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6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全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圆满结束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险各项经办工作,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5月24日、25日,福建省医保中心在福州市举办了全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全省各设区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等近130人参加了培训。省医保中心陈成武主任参加开班仪式并讲话。

在为期两天的时间里,省人社厅法规处、医保处、基金监督处、工伤处等4位与《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相关的处室领导,结合《社会保险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分别就《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引导学员深刻认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正确理解《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有关法律规定,为《社会保险法》的深入宣传贯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培训内容全面丰富,安排合理紧凑,得到了参训学员的普遍认可,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一步,省中心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和方式,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让这部民生大法更好地惠及全市城乡广大居民。

(福建省医保中心)

完善基金分析及预警机制

实施市级统筹后,福州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严格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六个方面统一。

福州市医保中心依托全市统一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初步构建了覆盖全市的具有福州特色的医保统筹基金运行分析模型。每月按时分析各医保经办机构扩面增幅、扩面结构、扩面质量以及扩面任务完成情况;每月按时分析各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情况。既进行环比分析和也进行历年同期的对比,对比对中发现的异常变动情况和主要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谋划未来3~5年统筹基金支付的可持续性和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针对2010年福州市个别医保经办机构在剔除当年一次性预缴的风险金收入后出现了一定程度亏损的情况。福州市医保中心根据医保统筹基金预警告知机制,对亮起“红灯”的医保经办机构以《通知》等形式向所在地政府、财政和主管局提示,帮助分析查找统筹基金出险原因,提出补救意见和建议。

通过召开定期数据分析会,福州市各医保经办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不少领导从过去“要我扩面”转变为“我要扩面”,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明显提高。在参保扩面方面,2010年福州市职工参保人数净增加14.32万人,超额完成了参保任务,是10年来扩面增幅最快的一年,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比从上年的2.07:1上升到2.57:1,进一步缓解了基金压力。实验证明,通过对医保统筹基金风险的预测预警、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对保证医保基金在平衡、安全的轨道上运行,起了很大的作用。

(福州市医保中心)

多部门联动,

推动非公企业参保扩面

自2010年1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州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企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通知》以来,经过一年的努力,福州市非公有制經济组织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职工医保工作职得极大进展,已有13万多人顺利参加了职工医保。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医保范畴,一方面减轻了职工个人以及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为稳定职工队伍、助推企业发展出了一份力。下一步,福州市医保中心将借《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的契机,联合工会、税务、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推动非公企业参保工作,规范企业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南平市医保中心

荣获“部优质服务窗口”称号

近年来,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部、省创建优质服务窗口单位的要求,结合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突出抓好优质服务,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工作程序,创新管理模式,整合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狠抓作风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注重加强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考评、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机制和民主评议投诉机制;坚持办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广大服务对象的普遍好评,树立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荣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0年度优质服务窗口”称号。

(南平市医保中心)

漳州市着力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参保问题

根据福建省相关文件精神,漳州市医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参保问题,将此项工作列入2011年扩面工作重点,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布置落实到位;二是宣传造势,现场答疑解惑,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参保后顾之忧;三是服务靠前,保障有力,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简化手续,特事特办等手段,确保参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结合莆田市,部分县(市)做得好的典型事例及时进行报道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作用。截止到6月15日,根据漳州市民宗部门确认漳州市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共计722人,其中有参保意愿606人。已参加医疗保险人数606人,占全部有参保意愿人数的100%,一个也没落下。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160人,居民医保人数97人,新农合349人,圆满完成福建省人社厅下达的任务。

(漳州市医保中心林秀娟)

莆田市开展全市医疗保险基金

专项检查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省、市纠风工作要求,确保莆田市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安全运行,结合工作实际,莆田市认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将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各项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操作过程是否违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被套取等情况。根据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将于7月15日结束,届时,莆田市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市医保中心的汇总情况结合检查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存在问题的县、区(管委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莆田市医保中心)

仙游县医保中心扎实开展“改善机关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活动

为进一步抓好中心工作作风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日前,仙游县医保中心结合实际,开展“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

