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申请书范文

2023-09-18

退出申请书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原因、途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及实际需要对股东退出机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退出机制 股东权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退出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退出是股东退出公司的简称,不同学者对股东退出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股东退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是指股东在法定的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退出公司,并取回其投资现值的法律行为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原因。

1.股东之间丧失人和性。公司具有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的本质是股东以信赖为基础,参与投资,成立公司。

2.大股东压制导致小股东权益受损。确立了公司的资本民主,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公司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利用其控股地位压榨中小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严格遵守资本多数决原则或该原则一旦被滥用,有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应当允许公司股东退出。

3.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退出、撤出资金也就是股东在行使契约解除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途径

我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退出进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增加了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大股东的行为。

(一)约定退出。

约定退出也称为自愿退出,是以股东意思自治为主导,当欲退股的股东同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外部人达成售出股份的合意时,股东即可将其所有全部股份变现,并退出公司。包括股权转让和股份回购两种类型。

(二)法定退出。

是指在立法中对股东退出的客观先决条件做出了事前规定,当先决条件成就时,则股东或必然或可选择性的退出公司。

1.因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②

2.因行使解散请求权退出。近年来,公司股东、董事或经营者之间因的利益冲突无法做出任何决策或决策不能执行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态,引发的诉讼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公司僵局问题,理论研究方兴未艾,而审判实务却呼应甚少,明显滞后于理论研究的步伐。长期以来,由于对传统公司法资本不变、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理解上的偏差,人民法院对于因公司僵局引起的诉讼,多表现较为谨慎态度,或以违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为由不予受理,或以“公权过分不干预私权”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股权置换或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僵局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面对复杂多样的公司僵局,仅解散公司一种选择是远远不够的,笔者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谈谈破解公司僵局的诉讼选择。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发生的强制退出。股权的执行并不单单是股东作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4.通过维权之诉退出公司。弱势股东可以采取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适当调整和扩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公司法》在适用情形上的规定主要是第75条的三种,本文认为应增加以下几项:公司章程作出对股东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情形下,应重大修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当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实施了不公正的行为时,少数异议股东可以向多数股东要求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另外,应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次序,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完善司法解散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本文从适用情形对其加以完善。

1.公司事务陷入僵局,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公司运行阻滞。

2.股东压制的实质是大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保护下,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一旦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义务、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和不公正待遇时即可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3.公司资产被浪费或滥用。当公司资产被不正当的浪费或滥用,最终损害了股东自己的利益,违背了设立公司的初衷,股东有权通过法律解散公司,减少经济损失。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金光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期刊网 .

②赵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来源中国期刊网.

退出申请书范文第2篇

内容提示:电站空冷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较多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充足的流动资金。

1、技术壁垒

电站空冷系统对电站的整体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有较大影响,其可靠性、稳定性的要求较高。同时,电站空冷系统主要建于我国“三北”地区,需要承受从寒冬到酷暑的大范围气候条件考验。因此,空冷厂商必须具有较为成熟的技术水平。电站空冷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过程涉及换热技术、流体力学计算、结构力学计算、电气技术、控制技术、钎焊工艺等多种技术和工艺,对空冷厂商的设计能力和制造工艺有较高要求。新进入企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研发和经验积累。

2、业绩壁垒

安全可靠是火电运行的首要目标。电站空冷系统作为火电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可靠性、稳定性的要求较高。而检验其可靠性、稳定性的最好指标是厂商的既往业绩。因此,既往业绩已经基本成为国内外电站空冷系统招标过程中的必备硬性条件。2012 年,6 家主要空冷厂商在我国的135MW 以上大型电站空冷系统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连续3 年稳定在95%以上,市场格局较为稳定,使得新进入企业难以获得足够业绩。

3、资金壁垒

退出申请书范文第3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逐渐提升,国家对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也更加重视。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以及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提供有效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降低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完善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相关部门需要改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对于风险投资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的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以《公司法》为例,风险资本要想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实则风险很大,其中在公司上市的股本规模、股东人数、企业成立的年限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都需要达到相关规定。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造成了阻碍,影响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退出市场制度不够合理

