保障经济层面问题多,讨论规范与公平层面问题少;实证研究多,规范研究少;社会保险讨论得多,其他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养老保险研究多,医疗等保险项目研究少;对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多,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单一学科的研究多,多学科综合研究少;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些理论研究上的多次重复或浅尝辄止。说到底是对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不够并急功近利的结果。事实上,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利益和基本权利的跨期制度安排,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涵盖经济、政治、道德、家庭等等方面的多目标的综合性制度。对此问题的研究应该树立跨学科综合性研究观念,克服片面而单一的价值偏好和利益成见,把道德意义上的公平性、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研究结合起来。

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问题研究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的保障制度规范研究的理论基石是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通常人们把马克思主义还原为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政治学,忽视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以及对未来社会构想中丰富的道德内涵。事实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蕴含着可用于系统证明制度性社会保障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理论资源。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新形势下重构“社会契约”的一部分。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利益的震荡,原来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以农村和城镇居民二元分立为基础条件、以企业保障为主要手段的社会契约已经解体,需要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重新构建一个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契约,而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共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

从规范层面说,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应涉及两方面的基础理论:一是经济利益、财富和权利的公平分配,即学术界统称为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讨论包括社会保障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的规范视角,避免学术界经常易于陷入的经济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成见。经济主义的主要表现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偏见,它把一切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消解到以自由竞争为轴心的资源配置问题,使效率成为君临一切的强制要求,忽视人类社会珍视的其他价值和要求。国家主义主要指稳定偏好至上的研究思路,它把社会保障视为服务于政治家稳定偏好的工具,视社会保障制度为强制统治补充的社会软约束。这两种观点都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即社会性。社会是一个由规范调节和利益融合的领域,它既不能还原经济主义所说的原子式的个人结合体,也不能还原超个人的国家。社会性意味着利益的社会调节,除了自发的同情心和无私的道德感外,基于公平的人际间规范的社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公共决策的规范性问题研究。任何公共决策机制都具有潜在的道德和规范意义。以国家为中心的至上而下的决策受父爱主义道德支撑,它相信只有国家领导人才具有理性和公平决策所需要的智慧,老百姓既不了解自己的真正需要,也不具有参与社会决策所需要的公平意愿,因此,公共决策只能依赖权威的排他性机制。同样,以个人选择为基础的投票模型也存在着问题,它既不能避免所谓“阿罗悖论”、“中间人投票”以及“囚徒困境”等问题,也不能优化公共决策的信息来源,只有参与式民主模式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决策的公平的规范期待,又能通过广泛的讨论优化信息来源,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参与式民主正是十七大提出的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一定意义上依赖政治体制改革。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必须立足国情,以人为本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構,必须立足国情,放眼长远。以人为本。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健全保障项目,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加快规范管理服务,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国家发展进步的成果。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或模式选择都会面临四个问题:保障项目;保障水平;制度建立的时序选择;覆盖率。从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的规范和

资源约束来说,社会保障不能走西方福利国家的大而全的道路,应该是少而精,立足于主干制度,如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在保障水平的设计上应坚持量力而行,以保民生为基本原则,保障大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在民生性目标的实现上应坚持国家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但是,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性,而不是经济性。超出基本保障范围的社会需要应该让商业性保障和其他力量发挥作用。在改革的时序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社会需要的强度和道德的紧迫性加以合理的政策排序。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来说,贫困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为迫切,应该在决策时序上获得更大的权重;相对于基本收入维持的制度来说,生命健康需要具有更多的权重,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具有时序上的优先性。只有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保障,才能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必须以人为本。社会保障作为公共支出结构中的重要部分虽然具有宏观经济意义和效果,但是,它既有别于微观经济主体,也不同于国家的经济计划、管理部分,它的重心不在于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身,而是优化整个社会的环境,为经济和其他领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要与时俱进,与社会经济的进步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跨代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考虑未来经济和社会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既不能超越现实,设定过高的目标,更要为以后的制度成长留有余地。否则。整个制度将处在不断变化的不稳定状态。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选择应当着眼于综合效率,其方向是:社会保障应该成为一个重新分摊生产要素的风险,促进要素积累和更好结合的制度安排;成为一个有效化解社会贫困和社会矛盾的制度安排;成为消灭或减少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要满足这样的要求,就需要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结构进行调整,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建立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缓解贫困和满足人们最基本需求为目标的制度,也是最古老和最低层面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目标。因为。贫困是社会最大的痼疾,它不仅损害受困人的自尊,也剥夺了他们生活机能发挥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合法的政府都有义务保证其人民生存的基本条件。从规范意义上说,满足受困人最迫切的需要比防范其他社会风险具有道德优先性。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只能立足于人们的最基本需求。通过公共养老和医疗体系解决家庭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一个现收现付的基础养老金和大病医疗保险既可以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可以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更高程度的平等。最后,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获得更高程度的社会保障,实行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战略。社会保障多元化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一方面人们意识到国家不可能成为社会保障的唯一主体,在一个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需要多種制度配合才能解决社会养老和医疗问题。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预筹积累对化解老龄化风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实施多元化的战略也体现了公民更大程度上的自由选择权利,也是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社会需要的途径。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为适应社会持续转型、经济快速转轨的宏观形势,兼具二者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亦需随之实现二重建构。在此过程中,加强资产建设和账户管理将成为本世纪社会变革领域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这既是增加参保者个人财产性收入、确保个人账户安全无虞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关键词社会保障个人账户资产建设生命周期

当前,中国正在从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导的社会,从年轻、中年型的社会转变为老龄化的社会,从人口生活状态相对稳定转变为以流动人口为主的社会,从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并藏富于民的社会,从经济增长为主到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并重的社会。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也将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设计也要赋予其多种弹性功能,让账户资金适应人们生命周期内的多种需要。

一、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作为个人缴费、基金积累、权益保障等信息的重要载体,要想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运营及服务体系。

1.国际上个人账户广泛建立

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全球已有超过1/3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各种类型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及金融服务领域也都在完善可携带的、“一卡通”式的综合性个人账户服务。有的属于第一支柱,如新加坡公积金特别账户,智利养老金个人账户,澳大利亚超级年金个人账户等。有的属于第二支柱,如美国401(k)个人养老金账户。①英国等国家的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方向也是灵活、便携、弹性的个人账户制。这些都能够为中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经验参考。

2.我国养老金个人账户已经由虚做实

长期以来,本属于在职参保者个人的账户资金被用于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当期支付,于是就形成了规模庞大的2~5万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空账。为保证城市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国家财政每年要补贴1千多亿,如此巨额亏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找出更好的办法加以解决。主要的措施之一,就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对个人基本账户实施监管的前提也是做实。如果我们不做实,30年后我们将会有6.2万亿元的亏空,政府举债的压力就更大;如果做实了,我们届时就会有11万亿的积累。现在我们考虑的是如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早已不

*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社会的理论自觉及理论与方法创新研究”(12JJD840015)

① 杨燕绥等:《事业单位应引领中国养老金结构调整》,《中国金融》2010年9月1日。

是是否需要做实的问题了。这说明,在将来很长一个时期内,做实个人账户当属中国乃至国际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基本目标。2001年,国务院决定由辽宁省率先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十一五”期间,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份达到13个,截至2012年底积累做实个人账户基金3 39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93亿元。数据来自中国养老金网,http://www.cnpension.net.