据了解,此次教育活动从3月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动员、学习阶段,自查自纠、查摆问题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建章立制阶段四个阶段。明确活动重点是:抓好理论学习、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在全中心兴起浓厚的学习理论,钻研业务,讲政治,讲科学的氛围;重点整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办事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不高、质量不高,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服务不到位、态度欠佳等问题。通过学习教育,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集中精力抓落实,努力营造执政为民、热情服务的良好办事环境和工作氛围,让群众满意,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仙游县医保中心)

长汀县医保中心深入企业

开展医保扩面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长汀县2011年职工医保工作,扩大职工医保的覆盖面,长汀县医保中心加大医保宣传工作的力度,走进企业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5月18日,长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工业区龙头企业长汀县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举行了\"长汀县社保普及暨安踏社保知识讲座\",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为企业员工现场讲解有關医保政策,发放宣传单。活动当天,参加讲座的安踏员工达到1560人。企业领导通过宣传活动意识到,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用工难、用工荒,稳定员工、留住员工的有效办法。活动第二天,安踏公司专门派人到县医保中心,深入了解医保的办理程序,并领取了第一批共计800多人的参保登记表格,安排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龙岩市医保中心)

大田县政府高度重视医保中心工作

6月22日,大田县副县长余维语到达大田县医保中心,检查指导工作。县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给了大田县医保工作人员极大的鼓舞和动力,增强了大家坚定做好医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余副县长在检查指导中着重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熟悉业务,吃透政策。去年下半年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之后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调整,此次7月1日起大田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的调整等,诸如此类政策的调整,都要求医保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更新业务,要把医保政策和业务学习摆上重要的日程,每周至少应安排一次的集中学习,才能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熟悉掌握业务、掌握政策,随时为群众答疑解惑,才能真正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需要,才能真正有效地服务于群众。二是要求服务态度要好,要耐心细致对待每一位群众。医保是服务窗口单位,面对的群体较多,所以更要提高素质,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养成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让群众满意。三是廉洁自律要注意。要加强廉政方面纪律的学习,自觉地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公道正直、清清白白地面对每一位前来办事的群众,取信于民,是每一个医保工作者身上肩负的重任所在,必须时刻牢记心中。

(大田县医保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成本一收益视角下的社会医疗保险欺诈倾向影响因素模型。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所需数据,结合结构方程模型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行为成本和行为收益对行为倾向都有直接影响,且行为成本的影响作用要大于行为收益。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成本一收益分析;结构方程模型

一、引言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有效运行是事关民生的大事。目前世界各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的医疗费用支出不堪重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项基金支出额就高达2797亿元。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目前国内已有许多学者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彭俊等以珠海市为例运用保险精算的方法就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预测由于人口老龄化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将在2020年到2025年间入不敷出。李军山、江可申的实证结果则表明经济增长、政府和社会对医院的投入比例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是医疗费用的增长因素,而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供给的增加不是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赵曼和黎民、崔璐认为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费用控制措施。李连友、李亮(2010)从成本一收益的视角出发,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欺诈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应降低欺诈收益、提高欺诈成本、降低反欺诈成本、提高反欺诈收益来防范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行为,进而达到遏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目的。

本文在李连友、李亮的研究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法获取所需数据,结合结构方程模型和SPSSl3,0、LISRELS,70软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欺诈行为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欺诈成本、欺诈收益对欺诈行为的影响大小,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防范措施。

二、模型假设及本文的理论模型

李连友、李亮的研究认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欺诈行为成本是由伪装成本、罚款额、审查部门市查的概率、市查后成功发现代理人欺诈的概率及道德成本共同组成的风险成本,而欺诈收益则是来自医保基金的偿付物质收益。本文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收益进行拓展,认为欺诈收益不仅包含物质收益,还包含精神收益。精神收益主要是由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而获得的自身及亲人、朋友的身心健康构成的。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SEM)是一个社会科学研究中十分有用的方法,结构方程模型的最大的特点的就是发展了潜在变量的概念,在处理一些本文中无法直接观测和难以量化的变量时,结构方程模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研究工具。为了进行结构方程建模,根据前面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H1):欺诈行为的高收益会增加代理人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假设2(H2):欺诈行为的低成本会增加代理人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理论模型,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1.量表的开发