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发展较晚,规模相对而言较小,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较少,其中主板门槛过高是主要原因。而场外交易市场的不发达很难进一步推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要想实现产权在投资者之间的顺利转移,需要确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并建立健全产权市场。

(三)中介服务体系效率不高

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介服务体系的逐渐完善有利于将资本投资增值,调节整个市场的资本循环。然而中介服务效率不高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中介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急需解决[1]。

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

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平台普遍存在成本偏高、效率低下又缺少保障制度。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是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条件。在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做法,为完善我国的中介服务体系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以投资银行为例,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中的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已经发生转变,由传统的证券业务范围转变成为拥有更多服务的中介平台,其增加的公司并购、发难策划等业务推动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对比与西方国家,我国的投资银行规模普遍较小,管理方面也十分落后,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等都是阻碍投资银行转型的关键因素。因此,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中介服务体系的转型、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是完善我国风险退出机制的重要条件。

(二)逐渐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十分重要,积极鼓励企业的回收与并购十分关键。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对于理顺产权关系、改造股份规范产权市场、规范交易流程等问题需要十分重视。只有不断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才能进一步推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2]。

目前,我国依旧存在一部分不合规的交易中心,对这些交易中心的取缔与整改对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对于剩下那些符合要求的证券交易中心,需要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以联网的形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一个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统计标准的要求十分严格,只有具备统一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统计制度,才能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工作效率,推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三)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

政府干预风险投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快速有效的做法之一。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分为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为了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政府也在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的支持力度主要从以下方面出發。

第一,对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加大扶持力度。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很多国家鼓励风险投资的重要手段,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方面入手。政府可以从我国的世家情况出发,在风险投资政策中重点关注税收、信贷、担保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出台低息优惠贷款、贷款补贴、等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政府需要重点关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在中小型企业风险投资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3]。

第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风险资本运作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风险资本的运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也一直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隐患,因此,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创造条件

增加风险资本退出的渠道对于发展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设置的中小板块为风险资本的退出增加了另一条渠道,但是与二级市场相比还是具有一定差距的。建立专门的二板市场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的做法。然而,我国创建二板市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必要的时候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发展效率。在积蓄力量的过程中,我们仍旧需要继续完善证券市场。为了避免二板市场建立之后,因为自身的实力不足而关闭的情况,相关部门还是要脚踏实地,为建造二板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4]。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需要即使发现风险投资退出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寻找解决策略,通过打造高质量中介服务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以及完善证券市场等方式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侯晓梅.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02):181-182.

[2]李强. 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乔银. 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1.

[4]任赫达.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财经研究,2000(02):29-33.

退出申请书范文第4篇

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已经十几年了。十几年中,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前进步伐是十分缓慢的。回顾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历程,在潮起潮落的不同时期,风险投资的退出一直是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政府、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退出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能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带来有效的回报,创业团队和管理层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创投资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环。

目前在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本文将对以上三种退出方式在我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分析

1. 首次公开发行退出(IPO)

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是指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对风险企业进行包装指导,帮助加快完善其符合挂牌上市条件,一旦成功上市后风险资本便得以顺利退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二板上市和曲线上市。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风险资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而且这种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较高;IPO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而且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应该具有实际意义。这类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合企业所处行业比较朝阳、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投资机构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资机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部门完成。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战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愿意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以内资方式还是外资方式的股权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变现。

3.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前景堪忧,或者所投资企业面临较大亏损,经过治理但成效不大,这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资金回笼而不得不做出的退出选择。

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果断实施,否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现状分析

1.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的现状分析

(1) 我国主板市场不是风险投资理想的退出之地

从风险投资行业自身的特点来讲,因为其投资的行业极具成长性和风险性,大部分属于朝阳行业和新兴行业,正是因为极具成长性,所以目前的发展规模和运作模式还相当不成熟,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的介入帮其经营发展。而国内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多是原国有改制企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统周期性行业,有一定的垄断性,并且规模极其庞大,而这些公司因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其上市必然会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有部分不良资产的话,政府会帮其打包、分离出来,帮助其成功的上市。所以无论从资产规模、发展模式、还是官方背景来讲,这些被风险投资所投资的公司极难有在A股主板上市的机会。

