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

2024-07-12

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第1篇

一、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校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五、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七、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两位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八、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九、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十、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十一、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十二、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校车的幼儿园的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校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第2篇

一、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校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五、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七、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两位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八、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九、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十、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十一、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十二、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校车的幼儿园的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校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第3篇

新闻会议指出,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曾作为专家代表参与论证。对于此次通过的草案,袁教授表示支持和期待,对六大基本思路逐一进行了解读。 1 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地方政府要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就近入学格局已被打破

【解读】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说,解决校车问题首先要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原则是义务教育法早就规定的,也是农村义务教育布局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就近入学的格局被打破了,孩子上学普遍比较远,造成农村很多地方要去乡镇读小学,很麻烦。后来,国家通过建立寄宿制学校解决上学远问题。

小学阶段还是应该强调就近入学,不适宜搞寄宿制,这是教育规律要求的。这一时期,孩子要在家庭接受教育,要有亲情呵护和关爱。而且现在我国处于人口流动量比较大的年代,农村的儿童在减少,流动人口向城市流动速度较快,去农村做调查时也发现,很多寄宿制学校都是闲置的。

在有的农村学校已经撤并的情况下,在寄宿制学校和校车两者关系上,应主导校车优先,即使是中学生,也不应该强求一律。 2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应明确哪一级政府负责

【解读】袁桂林说,这条规定是对的,但至于县级以上哪级政府来负责,没有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如果不明确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情况。袁桂林认为应该以地级市为主,便于招商引资,在地级市范围内,由校车公司开展市场化运作,便于开展业务和经营。此外,校车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还应明确,到底是教育部门,抑或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都应该明确。 3 派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专人照看抬高运营门槛

【解读】袁桂林认为,指派专人照看学生涉及到运营公司的成本问题,要有编制,要开工资。校车本来效率就低,早上出车、晚上收车,中间时段是闲置的,本来就不盈利,再养一个人怎么办?如果这样的话更没有公司愿意干了,进入门槛太高。

在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也有很多争论,不妨通过聘请与校车运行线路同路的教师来兼职担任管理员,可能更有效解决问题。

此外,在事权没有明确之前,由哪个部门来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还存在主语模糊的情况。 4 对驾驶员要求更严格

设定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校车司机应是固定职业

【解读】袁桂林指出,设定校车使用许可是一个很重要的管理措施。对车而言,不是涂了黄颜色,画一个标志就是校车,这个许可应该是车辆的牌照,就像军车、公交车一样,它属于特种车辆。现在,大量运行的校车都不达标,之前工信部颁布了技术条例,对车辆安全和驾驶人提出严格要求。

国家应将校车司机列入固定职业类型,不能简单要求有几年驾照,无违规记录等。将校车司机作为一个工种,列入国家人事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目录中,设定不同的级别,建立考核和晋升机制,通过一种激励机制来保证这一行业的稳定性。 5 赋予校车优先权

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增加按照规划行驶

【解读】袁桂林认为,校车三项路权是很有必要的,还应该加一条:校车应该按照规划的线路和规划站点营运、行驶和停靠。校车不能什么路都走,一定是要在规定的路线中行驶。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居住的分散情况、学校的位置来规划线路。校车在城市行驶可以走公交线路,在农村应该在规定的线路运营,停靠站点也是固定的,这样才能解决大家对校车增加交通拥堵的担心。

对校车限速和限载也是很重要的,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重要措施。但现在有的校车生产厂家总是在车辆动力系统上制造噱头,吹嘘动力系统如何如何,增加了校车的成本。其实,校车限速后,对动力系统要求并不高,相反可以降低一些成本。这应该引起注意。

6 明确法律责任

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人群划分更利于定责

【解读】在罚则部分,袁桂林在之前参与讨论时提出,征求意见稿许多是举例说明,一旦出现具体的违规情况,不易追责,容易推诿扯皮。他认为,最好以人群为线索。比如,生产厂商要生产什么车辆;运营公司要购置什么车辆;司机要如何操作驾驶;跟车的看护人员有什么行为规范;学校校长如何教育学生;家长有什么责任;孩子乘车应注意什么,有什么行为要求;政府的责任是什么。要按人群来说,而不是按事情来说,不同的身份,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要求,一定要说到这一步才有意义。