全文采用问卷调查法去获取实证所需数据,由于目前并无现成的量表可用。笔者在参考孔德云关于腐败动机影响因素的调查问卷后进行相应改进,采用七级李克特量表进行评分,选择项分为完全不赞同、不赞同、有点不赞同、不确定、有点赞同、赞同、完全赞同,并分别转化为1、2、3、4、5、6、7共七个数值进行统计分析。问卷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信息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被调查人个人情况进行了解,以便更好地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包括被调查者的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了解程度共五项。问卷第二部分为相关行为决策影响因素调查,即了解前面所提及的有关成本、收益对欺诈行为的影响。

2.问卷的发放

笔者首先对原始问卷进行了预发放,根据问卷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问卷进行修改,最终确定了正式发放的问卷。笔者最终发放纸制问卷310份,扣除填写不规范和不慎遗失的问卷,获得有效问卷274份,通过QQ群电子邮件回收32份问卷,全部为有效问卷,笔者最终回收306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9.47%。

3.问卷的信度与效度

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对问卷进行信度检验,并采用题项对所有题项的相关系数(Corrected Item Total Correc-tion,CITC)相结合的方法对量表的题项进行删减。最终的信度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各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值都大于0.7,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信度。

建构效度是效度测量中最重要的效度指标。测量建构效度最常用的方法是探索性因子分析法。(Exploratory FactorAnalysis,EFA)本文通过KMO(Kaiser-Meyer-Olykin)测度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Bartlett Test of Sphericity)来验证变量是否适合做因子分析。KMO取值在0到1之间,KMO值越接近于1,意味着变量间的相关性越强,越适合作因子分析。

Kaiser指出当KMO值低于0.5时,变量不适合做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体检验是为检验各变量间的相关性程度,当巴特利特球体检验的x2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低于0.01,球形假设被拒绝,这时变量之间具有相关性,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我们首先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影响因素量表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欺诈行为影响因素量表进行KMO测度和Bartlett球体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可知KMO值为0.915,大于0.9,巴特利特球体检验的x2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小于0.01,说明变量具有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影响因素量表进行因子分析的结果如下面各表所示:

通过表4可知,共提取两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总解释方差率达70.259%,总解释方差率比较好。根据旋转因子矩阵我们把因子载荷大于0.5的六个变量cb1、cb2、cb3,cb4、cb5和cb6归属为因子1,把另外四个因子载荷大于0.5的变量sy1、sy2、sy3和sy4归属为因子2,根据问卷内容和前面所述,我们将因子1命名为“低欺诈成本”,因子2命名为“高欺诈收益”。

接下来我们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倾向量表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欺诈行为倾向量表进行KMO测度和Bartlett球体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可知,KMO值为0.709,大

于0.7,巴特利特球体检验的x2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小于0.01,说明变量具有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倾向量表进行因子分析的结果如表6和表7所示,通过表6可知,共提取1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总解释方差率达71.433%,总解释方差率比较好。

