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绿化范文

2023-09-20

城市生态绿化范文第1篇

生态袋,在高速公路边坡治理工程中使用广泛,那么高速公路是怎么通过生态袋,来实现生态护坡那?

生态袋是采用聚丙烯或PET为主要原材料制造而成的一种环保边坡绿化袋,通过在高速公路边坡填充、垒砌来达到稳固边坡的一个作用,同时通常生态袋植被绿化,实现了再次护坡效果,蓄排水板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同时也美化了环境,实现了高速公路生态护坡的理念。

生态袋完美的边坡绿化及防护为一体的生态护坡材料,广泛应用到各种边坡绿化工程中,特别是近两年随着生态护坡的建设,生态袋使用越来越广泛,那么生态袋是怎么样来绿化施工那? 生态袋播种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比较细的土壤,也可以在土壤中添加适量的有机肥,以保护草种发芽后有足够的营养。一般常用的播种绿化就是手工植草方式,生态袋填充垒砌后,在袋体外表扎眼植被,或者把草种和土壤搅拌均匀后,通过夹板,填充到生态袋的一侧,然

后进行浇水养护,以便生态袋达到边坡绿化的效果。还有一种就是喷薄或插播,这两者之间插播使用广泛。

城市生态绿化范文第2篇

1概述

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投入,高速公路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快速建设促进了和的全面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其快捷、安全、舒适的特性为驾乘人员提供了优质服务,赢得了人们的广泛赞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高速公路的要求不再仅仅是快捷、安全、舒适,而是畅、洁、绿、美的绿色生态景观大通道。因此,如何保护和恢复高速公路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绿色植被功能,是公路建设和管理者考虑的主要方面。为此,我们就如何对高速公路绿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多功能的规划建设,创建绿色生态高速公路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尝试。

2高速公路绿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2.1公路绿化的重要意义

高速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都有明确规定,交通部对公路绿化也有明确要求,并一直在不断努力。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对自然环境的质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应采取措施,搞好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而绿化是重要的措施,因为植物茂密的树冠、落叶及草皮可防雨水的冲蚀,高大的枝叶可以遮阳,叶面的绒毛或气孔可以帮助净化空气,植物的各部分可将

1 声音吸收、折射偏向,所以上述环境上的问题可以用栽植植物的控制,而且采用植栽方式不仅能够增进环境协调,恢复自然生态,并能持久发挥作用或随时间增强。所以植物在保护维系环境及生态系统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高速公路绿化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2.2公路绿化的作用

2.2.1自然环境调和:通过适当规划公路绿化,可解决破坏当地自然生态平衡及与自然环境不调和的感觉,使公路融于自然环境之中,达到相得益彰之效。

2.2.2生活环境调和:人类大肆的开发利用绿地,已使生活环境的绿色资源逐渐减少。公路绿化可为单调的道路平添绿意,也具有削弱车辆噪音,及吸收车辆废气,净化生活环境的作用。

2.2.3防止灾害发生:公路的兴建经常破坏沿线地区自然环境的平衡状态,加强公路绿化可以减缓此种不良冲击,减少灾害发生。 2.2.4稳固边坡:裸露的边坡长期在自然条件下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散落等侵蚀现象,增加了养护的难度,而边坡植被可达到水土保持、稳定边坡的目的。

2.2.5视线诱导功能:合理规划苗木栽植位置,有助于引导驾驶员视线,集中注意力。公路沿途连续的植物绿带,可以显示公路线形变化,使驾驶员预判前方线形走向,避免弯道突兀出现。

2.2.6防止事故发生:中央分隔带规划整齐的花木绿带可以有效遮蔽对向车辆灯光,起到防眩作用,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边坡栽植的柔韧性强、耐冲撞的灌木丛,为失控车辆提供了缓冲地带,有助于减低伤亡程度。

2.2.7协助休憩:公路沿线由植物营造的绿意盎然的环境,能有效消除驾乘人员长途旅行的疲劳。通过园林规划的服务区,为暂停休息的旅客提供了优美的休憩场所。

2.2.8调整景观:借助密集连续的绿墙遮掩路旁不雅观的景物,达到美化路容的效果。通过规划公路绿化,可降低公路所造成的不协调性,将公路融入当地景观中,加强景致特色。

2 这里要提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关注的效益,而高速公路绿化能带来什么效益呢?我们认为,从以上八项功能足以说明,绿化改善提高了通行条件和环境,除能给高速公路带来有利于交通安全、稳固保护道路、降低养护成本、吸引更多车辆通行、增加运营收入的自身效益外,更大的是改善了国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的社会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3高速公路绿化模式

