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管理范文

2024-07-11

中国移动管理范文第1篇

一、移动通信企业CRM分析

(一)移动的顾客识别

移动公司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深入了解自己的顾客,收集客户信息,根据客户的特征、购买记录等可得数据,找出谁是企业的潜在顾客,客户的需求是什么、哪类客户最有价值等,并把这些客户作为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实施对象,从而为企业成功实施提CRM供保障。

(二)区分客户

对客户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找为企业创造80%财富的20%的客户,然后加以着重培养。用企业有效的资源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在众多CRM分析模式中,中国移动公司区分客户用的模型是是RFM分析法。RFM模型是衡量客户价值和客户创造能力的重要工具和手段。RFM分析法三要素,即:最近一次消费、消费频率、消费金额。

(1)最近一次消费

移动公司根据他们的指挥中心,能够记录每个消费者的最近一次的消费情况,这个持续变化着的用户的状态能够帮助公司很好的了解用户的消费情况及未来的消费趋势,也有助于移动公司给予该客户关爱提醒或者发送优惠服务项目单。

(2)消费频率

移动公司随时统计客户的消费频率,以为消费者使用移动的每一项业务移动公司控制中心都会随时同步进行记录,然后再进行数据分析,再得出相应顾客的消费频率,第一找出消费频率比较高的客户,称之为忠诚度比较高的顾客,对这些顾客给予特殊的关注。第二找出消费频率有增加趋势的客户,对于他们要更加积极与之沟通,推荐相关优惠活动或者新业务,争取使得他们的消费频率进一步提高。第三是找出消费频率有减低趋势的客户,对于这些客户,他们也是争取留住客户的态度与之联系。 (3)消费金额

移动公司能够清楚地记录每个客户所消费的金额,然后进行数据分析,对所有的顾客加以区分,找出消费金额比较高的消费者,加以着重关爱。总之就是更好地使用有效的企业资源。

(三)移动的客户关系维系

首先,通过与客户的互动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介绍给客户,扩大客户群体。中国移动在电视杂志网络均有广告,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中国移动还在户外开展各种活动赞助来扩大它的影响力。

其次,通过与客户互动来了解客户的需求。中国移动开设的有人工服务,语音服务,方便客户查询和办理业务,另外还有短信中心,有出新业务及时给客户通知,另外还有网上营业厅和营业厅实体店,客户如有疑问可以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第三,对移动公司服务、产品的意见的调查和满意度测评。

二、移动通信企业CRM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务发展问题

业务的发展是企业增加利润,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拓展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的必要手段。对业务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拓展,如何考虑价格因素的影响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等问题对于移动通信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

(二)缺乏对客户流失问题的全方位分析

目前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用户流失情况严重,公司对客户的流失没有采用很好的管理策略,只了解到客户流失了,并没有真正掌握客户流失的原因、流失的方向和流失客户的构成;并且对客户的流失没有采用很好的手段来加以控制和管理。

(三)大客户管理问题

目前移动通信企业非常重视大客户经营服务工作,专门成立各层次大客户服务部门并出台一系列大客户服务工作制度。但是,在大客户服务工作中,除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配备精干的营销队伍以外,非常关键的是要做好大客户的经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大客户的消费变化情况,准确了解大客户的需求,分析新的业务销售机会,促进大客户的消费,为大客户的电信业务消费做顾问,在企业与大客户间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企业与大 客户间的双赢,己成为大客户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潜在客户的开发问题

如何将大量的客户信息进行有效的分类并加以充分分析,挖掘出潜在的客户,制定好的品牌、价格及营销策略,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是目前移动通信企业所欠缺的一项必要的工作。

(五)个性化服务问题

对客户的信息加以分析,了解客户的差异,制定出适合于不同客户,客户群的营销、服务模式,是移动通信企业现在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六)客户细分问题

客户的细分问题一直是移动通信企业的一项工作重点,对大量客户信息进行有效的客户细分是制定个性化服务、一对一营销的工作基础,而制定有效的客户细分标准,也是对客户信息进行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分析的前提条件。

三、移动通信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建设

(一) CRM系统建设的目标

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旨在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通过和电信其它业务系统及职能系统的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发展客户、维持用户、使潜在客户成为现实用户的信息处理与分析平台。它是在收集客户市场调查信息、客户资料信息、客户营销战略资源的基础上,再自动采集计费、客服、网管、财务等系统的相关数据,建立快速、全面、准确的新客户业务受理、新增需求受理及故障处理过程通道,建立完善的奖金管理、渠道管理系统以及完整的客户满意度评估体系。建成后的系统是客户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分析客户消费心理和消费趋势,提高客户忠诚度、满意度,发现收益最大的客户的依据。

(二) CRM系统建设的原则

(1)提供多样化及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充分融入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精髓,将企业与客户服务的全部界面层进行整合、规范,组成统一的客户服务模块,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价值。