我们把因子载荷大于0.5的三个变量qx1、qx2和qx3归属为这个唯一的因子,根据问卷内容和前面所述,我们将这个唯一的因子命名为“欺诈倾向”。

四、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1.模型拟合度的评价

我们首先在前面探索性因子分析的基础上在L1SREL8,70中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CFA),结果显示指标sy4的因子载荷系数过小,应予以删除。这样本文的潜变量的数目为三个,分别为“欺诈的高收益”、“欺诈的低成本”和“欺诈倾向”,对应字母缩写分别为sy、cb和qx。其中sy和cb为外生潜变量,测量指标分别为sy1、sy2、sy3和cb1、cb2、cb3、cb4、cb5、cb6。qx为内生潜变量,测量指标为qxl、qx3、qx4。根据本文的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高收益和低成本将会导致代理人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可能性增加,在此基础上构建本文结构方程棋型路径图。在LISREL8.70中对模型进行拟合后,根据MI指数对模型修正,对修正后的模型在LISREL8.70中进行拟合,结果显示各指标的因子载荷系数和潜变量问的路径系数所对应的T值都大于1.96,效果显著。具体拟合结果在此不一一列出,最终模型的拟合情况如表8所示。本文主要采用以下拟合指标:X2/df;SRMR(标准化残差均方根);RMSEA(估计误差均方根);NNFI(非范拟合指数);CFI(比较拟合指数);GFI(拟合优度指数);AGFI(调整自由度的拟合优度)。由表可知模型的各拟合指数都达到标准,整体拟合情况良好。

2.假设检验

根据前面在LISREL8.70中对本文最终模型的拟合结果,我们对在前文中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所示:

从表9可知对于假设1“欺诈行为的高收益会增加代理人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其路径系数rlI=0.32,对应T值为4.12大于1.96,影响显著,假设1成立,这说明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所带来的收益越高,代理人就越有可能进行欺诈。至于假设2“欺诈行为的低成本会增加代理人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其路径系数r12=0.63,对应T值为8.09大于1.96,影响显著,假设2成立,这说明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成本越低,代理人就越有可能进行欺诈:

五、结论和启示

在前面几节中我们利用问卷调查法搜集数据并结合结构方程模型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成本一收益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问卷信度和效度的检验,证明本文所设计的问卷具有一定的可靠性,通过对模型拟合度的评价,证明本文所建结构方程模型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而前面实证研究中所获结论也是具有一定可靠性的,主要结论和启示如下:

首先,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高收益会增加代理人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这个结论我们在假设检验中也证明过了。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收益由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组成,贡献较大的物质收益,对应测量指标为sy1,因子载荷系数值为0.72,精神收益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其相应测量指标sy2、sy3的因子载荷系数值分别为0.65、0.70,取平均值为0.675。以物质收益为目标的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表现为以弄虚作假骗去取医保金,而以精神收益为目的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则往往表现为进行过度的医疗服务消费,因此在社会医疗保险欺诈问题中,我们不仅要关注那些赤裸裸诈骗行为,也要注意防范那些看似合理的道德风险。对比一些其它领域研究,如孔德云关于腐败问题的影响因素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精神收益在社会医疗保险欺诈领域的影响程度是比较高的。这是由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本身就是为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因而其领域的欺诈行为,精神收益的因素也相对重要些。

其次,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低成本会增加代理人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这个结论我们在假设检验中同样也证明过了。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成本由伪装成本、罚款额、审查部门市查的概率、审查后成功发现代理人欺诈的概率和道德成本组成,伪装成本相应测量指标为cb1,因子载荷系数值为0.84,罚款额相应测量指标为cb2,因子载荷系数值为0.88,审查部门审查概率相应测量指标为cb3,因子载荷系数值为0.86,市查部门市查后成功发现代理人欺诈的概率的相应测量指标为cb4,因子载荷系数值为0.91,道德成本相应测量指标为cb5和cb6,平均因子载荷系数为0.815。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医疗保险欺诈成本中权重最大的足审查部门审查后成功发现代理人欺诈的概率,审查部门审查概率的因子载荷系数也达到了0.86,这说明了风险因素的重要性,代理人十分注重欺诈风险。罚款额的因子载荷系数值大小居第二,这说明处罚的轻重也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有重要影响,伪装成本反应的是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难易程度,代理人对此非常关注,道德成本是五个因素中因子载荷系数值最低的,但平均因子载荷系数值也达到了0.815,这说明尽管在欺诈成本中,代理人对道德成本关注度相对较低,但道德因素在道德风险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

最后,就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收益与成本相比较而言,成本对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前者对应的路径系数值是0.32为中等影响效果,后者对应的路径系数值为0.63为大影响效果。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一、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意图与企业回应

一直以来,员工制问题都是家政服务行业的一个热点话题,政府部门也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2011年9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提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上述通知发布一个月之前,即2011年8月18日,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认定标准是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中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做出了新的界定,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标准:1.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3.直接支付或代发家政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4.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