3.1高速公路绿化的理念和原则

高速公路作为环境中的道路,既要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又要满足道路本身的环境要求。我们确立绿化的理念是:以恢复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和提供优美舒适的行车条件为目的,体现以人为本、车为本的服务观念,实现车在绿中行,人在画中游,绿在路中,路在绿中的生态、文明、景观大通道。

在确立高速公路绿化原则时,对如何结合各地区的实际,体现各地区高速公路的特色,我们做了大量的考察和论证,认为,高速公路绿化建设应充分考虑各地区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绿美结合,注重效益,充分挖掘以乡土树种中的常绿苗木资源丰富的优势,以耐瘠薄、耐干旱、宜粗放管理的常绿树种组成发当地高速公路的常青骨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地段组配不同季相的开花及彩叶植物,丰富景观组成,体现出不是江南,胜似江南的高速特色绿化模式。具体应掌握以下原则:

3.1.1公路绿化应以满足交通功能要求为主,兼顾景观舒适性、生态适应性以及经济实用性。即保证高速公路的交通功能,并加强水土保持、视线诱导、标志、指示、防眩、遮蔽等功能;合理规划公路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使高速公路成为一条景观走廊;设计合理的动植物群落演替方向,较快的达到稳定,并能够长期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从根本上控制生态工程管理成本;要在有限的资金条件下,优化设计,结合自然恢复和人工种植等多种方法,开展生态工程建设。

3.1.2在设计手法上突出简洁、大方,多采用大色块,避免繁杂;

3.1.3中央分隔带以防眩和诱导功能为主,注意减少养护工作量;

3.1.4路侧绿化带以水土保持、固坡为主。注意与路侧自然景观相协调,适当考虑与绿色通道的协调,并根据路外景观适当采取景

3 观通透和遮挡等设计手法;

3.1.5在苗木规格和数量的选择上注意兼顾初栽效果与成景效果,综合考虑种植费与养护费,并尽量少用草皮,增加乔灌木数量,降低工程综合造价及后期管护费用。

3.2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3.2.1建设期和运营管理期的关系:高速公路绿化作为公路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纳入公路发展的统一规划。我们在今后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中,将坚持高速公路绿化与公路建设"同规划、同建设、同施工"的原则,对高速公路绿化在建设期间就给予充分重视,使绿化工作一步到位,避免先期不足。运营管理期以做好已有苗木的管护、完善原有绿化规划为重点,通过各种抚育管护手段促进苗木的生长,保持并改进高速公路沿线的景观生态环境及功能绿化效果。

3.2.2规划和实施的关系:好的规划设计是绿化成功的一半。只有通过认真的调查,选择适宜、先进的绿化规划方案,才能更有利于指导绿化工程实施。为此,我们首先对全省高速公路进行统一绿化规划,再根据山东省绿化资金状况和气候特点分期实施绿化工程,并在施工中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

3.2.3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各地区高速公路绿化应根据地区特点有所侧重。对于途经当地的交通主干道和本地区内的经济、交通干线,以及靠近大城市、旅游城市、收费站、服务区的重点路段要提高绿化档次,重点规划,加大投入,在搞好生态、功能绿化的同时,突出景观效果。

3.2.4绿与美的关系:绿化是美化的基础,只有营造出绿意盎然、四季常青的绿化背景格调,才能在其上勾勒优美的景色。因此,应首先构建高速公路四季常青骨架背景,再进一步实施美化环境的工作。

3.2.5绿化与效益的关系:高速公路绿化工作在突出效益的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效益。首先应加大先期投入,以减少后期的管养费用;其次要通过"以圃代林、以绿养绿"的形式,增加绿化经济收益;再是依靠进步,减少绿化管养成本;另外还要将绿化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相结合,促进持续。

4 3.2.6路内与路外的关系:隔离栅外的绿化也是高速公路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配套实施。解决的途径是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发动沿线群众,按规划同步搞好绿化建设。

3.3高速公路生态绿化形式的选择

3.3.1路侧绿化带

以保护路基边坡,恢复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丰富公路景观为主要功能。 例如以北方大部分地区气候与道路特点来说

①土质边坡栽植多年生耐旱、耐瘠薄的草本植物(如狗牙根、结缕草、野牛草等)与当地适应性强的低矮灌木(如紫穗槐、连翘、沙地柏等)相结合,如乡土草种,下部栽植经常修剪的紫穗槐等灌木,就能起到了较好的护坡作用。

