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规定范文

2024-07-23

病历复印规定范文第1篇

1 、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 1 )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3 )保险机构

2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3 、未经医务处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4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饿法定证明材料;

(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机构公函,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他病历部分患者无权复印。

6 、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病历复印规定范文第2篇

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有3种情况: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我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向医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的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并不是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应缴纳工本费。

病历复印规定范文第3篇

一、患者复印、复制的内容

住院者、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记录。)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间病历

申请人向科室申请——科室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送到病案室复印,申请人携带证件随同前往——复印后加盖病案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带走;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还科室。

2、出院后病历

申请人须携带证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员耐心的询问、仔细核实患者所需复印的内容,进行有效证件的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复印件加盖我院病案室“复印专用章”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规定的并按资料复印收费标准交付复印工本费;对正在本院门诊就医的患者,可按门诊医师的要求提供该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的相关资料。

三、所需证件

1、患者申请、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

2、患者申请、代理人办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死亡患者(近亲属方可办理):死亡证明书(可以使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证明。

4、保险机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员身份证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亲属同意复印病历的证明材料。

5、权利机关(公检法):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或警官证、法官证、检察官证原件。

四、复印原则

1、复印病历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间内办患者提供8小时病案复印服务:因临床工作紧急情况需要,经医务科同意后随时为临床提供复印服务。

2、必须在病案室复印才予以加盖印章,私自复印的病历不予盖章。

3、结帐当日不办理病历复印,如情况特殊需要复印的应尽早申请。病案室应当查验,凡属当日出院的病历,二个星期后可办理复印。

病历复印规定范文第4篇

病历是医院的财产,医院保管所有患者病历信息(包括门急诊和住院信息),以保护患者、医务工作者和医院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医院要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有计划、随时地为医、教、研提供所需病案资料,提供专题病例资料,规范病人病历的管理,以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2.范围

2.1以下人员可以查阅客户的病历:

2.1.1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需要查阅病历的医务人员,如患者医疗小组成员、护士、会诊医生、营养师、康复医生等;

2.1.2经医务部同意的因工作关系而需查阅病历的保险公司、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执法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3. 定义 4.职责 5. 标准

5.1提供再度住院病人的病案借阅。配合临床和防疫部门做好肿瘤、传染病、疑难病的随访工作,对疑难病例、死亡病例讨论,由本院医师借阅并于3日内归还。

5.2在院内借阅病历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登记病历去向,实习生和进修生不能从病案室借走病历。

5.3医生科研分析病史只能在病案室内进行分析,一律不得外借住院病历。 5.4病历的复印:

5.4.1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受理复制病历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4.1.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5.4.1.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共三项。

5.4.1.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共三项。

5.4.1.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共五项。

5.4.1.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共三项;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共四项。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4.1.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案资料的,必须出示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执行公务证)。所有病案资料复印申请人需持如上证明材料向医务部提出申请,经医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印。

5.4.2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病人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5.4.2.1 门诊病人、住院病人的入院记录;

5.4.2.2 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5.4.2.3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5.4.2.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5.4.3 下列资料不允许病人复印:

5.4.3.1 住院病人的病程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4.3.2 会诊意见; 5.4.3.3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4.3.4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5.4.4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印病案资料时申请人应当在场,并在复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院病案的复印只在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执行,其他法定节假日,若无紧急情况均不受理;若遇紧急情况,则需要由院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商议通过,方可执行;

5.4.5 登记要求:工作人员须详细记录复印时间、申请人的姓名、病案号、住址、科别、电话、复印缘由等,申请人必须核对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本签字. 5.4.6 病案室应妥善保管《病历复印登记本》。 6.流程

7.表单

7.1《病历复印登记本》 7.2<《病案借阅管理登记本》

8.相关文件

病历复印规定范文第5篇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体温单、护理记录;

4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同意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5 .复印/复制病历流程:

5.1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5.2出院当天和五天内申请复印本次住院病历,申请人告知护士站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联系发送部工作人员传送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6.复印/复制病历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收取工本费

7.病案室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病历复印规定范文第6篇

一、患者复印、复制的内容

住院者、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记录。)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间病历

申请人向科室申请——科室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送到病案室复印,申请人携带证件随同前往——复印后加盖病案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带走;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还科室。

2、出院后病历

申请人须携带证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员耐心的询问、仔细核实患者所需复印的内容,进行有效证件的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复印件加盖我院病案室“复印专用章”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规定的并按资料复印收费标准交付复印工本费;对正在本院门诊就医的患者,可按门诊医师的要求提供该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的相关资料。

三、所需证件

1、患者申请、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

2、患者申请、代理人办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死亡患者(近亲属方可办理):死亡证明书(可以使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证明。

4、保险机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员身份证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亲属同意复印病历的证明材料。

5、权利机关(公检法):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或警官证、法官证、检察官证原件。

四、复印原则

1、复印病历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间内办患者提供8小时病案复印服务:因临床工作紧急情况需要,经医务科同意后随时为临床提供复印服务。

2、必须在病案室复印才予以加盖印章,私自复印的病历不予盖章。

3、结帐当日不办理病历复印,如情况特殊需要复印的应尽早申请。病案室应当查验,凡属当日出院的病历,二个星期后可办理复印。

上一篇:白领自我介绍范文下一篇:报告学习心得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