(2)巩固和发展忠诚客户群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移动通信企业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一个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现代化企业,因此其运营目标必然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是为社会、为客户、为股东、为员工创造更大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忠诚客户群体,提高忠诚客户群体价值,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适度超前和创新的原则。本系统的各项业务功能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扩展能力,满足各种创新的需求,以适应全新的领域,满足未来多种电信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为各项客户服务管理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

(三)数据挖掘技术在CRM的应用

在客户关系管理的流程中,为了准确、及时地进行经营决策,必须充分获取并利用相关的数据信息对决策过程进行辅助支持。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数据挖掘技术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数据挖掘技术在通信客户关系管理的主要应用领域如下: (1)客户消费模式分析

客户消费模式分析是对客户历年来长话、市话、信息台的大量详单、数据以 及客户档案资料等相关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结合客户的分类,可以从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周期等诸方面对客户的话费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从而为相关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客户市场推广分析

客户市场推广分析(如优惠价格及营销策略预测仿真)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实现优惠策略的仿真,根据数据挖掘模型进行模拟计费和模拟出账,其仿真结果可以揭示优惠策略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优化,以达到优惠促销活动的收益最大化。

(3)客户欠费分析和动态防欺诈

通过数据挖掘,总结各种骗费、欠费行为的内在规律,并建立一套欺诈和欠费行为的规则库。当客户的话费行为与该库中规则吻合时,系统可以提示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从而降低公司的损失风险。

(4)客户流失分析

根据己有的客户流失数据,建立客户属性、服务属性、客户消费情况等数据与客户流失概率相关联的数学模型,找出这些数据之间的关系,并给出明确的数学公式。然后根据此模型来监控客户流失的可能性,如果客户流失的可能性过高,则通过促销等手段来提高客户忠诚度,防止客户流失的发生。这就彻底改变了以往在成功获得客户以后无法监控客户流失、无法有效实现客户关怀的状况。

四、结束语

中国移动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 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股份公司油田、炼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业务由存续企业代管,省区市石油公司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企业要重视与加强土地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土地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油田、炼化企业以及省级销售企业应在本部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必须明确、落实承担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设立相应的土地管理岗位。

第十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企业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维护集团公司的土地资产合法权益;

(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土地管理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

(三)拟定关系集团公司全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资产运营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助有关方面处理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五)指导、组织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审查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协助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七)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工作;

(八)组织评价、考核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十)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本企业内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及申报本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申办建设用地手续;

(三)负责依法申办土地登记,维护本企业用地权益;

(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本企业依法用地的自监自察,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负责调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用地争议;

(七)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本企业与周边单位及个人的用地争议;

(八)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

(九)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企业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1-2次土地管理业务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处置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楷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需经国家批准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确需转让,必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并经国家批准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转让非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营,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超过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得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办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做好地籍和权属管理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和土地证书查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解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争议,一些特别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给予指导、协助。

集团公司企业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集团公司配合有关方面解决。

企业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内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权利的,由出租方负责尽快解决,承租方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对企业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企业是否按照土地登记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有效使用土地等情况;

(三)重组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资产运营情况;

(四)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情况;

(五)土地权属管理状况;

(六)土地收入及土地税、费交纳情况;

(七)建设用地状况;

(八)土地统计、资料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九)土地管理队伍建设状况;

第二十条 企业每年或年初向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专题、全面汇报一次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土地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以不同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处置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包括:

(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用部分法人财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二)企业用部分法人财产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三)企业用原划拨土地作价投入或与他方联营;

(四)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五)转让、购买地面上的实物资产;

(六)整体租赁或租赁部分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

第二十三条 对重组改制、投产联营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主要采取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用地、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划拨土地权处置中,涉及的土地需要改变原有用途,而改变后的用途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和授权经营范围,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土地的,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根据其业务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改制设立为集团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在改制的同时对涉及的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处置,也可继续以原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必须在公司设立后的5年内完成对原有划拨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重组改制、投资联营中涉及的出让土地,根据具体方案,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作价入股,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作价入股,所折股份由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持有,作价投入后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由投产方持有。

(二)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出租或联营,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原持人持有。

(三)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售或作价投入的情况下,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地面资产受让方,转让后出让土地变更由受让持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持作价入股证明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涉及处置已授权经营土地,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活动中,拟以有偿使用方式(补交出让金为出让用地和向政府直接承租)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待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手续。

第五章

土地评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和土地资产运作中,以下情形需进行土地评估:

(一)除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外,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向政府承租国有土地(4)授权经营。

(二)对已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等处置。

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租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根据情况和需要,必要时也要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土地评估在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资格机构进行,在境内外上市、与外商合资,必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土地评估的,由集团公司总部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企业审批的项目需进行土地评估的,由企业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评估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签定委托土地评估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属于涉及集团公司较大范围且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运作的重大项目的土地评估,由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委托全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其它项目涉及的土地评估,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发生土地登记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土地评估委托或待评土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项目的经济行为得到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土地评估。申请文件内容至少包括:

(1) 项目(方案)依据;

(2) 土地使用权处置总体方案;

(3) 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的初步意见。

(二)集团公司着重对土地评估基准日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预先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授权经营方式进行核准。

(三)有关部门核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后,正式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四)土地评估完成后,企业向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初审申请文件和材料至少包括:

(1)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2)待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和宗地地籍图;

(3)企业报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估价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进行初审的请示;

(4)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报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5)企业进行重组改制或建立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六)集团公司根据有关,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七)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具体配置方式通知企业,企业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收购、兼并的土地处置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其合法性,妥善处理被收购、兼并方原有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 企业收购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股权,如收购后被收购方仍作为独立法人存在,被收购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土地不作处置。

如果收购后被收购方改变了名称,应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如兼并(吸收或新设合并)后取消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兼并方作为本企业的一部分或与本企业组建的企业法人,需对兼并方原合法使用的土地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置:

(一)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自己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且兼并后的企业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兼并后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被兼并方的土地,但必须在被兼并后5年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虽然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的划拨土地,但兼并后的企业不属于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且用地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应以出让方式或向政府直接租赁方式获得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兼并资金数额后时必须考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额。

(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的出让土地,应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由兼并后的企业持有。如因兼并后改变土地用途而引起调整土地出让金增加支出,由兼并方和出售方协商解决,事先在确定兼并资金数额时应一并考虑。

(四)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向第三方租入的出让土地,可由兼并后的企业向原第三方继续租用,或者与第三方协商,由原第三方向兼并后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收购(购买)其他企业的厂房、装置、生产线等部分实物资产涉及的土地,按第四十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拟被收购、兼并的企业使用的土地为租赁的划拨土地、他人用划拨土地联营或作价入股、租用集体土地或土地权属不清等,应在其办理了使用土地的合法手续或土地确权后再予以收购、兼并。

第四十三条 需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收购、兼并项目,必须将被收购的有关土地详细情况(用地宗地数、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使用年期、使用权持有人等)和土地处置方案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制定本单位生产建设胜地规划,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批准后,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生产建设用地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生产建设用地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的土地利用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定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同时由企业将自己下一的土地利用计划报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家批准后执行。

对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或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在汇总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分别直接报涉及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批准后、报项目可行性形究报告前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列入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未列入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四十八条 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据本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企业持有关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骼地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建设用地标准使用土地,不得超定额用地。

企业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税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建设用地费用定额标准,并对建设用地费用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条 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按临时用地办理,油(汽、水)井待出油(气、水)后再办理征用手续。

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及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统筹协调。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以切实保障企业用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土地资产价值管理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占用的未处置的存量划拨土地的财务处理,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前,仍维持原有财务财务处理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授权经营土地,根据国家批准的处置方式,按照作价金额转增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集团公司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作价投入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后,接受土地资产投资的企业相应增加集团公司的出资资本。企业用集团公司作价投入的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按作价金额增加出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出资资本。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按照投资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如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按一定比例折股的,折股部分的价值计入注册资本(股本或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五条 购买国有出让土地、出售国有出让土地、用国有出让土地作价入股、联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通行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长期投资(股权)由出资者持有,并由其享受该项投资收益。

第五十七条 依法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土地评估或公平合理的市场价确定转让金额和租金。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而引起调整土地出让金增加的支出,根据转让价格构成,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决。

确定土地租金,不仅要依据地价、出租年限、还原利率,而且还必须考虑出租土地交纳有关税费等运营管理成本,使土地租金收入能够弥补出租土地的运营管理成本,出租土地资产能够真正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依法出租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原则上由出租人(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或必要时,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并支配授权经营土地租金收入。

第五十九条 征用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需要交纳的耕地占用税费,由直接征用土地的法人单位(征用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单位)交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通行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十条 办理土地登记等发生的税费由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交纳。

第六十一条 办理土地他项权利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分别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十二条 不论的自有土地,还是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权直接持有人(土地使用权说不上标明的土地使用者)交纳。

第六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原则上由变现前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和必要时,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土地变现收入可通过冲减权益等方式由集团公司全部或部分调用。

第九章 土地统计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重视做好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的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统计信息管理。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将土地统计信息作为本单位整个统计信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对土地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日常的土地统计制度和完整的土地相关基础资料档案及统计台帐,对本单位占用土地数量(宗地数、面积)、土地资产运营管理成本以及新增用地数量、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制订统一的土地统计信息指标体系,建立集团公司土地统计报表,企业可在集团公司制订的指标外,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增补统计指标。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建立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敏年一次的土地统计 制度。各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年3月15日前截止到上年末的土地统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为土地统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存续企业是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将主业资产分离进入股份公司后继续经营剩余业务的原企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也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移动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 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七条

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八条

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厂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全厂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九条

生技部门是全厂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对全厂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条

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 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一条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二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三条

作业性违章:指在发电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 作业;

