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与领导力范文

2024-07-25

女性与领导力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大众传媒 中国外交政策制定

最近几年来,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人们正在不知不觉间见证并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以下是这场变革中的三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是1997年,成千上万的中国人第一次亲眼目睹了来访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与时任中国国家主席的江泽民联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通过卫星电视直播,中外国家元首围绕中国人权问题进行了不动声色的激烈辩论;第二个案例是2005年5月,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主要城市,数万人通过手机短信和诸如QQ、MSN这样的即时通信软件自发组织起声势浩大的游行,反对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灵位的靖国神社,同一时期,网民通过互联网组织了反对日本谋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在线签名活动,2005年5月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2次就这些活动专门回答了记者提问;第三个案例是2006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第1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其中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在11650万人至12950万人之间,接近总人口的10%。[2]

以兰普顿(David M. Lampton)为代表的学者已经注意到中国外交和安全政策正在发生的重要变化将对中国在21世纪初期的国际行为产生深刻影响。这些变化包括中国外交的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合作-多元化(Corporate Pluralization)、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和全球化(Globalization)。[3]同时尽管有学者承认在所谓的非民主国家(nondemocratic)里要准确评估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对决策过程的影响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他们倾向于认定在这些国家中政治精英保持着对于大众传媒的严格控制,中国也不例外,大众传媒不过是政府对外宣传(Propaganda)的工具。而且在外国学者眼中,中国政府对待互联网之类新兴媒体的态度总体来说是消极的,倾向于在某些时候以关闭某个有争议网站服务器的方式来控制事态恶化。[4]

另一方面,部分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的媒体因为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因此在信息发布方面拥有特殊的优势,同时媒体对于外交政策制定的影响也呈现上升趋势。在研究中国的具体案例后,有学者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线公众舆论成为了一种足以影响外交决策社会力量,尽管最终的决策仍然是由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学者更加乐观的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推动中国通向民主化的重要力量,因为它提供了“多-多”的交流新模式,使得那些处于传统决策圈之外的人能够以更加方便和更加廉价的方式在线表达其不同看法。此外,还有研究者认为,信息技术和现代传媒的发展,为中国通过传媒在全球范围内改善自身形象提供了可能。

上述所有研究都说明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大众传媒与中国外交政策制定之间的关系已经并且正在继续发生重要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的速度可能相对比较缓慢。然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研究都没有就一个关键性的问题给出令人相对满意的答案,这个问题就是大众传媒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国外交的决策。本文尝试通过对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启动以来外交决策模式和权力分配的变化来回答这一问题。

一、中国外交政策的决策机构

从形式上来看,所谓外交政策通常指的是一国政府用以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的一系列声明、决定、政策和反应。[5]从内容上来说,外交政策包含三个部分:一国政府努力在海外追求实现的目标,在背后促成这些目标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上述目标和价值的手段与方法。[6]在阿诺德·沃尔夫斯(Arnold Wolfers)看来,理解、预测和应对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决定和行动的前提就是要辨别出那些能够影响决策的要素。[7]所以很自然的在分析中国外交政策制定与大众传媒的关系之前,需要先明确中国外交政策决策体系的结构。

从理论上来说,整个中国外交政策的决策体系可以分为三大主要机构:决策机构、咨询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中决策机构的演变可以看作是整个决策过程特点变化的标志。

总体来说,中国外交政策的决策机构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完成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根据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治、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成立的中央外事领导小组,这些小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陈毅为外事小组组长。[8]该小组在文革期间被撤销,1981年重新恢复,1993年3月,江泽民以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身份兼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任副组长,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成了中国对外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目前胡锦涛以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身份兼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国务委员唐家璇任副组长、秘书长。自1993年至今,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职开始由中国最高领导人出任。同时该小组的人员构成也逐渐趋向于稳定,其职能被确定为负责对外事、国家安全工作领域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9]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据此看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从理论上说,中国外交政策的决策过程应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它是一种集体决策而非个人决策。这就是说最终政策的选择并非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而是集体讨论的结果;第二,它应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决策过程,因为咨询机构在决策过程中有对决策施加影响的合法地位,另外,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外交政策的领域也有不断扩散的可能。但实际的运转情况并非完全符合上述预期,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中国外交政策决策的历史沿革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决策过程经历了深刻和重要的变化,大致上至少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开始,至1978年结束。该阶段最大的特点就是两位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人毛泽东和周恩来占据了中国外交政策决策过程的核心位置。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的超凡魅力或者说个人权威是在整个中国革命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建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功勋”。[10]在这一时期,有2个经典的案例:第一个经典案例是有关是20世纪50年代派遣志愿军入朝参战的决策。根据已经公开的档案,是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的讨论中说服他的同事们,在敌我力量对比极度悬殊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出兵朝鲜的艰难决定。[11]第二个经典的案例是20世纪70年代关于改善中美关系的决定:尽管当时国内处于“反帝反修”的特殊时期,尽管毛泽东当时担任的职务是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但是这毫不影响他在深思熟虑后做出改善中美关系的战略决策。[12]

在这一时期,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人占据了决策体系的核心位置,使得整个决策过程成为具有高度个人化色彩的过程。与此同时,当时整个中国社会也是高度同质化的,大众传媒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水平,冷战这一国际大背景也让中国孤立于世界其他部分之外。因此,大众传媒在那一时期的主要功能就是报道政府新闻和政策。

第二个阶段从1979年持续到1993年,这一阶段邓小平成为了党和国家领导的核心,并且领导中国启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这一时期外交政策决策的主要特点是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过渡和转换。邓小平本人依然是一个主要依靠源自个人超凡魅力开展工作的领导人。在这一时期,邓小平担任的最高职务是中央军委主席,但是这丝毫不妨碍他在中国对外政策上扮演最重要的和最终的决策者。作为决策核心的表现在于,这一时期中国重大的对外决,包括中美关系、中日关系和中苏关系的决策,以及各项最主要的战略目标与外交政策的指导方方针,都是由作为领导核心的邓小平亲自拍板的,其中的典型例子就是确定了中美建交的三原则“断交、废约、撤军”。[13]另一方面,以1981年重新恢复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为标志,显示出这一阶段外交政策决策过程中集体决策机制的逐渐回归。与此同时,伴随改革开放进程,中国大众传媒也开始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从1995年前后开始,进入了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中国所处的世界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内部社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对中国外交政策制定与传媒关系产生影响的,主要是下面四个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中国发展环境的变化。冷战的结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中国大陆扩大了影响,并改变了大众传媒与中国外交政策制订之间的关系。冷战的结束为中国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友好的国际社会:在冷战期间,或者甚至在1992年,意识形态因素仍然是阻碍中国接入互联网最主要的障碍。[14]同时,中国国内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也使得中国外交决策和运行更加注重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例如在2004年,通过对于宪法的修订,重新赋予国家主席以国事权。[15]这一修订让制度与中国外交的实际实践相互契合,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首脑外交属于体制外型化的尴尬局面。

第二个重要的变化表现在中国人口的构成上。目前中国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属于革命后出生的第二代、第三代乃至第四代人,出自革命时期超凡魅力的领导人,其领导的社会基础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样就意味着外交决策模式将会发生变化。超凡魅力领导人个人化色彩较浓的决策模式逐渐从历史淡出,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科学和理性的外交决策过程。尽管仍然存在诸多局限,但是整个决策过程已经开始变成一个真正的集体决策过程。虽然公开的资料有限,相关公开的资料仍能让人一见端倪。1999年5月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之后的决策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得知事件发生之后,首先的反应是召开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紧急会议,最终对美国的反应以及引导国内舆论的措施,都是在会议上讨论之后做出的,总书记仍然掌握最后的权力,但是这种决定是在各方讨论后综合各方意见做出的。[16]

第三个变化就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深入,外交政策领域进一步得到扩散,外交政策的领域涉及到武器贸易、科学和技术、文化和教育、外国专家、情报和信息、公共外交、贸易和技术转让等。为此,外交政策的制定的变化一方面反映着国家领导人制定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和战略,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新参与者加入外交政策制定过程。外交政策领域的扩散客观上需要相关外交决策信息资源的开拓,媒体无疑是一个意见表达的重要平台。

第四个变化是互联网以前所未见的通讯高速度在中国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1997年整个中国大陆共有299,000台计算机可以通过电话线拨号或者是专线方式上网,到2004年则达到了22,503,000台,截至2006年这个数字则达到了创纪录的49,500,000台;在网络用户方面,1997年全中国有420,000人以各种方式上网,整个网民数量在2006年增加至1.4亿人左右,相当于每10个中国人中,就有1人上网。[17]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两个直接的影响:首先是大大加速了信息和知识的跨国流动;其次是伴随着互联网、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在线论坛和个人博客的迅速发展,每个单独的个体都能够从众多的工具中寻找到一样最简单和最方便的工具去获取与中国外交政策相关的信息和知识。这两个效果对中国外交政策制定提出了三个严峻的挑战:

第一个挑战来自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影响了信息的重新分配。高速和几乎实时的跨国信息流动使得所有互联网的用户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有关问题的最新进展,即使是最普通的中国公民,也可能和最高决策者同时甚至更快的了解到同样的信息。同时,网络用户可以非常方便的从网上得到各种关于国际关系的知识,这意味着他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一种理解和分析国际现象与中国外交政策的分析工具,而不是只能被动的接受来自政府的唯一解释。这意味着政府不再垄断对于国际问题和本国对外政策的唯一解释权,决策者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必须更多的考虑如何在政策公布之后说服公众,以赢得更多公众支持。

第二个挑战来自于知识的扩散。如同约瑟夫·奈(Joseph Nye)已经指出的那样,在信息时代,可信任知识的供给将成为新的权力来源。因为信息时代过于充分的信息供给使得人们更加需要有效处理和过滤信息的知识,谁能够提供这种知识,就能够通过提供知识影响接受者的行为,这是信息时代最为重要的权力新来源之一。[18]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外交决策机构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保持民众对于官方口径的信赖。