②挖方路段的石质边坡无土无水,只可采用垂直绿化材料加以覆盖,恢复绿量,增加美感。沿碎落台砌花槽,内植常绿树及花灌木,形成多层次空间立体绿化,以减少路堑构造物的压迫感和粗糙感,形成景致效果,恢复环境。路堑顶部栽植根系发达的植物材料,以减少水土流失,并与原有山体环境达成一致。

③高填方路段坡脚可种植一些乔灌木,树种选择与绿色通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低填方路段可种植花灌木。

④边沟外侧绿地的绿化以生态防护为目的,兼顾美化环境。

3.3.2中央分隔带

中央分隔带绿化是车行过程中视线触及最多的景色。我们以达到防眩、安全、美化等目的进行绿化,并注重了以下几点:

①除城市进出口外,减少花灌木的种植,并附以地被覆盖,宜绿则绿,避免裸露;

②因中央分隔带绿化为高速、动态的景观,种植形式的变换以15公里左右为宜;

③设计的苗木规格和种植间距及树冠形状应保证防眩效果;

④考虑养护工作的安全性,在养护困难的重要路段采用地表硬化,以防眩板满足防眩要求;

⑤以常绿树种为主,如蜀桧、龙柏、大叶黄杨等,在重点路段可适当栽植花灌木。

5 例如:用蜀桧、龙柏等植物以"百叶窗"的形式进行防眩栽植,其间布置紫薇、月季等花灌木,其下铺植结缕草、野牛草等耐粗放管理的植被,以期达到防眩、景观、绿色覆盖为一体的效果。

3.3.3互通立交区

对于互通立交绿化,我们可取以下风格:以优化植物配植为主,强调生态绿化;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突出季相效果;立体绿化层次分明,突出层次效果;以丛植为主,注重涵养水源;在创造良好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追求景观效果,力求做到生态性与视觉效果上的有机结合。

①地处主要城市的出入口的立交,可以加大投入,搞好绿化设计,建设成紧跟潮流,体现高速公路形象的绿化美化景点。如地处市郊的立交,我们突出展示早春和城市森林景观为主,植物配置反映季相效果和层次效果,以片植为主,突出大色块,大线条,注重了城市景观和公路绿化景观的统一与协调。

②在一些位置偏远,立地条件较好的立交匝道,将绿化、美化与经济林、用材林及苗圃地相结合。尤其是加大苗圃地的建设,选择一些经济增长点高、美化效果好的苗木,利用园林设计手段,合理布局,在绿化美化立交匝道的同时又能生产大量的可供高速公路使用及对外经营的优质苗木,提高经济效益。例如北方绿化中我们拟栽植雪松、桧柏、扶芳藤、紫薇、连翘等植物,在将匝道圈巧妙连接、优化配置、展现景观效果的同时,又可通过间苗的方式产出大量优质苗木。

3.3.4服务区绿化

服务区是为了满足驾乘人员的活动、休憩、维修、餐饮等目的而设的专区,是体现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及绿化景观效果的重要示范窗口。需满足欣赏风景、提供游憩等多种功能,体现优美、静雅、舒适、方便的特点。如北方有些服务区,周围有大片绿地其后又会有山水背景互相协调,其建筑、广场、花坛、绿地主要就可采用庭院园林式绿化手法,加强美化效果,使整体环境舒适宜人,轻松活泼,起到良好的休闲目的。

4高速公路绿化管护的保障措施

6 4.1强管理,重视质量,明确管养目的。

抓好绿化抚育管理工作,及时对苗木进行补植、修剪,切实做好防治病虫害、浇水、更新、采伐等工作,确保苗木生长旺盛,保持树形美观、突出绿化美化效果及植物功能。同时采用以圃代林,加强苗圃建设的方式,使绿化与效益相结合,满足高速公路补栽、更新等管护要求,并积极开拓绿化市场,尽可能的达到"以绿养绿"的目的。

4.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高速公路绿化建设迅速发展。

提高高速公路绿化水平,必须依靠技术。在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植管护、植物病虫害等方面加强科研工作,提高技术含量,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推进科技成果向高速公路绿化实际工作的转化。培养引进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强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适应新形势下高速公路绿化工作的需要。

城市生态绿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景观现状;原则;设计

0.前言

当前,城市道路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可以推进城市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也对园林绿化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地区的城市对道路绿化建设的形式都不同,但道路绿化建设的目的都是为了对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并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可是目前有的城市的道路建设只注重交通不注重园林绿化,也使得城市环境日益恶化。

