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作范文

2023-09-21

股权合作范文第1篇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增资扩股。

3、甲方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事宜达成如下意向条款: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 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乙方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格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待甲方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认。

2、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四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待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得到甲方投委会批准后即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2、在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变更。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章): 签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x年x月x日 股权投资意向书篇二

甲方 (你的公司)和乙方 (vc)

investment termsheet

(投资意向书)

20xx年01月01日

被投公司简况

x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或者“公司”) 是总部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通过其在中国各地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经营在线教育开发、外包和其他相关业务。总公司、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控股关系详细说明见附录一。

公司结构

甲方除了拥有在附录一中所示的中国的公司股权外,没有拥有任何其他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凭证,也没有通过代理控制任何其他实体,也没有和其他实体有代持或其他法律形式的股权关系。

现有股东

目前甲方的股东组成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单:

股权类型:

股份:

合计:

投资人 / 投资金额

某某vc (乙方)将作为本轮投资的领投方(lead investor) 将投资: 美金xxx万

跟随投资方经甲方和乙方同意,将投资:美金xxx万

投资总额金xxx万

上述提到的所有投资人以下将统称为投资人或者a轮投资人。

投资总额xxx万美金(“投资总额”)将用来购买甲方发行的a轮优先股股权。

本投资意向书所描述的交易,在下文中称为“投资”。

投资款用途

研发、购买课件 xx万

在线设备和平台 xx万

全国考试网络 xx万

运营资金 xx万

其它 xx万

总额 xxxx万

详细投资款用途清单请见附录二。

投资估值方法

公司投资前估值为美金350万元,在必要情况下,根据下文中的“投资估值调整”条款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投资将购买公司 股a轮优先股股份,每股估值美金,占公司融资后总股本的 %。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

现在股东同意公司将发行最多1,764,706股期权(占完全稀释后公司总股本的15%)给管理团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将在投资完成前实施。

所有授予管理团队的期权和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期权都必须在3年内每月按比例兑现,并按照获得期权时的公允市场价格执行。

a轮投资后的股权结构

a轮投资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单:

股权类型:

股份:

股份比例:

合计:

投资估值调整

公司的初始估值(a轮投资前)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如下调整:

a轮投资人和公司将

共同指定一家国际性审计公司(简称审计公司)来对公司20xx年的税后净利(npat)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审计。经ifrs审计的经常性项目的税后净利(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和特殊项目)称为“20xx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如果公司“20xx年经审计税后净利”低于美金150万(“20xx年预测的税后净利”),公司的投资估值将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20xx调整后的投资前估值=初始投资前估值 × 20xx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 20xx年预测的税后净利。

a轮投资人在公司的股份也将根据投资估值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估值调整将在出具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执行并在公司按比例给a轮投资人发新的股权凭据以后立刻正式生效。

公司估值依据公司的财务预测,详见附录三。

反稀释条款

a轮投资人有权按比例参与公司未来所有的股票发行(或者有权获得这些有价证券或者可转股权凭证或者可兑换股票);

在没有获得a轮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新发行的股价不能低于a轮投资人购买时股价。在新发行股票或者权益性工具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时,a轮优先股转换价格将根据棘轮条款(ratchet)进行调整。

资本事件 (capital event)

“资本事件”是指一次有效上市(请见下面条款的定义)或者公司的并购出售。

有效上市

所谓的“有效上市”必须至少满足如下标准:

1. 公司达到了国际认可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

2. 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至少达到5000万美金;

3. 公司至少募集XX万美金。

出售选择权 (put option)

如果公司在本轮投资结束后48个月内不能实现有效上市,a轮投资人将有权要求公司- 在该情况下,公司也有义务 - 用现金回购部分或者全部的a轮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回购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

轮投资人按比例应获得的前一个财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部分的xx倍,或者

2.本轮投资总额加上从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按照30%的内部收益率(irr)实现的收益总和。

拒绝上市后的出售选择权

本轮投资完成后36个月内,a轮投资人指定的董事提议上市,并且公司已经满足潜在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但是董事会却拒绝了该上市要求的情况下,a轮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在任何时候用现金赎回全部或者部分的优先股,赎回价必须高于或等于:

1. 本轮投资额加上本轮完成之日起按照30%内部报酬率(irr)实现的收益总和;

2. a轮投资人按比例应获得的前一个财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部分的25倍。

未履行承诺条款的出售选择权

如果创始股东和公司在本轮投资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完成下文“签署和完成交易的前提条件和交易完成后的承诺条款”中定义的投资后承诺条款,公司必须按照a轮投资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赎回本轮发行的优先股;赎回的价格按照本金加上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按照30%内部报酬率(irr)实现的收益的总和。

创始股东承诺

所有创始股东必须共同地和分别地承诺公司将有义务履行上述出售选择权条款。

转换权以及棘轮条款 (ratchet)

a轮优先股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将a轮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初始的转换率为1:1。a轮优先股的股价转换率将随着股权分拆,股息,并股,或类似交易而按比例进行调整。

新股发行的价格不能低于a轮投资人的价格。在新发行股票或者权益性工具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时,a轮优先股转换价格将根据棘轮条款(ratchet)进行调整。

清算优先权

当公司出现清算,解散或者关闭等情况(简称清算)下,公司资产将按照股东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但是a’轮投资人将有权在其他股东执行分配前获得优先股投资成本加上按照20%内部回报率获得的收益的总和(按照美金进行计算和支付)。

在公司发生并购,并且i) 公司股东在未来并购后的公司中没有主导权;或者ii) 出售公司全部所有权等两种情况将被视为清算。在上述任何情况下,a轮优先股股东有权选择在执行并购前全部或部分的转换其优先股。如果该交易的完成不满足清算条款,a轮投资人将有权废除前述的转换。

沽售权和转换权作为累积权益

上述a轮投资人的出售选择权和转换a轮优先股权是并存的,而不是互斥的。

公司和现有股东以及他们的继任者承诺采取必要的、恰当的或者可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决议,指定公共声明并填写相关申请,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等)来执行上面提到的赎回或者回购优先股。

强卖权 (drag along)

创始股东和所有未来的普通股股东都强制要求同意:当公司的估值少于美金xx百

万时,当多数a轮优先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时,其他a轮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必须同意该出售或者清算计划。