第三个挑战是权力分布的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趋势。总体来说,不仅是中国,大多数国家的外交决策权仍然是高度中心化的,特别是大国。但是,世界各国的学者都指出,外交决策中权力的去中心化趋势同样是不可否认的。这一趋势意味着在传统决策圈之外的行为体能够比以前更加方便地影响圈内的行为体以及决策过程,尤其当决策圈外的行为体能够有效动员民众支持的时候。作为应对这种趋势的措施之一,中国外交部2004年3月19日在新闻司下设立了一个公众外交处,主要的职责就在于推动公众更多的了解外交部的工作。

三、大众传媒与中国外交政策制定之间的关系

自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大众传媒的管理政策经历了非常重要的变化。简要的变化情况可以概括为如下的表格:

简单来说,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时间里,媒体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一个政府部门,它的主要开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这种财政拨款被看作是政府的投入,在管理上,除了全国性的少数媒体之外,都是各地方政府分别管理的。改革开放之后,媒体更多的被看作是一个产业,而不是一个政府部门。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说,仍然强调党和政府的宣传部门对于媒体的管理,但是媒体的专业工作方面已经由职业化的编辑遵循和西方新闻媒体比较类似的原则进行管理。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媒体的主要功能就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认识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延安时期对于媒体的管理,在那时形成了“党管媒体”的认识。这里的媒体是包括报纸、电视和广播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媒体,对于这些媒体的控制是高度中心化的,等级非常森严,在媒体上几乎无法发现学者个人对于中国外交政策的评论。总而言之,可以说当时媒体和中国外交政策的关系是一种单向的关系,大众传媒扮演的就是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它只能如实报道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所有信息,而对于决策过程构不成影响。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关于媒体管理政策的敏感话题开始被允许讨论起来,同时部分媒体也开始了比较成功的商业化运作。但是真正的实践仍然要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媒体被放入市场,通过竞争来促进成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媒体必须依靠自身去赚取继续生存下去的资金,除了少数作为政府喉舌的媒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再给媒体提供财政上的支持。[19]对于大多数被放入市场竞争环境的媒体来说,必须依靠与众不同的风格来吸引足够多的民众以保证发行量。

同时对于媒体的管理模式也从“党管媒体”变为“中央领导,政府管理,媒体行业自我约束,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管理”。尽管党对于舆论大方向保持控制的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情况仍然发生了微妙而重要的变化:媒体之间竞争的加剧,也使得各种报纸的编辑竭尽全力去寻找自己的特色,而且让越来越多的职业编辑来管理报纸的内容。这些编辑所学习的主要是西方的新闻理论,并越来越多地试图学习西方同行们的实践经验,结果就是媒体内容更加的开放,声音趋于多元。

这一变化趋势对大众传媒与外交政策制定之间的互动产生了新的影响。

总结来说,大众传媒对于中国外交政策制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五种类型的功能:

第一类功能是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这不仅仅是所有主流媒体的职责,也包括其他媒体,尽管后者通常采取比较灵活和多样化的报道。在发挥这种作用时,媒体仅仅报道其从官方来源获得国际新闻,并且不会对政府外交政策发表基于不同立场的评论。

第二类功能是作为知识精英表达其意见的“麦克风”。这些意见包括对外交政策的补充、完善甚至是批评。那些试图影响中国外交政策制定的知识精英从大众传媒的发展中看到了表述其主张、吸引更多的支持者的机会。

这一“麦克风”的作用在朝鲜核问题上得到了体现。2006年9月,当朝鲜宣布要进行核试验时,有学者发文认为“朝鲜政策是相对独立的,中国对其影响有限”。[20]当10月9日朝鲜宣布进行地下核试验之后,有记者就中国对朝政策有效性更加直接的提问,外交部发言人则给出了与学者完全不同的评价。[21]国内学者对于中国外交政策效用的不同判断,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记者的提问,这种影响目前可能还难以进行精确的量化测定,但其存在本身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同时也使得外交决策过程必须考虑这类因素的存在。

第三类功能是作为政策辩论的“竞技场”,提供一个让持不同政策主张的精英进行辩论的平台。对于中国外交政策持不同主张的精英通过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文章的方式进行辩论。媒体对种辩论很欢迎。因为这会吸引众多感兴趣的读者。因此当发生某个热点问题的时候,他们会有意鼓励这样的辩论。2002年6月开始的围绕对日关系新思维的讨论,就是典型的案例。[22]这种辩论很快就从学术期刊扩散到了网络,借助新兴媒体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并在经历了种种外界影响之后最终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这一时期中国对于日本争常的强硬态度多少受到了这一激烈辩论的影响。

第四类功能是作为对决策过程施加压力,促使缩短反应时间的“加速器”。针对某些热点问题的实时、密集的报道,会让决策者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从而要加速做出反应的时间和速度,这对于整个决策体系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以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遇到袭击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外交部就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后续处理问题发布了详细的信息。[23]

第五类功能是作为普通民众宣泄其针对某些国家对华政策不满的“安全阀”。但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政府会鼓励媒体无限制的去表达民众的这种不满。同样无法确定的是中国政府曾经尝试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谈判的过程中利用媒体去煽动某种负面的公众舆论,进而利用这种舆论在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

在中日关系问题上这一安全阀的作用表现得尤其明显:自2001年至2005年,新浪网为中日关系至少建立了10个专题,持续时间最短的是3天,最长的是615天(反对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而新闻报道和频率最密集的则是“如何看待中日关系”专题,在39天时间里发布了接近200篇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分析。从内容来看,除了“如何看待中日关系”专题之外,其他专题集中报道的都是中日关系中的负面新闻。这些对于负面新闻的报道,最终引发了民间的大规模涉日游行,而此后出现的“如何看待中日关系”专题,则是在出现了大规模涉日游行之后外交部引导民间情绪所做努力的结果。在这些新闻报道和分析中,正面或相对中立的立场占据了压倒性的多数,同时配合人民网上发表的包括《我们怎样表达爱国热情》在内的三篇时评,才最终较有成效地疏导了受日本政要屡次参拜靖国神社、学者关于转变对日政策辩论和反对日本加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等一系列时件高度动员起来的民族主义情绪。

这一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通过发表一些比较激进甚至接近极端的民族主义色彩的言论,媒体有可能在部分受众中获得共鸣,结果就是能够追求到更大的商业利益。但是对于政府来说,这种通过媒体进行宣泄的做法并不理智,而且被高高刺激起来的民族主义情绪要作妥善的善后工作也会比较困难。

结论:大众传媒的影响及其限度

总而言之,目前大众传媒对于中国外交政策制定的影响有了明显的增强,但其效果仍然是有限的。

在今日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开始有越来越大的作用,不同种类的媒体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有兴趣了解国际问题,并日益强烈的希望能够以某种方式加入到外交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最重要的变化是今日中国大众传媒已经获得比以往更大的自由来发布不同学者对国际现象的分析和对中国外交政策的评价。

与此同时,大众传媒的影响仍然有限。首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外交政策的决策过程仍然未充分开放,大众传媒如何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外交决策较难考量。其次是因为外交决策的信息资源分布尚不均衡,体制内政治精英有更大的优势可以同时对大众传媒乃至大众直接施加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无论如何,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将使得大众传媒与中国外交政策制定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大众传媒在决策过程中也会因此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注释:

[1] 本文是在提交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6年10月举办的“国际关系理论与中国外交”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18次),http://www.cnnic.org.cn/uploadfiles/doc/2006/7/19/103601.doc (2006年8月20日)。

[3] David M. Lampton, “China’s Foreign and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Making Process: Is it Changing, and Does It Matter?”in David M. Lampton ed., The Making of Chinese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in the Era of Reform, 1978-2000,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4-10.

[4] Joseph Fewsmith and Stanley Rosen, “ The Domestic Context of Chinese Foreign Policy: Does ‘Public Opinion’ Matter? ” David M. Lampton ed., The Making of Chinese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in the Era of Reform, 1978-2000, pp. 172-175.

[5] Junhao Hong, “The Internet and China’s Foreign Policy Making: The Impact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s as a New Social Force”, in Yufan Hao, Lin Su ed., China’s Foreign Policy Making: Societal Force and Chinese American Policy, Burlington: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5, p .97.

[6] Eugene R. Wittkopf, Charles W. Kegley, Jr., James M. Scott,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attern and Process, Pek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4.

[7] Arnold Wolfers, “The Goals of Foreign Policy,” Discord and Collaboration: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62, pp. 67-80.

