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会计论文范文

2023-09-17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2、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探究

3、学生在校嬉闹受伤的责任认定案

4、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5、浅谈《侵权责任法》中第八条“共同实施”的涵义

6、道路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责任

7、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8、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

9、浅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10、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11、广告代言人应负法律责任探讨

12、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思考

13、浅析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14、基于契约理论的网络侵权法理分析

15、论侵权补充责任追偿制度的法理依据

16、Web2.0时代网络侵权的责与罚

17、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责任探析

18、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研究

19、论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侵权责任

20、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研究

21、浅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22、政府公共警告不作为与作为的赔偿责任分析

23、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承担

2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探讨

25、侵权行为不同,责任也不同

26、类型化视野下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适用逻辑

27、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28、试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29、刍议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30、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新发展

31、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实操揭秘

32、论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保障措施

33、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应对问题探讨

34、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及具体化

35、丫丫的博客被黑客侵入了

36、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思考

37、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38、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研究

39、论商业特许经营主体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

40、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及处理分析

41、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审视与路径探索

4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思考

43、不真正连带责任:一个《侵权责任法》中的伪命题

44、新《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侵权的条款保护了谁?

45、第三人侵权致雇员受害案审理的优化

46、试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47、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

4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司法适用

49、浅析数人共同侵权责任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医疗责任保险是侵权责任法从矫正正义发展到分配正义后的产物,其功能有二,即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和应对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导致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加重、举证责任加大,从而使其面临的诉讼压力增加,从而影响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为应对《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我国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并且商业险不应作为主流,而是应当强调其公益性。并应当将医疗责任保险置于救济病惠的制度综合体中进行把握。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医疗诉讼;《侵权责任法》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研究”(批准号:10YJC820175)

【作者简介】周成泓,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广东广州510320)

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疗损害责任及应对医疗纠纷的重要机制,但在我国该制度一直推展不力,《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该制度又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就医疗责任保险与民事侵权之间的关系,国内已有一些饶有见地的研究,但对于该制度与医疗诉讼之间的联系则关注不多,这同诉讼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性很不相称。笔者不惴浅薄,拟就医疗诉讼与医责险模式选择之间的关联作一浅探。

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理念和功能

医责险是作为填补医疗侵权责任的工具而产生的,其理念和价值均在于填补医疗侵权赔偿之不足。

(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理念: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

在传统民法的矫正正义观下,侵权责任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重在恢复原状,侵权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则非其所重。但随着对患者保护的加强,侵权责任法填补受害患者损失的目的受到了加害医疗机构赔偿能力的限制,出于保护患方的考虑,国家设置了医责险并要求医疗机构投保,医疗机构也出于保护自己而积极地购买该保险。由于在医责险中导入了受害患者的直接请求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变化,其指导思想逐步由古典自由主义向社会法治国思想发展,这导致侵权责任法的惩罚职能后退,而损失填补职能得以加强。

在责任保险所秉持的分配正义理念下,责任分配的标准不是矫正正义中的过错,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散损失之能力的比较。医责险可以视作医疗侵权责任领域内的二次分配,即作为财富所有人的医方通过出资购买责任险,将一部分财富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众多投保医疗机构的保费后,建立保险基金,作为对受害患者损失的赔偿保障资金,以此实现了财富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一次分配。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

除却减轻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患方的索赔权之外,医责险在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信医者治”。在战胜疾病方面,医师和患者的目标和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医师因患者而成长,患者也需要医师的诊治。自此出发,医患之间如果产生纠纷,理应通过平等的对话方式解决,以达到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目的。

在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负有赔付义务,相应地其就享有核定保险赔付责任的权利,这一保险核定和理赔程序同时也是保险公司与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的一个医疗纠纷解决程序。从域外法来看,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在医责险中设置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咨询、提起鉴定、调查了解以及提供中介服务等。由于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该机构遂成为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联系纽带。通过将医责险与医患纠纷的处理进行有机结合,既重视医责险分散医疗侵权责任的传统功能,又充分利用该制度化解医患矛盾,医责险构筑了一个事前预防、事中调处、事后补偿的新型保障和服务机制。

但应当看到的是,虽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的主要是非讼解纷程序,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它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风向标,可能的诉讼判决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达成结果的基本参考,尤其是加上诉权在很多国家已经上升到宪法层次。尽管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却不得剥夺当事人诉诸诉讼的基本权利,并且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解纷程序始终需要通过诉讼制度的配合、监督及竞争而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更何况该中心也为相关主体提供了诉讼支持功能。因此,医疗诉讼对医责险有着重要影响。