公司治理

本轮投资完成后,董事会将保留5个席位,公司和现有股东占3个席位,a轮投资人占2个席位(投资董事)。董事会必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除了以下所列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必须至少获得3个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投资董事肯定的批准才能通过。某些重大事项的批准需要得到所有董事书面肯定的批准才能通过。该条款同样应用在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实体中。

需要所有董事批准生效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 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修订;

(b) 收购、合并或者整合;出售或者转移的资产或者股东权益超过人民币xx元;转移、出售并且重购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者公司股权;建立或者注资任何合资公司;清算或者破产;

(c) 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本,发行或者销售其他类股凭证,发行超过金额人民币yy元的公司债;

(d) 为不是子公司或者母公司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e) 变更或者扩展业务范围;非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和任何业务范围之外的投资;

(f) 分红策略和分红或其他资金派送;

(g) 任何关联方交易;

(h) 指定或者变更审计机构;变更会计法则和流程;

(i) 任命高层管理人员,包括ceo,coo,cfo;

(j) 批准员工持股计划;

(k) 确定上市地点,时间和估值;

(l)批准公司的业务计划和预算;任何单笔支出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或者12个月内累积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预算外支出。

a轮投资人的股东权利

公司全体股东间通过协议保证拥有但不限于如下权利: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查阅权(inspection right)、要求登记权(demand registration right)、附属登记权(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新股优先购买权(pre-emptive rights to new issuance)、优先取舍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跟随权(tag-along right)以及创始股东的锁定周期。创始股东的股票出售是受限的(参见“创始股东销售限制“条款)。上述权限除了登记权和原始股东锁定期之外将在公司有效ipo之后失效。

创始股东售股限制

从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到上市后9个月内,所有创始股东的股票交易受限:即在没有得到a

轮投资人的书面同意情况下,创始股东的股票(包括任何形式的期权,衍生品,抵押品或者这些股票相关的安排)都不能转让给第三方。

利益冲突和披露

必须完全披露创始股东或者核心人员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和公司利益的冲突,以及为了发现和避免上述冲突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核心人员

核心人员是指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成员。核心人员中的公司雇员必须和公司签订符合a轮投资人要求的新的雇佣合同。新的雇佣合同必须包含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详细的条款有待确定)。和创始股东签订的雇佣合同必须保证创始股东在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从本轮投资结束开始全职工作至少3年。

如果创始股东无法履行其雇佣合同,必须根据从本轮投资完成之日到不能履行合同之日的时间周期,按如下的比例出让其持有的截至本轮投资结束时的股份:

(a) 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到一年(含):70%原始股份;

(b) 本轮投资完成后一年到两年(含):50%原始股份;

(c) 本轮投资完成后两年到三年(含):30%原始股份;

如果有效ipo在本轮融资结束后3年内发生,那么上述要求也将自动失效。

保证条款和承诺条款 (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 and covenants)

详细的条款将由领投方的律师起草并征求多方意见。

公司和现有股东必须做如下保证并在最终的法律文件中取用如下承诺条款:

1.公司已经向a轮投资人提供了所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正确的,并不误导投资人;

2.从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公司将拥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产,许可和执照,这些业务包括公司现在开展的业务和a轮投资人预期的投资完成后要开展的业务;

3.关联方原来管理的合同必须无成本的转移到公司;如果合同无法转移或者仍然在转移的过程中,公司和创始股东必须做必要安排以便在不需要补偿相关方的情况下享受合同带来的收益;

4.公司和创始股东必须共同的和分别的承担任何因为没有披露的债务或者民事诉讼给a轮

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5.公司和创始股东必须赔付a轮投资人因为违背保证条款或者不服从承诺条款所造成的损失,伤害和其他债务;

6. 普通股股东在没有获得董事会无异议批准情况下不能抵押或者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

7. 其他符合交易惯例的保证条款和承诺条款;a轮投资人执行尽职调查所需要的保证条款和承诺条款。保证条款和本轮投资完成后需要履行的承诺条款的有效期为本轮投资完成后3年。在此期间,创始股东必须将其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或者股份抵押给a轮投资人以保证创始股东和公司执行保证条款和承诺条款的义务。

财务报告

公司需要向所有投资人提交:

(1) 本轮投资完成后,每个月结束后的7天内,提供公司的月度关键指标和管理数据;和、

(2) 本轮投资完成后,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提供季度财务报表(合并的和每个分支机构独立的)。管理和财务报表必须至少包括:符合ifrs的损溢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每个财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司必须向投资人提供经双方共同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必须在每个财年开始前15天通过来年的财务预算。

中途交易

自投资意向书执行之日至交易完成之日止,若公司发生兼并、收购,或者公司参与到兼并、收购,或者现有股东结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与公司正常业务无关的交易(包括融资安排),或者其他类似的计划或协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交易费用

各方各自承担因谈判,文件起草和交易达成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公司将负责承担审计,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费用以及由领头方产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的上限为美金7万元。

保密

创始股东和公司必须严格对本意向书涉及的投资人及其委托人信息进行保密。如果创始股东或公司需要将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包括媒体),必须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投资协议签署和完成交易的前提条件和交易完成后的承诺条款

1. 签署条件

签署最终确定的法律文件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a轮投资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2) 公司的核心员工和核心人员已经开始执行包含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的新雇佣合同;

(3) 法律文件已经谈判完成;并且

(4) 任何a轮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期间提出的其他条件得以满足。

2. 注资完成条件

资金注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文件的签署,公司相关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通过;

(2) 公司和a轮投资人的律师发表符合a轮投资人要求的法律意见;

(3) 从本投资意向书签署之日起,没有出现对公司的业务,资产,运营,财务以及前景产生实质负面影响的变化;

(4) 公司及创始股东已经遵照承诺条款,并且保证条款是真实的,正确的,并在投资完成之日(含)前没有被破坏;

(5) 任何b轮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期间提出的其他条件;

(6) 其他符合交易惯例的完成条件。

3. 交易完成后承诺条款

(1) 公司及创始股东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获得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业务需要的批文和证书;

(2) a轮投资人所要求的其他关键事项,包括投资人所要求完成的重组。

适用法律

投资交易文件中有关合资企业的部分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务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有参与方必须同意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排他权

