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

2024-08-23

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第1篇

安全监测及报告制度

1、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工作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相关制度。 2、放射科和CT室医学装备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的相关要求。

3、辐射类医学装备定期须由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4、遇重要节假日或长假,科室必须提前进行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5、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人员须经相关的资质认证,方可操作使用。

6、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即上报医院医务科和设备物资供应科。

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第2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一、 一切伴有辐射的实践或设施,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监测结果应定期向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对这些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样性的监测。

二、 个人监测

1、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工作人员可能受到、x、高能 射线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当内照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个记录、存档,其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可对有关人员以及少数有代 表性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

3、工作人员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该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三、工作场所监测

1、为检验工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是否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以及表面污染水

平等进行监测。在可能出现高水平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场合,必须配置可以自动报警的连续监测装置。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状况保存。

2、在实践或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会使工作人员所在环境的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改变的岗位,应进行操作监测。

3、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的资料不够充分,或操作过程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监测。

四、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职业医学原则进行。其目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2、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

3、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

4、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受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

5、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

况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需要的话,则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

6、医学检查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学监督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7、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依据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对受检工作人员适任性作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

8、异常受照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其本职工作,由授权的医疗机构会同辐射防护部门,考虑其以往照射情况、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情况后,可令其继续从事原任工作;也可改做受照剂量低的辐射工作,乃至调离辐射工作。

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第3篇

1.目的

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外排废水、锅炉废气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为确保公司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管理问题导致在线监测系统出现问题,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站房及附属设施。 3 .管理要求

一 、外排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锅炉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属公司环保设施,需由安全环保部向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在线监测系统经鉴定验收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及设备所在单位需设固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维护和巡检,作好运行和检修记录。

三、因各种原因,需暂停运行环保设施时,必须先汇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汇报当地环保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运。

四、严格环保设施汇报制度,环保设施出现问题时,所在单位向生产管理部汇报生产情况的同时,必须汇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已建成使用的在线监控设施,因设计不合理,技术指标不过关等原因而失去作用的,需停运、报废和拆除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报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

六、外排废水在线监测房、锅炉尾气在线监测房内需配备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力负荷,配置稳压电源。进行电器设备作业必须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外排废水在线监测房、锅炉尾气在线监测房内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安装完善的接地、防雷、防盗设施和给、排水设施。

八、外排废水在线监测站房、锅炉尾气在线监测站房内需安装空调,保持室内清洁,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九、外排废水、锅炉尾气在线监测站房安装有线网络,保持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通,禁止占用或私自接入该网络。

十、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控制范围。废水:氨氮含量≤15㎎/L,pH值6-9,COD值≤100㎎/L,悬浮物≤70㎎/L;锅炉废气:二氧化硫≤550㎎/m,颗粒物≤80㎎/m,氮氧化物≤400㎎/m。公司内部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由技术中心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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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第4篇

二、我院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断操作时必须穿防护服,带铅眼镜和防护手套,配戴个人计量仪。

三、个人计量仪定期送达林区疾控中心或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剂量监测。

四、放射科每年应对放射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监测结果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确保空气吸收剂量率等指标达到《电离国徽防护与国徽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医院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要求。

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第5篇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保证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工作 场所的安全和对公众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对涉及到影像质量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 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以保证诊断质量。 4.检测记录、结果及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存档。

5.对本院不能检测的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上一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测。

辐射场所监测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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