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

2023-09-20

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第1篇

一、大学生社区管理逻辑

(一) 人本理念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 大学生的自我发展意识、平等意识也有所提升, 这些学生需要被他人尊重、平等交流。大学生不仅仅是受教育的对象, 同时也具备和管理者平等地位的权利。所以, 大学生社区管理需要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注重学生个体、群体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理念要求从学生的主体出发, 将学生视为平等的个体、服务对象, 以学生的角度展开管理工作。这样不仅能够化解学生与管理层的矛盾, 维持良好的师生关系, 还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二) 服务理念

在新时期教育领域下, “教育既是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这也是教育的深化发展。传统管理模式都是以硬性管理为主, 高校管理人员都扮演者严厉的管理角色, 学生只能选择服从。而在现代化大学生社区管理理念下, 需要贯彻人本理念, 社区管理人也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提升个人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 更好的化解矛盾, 从而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 自我管理

自我管理需要大学生当家做主, 建立学生组织实现自我管理, 并贯彻民主参与、自由平等的理念。学生作为高校的教育主体, 所以大学生应该具备学校、自身事物的管理权, 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学生实现自我管理更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高校管理发展, 推动大学生自由发展、学术自由。因此, 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尊重学生的自主性、独立性, 引导学生展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现代化大学生社区管理模式构建方法

当今很多高校大学生社区依然遵循传统的宿舍管理形式, 缺乏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不完善、缺乏服务意识、管理模式不科学、生活质量不高,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学生社区模式体系, 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 提高大学生整体素养, 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 加强思政教育, 正确引导学生

在学生学习场所外, 大学生社区成为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 并且在大学生成长当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 为了能够强化社区管理质量, 需要融入软管理形式, 可以说大学生社区的约束性、集体性、导向性特点十分适合开展思政工作。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 更加贴近学生生活开展思政教育, 要求党团组织、学生团等进驻大学生社区中, 开展一些思政教育活动,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 这也是新时期开展思政教育的主要形式, 也是提高社区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思政教育中, 要以学生作为教育主体和核心, 尊重学生的意识规律与行动特点, 分析大学生在实际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确保思政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系统性、创新性, 引导学生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推动自身社会化发展进程。

(二) 营造健康积极社区, 促进自组织形成

理论上, 大学生社区最佳的形态就是自组织形式, 自组织是构建开放、平衡系统的最佳路径。当然, 大学生自组织也需要校方干预, 并且主要是采用软干预形式, 也就是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环境。在社区文化建设中, 不仅要注重硬件建设工作, 同时也要关注宿舍文明、宿舍卫生、规章制度、文娱活动等软件建设, 强调人的价值观念、行为特征、群体意识的社区文化, 加强学生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 促进大学生自觉遵守社区群体的公共利益与行为准则, 从而加强自组织的为众性、自律性, 加强社区的影响力与感召力, 促进自组织形成, 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效益。

(三) 提升服务质量, 打造宜居社区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下, 当今大学生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 而大学生对社区管理最为敏感度话题就是服务质量和水平。基于此, 大学生社区管理必须要以宿舍作为核心, 保证服务质量, 提供学习交流环境、文娱活动环境等, 并移栽一些绿色植被、花草等美化客观环境, 从而构建功能齐全、舒适宜人、设施完善、健康安全的社区环境。此外, 管理者还需要树立高质量服务意识, 全心全意的为学生着想, 积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让学生感受到新型管理模式的助益。这样才能够提高大学生对社区的归属感、信任感, 提高大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更加积极的参与到社区自组织管理当中, 不断提高管理质量, 构建和谐社区、健康社区。

(四) 构建学生管理组织, 推动社区发展

学生不仅仅是社区的主体, 同时也是社区育人对象, 如何充分发挥社区的育人功能对推动大学生发展十分重要, 这就要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彰显大学生社区管理的主题性, 提高大学生社区管理的自觉性。构建学生管理组织, 不断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这也是社区育人的重要工作之一。首先, 构建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管理工作中, 这样社区管理会更加民主, 还会让学生了解如何行使公民权利;其次, 完善学生自治会, 主要是为了负责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最后, 发展学生团, 从校内学生团逐渐延伸到社会, 体现学生团的涉及范围。再加上学生团缺乏资金的支持, 所以让学生团走出去和社会企业加强联系, 充分发挥自身的文化优势、智慧优势, 为企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获取到企业资金支持, 从而推动学生团健康发展。学生团给学生提供了一个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平台, 让学生的角色产生根本性变化, 而不是在高校这颗“大树”遮挡下的“小草”, 鼓励学生自主成长。

(五) 构建6S管理模式

6S即整理 (SEIRI) 、整顿 (SEITON) 、清扫 (SEISO) 、清洁 (SEIKETSU) 、素养 (SHITSUKE) 、安全 (SECURITY) 。6S管理理念是当今国际高校宿舍管理的主要形式, 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理念。6S管理当中的执行力、整洁有序、自主管理等原则和当代我国大学生社区管理理念相吻合, 通过采用6S管理理念可以让大学生社区管理更加井然有序, 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生活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整理。将大学生社区任何物品进行整合、划分, 主要划分成为有必要、没必要两个领域, 将有必要的物品留下来, 其余物品全部清除, 扩展社区空间, 避免出现误用等情况, 营造更加整洁的社区场合。

整顿。也就是将大学生社区可以看到、不可以看到的地方打扫干净, 确保大学生生活场景的整洁度, 营造更加干净、整洁的社区环境。这样可以保障大学生的生活品质, 降低社区内部的安全隐患。

清扫。将大学生社区清扫工作进行到底, 规定6S管理制度规范条例, 加强日常清洁行为, 确保大学生社区时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中。创造更加明亮的社区场所, 维持社区环境。

素养。每位学生都要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遵守6S管理的准则和标准, 激发社区管理队伍的积极性、工作精神。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培养优秀的大学生社区管理人员, 并提高学生团队、师资团队、管理团队的团队精神。

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 做到预防为主, 防范于未然。任何安全隐患都要进行清理, 提高学生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清洁。保证大学生社区的清洁性, 除了宿舍卫生外, 还需要保障个人清洁度, 降低学生生成病害的几率, 提高个人安全, 这样才能够树立“人本”理念, 一切为了学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对于高校大学生社区管理来说, 需要贯彻新时期的管理思想和形式, 保证社区管理的自主性、服务性、人本性, 并积极探索新型社区管理形式, 不断完善社区管理的学生组织, 学校以软干预形式为主, 规范学生思想和管理形式, 从而实现最终的管理目标。

摘要:在大学生学习与生活中, 离不开大学生社区, 这也是大学生迈向社会前的实习基地。可见, 良好的大学生社区管理的重要性, 甚至会决定大学生以后的发展。基于此, 本文首先提出大学生社区管理逻辑, 进而提出大学生管理模式构建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社区,管理逻辑,管理模式,方法

参考文献

[1] 张跃聪.以主体间性为逻辑起点构建大学生管理模式[J].现代教育管理, 2013 (12) :97-100.