(2)风险投资可选择在我国二板市场退出

我国二板市场指的是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2004年深圳交易所推出了中小板市场,但这个中小板市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中国的中小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显然不属于主板市场,与创业板有类似之处,它的诞生有着明显的“准创业板”过渡性质。就当前的中小板市场而言,也并不是说没有风险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在2006年7月,IDG投资的远光软件登陆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成为IDG试水将投资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的第一单。该股在上市交易首日即上涨127%,IDG斩获颇丰。

真正的二板市场应该是创业板市场,也有的国家叫自动报价市场、自动柜台交易市场、高科技板证券市场等,它是专门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快速成长的企业而设立的证券融资市场。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中国创业板市场相对于海外市场而言,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严格,要求有盈利,具备一定的规模,主营业务突出鲜明;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要求从严,有利于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且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

虽然中国的创业板不专为风险投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

统计数据显示,在创业板28家首批公司中,有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资金进驻的达20家。尽管创业板公司破发的不在少数,但这些上市公司都没有跌破发行价,VC/PE的账面盈利非常丰厚。如深圳市创新投资共有2000万元人民币分两笔投资于网宿科技,仅按发行价计算,回报就高达5.54倍;达晨创投两笔资金投资于亿纬锂能和爱尔眼科,分别获得超过7倍和10倍的回报。风投由于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性质决定了盈利是其唯一的目的。在2011年11月,一年的解禁期满时,也正好是这些风险投资抽身而退的的时候,高回报的套现机会来临了,将纸上富贵变成实实在在的利益,是其最好的选择。套现资金又可以投资其他的企业,风险投资从而上演鸡生蛋、蛋孵鸡、鸡再生蛋的财富故事。

(3)风险投资可选择借壳上市或到海外上市退出

首次公开上市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无疑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如果由于在资本、规模达不到上市条件而无法正面上市就可以选择曲线上市,即通过借壳上市和赴海外市场上市。

借壳上市可以通过在国内或者国外市场买壳达到上市的目的。在中国借壳上市可谓是中国资本的一大特色,由于A股主板市场不是直接退市,有些亏损企业会由于业绩亏损遭受风险提示甚至暂停上市,他们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壳资源就成了香饽饽,这就给借壳上市提供了有利条件,风险投资的一些公司即通过收购A股市场上ST和*ST上市公司的资产,控制上市公司,然后将拟上市企业的优良资产注入,从而间接的实现风险投资在A股市场的退出。但是这种方法往往花费的代价比较高,通常其收购的公司资产都是不良资产,这会拖累收购公司的资产结构,使负债增加。同时也要面对收购后的资源、人员、帐目的整合,整个整合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来磨合。如果处置不当的话会严重的影响收购公司的经营业绩,严重的话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而在国外买壳所需条件比较苛刻,再加之上市比较简单,壳资源也就不那么值钱,所以借壳上市在国外不是很普遍。

海外市场上市是目前在华风险投资退出最常用的方式。在华风险投资公司往往会选择赴香港、新加坡、美国及其周边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因为国外的二板市场机制比较完善,退出相对简单,市场也比较成熟。例如新加坡交易所主板及凯利板的上市规则均规定,创投资金在IPO时出售的股份价值不得超过其当初的投资成本,至于剩余股份,主板及凯利板的锁定期分别为6个月及12个月,这样既保证了现有股东的利益,也避免了创投资金在IPO之后迟迟无法退出。在1999年,IDG创投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获得4.9%的股份。2005年8月,百度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时,股价疯涨至最高每股150美元。按照这个价格计算,IDG将能赚回约1亿美元的利润。

虽然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但中国国内公司赴美和赴港上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方面是需要的时间周期相当长,中国国内的公司赴外国上市肯定没有在本国上市那么方便,毕竟是涉及国际性的融资,其要求和程序也是相当繁琐和复杂的。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将是十分麻烦的,搞不好的话会造成进退两难的境地。