(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十一)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要求部门、班组,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各部门、班组的作业性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常见典型违章事例”和“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A和附录B。

第十七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条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 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除上报外,还应抄送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 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六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六条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七条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1、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

2、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发电生产工作。

(二)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

2、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安排消除;

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三)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一)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二)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三)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

(四)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作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条

管理性违章:从事发电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发电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

(二)发电生产规定、制度等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本单位有关规定;

3、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三)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分管区域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一)管理性违章责任者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二)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总工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车间、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章行为实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单位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单位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并联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和各处室查出严重违章或公司明确禁止的违章处罚该单位,同时作为单位年度评比先进单位的主要考核条件,并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经济处罚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每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处罚违章者300-600元。 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处罚违章者和所在部门领导300-600元。

(三)每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处罚违章者200-800元。

(四)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考核责任部门300元。

(五)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每次不低于200元。 第三十八条

离岗培训

(一)离岗培训的条件

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2、有习惯性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B)。

(二)离岗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应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三)对离岗培训人员除责令其离岗培训外,还应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可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九条

降低岗级

(一)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2-3级处理,并进行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一年内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1-2级处理。

(三)降低岗级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第四十条

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或者12个月内出现2次降岗情况者应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反违章奖励

(一)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二)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300-1000元奖励。

(三)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不少于200元的奖励。

(四)对于积极主动消除装置性违章的部门,给予2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分支机构(分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集团公司备案。

附录A、附录B为本意见的附录。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 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 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 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 力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9)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1)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4)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6)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7)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 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8)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9)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20)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1)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附录B:

习惯性违章事例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员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5)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6)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7)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8)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9)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1)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2)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3)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4)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5)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中国移动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支出;规模;OLS估计

引言

行政管理支出是政府为了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而安排的财政支出,以行政管理支出为题在当下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从实践的角度看,本文构思于第二轮 “大部制改革”之时,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支出费用之际。1978—2006年,中国行政管理支出从49亿元增长到5 639亿元,在不足30年间增长了115倍;人均负担的年行政管理费用由不足5元增长到429元,增长了近80多倍,行政管理支出已经成为居民的沉重负担。而同期,中国的财政支出增长36倍,GDP增长59倍,②行政管理支出的规模膨胀显然已经超过这两者。1978年,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4.37%,2006年则上升到14.0%,增长了3倍之多,可见行政管理支出对经济总量的影响也在逐步加大。

学术界对中国行政管理支出的研究仍存在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规模过大、增速过快。比如,赵敏(2007)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管理费呈现过快增长的态势,已成为导致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公共财政》(2006)也指出,行政管理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过大是我国公共支出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增长属于正常现象,可以接受。例如,刘昊(2004)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机构膨胀、行政管理支出范围不明确是导致行政管理支出增长的原因;郭庆旺(2006)进一步指出,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长,但行政人员的增加对中国社会的就业水平和其他经济变量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本文将在比较分析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基础上,对中国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状况做出客观评价,并通过OLS估计寻找到中国行政管理支出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而提出控制建议。

一、绝对和相对支出规模

行政管理支出,按照支出对象划分,主要分为立法机构支出、行政支出、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支出、司法检察支出和外交支出五部分,其中行政支出包括国防、公安、外交、财政、海关、工商、监察、社会保障、交通通讯、经济、贸易、科、教、文、衛、体及环保等行政机构的支出。此外,从预算收支科目上看,行政管理支出还包括人大、政协、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经费。本文将分别从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角度来分别探讨中国行政管理支出的规模是否过大。

(一)绝对规模增长率

1978年开始,中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支出以年均18.83%③的速度大幅增长,截至2011年,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达到10 988亿元,④ 从绝对规模而言,的确发展到了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然而,其名义增速并未偏离名义GDP增速(见图1),除1998—2004年之间,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增速始终低于名义GDP增速。

(二)相对规模增长率

考察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增长速度是否合理的问题,不仅要考察行政管理支出的绝对增长率,还要考虑相对增长率,即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以及GDP比重的增长情况。①2011年,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占名义GDP的2.32%,占财政支出的10.06%,均处于近10年来的最低水平。如图2所示,虽然三者的增长速度不同,但是大致呈同周期变化,②这说明中国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与中国经济的增长密切相关,无论从财政支出占比还是GDP占比的角度,都没有脱离经济周期发展的轨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并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行政管理支出比重的测算,经济发达水平与行政管理支出占比呈反比,因此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占比的下降符合国际规律。由表1可知,由于中国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占比14.9%,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尚略低于国际水平。

(三)行政管理支出的规模经济

如图3,行政管理支出与人口规模呈现负向相关关系。这说明,在地广人稀的情况下,偏远地区的居民也需要建立地方政府,需要驻守军队;而当人口规模增大、城镇化水平提高时,每一个公务员可以管辖的范围增大,即可以发挥行政管理支出的规模经济,每增加一个居民对人均行政管理支出的增加很小。然而,根据最优行政管理支出理论(Oates,1972),存在人口规模对行政管理支出的U型拐点,即当人口规模经过最优点而继续增长,地区出现拥挤、地方治安开始混乱时,所需要的行政管理支出将更多。

