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

2024-06-18

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第1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 许可对象

(1) 盐池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 由盐池县水务局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4. 许可收费

不收费

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①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

②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2)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①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4份);

② 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5份);

③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3) 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材料 (4)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0套);

(5)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0套)。

8. 受理

(1) 受理岗位:盐池县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 (2) 执法人员:水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3) 受理电话:0953-6012050 (4)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时限:即时

9. 审查

(1) 实施机构:水务局水政办

(2) 审查岗位执法人: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及其补充规定。

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程序:

a. 水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日内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b. 技术审查一般应有项目业主、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和水土保持专家参加,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踏勘。

c.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d. 技术审查和实地踏勘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技术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修编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e. 水务局收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校核,认定已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经实施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

f. 认定没有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③ 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内容:

a.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落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内容。

b.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④ 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

a. 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专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处的代表组成]到现场查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 b. 召集验收小组进行会审: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c. 形成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d. 专家审查和现场检查,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 时限:15个工作日

10. 审核把关

(1) 把关机构:水务局

(2) 把关岗位审核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对承办单位审查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文书进行法律法规把关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移送的所有材料返回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送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 时限:2个工作日

11. 决定

(1) 决定机关:盐池县水务局

(2)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副局长

(3)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决定意见。

② 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签发批复文书。

③ 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在办结时限内决定建设单位(业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后,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手续。

(4) 时限:3个工作日

12. 公告及送达

(1) 岗位责任人:盐池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建立许可登记簿。

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各一套。

③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 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盐池县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⑤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⑥ 每月5日前在盐池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上月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3) 时限:10个工作日

13.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14. 监督检查

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监督部门:盐池县监察局

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第2篇

关于对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根据省厅冀环辐(2011)56号《关于加强核技术应用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环保局将组织对辖区内(含扩权县)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有关单位进行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验收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秦皇岛市分站(秦皇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交辐射应用项目验收监测的书面申

请报告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验收材料。

三、市环保局统一组织现场核实验收单位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并按照环评文件的内容、批复的要求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检查验收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资质、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程序等落实情况。

四、验收小组对验收合格者签发验收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须重新申报验收;对不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市环保局辐射科

联系人:赵高扬、亢东亮联系电话:3652375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联系人:冯建社、于永斌联系电话:306108

9、3617952

附件1:秦皇岛市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名单

附件2:辐射应用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辐射 竣工 验收 通知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1:

秦皇岛市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名单

1.燕山大学

2.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

3.秦皇岛市耀华医院

4.秦皇岛市中医院

5.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

6.秦皇岛市骨科医院

7.卢龙县医院

8.卢龙县中医院

9.卢龙县妇幼保健院

10.秦皇岛市友谊医院

11.平价医院

12.秦皇岛柳江医院

13.抚宁县人民医院

14.抚宁县第一股份医院

15.抚宁县南戴河医院

16.青龙县医院

17.昌黎县中医院

18.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19.秦皇岛检验检疫局煤检中心

20.秦皇岛市建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21.秦皇岛港务集团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秦皇岛市北戴河兰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秦皇岛恒起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4.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25.秦皇岛宝岛水泥有限公司

26.秦皇岛同业冷轧带钢有限公司

27.秦皇岛嘉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8.秦皇岛东方宏扬冷轧带钢有限公司

29.山海关公牛啤酒厂

30.中粤浦项(秦皇岛)马口铁有限公司

31.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2.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

33.秦皇岛金茂源纸制品厂

34.秦皇岛市沅泰纸业有限公司

35.河北钢铁集团庙沟铁矿

36.华冶矿业有限公司

37.昌黎澳鑫泰板业有限公司

38.昌黎县兴昌纸业有限公司

附件2:

辐射应用项目验收的申请材料

1、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辐射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4、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结构名单、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 工业探伤作业、医疗人员等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6、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含许可内容的内页)复印件;

7、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所在位置的平面布置图;

8、 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

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第3篇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监[1995]335号1995年8月8日)

我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已发布施行。为保证竣工验收质量,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赳(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 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 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兀%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 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 有关部门。

二、项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 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源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前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

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地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 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 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第5篇

洛阳市建委备案办公室:

我公司的100/105系列柴油机改扩建工程,位于中国一拖集团公司院内,建筑面积10426.44平方米,主厂房为排架结构,仓库为框架结构。施工许可证为洛阳市建施许可(2000)第021号,且获批准。2000年3月28日开工。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都能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设计、施工等规程、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其各项技术、管理资料整理及时、准确、齐全有效。根据项目法人制的规定,我公司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进行了监督,参建各方在该工程的建设中都能格守信誉,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工程质量为己任,严密组织,科学管理,为实现工程合同的预期目标奠定了基础。

该工程于2002年11月30日竣工。我公司组织了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人员组成的联合小组, 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于2002年12月15日对该工程进行了实测实量以及观感、竣工资料、施工过程等验评,根据监理单位对工程三大目标过程的详细阐述,经验收小组认定,该工程已达到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一、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我公司在建设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手续齐全、完整,工程建设过程严格执行各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现象。

二、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工作评价 勘察单位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资质等级为甲级,在勘察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性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进行勘察,其成果正确真实,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现象。

设计单位为中国一拖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资质等级为乙级,在设计过程中能够执行国家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各种手续,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现象。

监理单位为洛阳一拖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甲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各同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同时具有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资质等级为一级,在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履行合同的各项内容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无违法现象。

三、竣工验收程序、内容及组织形式

依据建设部142号、78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经审查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于2002年 月 日对100/105系列柴油机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1. 由各参建方汇报工作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无违法行为。

勘察单位:依据国家规范及合同进行勘察,成果准确真实,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现象的发生。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的监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现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履行施工合同的各项内容,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现象。

2. 审查各方工程资料

经验收组认真审查,各方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3. 分观感组、土建组、水卫电组三个组实地检查。 4. 检查结果汇报

资料完整、真实可靠、无缺漏项;观感综合评价:好(一般);实测实量:符合规范要求(85.3%)。

5. 工程竣工意见

通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管理环节的检查验收,参建各方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竣工验收,现报请备案。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公司):

勘察单位(×××设计院):

设计单位(×××设计院):

监理单位(洛阳一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软件项目验收通知范文第6篇

(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计经委立项批文。

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

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

盖设计专用章。

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

装修节点详图。

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

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

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

盖设计专用章。

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 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

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

通知申报单位补送。

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10.竣工图一套,包括: 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审批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如图纸、资料不齐。

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

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起算。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 下列建筑工程可按简易程序验收:按规范要求不设消防设施的公共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的普通公共建筑;7层及7层以下纯住宅楼;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丁、戊类厂(库)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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