乙方有90天的排他期以便和公司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如果乙方在排他期截至前告知公司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已经批准核心交易条款,排他期必须顺延。在双方没有进一步述求下,排他期延长30天。

在排他期间,公司和现有股东不能招揽,接受乙方之外的任何潜在投资人或者潜在投资人的代理方,并与之讨论,协商及形成建议书,备忘录,意向书,协议或者其他任何和公司股权债权相关的安排。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排他期可以中止,也可以延长。

如果公司或者现有股东破坏前述排他契约,公司必须赔偿乙方所有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其他费用)。

有效期

本投资意向书在签署后90天内有效。如果相关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进入投资相关文件起草,并且没有获得所有参与方的同意延长,该意向书将自动失效。

语言

所有协议必须采用中文进行书写和制定。

无约束力(non-binding)

本意向书包含的条款除了保密和排他性之外不具约束力。公司、乙方和投资人都无义务一定要进入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交易中。该义务仅在签署确定的法律文件后才生效。

签字(甲方) 签字(乙方)

日期: 日期:

附录一:总公司、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控股关系详细说明 (略)

附录一:详细投资款用途清单(略)

附录一:公司的5年财务预测(略) 股权投资意向书篇三

甲方: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增资扩股。

3、甲方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事宜达成如下意向条款: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 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乙方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格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待甲方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认。

2、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四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待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得到甲方投委会批准后即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2、在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变更。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章): ________ 签名(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股权合作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 公司内部治理理论

一、有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暨委托代理理论历史发展脉络

1776 亚当〃斯密 《国富论》——首倡公司治理问题

最早注意到公司治理问题的是亚当〃斯密。

1923年,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制序的经济研究》

明确指出公司所有和控制相分离的现象,把这种现象称为“缺位所有制”理论。

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

首次明确提出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1966年,R 〃拉纳,《1929年和1963年最大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以实证材料揭示了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进一步验证了Berle和Means的结论。

1981,威廉姆森,《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奥立夫〃威廉姆森在其篇幅宏大的论文《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中指出:公司制最重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责任有限,二是股权的可转让性。此理论构成了公司股权收购的基础理论。

1987,钱德勒《看得见的手 — 美国企业管理革命》

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伯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

二、公司治理含义和基本模式

(一)含义: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称为公司统制,香港则译为公司管制。公司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一书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公司治理模式

因各国金融体制、股权结构、市场约束、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学术界通常把公司治理的模式分为英美一元制模式和德日二元制模式。

1、英美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模式单层制(又称一元制)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CEO和高管层。

董事会集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与一身,监督职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

公司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不分离。

其典型特征就是各相关利益主体依赖外部市场体系对企业进行监控,体现了股东中心主义。

除美国、英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2、德日双层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双层制公司内部治理模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实行共同控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设立监事会来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来自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职工,对公司经营进行共同监督。

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与监督董事不能兼任;

在日本的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监督职能则由独立监察人行使。

3、中国公司治理模式

过去50多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长时期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曲折历程。与整体经济制度发展相适应,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978年以前的行政治理时期;

1978-1992年的计划与市场双轨治理时期; 以及1993年至今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时期。 公司化改制阶段

这一时期的企业治理改革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开始的。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为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公司法》奠定了中国目前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 中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

1、内部人控制模式

2、控股股东模式

这两种模式甚至常常在一个企业中奇妙地重叠在一起。在控股股东模式中,当控股股东为私人或者私人企业时,往往出现家族企业的现象;当控股股东为国家时,往往出现政企不分(或党企不分)的现象,国家对企业进行的大量直接干预和政治控制往往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相悖,与《公司法》预先设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措施不一致。 小结:

以上为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源于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经营权通过委托职业经理人代理的方式让渡。基于上述理论形成了现代公司的两大治理模式,构成了公司并购的理论基础。针对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制定公司并购方案时须做出不同的处臵方式。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制定公司并购方案时需要考虑更多特殊情形,比如国有产权处臵问题等

二、公司股权收购理论分析

一、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基本概念

——兼并与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erger & Acquisitions”,简称“M & A”。这个术语包含两个概念,一是“Merger”,即兼并或合并;另一是“Acquisitions”,即收购或收买。两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1、兼并

——兼并泛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原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

——兼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并,其中一家公司从此消失,另一家公司则为存续公司【A+B=A】。

案例: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 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另外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成为新的法律实体,原有公司不再保留法人地位【A+B=C】。

2、收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营业部门或股票,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

——收购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买方企业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

股权收购是指买方企业直接或间接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并根据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卖方企业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按照收购方所获得的股权比例,股权收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况。

参股收购。买方企业只购得卖方企业的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仅以进入卖方企业的董事会为目的。

控股收购。买方企业购得卖方企业达到控股比例的股权。买方企业以实际控制卖方企业为目的。

全面收购。买方企业购得卖方企业的所有股权,卖方企业成为买方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案例: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

3、“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指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并非合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实际上,两者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

二、相关概念与“兼并与收购”的关系

1、联合

——广义的联合包括所有权的联合(新设合并)、管理的联合(如特许权经营)、资产的联合(如合作)、市场的联合(如营销协议)等。我们这里的联合仅指股权联合,即新设合并,是企业并购的一种类型。

2、接管

——指某企业原有控股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数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形。对于接管方而言,相当于收购被接管方的具有控股地位数量的股票,从而取得对被接管方的控制权。因此,接管是兼并收购的一种形式。

3、托管

——托管是指作为委托方的法人主体,通过契约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将本企业法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委托方,从而实现财产处臵权的有条件转移。受托方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才能有条件地接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4、重组

——企业重组活动的范围很广,包括扩张、分拆、公司控制和所有权结构变更等等。

► 扩张活动通常有兼并收购、联合经营等形式。

► 分拆活动包括剥离和分立。

► 公司控制是指企业控制权争夺。

► 所有权结构变更指股票回购、转为非上市公司等。

三、企业并购的类型

1、按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行业关系划分  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质上也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  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指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将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并购实质上处于生产同一种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 ——从并购的方向看,纵向并购又有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之分。前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前一阶段的企业;后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后一阶段的企业。  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又分三种形态:

► 产品扩张型并购。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

► 市场扩张型并购。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进行并购。

► 纯粹的混合并购。生产与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间的并购。

——通常所说的混合并购指第三类纯粹的混合并购。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这种并购形态因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无直接业务关系,其并购目的不易被人察觉,收购成本

较低。

2、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同意划分

• 恶意收购:1993年,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第一案 • 善意收购:国内企业间的大多数并购

3、按收购的形式划分

• 间接收购:收购方直接收购目标公司大股东股权(平高电气)、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南钢股份)、大股东向收购人增资控股(ST筑信)

• 要约收购(中国石化要约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

• 二级市场收购(万科收购申华、HOLCHINB.V通过大宗交易增持B股) • 协议收购(大多数) • 股权拍卖(ST宏盛)

4、按支付方式

• 现金收购(杠杆收购、非杠杆收购)

• 换股收购(吸收合并、东方电气集团全面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

四、公司股权收购方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并购十分活跃,特别是股权收购方式,省却了投资人重新办公司的烦劳,同时又可以合理避税,但是股权收购方式操作较为复杂,一旦不慎,极易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1、股权瑕疵法律风险。

(1)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

一、出资不实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

三、虚假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

四、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本身是不限制以

股权出质作为担保的,但如果转让设定担保的股权,对受让人来说十分不利,因为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3)完整性股权瑕疵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上股权已经不再完整,比如,表决权与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等相分离,归由不同人享有,就容易将使股权转让存在障碍,这些权利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议,对受让人而言是一种瑕疵。

2、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第

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第

三、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 第

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

4、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72条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

在优先购买权的取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同等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第

二、优先购买权丧失中的法律风险。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5、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 (1)转让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2)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 (3)房地产手续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4)转让方付清所有负债的法律风险。 (5)忽视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 (6)国企转让模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7)职工安臵中的法律风险。

6、股权转让主体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1)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

第三、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

7、股权转让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3)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8、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出让方不仅需要于交割日前办理完毕相应股权变更手续,还要为实际的股权行使创造条件,如原董事辞职。因此,确定合理的交割日期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分必要。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凭证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4)股权变更手续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后,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也将无法发生转让的效果。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中的法律风险。股东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记名股份的取得通常以股东名册为准,不记名股份的取得以交付和占有为准。

三、公司股权收购实务操作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国有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工作程序为:内部决策--法律

意见--报批方案--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进场披露--公开征集--拍卖可招投标--签署协议--取得凭证--产权登记。

1、内部决策阶段

(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4)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②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就产权转让事项报批

4、清产核资和审计

特别提示: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资产评估

特别提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公开征集

7、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交易凭证

8、办理产权登记

9、工商变更登记

(三)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鉴于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仍然是控股并购的主要

方式,且操作有了制度化的程序,本次讲座仅对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进行实务方面的探讨。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流程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此时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办法》第

25、34条)。

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

29、30、36条)。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32条)。

第四,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

37、38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收购办法》第46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在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收购办法》第41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如果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如果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

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收购办法》第42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

13、

14、23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条)。

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43条)。

2、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股份买卖双方达成收购协议后的次日,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并通知被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12条)。

第二,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收购办法》第15条)。

第三,中国证监会在收到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收购办法》第12条)

(四)收购合伙企业流程

对合伙企业的收购本不属于本次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的授课内容,鉴于陕北合伙企业较多,合伙企业收购比较凸出,放到股权收购流程中做简单的讲述。对合伙企业的收购关键在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而且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企业的收购必须对合伙企业的性质做出变更,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由收购方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购。

1、收购方与目标合伙企业进行洽谈,初步了解合伙人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目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意见,同意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收购方对新设立公司的进程全程介入,并对新设立公司的股东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对公司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评估。

4、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新设立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方以新设立的公司为收购对象进行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6、 后续的收购工作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的流程进行即可。

第四节 企业并购与律师服务

我们正处于一个公司并购事件大量发生的时代。据英国《经济学家》资料,全球并购在1990年至1998年之间总值翻了五倍,达到了25 000亿美元;至1999年,仅当的并购值即高达34 000亿美元。在中国,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代表的企业并购风起云涌,公司收购成为各种财经媒种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规范的公司收购离不开律师及其服务。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律师的服务直接关系着收购活动的效率与成败。

一、企业收购运作团队人员构成

1、收购方职员

收购方职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士:

项目经理:他往往由收购方高层人士或者投资与发展部门的负责人士担任。他同时是工作团队当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收购工作,对收购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

财务人士:他往往由收购方的财务负责人士担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他负责协调收购方的财务部门,处理收购资金的预算、筹措、调度等事宜,物色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调查、评价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拟订接管后的资金运用计划,并负责财务事宜的交接。

管理人士:这是由收购方拟在完成收购后派往目标公司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士扮演的角色。

工程、技术人士: 营销人士: 其他人员:

2、中介机构人士

中介机构人士是收购方外聘的专业服务人士。一方面,即使是跨国公司那样的大型企业,也不可能兼备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某些方面的专才只能来源于公司外部;另一方面,收购活动中的某些工作要求其承担者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中介机构人士作为受聘服务人员,在收购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角色。中介机构人士往往包括以下种类:

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有时候也被称为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他们的职责主要在于:统筹、协调团队工作;策划、实施并购方案;设计交易条件;设计融资方案或提供融资安排;对交易的公允性、被收购公司的盈利前景、收购活动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出具咨询意见。在实践中,财务顾问往往是公司收购的“导演”,在团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师:审计师负责对被收购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向收购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的在于“摸清家底”,相当于货物买卖中的“看货”,因此审计结论直接关系着交易的价格。实践中,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中立性,审计师往往由收购方与转让方共同聘请,这是与律师不同的地方。

评估师:评估师负责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做出专业的评定估算,其工作直接关系到收购交易最重要和最敏感的环节——作价。在实践中,与审计师类似,评估师往往也是由收购方和转让方共同聘请的,以确保其立场的中立性。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士,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在收购活动中,律师的职责是极为广泛的。如果说,其他中介机构人士的工作往往具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特征的话,那么,律师总是参与收购活动始终并在各个环节与工作团队的全体人员互动。