1.目前我国城市道路景观的现状

(1)有的城市的每条道路都太大众化,展现不出来这个城市的文化特点,道路周围建筑也很难分辨,大致和其他城市没有太大的差别。

(2)人们对城市道路绿化的重要性还没有特别的重视,道路绿化地很少,城市中心除了道路两旁种植树木,也只有在郊区才能看到路侧的绿化,因此我们要对城市道路绿化重视起来。

(3)城市的绿化用地不够合理、科学和系统。道路种植的树木的种类不够多样化,影响了景观的整体性和连续性。道路规划不合理造成了对植被的破坏,或者只注意道路的绿化却忽略了道路原有的功能。

(4)道路绿化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网之间处理的不够合理,导致植被吸收不到营养而死亡,或者在架空电线下种植生长快的大型树木,就会产生树木和电线的矛盾,影响城市的美观。

(5)城市道路建设中普遍存在环境质量问题,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系统,绿化得不到及时的修补与养护。建筑杂乱,没有精心设计城市交通标志,道路设施也不够统一和标准。

2.城市道路景观设计原则

(1)在建设城市道路景观时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要让市民充满亲和力和归属感,在设计道路景观时本着满足市民的需求,这样一个城市才能得到更大的发展,从而更好的创建城市文明。

(2)城市建设绿化时坚持继承、尊重和保护历史的原则,让人们有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加入历史元素还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刻的记住这个城市。

(3)设计城市道路格局时要对城市的整体规划重视起来,这样在设计城市道路景观时才能展现出个性又有特色的城市。

(4)发展城市的过程中环境也收到了严重的破坏,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才能时人们得到长久的发展。包括了满足人們的需要,提高生活质量;重视影响发展的要素。城市的建设中也要坚持这一原则,将道路建设和自然尽量融合在一起。

3.城市道路景观绿化的设计方式

(1)道路园林景观定位上面要根据其市政功能作用的不同,分为主干道与一般道路,其中主干道中又根据设计时速不同分为城市景观路、城市快速路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以上道路尤其是园林景观路及主干路的绿化进行整体的景观特色规划。

(2)景观的划分能体现道路的动态变化。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具有一个统一的景观风格,可使道路全程绿化在整体上保持统一协调,提高道路绿化的艺术水平。道路全程较长,按用地环境分布有多个路段,各路段的绿化在保持整体景观统一的前提下,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结合各路段环境特点,景观上得以丰富。

(3)在建设道路绿化中为了形成空间感一定要注意道路的形式、树木和建筑的比例,这样可以让人们有一种舒适的感觉,在实际设计时采取收放的手法,如步行街也可以添加观赏性的东西,如在宽阔的马路上添加雕塑等。

(4)在这个信息时代中用来做宣传的广告牌对城市的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采取统一规划的方式使得广告和环境很好的融合,可以使其成为城市的一道景观。

(5)道路绿化设计在城市道路设计中起到核心的作用,如果绿化的好就可以形成大方开放的景观。设计绿化带时进行统一的规划遵循统一的原则:

1)常用道路板式有:a,一板二带式。即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两边种植树木,不仅可以起到分割的作用,而且有造价低,方便施工等优点。b,二板三带式。是将绿化带设置在单向行道之间,这种方式占用空间较大,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宽阔的区域。c,三板四带式。是将四个绿化带把道路分为一条车道和两条非机动车道,这种车道虽然占用空间大但是绿化和隐蔽效果好,同时因为具有独立的非机动车道可以更好的保障行车的安全。d,四板五带式。是将三条分割带和两侧的行车道或栏杆分成五条绿化带,这种方法使车辆互不会干扰交通更安全。也可按照道路不同的位置和环境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

2)道路形式的选择是根据道路环境的不同为原则,使两侧的建筑与道路绿化植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做到自然生态、品位高雅。

3)城市道路绿化多注意行道树的选择,避免行道树树种单一,地被色块过于重复。在适合本市种植树种的基础上选取同一道路的行道树的配置手法相统一的方式,使道路绿化能体现和谐一致的面貌。

4)道路绿化中行道树种植有两种设计形式,a,树带式:在交通不拥挤的路段种植大乔木和树篱。b,树池式。在交通流量大。路窄人多的路段设置空池种植花草树木,形成池式绿地。如果行道树的栽植点是在几何中心时,池边可高于人行道10cm左右,以防止行人践踏。树池比路面低时加高池墙防止践踏和渗水。设计时为体现出简单大方,可用铸铁或透水彩石做成池墙。

4.结语

既然城市道路园林景观在城市建设中起到很大的作用,这就要求不仅设计师对景观设计进行全面的考虑,更需要领导者和市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加美好的道路园林景观。 [科]

【参考文献】

[1]苏勇.论述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设计[J].现代园艺,2012,08.