相较而言,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最宽松的,特别是在对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要求上降低了门槛。

从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来看,政策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发展是因为家政服务市场中普遍存在诚信缺失、技能不足、劳动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则依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报酬发放、日常管理培训等抓手在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之间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关系,借此实现规范化管理和人员技能、素质提升,破除行业发展的顽疾。

但是站在企业经营的立场上,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却认为员工制推行的成本高,绝大多数家政服务企业都难以承担。在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之前的界定下,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培训费用、招聘成本、解决纠纷的成本、节假日工资、病假产假工资等,而在新的界定下,如果签订服务协议,企业除了培训、招聘、纠纷解决等成本之外,支付最低工资对现金流的要求比较高,同时代发工资还面临着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事故或者纠纷,家政服务企业的压力非常大。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学理分析

员工制抑或是中介制,归根结底是家政服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做出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人才战略选择,而选择的依据主要是家政服务企业的盈利模式、客户定位、服务层次以及最终的盈利能力。员工制作为一种高标准的用人模式,其背后是相对高成本的经营模式,而高成本的经营要得以维持一定要有高收益作为支撑。

当前,家政服务行业普遍以中介费作为最主要的盈利点,盈利模式比较单一、简单,利润率也较低,属于通常所说的“微利”行业。2017年家政服务行业的利润率在7%左右,而当年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利润率已经达到13.7%。家政服务行业的服务对象以普通居民家庭为主体,按照《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家政服务要“便利实惠”,能够满足一般家庭的需求。

所以,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行业以中介制为主体是跟行业细分水平不足、业态创新不够、挖掘高端需求的能力不强密切相关的。只有行业进一步细分市场,将高附加值、高盈利能力的服务业态、服务项目剥离出来,面向高端需求和高端客户提供高盈利能力的服务,才能创造出员工制所需的利润空间,填补高劳动标准、高服务标准、高管理标准带来的高运营成本。反之,在家政服务行业尚未发展到这种水平、家政服务企业尚不具备这种盈利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补贴等产业政策的方式推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

一是干扰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不利于市场的分层和充分发展。选择员工制还是中介制应该是家政服务企业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选择,政策对于员工制的支持会使成本收益分析被扭曲,讓成本被降低,使一些原本并不具备这样条件和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选择员工制,这一方面抑制了家政服务企业创新经营、细分市场和多元化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家政服务企业即使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成本,其他方面的管理如果不能跟进的话也仍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政府的产业政策应该以鼓励创新为导向,而不是相反。

二是可能引发政策公平性的问题。扶持员工制的政策投入容易在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和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之间造成不公平。上文已述,员工制虽然在稳定队伍、维护秩序、保护权益等方面有优势,但是它有自己的经济土壤和产业基础,中介制虽然存在规范性问题,但是也有便民、实惠的好处,一直以来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扶持政策人为地拉开它们的差距有一定的资源投入公平性风险。

三是容易引发寻租行为。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可能为一些家政服务企业钻营提供空间,这些家政服务企业在经营方面并无出彩表现,反倒专门研究各种优惠政策,想方设法满足政策的条件、从中获得实惠,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

四是影响政策公信力。在家政服务行业发展不充分,家政服务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能力达不到相应水平的情况下,对于家政服务企业而言,员工制就只剩下约束,家政服务企业无法从中获益也就不会响应政策号召,反过来损害的是政府和公共政策公信力。

三、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的政策选择

无论是员工制还是劳动合同,都是希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得到规范,而家政服务行业有其特殊性,对其进行规范如果套用老办法、旧制度,不仅收效甚微,可能还会适得其反。因此,笔者认为,在对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的政策选择上,与其鼓励员工制、将现有的制度套用在家政服务行业中,不如规范中介制,创新规范方式和措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创新和完善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不同于工厂劳动,也不同于在专门场所开展的一般服务业,它在隐私、时间、辞职解雇、雇佣各方关系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现有的劳动标准与家政服务行业的特征难以契合。因此,必须制定专门的家政服务特殊劳动标准,为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打牢制度基础。