[8] 人民日报:《中国共产党80年大事记·1958年》,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5580/5581/20010606/483231.html (2006年8月29日)。

[9] 由于资料来源的限制,该部分以及下面有关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历史沿革的论述主要依据网络资料整理而得,资料主要来源为:http://www.chinajunzheng.com/bbs/htm_data/44/0509/20243.html(2006年8月29日),该资料来源经求证外交部相关部门人士核实后基本可信。

[10]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http://www.hzxjhs.com/dangzhibu/wenti.htm

[11] 王焰等编著:《彭德怀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402页;《彭德怀军事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21页;沈志华:《毛泽东、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00-300页。

[12] 中央电视台:“打开中美关系的大门”,http://www.cctv.com/specials/50th/bwl/17.htm

[13] [美]罗伯特·劳伦斯·库恩:《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谈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46-149页;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0-351页。

[14] 《中国互联网大事记1986-1993》,http://www.cnnic.org.cn/html/Dir/2003/10/22/1002.htm

[15] 张清敏:“中国修宪:提升首脑外交”,载《世界知识》2004年第8期,第62页。

[16] [美]罗伯特·劳伦斯·库恩:《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谈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46-149页。

[17]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1997年、2004年、2006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数据统计报告,见http://www.cnnic.org.cn/download/2003/10/13/93603.pdf,http://www.cnnic.org.cn/download/2004/2004072002.pdf,http://www.cnnic.org.cn/uploadfiles/pdf/2006/7/19/103651.pdf

[18] [美]约瑟夫·奈:《美国霸权的困惑》(郑志国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45-65页。

[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49335

[20] 沈丁立:“朝鲜核试验和中朝关系及中国的选择”,载《青年参考》2006年9月5日,资料来源: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42967/4789770.html (2006年10月2日)。

[21] 2006年10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275579.htm (2006年10月15日)。

[22] 主张对日关系新思维的学者率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马立诚:“对日关系新思维——中日民间之忧”,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时殷弘:“中日接近与‘外交革命’”,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冯昭奎:“论对日关系新思维”等,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洪明:“重振河山待后生——中日关系的过去、现在与将来”,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1期。随后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开始进行反驳,代表性的包括:林治波:“对‘对日关系新思维’之九点质疑”,载《时代潮》2003年第14期;张睿壮:“从‘对日新思维’看中国的国民性和外交哲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2期。

[23] 2006年2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http://www.fmprc.gov.cn/ce/cgngy/chn/fyrth/t235695.htm (2006年8月29日)。

(作者简介: 蒋昌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副教授;沈逸,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讲师,上海,200433)

女性与领导力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律职业;两性气质;关怀道德;实际推论的方法

文献标识码:A

《圣经》上男人与女人的故事可能是女人作为男人附属物的故事的最初起源。尽管世界不同文明有不同的信仰和传统,但是,把女性置于从属于男性的地位在不同文明中几乎是共同的。在人类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改变这种从属关系,实现两性之间的平等,一直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尺度。遗憾的是,和理论上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相比,现实生活中两性的平等要困难的多。

法律领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理性的天地,因此对女性的排斥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尽管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初期,女性的创造力和判断力并没有刻意地被否定,在古老的传说和神话中,女性形象也曾经作为智慧和正义的象征,并凝固在许多司法殿堂的艺术符号中;但是,在古代社会,无论是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官,还是作为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无论是作为立法者,法学理论的研究者,还是作为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女性的名字和身影几乎都与法律无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说法律是男性的,是在陈述一个事实。从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到,法律是由主流社会即男性所主宰的,法律的创制者和操作者都是男性,法律的精神和思维都是男性化的,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实际上是以中立的外表掩盖着男性中心主义的事实。在社会分工中,司法基本上与女性无缘。法律职业和司法活动则完全由男性垄断。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女性在法律上不再被禁止参与司法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在现代初期,女性与法津及司法的距离一直是显而易见。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的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女性进入司法和法学界的进程已不可阻挡。

女性在进入法律界之初,无疑是通过使自己适应法律界特有的职业思维或者说适应男性的标准而在这一行业中安身立命的。然而,随着女性在法律职业者

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女性就开始影响这一职业乃至法律本身。女性的声音乃至一种理论体系已经形成。本文试图在描述女性进入法律职业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女性为何被法律职业拒绝,而女性的加入又为法律职业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和影响。

一、女性进入法律职业的历史考察

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社会被分为两个领域:公共领域中活跃的是男人,他们是政权的代表,是理性的实践者,是法律的代理人;私人领域是女人的空间,她们被动、消极、温顺。公共权力不及于私人领域,这意味着作为家长的男人对私人领域有着绝对的权威而公共权力绝对不会干预。同样,私人领域中的妇女也不得介入公共领域,这就是为什么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很久妇女才获得选举权的原因。在法律职业队伍中,女性究竟占有多大比例,古今中外,虽具体比例有所差异,但“极低”总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简要考察一下几个国家女性进入法律职业的进程。

在美国,很久以前女性就证明自己能够胜任律师工作——但美国社会和美国的法律职业用了300多年的时间才接受了这一事实[1]。1638年到达马里兰的玛格丽特•布伦特被认为是美国的第一位女律师。她在其职业生涯里曾经参与过124宗诉讼,最终被Maryland Council Attorney-in-Fact任命为Lord Baltimore。虽然有个不错的开端,但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里,法律职业否认女性具有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品质。美国建国以后,女性一直被排斥在法律职业之外。直到1869年,在著名的玛格丽特•布伦特法律职业生涯的200多年以后,爱荷华州才成为第一个允许一个女性——阿拉贝拉•曼斯菲尔德——进入律师业的州。然而同一年,在Bradwell 诉伊利诺斯州的案件中,伊州最高法院却否决了Myra Bradwell根据宪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条款提出的申请律师开业执照的申请。最高法院认为:“女性天然的和固有的羞怯和虚弱使得其从事某些市民生活职业明显不合适……。”“妇女的至高无上的天命和使命是完成作为妻子和母亲的高贵和仁慈的职责”[1]。尽管有这些男性至上主义的判决,Bradwell女士还是拥有成功的职业生涯。她成了芝加哥法律报的创始人和编辑,这份报纸后来因推动维护女性权利而著称。在1890年,伊利诺斯州主动授予了Bradwell女士律师执照。Bradwell曾在其主办的刊物中刊登过最高法院对女性从事法律职业这一问题的态度,在那之前最高法院拒绝女性执业并不是特别令人吃惊。最高法院在1874年否决了对Belva Ann Lockwood进入最高法院的申请时,发布了以下的命令:

现 代 法 学

孙菲菲: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通过从法院建立到目前的统一实践,通过对规则的公平解释,除了男性以外没有人可以被允许从事法律职业……这与英国传统做法是一致的,与至今各州的法律和实践也是一致的;法院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改变,直到法律认为需要改变。”[1]

尽管长久以来的观念都认为女人生活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照顾家庭,那些曾经把女性排斥在法律职业之外的形式上的障碍在20世纪初已经开始消退。妇女在1920年获得了选举权,各州都允许妇女从事法律职业了。美国律师协会也同时向女性敞开了大门。结果到20世纪20年代,女性在法律界享受到了比以往都意义重大的更宽的通路。第一个打破障碍在司法部门得到职务从而获得全国关注的女性律师是Florence Ellinwood Allen,她留下了很多开创性的事迹。凭借这种声望,罗斯福总统曾经慎重地考虑过让她进入联邦最高法院,杜鲁门总统也考虑过提升她进入最高法院,但是还是被一些法官劝阻了,他们担心女性的出现可能会干扰法院的统一性。人们会期待Allen的成功会为其他女性进入司法界打开大门。事实却不是这样。直到33年后才有第二位女性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杜鲁门总统在1949年任命了Burnita Matthews成为第一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在接下来的30年里只有4个女性被任命为地区法院法官,而且在联邦法院中女性寥寥无几。

尽管有更多的女性开始进入法律职业,但是这一进程的速度确是缓慢得令人痛苦。在美国,1960年女性可以得到2.5%的法学学位,在1987年则可以得到40%的学位。与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低于5%的比例相比,现在女性占据了法律职业中1/5的比例[2]。根据美国全国女律师协会的统计,在美国的200个大律所中,女性在收入、权力、地位方面都无法与他们的男性同事相比。尽管15年来,女性占据了法学院毕业生的一半比重,但只有16%的女性是股东合伙人,5%的女性是管理合伙人。男性股东合伙人的每年平均报酬是51万美元,而女性是42.9万美元。女性在进步,但是合伙人仍旧是男人的世界。男性非合伙人的收入也领先于女性,分别是23.9万美元和20.74万美元。律师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职业,其性别比例与性别结构尚且如此,在官方严格控制的法官职业和检察官职业队伍当中,女性所占的人数比例与职业位置就更可想而知。但这次统计也发现了新的苗头。最近刚入行的律师中,女性法学院毕业生成为股东合伙人的数量在增加。1996年之后毕业的女性占到了股东合伙人的24.4%,而1980年之前毕业的只占到了9.5%。这是一个有希望的预示,法律界的多元化正在继续。下面的数字就是这次调查的结果(注:参照网上数据:http://blog.sina.com.cn/myblog/article/article_reader.php?blog_id=561956c9010007m4):

 

再看其他国家。英国在1919年就颁布了《反就业歧视法》,强调了妇女成为律师的权利,但是,直到1923年,才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solicitor)。虽然以后逐年有所增加,但提高得非常缓慢,到1997年,成为barrister的女性也只有2 272人,占24%;到1998年,成为solicitor的女性也只有23 700人,不到33%[3]。在澳大利亚联邦的最初20年里法律上的限制已经被取消,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法学院的毕业生中只有不到1/5的女性。从1978年到1987年,女性毕业生的比例增加到了几乎占法学院的一半。与此类似,女性律师的人数也在扩大,但是并不明显。在1947年,在执业律师中只有2%是女性,到了1986年这个比例变成17%,在1991年这个比例是25%[2]。而在法官群体中,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的法官只有87%为女性。

一般而言,女性进入司法界是从基层司法开始的,据说,其进入的程度和速度是与一个国家司法官人数以及司法官的地位直接相关的。精英化或贵族化的司法,往往是排斥女性的;而一个国家的女性司法官的比例越大,往往说明这个国家司法官职业相对人数多、地位低、待遇中等、相对稳定。1973年,法国女性司法官已经达到18%,当时人们评价法国的法官已成为一种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尽管这种说明带有一定贬义,但是当代世界各国女性在司法官和整个法律界(包括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的比例,不可遏止地增长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增长并不是依靠政策人为地扶植形成的,而主要是女性以其自身的实力在平等甚至是在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达到的,其中也不乏女权主义思潮的推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增至两位,退休大法官奥康纳受到了极高的评价。