二、《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我国医疗诉讼

赔偿金额和诉讼发生几率是决定医责险赔付金额的两个关键因素,故笔者在此对《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和诉讼压力的可能变化作一分析。

(一)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包括医疗事故损害和医疗过错损害,二者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形成了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窄于、赔偿标准低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导致损害更重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反而大大低于损害较轻的医疗过错。虽然各级法院就此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毕竟只是权宜之计,并且由此还导致了司法与医疗行政之间的冲突,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所加剧。基于此,立法机关借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机会统一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其成果就是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为了实现该章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立法目的,《侵权责任法》代“医疗事故”以“医疗损害”这一新概念。其理由在于:“医疗事故”是医疗行政而非民法上的概念,并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法院无权对其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而根据民法原理,有损害即有救济,有过错便有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并不需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医疗损害”概念的采用切断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之间的联系,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与《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联系,该条例也不再被视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由此结束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双轨制所导致的法制不统一现状。

由于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几乎包括了医疗过程中所有损害的救济,远比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外延为宽,故而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得以扩张。此外,《侵权责任法》第59条还将医疗产品责任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这进一步扩大了患者受保护的范围。就可能的赔偿金额而言,《侵权责任法》第16条至第22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多出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前者规定的赔偿标准远高于后者。由此可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机构的医疗赔偿责任将会加大。

(二)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

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加大,可以逻辑地推出其被患方起诉的几率将会增加。此外,举证难易也是影响患方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因素,故而要完整地把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机构诉讼压力的变化,还应当考虑证明责任分配上的变化。

先就医疗过错而言,《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过错、医疗伦理及医疗产品责任,并实行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就医疗技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将其确定为过错责任,同时为缓解患方的举证困难,该法第58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的医疗过错推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规则,患者只要证明医方违反了告知和保密等义务,按照违法即推定过错的规则,法官得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不过,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对产品销售者实行的则是过错责任。只有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才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由于这样的情形较少,故而医方事实上承担的仍是过错责任。此外,对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由于血液具有产品的属性,对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就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法律界人士一般理解为这是取消了《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但这对患方十分不利,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有别。笔者以为,为平衡医患双方事证掌握的严重失衡,应当对患方的证明责任予以减轻。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第59条曾有过这样的规定:“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删除。

在分析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改变可能给医疗机构诉讼压力带来的变化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一下此前的证明责任双重倒置规则对医疗诉讼的实际影响。就此,有人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双重倒置主要关系着鉴定费用的承担,但相较于诉讼标的额来说,鉴定费用对诉讼双方的压力不大,这从法院受理的医疗案件的数量并没有因为《民事证据规定》的实施而发生明显的上升便可以看出。笔者以为,在医疗鉴定多倾向于医疗机构的现状下,该学者的观点是在理的,但是,一旦今后医疗鉴定制度改革到位后,是否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就对医疗诉讼起着重要影响了。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推定医疗过错的三种情形予以了具体化,使得法官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在第一种情形下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摆脱医疗鉴定,而第二、第三种证明妨碍的情形较之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不仅范围上有所扩大,并且更为明确、更有针对性,这显然对患方有利。另就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而言,在我国目前的医疗鉴定体制下,其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大。故总体而言,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将会因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变动而有所增大,并且在今后我国的医疗鉴定体制改革到位后,以及如果法院通过司法创制出有利于患方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还将进一步增大。

综上,《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将加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和诉讼压力,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医责险模式的选择。

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

侵权责任法大幅提高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赔偿责任,医责险的市场需求将随之增加,这成为强制医责险的重要推手,但由于以强制医责险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已几无争议,笔者此处不议。另有,医疗赔偿金额的增加将导致医患矛盾更加尖锐,致使充分发挥医责险调处医疗纠纷的功能显得更为迫切。而侵权责任法在实体上消除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有利于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准确地评估和管理经营风险,也有利于引导患方选择医责险中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这为推行强制医责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时一般是由造成医疗损害的科室负责提供证据,医务部门负责保存证据,同时也代表单位与患方洽商,保险公司并不介入。但与此不相称的是,首先,保险公司的医责险合同却一般都规定了保险人享有对投保医疗机构的诉讼抗辩与和解进行控制的权利。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只是一个理赔程序,对纠纷解决很少关注,并且该理赔程序十分繁琐。再者,由于人民调解未与医责险相衔接,其调解结果往往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认可,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也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另从患方来看,由于民诉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司法腐败的存在,而保险理赔不仅程序复杂并且周期漫长,患方多不愿意走法律途径,而选择通过封堵乃至打砸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等“医闹”方式来达到目的,再加上法律并未赋予患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从而导致医责险调处医疗纠纷的功能难以落实。