除服务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外,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一个重要的理由还在于收购团队的其他专业人士往往也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以此作为处理本专业事务的基础。举例来说,评估师或审计师要打破常规、通过个别认定法来认定某笔应收款的坏帐提取比例,往往要以律师关于该笔债权回收风险的专业意见作为依据;工程技术人士为了认定某项知识产权,也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法定文件清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律师的意见直接关系着收购的效率与成败。

二、律师——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

律师工作职责之一:对收购目标的尽职调查

收购方事先拟就对收购目标的基本要求,委托律师“猎头”。但在通常的作业中,律师总是在收购方初步选定了收购目标并与转让方初步接触后开始进场工作的。从这个时候起,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收购目标开展尽职调查(又叫审慎调查),为收购方出具专业的调查报告,供收购方决策使用,并为收购方案的设计和收购文件的制作准备最基础的资料。

从大的方面而言,律师的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事项:

• 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过程及其合法性,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

• 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与层次、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情况

• 目标公司资产(含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尤其是权证的合法性与效力

• 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情况 • 目标公司的主要契约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 • 目标公司的融资与还贷情况

• 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或然债务情况

• 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应收款与应付款的情况 • 目标公司的涉讼(含仲裁)情况与潜在的纠纷情况 • 目标公司存在的违法情况与行政处罚情况 • 目标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及其纳税情况

• 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待遇标准、养老金计划以及社会保险情况

• 目标公司的商业保险投保情况 • 目标公司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 •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 目标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工作职责之二:收购方案的制订

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律师是收购方决策层的当然幕僚,对于收购方案的制订可以贡献良多。什么样的收购方案风险最小?如何绕开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或财务“陷阱”?如何降低收购成本?如何满足有关法例的强制要求?如何合法而巧妙地规避操作上的法律障碍?这些问题的回答无不需要律师的专业智慧。作为商人,收购方总是把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作为律师,角色要求就是把风险控制臵于首要位臵。为此,律师在这一阶段的重要职责就是要确保收购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使收购方案在符合低成本、高效率要求的同时,兼具规范、合法、有效的特征。

律师工作职责之三:磋商与谈判

公司收购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交易。由于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对于目标公司的价值往往是见仁见智。另一方面,公司收购不是静态事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持续经营等等虽然发生在收购完成之后,但其规划与安排却是必须在收购环节完成的。有时候,还会出现收购与反收购的矛盾。因此,公司收购中的磋商与谈判往往是一件艰苦、繁杂的事情,交易双方往往需要经过反反复复的磋商、谈判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参与磋商、谈判,甚至作为收购方的主谈代表,是律师在公司中的重要职责。

谈判往往就意味着妥协。在出现僵局时,律师需要审时度势,适时地为客户提供收购方案的修正建议,以恰当把握谈判的进程,获致双赢的结果。

律师工作职责之四:法律文件的制作

公司收购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件。制作这些文件是律师的固有职责。双方接触伊始,律师一般要制作保密协议,以保护各方的商业秘密,消除信息提供方的顾虑;在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律师要起草意向协议,记载双方的交易愿望、成交的基本条件与方式、并对各阶段的工作做出大致的时间安排;进入磋商与谈判程序后,律师要及时制作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巩固阶段性的谈判成果;一旦谈判成功,律师更要立即制作收购协议,并起草诸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报批文件、股权过户申请书等等法律文书。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需由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更多。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律师起草相应的报告书、通知书和公告

书,以满足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在签约之后,律师要起草或审订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如果收购方持股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律师还要起草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收购协议是由律师负责制作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律师工作职责之五: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是只能由律师制作的专业法律文件。在公司收购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要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双方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对签署收购协议的批准或授权情况、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的合法性、转让方股权的合法性与可转让性、收购的报批情况、收购协议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情况等等事项做出明确的阐述并发表意见。若法律意见书存在瑕疵,则客户基于这种信赖而签署和履行收购协议就可能会蒙受损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也可能会据此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并蒙受损失。因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意见。

律师工作职责之六:交易手续的办理与交接的见证

股权合作范文第3篇

(股权所在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股权合作范文第4篇

摘要: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融资市场中独具特色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参与旨在发挥引导作用,扶持私募产业的发展,而联合投资便是理想方式之一。文章通过实证的方法,从联合投资行为和投资方式两方面探讨政府背景与非政府背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差异,考察引导作用的实践。研究发现政府背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时具有优势,联合投资的形式已得到较为广泛地应用,但引导作用的实现还有待各方共同努力。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政府引导

在亚洲诸多市场的实践中,创业投资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投资有着显著差异,而与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差别不大。我国亦是如此,Brutona和Ahlstrom(2003)就对此进行了分析。结合这一实际情况,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并将其统称为私募股权投资(简称为PE/VC)。

我国的PE/VC业起步于1980年代中期。由于权、责、利的不明确以及监管措施的缺位等制度原因,其发展一直受到制约。直至1998年,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PE/VC产业发展的政策,我国的PE/VC投融资市场才真正发展起来。《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板的推出则进一步推动PE/VC产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期。在此背景下,一批由政府发起创办的PE/VC正成为我国PE/VC市场上的积极投资者。

不过,随着我国PE/VC行业的发展,政府资本最终也将让位于民间资本。那么在现阶段,政府参与PE/VC产业的目的除了在于实现投资收益外,还在于引导行业投资方向、培育PE/VC产业本身的发展。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就会在投资模式、投资风格上存在差异,并进一步影响目标企业。因此,本文的研究拟将PE/VC分为有政府背景和非政府背景两类,以考察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行为上与非政府背景PE/VC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发挥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针对PE/VC的研究大致从两大视角展开,一类是基于PE/VC投资机构自身的视角,研究PE/VC的投资策略、资产组合配置、契约设计等:另一类则是站在目标企业的立场,研究PE/VC的入股对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就业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大部分理论研究都认为,PE/VC具有价值创造功能,能够在投资目标企业后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来行使监督职能,为企业提供经验、管理咨询以及人脉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如Hellmann和Purl(2002)),提升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如Masulis和Thomasf2009)、Kaplan和Stromberg(2009)),起到良好的第三方认证作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而联合投资能够强化这种作用,同时能够给PE/VC投资机构自身带来价值。