不同的人看了才知道自己要怎么做,这样各尽其责,校车才能真正安全。安全问题不是小事,责任问题没说清楚,法案的教育价值就没有了。 北京落点

重点发展农村校车

北京市教委委员叶茂林之前表示,北京发展校车应首先保证就近入学原则,减少长途跋涉的学生数量;优化公交线路,以发展公交为主解决城区学生乘车问题。北京解决校车重点应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寄宿制学生的交通需求。

记者从市教委了解到,目前,在本市备案的校车共有500余辆,包括学校自有车辆、社会提供车辆和共建单位提供的车辆,但没有备案却在运行的接送学生车辆实际比这个数字更多。

去年外地发生校车事故之后,市交管局联合教育系统彻底清理全市所有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情况。从去年11月到今年1月,本市共核查505辆备案校车和538名校车司机,发现其中23名司机不符合安全条件,就此责成使用方作出更换处理。

市教委已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排查现有校车的安全隐患,并对校车提出了限速60公里,在大雪、大雾等极端天气停驶等要求。

市教委和市交管局昨天都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根据国家出台的校车管理相关规定,对校车如何发展、如何规划布局等问题制定相应措施。 条例历程

2011年9月26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童遇难;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

2011年11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截止期为2012年1月11日。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条意见,主要围绕十大热点提出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1.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2.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3.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4.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5.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6.驾驶人资格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7.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8.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9.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10.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 2012年3月5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温家宝:将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2012-03-15 16:23 作者:ww 来源:未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大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

温家宝称,任内将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将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

以下是答问文字实录:

[中央电视台记者]总理您好,我是中央电视台和中国网络电视台的记者。我想问您的问题是,近年来您已经有很多次提起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现在社会上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仍然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请问您在任期之内还会做哪些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我们知道您常常会上网,在网络上您可以看到网民对政府工作、对您本人的肯定和赞扬,但是也会有“拍砖”的,您怎么看待这些批评的声音?谢谢。 [03-14 12:37]

[温家宝]我曾经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事求是地讲,9年来,我们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了大量不可磨灭的工作。[03-14 12:38]

[温家宝]首先,在法律上,我们通过修改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们制定了物权法,使合法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我们修改了选举法,使城乡选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我们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使农民自由进城务工。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城市化率超过50%。[03-14 12:40]

[温家宝]其次,在农村,我们坚决地取消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03-14 12:40]

[温家宝]第三,在教育上,我们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制教育,对农村的孩子上职业学校实行免费,同时对大学和农村高中阶段的教育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困难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给予补贴。[03-14 12:42]

[温家宝]第四,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已经覆盖13亿人口。[03-14 12:43]

[温家宝]这些都是我们社会朝着公平正义迈出了具有制度性的一步。当然,我深知,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司法不公还引起群众的不满。我们必须继续推进促进社会公平的各项工作。[03-14 12:44]

[温家宝]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我们政府将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03-14 12:44]

[温家宝]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第三件事情,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四件事情,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第五件事情,我们已经将教育经费占GDP的 4%列入预算,我们一定要通过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并使经费合理使用。谢谢你。[03-14 12:47]

[温家宝]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因此,在网上听到有“拍砖”的声音,我并不感到奇怪,我以为这是正常的事情。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03-14 12:52]

[温家宝]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如果你们注意的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听取意见的安排中,我们已经尝试做了,但还很不够。[03-14 12:53] [温家宝]在我担任总理期间,确实谣诼不断,我虽然不为所动,但是心里也不免感到有些痛苦。这种痛苦不是信而见疑、忠而被谤的痛苦,而是我独立的人格不为人们所理解,我对社会感到有点忧虑。我将坚持人言不足恤的勇气,义无反顾地继续奋斗。[03-14 12:55]