[2] 吴月齐.高校大学生社区管理研究[J].教育与职业, 2013 (3) :29-30.

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第2篇

内容要点:作为“见识高”或者说有相当社会生活常识的阿Q, 竟然认为牢狱与他的家一样, 被监禁的生活与自由的生活一样, 竟然自愿在服罪状上画押而不喊一声冤等等。

学生质疑:阿Q如果思维能力正常, 则不可能麻木到如此地步;如果思维能力不正常, 则该形象不具备典型意义。既然普遍认为阿Q是一个典型形象, 那么他就应该是一个正常的人, 那么他就是一个不真实的形象。一个不真实的形象有什么认识价值?

解答这个问题, 涉及文艺学中真与美——理性逻辑与情感逻辑的关系问题。“真”属于认识范畴, 认识必须符合理性的逻辑的规律;“美”属于感觉范畴, 以情感逻辑为终极解释。美学的实质是感觉学, 而人的感觉是表面的、易变的、相对的、难以量化的, 与“真”与“实”有一定的距离。因此, 文学艺术表现的美与“真”是有距离的、不一致的, 或说是错位的。例如, 据考证, 朱自清描述的荷塘事实上一片荒芜, 根本不是作者笔下美妙迷人的环境, “荷塘月色”完全是虚构的, 是“不真实的”。但这些不真实的描写却创造出一个宁静、幽美的氛围, 一个美妙绝伦的艺术精品。这个艺术精品完全是朱自清情感世界的组合, 是他的心灵的幻化, 他的内心需求的真实写照。生活中真实的环境与艺术上美的环境相差不可以道理计, 这就是真与美的错位。当然我们这里指出的是真与美的错位, 并不是说真与美毫无关系。因为朱自清还是描写了他的真实的主观情感世界。只是这种真实与符合理性认识逻辑规律的真实不同。理性逻辑认识的真实是客观的, 而艺术表达的真实主观色彩很浓, 包含作家独特的感觉, 独特的情感, 独特的审美趣味。

说真与美是错位的, 在于“真”追求的是认识的实用价值, “美”追求的是审美价值。认识是客观的, 有逻辑规律的, 如概念要统一、稳定、明晰等等。而审美价值却具有康德强调的“不是知识判断, 从而不是逻辑判断”的特点, 依据的是人的情感逻辑。而人的情感逻辑是模糊、朦胧、不稳定、易转移、非同一的。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 强调的是审美价值的主观色彩、非同一性特点;所谓“爱没有理由”, 强调的是审美价值的朦胧、模糊的特点;而“喜新厌旧”则揭示了审美价值的不稳定、易转移的特点。这些特点都与理性逻辑认识的“真”有距离, 不一致, 因而是一种错位。例如舒婷的《黄昏》:

我说我听见背后有轻轻的足音,

你说是微飏吻着我走过的小径。

我说星星象礼花一样缤纷,

你说是我的睫毛沾满了花粉。

我说小雏菊都闭上了昏昏欲睡的眼,

你说是夜来香开放了层层迭迭的心。

我说这是一个生机勃勃的暮春,

你说这是一个诱人觉醒的黄昏。

如此朦胧、不稳定、非同一、主观而易转移, 怎能用理性认识的逻辑规律加以感知和反映?

理性认识的逻辑认为思维不能矛盾:天就是天, 地就是地, 山就是山, 海就是海, 男人就是男人, 女人就是女人。但是在艺术的表达中, 却可以是沙海、麦浪、波谷、浪峰, 可以男人的一半是女人, 甚至可以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完全违背了理性的逻辑, 却完全符合审美的规律。在理性逻辑中, 语言是直接指向对象的, 如上文所列天、地、山、海;在情感逻辑中, 语言并不直接指向对象, 而是唤起人的经验、刺激人的想象, 调动人的情感, 如沙海、麦浪, 如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等等。人的情感一旦被调动起来, 就很难保持理性。文艺是情感的流露, 因而不能以冷静的理性来衡量。《巴黎圣母院》里的卡西莫多, 从理性的角度来认识, 是个丑八怪, 以情感的角度来认识, 却是美的化身。关羽大意失荆州, 从理性的角度认识, 是蜀汉王朝的罪人, 从情感的角度认识, 却是义薄云天的关圣帝君。从理性的角度考察, 曹操剪灭割据的群雄, 必须高度集权, 调动一切人力物力, 扫除一切内外阻力, 从情感的角度考察, 曹操又成了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奸雄了。

由此可见, 理性逻辑和情感逻辑不但是有距离的, 有时甚至是矛盾对立的。既然文艺自身的价值是审美价值, 而审美价值又是情感的, 那就难以要求文艺同时具有理性的认识价值了。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 事实并非这么简单。有人说诗人都是疯子, 又有人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力最低下。原因是诗人和恋爱中的女人注重的是情感而非理性。但这只是事实的一面, 事实的另一面是:疯子决成不了诗人, 而智力最低下的女人恐怕也没有恋爱的能力。换句话说, 诗人和恋爱中的女人表面看似无理智, 但深层之处是有理智的。这就是理性与情感的表层的距离甚至矛盾对立与深层的统一。我们从舒婷的《黄昏》一诗中看到表层的不和谐不统一, 但其深层却统一在一个“美”字上, 从形式到内容的和谐的美。如果说《巴黎圣母院》中的卡西莫多也是美的, 那是对表层的、形式的美的扭曲和变异, 或说是“错位”, 其表达的是一种深层的内涵的美, 是从表层的对理性逻辑的超越, 到深层的、内在的对理性逻辑的回归。曹操之所以成为小说、戏剧中的反角, 是人们在外族入侵、山河破碎的背景中对“正统”的企盼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从本质上说, 也是一种对理性的深层的内在的回归。

由此可见, 真与美的错位是一种表层的错位, 其深层还是有联系的。如朱自清笔下的荷塘, 是他的真实情感世界的写照。这种内在的联系, 称为艺术的真实。艺术的真实来源于生活的真实, 但不是照搬生活的真实, 而是高于生活的真实。

表层的错位与深层的统一并不矛盾。表层的错位越大, 想象的空间就越大, 创新的可能性也越大。如舒婷的《祖国》, 祖国既是古老的水车, 又是干瘪的稻谷, 完全违反理性认识逻辑的同一律, 是一种错位, 但却给读者留下审美的想象空间。但过于自由的想象容易导致变异和疯狂, 如武侠小说家笔下无所不能的主人翁。因而需要在更深的层次上更深刻地回归到理性认识的逻辑, 这就造成了文艺作品的认识价值。这也是文艺既不写真人真事, 但目的不是猎奇、胡编乱造, 而是要在更深层次更准确地反映真人真事的本质。鲁迅对阿Q形象的塑造就是这样。阿Q再麻木不仁, 也不可能认为牢狱与他的“家”一样, 被监禁的生活与自由的生活一样, 更不可能自愿地在服罪状上画押而不喊一声冤。因为阿Q毕竟是一个“见识高”的人, 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常识。可以说鲁迅对阿Q的塑造是超越理性认识的逻辑的, 但这一超越又有深刻的理性认识逻辑作根底。这就是辛亥革命丝毫没有改变封建专制的社会本质。阿Q即使对无辜被囚禁表示抗议, 对无辜被判刑极力喊冤, 也改变不了他的命运。这就是生活的本质, 最真最实的生活。鲁迅的小说因为有对理性认识逻辑的超越, 给读者留下审美的想象空间, 又有深刻的理性认识逻辑作根底, 因此具备深刻的认识价值。

