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

2024-07-17

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第1篇

致: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已经接受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投资”)的申请,对信达投资持有的拟按225万元价格挂牌转让的 【 4项股权 】项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

二、【2010】年【6】月【23】日,北交所网站上发布了该项目挂牌转让公告。

三、本投资人有意向参与本项目交易,通过北交所公开摘牌方式从信达投资处受让拟转让项目,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应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投资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本承诺:

(1)本投资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投资者须知》,充分知悉和了解信达投资本次挂牌交易处置转让的非上市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现状,对《投资者须知》的内容全部认可并接受。

(2)本投资人在此确认,本投资人已充分了解并认识

到了本次拟受让的标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并且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参加竞买之决定。

(3)本投资人在此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涉及金融行业或特种行业股东资格审批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过户、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投资人在此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涉及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营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信达投资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报审批机构审批。

(5)本投资人承诺愿意按照挂牌条件和投资者承诺书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6)本投资人承诺挂牌期满,若本投资人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投资人同意按照挂牌价及《投资者须知》中的内容与信达投资签署《转让合同》。若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投资人同意按挂牌条件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7)本投资人承诺,一旦本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

方,本投资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瑕疵和风险,不因转让标的资产之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投资及前手和北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资产自挂牌至移转给本投资人之日发生变化的,本投资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变化而请求信达投资及前手和北交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8)本投资人承诺,在参加本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受让能否成功,以及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或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本投资人自理。

(9)鉴于信达投资在从前手权利受让标的资产时,已承诺不向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本投资人同意并保证,本投资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资产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投资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10)本投资人同意并保证,本投资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资产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投资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

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各级政府信誉的行为。

(11)本投资人同意并保证,接受《产权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在成为最终受让人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四、违反本承诺的责任。本投资人承诺,本投资人违反本《承诺书》的规定的,愿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承诺书》的效力。本《承诺书》一经本投资人签字、盖章即对本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承诺书》一式六份,信达投资、北交所、本投资人各执二份。

附件一:《资产清单》 附件二:《投资者须知》 附件三:《转让合同》

投资者:【

】(公章)

_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第2篇

转让方(甲方):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岩 职务:董事长 受让方(乙方):(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甲方经批准通过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程序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城投金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0%股权;

2、乙方已通过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于青岛产权交易所成功摘牌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目标公司状况

1、目标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60万元 现金 60%

青岛宝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万元 现金 40%

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未将其拟转让的股权向任何其他方设定过任何权利。

二、转让标的

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60)%的股权。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付款方式

乙方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挂牌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条件,于签收《青岛产权交易所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交纳至青岛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该保证金直接转为股权转让款,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支付给甲方。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1、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已充分涵盖了目标公司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仍作为独立法人存续,其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独立承担。

2、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若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发生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前、未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债权债务,则甲方或乙方有权就该未披露的债权债务对股权价值的增减要求对方按照股权比例予以相应赔偿。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且在股权转让完成前甲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股权。

(2)依约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及交易费用,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2、乙方责任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依约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及交易费用,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3)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十日内完成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工作,去掉目标公司名称中的“城投”冠名。

六、税费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交易服务费等由双方各自依法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受让股权的,则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不予返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目标公司名称变更工

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4、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必须是书面的,按本协议所示地址发送。上述通知或信件可直接送交对方,或采取挂号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直接送交的,送交时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邮寄日之次日起五日后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所示地址向对方发送的书面文件,如被拒收或他方代收或因任何事由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更改地址的,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第3篇

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藏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藏品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藏品目录管理

第四条 本所实行交易藏品目录管理制,公布可交易藏品目录及代码。进场交易的藏品须为本所公布的藏品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藏品,未列入藏品目录的,需先申请增加藏品目录并分配代码后方可申请进场交易。

第五条 藏品目录大类: 1.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3.连体钞、纪念钞;

4.中国邮政发行的邮资票品; 5.其他藏品。 第六条 藏品目录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和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七条 本所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三章 挂牌申请

第八条 藏品持有人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挂牌申请。挂牌申请须向本所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会员参考,不作为本所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二条 藏品首次挂牌的价值总量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所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出具挂牌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拟挂牌藏品经本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藏品挂牌公告。

第四章 入场登记 第十五条 场外持有本所已挂牌藏品的会员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本所提出入场交易登记申请。

申请时须向本所提交《委托入场登记代理协议》、《入场登记申请表》并保证入场登记申请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所收到入场登记申请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场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办理藏品入场交易登记时,须将实物托管到指定的托管机构。