如今,我国已有4万多名女法官,占全部法官的22.3%;许多优秀的公诉人都是伶牙俐齿、思维敏捷的女性。据统计,到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有女法官及其他女工作人员67 000余人,其中具有审判职称的有47 000多人,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有1 069人,担任各级法院中层领导职务的有8 500余人。到2005年,我国已有43 384名女法官,在全部的19.4万名法官中,占到了22.3%的比例。(注:参照该网站数据:http://news.qq.com/a/20050308/000488.htm)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中妇女比例相当高,但是如果对她们工作的岗位作一个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的女性仍然处于职业金字塔的最低层。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性别结构表现为女性总体人数偏少,并且职称头衔越高,女性所占比例就越低,形成一个以男性为顶端、女性为底层的金字塔形的结构。这种现象称之为“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女性与法律职业的分离”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专业直接相关。一般来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总是远远低于男性,并且,其选择的专业往往集中于语言、文学、艺术等领域,而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职业一向被视为男人的世界,女性很少涉入。而且女性在这一职业中地位不高、收入偏少等因素(注: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的律师大概有9 000人,其中女律师大概有3 000人,约占30%,但是女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占的不到10%,个人收入能达到1 000万的女律师更是凤毛麟角。)也反过来制约了女性在这一职业中的成就动机和奋斗精神,从而最终影响了女性在法律领域中的参与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法律职业中是不应该有性别的差异的,在司法活动中也不应该特别强调女性的性别。因为法律是统一的,法律职业中的信念、忠诚、职业道德还有使用的技术等都是统一的,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以同等的标准进行衡量和评价,而不能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女性在司法活动中应该与男性依从同样的职业准入标准和相同的职业素养。但是从现实的层面来看,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告诉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被拒之于法律职业的门外,法律职业和司法活动基本由男性垄断。到今天,女性人数在司法界快速增长,比例提高,但是往往集中于基层的司法工作,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女性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情况都有所不同。而随着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比例不断扩大,女性必定会对这一行业产生影响,乃至影响法律本身。

二、法律职业的两性气质差异

直至20世纪50年代,无论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成文法体系或以法官为中心的英美判例法,女性的权利和利益都受到了忽略;无论是以概念逻辑构筑的法学研究还是以经济为生命的法律实践中,女性的身影都非常罕见。很多人将这种现象归结为男女的自然生理差异,一些著名的法学家甚至公开和明确地断言,由于女性自身的特点,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胜任以逻辑思维为特征的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从对差异,即“对妇女来说伦理上正常的标准不同于男人”这一点的考察中,弗洛伊德得出结论说,妇女“表现得不如男人那么具有正义感,对承受生活中重大紧急事件的准备差些,她们的判断更为通常地受到喜恶感的影响”[4]。只有成熟的男性才能与正义、公正、权威、理性这些词汇连接起来,而女人则与法律和司法无关,至少是不适。在心理学上,研究性与性别问题的学者通常有两种取向,一种称之为相似取向,即男性与女性在智力和社会行为上基本相似。确实存在的差异不是生物学的结果,而是由社会化引起的。这种取向,也称作β偏差(beta bias; Hare-Mustin & Marecek, 1990a)。另一种称之为差异取向:也称作α偏差(alpha bias),强调女性与男性的差异[5]。历史上,这些差异一直被认为是由个体内部生物学的主要特征导致的。这一概念称为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在西方和东方哲学中,差异的观点都有其渊源。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区别可以从生物学上获得证明,这是自然造好的结果,人类生命因此而得以生生不息,源远流长。除了生理构造不同外,有人认为男女两性在性格、智力及心理特征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男性气质中包含积极、主动、进攻、坚强、权力、客观、理性等特征,而女性气质中则含有被动、消极、退缩、柔弱、情感、直觉等特征。男性与理性和文明有关,女性与情绪和自然有关。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早期的心理学家经常把女性不同于男性等同于“不如”和“相异”(otherness)。男性设定标准,而女性被看作是偏离那个标准的。

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是一种科学,法学理论符合科学的理论标准。但由于“科学被假定为理性的、严密的、非个人的、非情感的和竞争性的,而女性被认为具有相反的特质,女性思维总是表现为形象性、主观性、情感性、直觉性,总之,其思维的特征总体倾向于非理性。成为科学家就意味着成为男性化的,因此,科学领域中的女性在同一时刻面临着相互排斥的矛盾选择:成为一个真正的女人就是非科学的,成为一个真正的科学家就是成为非女性的,她们不得不在这两个世界框架和双重角色身份中作出调停。” [7]法律是理性的、严密的、抽象的、客观的、中立的。一个法律人必须摆脱主观情感的干扰,保持理性的头脑和客观的立场,一个法律人必须以抽象的概念为思维的起点,运用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能力,作出独立的结论。而法律职业思维的上述特点与女性立足于经验与直觉、情感与主观的思维气质相互排斥,其结果是女性与法律职业不容。于是,科学的法律理论最终也将女性“科学”地挡在了法学研究的大门外面。

在法的推理和论证中,许多学者坚持认为,法律家通过其角色活动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形式,迄今为止仍然是逻辑演绎。法律推理是严谨的逻辑推理,认为只要运用人的抽象的推理能力,便能够建构出普遍有效的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所有的细节[8]。 法律实证主义者更是认为,“法官的作用就是对于法律进行逻辑操作,法官是一部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含义适用法律的机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司法擅断,保证法律适用的普遍性[9]。法律家的思维方法总是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但这并不等于说论证都要求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必要:对法律决定的结论要求合乎理性地推出,应当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使当事者和全社会看到这个结论是出自理性的,即具有了说服力。三段论是一种典型的抽象思维,它依赖于思维者严格而系统的逻辑训练。而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女性的视空能力比男性弱,由此导致其不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10]。 理性论对审判过程中运用三段论不适当的强化,其结果是将建立在经验与价值权衡的不确定性思维从严密的逻辑推理中予以了排除。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11]。 而女性思维是情感性、经验性、直觉性的,无论这种女性思维是生物决定的,还是后天塑造的,女性思维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与法律的理性运作思维格格不入,甚至冲突。法治与男性思维天然合一,而女性思维只能导致人治。在假想的女性思维与法律思维相冲突的判断下,维持职业水准就被证明为排除女性进入法律职业的最好理由[3]。这种认识建立在认识论与性别两分法对应的假设上,将男性气质与科学认识的理性相统一,而将女性气质与科学认识的理性相排斥,认为男性思维具有严谨性、抽象性和规范性,而女性思维的特点是感性的、具体的和浪漫的。女性思维特征使其对于语言、舞蹈及时装设计之类的职业情有独钟,而对于抽象的理性分析缺乏热情[12]。这种不对称的二元结构在西方哲学史上有悠久的历史。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男人就被视为具有理性能力而成为完整的人,女人则被视为缺乏理性能力而成为有缺陷的人。也就是说,理性及与之对等的男性气质是优等的,非理性及与之对等的女性气质是劣等的。在笛卡儿那里,对于“清晰明白的”知识的追求必须建立在理智与情感、心灵与物质的分离和对立基础上,必须在精神世界中抛却情感的、感官的、想象的、冲动的等被认为与女性相联系的特征,这样就导致与理性的意识形态相联系的“理性”(The Man of Reason)的极化发展[7]。这种理论假设以科学的名义伪装了其隐藏的性别歧视,将女性排除出法律领域之外。

三、法律职业中“女性”的价值与方法

随着女性在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中地位的提高,法律和司法的形象和理念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可以说女性及女性思维给法律和司法带来了新鲜空气和变革力量。性别与法律以及司法风格之间的关联并非偶然,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卡罗•吉利根(Carol Gilligan)[13]。吉利根本人并不是法律家,但在一本很有影响的书中,她区分了她认为明显是男性的“权利道德”和她认为明显是女性的“关怀道德”。

这里有一个关于男女道德差异的著名实验:汉斯两难命题[4]。该实验用一个假设的情节询问男孩和女孩,得到了不同的答案。假设的情节是这样的:汉斯的妻子如果得不到一种贵重的药就会死,但是汉斯买不起这种药,卖药的人不肯降价卖药。向孩子的提问是:汉斯该不该偷药[14]

杰克(男孩)的答案是从具体情境中抽象出两个原则:生命价值和财产价值。由于生命价值先于财产价值,他的回答是:汉斯应该偷药。

艾米(女孩)的回答不是从具体情境中做抽象思维,而是想知道更多的细节:汉斯爱他的妻子吗?他试着跟卖药人沟通过吗?他能去借钱吗?如果汉斯因为偷药进了监狱,他的妻子怎么办?

吉利根对这两种答案所做的评价是:这不是数学和逻辑的问题,而是关系问题。两种回答走的不是一条路。我们不应离开具体情境抽象地谈原则,而应当视具体情形而找到正义与关怀之间的平衡点。这一事例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不止是男女思维方式的不同,而且有男女两性道德观念的差异。女性主义强调,女性的道德观念就是关怀伦理。权利道德与形式主义的法律(规则)风格相对应,而关怀道德与更为语境化的、个人性的和裁量性法律(实质正义)风格相对应。因此,吉利根的看法包含了一种发展出成熟的女性主义法理学的可能。这种法理学并不限于妇女的法律争议,诸如可比的价值、强奸、色情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是要重新塑造一切法律,使之更少男性化(形式主义、严守规则),从总体上提出一种女性主义的法律观。女性主义法律观建立在男性和女性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基本差别之上。一般来说,这种观点将喜欢技术性差别的人描述为男性意向,而采用同情理解的人被描述为女性意向。由此形成强调逻辑推理,严格规则和自我中心的男性法律观,和强调总体理解,衡平正义和普遍关联的女性法律观。“男性法律世界观从案件的丰富特殊性中抽象出几个显著的事实并使它们在法律上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规则之法(law by rule)——也就是规则的作用。而女性主义法律世界观更情愿将判决基于案件的全部情况不为全体的规则所限制,不为决定必须服从的普遍的和‘中立的’原则所麻烦。”在此基础上,波斯纳提出 “法律对立表”[15]。从这一法律对立表进一步展开,则可以说“男性的法律观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女性的法律观就是自然法的法律观。”