鉴于由医患矛盾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在解决医责险推展不力的思路上有了新的突破,即将医责险置于医疗纠纷处理的一环,创造性地把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引入医患纠纷处置机制中。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要旨在于:依靠保险的力量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排除由此导致的医院经营困扰。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医责险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保险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2010年7月28日,卫生部副部长尹力在座谈会上强调,未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责险工作的,平安医院考评要实行一票否决。今年2月,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医责险。至此,推行强制性的医责险已成各界共识。

(二)商业险不宜作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流

从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责任险而言,强制责任险应当贯彻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而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域内外的强制责任险保险费率的设定都遵循不亏不盈的原则,任何从强制责任保险中获得的收益都要被留存、积累下来,并且只能用于保险经营的收支平衡或其他专项目的。

但我国目前实施的强制医责险从医疗机构代表着公共利益的理论假设出发,将其首要目的设定为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而非保证患方索赔权的实现,其次是解决医疗机构投保不积极所导致的市场需求不足和逆选择严重的问题。价值目标上的偏差导致医责险偏离了救济患者的基本定位,使其沦为片面地保护医疗机构的工具。不过,这一本意旨在保护医疗机构的制度安排,却因不当地强调其商业性而在实践中举步维艰,导致医疗机构自身对这一制度都不买账。在我国目前的商业化模式下,保险费率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组成。纯保险费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赔付金额有关,用于支付保险赔付,剩余部分作为利润。附加保险费率与保险赔付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根据保险营运费用来确定,包括业务费、代理费、税金、工资等。在我国,目前纯保险费往往已经超过投保医疗机构的医疗赔偿金额,加上附加保险费,自然超出更多。其次,公立医疗机构无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费用,但商业性医责险却不得免除之。再者,医疗机构内部负责处理医患纠纷的职员在参保后仍然难以减少。上述几个原因共同导致医疗机构不愿参保,已经参保者也纷纷退出,而一旦参保者减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时,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费,这进一步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减少,形成恶性循环。《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这种商业性医责险的困境将会进一步加剧。因此,商业险不宜成为我国医责险的主体,否则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都无足够的投保积极性,而应当积极发展自保、信托等替代性风险转移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如天津市、浙江省宁波市,在医责险中开始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对侵权受害人的经济填补制度已不再单一,而是一个融合了多种相关制度的复合体,责任险仅是其中之一,故而只有将责任险纳入这种复合体中去把握,我们才可能获得较为全面的认识。

就本文主题而言,有必要强调的是,在不同国家,医责险与医疗侵权责任、医疗诉讼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其医责险的发达程度也不一样。如在德国,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实行分离原则,除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公平责任、痛苦抚慰金、特权与豁免以及免责协议,法官应当首先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再判定责任的份额,这时不能考虑被告是否投保了责任险。此外,德国针对民事侵权没有设置惩罚性赔偿金,加上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患者提起的医疗过失索赔请求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其金额一般不高。另就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德国不实行陪审团审判,加上其实行诉讼费用败诉者负担原则,由于担心因请求金额过高而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原告的诉请金额一般不会太高。这些决定了德国的医责险并不够发达。反之,美国奉行自由主义法治原则,其对侵权受害人的救济一般都通过侵权诉讼和责任保险进行,并且美国设有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另就诉讼体制而言,美国公民习惯于通过诉讼维权,其医疗诉讼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美国传统上实行陪审团审判,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出于对患者的同情,裁定的赔偿金额往往较高,致使医疗诉讼成为对医责险最具威胁性的因素之一。这共同导致了其医责险十分发达。

在我国,虽然《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的赔偿标准提高了不少,但与国际通行水准相比仍然较低,加上我国侵权法对于医疗纠纷并不认可惩罚性赔偿金,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也较为保守,从而侵权法的变动造成医责险重大危机的可能性并不大。自此角度而言,大概需要对我国将美国的医责险制度作为主要学习对象的实践进行反思,或许德国的制度更值得我国借鉴。在改革完善我国医责险制度的同时,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亟需进行。