代表委员回应六大民生热点

2012-03-14 11:18 作者:半月谈 来源:半月谈

每年两会召开,民生都是一个倍受关注的焦点话题。物价、楼市、社保、就业、教育、医疗等六方面都是会议的焦点。

稳定物价水平,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物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本次调查显示,“稳物价”很受关注,其中,“物价总水平保持稳定”(73.7%)和“给生活困难群体增加物价补贴”(60.3%)两个选项在受访者中认可度最高。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厉以宁说,2012年,我们面临不确定的国际环境,输入型通胀会不会引发国内的物价上涨?虽然实现了连续多年的农业丰收,但今年的气候会怎样?很多条件不可控,存在不确定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把CPI控制在4%左右是合适的。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钟祥金汉江公司董事长周家贵认为,今年要保持物价水平稳定,除了控制好货币信贷总量之外,关键在于保障农产品的供给。周家贵建议,一要继续提高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使农民的生产收益能够得到较快、合理的增长;二要建立对农产品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对发展潜力大的粮食主产区重点倾斜;三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切实把中间成本降下来,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

对受访者关注的“给生活困难群体增加物价补贴”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部长助理黄海认为,可以考虑把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与农产品价格涨幅挂钩,而不是与居民消费价格涨幅(CPI)挂钩。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消费水平和结构差异很大。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以CPI作为依据不够妥当。”黄海建议,在发布CPI的基础上,编制并发布农产品价格指数,并据此确定对低收入群体进行生活补贴的时机及幅度,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的影响。

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近年来快速上涨的房价在去年得到了遏制,限购、限价、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措施开始取得成效。在本次调查中,受访者对“抑制„炒房‟行为,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非常关注,62.4%的受访者认为应“通过调控,使房价回归合理水平”,接近六成的受访者(59.6%)认为应“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章远新认为,一些城市房价虚高,实施限购等政策是必要的,这对抑制炒房等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他同时建议,在继续实施限购等政策促使房价合理回归的同时,要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德州市委书记吴翠云表示,半月谈的民生热点调查来自基层,符合实际。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来说,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除了认识到位以外,还需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大资金投入,二是加大土地供应,三是提供政策保障。前两条重在推动保障房的建设,第三条则重在解决保障房的分配、管理和退出问题。下大力气做好这三方面工作,才能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快速发展。

吴翠云说,德州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并不宽裕。2011年,德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幸福德州”的决策。和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一样,住有所居成为“幸福德州”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住房困难家庭而言,幸福的目标很明确,就是拥有一个温暖的家。

为此,去年德州投资7.37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31.8%,综合开工率和竣工率都名列山东省前列。今年1月12日,德州中心城区第八批保障性住房抽签分配完毕,由于过程透明,公平公正,老百姓的认可度很高。

完善社保制度,提高百姓保障水平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这些举措与百姓的民生诉求十分契合。本次调查显示,受访者中对“社会保障力度更大”(56.1%)、“百姓办理和享受社保更方便快捷”(53.2%)两个选项认可度最高。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荆门市委书记王玲说,过去几年,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下一步,应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目前虽然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筹资水平相当,但享受的诊疗服务范围、住院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都存在较大差异。”王玲建议,应构建统一基本制度框架下的多层次医保体系,设立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所有人员不论户籍、身份和年龄均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在养老保险方面,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认为,随着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应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因职业变动符合参加城保条件的,应参加城保。”李钺锋说,将新农保关系转入城保,新农保参保年限可作为城保参保年限进行补缴。转移时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全部转入城保,抵算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朱雪芹则表示,养老、医保的全国统筹、异地联网是全社会特别是流动人口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流动频繁,一些农民工在打工地虽然缴纳了保险,却往往因时间不够而“自动归零”。即便没有遇到上述情况,到别的地方打工后,不管是领取养老金还是报销医疗费都要奔波劳累,存在诸多不便。

“我们非常希望实现养老、医保„卡随人走,异地转移‟,让社保实现„全国漫游‟。”朱雪芹说。 促进就业增长,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