有位女法官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该案案情约为[16]: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的话,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所有。但如果这样宣判,女方离婚后将无所居处,显然于情不合。于是,她在未能说服主审法官的情况下,行使院长的权力,判决将一间房屋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她也做好了当事人(男方)来法院“闹事”的思想准备。但这样判决后,当事人相安无事,没有到法院来过,很平静。由此她谈到,法院在判决时,如果不考虑社会道德及人情常理,而只顾法律的硬性规定,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可能产生很大的问题。既然道德问题是在冲突情况下产生的, 而在这种情况下“我选择任何一条路,某事或某人都将不被照顾到”,那么它们的解决“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不是的决定;而是一个更复杂的事情”。在一个通过一个复杂关系网络扩展的世界里,某人被伤害的事实影响到所涉及的每一个人,它把任何道德决定都复杂化了,不存在着明确或者简单解决的可能性。因此,道德与其说是与正直相对立的,或者与一致的理想相联系的,不如说是与“这样一种正直”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正直来自“通过对于你想象包括进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意义的一切因素的思考所做出的决定”,也包括对选择的责任。说到底,道德是一个关怀问题:

“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考虑一切,当你知道还有其他将会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时,基于一两种因素的不慎重或者仓促的决定就是不道德的。道德的决定方式是尽可能去思考,尽可能知道得更多。”[4]

吉利根所完成的工作是以女性的体验为基础建立起一种关怀伦理学,让人们听到女性对自我和关系的描述,但是,这并不是想打破代表父权制的公正伦理,而是寻求用关怀伦理来修正和补充它。女性法律人在“实践法律”时,她们所做的也是其他法律职业者所做的,她们审查一个法律事件或争议的事实,找出这些事实的基本特点,确定应以哪些原则为指导来解决争议,并将这些原则应用于分析事实。这个过程的发展不是直线的、连续的或有严谨逻辑的,而是重实效的、相互关联的。事实确定哪些法规合适,法规则确定哪些是相关的事实。在实践法律中,女性法律人与其他法律人一样,运用一整套法律论证的方法——演绎法、归纳法、类推法以及运用假设、政策和其他一般原则。然而,除运用这些常规方法之外,女性法律人还运用其他方法。有些女性主义者提出来一套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包括一套特别的诉讼方法,特别强调以当事人经验和女性视角为核心,但是经常被现在的司法实践和学说所排斥或压制。一些女性主义法学者认为女性的推理与男性不同。妇女对环境和事物之间的联系更具敏感性。她们抵制普遍性原则及一般化论断,特别抵制那些不适合她们自己经验的原则及论断。她们认为不能为了抽象的公正而忽略“日常生活的细节”。她们坚持个人式的事实发现方法比单纯的规则运用要优越,并且根据具体来龙去脉的推论方法更尊重情况的不同点,更尊重无权力者的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女性的个人经验和推理模式就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方法是著名的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巴特利特所提出的“实际推论方法”。实际推论对问题的处理,不是将其作为二分法的冲突,而是作为多视角、矛盾和不相一致的困境加以处理。比较理想的做法是,这些困境不一定要求选择某一个原则,而不选另一个原则,而是要求注意具体情况以对困境的各个方面进行“设想综合和协调”。实际推论方法不把具体细节看作恼人的矛盾或不相干的麻烦,会妨碍顺利地、有逻辑性地应用固定的规则;也不把具体事实看作法律分析的对象,看作应用现有法律的死材料。相反,实际推论方法认为新事实可提供机会,以增进对问题的理解并进行“综合”。任何情况都是独特的,没有可预见的细节,也不可事先对之作一般化的解释。新情况本身有其诱发力,可使作决定者产生“实际”感知,并使其得知法律所期望的目的。

法律中的实际推论并不能拒绝使用规则。对于从具体到一般的各种规则,实际论证倾向于使用不太具体的规则或“标准”,因为这样的标准给予个体化的分析以更大余地。但法律中的实际推论有必要根据规则进行。规则累积了过去的智慧,必须按新事实提供的偶然及具体细节加以使用。规则是通过法律达到适当目的和结果的路标。规则限制武断的倾向,并在“偏见和情感可能影响判断的情况下维持一种延续性和稳定性。规则是必要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总是好的判官”。[17]理想的情况是,规则对新情况所产生的新洞察力和视角给予充分考虑。如上所述,实际推论者认为一个新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对规则有新的解释和应用,这种新的解释和应用不仅不是、也不可能是、且不应是事先确定的。

四、女性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是女性会被其所从事的法律职业改变,还是法律职业会被不断增多的女性从业者改变?”[2]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有不同的回应。首先,很多人认为女性的进入会带来变化,因为她们采用关爱的方法,与竞争性的、对抗性的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性相比,会更重视移情作用(体谅别人的处境)和调解。法律可以将女性的经验和方法融入实践;相反,另外有一些人认为,法律充分体现了男性的价值,比如客观性,理性,注重个体的权利,以及对抗性的策略,在导致性别不平等方面是如此工具主义的,以至于女性没有机会作出任何改变。

对于有些女性主义法学家而言,更多的女性参与司法实践,或者更多所谓的女性价值的实现并不能改变司法实践和法学知识。他们认为法律一直在“维持男性的统治”,“是一种再现和传播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有力管道”,“是一种特定的合理性的标准和有力来源,也赋予权力和保障权力。”[2]

也有人坚持认为女性会对司法实践有某些创造性的特殊贡献。法律的“正当化过程”是依照一定的法律准则和程序进行充分的讨论辩驳后做出决定的过程。 因此,法院的判决与其说是司法推论的结果,毋宁说是复数参加者合意的结果。拒绝女性进入法律职业,无异于否认女性作为合意的主体,而将女性处置为

法律适用的对象,并将男性的价值强加给女性。从法院的道具到对抗制的程序,一直弥漫着强制与暴力的信息。然而女性具有天然的去暴力的特性。因为,“女人为做母亲而接受的训练和做母亲的经历决定她们寻求非武力的解决冲突的手段。她相信维持儿童生命的工作和哺育儿童的工作给予妇女拒绝战争的独特动机以及维护和平、以非暴力形式抵抗压迫的独特实践。” [18] 因而,妇女更适合剔除司法程序中的残存的暴力因素,将解决纠纷的司法程序改造为对话的,而不是对抗的,是理解的,而非压制的诉讼程序。“男性倾向于逆境氛围,女性则倾向于在合作氛围中茁壮成长。” [19] 因此,“女性的声音在法律职业中的不断加强,可能将对抗制变为一种更为合作、少有争斗、讼争双方的交流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问题是在相互之间具有共识的情况下解决的,结论不是外人命令的,更不是胜利者强加给失败者的。”[20]因此,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展开,契合了女性的特点或者说是得益于女性的加盟。

女性关怀伦理在法律推理中通过实际推理法来展开。女性主义实际推理法认为,法律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对具体问题的实际的考察和反应,而不是在相互对立和矛盾的观点中进行静止选择的推理方式[21]。由于人和事物的关系往往是复杂的和模糊不清的,而且人们还会根据不同观点对它们进行评价,所以在多数情形中,人的理性根本不可能在解决人类社会生活所呈现出的疑难情形方面发现一个而且是惟一的一个终极正确的答案[8][22]。这种理性思维的不足往往依赖于感性思维的弥补。Menkel-Meadow以吉利根的在道德发展中的不同声音的论点开始,推断在法律程序中女性的不同的声音。她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这样的男性主导的或者男性创造的价值,诸如胜利、可预测性、客观性、演绎推理、普适性、抽象权利和原则,都没有考虑所谓的“女性”价值,也就是调解、关怀、切实考虑争议双方的利益,以及对于关系的维系。这样的进路带来一个潜在的主题就是会更加公正,更加敏感,更加适当,事实上会超越了对抗式的法庭程序。正如女性主义学者尼古拉•拉瑟所批判的,传统法律推理方法强调法律的效率与公正,否定道德选择与关怀伦理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女性们所持有的关怀伦理正是男性抽象的公正伦理的补充,有助于防止规则的僵化所导致的实质上的不公平。法律推理也涉及到利益衡量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男人的判断始终无法代替女性角色的情感体验。“对一个男人是合理的事情,对于妇女可能完全不同。”[20]妇女独特的道德语言强调对他人、责任、爱护和义务的关切,以与抽象的男性道德相区分。女性思维以其特有的敏锐性与经验性在法律推理的时空中自由驰骋,弥补理性思维的不足,发挥着男性思维不可替代的作用。女性的生活经验是不同于法律的建构者的,她们注重承认和接受不同的观点,否定推动创造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世界,因为这种理论漠视广泛的经验。理论家们认为女性比起程序公正更注重实质正义。与男性相比,女性在理解和与当事人交流的时候更加注重考虑人际关系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仅仅注意特定的法律问题。女性主义的方法承认人类经验的多样性,承认把相互冲突和竞争的要求考虑在内这种方式的价值性。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力图综合感情和智力因素,力图给予人类经验更多的价值。因此,实际推理方法对于揭示各种暗含的偏见给妇女带来的不利,具有男性思维不可替代的意义。 因此,女性思维与法律思维并不冲突而是契合的。

结语

从完全被排除于法律职业之外,到现在已经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和一定的地位,女性逐渐从与法律职业的完全“分离”走向了与法律职业的不断“亲和”[10]。而在女性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女性主义法学对于女性的性别气质、关怀道德以及其独特的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断取得进展。有学者说,西方哲学等同于哲学的男性化,而中国哲学则是女性的伦理学[23]。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由于法律与道德及宗教所具有的性质与作用上的某些共性决定了法律思维与道德(宗教)思维也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法律与礼相比具有机械性,缺乏情感方面的内容,需要调和。(注:儒家认为中国古代的礼(其原始含义为仪式和典礼)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诗意和美感,为人们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表达其情感开辟了渠道。参见:D•布迪,C•莫里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5)中国古代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断案的普遍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法官对法律与事实不作区分,而是把法律与事实揉合在一起,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传统法官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注: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4):10“形式”、“形式化”、“形式主义”等词在韦伯关于法的理论中是关键词。参见韦伯文明的脚步黄宪起,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17)