【责任编辑:陈齐芳】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审计岗位是从会计岗位不断演变的过程当中分离出的, 其工作主要是针对报表、凭证, 附件等多种财务资料, 二者都是公司为更好地实现内部控制, 进而有效提高企业的经管水平的重要岗位。同时, 会计岗与审计岗的工作依据都是以会计资料为主要依据的, 其对会计资料的处理与应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管理的质量与绩效。

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 会计与审计, 它们有什么关联性

两者的工作对象都是会计信息, 例如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财务账薄;两者和企业内部的具体制度关系密切;都能促使企业的科学发展。

(二) 客观根基的同一性

不管是会计公司, 还是审计公司, 都是依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业务履行各自的职责。即:两者反映与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所以, 它们的客观依据是一样的。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它们有什么区分

(一) 责任主体不一样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得责任主体不一样。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的会计报表所承担得责任, 故其承担责任的对象是被审计公司的管理层与治理层。审计责任是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责任对象是审计公司的注册审计师。故, 从概念上就可以看出, 这二者的责任对象明显不同。

(二) 责任得内容不一样

从上文的概念就可以看出, 会计责任的内容指向被审计公司的管理层与治理层的会计业务和其根据法律法规所编制的会计报表, 其主要内容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相关法规、建立且实施内部管控、遵照有关准则和制度编报会计报告、保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审计责任的内容是指向审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式与所依法规出具的审计情况, 其主要内容是:对被审计公司财务收支、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业务实施单据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三) 适用得法律不一样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所依据的法规不完全相同。会计责任主要依据《会计法》, 而审计责任的界定和问责则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等。

(四) 监管公司不一样

在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监控和问责过程中, 其具体的监管机构也不完全相同。对会计责任进行监控和问责的单位有财政、税务与审计等, 而对审计责任进行监控和问责的单位有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证监会等。总的来说, 这些监管机构也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中。

三、会计与审计得认识盲区

(1) 被审计公司的认识盲区, 被审计公司一般存在这样一种认识盲区, 认为既然审计公司已经对自己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示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说明, 就说明审计公司对自己的会计报表已完全认可并且为此承担相应得责任。一旦会计报表仍被查处问题, 被审计公司频繁会以此追查审计公司的责任, 而推卸它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 利益相关方得认识盲区, 因为财务信息对利益相关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 故利益相关方也很注重审计公司对被审计企业的审计活动。因为对会计与审计并没有深刻的认识, 利益相关方大多数时候认为只要审计公司出具了审计说明, 而后又被发现有问题, 就应该是审计公司的问题并进行上诉和问责, 往往疏忽了由被审计公司会计责任执行不力、审计公司由于信息不匹配难以及时发现而造成会计资料失真等情况, 导致审计公司频繁被推上被告, 而被审计企业则经常免于被问责。

(3) 被审计企业得认识盲区导致一些注册会计师不愿、不想出具审计证明, 认为一旦自己出示了审计证明, 就意味着自己对被审计企业财务报表的认同, 就有可能要替被审计企业承担责任。而有的注册会计师则正好相反, 一旦在他自己出示审计证明后仍被查处会计报表有问题, 他们会想尽办法将责任推给被审计企业, 声称是被审计企业的会计责任执行不到位而造成的, 从而推诿自己的责任。

四、实务中科学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一点建议

(一) 改变企业治理机制

企业治理机制失效会造成很多严重问题, 会计与审计责任得混同仅是其中之一。我认为, 应着手处理"内部人员控制"问题, 重新构建权力制衡制度;合理规划经理层的工资。

(二) 协调法律人士的认知

首先, 法律人士应对审计的局限性有充分认知。其次, 无限连带责任就可充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 但也可能会"罚不当罪", 导致违法所得独自拥有, 风险受罚共担, 可能消极得成就了企业管理层的财务资料造假行为。

(三) 改变细小层面

(1) 建立完整得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心是内部牵制制度, 具有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可靠的作用, 有助于会计与审计责任的划分。

(2) 提高会计人员的认知。会计人员受聘于企业管理当局, 本来就处于渺小地位。在管理当局财务造假和利益操纵的压力下, 很可能实施违规行为, 但会计人员依然可以发挥功能, 如跟管理当局深度沟通就是一种不错的策略。