3.现有个人账户的功能有待提升

在预防性社会保障体系(诸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中,政府的责任就是要确保个人、雇主必须依法建立积累式的个人账户,与此同时,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已经先后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市居民养老储蓄个人账户,以及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杨燕绥等:《事业单位应引领中国养老金结构调整》,《中国金融》2010年9月1日。不过,这些账户基本属于个人储蓄账户,而不是资产账户,更不是发展账户,距离养老金支付功能和个人养老理财规划功能还很远。尽管个人账户名义上归个人所有,但仅仅是专项政策限制下的个人养老缴费的储蓄账户,并非属于个人发展的金融资产账户。杨团、孙炳耀:《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而且事实上,目前的个人账户已经蜕化为名义账户,成为一种记账的工具。

2014年第5期

强化个人账户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4.投资型个人账户的建立

建立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可推广性的个人账户,可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能力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可选择、有效率、精细化的个人账户的建立,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人人能享有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大账户制度模式和新型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维护参保者个人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通过改革,个人账户不仅具有储蓄功能,还可以成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在加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同时,要鼓励居民通过建立具有高度弹性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对积累资金的贴息,对计生户、村干部等重点参保对象的财政补贴构成。在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政府补贴应该全额转移。卢海元:《中国特色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与政策取向》,《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11期。

美国经济学家,哈佛大学教授马丁•费尔德斯坦主张建立和运用投资型个人账户。他对中国的情况进行估算后认为,相对于现收现付制而言,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积累和投资,可以有效降低由于税收和过高的边际税率所带来的效率损逸。如果政府能够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那么制度运行的成本将会大大减少,最多可以达到3/4。目前,中国应该尽快着手建立积累投资型的个人资产账户,并由此来树立工人们对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在长期内保持较低的缴费率。费尔德斯坦建议,养老金缴费率可以降为8%,并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中国政府希望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为35%,那么积累投资型个人账户可以帮助政府实现这一目标。费尔德斯坦还认为,中国设立积累投资型个人账户是合理的、必要的。一是积累投资型个人账户所承诺的未来福利基本上是可靠的,并且可以使养老金缴费和未来收益之间的联系更加透明,因此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缴费积极性;二是积累投资型账户制度有利于降低养老金缴费比例,能够成功地应对老龄化并加速经济的现代化;三是投资型账户有助于中国金融体系发展。马丁•费尔德斯坦:《实现中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潜力》,《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2月24日。

二、个人资产账户的建立

除账户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增长功能之外,资产社会政策的激励作用主要来自于配款补贴。准确地说,资产社会政策之所以具有较强的激励功能,应当是价值增长率和配款补贴率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1.匹配率、匹配上限及时间限制

依照国外经验,个人账户资金应由雇主、个人分担支付,同时政府给予相应的财务指标的支持,配款比例从1∶1到1∶10不等。主要目的是通过配额激励计划参与者进行个人资产积累,同时对个人进行投资、融资、商业等方面的技能培养。在个人资产账户的设计中有几个重要参数:匹配率、时间限制、匹配上限,以及月储蓄额等。

配款率。个人资产账户的配款比率与个人参与储蓄的积极性有着很高的正相关性——配款比率越高,个人的储蓄积极性也就越高。高配款率可能鼓励人们成为储户并继续参加更多的储蓄项目。在“美国梦”项目“美国梦”示范工程(individual development account——American dream demonstration project)。工程要求参加者针对消费目标进行储蓄,目的是增强他们的储蓄意识,尽量减少即期消费,以便提高他们未来的生活水平。这些储蓄项目主要包括:房屋的购买和维修、创办微小型企业、接受教育培训等。项目参加者总体控制在收入位于或低于贫困线收入水平(一般是116%)的低收入贫困群体,或者从未结过婚的女性,其目的是提高他们长期的生活水平。这反映了该项目的重点是社区发展、社会服务以及房地产等组织所服务的对象。中,配款率是项目参与者每投入1美元可得到的配额比率。不同的参与者视情况会得到不同的配款率,其平均值大致为2∶1,最低为1∶1。有6%的参与者的配款率在1∶4到1∶7之间。[美]迈克尔•谢诺登:《穷人与资产:一项新的美国福利政策》,高鉴国、展敏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模式具有国家主义取向下的浓厚工业成就特质。这种政策模式特质通过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社会分层效应以及国家、家庭与市场的关系三个角度反映出来。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总体上不高;它将社会各阶层固化在各自的适当位置,使阶层间的界限清晰且不断拉大,维持并深化了原有社会分层;在国家、家庭和市场的关系上,国家力量十分强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家庭传统保障功能不可动摇,社会保障的市场力量软弱,急需培育。

关键词:政策模式 社会保障政策 效应 特质

文献标识码:A

政策模式分析是用一个或一套指标体系,对社会政策类型进行定性分类,这种研究视角在社会政策研究中具有特殊地位。其中代表人物有蒂姆斯(Richard M.Titmuss)和艾斯平一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他们提出的三种社会福利政策或福利体制的模式划分,至今还有广泛的影响力。模式分析视角对社会保障政策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方法论意义。本文借用艾斯平一安德森的分析逻辑,从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政策的社会分层状况,以及社会保障政策中的国家、市场和家庭的关系等三个视角。对社会保障政策模式及特征作出分析和描述。

所谓非商品化,就是社会权利的质量水平,包括社会权利的内容宽窄、人群范围大小、享受程度高低等。本质上这就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可及性问题,即什么人群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了何种社会资源,换句话说,保障了谁,保障了什么,保障的程度如何。比如,保障对象的定位是采用普遍性原则还是选择性原则,保障的内容是普通公民的基本生活还是保障贫困阶层的最低生活,或者是追求一种全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的程度是有多大比例的人群享受到了相关保障,获得的保障水平高低如何等。