二、支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按照影响类型,行政管理支出的相关因素大致分为三种:经济型因素、社会型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因为自然环境的影响力度较小,所以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前两类。数据主要使用1978—2010年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及相关变量的实际数据,经过去物价处理,原始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

(一)经济型变量检验及说明

本文选取GDP、人均GDP、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城市化水平等几项指标进行OLS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结果看,拟合水平很高,在以“行政管理支出”为被解释变量的拟合中只有财政收入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在以“人均行政管理支出”为被解释变量的拟合中只有城市化水平通过了检验;在以“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为被解释变量的拟合中只有人均GDP、财政收入和城市化水平通过了检验。另外,由于指标间的相互作用,变量的影响幅度较单变量分析变小,例如城市化水平的影响力度由58.47降至-1.64。

(二)社会型变量检验及说明

社会型变量,本文中更具体地体现为行政规模型变量,比如地方政府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人口密度、财政供养人口等,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变量的分析,证实行政管理支出与因素相关性,同时得出行政管理支出可能存在着规模经济的结论。由表3,用行政管理支出和人均行政管理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的Adjusted R-squared比较高,且人均行政管理支出的T检验结果比较好,人口规模、面积、人口密度、财政供养人口、财政供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五个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以人均行政管理支出为被解释变量,人口变量、财政供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二个变量对人均行政管理支出的影响程度比较大,面积、人口密度、财政供养人口三个变量的影响程度较小。

(三)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影响因素拟合方程

经过对行政管理支出的所有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其结果如表4所示。以行政管理支出为被解释变量的OLS adjusted R squared为0.99,拟合程度很高,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DW检验,F检验值为0,但显著性水平0.1的T检验只有财政收入通过;以人均行政管理支出为被解释变量的OLS adjusted R squared为0.99,拟合程度很高,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DW检验,F检验值为0,但显著性水平0.1的T检验也只有人均财政收入通过;以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为被解释变量的OLS adjusted R squared为0.80,拟合程度相对较高,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DW检验,F检验值为0,且显著性水平为0.1的T检验有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四项通过,所以选择以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为被解释变量的解释方程。

由方程(1)可见,虽然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几个变量都对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有影响,但影响程度并不是很大。分析其原因,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是一个百分比,而人均GDP、人均行政管理支出、人口规模、人口密度都是很大的数,所以相关系数自然会比较小。城市化水平在以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为被解释变量的检验中并不显著,这可能与城市化水平和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变量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相关有关。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中国行政管理支出1978—2011年和2006年中国2 934个区县政府的数据分析发现,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与目前高速发展的经济情况高度相关,其现阶段绝对规模增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经过与世界类似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横向比较,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比重并没有高于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国家,从而回答了中国行政管理支出绝对规模是否过大的问题。接着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与GDP、财政收入、人口规模、人口密度、财政供养人口、城市化水平、物价水平等经济型和规模型的因素有关,并给出了行政管理支出比重与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四个因素的OLS估计方程。但是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相对规模和相对增长速度仍存在需要改进的空间,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建议从降低行政管理支出的相对规模来构建节约型政府;从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控制行政人员数量來控制个人部分的行政管理支出;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在职消费来缩减公务业务消费;鼓励政府节能减排;合理规划地方人口规模,发挥行政管理支出在一些地区的规模经济作用;加强行政管理支出的法制建设、完善预算和监督机制。这些建议都为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优化,以及中国政府机构的改革提供参考性意见。

参考文献:

[1] 郭桂萍.论政府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目标控制[J].天津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10(1).

[2] 黄佩华.费改税:中国预算外资金和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6).

[3] 梁军,宋迎春.最优财政分权形式初探山东[J].山东大学学报,2004,(2).

[4] 刘昊.论公共财政框架下我国行政管理支出的现状及控制现代[J].商业,2004,(4).

[5] 孙铁翔.行政管理支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监督,2006,(4).

[6] 唐虎梅.国家行政经费与国家财政支出关系研究:上 [J].财政研究,2002,(11).

[7] 王莉.控制行政管理支出优化资源配置[J].见解,2007,(9).

[8] 吴志文.推进行政管理支出改革[J].发展研究,2005,(2).

[9] 徐小刚.行政性公共支出的理论及增长控制[J].财政论丛,2002,(2).

[10] 郧彦辉.我国行政管理支出的现状及改革[J].统计与决策,2005,(2).

[11] 尹利军,龙新民.行政管理支出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策略[J].改革与战略,2007,(11).

[12] 张爱莉,兰蓉.公共财政构架下的行政支出管理[J].财政研究,2002,(12).

[13] Akai,Sakata.“Fiscal Decentralization Contributes to Economic Growth:Evidence from State-level Cross-section Data for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2002,(52).