[2]张小燕,陈铁锋.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设计初探[J].现代装饰(理论),2012,08.

[3]胡春龙.浅谈城市道路园林景观绿化[J].民营科技,2012,10.

[4]周袆敏.城市道路景观绿化设计[J].山西建筑,2007,12.

[5]任虹.城市道路的绿化设计[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4.

城市生态绿化范文第4篇

一、城市附属绿地的概念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附属绿地是城市绿地的一部分, 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中, 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单位附属用地、道路用地等

二、城市附属绿地的分类

1、居住区绿地

给给居民创造一个清新、自然、优美的花园式居住环境, 是居住区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而绿化则是体现这一主题的重要方面。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科学合理地规划居住区的生态绿化, 加强规划设计是今后居住区绿地建设的重点。

(1) 增加居住区的绿地面积, 增加绿量

阜新市居住绿地面积128.07公顷, 旧居住区绿地率30%,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40%, 已达到建设部要求。由于土地资源紧张, 不能仅仅通过简单的增加居住区的绿地面积来增加绿量。

(2) 改善植物种植模式, 增加绿量

结合各居住区的地理位置和文化理念的不同, 在居住区内充分考虑绿化的美学意识, 突出不同居住区的绿化特色。多栽植观赏性强的彩叶树和果树, 营造家庭的氛围。在突出夏、秋季观赏特色的同时, 兼顾四季的观赏需求。

(3) 增加立体绿化, 增加绿量

在居住区内可以进行墙面垂直绿化、构架的蔓爬绿化、屋顶绿化等, 增加绿量。利用藤本植物的缠绕、攀援、蔓生等方式, 栽植在乔灌木和地被植物所不能良好生存的建筑物墙面、屋顶、阳台、棚架、围墙、桥梁和山石裸岩上。

通过优化结构设计, 因地制宜地将有层次、厚度、色彩的藤本植物相互配置在一个群落里中。

(4) 在硬覆盖上, 增加绿量

在已经规划好的居住区内, 在硬覆盖上最大限度的增加绿量。一般居住区建筑散水宽度为60—110厘米, 可以在散水上面设置种植池, 增加绿量;在居住区内的停车场采用草坪砖进行铺装, 增加种植面积, 减少地表径流。

2、单位附属绿地

由于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如果让其放任自流, 规划就成为一种形式。因此从其规划、建设到日后的维护管理, 都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营体制, 以确保单位附属绿地的可持续性。

(1) 要因地制宜, 选择适当的植物材料, 做到适地适树。要选择抗旱、抗烟、抗毒等适应性较强的树种。

(2) 要见逢插绿。在城市建筑密集, 寸土难寻得情况下, 要见逢插绿, 寸土必争, 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 充分利用墙角、墙面, 种植藤本植物, 有条件的单位, 还可以采取屋顶绿化, 在不能栽植植物的地段, 可摆放盆花, 达到处处有绿, 三季有花的效果。

(3) 要与单位的环境结合起来。庭院绿化, 要与本单位的环境相结合, 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做到简洁明快, 环境优雅, 给人以美得感受。庭院绿化应尽量采用各种绿色植物进行绿化, 使整个庭院置身于大自然的怀抱中。

3、道路绿地

根据道路所在位置, 采用分车绿地、行道树绿地、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的模式适当的增加绿量。多栽植树乡土树种, 采用易成活、好养护、观赏价值高的品种, 形成整齐、绚丽的季相植物景观色彩

(1) 分车绿带

两侧分车绿带一般2.5—6米宽, 分车带的宽度应尽可能地加宽, 以加强分车绿带的作用。根据现有道路断面形式, 分车带绿地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在景观上, 绿地景观的塑造主要应依据景观信息传达的内容。无论在形态上, 还是在色彩上, 绿带景观塑造皆应把握整体景观的效果, 遵循形式服从功能的原则, 营造既有城市特色的景观效果。绿带不同层次的植物配置, 要尽可能地符合形式美法则。

(2)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常为1-2m宽, 以栽植高大的具有地域特征的乔木品种为主, 并配有具有色相变化的模纹和地被。当行道树绿地较宽时, 在行道树下可增添大小规格不同的灌木模拟自然姿态进行栽植, 形成丰富的植物层次和林冠线变化,

