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范文

2024-06-16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范文第1篇

2.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3.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6年5月1日,某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5.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8.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9.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11.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3.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不可认证抵扣

14.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15.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6.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17.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其进项税无需转出

20.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2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没有抵扣期限限制

2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24.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五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6.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8.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9.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

30.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不是自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1.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3.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4.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5.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36.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将已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37.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8.通过内部贷款收取成员企业的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接受贷款服务方支付的利息,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40.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1.取得劳务派遣开出的差额专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4.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进项抵扣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范文第2篇

摘 要 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然而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怎样针对自身情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仍是一个难题。立足于财务会计原理,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企业 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 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的特点。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4、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二、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实际应用

1、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1.1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例如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再有,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时,需分别考虑每种形式投资所涉及的税收方面的政策,从而选择有利于投资者的方案。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选。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1.2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1.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3.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3.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1.3.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充分合理列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

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

4、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五、税收筹划拒绝避税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不仅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而且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递延税款进行筹资,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获得间接利益,从而积蓄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的便利,减轻税收负担,更多的是在逃避纳税义务。对于税收筹划,有人认为就是“合理避税”,有的干脆就叫避税,其实不然。对于避税,多数国家认为是一种违背立法初衷的行为,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当前各色各样的避税,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由此看来,避税歪曲了经济运行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税收筹划不是避税,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内容。因此,税收筹划拒绝避税。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以整体观念和系统思维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最佳决策。中国有句古话:“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讲的是三者之间的优劣比较和辩证关系,我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的系统思维方式,在开展工作解决一切问题时都应该运用。税收筹划也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我国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筹划来当家理财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范文第3篇

( 一) 男性相关的性违法问题出现

我国社会发展飞快, 国情中的许多实际细节情况已经大不同与建国或改革开放初期了, 我国女性已经步入社会的各个行业, 并且随着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状态已经渐渐减少。然而, 这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 如以女性为主体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 甚至是女性对男性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本文在之后的论述中对后者亦将称其为强奸行为, 尤其是成年女性对未成年男性实施的占大多数。

在此, 提及一个相关行为, 即卖淫行为, 一般人的理解中, 卖淫是女性向男性收取金钱并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 卖淫不止是异性之间, 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卖淫行为,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 也认定了男性可以成为刑法中卖淫行为的主体, 如强迫男性向女性或男性卖淫的, 依然成立强迫卖淫罪。

( 二) 男性作为强奸罪对象的问题

女性对男性的强奸行为已经屡见不鲜, 虽然与女性作为受害人的案件数量相比来说比例不大, 但是具体数量也不少。在走访中了解到, 此类案件多数是成年女性对未成年男性实施的, 或是年龄较长女性对成年男性实施的, 其中前者所占比例较大。而针对未成年男性实施的, 行为人往往会通过诱骗引导的方式进行, 对比强奸幼女的行为, 未满14 周岁的女性因其分辨与控制能力的限制而并不享有性自主权的, 相应的, 同样条件的男性亦不应当享有性的自主权。同理可知, 幼年男性对于性行为的了解并不全面, 更加无法在主观上能理智判断, 其性方面的权力在此层面上也许没有得到刑法的明确具体且准确的保护, 其被侵犯往往自己无法明确判断并知晓, 或者被侵犯后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最多是通过猥亵儿童罪来保护。但是威胁儿童罪的客体只是未满14 周岁的自然人的性羞耻, 而已满14 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就无法通过此规定来保护, 更不用说成年男性遭受暴力性的性侵犯所导致的损害了。

再者就是更为普遍亦是法律法规空缺更大的同性恋问题了, 在此只论男性之间的而不提女性方面。男性对男性的卖淫行为是被刑法所认可的, 但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行为却被现行刑法强奸罪的要件给明文排除了, 而我们对比可知, 针对男性为主体的卖淫行为而言, 男性为受害人的强奸行为的危害性较之前者并不见得小, 甚至更大且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正是因为其并未被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的规范禁止并明确处罚。所以虽然对男性的强奸行为的发生不及对于女性的多, 但是行为人对该行为人的重复率会很高, 并且针对同性恋的心理特性来说, 其对于同性之间性行为的渴望较之异性之间的会更趋向于某一特定个体或类型的自然人为对象, 即对于男性作为强奸受害人来说, 其更易被重复的侵害, 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都是危害极大的。

故从上述两个角度的论述中, 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首先, 针对男性的强奸行为已经具有普遍性, 并且其对于特定个体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女性作为被害人的。其次, 针对男性强奸行为的在刑法上的法律空缺可以说是一种接近真空的空缺, 因为针对男性的强奸行为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4 周岁的男性, 还可以适用猥亵儿童罪, 但是被害人若为年满14 周岁的男性, 就无法在刑法上给予保护, 况且还存在着已满14 周岁到未满18 周岁这一未成年人为对象阶段的特殊客体存在。所以我国强奸罪主体应加入男性主体的需要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男性在遭受强奸时的损害分析

( 一) 较之女性会更大损害其人格尊严

对于强奸行为, 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这一点即使在同性恋合法或认定对男性的强奸是犯罪的国家或者地区来说, 也是一样的或大同小异。但是, 对于这个性自主权的认定, 只能说是一个核心的方向, 因为对于其他国家来说, 具体的国情或风俗文化和中国是不一样的, 且欧美发达国家对于性与男女平等的理念较之我们国家会更为先进且民众普及更为广泛, 而当我们对比其他国家, 如伊斯兰国家等这样宗教思想与风俗文化又是与我国及欧美国家完全不一样的。所以, 针对我国的以男性为对象的强奸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确定及分析应具体结合我国实情来进行。