2.股权转让推出方式的现状分析

股权转让的方式虽然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在中国实行仍然有很大的障碍。

原因如下:

(1)交易市场不发达。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是在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的。这些地方性证券市场由各地方政府所建立,设立的初衷是让其取代政府的职能,以市场方式盘活资产存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经验可借鉴,从而使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陷入了徘徊不前的状态,并引发了许多问题:产权交易形不成市场,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挂牌的往往只是产权出售方,而无受让方或受让方极少;产权交易机构大多隶属各地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实际产权交易中,往往遇到来自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大阻力,而且往往借助行政力量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交易机构的领导大多还是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而无市场压力和创新主动性。为此,政府于1998年4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的通知》,下令原则上关闭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再进行产权的交易买卖,因而风险企业试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股权来实现退出的途径是十分困难的。。

(2)法律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而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也对管理层收购方式的退出构成阻力;而有关证券法规中关于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也是一个现实的障碍。

(3)清算退出的现状分析

实际上目前在我国出现清算退出的状况还是很少的,倒不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好,而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时间很短,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专家们对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点认识不足。尽管当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清算退出时已经确定会亏损,但并不是想退出就可以随便退出的。因为目前我国对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即使风险投资公司自己想退出也无法可依,对于政府监管来说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尴尬。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对其他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

三、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还是主要以IPO作为主要退出方式,这也是中国目前比较成熟的方式。当然,风险企业可尝试一些新的退出方式的选择,例如风险投资可以发行一些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使投资者既获得固定利息,又可在企业上市时转换为股票收取股息红利、买卖收益,能较好地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形式和风险企业的控制问题。这种方式在国外很普遍,在中国也有发展的环境及需求。这种方式对中国不健全、不成熟的股市冲击很小,对投资者吸引力大,且出售价格高、流动性好,是中国目前情况下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一种新的尝试和探讨。但是在由于法律、机制和操作等方面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实践论证。

总之,对于国家来说,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会提升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使风险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扶持和发展相当一部分有潜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这对经济的发展是相当利的。因此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这样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退出申请书范文第5篇

【摘要】笔者仅对我国现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及风险资本常见的几种退出方式作一简单分析,指出我国要想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必须积极拓宽其退出渠道。

如何确保成功投资的收益顺利回收,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机构生存、发展和盈利的关键。目前,缺乏便捷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风险投资者以自身的相关产业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高效的企业管理技能与金融专长,对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积极主动地参与管理、经营,直至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公开交易或通过并购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与资金的流动性。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将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而选择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管理层收购、出售或回购、清算),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高收益是通过风险投资成功的退出而实现的,可行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

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投资周期一个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一轮投资退出以后,该资本将投向被选中的下一个风险项目,这样循环往复以获取风险资本增值。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生存、发展、盈利的关键。但在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能退出或不能以理想的价格退出的风险。退出阶段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失败、管理层违约、退出渠道不畅及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而导致的。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其与风险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签订的退出条款以及在退出阶段面临的市场、制度环境非常重要。市场上顺畅的投资渠道是风险投资机构退出和择机退出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创业板市场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仍是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但近年来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阶段向后转移,也有一部分项目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也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成功在海外实现IPO或被国际大机构收购。如雅虎收购3721域名搜索网站,EBAY收购易趣,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的潍柴动力于2004年3月也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等。具体而言,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发行(又称首次公开上市),即IPO,是指第一次向公开市场发行公司证券,通常为普通股(在我国公开发行只能发行普通股或公司债券)。在具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首次公开发行是风险投资最常用、获利最高的退出方式。在美国IPO大约占美国风险投资退出量的30%。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首次公开发行是市场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自己多年的管理培育在公开市场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价格;对于公司的管理层,首次公开发行能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增加公司声誉,同时公司还能在公开市场获得持续的融资。无论风险投资公司还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

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有直接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途径。