摘要:本文运用文艺学中真与美——理性逻辑与情感逻辑的关系解决教学中碰到的问题。作品要求真实, 这个真实不同于生活中的真实, 而是主观色彩很浓, 具有审美价值的更深层次上的真实。

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第3篇

最近二三十年来,国内外出版了不少有关逻辑哲学的专著,但公开申明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写成的逻辑哲学著作尚属罕见。我国当代著名逻辑学家马佩先生不久前主编的《逻辑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虽不能说就是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编写逻辑哲学的开先河之作,但它却是公开申明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编写逻辑哲学的首部著作。

初读本书,深感本书在贯彻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这一原则方面,确实作了可贵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立足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揭示和阐明了逻辑哲学的一系列根本问题

逻辑哲学作为现代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以与逻辑有关的哲学问题为其主旨的。那么,哪一些问题够得上是这样的一类问题呢?最主要的自然首先是关于逻辑的范围与性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逻辑哲学》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的原理,把思维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从具体到抽象的阶段,也就是马克思所说“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的阶段的思维称作“普通思维”(大体上也就是与理性思维相对待的智性思维、悟性思维);而把思维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即从抽象再上升到具体的阶段,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说“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阶段的思维称为“辩证思维”(大体上也就是与智性思维相对待的理性思维)。按此,作为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的逻辑学自然也就相应地可区分为以普通思维为研究对象的普通逻辑和以辩证思维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因而这两种逻辑理所当然地都属于逻辑科学的范围,都是逻辑。由此,自然也就引申出了两种不同类型逻辑的不同研究对象和逻辑性质。这种立足于为人类思维发展史和人的个体发育史所反复证明了的思维发展两个阶段的分析而形成的大逻辑观,是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作为逻辑科学对象的思维形式与规律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只有既承认普通逻辑(主要指形式逻辑)又承认辩证逻辑的大逻辑观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而只承认形式逻辑(传统的与现代的)才是逻辑的小逻辑观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因为,对逻辑学确实存在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理解。因此,无论是持狭义或广义的理解都是成立的,这里并不存在谁是马克思主义的,谁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面所说只是说明,采取大逻辑观、承认辩证逻辑也是逻辑是有其理论的和人类思维实际的根据的。

《逻辑哲学》一书除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来分析逻辑科学的对象范围及性质等问题外,还对逻辑哲学的另一些重要问题,如意义理论、逻辑真理、逻辑悖论以及逻辑中的本体论承诺、模态的形而上学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有说服力的分析,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新见解。如在“悖论问题”一章中,本书通过对悖论的传统定义和公式以及对近代提出的几种著名的悖论及其消解方案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关悖论本质、定义(包括对悖论提出的辩证逻辑的新定义)以及关于悖论的存在与消解问题的一系列新见解。这些新见解对时下国内外正在进行的有关悖论问题的讨论提供了新的思路,无疑是难能可贵的。

二、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分析和考察了国内外关于逻辑哲学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在逻辑哲学的发展过程中,西方一些著名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如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塔尔斯基、奎因、克里普克、斯特劳森等,都曾对此作出过重要贡献。如何正确地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去阐明和评价这些贡献,以更好地批判、继承和发展这些已经取得的成果,是本书作为一本新的逻辑哲学专著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任务。在这方面,本书的特点也是很明显的。

对那些在现代逻辑和逻辑哲学发展史上起过特殊重要作用的,成熟的逻辑哲学理论,如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塔尔斯基的真理不可定义性定理和邱奇一图林的不可判定性定理等,本书侧重于在对其内容作出准确而通俗的阐明的基础上,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对这些定理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作出哲学的诠释和说明;对那些在构成逻辑哲学重要内容的理论(如意义理论)中作出过积极贡献,但又存在某些片面性的观点,如意义理论中的指称理论、观念理论、意义行为理论,以及穆勒、弗雷格、罗素、克里普克等人的关于专名与摹状词理论,则既不是全盘肯定,也不是全盘否定,而是逐个进行有分析、有说服力的评介,既肯定了这些理论构成了在意义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起的积极作用,又指出了它们存在的某些失误和不足之处;而对那些在以往逻辑哲学论著中较少提及,然而在本书作者看来又确系作为一部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的逻辑哲学著作应予详细分析考察的某些有重要学术影响的观点和理论,如波普尔关于假说的观点和理论,进行了更加系统的分析和评述。而由于波普尔这方面的观点和理论,不仅是构成波普尔科学发展模式的重要根基,也涉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评价归纳与归纳推理在思维和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如何科学地说明观察和理论的关系以及观察、假说在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还涉及如何正确理解证实与证伪、如何确立正确的真理观等一系列与逻辑哲学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此,本书用了更多的篇幅予以详尽分析,这无疑是适当的、有深刻见地的。

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书写逻辑哲学的新篇章

从前述分析中不难看出,作为一位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逻辑学家,马佩在这部有可能被他视为压卷工作的《逻辑哲学》一书中,是力图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统摄全书,写出一部突出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的著作来。我以为他的这个目标和心愿在本书中是得到实现了。我想,这一点当是每一位已经阅读和正在(或将要)阅读本书的读者,都一定能从这部书的框架体系中,以及那一系列新的结论和见解中深切感受到的。就全书的框架体系而言,马佩遵从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的一贯看法,他自然也就要把逻辑哲学的重点论述内容放在那些同思维形式——逻辑形式密切相关的哲学问题上,这就构成了本书三分之二以上章节(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乃是围绕与各种思维形式相关的哲学而展开的一个独特的框架体系。而就本书提出的那些新的结论和见解而言,除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外,再如:关于非形式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之否定,即在更高基础上的复归的新论点,关于集合概念是所反映的分子均属集合体一类概念的新提法,关于蕴涵理论的发展是逻辑理论逐次向思维实际逼近的辩证过程的新的见解,以及在对可能世界理论的评述中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观点,等等。一本书能够提出这么多新义迭出的观点和见解应当说是很不容易的了。所以能如此,这显然是同本书的作者能始终贯彻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为指导的原则,因而能对所论及的问题进行认真而具体的辩证分析分不开的。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人们只要力求运用马