(3) 提升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审计人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环境、形形色色的人员、错综复杂业务和层出不穷的舞弊手段, 务必提高自身业务素养, 增强交流等多方面的能力。

(4) 协调社会大众的认知。社会大众应保持正确的投资观念, 提升自身素质, 有效使用会计和审计报告

五、结语

审计与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中经常面对的两个概念,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地前进, 进一步分辨清楚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合理划分各自的责任区域, 对发挥审计在现代经管和市场经济发展中, 有着重要意义

摘要:会计和审计责任虽然有不同的含义, 但是应为会计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亲密的关系, 致使两者的区别比较困难。在业务中经常会由于岗位职责不明确而引起争论,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对有些会计与审计责任范围划分不清所引起的。本文主要对会计和审计责任进行具体的剖析, 提出实务中科学划分两者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联系,区别,建议

参考文献

[1] 王仓民.对企业负责代写论文人员与会计人员行为责任的经济学分别[J].经济科学, 2000.

[2] 范继芳.辨析审计与会计责任的关系[J].经管者, 2010 (22) .

[3] 付华, 董浩.审计责任划分理由剖析[J].商业会计, 2011 (26) .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本文从组织文化的两个维度(组织革新和管理者的VOI)来分析公共部门采用管理会计实践的程度和成功与否。

[关键词] 公共部门;组织文化;管理会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07 . 006

一、公共部门管理会计的革新

罗辉(2006)认为,“公共部门管理会计是公共部门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效益和效果为目标,为公共部门经济与管理活动全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责任考核评价等提供会计信息服务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公共部门管理会计对加强公共部门管理,提高其效率效果很重要,它能帮助公共部门处理来自决策制定过程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将资源管理得更好。比如近年来推行的绩效预算,它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将预算从投入导向变为结果导向,并影响到预算资源的分配。那么它的采用程度与实施效果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呢?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和政府会计改革的加深,改变公共部门管理、运作方式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我国,公共部门管理改革包括政府会计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公共部门不仅要求在成本控制上更加有效率和效果,而且对使用分配的资源承担更多的受托责任。近年来,财政部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来逐步实现这些目标。各级公共部门也在逐步推行绩效预算、成本管理等管理会计实践。而组织文化的不同将影响公共部门管理会计技术的采用与否和实施的成功与否。本文将分析组织文化对公共部门实行管理会计的影响。

二、公共部门采用管理会计实践的指标分析

管理主义的改革导致了公共部门各种组织管理的不确定性。当管理会计推行时,各种管理会计技术争先被管理者采用以产生决策制定和资源分配所需的信息。采用各种管理会计技术能帮助组织处理各种不确定性。但来自组织文化的潜在抵制将对采用管理会计的程度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采用管理会计技术并不意味着它最终能成功地运用。首先,成功程度将由于不同亚文化群的不同需要和价值的不可兼容而降低。其次,当组织文化兼容时,采用的程度将提高,成功的可能性也增大了。

管理会计的采用程度是指已经被公共部门采用的管理会计技术的数量,数字越大表明采用的管理会计技术越多。通常有9种管理会计实践方式,即零基预算、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目标管理、作业成本、战略成本管理、职能分析、核心绩效指标和平衡计分卡(见表1)。本文考虑这9种管理会计技术是否在公共部门采用。采用数字0~9表示革新的程度,0表示根本没有革新,9表示革新程度最高。

已用的管理会计技术的成功程度是指在管理主义框架下降低不确定性和完成改革的期望成果的可觉察的满意度。该指标表示已经在用的管理会计技术是否成功实施(见表2)。

三、公共部门采用管理会计实践的组织文化因素分析

在私人部门有很多关于组织文化与实行管理会计的关系的研究,在公共部门则相对很少(比如Lapsley和Pallot,2000)。根据Quinn和Kimberly1984年的建议,可用两个指标来衡量组织文化——管理者对待革新的价值定位指标(管理者的VOI,组织层面的变量)和组织革新的心理反映指标(个人层面的变量,个人对组织环境的感觉)。组织文化的这两个维度是种非正式控制,将影响管理会计革新的设计和使用。