[14] Lin,Liu.“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e Change,2000,(49).

[15] Davoodi,Zou.“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A Cross-Country Study”[J].Journalof Urban Economics,1998,(43).

[16] Huther.J,Shah.Applying a Simple Measure of Good Governance to the Debate Decentralization[C].World Bank,Washington,DC,1998.

[17] Qian,Roland.G.“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8.

[18] Zhang,Zou.“Fiscal Decentralization,Public Spending,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1998,(67).

[责任编辑 高惠琦]

中国移动管理范文第5篇

“克强经济学”效应渐显 投资者如何合理配置资产?

自“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已步入全新阶段。“克强经济学”带来了新兴的财富机会,同时也推动着财富管理市场的深刻转型。面对新政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变化,投资者该怎么办?资产究竟如何配置才能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在报告中,君领财富专家团为不同层次的理财者提供了相应的建议方案。

报告建议,家庭年收入100万元以内的投资人,资产配置应以传统投资方式为主,可通过信托、银行理财、美国市躇金等理财方式进行配置,对于艺术品投资建议学习关注,培养兴趣和专业度,参与资金不宜超过可投资产的10%。

“在实物投资方面,年收入百万以内的家庭可配置10万-20万价位的饰品和摆件类翡翠成品,以及现代玉雕工艺品、饰品和小型和田玉籽料原石等相对投资门槛较低的艺术品。”报告指出。

而对于家庭年收入在100万到1000万之间的理财者,报告称,这部分人群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较多,过往投资经验也相对丰富,结合自身投资需求多元化配置,建议增持投资美国的基金及房产,分散国内的人民币资产。

“中产阶层的国内投资部分,除配置基本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信托、有限合伙等)外,建议减持房产、股票及基金,而加大艺术品投资比例最高至20%。可选范围包括:有颜色的、满色的挂件和摆件类翡翠成品或部分原石,红酸枝和紫檀,当代名家玉雕作品,一些流传有序的明、清玉器,龙泉青瓷及紫砂等。”

针对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者,报告指出,此类人群由于具备较大的个人资产,因此同样建议增持美国资产,做到全球化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同时,国内资产部分,除配置基本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信托、有限合伙等)外,建议依据投资习惯及个人偏好增持艺术品投资至国内资产最高比例30%。“可选范围包括:翡翠方面以公盘原石为主的原石配置,以宝石级饰品配置为辅,黄花梨和紫檀,名家油画,紫砂及龙泉青瓷等。”

君领财富总经理胡伟表示,国内的资产配置还处在初级阶段,真实的应用很不成熟,在不同阶段,资产集中度很高。“这被市场解读为对赚钱效应的跟风行为,0

6、07年公募基金快速发展到3万亿的规模,近几年信托市场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到近10万亿规模,都源于此。最为直接的原因,是理财市场需求巨大,而国内已有的投资渠道或投资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

他指出,研究大类资产配置的目的,一是帮助客户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实现预期投资回报;另一方面,是在已有投资渠道较少的现状下,帮助投资人发掘一些相对成熟的投资机会。“比如另类艺术品,翡翠,玉石,紫檀等,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远超其他投资的回报。当然这些市场对投资人的专业度要求较高,但我们希望通过专业机构的不断努力实践,让投资人逐渐了解这个市场,直至参与其中的部分机会,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中国财富市场总值为16.5万亿美元,已位居全球第三,并以2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目前中国财富人口已达1746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其选择的主要财富管理机构,分别占到60%、20%的市场份额。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证券公司财富管理重要的突破口。

中国财富市场目前状况

1、市场地位

中国财富市场按财富总值排名世界第三,按财富人口(>10万美元)数量则是第七市场(见表)。得益于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中国市场财富总量已居于全球第三。但是从财富人口结构的角度衡量,中国财富市场的结构与全球水平相比,财富人口比重过小。

中国人口占全球约20%,人均占有财富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拥有10万美元以上的财富人口数为1731万人,占成人的比重1.80%,世界该指标为9.85%;80.5万的高净值成人人口(拥有100万美元以上),仅占到成人总数的0.08%,世界该指标为0.55%。

2、区域格局

根据福布斯私人财富分布模型测算,中国11个省份(直辖市)的高净值人群大致覆盖了全国高净值人口总数的75%,成为财富管理机构竞逐的主战场,它们依次为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江苏、福建、辽宁、河北、四川、山东、湖南。考虑到直辖市和省份人口基数的差异,财富人口的集聚与人均GDP即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3、人群特征

(1)更年轻:胡润研究院201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百万美元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平均年龄为39岁,处于财富第一代或第

一、第二代交替的阶段;而美国同口径的数字是54岁,欧洲和日本均超过60岁。

(2)更激进:更年轻的年龄结构显示了中国财富人群尚处于创富的阶段,因而对待财富的态度也更倾向于增值,体现为激进的资产组合,持有风险资产比重较高。

(3)更集中:2010年占人口总数不及1%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掌握着全国可投资资产总量的22.4%。