克思主义哲学去指导自己的研究和写作,这样的研究和写作就一定是马克思主义的,也不意味着别的人不这么做,其研究和写作就一定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因为,就某一特定研究领域而言,真理只有一个,但通向真理的道路却远非一条,同样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去分析研究同一对象,也可能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理解不同和侧重点有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和看法。因此,当着人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来指导自己的研究和写作时,既不能唯我独尊,更不能盛气凌人,似乎只有自己讲的才是对的,别人讲的都是不对的。可喜的是,本书的作者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坚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确性,努力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但毫不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权威自居,摆出一副绝对正确的面孔,而是始终坚守作为一个学术领域的普通探索者的初衷和学界同仁进行平等的探索和讨论;他们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免不了要对某些不同的意见、观点进行质疑或批评,但这种质疑或批评不是强加于人的和简单化的,而是有根有据的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摆事实讲道理的。他们做到了坚守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而不虚张声势,敢于批评而不武断专横,寓真知于具体分析之中,彰观点于论说答辩之间。这些都说明,《逻辑哲学》无愧于是一部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完成的有价值的逻辑哲学专著。

当然,这样说也并不意味着《逻辑哲学》就是无瑕疵的,这不仅是因为要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来指导对逻辑哲学的探索和研究,首先需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原理有深入而正确的理解,而且也还需要对所论及的逻辑哲学问题本身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而这都是不容易的。因此,在分析和论述过程中出现某些疏漏和不足之处也是难免的。比如,本书中对悖论所提出的新定义、尤其是辩证逻辑意义上的新定义以及以此为基础而提出的关于悖论的消解方案是否就能得到学界的认可而无可置疑呢?本书对提出意义理论的各家观点的评判,对波普尔假说观的评析以及对模态逻辑的本体论承诺的评价是否都是准确的、恰如其分的呢?似乎都还可以进一步推敲和研究。

但不管如何,《逻辑哲学》一书总是为我们在这个领域中的百家争鸣提供了有独立见解的一家之说,亦即提供了一个值得重视的新的对立面,这就是它的一个重要贡献,仅此就是值得称道的。

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依法执政;民主

在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就是依法执政。要推进依法执政,就必须解放思想。实践反复证明,解放思想是一个全面性、动态性、创新性过程。在一党固定执政的国家推进依法执政没有先例,而长期形成的封建的以及人治的传统又加深了问题的复杂性。为此,我们应该回到依法执政这一命题的原始生态来探究其内在的逻辑结构。笔者认为,依法执政这一命题的本体性追问包括但不限于为什么执政、谁来执政、靠什么执政、如何执政、执的是什么政、不依法执政怎么办等问题。相应地,依法执政的逻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执政的本质、主体、依据、途径、对象、责任等。从应然意义上说,依法执政在不同的逻辑阶段面临着不同的任务,但在当下,明确依法执政的上述逻辑结构是解决依法执政首要的和关键的一步,否则就有可能将背离依法执政的目标和方法视为依法执政的基本诉求。

一、依法执政的本质

依法执政的本质就是要解决为什么执政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比较多地强调依法执政是为了长期执政,为了巩固执政地位,确保执政党不垮台。实际上,单纯这样理解“没有阐明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执政党都不想垮台,因而都想方设法提高执政能力。回顾历史,就连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也都想‘江山永固,千秋万代’。如果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也只为不垮台而提高执政能力,岂不把自己降低到了与封建统治者相混同的地位?”

在政党政治下,党权确实是政权的核心,但是,民权永远是党权和政权的基础与目的。从本体论角度看,人民主“权”既是指人民主“政权”,也指人民主“党权”。人民是政权和党权的主宰者而不是参与者,它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主政权”而不是“参政权”。民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始终或应该始终处于本体地位,它绝对大于政权和党权。而且党权和政权也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民权,离开了民权的党权和政权必然是专制的、不能长久的。人民只有从根本上保留对党权和政权监督控制的权力,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因此,任何时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应该是政党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在我国,这些原则是宪政的核心原则,是国家的本质所在,更是依法执政的本质所在。

二、依法执政的主体

1 依法执政主体的狭义观

当我们将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加以追求时,我们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承认了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前提。例如,我们至少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这一要点上与现代意义上的其他政党没有差异。西方政治学界认为,此类政党具有以下特征:以使用各种不同的手段取得政权和行使政权为目的的政治组织;有自己的理论、思想,拥有自己特有的意识形态;具有完整的、明确的纲领;存在比较严密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政治组织才是政党,否则充其量只是一些政治组织或政治团体。在应然意义上,这是我们讨论依法执政主体即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这一问题时所应具备的基本工具。

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政党政治,古典时代启蒙思想家所设想的人民主权已经演变成人民选择政党、政党代理人民打点江山。一党执政、轮流执政,这是实行政党政治国家的政治生态和政治常态。但中国的政治生态峻异于其他国家,中国的政党政治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

因此,从狭义上看,在中国,依法执政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其他党派只能是依法参政。

2 依法执政主体的广义观

在中国,依法执政主体的狭义观拥有相当的现实支撑。但是,如果我们将“执政”还原为“执掌政权”这一原始含义,同时,如果我们重视执政党及其党员在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占据主要位置、行使主要权力这一基本事实,那么,我们就必须强调,依法执政的主体当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那些作为执政党党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能否依法执政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政党的法治形象,决定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因此,笔者不赞成以下观点:依法执政的主体不应当是全体党员,不应当是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不应当是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也不应当是所有的党组织,而只能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笔者看来,执政是由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共同组成的执政党团队对整个执政活动的背书。离开了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党员,执政主体势必会被虚置。

再进一步,如果我们准备继续享受人民主权这一古典自然法时代以来最基本的也是最伟大的革命成果的话,我们还必须将人民纳入依法执政的主体范围。从宪政意义上来说,人民最终是通过法律承担着“国家主人”这一角色、发挥着“执掌政权”这一作用的。

依法执政主体的狭义观与广义观各有优劣。依法执政主体的广义观有可能模糊依法执政出现问题时的责任追究,这恰恰是狭义观最大的长处。但就其主要的方面而言,广义观的长处在于:有利于树立规则意识,因为这一观点主张不管是谁,即使是普通公民,要分享政权,也必须按照规则进行;有利于树立责任意识,执掌权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有利于树立民主意识,因为人民与政党等执政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重要的是,从广义上界定依法执政的主体为中国的政党政治预留了继续发展的巨大空间。

三、依法执政的依据

1 普通法与特别法

提出依法执政,就是为了解决依政策执政或者依道德执政的历史共业。既然是“依法”执政,那么执政的依据当然是法律,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

但是,这里可以对“依法”中的“法”做两种理解:一是将“法”解读为专门的“执政法治”。实际上,中国的执政法治严重匮乏。例如,我们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执政法律规定(不像德国等国家,因为体会到纳粹党之为祸甚烈而专门制定了《政党法》,并特别重视政党的民主原则),现有关于政党执政的法律规定呈现碎片化状态(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有零散规定),因此,所谓“依法”执政,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对愿景的美好描述。二是将“法”解读为一般性的和所有