1.管理者的VOI

VOI的程度表示组织层面对革新的态度,这种组织定位将影响组织行为的类型。高的VOI表示管理层坚信革新是好的。这种价值观将影响管理者对革新的态度和行为。相对于低层次的VOI而言,高VOI的组织更倾向于革新,敢于在其运营环境中冒一定的风险采用更新的创意和技术。高VOI意味着组织管理层更赞同革新。这表明管理者的VOI与组织革新是正相关的关系,管理者的VOI越高,组织革新的可能性越大,组织革新的成功性也越大。该变量用表3中的6个指标来衡量。

四、组织文化的变迁导致公共部门管理会计的革新

综上所述,组织文化的两个指标(管理者的VOI和组织革新)将交互影响管理会计实践的采用与否与成功。管理者VOI程度越高的组织,其个人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因此,管理者将很重视革新并以更多管理会计实践形式的更多革新来降低不确定性。但事实是,采用管理会计实践的程度和成功的概率很高的情况不会出现,这是由于信息过载导致的。信息过载对管理者VOI程度高的组织影响更大。因为管理者的VOI较高时,在这种不利的环境中管理者将采取更多的措施,使组织革新的程度很高,管理者将面临信息过载的情形。因此,管理会计实践的革新越多,越需要时间来消化吸收,但管理者不能完全认识到他们制定决策的信息优势。由于管理会计实践的所有建议都被谨慎地认为是在一种管理者VOI程度很高的环境中,这将导致各种可能的管理会计实践被推迟采用。而延迟时间对管理成员有机会成本却没有参与利益,这将对采用管理会计实践的程度产生负面影响。总之,管理者的VOI的程度越高,组织革新的程度越高,将对采用管理会计实践的程度与成功与否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M W Pendlebury.Management Accounting in the Public Sector[M].London: Heinemann,1989.

[2]罗辉.改善和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会计使命[J].会计研究,2006(3).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养全民法治意识,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里,我们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1、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始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营造法治环境、培养法治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道路上,我们需要将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性地位,为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关键词:改革开放;法治意识;社会参与;普法宣传

引言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2以来,共产党人始终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核心任务之一。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用法意识还有待提高,法治意识培育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本文首先对法治意识基本内涵进行了概述,随后指出了当前培育全民法治意识中遇到的客观问题,最后就如何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全民法治意识培育工作展开简要分析。

一、法治意识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一项政治生活中的系统工程,与一定时期和社会条件下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从法律系统的发展而言,法治意味着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和程序中立。但是这些要素并不是孤立的,无法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实际而存在。目前,中国特色化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法治意識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法治意识是指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知识、心态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2

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意识的培育过程

1、依法治国开启阶段培育法治意识

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启了培育法治意识的新局面。

2、依法治国推进阶段培育法治意识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为全民法治意识培育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充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念。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法治意识培育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

3、十九大以来培育法治意识的新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3中,关于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论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培育法治意识方面,也通过实际行动提供了保障,例如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和榜样作用,带头守法、护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借助于新媒体、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十九大以来,全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全民守法习惯初步养成。

三、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面临的问题

1、应变问题

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如果脱离了经济基础,也就失去了价值。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我国整体经济实力提升,法治建设也不断取得新成果。但是我们也应当客观的看到,城乡、区域之间经济差距仍然存在,在一些经济基础薄弱、信息相对闭塞的乡镇、农村,人们的法治意识仍然匮乏。在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工作中,如果忽视了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做到灵活的应变,一味的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必然是石沉大海、徒劳无功。

2、信念问题

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在法治意识培育中,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效应。但是仍然有部分党员干部,缺乏坚定理想信念,缺乏对利益诱惑的抵制能力,不能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给公众法治意识的培育产生了不良影响。

3、创新问题

在全社会法治意识培育中,会不断的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如果一味的借鉴以往的工作方法,缺乏创新创造能力,将会导致法治建设原地踏步、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法治建设经验告诉我们,要想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强化全面法治意识,就必须要树立发展的眼光,坚持创新的理念,提高自身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四、进一步引导社会树立良好法治意识的对策

1、完善法治意识格局体系

我国法治建设道路坎坷而又曲折,自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进入正轨。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想实现培养全面法治意识的重大任务,就必须完善法治意识格局体系。首先,要将坚持党的领导摆在核心地位,发挥党组织在攻坚克难、打破束缚方面的能动作用;其次,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矛盾,塑造法治文化;最后,还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提高个人政治主体意识。