传统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中国古代法注重以“和”为贵,子曰:“礼之用,和为贵”。这句话强调了要实现礼,和是最重要的,只有和谐才是实现礼的手段。一旦有冲突被提交官断,法官便充当起调解人和道德判断者的角色。他首先要把所有的技术问题翻译为善恶问题,进而作出道德上的分析和评判。在全面考察和考虑了各种具体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不偏不倚、合情合理的判断[24]。因此,非常自然地,一方面,每一个案件都变成一个特例,其中,所有的细节,不拘性质与内容,都成为考虑的对象。另一方面,和解则成了维系社会平和的最受推崇的手段[25]。古代的法官具有实质正义的价值倾向,因而有学者认为在追求法律确定性的罗马法中有某种“男性因素”(masculine element),而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所有案件的东方法律里面则有某种“女性因素”(feminine element)。尽管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众多因素被认为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但笔者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关注女性法律职业者,关注法律实践中的女性价值,并非要以女性的价值取代男性从而统治法律。正如吉利根在构建关怀伦理学的时候所强调的,我们寻求的是“有益的补充”,而非“替代”。尤其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有其特殊性,独特的法律传统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仍然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必须对其加以正视和积极的利用。成熟的法律制度主张一种规则与裁量、法律与衡平、规则与标准、实在法律与道德原则(相应于自然法)、逻辑与实践理性、职业法官与业余法官、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混和。结合两性特征的法律和法学应该是更加完美的,它既有高屋建瓴的抽象哲学思维,又有务实地实证考察分析;既遵守规则的确定性和程序公正,又注重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和实质正义;既有宏观地理想主义追求,又有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既追求法律的统一确定,又能以开放的态度承认社会规范的多元化;既能恪守法律职业的信念、规范与操守,又能充分尊重理解大众的需求与情感,所以真正的法律发展的最终方向应该是从过去传统的主流社会男性中心向更加中性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把女性的优势和美德吸收进来,使法律更具人性化。

参考文献:

[1]Phyllis A. KravitchWomen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The Past 100 Years[J]. Mississippi Law Journal ,Fall, 1999.

[2]Sharyn Roach AnleuWomen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 theory and research[A]Women and the law [C]proceedings of a conference held 24-26 September 1991.

[3]Hilaire Barnett BAIntroduction to Feminist Jurisprudence[M]University of London,1988:49.

[4]卡罗尔•吉利根不同的声音[M]肖巍,译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3;23-28;158

[5]Claire A. EtaughJudith S. Bridges女性心理学[M]苏彦捷,等,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

[6]李银河女性主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23

[7]吴小英科学、文化与性别——女性主义的诠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7;110

[8]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54

[9]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84

[10]周安平法律职业中的性别问题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1

[11]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EB/OL]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homepage/Article_save.asp?ArticleID=91

[12]徐延辉女性经济学家严重短缺:现状、原因及后果[J]国外社会科学,2002,(3):59

[13]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07-508

[14]李银河两性关系[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6-267

[15]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0-161

[16]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1):1

[17]凯瑟琳•巴特利特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肖巍,译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择//北京:三联书店,1982,228

[18]艾莉森•贾格性别差异与男女平等[G]//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择北京:三联书店,1998,204

[19]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M]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13

[20]博西格诺法律之门[M]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487-488;671

[21]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107-1110

[22]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61

[23]何锡蓉女性伦理学的中国视角[A]徐安琪社会文化变迁中的性别研究[C]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39-48

[24]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G]// 王亚新,译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代的民间契约与民事审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1-265

[25]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28

Women in Legal Profession

SUN Fei-fei

(Law Schoo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8, China)

本文责任编辑:张永和

女性与领导力范文第3篇

2、恩格斯婚姻家庭思想研究综述

3、浅析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之于我国妇女解放的指导意义

4、林真理子《禁果》的女性社会性别解读

5、拜堂的“婚姻”不算数

6、高校女性辅导员性别角色冲突研究

7、论当代女性文学批评的空间概念

8、英美文学中女性主体性意识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

9、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对婚姻冲突的影响

10、表演\"传统\"和展现“开放\" 北京跨国恋情中的女性经验

11、浅析《唐顿庄园》中西波尔的女性形象

12、社会和谐必然促进性别公正与和谐

13、试论魏晋时期的女性地位及夫妻关系

14、母爱轮回:重构人类精神与自然生态关怀伦理

15、丁玲小说女性话语的现代建构

16、新世纪以来中国异类女性故事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17、传统女性意识与现代女性意识的冲突

18、浅析中越边境跨国婚姻

19、《觉醒》中艾德娜觉而未醒原因分析

20、乡村女性的媒介使用与自我赋权

21、从《爱玛》解析简?奥斯汀的婚姻家庭观

22、复仇叙事下的女性英雄主义

23、六六婚姻家庭小说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2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25、贫困农村女性家庭决策权影响的文献综述

26、“国母教育”下的叛徒

27、论女性主义婚姻观的发展历程

28、农村婚姻迁移女性的社会融合及影响因素研究

29、鸟瞰式的审视 全方位的评说

30、从伦理的视角看婚姻家庭法

31、试论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

32、社会文化嬗变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探析

33、社会排斥视角下跨国婚姻家庭儿童基础教育缺失问题研究

34、从《简·爱》中的女性主义家庭观说开去

35、一家牵两岸 两岸一家亲

36、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37、中国女性身份认同的历史与现实

38、郴州市农村青壮年婚姻状况调研报告

39、关于提升农村女性婚姻移民社会适应状况的对策

40、女性与革命:被遮蔽的视角与话语

41、《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42、高校女性科研生涯关键期变化的探讨及对策

43、丁玲小说的文化冲突与反思

44、恩格斯的女性解放及其时代意义

45、营造幸福婚姻的文化路径

46、三孩政策对女性权利的影响研究

47、浅议高校《女性与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建设

48、个人经济条件对婚姻状态的影响

49、刍议婚姻家庭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

女性与领导力范文第4篇

口红, 不仅仅是一个用来装饰人类的商品, 更是一种刺激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工具。口红带给女性的自信和尊严满足了女性心理生理多重的需要。现今,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与收入的提高, 女性心理的自我自主意识也逐渐增强。同时, 她们的审美和对美丽的追求也在提升。女性越来越得到时代的关注。于是也吸引着广大市场与设计师就把目光聚焦到这片具有无限潜力的群体。相较于其他群体, 女性会比较注意自己的形象, 为了提升自己的整体气质形象, 会选择不同的口红来点缀自己。目前多数知名化妆品品牌都有自己独立的口红颜色系统, 每一系列的口红配方都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看似相同的红色, 也是有不同型号的配方。当你走进化妆品商店, 面对每个柜台前成排成排的口红, 就会第一时间被系统的系列色号所吸引。因此, 口红的色彩设计是口红设计总体的重要部分。不同颜色的口红都传递着不同的个性信息。它以其独特的视觉色彩语言向消费者传递着不同的性格符号。在口红色彩设计的发展史中, 正是因为不断的改良, 让口红不仅具有了各自鲜明的特点, 还提高了储存、运输等的附加值。目前的口红市场基本是以女性为主, 因此在设计时充分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 对于接下来的口红色彩设计与营销有着重要意义。

二、口红发展的现状

纵观当下社会, 愿意在小物件上花钱的人群逐渐增多, 在经济学上称作”口红效应”。它指的是每当个人的经济条件不允许买大件贵重商品比如房子、车子时, 口红这类小而廉价的商品的销量反而会升高的有趣现象。无论何时, 人们对消费的欲望是不会减弱的, 因此购买一些小商品给自己的生活增添色彩, 有一定的安慰作用, 尤其是当色彩丰富的口红接触嘴唇的使脸部气色提升那一刻, 能使整个人充满自信与活力。

色彩对人类心理的影响:

不同的色彩会给人不同的心理感受, 例如, 白色系:纯净、素雅, 比较适合性情急躁的人群, 起到舒缓的作用;黄色系:给人安定、温暖、轻快, 温馨的感觉;红色系:令人意气风发, 充满生机的颜色, 给人振奋精神之感;粉红色系:安静, 浪漫, 能一直愤怒使脑部清醒;绿色系:给人健康、自然的感觉, 有助于舒缓紧绷的神经, 稳定心率;蓝色系:恬静、清凉, 有修养身心净化心灵的作用;咖啡色系:坚定、含蓄, 能让人心理趋于平衡。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心理状态选择不同的颜色来展现个性调节情绪。

三、女性消费心理与审美认知

1、女性消费者的心理

1) 追求美丽。爱美之心这在女性消费者身上表现的比较充分。在购买化妆品的过程中, 对能够美化自身、装饰性强、款式新颖的产品会比较钟爱。对美的东西或者是能把她们变美的东西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产生兴奋, 刺激她们的购买情绪, 产生某种占有的欲望, 这为购买行为奠定基础。2) 想象力丰富。女性消费者在购买口红时会进行商品进行自我比拟。想经常通过会受朋友的推荐与评价、广告上的使用效果来比照等方法, 来想象自己使用后的效果。特别是对于自己本身就满意的商品, 购买欲望就更加强烈, 甚至在脑中会夸大其使用效果。3) 好胜心理。能够生活的比别人更好更舒适是人人都追求的。所以, 除了要满足自己更美、更时髦之外, 还要追求高档次、高质量、高价格。来显示其自己的生活条件优渥、地位高人一等。