的法,强调执政党在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依据法律。现阶段,许多人在理解“依法执政”时更多注重的是后者。这种解读有利于法治的整体推进,但也极有可能使依法执政虚化,无法使依法执政成为一种刚性的现形制度。如果没有调整党的权力、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利的特别法,则依法执政中的许多问题将难以厘清,各种不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边界也难以划清。

法国学者让一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得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的认同,是合法性的第二个要求;法律对统治权力和价值观的认可,是合法性的第三个要求”。由此观之,合法性的本质在于人民对符合其基本期待的政党的自愿选择。换言之,合法性并不限于法律,但法律绝对是政党具有合法性的一个指数。

因此,我们必须在不断完善和执行一般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或《执政党法》或《政党与国家关系法》。这一法律所要解决的重点内容是:党群关系,即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党政关系,即政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党法关系,即政党与法律的关系;党党关系,即政党与政党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国现阶段的所有政治关系集中体现为这4种关系,其中的核心是党群关系。

2 法律与政策

依法执政需要“依法”,但不能据此认定不需要政策。古往今来,政策都是统治者们便利的治理工具。尤其是政党政治出现后,政策就成为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政党亮明自己观点、影响甚至左右社会舆情的主要途径。在西方,政党的政策谨守自己的分际,通过国家的包装是它们能够进行一般权利义务安排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通道。而社会主义国家政策的地位远远要高于西方国家,这与列宁的指导思想有关。列宁曾经说过:“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在这一思想指引下,所有曾经存在过或正在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治理方式和目标诉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法律与政策一开始就是一种颠倒的关系。1949年初,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强调“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这一指示不仅造成中国法文化传统的人为断裂,而且使政策取得了最高的主导地位,并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强化后成为恶的惯例。因此,厘清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便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重启法治建设的重大使命,“法律与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无疑是这一时期的经典结论。

但当前存在两种危险的认识与做法:一方面,经过拨乱反正后的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似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法学家们有意识地将政策排除在法学之外,一味强调法律的刚性作用。这就使法律仅停留在正式制度的层面,无法成为“活法”。另一方面,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长期的非理性主义的法制发展模式使政策深植于法治运行的每个环节,与法律持续暧昧,这种暖昧关系将普适的价值与中国的法律互相剥离,使法律仅成为对政策的简单背书。在我们看来,它们最终危害的都是国家和法治的根本。

因此,对法治建设的科学态度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并积极对待法治的本土资源,即法律与政策的交互作用形成的“法政策”。基于这一考虑,有必要将“法政策”单列为新型法律概念,给予国内的法治观照,并展开相应的逻辑论证。

具体来说,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实施依法执政的政策,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推进。因此,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现在还只是一种理念的宣示,必须让这种理念变成政策,依法执政才能真正落实。中央提出“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的关系,这给我们重要的启发:我们坚持依法执政,就应该制定党委与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规范。据此,中央应制定提高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政策或行动计划,地方党委应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以改革的思想,对党的各级组织如何依法执政作出原则上的规范。

四、依法执政的途径

1 依法进入国家政权

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预设前提是:党与国家是有联系有区别的两个政治实体。党国一体以及由此带来的党政不分的观念和制度是错误的、落后的。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把执政重心转移到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上,摒弃党依政策对国家机关直接行使执政权的传统做法。

国家本质上是人民的,这就是所谓的“民主”,这是最为基本的国家理论,也是现代政治制度的起点和终点。但是,现实政治生态中,在政党政治下,国家终究是由政党控制的,形式上更多地体现为“党主”。将“民主”与“党主”两者统一起来的就是选举。民主的形式价值追求是选举,即选择性的推举,是“下往上推”,主人是“下”(选民);效率的形式价值追求是提拔,是“上向下拔”,主人是“上”(官僚)。人大追求民主,政府追求效率。在人大代表的产生中进行提拔,在政府的组成人员中进行选举,并不符合权力的逻辑定位。因此,虽然现阶段中国的民主形式有多种,如以人大制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选举民主、以政治协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协商民主、以基层自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自治民主,但是,现阶段真正的和主要的民主形式仍然是选举民主。

因此,没有选举民主,就没有民主执政;没有民主执政,就没有依法执政。具体来说,人大制度是落实依法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现阶段中国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这里面有两个至关重要的节点:一是选举,尤其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这种选举应该是民主的、自由的、平等的、竞争的、定期的、差额的。二是服务。人大代表权力不能超越选民的授权,而应该时刻服务于选民。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工作办公室”已经成立,这在全国是一个先例。江苏应该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成立“选民服务处”或“选民服务中心”,进而在全国率先建立“选民服务系统”。

只有党组织及其党员定期接受人民的挑选,认真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人民才能体会到依法执政的具体成效。

2 依法运作国家政权

现在,政党如何运作国家政权有3种基本的思路与做法:

一是直接做主,即党委直接命令人大、政府、司法。实践证明,类似的做法是导致苏东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原苏共中央书记、现俄共中央委员会主席久加诺夫曾指出:“前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共产党以为自己想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己没有不可以做到的特权——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三垄断’从社会的经济、政治到意

识形态揭示了前苏联一党制的弊端和苏共领导层制度性的腐败”。这一结论正确解释了苏东事件的历史原因,深刻指出这是一种无形中剥夺了人民权力、背离了民主原则的社会制度。

二是为民做主,即党委直接命令人大,再由人大领导政府、司法。这比前种方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存在问题,因为由并非人民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组织来领导民选的国家权力机关,必然会产生合法性危机。

三是由民做主,即政党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并由此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这种方式最符合宪政的原则。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宪法和法律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依据,依法执政应该成为执政的主要形式。衡量执政党执政能力大小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法律和制度在其执政期间是否得到正当制定且有效遵守。离开了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执政党就缺少了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执政党及其政权也就失去了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为此,必须将目前存在的“党委导戏、政府演戏、人大看戏、司法护戏、政协没戏”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逐步过渡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实施、司法与政协监督”这一依法执政的轨道上来,这也符合民主政治和政党政治的一般要求。随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如何建设一个由人民做主、“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做事、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的宪政国度,已成为考验中国新一代政治家的胆量、智慧和能力的一个主要问题。新一代政治家能否乘势而上,取决于他们把握时代潮流、顺应时代潮流、引导时代潮流的意识和能力。

五、依法执政的对象

1 “政”与“非政”

既然是依法执政,那么,执掌的只能是“政”。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政”,既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力,也指国家权力,或“国家政权”,或政权机关。据此,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政”的含义。第一层次的“政”是“统治权力”,主要指依靠权势与政策主张而实现对国家的全方位控制、支配和管理。第二层次的“政”是“国家权力”,指国家的纵向权力(中央与地方权力)与横向权力(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和。

相应地,所谓“执政”也有两个层次:一是执掌全部的统治权力。许多政党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界定在这一目标模式上。虽然理论上乃至政策上的目标阐释具有方法上的便利性,但我们很难确定一种真正的实践检测样本与检测指标。而且,在国家权力具有极大诱惑的现实场景下,这种目标设定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因为它会诱导出一种对无边权力的极大渴望。二是执掌国家权力。相对而言,这是一种既具有建构理性又具有实践理性的理想化的目标模式。它既符合政党政治的一般规律,也顺应现实政治生态的特定要求。显然,前者是领导党的思维方式,后者是执政党的思维方式。

因此,执政党应注重执政的控制力,而不应注重执政的控制面。执政党执掌的应该是国家政权,“非政”的部分(如自主机制、自律机制、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执政党的执掌范围。通常来说,执政党执掌的是“国家”即政治社会而不是“社会”即市民社会。

2 “执政”与“参政”

在上述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追问:执政党执掌的是政权,但是不是全部政权?这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因为在中国语境下,有一个执政与参政的问题。

如上所述,“执政”就是“执掌政权”。那么,什么叫“参政”呢?“参政”是在独立的状态下参加政权还是在附属的状态下参加执掌政权?换言之,国家的政权是绝大部分被执政党控制、少部分被参政党控制,还是百分之百地被执政党一党控制?