(3) 路侧绿带

路侧绿带常宽为4-20m。根据所在的不同地理条件, 选择当地的自然植物群落作为种植设计的蓝本, 营造自然植物群落景观。这样不仅有利于植物良好生长, 而且在景观塑造上也会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4) 交通岛绿地

交通岛绿地的主要功能是诱导交通。在中心岛上多栽植的模纹植物应追求整齐与观赏的均衡性, 选择重瓣榆叶梅、绿篱金叶榆绿篱、水蜡绿篱等耐修剪、易养护、观赏价值高的品种;花境植物选用金娃娃萱草、地被菊、丛生福禄考, 不但养护方便, 形成景观效果整齐、美观, 调节景观色彩的效果十分突出。目前, 阜新市区较大的交通岛绿地有人民广场、世纪广场、马家店三角地、红树广场、迎宾广场。

(5) 广场绿地

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阜新市区面积最大的广场为街心广场。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对人居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附属绿地的利用和开发是扩大公共绿地总量最有效、最直接、最廉价的方式, 日益受到重视。

摘要:在现有条件下提高和改善城市附属绿地, 可以缓解城市公园绿地的供给不足, 是扩大城区公共绿地总量最有效、最直接、最廉价的方式, 而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城市附属绿地, 它直接反映出城市的整体形象。本文主要针对城市附属绿地的概念和城市附属绿地的分类绿化作了简要的论述。

城市生态绿化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中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心绿地、街道及通过市区段的

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等。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居民要履行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绿化计划;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工作;

(五)查处违反震惊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具有专用绿地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其中有专用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园林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新建生活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改造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划建立供居民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建设城市绿地资金。其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时,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以及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有关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其中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征得同级园林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二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和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绿化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资金列入建设的总预算,并按照建筑面积提取。其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城市植树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苗圃、花圃、草圃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苗木培育要以乡土优良树种为主。

第十八条 园林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丰富城市绿化植物材料。

第三章 绿地和树木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管理机构和其他城市绿化管护单位要加强树木花草的保护工作,防治病虫害,提高成活率、保存率。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和树木,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游园、街心绿地、街道两侧绿地和树木,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城市内铁路、市郊公路两侧和河渠两岸的绿地和树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生活区)的专用绿地和树木,由有关单位自行管理;

(四)小巷绿地以及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小型游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绿地和树木的管理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因国家建设铁路、公路、机场及军事设施的需要,必须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须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土地和重新建设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施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当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修复绿地协议,并按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使用、修复绿地协议的要求修复绿地,并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

(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

(六)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凡园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等,必须编制经营活动布点规划,并报上级园林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园林管理机构按照布点规划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在园内经营,必须服从园林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栽的,必须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砍伐成龄树二百棵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除外。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在园林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补栽。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砍伐者须按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时,须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维护电力、通讯、电车线路,确需修剪树木时,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线路管护单位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损伤或砍伐古树名木,禁止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古树名木的,必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为国家所有,由园林管理机构建档、造册、设置标志,实行重点保护、统一管理。城市中生长于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管理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园林管理机构,并根据园林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单位,要按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对门前人行道上的树木、花草进行养护。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管护者应负责补栽。

第三十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得引进。珍稀和濒临灭绝的苗木及其种子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和批准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所缺绿地面积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五倍易地建设绿地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或绿化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拒不补建、重建的,收取重建、补建所需费用两倍绿化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植树任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补栽费用外,并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绿地,并按占用、改用绿地面积加倍收取绿地建设费,对主要责任者和批准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执行的,可视其情节,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拆除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和补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园林管理机构没有编制经营布点规划或不按照规划审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未经批准进入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砍伐(移栽)树木总价值二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移栽)树木总价值十倍处以罚款;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的,视其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园林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易地建设绿地资金、绿化资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园林管理机构收取。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罚款、没收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城市生态绿化范文第6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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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当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劳动信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第九条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代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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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

(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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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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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

(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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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尚未建立行业工会的,可以由行业所在区域内工会向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五日前,将拟定的协商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获通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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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的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和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送达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审查。

签订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前款规定重新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的协商要求。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被兼并、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制定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评价和奖励办法,定期对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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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或者其上一级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可以组成集体合同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四)集体协商中止期满,未恢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用人单位对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阻扰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七)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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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前款第

(一)、

(五)、

(七)项之一,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有前款第

(八)项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协商代表个人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级和劳动合同,造成协商代表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协商代表资格。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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