社会分层不仅是社会保障政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带来的新问题。社会保险参保模式与户籍、职业、工作单位性质挂钩,缴费比例、待遇水平等一些分配的技术手段与职工在职期间的收入和社会地位挂钩,这些分配原则是内植于社会保险政策的社会分层因素,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分层效应就通过这些分配原则体现出来。它最终导致社会再分层:维持甚至扩大原有社会阶层的差异。

国家、家庭和市场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政策资源的配置原则与配置方式,并最终影响着社会权力的扩展程度及社会分层的状况。由谁提供服务,通过什么组织、渠道提供服务,比如是国家保障为主还是主要由家庭提供非正式支持,或者由企业提供年金及各种企业福利。他们的强弱关系也反应了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以及社会分层的结局。

一、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

非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相对地既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保障程度,是基于社会权利所能获得的福利,非商品化程度反映了社会权利的扩展程度。…社会权利扩展程度越宽,非商品化程度越高。本文选取社会保障的人口覆盖率、养老金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三个变量,对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进行分析。

1.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人口覆盖水平。参加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权利。社会保险政策主要通过与就业挂钩的参保方式,使合资格的普通民众参加各项保险,使得人们在相对独立于工资收入、不受市场购买力影响、依靠纯粹市场力量之外的力量获得了社会保障,改善了生活水准。在选择性原则下,社会保险政策设计了多种参保方式,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将社会较广泛民众的基本生活纳入到保障体系,增强了人们的抗风险能力,显示出于市场之外改善普通民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强大能力,它是一种非市场获得性福利,从而具有非商品化的效应。

在城镇,社会保险政策将目标人群定位于职业阶层和普通居民,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居民个人缴费等方式以及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为社会保险筹集资金,保障职工和普通民众在社会风险来临时的基本生活。五项社会保险中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人口和资金规模为最大,解决了城镇普通民众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显著影响着城镇普通公民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政府主要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补贴、农民自愿参保的方式,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保障农民的医疗和养老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经过30年的发展,全国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长,但总体上人口覆盖水平偏低,非商品化效应在这一指标上表现不强。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口为21891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展试点,参保人口5595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21%。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14987万人,从2003年开始运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比较迅速,2008年参加人数已达81517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73%。

(《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在参保人口总量、基金总量、参保方式、缴费比例及待遇水平等各方面,均居全国较高水平,但在人口覆盖率上,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比率不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口不到总人口的2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新农合人口占总人口的75,5%。(《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底,全国城镇养老保险参保比例仅有小幅上升,可喜的是全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个项目已覆盖总人口的91.1%。

由于社会保险项目与户籍、职业和就业单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户籍上划分了城镇、农村两大体系,在职业上区分了公务员、职工、居民、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人员、农民、失地农民等,在单位性质上又区分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保险权利被碎片化,一些人群因为资格而被限制或较低水平地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降低了社会保险本身的非商品化效应。

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最贫困人群于其购买能力之外所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选择性原则之下,社会救助政策设定基本资格条件,进行与收入相关的家计调查,给予合资格人群以相关资助。它无需与以往的就业记录、工作业绩或缴费记录挂钩,通过社会转移支付方式来改善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使之获得某种生活水准,因而具有非商品化效应。但由于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限制了绝大部分公民使用该权利,获得社会救助的总人口比例偏低,在人群覆盖面上,非商品化效应不强。

2.养老金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水平。200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现金总收入中,(《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平均每人养老金收入占全年家庭总收入的11.08%,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的每人养老金收入均超过了平均水平,养老金对普通民众的生活起到保障作用,对提高较低收人家庭民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养老金收入是家庭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比重总体上偏弱,工薪收入仍是家庭总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平均工薪收入比为70.06%,家庭生活主要依赖工薪收入。再加上养老金人口覆

盖率低,约70%的人口要依靠工薪收入养老,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在养老金项上表现偏弱。

从1992年至2008年(见表1),养老金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养老金收入比逐步增加,非商品化程度逐步提高。在2005、2006年,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养老金收入的上升幅度达到峰值,约占14%到16%,高收入以上家庭在2008年达到10%左右的峰值。但从养老金的绝对增加额看,低收入与高收入群体间从养老政策中获益的程度不均,收入越高,实际获益越多。

3.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社会保险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参与劳动市场和缴费记录为前提条件,因此社会保险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与费率水平联系十分紧密。从参保人群覆盖面看,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不强,但从保险缴费比例看,则显示出较高的非商品化程度。社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五项保险的总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左右(这是各项社会保险的最高法定缴费率总和,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地方的总费率都未达到这一水平),其中单位缴费率最高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最高费率合计4%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l%)。单位承担了较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劳动者凭借职业或工作以及缴费记录,于市场之外能获得高于个人缴费总额的保险收益,显示出了社会保险政策较强的非商品化效应。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社会保险政策的费率水平较高,政策在缴费率上的非商品化效应要高于国际水平。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与国际社会相比有很大差距,政策项目的人口覆盖率低,非商品化效应还因户籍、职业、就业单位性质、城乡差别等因素的限制而降低,虽然社会转移性收入总体呈增加的趋势,但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对家庭基本生活的贡献率不高,且人群获益厚薄不均,客观效果是富者越富,穷者越穷,所反映的非商品化程度也因而有限。特别在一些非商品化潜能很强的政策领域。如医疗卫生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公共福利、老人福利等领域,在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可及性以及福利供给水平等方面体现的政策非商品化程度更低。而从政策发展状况看。不论是保障范围的广度还是保障水平的深度,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都呈逐步增强的趋势。虽然社会保险的高费率水平表现了较高的政策非商品化程度,但同时也意味着较高的企业成本和竞争压力,直接影响企业的参保率,它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要大于非商品化效应带给社会的积极效益。

二、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分层效应

划分社会阶层比较经典的指标有职业、收入、声望等,当代社会一些新的分层指标如市场地位、人力资本、社会资源、政治权力、社会权利等,影响日益增大。社会权利当中就包括了享受社会保障资源的权利。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国家权力和一些规则,规划和分配社会保障资源,保障公众的社会权利,消除贫困和社会不公,但结果可能是:或者维持和扩大社会阶层的差异,或者消除社会阶层的差异。在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中,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将公民划分成享受不同公共资源的区域人群,使之获得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和待遇,原有的阶层格局更加固化,阶层界线更加分明,阶层间的差距也被拉大。它在本质上成为一种促进社会分化的体系。