1.直接上市。可分为国内直接上市和国外直接上市。现阶段,我国的主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变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要求;二是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这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撤出风险资本实现收益回报的根本目的相矛盾;三是在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以非国有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能够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有限,限制了其作为风险资金“出口”的作用。国内众多企业缺乏到国外直接上市的实力。

2.买壳上市。买壳上市通常由两步完成。第一步是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某家上市的股份公司;第二步是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从而将自己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目前通过收购国家股而达到买壳上市的较多,而通过收购社会公众股来达到目的的成功案例则寥寥无几。

3.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由于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许多西方国家在主板市场之外建立了第二板市场(创业板),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洲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法国的Nourveau Marche市场,温哥华证券交易所(VSE)等。除此之外,亚洲国家如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SESDAQ)、马来西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二板市场。从1998年起,人们就开始关注并探讨我国创业板的设立。香港创业板市场已于2000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大陆的创业板市场目前也已提上日程。在深圳排队等上市的企业已多达二千多家,可见,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大陆创业板市场的良好运作首先要解决三个问题:(1)尽快建立起保障风险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风险投资立法已相当完整。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如拟议中的创业板许多规则与现行《公司法》冲突,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因此,应尽快出台完善的、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证创业板市场尽快启动并从一开始就步入良好的运行轨道。(2)要解决好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问题。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为了扶持那些有潜力、有创业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各类中小企业都纳入创业板范畴,更应避免一些大企业通过划小经营规模来争取在创业板上市的尝试。(3)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不能成为主板市场的附属。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创业板相对独立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另外,我国虽有30多家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但现有的柜台交易市场很不规范,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不完善的股权交易市场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障碍。

(二)管理层收购

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与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投资阶段已不相一致(有的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早期阶段的投资)。另外,通过监督管理,风险投资家可能发现风险企业已无高速增长的潜力,从而提出退出投资。但是对于风险企业家来说,企业是他们培育经营的,即使已无明显的增长潜力,他们也不愿放弃希望,他们通常有持续经营甚至亏损经营的意愿;或风险企业发展顺利,仍有增值潜力,在达到上市标准之前,为了保持企业的独立性,风险企业家宁愿自己收购企业,也不同意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所持股权出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再则,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协议中往往也签订回购条款。规定在风险企业发生特定状况或经营达不到特定指标的情况下,管理层必须以某个价格收购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则规定限制了风险企业以公司名义回购公司股票,管理层只能以个人名义受让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股票,同时《公司法》又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股票,这对于管理层风险过大。

(三)兼并与收购

对于风险投资家所转让的那部分股权,其他战略投资者(尤其当收购方基于市场、技术策略而收购的其他大型企业)可能并不能满足,他们往往对他们认为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全面收购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往往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因此,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企业的合作伙伴,在接受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前,要深入了解收购方的收购意图,合理安排对管理层的激励。如将收购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管理层、离职薪酬安排、期权安排等。风险投资家一旦接受了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就要竭尽全力争取管理层的首肯,保证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一旦敌意收购(即收购方在管理层不同意的情况下,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发生,不但收购过程不能顺利进行,收购价格的大部分可能都要用于对遗留管理层的支付,风险投资机构的信誉也将受到损伤。

兼并收购分两种,即“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这里最重要的是一般收购。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近年来,随着美国和欧洲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兴起,兼并收购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兼并收购是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让他们立即收回投资,也使得其可以立即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但是,与IPO相比,因为股权受让方可能要求控股权,愿意受让的股权可能并非是风险投资机构愿意出让的那部分,对于风险企业来说,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遭到风险企业家的反对。

兼并收购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式。近年来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方式主要有股份转让、吸收合并等。

1.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一条途径。受到法规的限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往往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出售或只能出售很小比例的股票。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仍拥有大量股份。对于希望立即从风险企业退出并收回现金的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另外,风险企业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不够理想,不能达到上市标准,但其他投资者或大型企业基于战略需要(扩大市场规模、技术更新或产业整合等)愿意收购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可能就通过把股权转让给这些投资者实现退出变现。