确实,中国的政党具有特殊性。但是,不管是什么政党,都是一定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代表。诚如德国基本法第2l条所指出的那样:“政党协力国民意志之形成”。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主体及其组织机制多元化的经济,奠定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利益及其主体机制也必然面临着社会化与法治化的问题。

在这种情境下,我们必须将参政党看作是一个具有自己意志的政治组织,并且在民主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确定执政与参政的程序合法性。也就是说,应该确定哪些“政”应该被“执”、哪些“政”应该被“参”,执政和参政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法律后果是什么,执政和参政的权力制约关系。迄今为止,中国的权威著作和制度安排并没有提供一个关于执政与参政应如何分野的理想模式。就其逻辑推论而言,执政与参政的区别首先表现为数量上的差异。在权力分配中,执政党处于主动的地位。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有部分权力(如国防、外交权等)通过合法的形式(如人大)专属于执政党。最后,我们还必须对参政作出制度上的安排,而不应该仅仅由参政者进行个体点缀。如果说执政党之执政主要体现于人大的话,那么参政党之参政应该主要表现于政协。政协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民主监督,还应该是一种得到宪法和法律明确规范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一样,政协的监督对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应该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简言之,在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之新形势下,政党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具有先后意义的二元结构,而不是主从意义的一元结构。没有这种政治利益及其主体机制的社会化与法治化,就不会出现和存在真正的政党政治。在这一场景下,依法执政就会沦落为自律性的理念与愿景,而不会变成他律性的规则与实践。

六、依法执政的责任

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的政党都特别善于用崇高的目的包装自己,这当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这种时候,我们需要用合目的性来进行检测。当政党的行为尤其是其执政行为与其目的不合时,政党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就应追究政党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依法执政过程中,法律责任是执政瑕疵、执政有误、执政有错、执政有罪时的最低要求。与一般法律责任相比,政党的法律责任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政党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时候由其党员尤其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党员或党的组织承担,由整个政党承担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的情景较为少见(例如,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判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为犯罪组织)。

二是法律责任的决定者。政党的法律责任虽然也存在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但更多的时候、更重要的形式是违宪责任。因此,在宪政体制下,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就无法真正追究政党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执政。这就提醒我们,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三是法律责任的形式。在依法执政过程中,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纠合在一起的,呈现出一种复式状态。因此,与其他法律行为不同,政党不合目的性的行为并不是只产生法律责任。事实上,在成熟的政党政治中,严格追究政党不合目的性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少,更多的法律责任是伦理责任与政治责任(正因为如此,追究政党的法律责任在许多时候表现为一种政治决定而不是司法决定)。从这种意义上说,如果现阶段还缺乏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气度与制度的话,那就应该更多地选择伦理责任与政治责任,以使执政行为在更大程度上符合社会的观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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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小冰,陈盛,宋伶俐.中国法政策的现实现照[J].唯实,2008(8—9):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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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逻辑电路;教学改革

《数字逻辑电路》课程是电类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微电子技术发展十分迅速以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器件更新的速度加快,使得教学内容增多与学时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精心设计,教学方案,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教学质量,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深入讨论的问题。

更新观念,优化教学内容

更新观念教师必须首先更新观念,实现由传统教育观念向创新教育观念的转变,逐步形成真正以学生为中心,以掌握知识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素质提高为目标的新教学方法。教学中要将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模式改变为以学生为主体,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切忌死守课本,从头到尾按大纲“满堂灌”。要把考试作为促进教学的手段,而不是学习的目的,使我们培养的技能人才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同时,能够在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提高。

教师应站在本学科的前沿创新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已不再只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传统功能和作用,而是要在学生创新教育过程中起引导和示范作用,即以自身的创新意识、思维和能力等因素去感染、带动学生,使其创新能力得以形成和发展。笔者认为,只有创新型的教师才能实施创新教育,才能培养出创新型的学生。因此,任课教师对本课程的新知识和新发展都应给予高度关注,了解新技术和最新成果,自觉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开阔视野,提高应用新知识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自觉地将知识传授与创新思维相结合,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捕捉学生创新思维的闪光点,使教与学融为一体,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优化、调整教学内容新概念、新器件和新方法的出现,必然引起课程内容的调整、优化。根据电子技术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厚基础、宽口径、大专业”及多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教学内容的改革要符合“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确立了加强集成、削弱分立;重视外部特性,淡化内部分析;强化基本功能,突出应用设计的教学内容优化、调整的原则。为此,笔者在教案上结合考试要求做了如下调整:(1)削减集成电路内部结构及详细工作过程的内容,着重于集成电路的逻辑功能、外部特性和典型应用。如对三态门、传输门、异或门等,只介绍其功能、符号及应用,删去内部结构及工作过程的分析。将原触发器一章内容压缩为二节,介绍集成触发器的功能、符号及应用。(2)增强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内容,在数字电路第六章,以及增加了可编程阵列PAL、通用阵列逻辑GAL、高密度可编程器件CPLD中及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数字系统设计等反映数字电子技术新成果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笔者深感优化课程内容符合课程发展和学生素质能力培养的需要。