2、女性对于唇部化妆的审美认知

唇装通常称之为面部妆容的点睛之笔。因此, 要使整体面部妆容协调对口红色彩的合理选择可以说非常重要的。唇妆的色调, 须根据肤色及着装来选择。穿着浅色的服装时应涂淡色调的口红比如粉红或玫瑰红等等;若服装较为深色时, 或者是肤色较为暗沉是则涂朱红色等深色的口红唇膏为佳, 能拉开对比度。一般而言, 大红, 砖红或者咖啡色并不太适合年轻女性, 这些颜色会给人一种成熟的或者浮夸的印象。还可以根据天色及季节的变化做口红颜色的改变。妙龄女子的日妆口红最好能选择比较日常的轻松活泼的颜色, 能体现出年轻人的青春气息。年龄、职业、场合诸方面对于口红的选择也有着一定的影响。选择古铜色的口红用于日常妆就不是很合适。因为东方人肤色偏黄, 使用古铜色色难免会使肤色更为暗沉。中老年女士嘴唇容易干燥, 颜色不够红润。选择不太明艳的偏暖色系的口红为好。口唇轮廓线则应使用比口红略深一点的同色为宜。女性在化妆前, 先考虑好自己的肤色基调再选择合适的口红作为调节。皮肤白皙的人群大多选择玫瑰红、粉红等浅色系的颜色;皮肤偏黄或者较为暗沉的人适合选择橙红等暖橘色系的口红。口红颜色淡则会显得嘴较大, 下唇厚的人可选用颜色稍深些的口红, 若想要造成噘嘴状, 可以在上唇部位用较深色的口红。对于女性而言, 在化妆时涂上口红和没涂口红的效果变化是很明显的。

四、对当下口红色彩设计的思考与营销

1、影响口红色彩设计的因素

1) 年龄因素

伴随着年龄的增加, 女性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状态会发生变化, 她们对颜色所产生感知也产生或大或小的变化。加上阅历的增长, 大脑的兴奋点就会被其他刺激所占有, 对色彩的感觉就相应的不会放在最先关注的位置, 有别于儿童, 孩童时期关注的颜色对大脑的刺激占大比例的, 这就是为什么在设计儿童玩具或用品使需要鲜艳的颜色, 才能吸引孩童。因此, 口红颜色设计要充分的考虑女性的年龄阶段, 根据不同的年龄层的消费心理进行客观的设计。

2) 品牌创新因素

摩登时尚有个性的现代女性都有的共同的追求和精神世界。现代的女性, 非常注重美容。认为美丽的容颜也是自身珍贵财富的一部分, 拥有美丽的容颜更有助于提升个人价值与社会地位。口红就是个能够让女人更漂亮, 更自信的神奇工具, 这就产生巨大的消费市场。许多大品牌的不断有新系列口红开发出来对于普通口红设计市场可以起到新产品的促进研发作用, 既然要都买质量和价格都差不多相同的口红产品时, 情感细腻想象力丰富的女性自然是更想买颜色更独特的那一款, 来大大的满足她们丰富的想象世界。所谓口红设计, 就是影响消费者使用口红所产生的一种创新过程。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是不同的, 不同个性、不同的信仰的女性喜欢的色彩也是不同的, 因此, 就要充分的融入更多的客观因素进行考虑, 创新出更受众的口红产品。

3) 功能需求

女性消费者在购买口红时, 对口红自身的功能和效果也是很看重的。消费者的选用不同的口红是想用不同的色彩功能来解决的脸部问题。

2、口红的营销策略

1) 利用色彩带给女性美的心理体验, 满足女性爱美的愿望

女性消费者的爱美之心是尤为突出的。对青年女性的口红, 色调应充分体现出年轻人的活力与健康。如圣罗兰品牌出Rouge Volupt, Rouge Volupt Shine, Volupt Sheer Candy, ROUGE Volupt Perle, 这四个系列口红鲜艳自然, 充满生命活力, 易受年轻女性们的喜爱。

2) 要根据消费阶层的定位考虑进行色彩设计

定位群体不同, 口红的售价差别就会很大。中高档口红的消费者人群主要为经济条件良好且文化素质良好的女性, 正是因为她们好胜心与虚荣心比一般人要强一些, 她们需要通过色彩显示其商品的高贵, 来满足她们的心理需求。

3) 通过口红的包装设计, 来衬托产品的个性与价值

不同的包装也能给人不同的心理感觉, 既可以设计的可爱、清新, 也可以设计的时尚、知性。同时配合口红口红膏体的色彩设计, 给女性消费者带来总体的美的感觉, 从而带给她们有关美丽的丰富联想。当然, 除了口红包装之外, 最重要的还是口红本身的品质。因此, 口红的生产商们一定要”秀色可餐”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口红市场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

五、结束语

对于口红的色彩设计而言, 色彩创新是口红设计的重要一方面。任何艺术产品追求的都是一个”新”字, 特别是在时代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的今天, 拥有独特个性的口红是广大消费者所乐于接受的事情。许多品牌的设计师对口红色彩设计都致力于新口红色彩的研究, 具有勇于创新的精神和卓识的眼光。不同的消费人群对颜色的要求和喜好也是不一样的, 使用不同的颜色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 有个性的口红色彩自然会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不但要做到颜色美, 而且还要有自身的功效。女性朋友都希望拥有美丽的脸庞, 于是买几支口红来追求美丽和自信的感觉。因此, 口红永远会是化妆品中的主角。

摘要:女性是口红消费市场的主要生力军, 她们有着突出的求美心理、细腻的感情世界、较强的自我意识与天生好攀比炫耀的心理特点。女性的心理活动通常是复杂而多变的, 因此可以根据她们的消费心理特点, 并对现有的口红种类及市场进行分析, 在口红的色彩设计中充分利用色彩联想的规律, 迎合女性对美的追求、好胜心与虚荣心, 从而促使口红消量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女性,色彩,设计,营销

参考文献

[1] 《消费者心理学》, 罗子明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

[2] 《消费心理学》, 耿黎辉主编,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年.

女性与领导力范文第5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47例, 年龄35~72岁, 平均57.5岁。病程0.5~15年, 平均2.3年。全部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排尿困难及尿路刺激症状, 表现为排尿不尽、排尿犹豫、尿流缓慢、尿线细无力、终未尿滴沥不尽、尿频、尿急等, 其均有进行性排尿困难及急慢性尿潴留病史, 其中29例伴有排尿不尽感及下腹部不适, 23例明显感觉排尿不畅, 12例有充盈性尿失禁, B超测膀胱剩余尿量为4 9~380mL, 平均110mL。其中15例曾接受α受体阻滞剂治疗, 初期有一定疗效, 后逐渐变差, 6例经多次扩张尿道。

1.2 检查方法

膀胱镜检查可见不同程度的膀胱小梁和小室, 其中33例膀胱颈部后唇抬高、变硬, 29例膀胱颈成环形狭窄。同时行膀胱压力容积测定并描记成膀胱压力容积曲线 (CMC) , 压力在30~80cm水柱40例, 低于30cm水柱7例。排尿时间30~124s, 平均47.6s, 静脉肾盂造影及B超检查发现双肾积水、肾皮质变薄5例, 肾盂轻度扩张10例。

1.3 治疗方法

38例行经尿道膀胱颈电切术 (TURBn) , 采用环状电极切除5~7点处的抬高的膀胱颈后唇增生组织, 切除深约0.8~1.2cm, 深度达肌层, 使后尿道与膀胱三角区接近同一平面, 切除长度约1~1.2cm, 宽约1~2cm, 切断3点和9点的硬化狭窄环, 深约1.5cm, 可见脂肪组织为止。电切中应尽可能使膀胱处于半充盈状态, 以保持膀胱与尿道的解剖关系, 防止切除膀胱颈口组织过多而使尿道缩短。留置尿管3~7d后拔除。对症状轻、膀胱剩余尿量少于60mL、膀胱收缩压低于30cm水柱及、或膀胱镜检查膀胱颈后唇抬高较轻的9例采取非手术治疗, 行尿道扩张术, 并配合应用钙离子阻滞剂、α-受体阻滞剂及抗生素。

2 结果

本组病例随访10~80个月, 平均28个月。38例经TURBn治疗后无明显剩余尿量, 术后住院时间4~8d, 平均5.2d。30例术后临床症状消失, 6例出院4周后症状消失, 2例排尿不尽感消失但仍有膀胱刺激症状及下腹部不适, 经膀胱灌注药物和排尿功能训练后消失;9例非手术治疗患者坚持定期尿道扩张及配合药物治疗, 症状缓解, 效果满意。病理检查结果:切除组织为纤维增生组织和平滑肌组织, 其中29例伴有慢性炎症。

3 讨论

女性膀胱颈梗阻的病因、发病机制十分复杂, 尚缺乏统一认识。主要病因有膀胱颈纤维组织增生、膀胱颈部肌肉肥厚、慢性炎症所致的硬化以及老年女性激素平衡失调所导致的尿道周围腺体增生等[2]。中老年妇女可因激素平衡失调而导致尿道周围腺体增生, 产生与男性前列腺增生相同的症状与后果[3], 主要症状为排尿犹豫、尿流缓慢, 同时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 而神经系统无异常发现。多数以手术标本病理检查结果为主要诊断依据。

中年以上女性患者出现进行性排尿困难, 是女性膀胱颈梗阻早期诊断的关键。尿流动力学检查是目前客观评价排尿状况最有用的指标, 是诊断膀胱颈梗阻最为准确的方法。但由于我院没有这个设备我们只能采用简易的膀胱压力容积测定结合B超检查测膀胱剩余尿量的方法来筛选手术, 根据CMC衡量膀胱功能, 对于膀胱不稳定及膀胱收缩压低的患者手术效果较差, 手术应慎重, 本组9例此类患者即采取保守治疗。

膀胱剩余尿量的测定可确定膀胱颈有无梗阻。一般认为膀胱颈梗阻程度与剩余尿量成正比, 剩余尿量和逼尿肌无力亦关系密切。梗阻早期, 逼尿肌代偿性增生和兴奋性增加, 膀胱内排尿压力高于正常, 表现为膀胱功能正常或不稳定性膀胱;梗阻严重时, 逼尿肌代偿失调, 逼尿肌肥厚变性、纤维化加重, 剩余尿量增加, 表现为低顺应性膀胱;最终因膀胱内压长期增高、逼尿肌萎缩变薄、收缩功能下降而表现出高顺应性和逼尿肌无力[4]。