2.吸收合并。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方式,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

(四)破产清算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有很多风险企业在经过一定阶段的经营后,业绩仍不如人意,已无继续经营下去的必要,以至只能依靠破产清算,风险投资机构才能收回部分投资额。因此,风险投资家在对风险企业的监督控制及提供增值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风险企业已失去增长潜力、陷入困境、挽救无望并且也无其他收购方有意图收购时,就应当果断提出破产清算,以期从中收回部分原始投资。

根据我国《破产法》,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提出或经上级部门同意由债务人提出,作为股权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破产决策上话语权较弱,而且我国破产程序复杂,风险投资机构很少选择破产清算作为其撤出方案,而且通过破产清算撤出,往往只能撤出少部分资金。但尽管如此,破产清算在很多情况下是风险投资机构不得已的选择,否则可能会引至更多的损失。

三、积极拓宽退出渠道

建立上市标准较低、全流通的适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公开权益市场是风险投资机构降低退出风险的关键环节,但这并不是风险投资机构自身能够控制的因素,这取决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步伐、投资者素质及政府的统筹考虑等多重因素。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本身来说,积极拓宽退出渠道是降低退出风险的现实选择。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退出申请书范文第6篇

摘要: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内控制度不规范、不良资产比重过大、资本规模偏小、业务单一、业务结构趋同、人才缺乏等问题。根据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宏观控制应着重从资本监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信评级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抓起。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大部分都是国有法人机构,股东性质单一,这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弊病,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表现在:1.股权过分集中导致非效率的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中的国有股代表多以控股身份扼制了其他股东,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体现,董事会成为政府行政命令的中介,常常无视股东大会,越权竞争,甚至出现董事长一人说了算的情况。2.代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在很多国有证券公司由于责任机制不健全,常常发生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手中权利,通过权钱交易等形式进行企业内外寻租活动获取隐性收入。3.“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等利用手中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所有者缺位,掌握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公司管理层不能很好地处理自身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存在明显的短期化倾向。4.激励约束不相容。尽管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者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一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但当经营者意识到获取契约报酬与声望不如约束之外获取的隐性收入时,就会导致激励失效,如果约束又短缺,将带来激励与约束不相容的后果。

(二)内控制度不规范

虽然每一家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的内控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得到很好的操作和执行。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1.制度空缺风险。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公司正常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规章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因空缺而导致制度风险。如前些年出现的盲目实业投资、股票炒作、国债回购等问题,都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有关。2.制度不严密风险。许多制度的设计,从方便工作和扩张规模的角度考虑较多,而从方便客户和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如证券公司一级法人制度是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机制,防止风险的基础,但在一级法人体制下又存在分散经营情况,分支机构常常违规经营,不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和维护资产质量的责任,给公司在管理、调度和核算的统一方面造成层层阻隔,产生许多经营风险。3.有章不循风险。证券公司中不少分支机构追求本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对违纪违规行为护短或宽容,对统一的证券行业规章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用主义态度。4.以简单的行政领导代替科学的制度规范。最突出的是重大的投资决策以及为防范风险而设计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致使重大事项由少数人甚至一人说了算。当发生问题追究责任时,又以集体领导、集体决定代替个人责任。如2004年1月,南方证券就由于内部管理混乱、挪用客户保证金、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以及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实施行政接管。根据接管小组2005年1月底公布的资产清算数据,南方证券挪用个人保证金约80多亿元,机构债务约120多亿元,两者相加超过200亿元。而南方证券在广州、上海、深圳等地的物业资产再加上全国74家营业所资产总和不足50亿元,其拥有股票当时的市值总和也仅45.4亿元。5.风险管理不严。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际上一系列金融机构巨额亏损甚至倒闭事件,往往与有关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实施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有关。经营决策上,多数证券公司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相互制衡的科学机制,具体操作人员权力过大,对下属机构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部分分支机构已经失控。