1.社会救助政策带来了另一种社会二元化。中国最穷的一群人一直以来都是依靠国家救助生活。由于社会救助的水平不高,社会救助政策始终没有让这些最穷的人群摆脱贫困的生活状态,沉淀在社会最底层。由于一些政策规则,如制定一条贫困线,以贫困线为标准定位目标人群,就将徘徊在贫困线边缘的准穷人排除在外,不能获得最低生活救助以及与之挂钩的住房、医疗等救助。这些准穷人主要是失业、下岗、就业能力不强、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他们的生活状况实际已经非常糟糕,处于社会底层,既没有能力依靠市场,也难以在社会保险领域获得有效的保障。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它的特殊原则,构造了另一种社会二元化,即穷人和非穷人的二元化,穷人社会中穷人和准穷人的二元化。但这与安德森的二元化有区别,中国的这种二元化不仅穷人和准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也主要靠国家,只是被分隔在不同的保障空间中。

2.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原有的社会分层。通过社会保险的再分配方式,维持或提高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增强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缩小社会贫富分化的差距,这是社会保险政策的宗旨。但客观效果是,它进一步巩固了原有的分层,又带来了新的社会分化。正像艾斯平一安德森所描述的那样,社会保险进一步强化了领薪者之间的分化,它为不同阶层和地位的群体制定有差异的保障计划,把人们固定在恰如其分的社会生活位置上,一些计划还带有明显的独特权利。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险在社会分层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由于参保模式与户籍、职业、就业单位性质等多种因素挂钩,社会成员被分割在不同的保障资源区隔中,在保险内容、保险待遇上出现了权利多少、待遇高低的差异,获得保障的时间也有先后之别,表现出显著的阶层、群体差异。一般而言,在参加保险的时间上,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先于其他性质单位人员,正规就业人员先于无正规职业者,城镇人口先于农村人口。在保险内容和保险待遇上。公务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优于企业职工、普通居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项目多于农村居民,各项待遇普遍优于农村居民。农村社会保险项目开展时间短,社会保险内容少,保险待遇偏低(见表2)。

整体上,社会保险政策显示出强烈的职业、阶层、城乡取向,它强化了职工内部、城镇内部、城乡之间的人群边界,使群体间、阶层间的界限更为明晰,客观上扮演着社会分层、社会分化的助推器,巩固和深化已有的分层态势。

3.养老金拉大了阶层的差距,使富者更富、穷者愈穷。若进一步从养老金在城镇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看,养老金在不断拉大阶层间的差距(见表2)。年收入越低,养老金收入所占比重越大,对家庭生活影响程度越高;反之,年收入越高,养老金收入所占比例越小,对家庭生活影响度越小。养老金年收入比平均水平整体上呈增长的趋势,高收入家庭整体增长的趋势更明显,中等收入家庭在2005年到达峰值后变化不大。相反,低收入家庭在2005、2006年达到峰值后,整体上呈下降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养老金总体水平提高的背景下,贫困群体养老金水平实际在下降。获益最大的人群是社会高收入阶层。

从养老金绝对额看,这种态势表现得更直观。家庭总收入越低,养老金收入增加额越小,反之,家庭总收入越高,养老金收入增加额越大,社会中高阶层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获益最大。1992年至2008年,养老金平均增加了135倍,其中最低收人户只增加了59倍,低收入户增加80倍,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则分别增加了182倍和176倍。在绝对增加额上,最低收入户和低收人户增加了658元和1190元,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增加了3785元和5038元。在1992年,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间养

老金的差距为17.38元,2000年拉大至605元,2008年已达到4398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使社会绝大部分人群获益,但获益程度不一,收入越高的人群获益越大。相反,最低收入群体近几年的养老金收入不升反降,客观上更拉大了阶层间的差距,推动了阶层的进一步分化。

从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角度看,社会保障水平、内容及覆盖范围都在逐步提高和扩大,解决了低收入阶层的生活问题,缓解了燃眉之急,也让高收入阶层锦上添花。最低生活保障收入在家庭总收人中不论比重还是绝对金额都在增加,失业保险金也覆盖了各个收入阶层,保障了最低阶层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持了社会稳定。但是,这些还不具备拉近阶层间收入差距的实际意义,最多只能维持差距。相反,各不同阶层养老金的实际获益则拉大了差距,使富者更加富有,穷人依然贫穷,加重了收入的分配不公。如果再加上教育、住房、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障收入或补贴后,社会保障收入在各阶层间的实际差距将更大。社会保障政策与职业、户籍等身份指标挂钩,进行再次分层,客观上加固了阶层的既有边界,维持并实际扩大着阶层差异,维护了社会原有的地位和秩序,并使社会呈现日益分化的态势。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国家、家庭与市场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保障政策之下,国家、市场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总体格局是强国家、中家庭、弱市场。自由主义模式之下。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场,国家与市场是二元格局。中国则是单一格局:穷人靠国家,城镇职工也靠国家,农民正改变靠自己和家庭的趋势,日益依赖国家保障。在这种单一格局中,国家是主要的福利提供和安排者,家庭承担的保障功能要仰赖国家的制度保障,不论在城乡,社会保障的市场环节都没有培育起来。

1.强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在多种层面显示强大的国家影响力。从政策立法、制定、颁布到实施、修订与完善的全过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进行;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资金、物资和人力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管理、一些相关的服务供给也主要由政府承担。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关系上,巾央政府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责任和管理权限较大。社会救助造成了穷人和非穷人、穷人社会中穷人与准穷人的二元格局,但在社会保障政策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没有忽视最贫困阶层的需求问题,它通过调整贫困线,提高救助水平,取得了显著的减贫成绩。国家保障穷人,也保障非穷人。社会保险政策用户籍、职业及工作环境的机制推动制度的有效运行,将城镇各职业阶层和普通居民、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由国家承担资源配置、社会给付、运作及监管乃至最后的财政保底等主要责任,彰显了国家主义意识。社会保障政策还赋予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以特殊地位,各项待遇优越于其他社会群体,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群体的一贯态度,这也是国家主义的另一种表现。社会保障政策的国家影响力还表现在政府的财政承担上。虽然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一直比较快速,但经济实力不雄厚,人均GDP低,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总体财力很弱,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2007年,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占政府财政开支的10,94%,2006年美国约30%,新西兰、澳大利亚约35%左右,德国超过了55%。但与亚洲国家相比,中国的比例并不低,超过了巴基斯坦(0.22%)、新加坡(2.05%,2005年数据)和泰国(9.25%),与韩国(12.68%)的差距也不大。(《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

2.中家庭。家庭是中国传统的保障单位,至今地位没有改变。中国的家庭曾经是、现在依然是社会风险的最稳定、最有保障、最后的屏障(只要这个家庭的状态正常)。在社会保障政策的视角上,家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其实用“补充”这个词还不足以表达它实际发挥的作用。社会保障政策从来都不能忽略家庭的功能,它需要依托家庭实现政策目标。在社会保障政策涉及的诸多领域,如养老、医疗、教育、卫生、住房等,很多费用还必须由家庭承担,很多服务由家庭成员提供,家庭全年工薪收入支撑着家庭的主要开支。同时,家庭许多功能的延续和发挥很多时候要仰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比如老人养老的资金供给和生活照料服务是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稳定发展为前提,它是突破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环节。