此外, 膀胱尿道镜检查是确诊器质性梗阻的可靠方法。膀胱镜检查可见不同程度的膀胱小梁和小室, 膀胱颈部后唇抬高、变硬, 膀胱颈成环形狭窄等。

对于女性膀胱颈梗阻在无内腔镜时, 多采用开放手术, 膀胱颈后唇切除或Y-V整形, 损伤大, 并发症多, 部分效果不够满意, 随着腔内手术的普及, 目前认为经尿道膀胱颈电切术痛苦小、恢复快、易接受、效果满意。是最佳手术方法, 是目前的首选治疗方法[2,5]。我们认为对于经药物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及中期病例, 膀胱收缩压压力在30cm水柱以上, 应尽早手术治疗。

根据本组47例女性膀胱梗阻诊疗结果, 我们认为TURBn具有损伤小、恢复快、并发症少和安全可靠的优点, 效果满意, 手术痛苦小, 住院时间短, 是首选治疗方法, 值得推广。

摘要:目的 回顾性分析女性膀胱颈梗阻的诊断和治疗经验。方法 对47例女性膀胱颈梗阻行B超检查测膀胱剩余尿量、膀胱镜检查, 行膀胱压力容积测定并描记成膀胱压力容积曲线 (CMC) , 对其中38例行经尿道膀胱颈电切术 (TURBn) , 9例行非手术治疗。结果 38例行TURBn治疗者术后无明显剩余尿, 术后住院时间4~8d, 平均5.2d, 38例临床症状缓解或消失;9例非手术治疗者经定期尿道扩张及药物治疗, 临床症状缓解, 效果满意。结论 女性膀胱颈梗阻的B超检查测膀胱剩余尿量和膀胱压力容积测定并描记成膀胱压力容积曲线 (CMC) 是客观评价排尿状况的有效指标;膀胱尿道镜检查是确诊器质性梗阻的可靠方法, TURBn是治疗女性膀胱颈梗阻的首选方法, 具有损伤小、恢复快、并发症少、安全有效、手术痛苦小和住院时间短等优点, 是首选治疗方法, 值得推广。

关键词:膀胱颈梗阻,女性,经尿道膀胱颈电切术

参考文献

[1] 周云晓.女性膀胱出口梗阻的发病机理研究进展[J].国外医学泌尿系统分册, 2004, 24 (3) :318~320.

[2] 骆毅, 于兰馥, 骆曼林.女性泌尿外科[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7:96~97.

[3] 周毅, 邵红祥.经尿道电切膀胱颈后唇治疗女性膀胱梗阻[J].临床泌尿外科杂志, 2005, 20 (8) :503.

[4] 吴刚, 刘庭君, 杨宁, 等.女性膀胱颈梗阻的诊断与治疗[J].临床泌尿外科杂志, 2000, 15 (4) :169.

女性与领导力范文第6篇

1、爱神维纳斯的来历

在希腊神话中维纳斯被称为阿佛洛狄忒, 她是主司爱与美的女神, 罗马人把她视为“爱神”, 掌握着人们的爱欲情欢, 罗马人也认为伟大的罗马城是因维纳斯这位伟大的爱神而繁衍生息的, 由此, 维纳斯也是罗马的“民族之母”。传说中, 维纳斯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爱情、性欲以及美的“掌管者”, 她最开始是丰收女神之一。在希腊神话中, 她又是阿佛洛狄忒, 名为出水之意;她的出生是由克洛诺斯把自己的父亲乌拉诺斯的性器官投入海中而在海中的泡沫中浮现。[1]这种虽隐晦但不能掩盖事实的说法也在印证着维纳斯是由男性生殖器官变幻而来, 如此独一无二的诞生方式也揭示了维纳斯自身围绕的“开放”色彩。

2、刘兰芝的无奈也是中国女子的无奈

中国的儒家文化博大精深, 它养育了中国人民的品德习惯, 生活观念。中国女性, 这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在历史的进程中都被看作是男子的附属品、生儿育女的工具以及端茶送水的小丫鬟;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印在她们自己的脑海里, 平常绣花、做女红、了解三从四德就是最大的恩德, 读书进学堂是天方夜谭。无所知识, 也就无所反抗的资本, 在人生都被操控的前提下, 情对于这个群体, 也是“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2]:“十三能织素, 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 十六诵诗书。”[3]的兰芝作为一个独立的人, 可以算是完美, 但是她却“十七为君妇”, 留空房、服侍公婆成为她的日常, 在这种情况下还被赶出婆家, 被迫与爱人分离, 不仅如此, 回家之后兄长更是立马着手她的第二婚, 而她与丈夫如磐石如芦苇般的感情, 又有谁瞧见。正是家人的逼迫, 才会有投水而死的无奈妇人刘兰芝。

二、维纳斯开放的爱欲与中国女子保守的爱欲

在希腊神话中, 阿佛洛狄忒与火神赫淮斯托斯结合的原因说法不一, 但无可否认的是她与火神是夫妻关系。然而在这段婚姻之中, 她忘却了为人妻的本分, 依然猎爱无数, 不仅表现在与战神阿瑞斯私通, 有了五个“爱的结晶”, 还与凡人阿多尼斯有着模棱两可的暧昧关系, 这种关系与中国女性传统爱情相比对, 就显得格外的突兀。中国女子婚后的最大体现就是“忠贞”, 古代有“三从四德”之说, 如“那堪媳妇润莲, 三从四德为先。”[4]如若夫死, 那么女子的命运则掌握在了婆家手里, 是再嫁或孤独终老, 都是由婆家人决定, 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就由此可见, 丝毫都没有自主权, 在这种环境的压制下, 心灵早已缺失了原始的感情和冲动, 如同木偶般地被人“操纵”着, 她们心中早已缺失爱的火苗。而维纳斯则与之相反, 首先在地位上, 她是主管爱的神, 从这一方面就没人来约束她的“寻欢作乐”, 所以就造就了她在婚后还与战神、凡人暧昧的“往来”。另外, 她自身的出生就自带了一份欲望的色彩, 当然这在她与火神赫淮斯托斯婚后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她在婚后不但没有遵守“为人妇”的本分, 《维纳斯与战神马尔斯》中战神身着战袍, 那么英姿飒爽、蓬勃气派, 而裸体的维纳斯则是温柔如水、爱意满溢, 看起来是那么的相配, 不仅是在外貌, 肉体上也是那么的相映成辉, 正是在这种相配下, 他们拥有着五个“爱的结晶”。当然, 这也宣扬了维纳斯对待爱情是追求欢乐与享受, 爱情的甘美与愉悦是她所永远不能满足的, 也正是这种随处可见的“开放”的爱情观, 让维纳斯自身所代表的形象增添了一种异样的韵味。

三、从艺术角度上, 维纳斯与传统的中国女性也有着天壤之别

艺术界的维纳斯对于我们并不陌生, 莎士比亚在叙事长诗《维纳斯与阿多尼斯》中就提到维纳斯与人类少年阿多尼斯的爱情故事。其中不乏露骨的场景, 维纳斯用各种方式跟阿多尼斯调情嬉戏, 虽然阿多尼斯多次想要拒绝, 但最终仍拜倒已为人妻的维纳斯裙底之下。[5]顿然, 维纳斯自身所代表的爱与欲望又淋漓尽致的表现了出来。这种不管是为了生理还是心理爱情而费尽心思的调情嬉戏在中国传统女性身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她们就是不自由不自主的代表, 《诗经》中曾说“故变风发乎情, 止乎礼义。发乎情, 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6]“生不能由我, 死亦合墓化为蝶”的梁山伯与祝英台, 两人本是情投意合, 英台却因为男女有别, 家庭原因不能以女儿身相见, 而以真实身份相见时英台已有婚约, 一纸父母媒妁所定下的婚约让两个相爱的人停止走向对方的脚步。哪怕英台再爱, 也无法逃脱这悲伤的结局, 唯有死, 两人才能化成蝶长相守。这不是一个孤独的祝英台, 在这种道德的“驱使”下就算是正当的交往, 也会被禁锢了手脚。中国传统女性的眼里便是“嫁乞随乞, 嫁馊随叟”, 连爱情都是他们眼里的“禁果”, 更不要提在婚后去追寻所谓的“情乐”。与这相比, 维纳斯的爱什么爱多少都是由自己选择的“爱情”就显得要“自由奔放”了许多。

综上所述, 中国传统女性的爱情观在各个方面都无不在印证着维纳斯的开放与“洒脱”, 她所代表的美、爱、欲, 也使她成为无数学者研究的对象、艺术家笔下的“宠儿”, 继而让勇敢追求爱的思想一直传承。但中国女性则是“身不由己”的代表, 在经历了数年的反抗与斗争中才逐步走向人性化、自我化, 中国女性在追求爱情的自由这个过程中, 品尝着爱欲情长的滋味, 让爱情不再以悲剧结尾。

摘要:爱情, 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并且趋之若鹜的, 但要深究“爱情”, 又显得毫无头绪, 就像有人言“爱情就像神鬼怪一样, 听过的人多, 见过的人微乎其微。”这也显现了人们对于这种“莫名其妙”的不受控制的情感觉得奇妙。在古罗马, 就有这么一位“爱情”的鼻祖——维纳斯, 她在西方爱情文化中也是占据着不小的地位, 但是与我国古代女性的爱情观相比较的话, 两者却截然不同。

关键词:中国女性,维纳斯,开放,区别

参考文献

[1] 马汉亭, 李黄, 《古希腊罗马神话故事》 (《阿佛洛狄忒篇》) , [M]中国致公出版社, 2005年.

[2] 杨伯峻译注, 孟子编订, 《孟子·滕文公下》, [M]中华书局, 1960年.

[3] 刘玉伟, 黄硕评注, 《玉台新咏笺注》 (孔雀东南飞) , [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年.

[4] 刘唐卿, 《降桑椹蔡顺奉母》, 元.

[5] [英]威廉·莎士比亚《维纳斯与阿多尼斯》, 方平译, 上海文艺联合出版社, 1952年.

上一篇:溺水心得体会范文下一篇:农业局制度新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