(三)不良资产比重过大

证券公司成立之初,由于自律意识差,监管法规不健全,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经营、违规融资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巨额负债,积累了相当大的不良资产。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显示,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215.14亿元,但不良资产却高达542亿元,不良资产率接近50%,其中有10家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之和达到180亿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38%。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大型老牌证券公司,如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海通证券等。这些不良资产主要产生于不规范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违规的资金拆借、在国债回购和场外资金拆借业务中形成的大量的不能及时收回的淤积款项,代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形成的应付款项,为其他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产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证券承销而认购的大量无法流通的企业法人股及部分发售不出去的配股和转配股等。

(四)资本规模偏小,难以抵御市场风险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实力成正比,也与抵御风险能力成正比。但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实力与国际大券商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05年底,在国内99家证券公司中,行业排名前十位证券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总和分别为1188.02亿元、247.79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分别为8985.23亿美元、291.82亿美元、267.78亿美元;即使规模相对较小的莱曼兄弟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也分别为4100.63亿美元、167.94亿美元、146.30亿美元。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在金融结构上身轻言微,整体竞争力非常弱小,加上我国券商集中度低导致业内激烈竞争,而服务价格和中介费用基本上由政府确定导致许多非竞争手段的采用,公关交易和幕后交易提高了交易成本,极大损耗了证券市场的效率。我国目前虽然形成了中信、海通、申万、国信、广发等一批市场主导的证券公司和一大批中小证券公司,但没有形成一两个市场领导者,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成分。

(五)业务单一,业务结构趋同

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具有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的共性。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各证券公司一般都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经营方向,逐渐形成经营优势和专业特长。如美林证券以综合实力著称,在股票和证券的全球发行,资产重组以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市场占有率均名列前茅;所罗门兄弟和摩根士坦利则分别以商业票据发行、债券交易和股票承销见长。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趋同,经营缺乏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定位。从证券公司的经营利润来看,经济业务、证

券发行和自营投资仍是主要的利润来源。从业务类型看,经纪、承销、自营三大业务比重大,创新业务如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融资等策略性服务和延伸性业务如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与交易比较少或基本没有开展。

(六)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与国外同业相比,我国券商的资金结构过于单一,金融工具品种少,资产运用结构安排不合理。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在某一方面的过度倾斜,会过分集中而难以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是高风险、高流动性行业,主要通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提供金融服务来获得现金流。在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资产结构中,资产的不良运用表现突出,盈利性资产较少,储备性资产较多。现有的盈利性资产又几乎集中在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上,而流动性强的高效资产所占比重很小。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证券公司适时、灵活、高效地运用资金,也不利于分散资产风险。同时由于资产运用结构单一,资产运用的无效率等诸多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为了维持支付和运转能力,不得不以极高代价拆借资金,再投入到虚拟收益较高且风险也高的项目上,从而导致无法解脱的恶性循环,即陷入资产规模越大,流动性越差,不良资产越多,资本回报率越低的怪圈。此外,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展,表外业务得到较快发展。该类业务的开办,既不涉及资产,又不涉及负债,其隐藏的高风险往往不被人重视,但实际上该类业务却有明显的或有资产性质,一旦企业失信,或有资产就会直接转化为现实的高风险资产,即该类现实资产的形成往往伴随风险的同时到来。事实上,表外风险己对证券公司资产质量形成冲击。

(七)人才缺乏,品牌意识不强

证券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那种思维敏捷、富有挑战精神、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强烈成功欲望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证券公司成功的关键。在目前的从业队伍中,存在着四种思想意识方面的风险:一是岗位意识风险。不了解本岗位的内涵及其意义,因事业心或责任心差造成风险;二是思想松弛风险。盲目的优越感,缺乏居安思危意识,工作拖拉低效,在矛盾和问题面前协调不力造成风险;三是人情风险;四是由于世界观、人生观或价值观的原因,道德败坏形成风险。我们的证券队伍迫切需要大批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人才,担当起制定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统揽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重任。