3.弱市场。这里所谈的市场是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通过个人在私营领域以市场力量而不是国家的制度安排获得。如企业提供的福利、在市场购买的社会福利服务等。社会保障市场还是一个有待开发、经营和管理的环节,企业福利的发展并不充分,市场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还不够完善,礼会保障市场被定位在补充的位置,因此不会成为社会保障的主导。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政策也没有给它足够的发展空间,政府要求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于费率较高,企业的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没有多少余力,同时也不愿意再拿出资金发展企业福利,这种“挤出”效应客观上限制了社会保障市场的成长。政府也没有推动企业福利发展的有效手段,如对企业福利给予补贴等。

虽然各级政府都在强调并想尽各种办法推动社会保障市场建设,如近两年政府在养老服务领域大力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但由市场提供的社会福利性服务的内容依然不多,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从2004年开始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但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数目增长缓慢。

四、社会保障政策模式的基本特质

与补救或自由主义政策模式、制度再分配或社会民主型政策模式以及保守主义或工业成就型政策模式对比,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模式表现出鲜明的特质(见表3)。

社会保障政策模式是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相伴而成的,或者说是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催生了这种社会保障政策模式。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制定了工业化的发展战略,使得分布在城镇的现代化生产部门、管理部门自然而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区域,城镇中社会保障政策的重点人群与工业化紧密相连。国家首先在现代化的生产部门、管理部门进行改革,改革取得了进展并稳定后再推广扩大到城镇的非正规就业、无就业的普通居民。农村是工业化的最后环节,农民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城镇取得进展并有余力时才蔓延到的部分和环节。国家制定了城乡户籍、工作环境等社会保障的准入条件,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业贡献直接挂钩。因此,整体来看,社会保障政策模式具有国家主义取向下的浓厚工业成就特征。这种政策模式的基本特质是:非商品化程度总体上不高,社会各阶层被固化在各自的适当位置。阶层间的界限清晰且不断拉大,并加深了原有社会分层及阶层差距,在国家、家庭和市场的关系上,国家力量强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家庭传统功能不可动摇,社会保障市场软弱。急需培育。

当前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关于普惠型社会福利、共享型社会保障的政策思考。在选择型和缴费型原则下,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口覆盖率和获益水平偏低,社会保障权利碎片化,并制造了穷人与准穷人、穷人与非穷人的二元格局,表现出较低的非商品化效应。

所谓“共享”、“普惠”的理念来自于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实质是对选择性、缴费型原则的一种调整,是基于公民权利原则,通过强调社会成员的机会平等,公平享受,以此扩大政策对象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普惠型社会福利、共享型社会保障能带来非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吗?它能解决权利的碎片化问题吗?共享和普惠能突破选择型原则并带来公民福利的普遍提升吗?它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是否具备,能否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高等学校作为我国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其管理理念和制度,必须时时更新、改革及与世界先进国家的高等学校接轨,使其更好的发挥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功能和作用,更好的为社会、为民众服务。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就是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进行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的作用。本文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形势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制度改革所面临的诸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工作 人事档案改革 高校档案改革

一、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积极地进行着改革的尝试,发生着显著的变化,人事制度改革也不例外,也在积极地尝试、探索和不断深化。在现代社会里,人的社会属性越来越重要,即人是从属于社会,是社会人。在此理念下,人事制度改革就应该积极地考虑人的社会属性,使人在社会中交流,发挥人的更大作用。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要充分考虑人的社会属性,使人事档案能够全面、准确的反映一个人的全貌。为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对档案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即可公开内容与不可公开内容。对可公开的内容进行数字化管理,可以进行宣传、为利用者提供便捷的利用服务。尤其是对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教授及教师等积极进行宣传,使社会、本校、外校及學生充分了解他们,为他们的教学、社会活动及学生在选择导师、选择专业上提供完整、充实、可靠、可信任的档案信息资源。

当前高等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和速度与高等学校的发展、社会对高等学校的要求、高等学校在现代社会里应发挥的作用等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更好的发挥高等学校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进行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高等学校较好的完成为国家、社会培养人才,提升公民素质,为国家、社会及公众服务的责任和使命。

1985年进行了教育体制改革,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高等学校一直走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高等学校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改革了人事制度,给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也给高等学校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提高提供了机会。虽然高等学校在人事制度上进行了改革,但是,人事制度的改革,需要高等学校中其他制度的改革与之匹配及适应,其中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一项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匹配、相适应的重要改革内容。

高等学校目前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没有充分体现档案的利用价值,作为保密材料,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必须是相关人员按着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相关的借阅手续。使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大大降低,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需求。限制了高等学校人才的流动、作用的发挥和人才的使用等,不利于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及更好的服务社会的高等学校的管理理念。

要想充分发挥和利用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和作用,就必须结合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对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在新形势下怎样结合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对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是本文探讨的主要目的。

二、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高等学校是由教师、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三部分构成。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深入,我国的各级各类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都在积极地推进,改革人事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因其性质和特点,一直走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最前沿,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高等学校都已实施了全员聘任制。从根本上打破了岗位终身制制度。对新增人员施行了“岗位招聘和聘用制度”。打破了传统的一经高等学校录用就终身取得国家干部身份的模式。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的高等学校还采用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人事改革管理制度和聘用原则,还针对到高等学校工作的新录用人员采用了聘用制、兼职制、人事代理制等多种多样形式的人事改革管理制度。到目前为止高等学校的全体人员的工作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高等学校工作人员身份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

在用人制度上高等学校采取了稳定教师队伍、鼓励合理流动、专兼职相结合、教育资源共享的原则和方针。为此,各高等学校对教师采取了积极的培养、培训等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另外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提升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多数高等学校还有选择的向国外广揽贤才,同时也在国内、国外的高等学校之间进行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这样大大的提高了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使高等学校能够更好的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但是,高等学校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还没有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产生了不良影响。目前在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如:人档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即人在档案不在、档案在人不在、甚至是存在着一人多档的现象,不仅影响着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对国家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继续和深化,人事、劳动、收入及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现在多数高等学校都实施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制度,每个人按贡献度等因素决定工资报酬。另外,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及科研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个现象,就是“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不一致,人事档案中工资的记载状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现象普遍存在。

国家新出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着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已全面实施,从根本上已经改变了事业单位的传统模式。由于高等学校的人事制度的改革与推进,目前在高等学校工作的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外,又增加了聘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多种多样的形式,高等学校一直沿用的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式的发展需求。下面来探讨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改革问题。