联合投资是一种企业间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两家或两家以上风险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于目标企业并共享投资收益。PE/VC投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严重,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通过联合投资,PE/VC可以参与更多项目,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项目流;其次,PE/VC的声誉与投资经验对其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与富有经验的同行合作,PE/VC可以丰富自己的阅历;第三,通过合作分享信息,可以降低项目筛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风险,最终选择出经多方认证的优质项目;第四,Middlemas(1986)提出联合投资中,一方有机会借助合作者来验证自己的观点,实现双重验证:第五,Lemefl9941提出联合投资条款通常能够保障VC在目标企业的后续轮次股权变动中维持其权益份额。

在当前我国PE/VC市场中,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联合还具有以下优势:①有政府背景的PE/VC资金实力雄厚、业界声誉良好,通过与其联合,非政府背景的PE/VC可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为后续的投融资奠定良好基础;②政府背景这一因素可能使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所投资的项目在IPO审核的过程中更具优势,从而便于PE/VC退出,这一因素有利于吸引非政府背景PE/VC与其合作;③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注重投资收益与资金周转的期限,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会更有效率,可能拥有其独到的甄别和判断能力,值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借鉴。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描述

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两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国泰安数据库及目标企业IPO招股说明书。

根据企业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将①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②已投资2家及以上目标企业;③投资机构本身与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PE/VC投资机构认定为目标企业的PE/VC股东。IPO前所有PE/VC股东持股合计超过3%的IPO企业被定义为有PE/VC背景,其余为非PE/VC背景。招股书中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性质的PE/VC股东为政府背景PE/VC,将相应的目标企业定义为PE/VCfGl背景企业,非政府背景PE/VC持股的企业定义为PE/VCfNCl背景企业。

2006年至2009年间我国A股市场共有369家企业成功IPO,在筛除了①采取换股、借壳等方式上市的企业;②在A股市场IPO前已在境外其它市场上市或以A+H模式IPO的企业;③金融(包括保险)业企业;④上市后第二年即开始连续亏损,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被标记为sT或*ST的企业后,得到331家上市公司,本文研究的总样本为其中91家具有PE/VC背景的企业。总样本中,有38家PE/VC(G)背景企业和53家PE/VC(NG)背景企业,本文将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对两组分样本进行分析,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和效果。经统计,共计105家PE/VC参与了对这91家样本企业的股权投资,涉及170起投资事件;在38家PE/VC(G)企业中,共有55家PE/VC参与了81起投资事件。

三、实证分析

(一)联合投资行为

从目标企业的IPO基本情况看(表1),PE/VCfG)企业的成立至上市时间、IPO时总资产规模、发行规模、发行价等指标均较小,每股发行费用较高、主承销商资质略优,但两组样本差异不显著。不过PE/VCfGl企业的PE/VC股东家数平均为2.03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高于PE/VC(NG)企业的1.55家,PE/VCfGl企业中存在着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

在38家PE/VC(G)企业中,有半数企业的所有PE/VC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性质,将这类企业简记为“PE/VC(AG)企业”,另19家企业(简记为“PE/VC(NAG)企业”)兼具了政府背景与非政府背景PE/VC股东。图l显示,政府背景的PE/VC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倾向于选择非政府背景的PE/VC,且主要是以一对一的形式,一对多的形式大多出现于2009年的IPO企业中,联合投资模式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如前所述,有55家PE/VC参与了对这38家企业的投资,涉及投资事件81起,其中的29家政府背景PE/VC参与了39起对目标企业的首轮投资,参与目标企业所有轮次投资的达30起,政府背景PE/VC正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扮演着积极的股权投资者的角色。

(二)投资方式与规模

两组分样本中PE/VC投资总轮次平均分别为1.63轮和1.57轮,中位数均为1轮,PE/VC的政府背景不会对其投资轮次产生显著影响。在投资人股的方式上,PE/VC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大致有现金出资、受让股权两种,也有PE/VC会在目标企业IPO前通过转出股权退出。前两轮投资中,现金增资的方式使用较多,后续轮次投资中受让股权的方式更为普遍,这与目标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相一致的。分组来看(图2),PE/VC(G)企业中,68.42%企业的PE/VC股东在首轮投资中采用现金增资,后续投资中现金增资和受让股权两种方式被使用的频率大致相同;相比之下,53家PE/VC(NG)企业中,首轮投资中50.94%企业的PE/VC股东采用了受让股权方式,第二轮投资中,现金增资被使用的频率增至63.16%。由于现金增资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受让股权的形式则不会。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当目标企业接受PE/VC的现金投资时,尤其是在初始投资中,会更偏好政府背景的PE/VC,这可能是由于PE/VC的政府背景给予了企业一种更为稳定的感觉,这部分股权及其持有人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动,且政府背景的存在能够帮助提升企业的信誉度;而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注重投资的回收期和收益率,因此其持有的股权可能会面临更多、更频繁的更替。数据也显示了PE/VC(NG)企业中,PE/VC投资机构问的股权转移现象更为常见。

进一步对分组样本的PE/VC投资总额和持股比例进行分析发现(表2),在54家仅涉及一轮PE/VC投资的IPO企业中,PE/VC(G)企业的PE/VC股东投资总额的平均水平低于PE/VC(NG)企业,且标准差较小,不过两者的中位数十分接近,每股出资单价方面两类企业的相关统计值差异不大,现金增资模式下的每股出资单价均低于受让股权模式下的单价。在26家涉及2轮投资的样本中,每股单价方面,在第l轮投资中,PE/VC(NG)企业的PE/VC股东出资单价更高,在第2轮投资中,这一差异显著缩小,这主要是由于PE/VC(G)企业的PE/VC股东在进行第二轮投资时,成本显著高于第一轮投资而导致的。

持股比例方面,PE/VC(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主要集中于5%至30%,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7.96%和19.07%。相比之下,PE/VC(N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在3%至30%的区间内相对分散。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2.73%和11.54%,经独立样本T检验和M-W检验,两者差异均在1%水平下显著(图3)。同时,PE/VCfG)企业IPO前平均有2.03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比例11.27%,而PE/VC(NG)企业IPO前平均有1.55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9.24%。即无论是PE/VC股东家数还是PE/VC平均持股方面,PE/VC(G1企业都显著高于PE/VC(NG)企业。可见,有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中的绝对投资总额虽不及非政府背景的PE/VC,但其相对投资总额显著较高,政府背景的存在对于PE/VC开展投资是具有优势的。