大胆创新,改革教学方法

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所谓启发式教学就是在教师主导下,为学生创造一个好的环境,调动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学生举一反三,激励他们的内在动机,促进学生自学能力、创造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发展。为此,每一节课教师都要精心设计教案,注重知识点的引入和综合运用,使课堂教学有声有色、教与学互相激励。具体做法如下:(1)知识点的引入是一个新知识点的起点,是课堂教学中的首要环节。笔者在教学中逐渐意识到:知识点的恰当引入,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启迪思维,引发求知欲。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教师要善于提出问题,揭示矛盾,激发学生的强烈求知欲望,加强学生的联系能力、发散思维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讲课中,可根据知识点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引入方式。如在讲计数器一节时,笔者选用一个生活中常用的数字钟作为实例引入,提出“如何实现计时”,引出计数的概念,进入计数器的逻辑功能的学习,再通过“如何实现计时所需的60进制”,引出集成计数器的扩展应用——反馈预置和反馈清零法。(2)挖掘知识的内在联系,注意知识点的综合运用是教学中重要的一环。当讲完一章时,除了本章内容小结外,笔者常用一两道典型例题融合一章内容,使概念和分析、设计方法具体化。如在讲完组合逻辑电路一章后,笔者举了一个血型配对电路的例子,先用小规模门电路设计,再分别用中规模器件译码器、选择器、比较器(附加少量门电路)设计,不但使知识系统和深化,而且达到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使学生对这一章中的几个重点、难点容易掌握,印象深刻。(3)对教学内容精讲、少讲,给学生留出充分的思维空间,留出一些问题让学生去想,去自学,去研究,去讨论。引导、训练学生思维,而不要代替他们思维,更不要制约他们的思维。(4)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实行个性化教学,做到因人施教,尤其是对于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应加强他们的知识积累,通过分析例题的思路,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使这类学生在解决类似问题时,能在理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自己的思考方式,提高其自学的能力。

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应抓住考试这一教学环节,引导和教育学生,端正考试动机,巩固课程教学质量。笔者始终坚持“提高学生素质,巩固知识结构”的原则,在拟制测验题中,除了考查基本知识和能力外,有意出一些扩展、超纲的题目,考查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应用能力。根据做题情况分类进行分析、辅导讲解。通过复习,不仅巩固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

加强理论与应用的结合《数字逻辑电路》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教师如果只注重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应用,学生就会感到枯燥无味,听课情绪低落。笔者在教学中十分注重理论与实际应用的结合。例如,在讲组合逻辑电路的设计时,尽量举一些实际中常见的报警电路、密码锁电路、控制电路(如怎样实现三个卧室分别控制客厅灯的亮灭)等例子,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课堂效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合理安排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始终坚持“工夫花在平时,注重打牢基础,不留知识死角”的施教原则。通过合理安排自学、重点讲解、课内外辅导答疑、作业讲评、单元测验等各个教学环节,加强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优化教学内容,精心设计教学方案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激发和调动教师、学生双方积极性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不竭动力;注重创新教育是从根本上提高教学质量的力量源泉。

参考文献:

[1]钟肇新,范建东.可编程序控制器原理及应用(第三版)[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M].北京: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3]技工学校电子类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数字逻辑电路(第二版)[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邓水先(1964—),男,广东高要人,广东省肇庆市高级技工学校讲师,主要从事电子专业教学。

企业经营管理逻辑范文第6篇

摘 要:金顺福先生主编的《辩证逻辑》一书在一些内容上存有值得商榷之处,具体地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根据“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的共识,辩证逻辑的对象应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2.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思维形式不同的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3.概念、命题(判断)等确实存在着辩证法,但这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属于辩证法研究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辩证逻辑必须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关键词:辩证逻辑;辩证思维;辩证思维形式;思维形式辩证法

由于辩证逻辑学术界的不懈努力,近年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所以如此,原因有种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学派,一个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是人们思维、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论(笔者本人属于这一学派)。另一个则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逻辑(或者说不是“狭义的逻辑”),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促使我国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金顺福先生(笔者按:金先生是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主编的《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一书进行评析①,以引发我国学术界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科学体系的广泛讨论。

一、应该怎样理解“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金著”说:“目前在中国,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已有共识,普遍认为它是人类的辩证思维……并采纳给出的如下定义: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关于辩证逻辑的这个定义,首先它是依据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或类型):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后者又称之为辩证思维。”“其次,这个定义也就规定了辩证逻辑的研究范围,以区别于辩证法、认识论和形式逻辑。”②笔者认为,根据上述“金著”所谓的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的共识,应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即“金著”所谓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什么是辩证思维(的)形式?亦即辩证概念(辩证思维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推理)等。因此,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辩证思维规律、辩证思维方法的科学。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即“金著”的“知性思维”),是普通思维形式(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普通思维规律、普通思维方法的科学。第二,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有同也有异。其同在于二者都是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其异在于普通逻辑的对象是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根本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不能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侧面不同。第三,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不同: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必然与辩证法、认识论相一致,或者说,辩证逻辑必须以辩证法、认识论作指导。但是,辩证法、认识论是哲学,是世界观,它们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它只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不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它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辩证思维形式具有全人类性,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它没有阶级性。

但是,“金著”却不是这样看的。“金著”在谈到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时说:“虽然它们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但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研究。辩证逻辑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③笔者认为,“金著”的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第一,说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固然可以,但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而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根本不同的阶段④,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上,也表现在思维形式的不同上。而作为辩证逻辑,其作用正在于总结出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特征,总结出与正确运用普通思维形式的普通逻辑规律、规则不同的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规则,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第二,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在于普通逻辑是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则不是撇开内容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这显然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思维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因为,一则思维形式正是指的思维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后所有的那个东西⑤;二则思维具体内容千差万别,无限复杂,逻辑学在研究思维形式时如果还要兼顾思维具体内容,逻辑学就将成为包罗一切科学的科学了。进一步说,说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在于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而辩

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这也不妥。辩证逻辑既然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自然也同样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正是根据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的不同,对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进行分类的⑥。不仅如此,应该说只有通过对辩证思维形式在形式结构方面的分析,才能真正弄清楚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并进一步弄清楚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区别。

二、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

“金著”在介绍国内的辩证逻辑观点时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⑦这里必须弄清楚如下两个问题:(一)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二)即使概念、推理的本性是辩证的,是否辩证逻辑的任务就只能是研究它们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去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下面我们先论述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先讲概念问题。试看下面普通概念与辩证概念的对比:

1.物体的运动是物体在一个地方,然后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运动”的普通概念)

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⑧(“运动”的辩证概念)

2.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普通概念)

“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⑨(“真理”的辨证概念)

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辩证概念)

3.祸是祸,福是福,祸不是福,福不是祸。(“祸”、“福”的普通概念)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的辩证概念)

根据上述普通概念、辩证概念的对比可知,普通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之下的某些规定的反映,它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差别。普通概念不能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辩证概念是能够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的概念。这也是人们之所以称普通概念为具有确定性的概念,而称辩证概念为具有灵活性的概念的原因之所在。

4.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人”的普通概念)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自古及今人也是有发展变化的;人有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之分,特别在阶级社会,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人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人”的辩证概念)

由上述“人”的概念可知,普通思维“人”的概念只反映自古及今人和动物的共性(都是“动物”)以及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差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而辩证思维“人”的概念则要反映人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前者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特征,后者反映的是“人”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普通概念只反映事物的某种抽象的同一性,而辩证概念所反映的则是体现着差别的同一性。列宁说:“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1)这句话完全适合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由于普通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抽象的、空洞的,辩证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具体的、丰富的,人们称普通概念为抽象概念,称辩证概念为具体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

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两种思维在逻辑上的一系列差异。

1.表现在思维基本规律上的差异

普通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每一思想都具有同一性(确定性)。公式:A(思想)是A(思想)。