三、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改革面临的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沿用着传统的干部档案管理模式。已经不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与高等学校现行的人事制度改革极其不相适应,在现代的信息化社会里,人才资源、人才信息、人才的流动与交流是现代社会人才发展的战略主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进行改革,是不利于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同时也会严重影响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施行。高等學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应按着现代信息化社会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现代化管理,要突出和强调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档案的人力资源写实功能、档案对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现代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应与上述三个档案服务功能相对应、相符合、相统一。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人事档案有其严格的保密性,其保密性是从干部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中衍生出来的。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查阅干部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等项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现代信息化社会对各种信息的要求,应该把人事档案中的可公开内容(信息)与不能公开内容(保密信息)区分开来、分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及服务社会的作用。在现代信息化社会里,人事档案应该向本人公开,这样才能做到保证档案记载的真实性及可靠性,也保障了个人的知情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目前对需要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取舍是按着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所发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归档的,在此条例中对干部档案的归档材料规定了十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要认真的进行收集及归档。但在新形势下,对目前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材料、新内容,也必须经过必要的筛选,进行归档才符合高等学校在新形势下进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如记录教职员工个人学历、成果及业绩变化的各种材料都应收集归档,个人参加培训、留学访学、科研成果等也应该归档,另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出现的记载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关系变化的各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解聘、岗位变动等有关材料,记载教职工依法或按所在高等学校的规定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权益的等级和变动的材料等,都应该认真、完整、不缺失的收集归档,使一个人的经历和过程,能够尽量的在档案中反映出来。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的变革给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与新要求,同时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给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促使高等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

四、更新观念,改革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每个人政治表现、年度总结、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内容材料进行整理、鉴别、挑选、归档等。但是,高等学校社会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产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高等学校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应充实能反映其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术及专业水平的内容。即对于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中,既能反映出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也能反映出贡献度大小还能反映出业务能力科研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对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等学校赖以生存的支柱、给高等学校带来声誉、社会地位及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在人事档案中进行了较全面的记载。

充分发挥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作用,就需要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信息(即档案信息)挖掘好、管理好,随时随地的向有关方面提供全面、完整、快捷、方便的服务。使社会及学生充分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即高等学校的教师),准确选择、合理使用,不浪费人才资源。不仅为本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也为社会提供知识和智慧。

如果说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非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还能应付,那么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就不能充分的反映其全部信息,因而,可能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使用、发挥其专业特长上,受到制约和限制,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使国家、社会及专业技术人才所在的高等学校受到损失。

高等学校的作用是提供社会服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是给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做出贡献,来影响和提升学校的声誉、地位、知名度等,给学校带来价值和利益。因此一个高等学校的社会声誉、管理水平的高低,就是看它是否最大限度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就要充分做好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内容,除了传统的档案内容之外,应充实其专业业务档案内容,如论文的发表情况、学术界的兼职情况、国际学术界的交流情况、学生的反向、社会的服务及知名度,科研成果,学术价值等项内容。这是代表一个高等学校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这些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内容的充实,是给学校领导层和管理人员提供精密的信息,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充分使用上做到更准确、更合理。在社会层面上的交流和流动上也更能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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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小芳.学校人事档案管理的三个转变[J].办公室业务,2011;(7):46~47.

[3]王新亚.解析当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J].办公室业务,2011;(10):66.

[4]李翠华.如何做好人事档案的补充收集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1;(10):67.

[5]尹秀芳.浅谈新时期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和方法[J].档案学通讯,2010;(6):134-135.

[6]曲明霞.关于优化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0;(6):85~87.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自从“南京彭宇案”之后,各种扶老人被讹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屡见报端和互联网。本文针对此问题,从被扶老人屡屡讹诈救助者的原因分析入手、深入地探讨,提出了“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提出解决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法律缺陷;“好人法”;公正司法;社会保障

泱泱大国,礼仪之邦,五千年中华文明,傲视群雄。曾经不是问题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现如今却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做好人没好报也就算了,反而被讹,试问当今社会还有谁敢做,于是出现了老人摔倒无人扶的尴尬现象。其实,袖手旁观不是冷漠,更不是无情,而是一种自我保护。如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让公民见义勇為时无后顾之忧,已成为现阶段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正如评论员王传涛所说“保护施救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是唤回公德的前提。比起道德批判,一个能保证好人不受伤害的法律制度,更加可靠”。下面,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愚见,希望有所裨益。

一、背景和现象分析

(一)背景

2011年8月30日,江苏某地,一老太在马路上自己摔倒。好心公交司机殷某某停车救人,老太太事后谎称是殷某某撞倒她,并逃逸,随后伙同其儿子报警。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多名证人证词和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录像,警察认定,殷某某完全是出于好心做好事。

2013年12月某日,河源某地中年街坊吴大哥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人周老汉,没想最后被老人家属讹上,要求吴大哥支付巨额赔偿金。随后,吴大哥气愤之下,无可奈何选择投塘自杀,以证清白。经过调查,周老汉才承认是自己摔倒吴大哥好心帮忙将自己扶起。

(二)现象分析

近年来,“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频发,加上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导致大家“谈扶老人色变”。被救助老人的陷害、反咬一口,令人心酸,也令人心痛。虽然众多救助者帮助了受害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事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它的负面影响就像一颗老鼠屎掉进一锅汤里面,巨大且深远。尤其在当今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无疑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①。难怪有人认为,“彭某案”的发生,导致中国的道德倒退30年。以前看到老人摔倒之后,我们会毫不犹疑的伸出援助之手,无所顾忌,完全遵从内心道德的呼唤。现在,自从“彭某案”发生之后,遇到老人摔倒之时,我们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生怕被讹上,吃力不到好。因此,我们进入步入了一个好人难当的“风险时代”,每个人都渴望道德,呼唤法律公平,但又不得不藏于“人人自危”的盔甲之下而推卸掉了自己本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只因害怕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来是我们骄傲的资本,如今却支离破碎,令人不胜嘘唏。古语说得好,“当厄之施,甘于时雨;伤心之语,毒于阴冰”,救助者在救助之后反被诬陷犹如利剑不仅刺痛人心,更刺穿整个民族之魂。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其中探讨其原因,从而提出可行性的法律办法,对被救助者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惩戒和制止。