第二,完善和创新信用体系建设。家政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源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大,由于家政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以及消费活动的发生都非常分散并且隐秘性高,建立信用体系就必须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具体工作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加快信息采集和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可以引入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为家政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更牢固的技术背书。

第三,统筹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最大困难在于“微利”的家政服务企业难以承担社保带来的人工成本。而从家政服务的劳动特征和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的关系来说,相较于一般的蓝领和办公室工作,家政服务员的獨立性、自主性更强,这一点与当前发展迅速的平台经济非常类似,数字平台上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也对工作的选择有较强的自主性,在重构面向这些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时可以统筹考虑。在总体思路上,要重新调整企业(平台)、劳动者在服务员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缴费端,从现行的企业承担主要缴费责任、劳动者承担次要缴费责任,转变为劳动者自身承担主要缴费责任、企业承担次要缴费责任,同时创新缴费方式,从按时间缴费转变为按工作任务缴费;在待遇端,建立同缴费水平挂钩、与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待遇支付制度。

第四,细化培训管理要求、方法和标准。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明确提出,要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要对服务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但事实上,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更需要完善培训管理,而且实践中正规的家政服务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出于整肃市场秩序的要求,更应该向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提出开展培训管理的要求、方法和标准。在培训方面,加大政府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补足在技能标准、师资标准和师资培养、实训标准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的短板,完善培训机制,发挥家政服务企业在培训上的主体作用,提升培训质量。在管理方面,制定出台家政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标准细则,建立家政服务经理人培训、培养体系,指导家政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创新风险预防和分担机制。家政服务工作的私密性、入户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家政服务的风险源相较于一般服务行业更加密集,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雇主人身、财物或者服务员人身的伤害,因此必须建立更加严密的风险防范网络。一是加快制定家政服务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家政综合保险,吸纳尽可能多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参保,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降低保险费用,有效分担风险,有财力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家政综合保险给予一定补贴。

(作者韩巍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博士,中国劳动学会现代服务业分会秘书长)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2011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对全面提升和推进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了具体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给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记者走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鲁士海,请他解读今后工伤保险工作的新思路。

记 者(以下简称记):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将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鲁士海(以下简称鲁):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在工伤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筹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为促进和推动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如:

将有力地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责令限期缴费、通知银行划帐、财产担保,直至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缴的法律手段,大大强化了社会保险部门推进参保扩面工作的强制力度。

将进一步有力地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落实。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一次在保障职工权益落实方面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了当前反映突出的未参保单位等工伤职工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确保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落实。

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等等。

可以说,《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契机。

记:2010年10月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很快出台并实施。请问鲁司长,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从哪些方面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

鲁:应该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配套法规,是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具体化。体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变化,或者说新亮点:一是扩大了实施范围。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如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的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大大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当然这其中也有保持政策连续性的考虑。三是简化了认定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到待遇落实的时间,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是将工伤预防费明确纳入工伤基金支出范围。过去工伤预防费一直没有能够解决基金渠道的问题,这次的修改,对整个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六是加大了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力度。如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有效遏制部分未参保用人单位恶意利用法定救济渠道拖延工伤医疗费支付的问题等。这些新变化,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大大加强了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功能。

记: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对《建筑法》和《煤炭法》有关工伤保险的条款作出修改。请问鲁司长,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对工伤保险工作意味着什么?

鲁: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在我国尚未全面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其历史作用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不过,在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特别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并实施时,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就需要相应调整,以避免法律上的冲突和实践中的矛盾。

为了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协调衔接,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两部法律修改后,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还原了商业保险的自愿参加性质,同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商业保险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修改,理顺了法律关系,实现了法律间的协调衔接,把全社会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的共识上升到了法律规范层面。可以说,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与规范、减轻企业负担两者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记:随着7月1日的临近,《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会带给工伤保险工作更大的促进。请问鲁司长,作为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下一步在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方面有哪些思路,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鲁: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力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保,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目标是实现法定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实现所有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使得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说我们过去在扩面工作上实行的是突出重点、逐次推进的工作思路,那么《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们的工作思路将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全面推进所有用人单位参保,尽快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二是依法落实各种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目前全国已有87%的地市实行了市级统筹,今年年底的目标是全部实现市市级统筹。下一步,还将积极探索,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四是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使用办法,我们会争取尽快出台,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工伤康复工作也在积极试点探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也将加快推进,逐步建立起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制度机制和服务网络,目标是做到让工伤伤残职工人人享受工伤康复服务。