四、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政府背景的PE/VC可通过联合投资起到一定的投资引导作用,并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等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实证结果表明,在PE/VC(G)企业中,PE/VC股东存在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政府背景PE/VC会更多地选择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合作,积极参与股权投资。研究还发现在投资人股时,政府背景的存在是一种隐性优势,使PE/VC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小的投资总额获得较大的权益份额,目标企业在接受现金增资时会更偏好政府背景PE/VC。不过,形式上的联合投资行为和投资优势并不代表政府背景PE/VC通过联合投资发挥了实际的引导作用,引导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一方面。在所处地域和行业上,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企业有84.21%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分别占7.89%和7.89%:而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企业位于东部地区的占71.70%,中部和西部分别占15.09%和13.21%,并率先尝试了在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区投资。行业方面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38家企业集中于7大行业,信息医药行业占比23.68%: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53家企业分布于17类行业,信息医药行业占比24.53%。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非政府背景的PE/VC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而政府背景PE/VC具有较好的信誉,在东部地区基础更好,因而使得非政府背景PE/VC将业务向西部地区拓展。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鼓励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战略目标指导下,政府应该通过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联合投资等方式,将资金引向西部,引向政府希望发展和扶持的新兴产业,从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投资基金的筹建就是一个良好的尝试,通过地方政府构建的基础融资平台,有助于为进一步吸引PE/VC打下良好基础。

另一方面,政府背景PE/VC投资的企业中,非政府背景PE/VC大都在后续轮次才人股公司,后续投资成本的增加虽然是首轮投资的PE/VC股东(政府背景PFJVC占主导)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之一,但这无疑会提升后续进入的PE/VC的投资成本。抑制其合作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背景的PE/VC、目标企业和后续投资伙伴三方之间在订立合约时,各方利益之间的权衡、契约的设计便尤为重要。政府背景的PE/VC在发挥必要的产业扶持作用的指导原则下。需要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

股权合作范文第5篇

——亨利·克拉维斯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为公司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2007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中得以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 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身。仅2007年,中国就诞生了300多家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在哪里?海外股权投资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在哪里?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走向如何?中国本土股权投资的崛起是否已经开始?本期特别策划将从股权投资火爆中国的现象,围绕其背后的深层价值——中国金融制度改革、中国民间资金流的合理疏导、股权投资对中国国企改革、民企壮大、产业提升等问题展开探讨。

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上得到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 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了身。公众对它的关注从零度升为沸腾。

“股权投资和买卖股票没啥区别, 都是选择有增长潜力的企业,然后通过持有一部分股份来分享它们的成长性(红利)。不同的是,股权投资主要是投资获得‘潜力型非上市企业’的控股权而后把它上市卖掉,从中获利。” 股权投资人士经常这样直白地介绍这种金融工具。

高额的投资回报使一些股权投资数钱数到手软。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保持在20%至30%。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07年1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共有58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成功募集资金303.76亿美元,比2006年高出114.0%。同时,股权投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0个案例,整体投资规模达124.86亿美元。各类股权投资“淘宝”中国,热闹非凡。

在金融家们兴奋地谈着“股权投资最能赚钱”的同时,一些深层讨论也在展开。股权投资是不是股市泡沫的延伸?股权投资是中国企业的“煞星”还是“救星”?中国本土的股权投资又在哪里?于是,关于股权投资的故事还是要从头说起。

“野蛮人”蛰伏十年

1988年10月、11月间,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布莱恩·伯勒和约翰·希利亚尔连续报道了KKR公司收购美国RJR纳贝斯克公司的情况,描述了股权投资如何通过金融手段控制企业。“门口的野蛮人”——文中如此评价股权投资。当时,美国企业处于产业重组期,企业股价衰退,于是出现了专门收购企业股权再抛售获利的金融资本“股权投资”。之后,美国电子与互联网科技产业兴起,股市上升,股权投资更是如日中天。那些掌握着数百亿美元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浮出水面,如KKR公司与得州太平洋集团。2006年,美国通过144A条款的筹资总额高达1620亿美元。股权投资像一块巨大的资本海绵,吸纳了各种私人投资、养老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然后投向全球的股市和企业。

20世纪90年代,股权投资者们开始“探路”中国,黑石、凯雷、淡马锡、高盛、摩根士丹利等海外股权投资先后设立了中国办公室,大多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参与收购投资。出于本能的驱使,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锁定了中国的垄断型、资源型、龙头型企业,涉及钢铁、采矿、房地产、零售业等收购壁垒较低的领域。由于没有政府的政策获批、操作机制匮乏,资本市场活力不足,股权投资战绩不佳,处境低迷。当时,汉鼎亚太投资了燕莎百货,华平投资了鹰牌陶瓷,华登投资了迈瑞医疗,结果都不理想。有些股权投资干脆转行做VC(创业型风险投资),把原来对优质企业的投资放在了创业企业的身上。“选择错误的合作伙伴、忽略中国的实际情况、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以及缺乏与当地的合作、不能融入当地社会。”KKR创始人亨利·克拉维斯如此总结外资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受挫。

直到2000年后,情况才有了转机,2002年,摩根士丹利、香港鼎晖、英国英联共同向名不见经传的“放牛娃”牛根生投了2600万美元,持有了蒙牛乳业32%的股份,2004使其在香港成功上市一跃成为国内乳业巨头。同年,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从深圳市政府手中购得深圳发展银行17.9%的股份,被认为是外资股权投资成功第一案。而哈药集团被华平等股权投资收购了55%的股权,成为了被股权投资收购的第一家大型国企。

有华人VC先锋人物之称的汉鼎亚太董事长徐大麟用“在草原上寻找一头头肥牛”来形容股权投资的目标选择。2000年之后的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造就了大量的民营优质企业,同时,各行各业中的国企巨头也在考虑“改制”或“脱困”。这些,都成为了海外股权投资寻找的“肥牛”。

从“全盘西化”到“中国特色”