第十八条 机构法人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办理实物托管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托管入库完毕,本所将所相应藏品登记到入场申请人的交易账户中。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 本所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9:30至11:30和13:00至15:00,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二十一条 藏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藏品相关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本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会员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进行报价,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涨跌幅度:挂牌首日涨跌区间[-30%,+30%],常规交易日涨跌区间[-10%,+10%]

第二十五条 交易申请与摘牌。

1.购买申请

会员需要购买某一交易品种时,在本所交易系统上发起购买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2.转让申请

会员需要转让某一交易品种时,在本所交易系统上发起转让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转让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等形式签署。

第二十七条 藏品交易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二十九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节 实物交收

第三十二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会员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提出交收申请,提出申请后,其所持有的藏品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会员的交收申请审核无误后,该申请进入交收状态,生成“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相应实物将被锁定,未正式办理交收前,可对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后该“提货通知单”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交收手续,“提货通知单”自动作废。

第三十六条 “提货通知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三十七条 藏品实物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藏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持有期间是指藏品买入日至卖出日(或实际提货日)。

第四节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所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可实施临时停牌措施。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所将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活跃的藏品,或有较大争议的藏品,本所可以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十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三条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四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暂停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会员 第一节 注册会员

第四十六条 本所采用会员制,参与藏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均须为本所会员。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所签订《会员交易协议》,申请人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会员签订《会员交易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会员资格

第五十条 自然人会员必须提供会员申请书上的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对藏品投资市场有较深入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藏品投资经验;

3.对本所的藏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事藏品交易活动;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机构会员必须提供会员申请书上的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所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所采用的藏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藏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机构会员的业务人员,如果使用本所交易系统的,必须按照自然人会员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管理与监督。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所的商业声誉。

第三节 交易账户

第五十四条 会员必须在本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所为每个会员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其中包括资金子账户和实物子账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同意本所按照会员的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五十七条 本所提供交易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查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所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因监管需要而造成的延迟及其后果,本所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节 经纪会员

第五十九条 为了保证交易中心的专业性,本所实行经纪交易制。经纪会员可以申请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代理开户、申请新挂牌品种、申请藏品入场、加入专业委员会、参与本所组织的相关活动等。

第六十条 已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以本所官网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情况下,经纪会员不代表本所。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所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所有关规定的情况,将锁定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员若对本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升级、更换等情况,会员应配合本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相关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藏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第4篇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 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 本合同第

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 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 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 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2)拍卖方式(3)招投标方式

2、 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不超过1 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

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_________份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盖 章)(

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第5篇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目前国内的黄金交易平台数不胜数,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杭州啸马科技的黄金交易系统在运营3年的基础上,壮大团队,重新开发了一套黄金交易系统V1.4。此系统大大提升了为客户服务的技术能力,交易操作快捷便利,交易保证金封闭管理安全,便于客户随时查询,每日清算及时、明了。不断扩大公司的交易量,高速快捷的工作效率是此系统的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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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所范文第6篇

电话:66552619 邮编:570000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11号C型房屋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 (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 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2018 年 11 月 9 日。

1.7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万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8 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交所提供咨询策划、资料审核、项目挂牌、方案制定、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及其他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

1.9 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1.10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11号C型房屋 (标的名称)。

2.2 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房屋座落: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 建筑面积:419.28平方米;

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0084号。

2.3 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 海南海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出具了以 2018 年 11 月 9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海正评报字(2018)第007 号《资产评估报告》。

2.4 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 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 转让标的于2017年3月15日起由杨来焕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届满,甲方已就本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2.7 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8 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已了解清楚。

2.9 乙方确认,乙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已经实地考察过房产所处的小区、周边、房产内部的具体状况等一系列因素,乙方已经知悉购房相关的一切政策、法律等可能影响购房意愿和购房成交价的一系列因素,乙方是在综合考虑过全部因素后确认以交易价格购买房产的。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资产评估、公司内部决策及报批等相关程序。

3.2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相应的交易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 3

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 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3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4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 2201021519200214669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6.2 乙方获得产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 4

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7.1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2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和有效的处分权。 8.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 乙方须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方保证继续履行甲 5

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9.5 乙方保证为中国境内合法续存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符合海南省房地产相关限购政策的要求。否则成交后如因限购不能办理房产过户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壹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2 本合同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12.1 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义务应当以书面方式传真至对方或者以信件方式按照本合同列明的甲方或乙方的地址发出。 12.2 如以人手交递,则在对方签收时生效。

12.3 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在传件人收到文件传真完成报告时生效。

12.4 若以信件邮寄发出,则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件印之日起三天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转让标的现状为出租,承租人为杨来焕,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止。从甲乙双方交接标的资产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

13.3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13.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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