编辑 林 静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国家对异地高考的管理和规范,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教育政策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政策包括政策的对象、目标和措施。本文将运用教育政策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对我国异地高考政策的文本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来提高异地高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

关键词:教育政策;异地高考政策;准许条件

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随之各省市开始对异地高考做出系列規定。异地高考政策是国家有关随迁子女在其父母工作地区接受教育,并在其受教育地参加高考并获得与该地户籍学生相同的录取资格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和行为。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进行分析是研究异地高考政策的前提。

一、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分析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被列入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内容。2012年6月14日,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推动各地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省内流动人口就地参加高考升学以及省外常住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升学的办法。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并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央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具有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特征,尤其是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关照已成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关键点,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对教育公平的重视,对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由于各省市情况的不同,中央制定的政策极具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理论上讲,地方制定的政策应在保持灵活性的前提下贯彻中央政府的意志,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考虑到异地高考的复杂性,就必然要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但是,各地异地高考政策在避免高考移民现象的同时要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起点公平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基础,只要当随迁子女能和当地家庭的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获得同样的资源、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时才能保障起点公平。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子女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国家制定了异地高考政策,但只是宏观地进行政策设计,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细节,但这种权力下放成为地方政府当地利益的保护伞,并没有切实解决问题。面对中央政府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各地积极响应,制定实施细则,但是所谓的具体政策只是不触动既得利益基础上做出的少许利益让步,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究其根源,一是与现行的城乡二元制度相关,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才会有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问题,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易事,户籍制度的问题成为异地高考最大的制度性障碍;二是与现行的财税制度相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出管理上的要求,但是没有明确中央政府的财政责任。就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无限性本身就是根深蒂固的矛盾和冲突,当地子女的教育问题仍处于尚待解决的状态,何况是外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受宏观财税制度和教育投入体制双重约束的地方政府往往无法解决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因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象征性决策等方式制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特征的政策。

分析2017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最新异地高考政策文本,发现其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二是考生准许条件,三是报考指南等相关细则。其中,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和学生准许条件是异地高考最主要的两个条件政策。

(一) 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

关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住所、工作、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作的规定。

关于父母住所条件。广东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等地要求父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北京市除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还要求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有效居住登记卡、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在报名条件中明确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包含租赁。除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外,上海市的条件为: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根据对政策的整理发现,关于父母住所的规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有些地区已明确表明父母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之相对,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住所十分昂贵,在报名条件中并没有标明含租赁,这就为随迁子女的高考设置了高门槛。关于父母工作条件。广东省、江苏省、安徽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云南省、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等地均要求父母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还有一些地区如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具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关于父母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条件。北京市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满六年;广东省要求父母在广东拥有三年的社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父母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云南省要求考生父母有社保缴费记录;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家长在内蒙古自治区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父母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陕西省要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根据各地政策文本中父母准入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合法稳定住所,还是稳定工作亦或者缴纳社保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来说都是难以跨越的门槛。一线城市的房价飞速增长,非一般人能够负担得起,尤其是对于外来的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工而言更是难以承受。“合法稳定的工作”这个看似不高的条件,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却是难以达到。农民工群体的职业极具流动性和临时性,基本难以保证有一份收入可观的稳定工作,要求稳定并且具有年限要求显然背离了農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群体而言,工作是为了谋生,参保作为一个保障手段很难引起务工人员的注意,他们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很少有人会缴纳社保。同时企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部分企业在交纳社保时会欺瞒少交;同时,部分企业以不缴纳保险作为雇佣农民工的条件,不少农民工为了谋取工作,不得不放弃这一权利。因而多数农民工子女因条件不符合在本地高考被拒绝,这对随迁子女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