(4)更自信:中国财富人群主要来自于自主创业(55%)、房地产市场(20%)和证券市场(15%),通过自主经营实现财富积累的成功经验使得这个群体对财富管理要求更多的自主权。

4、人群增长

中国财富分布中,尤其是拥有10,000-100,000美元的人口比重占到31.80%,高出全球均值7个基点——这部分总量高达3亿的人口随着中国财富积累保持较快的速度而迈入财富的门槛,财富人群爆发性的增长将显著扩大财富管理市场的客户基础。波士顿咨询公司研究认为,

2005-2010年中国财富人群数量的增长带动了财富市场以25%以上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快速膨胀,而世界平均增长率仅为13.4%。

中国财富管理机构现状

中国财富管理业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是财富人群选择的主要财富管理机构,分别占到60%、20%的份额。

1、商业银行财富业务现状

2002年10月,招商银行首先推出金葵花理财品牌,面向日均存款或资产超过50万的中高端客户,切入了启动阶段的财富市场。2007年3月,中国银行推出了私人银行业务,标志着分层次财富管理格局的产生。

截止2010年底,在中国有129家银行机构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其中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6家外资银行,95家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部分农村合作社。

(1)行业格局

越高端的客户对机构服务能力要求越严苛,因此业界通常以私人银行业务排名来衡量财富管理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准。中国客户人民币为主的资产特征、本土商业银行积累的庞大客户基础、更具优势的服务网络与资源是中资行取得压倒性优势的原因所在,中国85%的高净值人士选用了中资私人银行进行财富管理。

(2)客户划分

商业银行一般按资产值将中高端客户区隔为理财客户、财富客户和私银客户三个层级,后两者为财富管理的目标客户群,也有部分银行为最高等级的理财客户提供类似的财富管理服务。

(3)组织架构

事业部制——事业部制是国外财富管理机构较为常见的组织形式,但在中国该种模式缺乏必要的实施条件,一是客户基础薄弱,过小的客户基数意味着不具备规模经济;二是财富产品单一,与原先理财客户享有的服务区别不大;三很难从存量客户取得,这部分客户也是原零售银行的高

质量客户,优质客户资源和服务团队上移至事业部不可避免受到属地分行的抵制,而开发新客户时又容易形成多部门争抢客户现象的发生。

“大零售”制——“大零售”制实际上是挂靠制,将财富管理部门纳入到零售银行部门的体系下,以达到零售银行和财富管理部门协同开发、使用、维护客户资源的目的,该模式成为目前开展财富业务商业银行主要的组织形式。

在该模式下,财富部门作为分行的二级部门进行只负责私人银行业务的规划指导管理,由各分行零售银行体系负责业务的经营与市场推广,共享整个零售银行业务的管理资源。由于财富管理是一项新业务,各商业银行并未对该业务设定具体的盈利目标,只是着眼于市场认知和品牌打造,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如何加强对财富管理部门的考核和激励等问题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

(4)服务与产品

商业银行面向财富客户和一般理财客户的产品差别不大,服务也较为同质化,依照资金进入门槛和风险承受度向财富客户提供诸如传统的现金管理工具、结构性产品、不动产基金、资产基金、信托产品、私募基金、对冲基金、QDII共同基金以及其他指数挂钩类投资工具。

事实上,这些产品在财富管理业务开展之前就被银行向高端的理财客户行销。不过,在财富管理产品设计的探索方面,各商业银行也在做着种种努力来契合高净值客户的需求。

(5)盈利能力

销售或代销理财产品获取手续费是财富管理部门主要的收入来源。公开数据显示,宣称私人银行部门实现盈利的商业银行仅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

其中工商银行私人银行2010年理财及私人银行业务实现收入105亿元,其中向私银客户销售专享的理财产品141种,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57项,顾问咨询业务19笔。

而招商银行2010年在向私银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收取手续费约3亿元,按照1%的手续费或管理费计算,实现的销售收入约在300亿元左右,盈利大致在1200万元左右。

更多已开展财富管理银行保持信披沉默则表明该种模式无法抵偿其高投入的成本而普遍处于亏损,就行业本身而言财富管理在中国并没有成熟的运营模式,只是处于探索阶段。

2、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现状

2010年末广发证券正式引入了投资银行财富管理的概念。目前有十多家综合类券商通过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财富俱乐部切入财富管理市场。同银行的处境一样,证券业受制于分业监管,客户的存款、投资账户相分离格局短期内无法改变。由于无法为客户提供统一账户下的资产规划,券商如何财富业务还处于摸索阶段。

(1)与国内商业银行相比,证券行业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处于竞争劣势。

一、资产规模的劣势。从相邻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银行、保险、信托业同样位于分业管理的体系下,其竞争优势却得益于相对宽松的监管而逐步扩大,这使得整个证券业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就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而言,证券业资产管理的规模仅为银行的2%,保险的26%,信托的33%。