前不久公布的“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从本次调查的结果看,受访者对“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权益”呼声很高,其中,四成左右的受访者认为应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41.3%),并“以财政补贴支持企业吸纳就业”(39.8%)。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协原副主席庄威说,由于对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等不满意,目前一些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生产一线就业。他建议,应建立面向生产一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的成本,鼓励企业提高薪资水平,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冀中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社平认为,促进就业的政策靠政府,稳定用工的办法却在企业。在冀中能源集团,农民工中的80%是新生代农民工。为了取得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成长的双赢,冀中能源集团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通过企业文化建设留心留人,使农民工日常工作有干头。二是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转正机制,让农民工有奔头。通过个人申报、班组考核、组织评审等规范程序,集团已连续3年为千余名农民工办了转正手续。

更多的代表、委员则表示,促进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统计,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是名副其实的吸纳就业主渠道。“当前的情况下,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是稳定就业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教授说。

注重教育公平,加强教育薄弱环节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常德传说,教育公平一直是个热点话题,近年来国家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教育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灵活的方式毫不懈怠地加以推进。

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资源均衡”也受到被访者很高的关注。被访者认为,今年尤其应该重点解决“流动学童在父母打工的城市上学”(44.0%)、“大力推进幼儿园建设,解决入园难”(43.3%)等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宁波维科家纺甬大制品分厂副厂长杨晓霞建议,应尽快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限制。杨晓霞说,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务工地出生、长大,他们实际上是新市民,应该享有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权利。

在解决入园难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说,发展学前教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不仅要短期重点突破,更要以制度建设来提供长期保障。随着家长对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需求日益强烈,必须转变观念,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新理念。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实验小学教师裴昌彩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应把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目前,各地高度重视农村幼儿园建设,校舍、设备等硬件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合格的教师还比较缺乏。为此,应加大幼教师资培养力度,同时有关方面应提高农村幼儿园老师的待遇。

推进医疗改革,缓解“看病贵”“看病难”

至于对医改的希望,从这次调查看,受访者选择最多的是“药价降下来”(61.9%)和“加快取消„以药补医‟”(50.7%)。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滨州医学院护理学院院长刘凤说,百姓看病贵的原因错综复杂,但“以药补医”是症结之一。如何破解“以药补医”格局?刘凤建议,首先是政府要增加投入,其次是要提高医生的诊疗服务收费。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解决百姓看病贵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部长陈竺也坦承,“以药补医”,包括加成部分、流通过程虚高部分,都必须革除。一定要改革,尤其是在招标采购环节,而且不仅是药物,还包括耗材。此外,要撬动价格机制改革,把被“以药补医”扭曲的医疗服务价格理顺,把过低的护理费、诊疗费、手术费提上来,从而实现有降有升,总量控制,调整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孙诚谊则建议,应降低准入门槛,让民营医院享受平等待遇,通过市场化竞争来促进“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解决。

孙诚谊在两会召开前到多家公立和民营医院调研,听取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调研过程中,贵州省纳雍县一家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给了孙诚谊很大启示。他说,2006年,这家民营医院以非营利性机构方式进入当地市场,不仅使山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明显改善,还促进了县公立医院改革。

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第4篇

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民办幼儿园校车,由司机杨海军驾驶,搭载幼儿及教师63人(车辆限载9人),在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前,与向西行驶的东风牌自卸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场死亡5人(校车司机1人、幼儿4人)。目前,经市人民医院专家组、正宁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全力抢救,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15人(幼儿教师1人、幼儿14人),死亡累计人数达到21人。

主播: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这是在之前的新闻说事中我们所报道的甘肃校车事件,当这件事发生时,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在事故中遇难的娃娃们,为他们的不幸而感到惋惜。但是,今天,校车安全问题同样受到社会强烈关注。在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为避免校车事故频频发生,保障校车安全应从何入手?