翻身仗一打完,股权投资的“野蛮人”本性就开始显露,“投资、借贷、控股、重整、重组、改造、上市、出售”,一套以取得企业控制权的金融操作系统被运用起来,鲜有人知的“恶意收购”、“毒丸”、“白衣骑士”、“金色降落伞”等并购术语也逐渐被人熟知。但是,股权投资这种拷贝自美国的金融手段很快受到了中国市场的猛烈反弹。股权投资关注的是股权,在对目标企业的融资、投资、管理、卖出的四个环节中,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价值是其追求的目标。由于股权投资的目标是“出售”,这使其股权投资短期收益最大化与企业长期发展最大化之间存在着深层冲突,这为股权投资的“道德原罪”埋下了隐患。

2005年10月,凯雷基金拟收购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工集团,凯雷获得了徐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徐工机械高达85%的股权,作价3.75亿美元现金。于是,舆论指责股权投资“道德原罪”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地袭来,甚至被抬到了民族利益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收购案也因此作罢。华为总裁任正非曾说:“我们感觉到海外基金的力量与巨大的威胁。如果基金这样做在中国获得全面胜利,那么对中国的高科技将是一场灾难。”

为此,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凡是涉及境内股权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必须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方可成行。2006年,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此规定一出,中断了外资股权投资的“大收购”计划,原本打算积极投资中国的部分股权投资采取了观望态势,而部分股权投资却开始了“本土化”的尝试。

一番反思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认识到他们在中国的做法——对控股权的贪婪不符合中国市场,他们需要更换投资理念。克拉维斯公开表示股权投资要更重视企业长期效益,股权投资投资的目的要以提升企业质量为主,不能只拿钱走人,不重视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同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寻求熟悉中国市场的本土人士的参与。比如,KKR聘请柳传志、田溯宁,黑石聘用梁锦松等,“挖角”有中国投资经验的人扩充自己的对华投资团队。而凯雷基金将自己的失败归结为“忽略对中国具体国情的了解”,“失误之一是它没有找境内的同行”。外资股权投资想同本土股权投资“土洋结合”,把外资的资金优势和本土的资源优势相互结合。2007年1月到3月,有3家本土股权投资与外资股权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合资股权投资基金,金额达到14.29亿美元。

达摩克利斯之剑

2005年,在股权分置等制度改革的推进下,长期萎靡的中国股市迅速蹿红。股市的上升与通道的畅通使外资股权投资们看到了重振希望的曙光A股退出机制的形成意味着外资股权投资可以无需绕道红筹模式即可将投资项目变现)。

同时,资本市场的外来张力:全球资本的流动性过剩、“次按危机”等原因使境外资本聚集于经济引擎强健的中国,与国内市场拉力:中国制造业正在经历从“量”到“质”的升级,大规模的产业重组与新产业的形成已经开始,大量的企业需要重组或创业的资金“补血”。国企的产权改革与机制改革也需要股权投资力量的推动,使股权投资真正进入了镀金时代。亨利·克拉维斯说:“中国目前在全球经济中已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内产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这给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

专家认为,股权投资近年来能够及时把握中国市场的风向标,咸鱼翻身,在于它巧妙地补救了中国资本市场和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弊端。与先前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然后裁撤人员、增加公司负债的“野蛮”行为不同,目前的股权投资更多地是通过帮助优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私有化、提高并购企业管理层效率等方法以实现增值。这些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的资金后,迅速扩大了生产规模,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在公开上市时获得了较好的估值。而它的上市“包装”期,能获得著名股权投资的投资,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形象,还强化了在股市的号召力。在2005年获得股权投资投资的48家中国企业中,投资回报超过20倍的有20家。比如无锡尚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高盛基金投资的2500万美元立刻变成了4亿美元,6个月内收益达16倍。

不过,另一种担忧在悲观的阵营中弥漫。IDC基金全球高级副总裁熊晓鸽认为: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出现了起伏。“去年还是5-8倍的市盈率,2008年被抬到了12-15倍,有的企业开口要25倍,因为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超过了50倍。”深圳宣怀投资公司总裁盛立军认为:“大多数的企业不值这个价格,股市上有起伏,直接导致了股权投资的上市前项目出现泡沫,这是难免的。”结果就是投资估值的过高,而股权投资获利的缩小。而证监会“卡壳”政策的出台,又为股权投资增加了政策的风险。同时,杭州娃哈哈与法国达能的“民族资本与外资并购的人民战争”还在无休无止地进行着。股权投资的头顶,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土股权投资在哪里?

对中国本土股权投资的呼唤已经很久了。

“股权投资其实不算什么新名词。之前各种投资公司做的,不就是买卖准上市公司股份吗?只不过操作方法没有外资股权投资那么严谨,组织和管理模式没那么成熟而已。”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专家卫战胜说。几年前,境内民间资金组织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行为就自发形成了。多个民间组织曾向监管部门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在未获结果后,各种“中国股权投资”自发操作。而目前最知名的,还是那些“混血”性质的“半本土股权投资”,如弘毅投资、鼎晖投资、中信资本等,他们的资金主要来自境外,机制与国际接轨。

“内地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少,但普遍历史不长、资金不够、经验不足。”鼎晖掌门人吴尚志说。资金短缺,是本土股权投资最大的障碍之一,股权投资还未能成为中国18万亿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庞大资金的投资去向。最痛苦的是,他们的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主要是在境外实现的。他们还面对着外汇管制、贷款、税收等限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缺乏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相关的退出渠道、信托制度、并购制度也不完善。先天发育不良,使目前活跃在中国主要的43只股权投资基金中,本土股权投资只有6家,外资占到了37家(2007年初统计数据)。“中国忙着将国际资本市场和融资机制引进国内平台,而未能清理自家门户夯实本土产业整合的基础,到头来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中国应该做一些扶植本土股权投资基金的事,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呼吁。前途虽然是光明的,但道路还是曲折的。面对空前增长的经济和金融市场,中国本土股权投资正在经历一个镀金年代。

股权合作范文第6篇

摘要:股权投资差额的本质是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计价偏低或存在商誉,通过对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商誉三者的比较分析,可以正确理解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投资企业通常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调整,消除由于被投资单位利润虚增而对投资企业利润的影响。现阶段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但存在着不合理性。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合并商誉合并价差

作者:吴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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