二、客户规模的劣势。根据我们的估计,每股票账户拥有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富客户大致占到总有效账户1.4亿户的3.6%左右,大概是504万户,占市场份额的29%,在客户数方面体现为劣势,大半的客户资源与资产都掌握在银行手中。排名前十位券商中,拥有的高净值客户存量户数约为5.65万户,平均每家5600户,对比同等级商业银行私银客户数均值的15,000户差距不小。

三、服务资源的劣势。已上市的证券公司中,13家在2010年报中披露了其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证券业规模最大的中信证券,营业网点数也仅为270个,整个证券业服务网点也仅5000个左右,而保险业是2万个,银行业超过20万个。

(2)证券业通过产品创新拓展财富管理业务

我们通过wind统计了全国86家综合类券商的经营数据,占到了全部109家证券公司(含经纪类券商)的78%。数据表明——2010年86家总体实现营业收入2090亿元中佣金手续费收入为1570亿元,占比75%。 这个收入比与当时美国70年代证券业水平相当,市场发展阶段也很相仿。

(3)资管业务已成为财富管理重要的突破口。

在监管放松、鼓励创新的环境下,证券业在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范围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券商业务的创新品种在广度上更趋向国外投行性财富管理机构所提供的产品线。

一、证金管理计划。受美林CMA的启发,2010年,信达证券推出了“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谓“客户保证金现金管理计划”,是指券商可于每日收盘后,自动抓取签约客户存放在证券账户内的闲置保证金,用以投资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及货币市场工具。

二、证券质押贷款。2011年3月,银河证券面向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推出“金时雨”短融业务,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82天,融资成本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利率相当,客户质押证券获取的贷款可以投资于证券外资产。如果该项业务没有被叫停的话,那么券商事实上已经开始经营起原本属于银行的质押贷款业务,只是因为没有商业银行的杠杆,规模容易受到资本金的制约。其

三、另类投资。2011年9月,广发证券宣布以不超过20亿元设立另类投资公司,将主要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之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而中信证券于201

2年3月亦宣布设立另类投资业务线,在设立初期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在业务逐渐发展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面向第三方客户的资本中介业务及另类投资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开展财富业务面临的主要难点

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难以满足财富客户资产配置的要求。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目前只是一个受局限的投资账户,只能进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所债券等有限的资本市场投资品种的交易,无法在同一账户下参与商品与金融期货、商品市场、保险、货币工具等投资品种,证券公司难以从全市场的角度对客户资产进行规划和配置。

二、悬殊竞争地位导致银证合作模式难产。证券公司与银行的财富客户存在着同质化、高重合的特征,这就导致双方在开展财富业务时,更多体现为竞争关系而非合作关系。迄今类似的银证合作模式始终难产,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从客户总量、资产规模、营销渠道、理财产品数量等方面相比银行处于绝对弱势,贸然合作易导致客户及资产流失导致券商顾虑重重。

三、财富业务模式转变将对现有部门利益分配形成挑战。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下,原先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的经纪业务部门被推上了最前端,由投资顾问将客户的最新需求反馈给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证券研究等部门,这些部门通过协作设计出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再交由投资顾问完成产品销售。

中国移动管理范文第6篇

类别:文件标号:颁布时间:内容:国库管理

桂财库〔2002〕37号 2002-10-28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并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二、经研究决定,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

和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三、实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部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相应取消原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户。其余单位和部门仍按现行缴库办法执行。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馈情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纳入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区直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和

自治区计委(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区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下级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四)罚没收入。指区直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 区直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直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主管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

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 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区直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臵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臵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用于收缴区直单位非税收入,与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区直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区直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为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三家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在这三家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其中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 区直主管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规定为其配臵账号。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上述部门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六条 区直主管部门增加、变更、撤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直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自治区与地(市)分成的收入,暂由区直单位负责按自治区与地(市)的分成比例或办法,将自治区本级的收入按旬分别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收入由地(市)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市)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缴款后,区直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

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直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四条 办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区直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与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缴库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代理资格的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设有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区直主管部门,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三十一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区直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 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库。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三十三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十四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五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由区直主管部门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六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加盖自治区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印制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 票据由区直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自

治区财政厅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区直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四十一条 区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二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统一由区直单位登记造册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为区直主管部门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

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区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第四十九条 区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一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区直主管部门、区直委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交财政或应交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结余,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转让收入,以及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存款利息,也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填写说明

一、联数及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二、填制方法

(一)填制日期为开票时的年、月、日;

(二)执收单位编码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三)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一编制的国际码填

写;

(四)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是现金付款,则只须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

(五)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自治区财政厅”,账号为“2510101”,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账号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账号,开户银行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六)金额为缴款数额,分为大写和小写;

(七)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

(八)收入项目编码为自治区财政厅对具体收入项目统一编制的号码;

(九)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

(十)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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