二、“救人反被诬陷”怪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对被救助者诬陷行为的处罚不力

如果梳理以往众多“扶老人”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规律:老人讹人的谎言被揭穿之后,多半是倚老卖老,称自己“一时糊涂”,然后道歉退款,不了了之,而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的代价。这种低廉的成本,更是激发了老人讹诈的冲动,如果讹诈成功,就有一笔高额的收入,如果讹诈失败,顺便找一个理由,敷衍完事。我国行政法、刑法虽然都规定对敲诈勒索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实际老人讹诈事件中,真正启用行政法或刑法对讹诈者进行惩罚的,少之又少。目前受到相应的拘留和罚款只有四川达州老太及其儿子。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做不到像西方国家那样对讹诈老人的威慑,导致讹诈老人肆意妄为。引进国外相关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讹诈老人的惩罚力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主张的一种做法。所以,实际上,他(她)们并没有任何损失,诬陷者违法成本太低致使被救助者选择弃义取利,这是法律的一种不经意间的纵容③。

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曾说过:“一旦当事人有这样的预期,当制度有空子可钻,而且制度被执行的力度很低,即使执行了给当事人造成的成本也很低时,他肯定会选择违法!而反过来,当制度非常健全,执行制度很严格,当事人一旦选择违法面临的惩罚远超过其违法所得时,他就不敢选择违法了。”人的作为是计算成本的,当一个人的违法行为的成本高于其预期所获得的利益时,就会权衡利弊,经过一番思考后再作出决定。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往往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去做。

(二)司法个案判决有失公平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④。公民对司法权威深信不疑,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损害时,诉讼到法院,相信法院会查明事实,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决,还自己一个公道。司法是公民权利救济最后一道防线,这条防线一旦坍塌,公民的权利不仅会受到严重践踏,而且司法的权威也会失去公信力。如在“彭宇案”,法官不适当地抛弃“举证责任原则”,转而适用“自由心正原则”,在自身阅历较浅的前提下,依据常理推断“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正是该“常理”与大众认知并不相符,所以彭宇案判决的一公布,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哗然,这个判决影响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取向。自从南京彭宇案发生后,“好人难当”、“好事做不得”、“不要自找麻烦”等消极思想更为突显⑤。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河源的“扶老被逼自杀案”,有人称,受伤老人家在医院看到将要支付庞大医疗费用,才转而指称吴伟清是肇事者。这不无道理,现今中国“一人得病,倾尽所有财力”的例子不胜枚数⑥。我国现如今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疗,但是并不能全额报销,很大的一部分还得自个掏腰包。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时,老人为了减轻自己儿女的负担,找一个人来分担医疗费,往往选择了讹诈。在目前我国社会,高昂的医药费,让每一个家庭都难以负担,再加上老人年老体弱,收入较少,讹诈他人,对老人来说,不失为明智之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老人摔倒受伤能够得到免费的治疗,也就会消除老人的讹诈动力。

三、破解“救人反被诬陷”怪圈的法律办法

(一)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

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在其博客上写道:“宽容未必结出善良之花,对这件事情我的态度是: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只有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规制的方法对诬陷者进行威慑,才能起到净化社会良好风气的作用。

法律应对被救助者的失信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规定。在这里,我们可以引入国外的惩罚性机制。在新加坡,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在美国,《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第908条⑦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威慑被救助者的失信行为。该制度的好处在于:首先可以使得更多好心人加入到救助行列,创造一个良性社会;其次,可以使得受助后非但没有心存感激,反而诬陷助人者的老人受到足够的惩罚,迫使其得不偿失,使其不敢、也不会在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再次惩罚行为也可以作为一面旗帜,对其他同样心怀不轨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以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最后,还可以唤醒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更多的好心人敢于同不良分子作斗争,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最为典型的当属《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⑧,这意味着惩罚机制在我国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此外,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另外,在这里,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呼吁的尽快制定“好人法”呼声,应该怎样对待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陈清博士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单独制定一部“好人法”的必要⑨。不过笔者倒以为,制定一部好人法,实属必要,因为该法律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情况下的责任,以达到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该法的制定,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一下几个方面的精神。

1、保护乐于助人者。救助人实施救助时,极有可能会因救助方法不当,导致被救助者情况变得更加的严重,或者被救助者“倒打一把”诬陷救助者,好人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让行好事之人免除因行好事引起的法律责任,让人们放心大胆、无所顾忌地去救助处于危险当中的人。但是需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重点保护特殊职务人员的救助行为,除非重大过失;第二,救助须征得被救助人员的同意,除非已失去知觉;第三,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2、无意造成伤害可免责。对于救助人,法律对其不能太过于苛刻,毕竟大部分的救助人都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也不具备专业的救助技能,故对于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好人法应明确规定救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以达到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

3、不提倡无知鲁莽救人。提倡救助行为不等于提倡无知鲁莽救人,有时候求助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结果却是给被救助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所有当如果受伤者没有生命危险,而救助过程可能造成伤者终身残废或者其他更加严重的结果时,则应该小心谨慎。对于鲁莽的救助行为,法院是不会给予保护。

(二)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有关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⑩我国《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条也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11因此,当负有举证的一方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时,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判决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而不是以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各打五十大板。

其次,正确运用经验法则。法官在已有证据和双方质证、辩论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理性,如果最终能在自己内心形成一种确信,即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法官完全可以据此做出判断。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应以尽可能高的盖然性经验法则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既然经验法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归纳总结形成的法则,那么作为经验法则就应当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认识,所以法官在事实的认定时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以人们的一般社会认识作为基准或大致的尺度,谨慎地对待经验法则,否则会导致裁判理由缺乏社会认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B12。

最后,针对法官素质低下,生活阅历不够丰富的问题,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官选任机制,选拔出经验丰富、才华出众、品德高尚的法官。正如哈耶克所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起操作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B13。因此我国必须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度和法官待遇制度,通过改革法官选拔制度,保证最广泛地吸收一流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通过改革法官待遇制度,吸引一流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和稳定由一流法律人才构成的高素質的法官队伍。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尤其是西欧和北欧国家,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它们的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最根本、核心的部分,其中,养老保险是这些欧洲国家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资金约占整个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绝大部分。另外,其它的诸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也发展的相当完备。如此一来,当老年人出现意外伤害或跌倒时,后顾之忧也随之减弱,无须冒着损害自身声誉和社会道德谴责的风险,进行讹诈。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改革期间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比较滞后,无法适应人口老年化的趋势,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制等都不够健全,尚未能覆盖整个社会。在这种背景下,老人摔倒之后,为了减轻负担,就会不顾道德的谴责,讹诈施救者,以便获得一笔医疗费用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实施。只有通过立法,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也只有通过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的帮助才能得以强制施行。我国在这方面,还需向西方发达的国家学习。(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注释:

① 郑丽清.被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打破“救人反被诬陷”怪圈为中心.兰州学刊:147.

② 李招娣.“扶不扶”两难语境下道德和法律的矛盾冲突与协调共进.法律平台:65.