2、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在一些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乡镇、农村等地区,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培育纵深开展的过程中,也必须重点加强对这些地区普法宣传工作的关注。政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干部要层层落实,结合地方法治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普法宣传策略。

3、大数据时代扩大新媒体的应用

信息技术时代,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在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特别是在青年群体中,智能手机的普及率几乎达到了100%,依托新媒体强大的传播功能,以及丰富的视听展示形式,可以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的培育成果。例如,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以生动的案例或视频讲解,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法治案例传播出去。

4、强化培育的实践环节

培育法治意识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都能够在生活中,遵守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从而营造起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因此,当公民具备了较强的法治意识后,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体会到法治的重要价值。通过实践活动,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1]  赵文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特点概述[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6):61-63.

[2]  黄一轩.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培育途径.延边大学.2013.

[3]  高尚全.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国改革40年的回顾和思考[J].全球化,2017(9):8-28.

[4]  孙敏,高乐.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路径研究——针对非法学学生而言

注释

①  出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

③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向大会作的报告。

作者简介:李雷,云南昭通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和思想政治理论研究。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小学阶段的责任教育涵盖着的繁多的内容,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在分析小学责任教育的问题与成因的基础上,阐述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责任教育;校园文化;隐性教育

一、引言

科学有效的责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积极负责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阶段,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小学生责任品质的现实状况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对于教育的整体性和人的发展过程来讲,一个人的小学阶段是培养责任感的最佳阶段,因此责任教育在当前的小学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当前小学阶段责任教育的问题分析

首先,由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过于注重小学生智力教育的发展,在小学生的身体和学习方面倾注了过多的注意力,却忽视了责任教育,逐渐形成重智轻德的教育理念;其次,对小学生的自我责任认知教育也没有提起重视,没能在教育中注重对其内心对所赋予的责任情感的激发;第三,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我国的小学生责任教育目标过于理想化、成人化,而对关心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等更为实际的问题却关注不够,形成思想品德教育的误区;第四,缺乏德育教育的长效机制,过于强调学校德育的主渠道,却忽视了责任教育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联系,难以使之真正内化为小学生良好的责任观念;第五,忽略了对小学生践行能力的培养与内心世界的塑造,只注重对他们的思想灌输,不可能有较强的实效性。

三、问题的成因分析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现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教育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导致了责任素质教育的缺失,由于过于重智轻德,忽视了学生责任品质的培养;其次是责任教育内容不符合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当前的社会现实,导致了责任目标的不切实际,这就使得责任教育的可信度降低,被赋予了深厚的政治色彩,难以被小学生真正接受;第三是责任教育途径的狭窄,在实际教育活动中,专门的德育课教学往往属于一所学校的边缘地位,而其他科目的教师则不太注重学科知识以外的育人工作,小学生的责任教育知识得不到进一步巩固深化。

四、责任教育的具体策略

结合以上的分析,本文给出以下具有针对性的相关策略。

第一,教育管理者与教师应该认识到小学责任教育的重要性,意識到小学责任教育能够促进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只有接受了充分的责任教育,才能有助于小学生将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而小学生作为责任主体,履行其道德义务,才能最终发展为自律健全的责任公民。

第二,在提升认识的基础上,应该结合小学生的实际特点,将责任教育的目标分层和细化,摒弃以往将小学责任教育目标成人化和理想化的做法,体现层次阶段性,从而最终构建责任教育的目标体系。

第三,应强化小学责任教育的具体内容。我们只有构建同时适合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与时代发展特点的教育内容,才能使责任教育更为系统,使之真正内化到小学生的认知中。因此,教师应在具体的教育中,强调世界观的教育、感恩责任教育以及爱国责任教育,生态责任教育等,在平时的生活与学习中进行渗透教育和隐性教育。

第四,应该拓展小学责任教育途径。只有对现有教育渠道进行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大力拓展新的教育渠道,才能有效实现责任感培养的效果。因此,首先可以围绕学科教学进行学校内部的责任渗透,在课内外活动的开展中进行责任感的激发与培养,同时构建良性的校园文化,以实现校园文化的隐性教育功能。

五、结束语

小学阶段的责任教育涵盖着的繁多的内容,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和家庭付诸实质性的共同努力,方能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姚黎.《中小学德育的实效问题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09,(2):21.

2.关鸿羽.《中小学德育实效性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09,(6):11.

3.徐立明.《当前小学生责任意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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