解说:

中国政府网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主播: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高中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解说:

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播: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段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于条例问题的采访。(问句由主播播,回答由解说者播)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

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必须迅速启动。 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应明确规定农村学校撤并的基本程序。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请问条例为什么要对这些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片花:您现在收听的是新闻说事,《校车追踪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继续收听。

主播:

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校车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推出意味着中国校车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校车享有的“优先权”是否真正有效,“优先权”是否会被滥用又值得我们深思。

解说:

日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优先权”:校车在停靠时,其他社会车辆要停车避让,或者是缓慢通过;遇到交通拥堵时,校车优先通行。但是,校车“特权”写在了法条上,变为现实却不易。在海口,校车停靠、邻近车辆却不停驶的乱象时有发生,在一些较拥堵的路段,社会车辆频频抢在校车前强行通过。校车不仅享受不到优先通行权,反而还要被迫让其他社会车辆优先通行。同样,在上海市某小学,10多辆校车在路口等待通行,交通协管员指挥5辆校车优先通行后,迫于路况压力,又中断了剩余校车的通行,放行社会车辆。学生下车时,邻近机动车也不停车等待,照样疾驰而过。

主播: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刚刚实施,就遇到这样尴尬的局面,无疑是一个警讯。它提醒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校车的“特权”,立法之后,执法须尽快跟上,而执法保障校车的“特权”,没有什么捷径,无非需要交通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校车“特权”的行为,严惩不贷。这方面,酒驾的治理就是个成功的先例。

解说:

酒驾从一开始的泛滥,到如今被有力的遏制,固然有“醉驾入刑”的震慑作用,但更关键的,则是交通执法部门空前的执法力度——经常见到各个重要路段的不定期盘查,执法力度长期不懈,执法过程媒体曝光……这些举措人们有目共睹。所以,只有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社会车辆随意侵犯校车“特权”,通过雷厉风行的执法保障,校车才能确立起不可侵犯的地位,从而保证学生安全。对此,期待交通执法部门快行动,如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出现法律的空当期,这将是一种失职。还值得注意的是,校车的“特权”也理应在合法前提下,对于校车交通违法问题,同样应当严查。校车的特殊性,加之法律的额外赋权,一些校车管理和运营者可能因此将学生当作筹码,有恃无恐,藐视交通法律。对此违法行为,同样不可容忍,校车绝不存在什么“法外特权”,通过严格执法,保障校车守法运营,才是对学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主播:

目前,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已经从单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逐步发展为牵涉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校车的出现,为孩子们的上学、放学,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行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从全国来看,与校车有关的交通安全事故却不断增多,这暴露出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给我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规范校车的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控,刻不容缓。

解说: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

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主播:

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第5篇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 洋)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人。应当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东莞市校车管理范文第6篇

根据《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符合5项条件:

(1)有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和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材料(第15条)。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用作校车的机动车图片和说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须向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校车检验合格证明;校车注册登记证明;驾驶员校车驾驶资格证和行车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此外,按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资质登记证书,包括学校的法人资格证书,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合伙企业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提供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证明;(2)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备案证明;(4)校车驾驶员的个人身份和健康状况证明、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证、机动车驾历安全记录证明;(5)校车使用审批机关依法和合理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以后,进行形式审查,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对于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决定予

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要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补充,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补充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自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专门业务知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及校车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判断,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门均已签署回复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日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参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作出:或者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无论何种结果,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制作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陈明同意报送的理由;不同意报送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报送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和报送决定书之日起的确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人民政府有权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的受理决定和审查意见及报送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等作出全面审查。经审查,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决定,在决定书中载明理由,连同所有申请材料退回教育行政部门。(第15条)

获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校车在运载学生上路行驶时,要将校车标牌挂在校车上。校车标牌是校车的“身份证明”,不挂校车标牌,不得享有校车权利。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该校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16条)。为了使校车“身份”更显著、更引人注意,通行更安全,《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1款)为了防止校车所有人、驾驶员滥用校车权利,危及学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维护安全、公平、和谐的交通秩序和正常校车运营秩序,《条例》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2款)“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

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19条)严厉禁止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移花接木”,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挂上校车标牌当作校车用于载运学生(第18条)。

最后,一纸校车使用许可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校车安全问题,校车是流动的交通工具,校车安全是流动中的安全,除非对校车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和堵上安全漏洞。因此,《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20条);“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21条第2款);校车必须配备放置位置适当、取用方便、性能良好、高效实用的安全设备,包括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第21条第1款);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状态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第22条第1款);校车须维修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将校车送往有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方必须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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