③ 王安白.见义勇为与社会环境.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11-14.

④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256.

⑤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56.

⑥ 鄭爱剑.浅谈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扶老“恐惧症”.人资社科:310.

⑦ “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第908条:惩罚性赔偿是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赔偿之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并为吓阻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⑧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⑨ 陈清.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博士论文.

⑩ 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35.

B11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B12 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法学,2008年8月.

B13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A.Hayek)著;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显著增长。但也应看到,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收入分配领域积累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文章通过我国居民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表现,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市场环境、农业结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收入差距扩大;现状;成因;影响;对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仅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年经济发展的历程,但同时也累积了不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在感叹“蛋糕”做大的同时,对“蛋糕”分配的结果却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基尼系数是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就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而我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74,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由此可见,我国已跨入居民收入不平等的行列,而且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加快。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1979~2009年30年间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但收入差距却逐渐拉大。有数据显示,“1982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6.6元,农村居民为270.1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1.95倍;1989年分别增长为1373.9元和601.51元,收入差距为2.28倍;1999年分别为5854元和2210.3元,收入差距为2.65倍;2009年分别为17175元和5153元,收入差距则为3.33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在重工业优先战略的作用下,城乡之间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在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不统一、不公平的体制和政策,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及国民待遇上的不平等。有专家指出“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农村居民。虽然现阶段我国采取了多种惠农措施,比如取消农业税、给予农民补贴等,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之间居民收入比例扩大的趋势。如果把城市居民收入中的一些非货币因素,如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可能更高。”

(二)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失衡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还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东中西部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不平衡状态,东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增长迅猛,而中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则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东高西低”的趋势。从恩格尔系数来看,东部地区居民收入恩格尔系数均在0.35以下,而西部地区及中部欠发达省份恩格尔系数均在0.35以上,较高的为西藏、四川、海南。1981年城镇居民收入在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收入比为1.2:1:1.08,中部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小。1999年,三大地区的收入比变为1.48:1:1.10。现在三大地区的收入差距则增长为2.13:1.35:1.2,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东部地区处于优越的沿海地理位置,再加上改革开放优先发展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及国家倾斜式发展战略的实施,沿海地区凭借区位和政策优势率先发展起来,导致区域间发展速度不均衡,东、中、西部之间差异很多。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消费水平、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等各个方面,其中居民收入差距尤为明显。区域收入分配失衡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果不加以改善,可能造成地区动荡等严重后果。

(三)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越来越明显。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之间收入差距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如电力、金融、烟草等,依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根据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的统计,“垄断行业的收入比全国收入的平均水平高10倍。电信、电力、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性行业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普通行业职工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到5~10倍。目前,我国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已经超过4.88倍,并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国际上公认的收入差距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健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长期把握在政府手中,其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的特殊保护,形成严重的行业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收入失衡。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方式势必会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在按劳分配的主体原则下,允许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一方面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却带来了收入分配不公的隐患。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个体由于竞争能力、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投入不同,必然造成他们的收入有所差距。在这种机制下,市场竞争越激烈,人们的收入差距越大。“同时,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现状,贫富差距逐步扩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促进作用。但是,在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难免会成为强势群体主导,而弱势群体只能靠普通的收入维持生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

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资源配置有一定局限性,市场调节失灵在收入分配方面造成的影响显而易见。另外,政府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烟草等行业自己经营,形成了垄断格局,对于这些行业,市场机制是无法通过竞争去优化资源配置的,因此就形成了垄断行业获取高额利润,职工相对地获取高收入的局面。国有企业和大企业容易获得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贷款却非常困难,资金短缺加上实力的限制,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造成了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结果。

(二)收入分配不公平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实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换取效率,客观上等于承认拉开差距,却忽视了公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直接导致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我国目前的再分配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居民收入差距。“许多不合理收入如隐性收入滋生。”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比如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还有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等来源不明的收入,在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隐性收入来看待。与此同时,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缺乏对收入的有效监控,存在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的弊端,对低收入阶层却缺乏有效的保护,致使许多贫困者无法顺利脱贫。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这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这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增大的间接原因。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还不全面,保障水平低,统筹层次不高,贫困弱势群体权益和福利待遇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导致低收入者生活得不到保障,贫富差距逐步扩大。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与分配公正的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了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这些国家大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作支撑。法律制度能有效维护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起步。“尤其农村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依据国家政策而不是法律。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方面基本上也是无法可循。”法律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了低收入者人群的权益没有很好的保障。所以,我国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分配结果相对公正,进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三、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初次分配中竞争机会不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争公平有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减少体制方面的缺陷,规范市场分配秩序,给人们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创造公平的条件,保持良好的秩序才能提高效率,才能为再分配的各种调节手段奠定基础,才能切实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竞争机制要合理运行,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应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为合法经济活动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打击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公平的制度基础,使居民收入差距大的局面有所改观。

(二)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利于农民走上发家致富之路,进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实现由单一的种植结构向多样化的结构转变。大力提倡种植粮食与发展养殖业、林业、渔业等并重,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生产条件,促进传统型农业向集约型农业转变。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农村开展劳务培训,鼓励农民掌握先进技术,对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尤其是加快对果蔬储藏、保鲜加工技术和多功能食品的研究和开发。三是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增加非农业人口的比重,打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堡垒,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为农民增收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节收入差距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就要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对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合理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加以区分,并实行正确的政策。首先,国家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给予依法保护,调动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其次,对包括侵吞国家资产、偷税、漏税在内的非法收入要给予坚决取缔和打击。再次,针对一些不合理收入,尤其是凭借行业垄断和一些特殊条件获得的收入,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操纵市场和钱权交易获得的隐性收入要加以整顿。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合法手段获得较高收入的要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节。最后要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只有针对不同的收入采取相应措施才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 理的收入分配秩序,进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影响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有效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必须不断完善再分配体制,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国家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尤其是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应进一步扩大农村的保障范围,提高农村保障标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村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应在全国逐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屏障”的作用,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立法、执法、监督存在脱节。因此,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的有力保障。收入分配同样离不开法律规则的确认与保护。法律是利益的分配书,居民收入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保证其公平、公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则中,收入分配有一定的指导原则,但是其修改比较频繁,政策主导法律特征明显,关于收入分配及如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对隐性收入、非法收入等不合理收入打击力度不大,导致各种违法行为泛滥。因此,国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监督人们的利益分配,并且做到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保障低收入者群体的利益,解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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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洪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成因与对策[J].经济论坛,2010(01).

[3]薛江武.收入分配之经济法调节[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4]陈映.论共同富裕与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宋晓梧.中国收入分配:探究与争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6]肖玉贵.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6.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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