(二) 考生准许条件

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等地均要求考生在迁入地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具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海南省规定“完整学籍;连续就读6年”;安徽省规定“完整学籍;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规定“学籍证明有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连续实质性就读6年,有6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

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为了有效避免高考移民需要对随迁子女的学籍做一些规定,对于随迁子女来说,有三年完整的高中学历实属不易,如果需要其具有完整学籍,基本是难以达到的要求。从现实情况考虑,随迁子女随父母进城,其学业必然因父母工作具有流动性而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多数地区的异地高考政策对随迁子女学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二、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改进

异地高考政策的初衷是解决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只有当政策措施真正有效落实时,异地高考政策才能充分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缩短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

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异地高考的准许条件。为异地高考设置标准是必要的,但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为此适当降低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像北京市、广东省等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更应该注重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关于住房问题,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应着重强调含有租赁。只要有租赁的住所都应该纳入政策中加以考虑。关于工作问题,只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都应该是可以的。毕竟流动人口工作的流动性较大,严格要求具有几年稳定工作是不合理的,只要是长期在此务工的人员,其子女都可以有在当地高考的资格。至于父母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应该适当放宽,甚至是取消该项条件。缴纳6年社会保险,对于务工人员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毕竟流动人口在很大程度上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学历较低,外出务工只求能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五险一金是一种奢侈品。对于考生而言,只要具有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或是初高中经历都可以在避免高考移民的前提下降低异地高考的门槛,给予更多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机会。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异地高考政策涉及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因而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不是仅靠异地高考政策能完全解决的,其背后的城乡二元制才是造成地区差距最根本的原因,户籍制度的改革、弱势群体的补偿、高考制度的改革、财税制度的改革等问题都需要解决。中国当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高考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迫切需要改革,应该逐渐以学籍代替户籍作为高考的依据和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高考录取政策要同时进行改革,打破以往的省际内分地区划线政策,与异地高考政策同步改革。同时应该注意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中央政府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分担比例,并且要加大对随迁子女集中地区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减轻流入地政府过重的财政负担。中央政府也可考虑允许流入地政府从土地开发和增值税中切出相应比例用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或从外来人口缴纳的工商税、房租及购房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以确保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应该看到的是,异地高考政策虽然在执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结果也许不尽如人意,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向补偿弱势群体、追求教育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邢海燕.“异地高考”政策与弱势群体关怀[J].教育与考试,2014(6):25-28.

[2]祁型雨.我国就近入学政策分析——兼谈对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权益的维护[J].教育科学研究,2010(7):5-9.

作者简介:

任茹慧,祁型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师范大学。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险成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关注的热点,企业社保工作的开展也成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企业社保管理工作不仅为企业职工提供了基本保障,而且以此为契机,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本文主要在阐述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责任的基础上,重点从领导重视程度、企业社保专业人才、企业社保管理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难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目的是试图解决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难题,促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难题;对策

一、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责任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赋予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

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我们应在企业内部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让领导充分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的内容和重要性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为此,可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栏、企业网站的作用,也可开展座谈会、演讲会、交流会等强化领导的社保参与意识。此外,企业领导人员还应逐步建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企业社保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给予解决,以增强企业领导对社保的参与性。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

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此外,还应积极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企业应逐步摆脱落后的管理手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社保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现代企业社保管理平台,建立起政策一致、流程统一、运行高效的现代企业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企业社保管理模式,实现企业社保业务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

四、结束语

综上,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是社会保险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的开展是广大职工基本利益的切实保障,是凝聚和团结职工、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契机。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保宣传力度,加强社保人员培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企业社保落到实处。(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马春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难题与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05)

[2]谷淑香.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3)

[3]江长华.当前社会保险稽核现状、难点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18)

[4]刘云燕.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对策[J],企业研究,2014(12)

[5]姚晓莉.企业社会保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3(03)

[6]于晟.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难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01)

上一篇:预防医学教学论文范文下一篇:校园法制教育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