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范文

2024-08-13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范文第1篇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及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最初是由德国等行政法学者提出, 后来被立法者所接受, 现在已经成为了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 它对完善大陆法系各个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 由于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原则, 造成相关制度发展落后。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形成信赖时,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撤销或废止该行为[2]。否则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获得对持续这一信赖而应得合法利益进行补偿。信赖保护原则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 是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需要, 同时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的实践

为切实保护相关人的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阔, 广泛存在与涉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法的各个领域之中。同时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多样性, 导致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的试用上, 也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体现

与过去的立法相比, 《行政许可法》的初步创新就是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涉及我国合法行政许可与违法行政许可两个方面。

在合法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方面, 在《行政许可法》中, 主要有两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相对人因为不可预测的行政条款的更改而导致的损失,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所谓相对人不可预测的因素, 一方面指的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

在违法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方面, 《行政许可法》第69条中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利益权衡的精神。对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根据相关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 撤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 不具备申请资格; 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等各种情况都可以予以撤销。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给付中的适用

为确保政府行政部门给付行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以诚信的方式实施政府给付, 在给付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带有其他虚假意义的处理方式误导受益人。政府给付作为受益性的行政给付行为, 尤其是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的政府行政给付, 政府有义务确保行政给付的持久性、稳定性与有效性, 这是对建设诚信政府的内在需求。

信赖保护原则在政府行政给付中的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 行政给付权益关乎对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在政府行政救助行为中, 政府给付就是受益人生存保障的主要依靠, 行政主体对于保证受益人所享有的权益的稳定性对受益人的身寸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其次, 政府给付也可以看做一种利益调整机制, 行政主体通过利益分配直接对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进行分配, 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利益的稳定性, 确保公共负担的平等性[3]。

( 三)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适用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的行政方式在许多国家中被广泛的采纳,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处分直接联系。行政主体如果做出了违法的指导行为, 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正当程序予以处分和撤销。但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其违法行政指导行为的撤销需要从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该指导而获得的信赖利益两方面出发, 而不是单纯的维护其合法性。2、在行政指导实施后, 除了会出现符合行政指导所期望的指导的结果, 还可能出现由于行政指导方自身能力不足, 或者对信息判断有误, 而使被指导者蒙受重大损失的状况。这两种形势下, 都应当基于信赖保护原则, 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

三、总结

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 我们不仅要关注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还要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合法的规制。当今时代, 构建一个诚信的、负责任的政府, 是时代的要求, 也是人民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应当被行政主体重视、被立法重视, 它所体现的限制权力的思想和人权保障的思想是新社会民主意识提升和国家法制化进步的标志。

摘要:在现代法治原则之下, 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不能对作出的行政指令进行随意的变更、撤销与废止, 否则应当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制化对于维护政府信誉、保障社会各界层的合法权益、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行政法,行政民主化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行政法的治理逻辑[J].中国法学, 2011 (2) :5-10.

[2] 刘飞.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J].法学研究, 2010 (6)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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