二、解决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外部监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推动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风险负效应的客观存在,促使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主动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但是,证券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目标与整个社会利益并不总能保持一致,而且控制和防范风险会加大成本支出,风险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也使得证券公司的风险不可能完全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公司的非线性收益组合告诉我们,证券公司通过加大资产的变动率可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交易中他们可能获利巨大,但也可能由于资产的贬值而损失期权费(公司破产)。非线性的收益曲线也鼓励了证券公司在高风险高收益与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之间选择了前者。这客观上就要求有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外在力量和机制来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以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根据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宏观控制应着重从资本监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信评级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抓起。

(一)加强对净资本的监管

证券公司的资金安全与高效运作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体系的安全运作,保持高度的资产流动性与充足的偿还能力十分必要。对证券公司财务指标的监管,特别是资本要求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证券监管的常规手段与必备内容。净资本和流动比率是国际通行的监管指标,它是考核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与风险度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及资产随时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量。

(二)完善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监管和党政管理相结合的特点。证监会和金融工委是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监管主体。在法规体系上,目前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相关规章较为齐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应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1.实现监管手段的多样化。除了证监会的监管以外,也要积极发挥证券业
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管理部门的作用。除了通过行政法规的监管以外,也要通过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行业内部公示、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2.实现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证券机构的风险管理,而提高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外部监管只能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补充,主要还是依托证券机构内部管理水平。3.加强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既包括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包括市场投资者的监督。目前我国民事赔偿机制已经启动,这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但由于法规和具体操作技术层面还存在较多障碍,使市场监督的力量有所削弱,尚待完善。

(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约束证券经营者的有效手段。它不仅影响证券公司的信誉与发展能力,而且也能对证券公司经营者产生激励或形成压力。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应通过法律手段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予以规范,增加证券公司运行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的信心。证券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及变化;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资力、信誉和报酬;一些可预见的重要风险因素与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事件等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就是对经理层的一种制衡约束手段,也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是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的关键。

(四)促进和建立证券行业资信评级制度

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证券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应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证券公司评级标准》,就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资产收益性和遵守金融管理法规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加以评估,并对社会公布。使经营良好,信用水平高的证券公司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拥有广泛的客户;反之,则让其难以开拓市场,失去已经拥有的市场份额。

(五)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

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及保险基金,防止证券公司因过失行为、经营不

善,或证券公司之间相互兼并造成利益损害,保障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要求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并按照公司毛利的5%缴纳会费,以建立保障基金,用于证券经营机构财务困难或破产时债务清偿。新加坡《证券法》规定,各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会员忠诚基金,该基金由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基金投资收益等组成,用于证券交易所会员发生支付困难或债务危机时的补偿和救济。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也为我国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证券公司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并能起到转嫁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为充分体现各证券公司公平合理竞争,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大数法则要求,应对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会员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缴和赔付实行全国统一。保险基金的运作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保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基金的严格管理和有序运转。

(六)建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指,让满足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一定渠道而退出市场的一整套立法、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扩散的配套措施等。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退出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考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为了确保债权人受偿权益,建议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在债权人有充分理由说明财产存在损失可能的情况下,由法院出面会同管理层指定有资格的机构担当临时财产管理人。临时财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能是接管危机证券公司的所有财产;接管或监控其经营活动。等清算组成立进驻后,临时财产管理人将所接管的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管理人。2.设立监督人制度。监督人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代表机关,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实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由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的多少,破产财产价值的大小,破产财产处置程序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设立监督人,并确定相应的监督人人选。3.依职权宣告破产。有必要对券商破产退出引入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法律规范。即法院在没有得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经查实券商(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时,在征得证监会的同意下,宣告券商破产退出。4.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的在于运用市场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一方面,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后补救措施,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有利于对会员公司运营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在较大程度上化解单个券商破产的风险。5.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组织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可设为自律性组织,采取独立模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起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内部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委员会成员若干名,其中来自社会公众的比例不低于1/3。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金运作管理问题、制订基金投资政策。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规范,证券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现实,建议监管机构应强制所有证券交易商都必须接受投资者保护计划。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及其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 张艳峰

上一篇:闭月羞花的意思范文下一篇:下雪时的心情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