2.表现在概念种类方面的差异

人们根据外延的差别将普通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如:中国)和普遍概念(如:人)。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将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未能明显表现出来,如:真理)和显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表现出来,如:民主集中制),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是成对的,它们反映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之间的矛盾,如:真理、谬误)和非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某个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

3.表现在概念的关系上的差异

人们根据概念外延之间的相容与否将普通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异五种关系。这种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同、异关系。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辩证关系将辩证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普遍联系关系、对立差异关系、相互依赖关系、相互转化关系、扬弃关系。

4.表现在给概念下定义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邻近属和种差下定义。辩证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5.表现在给概念进行划分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和互相平列的。辩证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由此及彼的、从低级形式发展成高级形式的。如: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普通概念划分有一条重要规则: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概念划分各个子项之间却恰恰是可以相容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就是相容的——无数相对真理之和就是绝对真理(13)。

再谈辩证命题问题。什么是辩证命题?辩证命题就是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断定的命题。例如: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2)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死,就没有生。

(3)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例(1)对“光”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具体断定。例(2)对“生”

和“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例(3)对“坏事”和“好事”之间的矛盾转化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

辩证命题所以能够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的断定,关键在于它是由辩证概念构成的。譬如,在上述三个辩证命题中,“光”、“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辩证概念。作为普通概念,“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三个命题如果是由普通概念构成的,它们就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有了“光”、“粒子”等的辩证概念之后,才能形成这样的辩证命题。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辩证命题大量涌现,为了对它们进行逻辑研究,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也完全可以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对它们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14)。为了节省篇幅,下面笔者只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为例,说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的辩证命题。

一些否定辩证命题形式的人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根本不是什么辩证命题。他们说,这一命题形式无非是普通逻辑中的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试看下面的公式:

(P∧q)→p

p→r

┐r

∴┐p

∴┐(P∧q)

学过普通逻辑的人都知道,上述公式是一有效式,亦即只要前提都是真的,按照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结论必然是真的。现在我们假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就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试把这一命题代入上述公式如下:

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

如果光是粒子,那么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当显现为一个光点:

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事实是显现为一个亮环和一个暗环);

所以,光并非是粒子;

所以,光并非既是粒子又是波。

从上述“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例子完全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

令人不解的是:“金著”一方面怀疑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一方面又多次对它们有所论述。例如:“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概念的种类”部分,就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这种分类,其中说“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须知,这种统一乃是在反映对象本质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也即是包含差别、矛盾于一身的统一”(16)。这里所谈的抽象概念不就是普通概念,具体概念不就是辩证概念吗?在“金著”第五章“判断”中,又多次谈到矛盾式判断形式,它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为例,指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包括这样两个部分:资本‘既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的内涵决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所表示的两个命题(或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的意思。”“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乃是一辩证矛盾,“作为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它们是缺一不可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管不了辩证矛盾”。这种判断形式为“矛盾式判断形式”,这一判断形式尽管从形式逻

“金著”第六章“推理”第三节“推理的基本形态及类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四个辩证推理类型(马按:虽然该书讳言“辩证推理”而只言“辩证逻辑推理”,而实际上讲的就是辩证推理)进行了论述,并且还对这些推理形式用一定的公式加以刻画。究竟这些辩证推理类型的分类和刻画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金著”肯定了辩证推理形式的存在却是无法否定的。

三、是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了呢?

“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不对呢?是对的。辩证法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之中,自然也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就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此笔者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能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只能研究概念、判断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呢?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应该看到概念、判断的辩证本性问题,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是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存在着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等等时,就是把它作为辩证法来谈论的,是在于说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的(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的标题就是明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不是辩证逻辑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更具体来说是辩证思维形式(有人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其实,“辩证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只有到了西方的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辩证思维才开始产生(当时也还只是辩证思维的萌芽时期),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却是自有了人类思维就一直存在了(19)。固然,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但是,这只能叫做“用辩证思维去研究”,而不能叫做“研究辩证思维”。“金著”反复强调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却又把辩证逻辑的对象归结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难道不是在偷换概念吗?同样,“金著”把辩证逻辑对“辩证思维(的)形式”的研究,解释成对“形式的辩证思维的研究”,也是偷换了概念。

不错,在“金著”中也谈到了“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的区别,谈到“思维辩证法……无论在知性思维,也无论在理性思维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20)。但又同时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过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并且说:“你越想精确区分,你就会觉得越不好区分,因此,要明确这样一点,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因为它们在人的思维中本来就是紧密相连的。”(21)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金著”竟然把本来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辩证逻辑科学,变成了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而是主要讲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思维方法而是主要讲思维方法的辩证法)、认识论(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的认识作用,而是主要讲概念的形成、判断的形成)、逻辑史(不讲辩证判断的分类,而是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判断的

分类)、辩证逻辑、普通逻辑混然杂陈的读物了!

“金著”说:“辩证逻辑这门学科,不单纯地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也不单纯地是哲学,而是具有逻辑(广义或非严格意义)和哲学的双重性质的一门学科。”(22)但是,为什么辩证逻辑就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呢?不错,自从黑格尔提出辩证逻辑以后,辩证逻辑和辩证法就被长期搅混在一起,人们也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相混淆(包括作者本人也曾经这样认识过)。但是,在两千年的长时间里曾经和哲学搅混在一起的普通逻辑,最终能够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因此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辩证逻辑为什么就不能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纯粹的逻辑科学呢?(当然,它仍需要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金著”在谈到我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辩证逻辑的研究时说:“当时有人要求把辩证逻辑从辩证法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专注地去研究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乃是这一时期辩证逻辑研究和讨论的最大收获。而这也正为以后的深入研究指明了方向。”(23)这句话讲得是多么深刻啊!笔者深信,只要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奋发图强,勇于创新,真正独立的、科学的、与当前人类辩证思维时代相匹配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一定会形成。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注释:

①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②“金著”第2页。

③“金著”第13页。

④关于人类思维发展两个阶段——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论述,请参阅拙著《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杜,1999年版)第一编第二章、第三章。

⑤关于思维形式的本质,请参阅拙著《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Ⅲ章“思维形式的本质”部分。

⑥详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十一章“辩证命题”,第十二章“辩证推理”。

⑦“金著”第106页。

⑧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文1版,117页,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

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4卷,第24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⑩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列宁:《哲学笔记》,第98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12)关于对立统一思维律的具体论述,请参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95—101页。

(13)以上辩证概念的逻辑内容,请参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十章“辩证概念”。

(14)关于辩证命题的具体论述,请参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十一章“辩证命题”。

(15)关于辩证命题“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详细论述,请参阅拙著《辩证思维研究》190—193页。

(16)“金著”第119—120页。

(17)“金著”第166—169页。

(18)“金著”第174—175页。

(19)关于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和辩证思维形式的区别,详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74—77页。

(20)“金著”第6页。

(21)“金著”第7页。

(22)“金著”第9页。

(23)“金著”第404—405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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