首先, 正是由于我国残留封建思想或风俗习惯的影响, 男性会较之女性更为重视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 即男性的自尊心更强。虽然不能说我国女性普遍的自尊心就弱于男性, 但这在我国公民的文化思想及潜意识上就是存在的一个客观事实, 虽然民众已经在更普遍且积极的迎合男女平等的思想主张了, 但是男性自尊心强于女性的主观思想却依然是消极存在的, 并且这一客观情况还会很长时间的存在。而对于男性性自主权的侵犯, 从民众的普遍认识来看, 其行为不会导致像对女性实施强奸的一些危害后果, 如因失去贞操而受到处女情结这样的文化思想所带来的舆论压力等。

其次, 从社会舆论而言, 也正是由于男性作为强奸行为被害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已经男性对于自身人格尊严的倚重, 在被害人心理上会出现一个矛盾点, 就是同情与否。女性遭受性侵害后被同情, 可以被视作一种对被害人痛苦的理解, 但对于男性而言, 许多男性认为自己此时被同情甚至是再一次的人格尊严受损, 虽然不是被侵害, 但却也是一种遭受性侵害后的持续心理伤害。而要用理解方式来抚平男性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也是很难, 且其方式手段上都是不同于女性的。所以, 若男性在大庭广众或公共场合被强奸的, 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上的伤害要较之女性更大。

( 二) 对我国同性恋行为的强奸男性的损害后果分析

我国对于男性遭受强奸的问题要特别注意两个情况, 一个是男性对同性恋男性所实行的强奸行为与男性对非同性恋男性所实施的强奸。首先, 两者之间的共同点都是主体上实施强奸行为的都是男性, 但是对于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是否是同性恋并不过问, 因为从要件上看, 强奸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主体主观意识上是否系同性恋对其行为的定性或危害结果上并无太大的影响。其次, 行为对象上都是男性, 但是不同之处就在于, 前者对象主观上是同性恋的男性, 而后者系非同性恋。在对象主观意识上做性取向的区分, 并非否定同性恋男性在性自主权上所享有的法益大小程度, 而是从其行为危害的后果作为出发点来考虑的。正如前段文中所述, 我国民众依然很大程度上排斥甚至会歧视同性恋, 说明非同性恋者对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反感且厌恶的, 那么男性行为人对非同性恋男性实施的强奸行为较之对同性恋男性实施的, 会给被害人心理上带来更大的伤害, 亦更易导致更为严重的其他后果。

三、我国强奸罪的完善设想

首先, 应将女性纳入强奸罪的主体, 且可以是直接的行为实施主体, 不再限于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才成立的共犯定性。相应的, 已满14 周岁但不满16 周岁的女性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也应相应纳入, 并参照男性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规定。其次, 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并同样适用加重情节, 相应的, 将奸淫幼女中的幼女变更为儿童。另外, 在加重情节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 应明确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理损害视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后果的客观要件, 而前文所述的对于男性对同性恋与否的男性对象实施强奸的, 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关于既遂标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对于女性既遂的标准是采用插入说, 但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对男性对象不可采用插入说。因为我国风俗习惯及文化思想中, 还存在较重的封建残留, 绝大多数人对于女性的贞操依然非常重视, 即处女情结, 虽然法律上并未对处女进行描述, 但从普遍的民众意识上看, 处女即仍未与男性发生过性行为的女性, 民众也普遍以处女膜这一生理特征存在与否作为判断女性是否为处女的形式标准, 而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则会导致这一生理特征的消灭, 所以我国采用插入说或多或少也是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但是男性与女性在性方面的生理特征并不相同, 亦无类似处女膜或处女情结一类问题的明显实际影响。但是男性作为强奸罪对象且行为人同为男性时的既遂标准并不适合采用插入说, 对此, 笔者主张采用射精说, 如前文所述, 男性遭受强奸侵害的, 人格尊严等心理方面受到的损害更大, 甚至可较之其在性自主权的法益上受到的损害, 而同时考虑到男性主观心理及生理上的因素, 男性会较本能的认为射精是一次性行为的完成, 而强奸对象亦为男性时, 被害人亦会如此认为, 所以采射精说更为合理。但是对于女性行为对男性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仍然采用插入说, 因为女性实施完强奸行为后男性被害人不一定会射精, 且不一定会连续或者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若采用射精说则会导致女性行为人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后犯罪状态却依然是未遂, 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但也不能采用接触说, 因为较之插入说, 接触说更为严苛, 对行为人不利, 故男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 而女性对男性实施时则采用接触说, 明显是不合理的, 会导致男女权益上的不平等对待, 故采用插入更为合理。但是女性实施强奸行为的对象为未满14 周岁的男性时应采用接触说, 因为未满14 周岁的男性与未满14 周岁的女性在认识和控制能力上是相同的, 被侵害时所造成的损害亦较为相近, 亦是为了平衡对待未满14 周岁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权益。

四、小结

对男性作为强奸行为对象, 要充分考虑其与女性作为对象时的不同之处, 尤其是心理因素的影响及社会影响, 在立法规范时, 亦要从男女之间不同生理与心理特征来制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真正实现男女在刑法上的平等及合理保护男性性方面权益的实体正义。因我国国情与实际情况影响, 将男性作为强奸罪对象纳入刑法之中依然存在许多现存与未知的困难, 将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将此主张进行立法并逐步完善, 仍需国家的支持、民众法治观念与思想意识的提高及法律人的不断努力才可实现。

摘要:我国对于强奸罪的完善, 尤其是增加男性主体作为强奸罪的主体是存在必要的。本文将从男性应纳入我国强奸罪对象的必要性、男性在遭受强奸时的损害进行论述分析, 并浅谈我国强奸罪相应方面的立法完善设想。

关键词:男性,强奸罪

参考文献

[1] 罗翔.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11-01.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范文第4篇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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