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

2023-09-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第1篇

一、总则

(一)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价格异动事件)是指由于各种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或其他人为、自然因素,引发区域性、大范围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异常上涨,需要政府依法进行干预的价格异常波动状态。重要商品主要指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包括粮、油、药品(药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农资、建材、燃料等重要生产资料。

(二)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因素,将价格异动事件划分为三个级次。

1、明显价格异动事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开始有抢购迹象,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况。

2、显著价格异动事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3、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大面积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三)处置价格异动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处置价格异动事件。

二、机构和职责

(一)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内部有关职能机构组成的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价格异动事件状况,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价格异动事件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价格异动事件情况;统一调配价格部门的人、财、物资源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处置工作,检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采取处置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二)领导小组下设监控、政策、检查、宣传四个小组。

1、监控组由价格监测人员和价格成本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与分析价格走势;预警、预测价格异动事件;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2、检查组由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负责市场价格行为的巡查、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干预;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政策组由办公室、价格管理、收费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起草、制定政策文件材料。

4、宣传组由办公室承担,主要负责拟订相关的对外宣传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三、启动和实施

(一)加强价格异动预警预报工作。要依托县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网和12358投诉电话广泛收集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建立健全价格异动监测网络;完善重要主副食品和生产资料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引起价格异动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报告价格异动事件信息。要建立健全价格异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联系电话,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接到价格异动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请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建立价格异动事件三级报告制度

1、发生明显价格异动事件时,县物价局要按规定在2小时内将事件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并随时报告现场状况,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实行向市物价局一天一报制度。

2、发生显著价格异动事件时,县物价局要按规定随时将事件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并随时报告现场状况,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实行向市物价局半天一报制度。

3、发生严重价格异动事件时,县物价局要按规定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情况信息,并随时报告现场状况,通报县直有关部门。

(四)建立省、市、县分级管理制度

1、明显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县物价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派出检查组调查摸清情况,开展价格检查,对构成价格违法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有价格违法倾向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价格异动事件扩大、蔓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给予配合。

县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对明显价格异动事件的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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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著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县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对重点地区派出检查组,督促指导当地做好处置工作;开展价格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价格政策法规、供求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做好应对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各种准备工作;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3、严重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县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迅速开展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的各项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会同县经贸、公安、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五)各相关部门的应急行动

1、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物价局根据具体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动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2、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集贸市场价格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经营者。

3、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等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提取价格违法行为的证据

4、食品与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与药品质量,充分运用监管手段,积极配合价格部门防止哄抬价格行为的发生,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后要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5、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注意掌握社会动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控制谣言的传播。对故意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价格秩序的人员,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价格异动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6、经贸、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第2篇

201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计划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

一、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发生在局部,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

3、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影响大、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二、应急处理领导组

我院特下文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组,由院长王守青担任组长,医师陈兵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治医师弓乃元、主治医师崔文祥、主管护士常丽君、公共卫生管理员苗雨、李芳瑜以及各村卫生室村医组成。应急处理领导组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

三、主要工作职责

1、卫生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监督管理。防保科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任务。

2、防保科在卫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对疫情的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公共场所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实行首诊负责制。

4、卫生院在接到下级卫生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5、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6、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第3篇

培训试题

科室 姓名 时间 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于 起公布施行。

A 1989年9月1日 B 1987年5月1日 C 2003年5月9日

2、 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 国务院 B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

3、 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A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B国务院 C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条例》的施行为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 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A 信息畅通 B 反映快捷 C 指挥有力 D 责任明确

二、填空题(每空3分,共48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 、 以及其他 的事件。

2、突发事件发生后, 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 有关部门和 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3、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 报告。

4、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 、 、 、 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 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25分)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 )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

3、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 )

4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

5、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张家惠

副组长:

成员:、

学校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生活科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电话,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电话5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应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后,对现场检疫保护,将有关人员进行隔离,以备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控制和

- 3关机构采取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宝、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第5篇

我校认真落实卫生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灵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不断加强了对卫生应急演练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了各项预案和制度,使我校应急救援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现将应急演练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应对法,遏制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促进我校卫生工作稳步的发展。我校成立了由付青山校长任组长,李春英、杨书芹任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成立了十五人的医疗专业处置队伍。

二、突出重点、强化培训

通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大大提高了我校卫生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政策理论和管理水平,提高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广泛普及了社会公众卫生应急知识。系统掌握了卫生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及相关政策,熟悉了卫生应急工作领域的最新进展,建立健全了能满足我校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的卫生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全面提升了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措施,确保“演练”落到实处

为了确保“演练”真正取得实效,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了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督查和指导班主任培训与演练,把卫生应急演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纳入目标管理,强化协调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从认识到位、人员到位、防范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应急突发事件措施到位。”切实绷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这根弦不动摇,把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活动开展落到实处,及时解决演练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培训、演练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打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例范文第6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国家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体方案,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广大旅客、铁路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防止疫情通过铁路传播,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铁路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坚持以下原则: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领导负责、分级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 ——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路地联控。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 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发[1998]254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内突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并有可能借铁路传播的事件,国铁及地方、合资铁路车站、列车发生3人以上集体性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3人以上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统一领导

铁道部统一领导、指挥铁路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消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疫情借铁路传播或事态扩大。 ——做好旅客、铁路职工及家属的健康保护。 ——保证突发事件急需物资运输。 ——做好病人的医疗救治。 2.2 分级负责

2.2.1 铁道部和部属相关单位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铁道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卫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运输、卫生、安监、公安、外事、宣传等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卫司,值班电话为51842987(市电)、42987(路电)。

2.2.2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服从国家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发生在铁路范围内、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铁路局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时,由铁道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

1153335.doc 负责指挥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仅限于一个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内时,原则上由事发所在铁路局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处理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统一指挥。

2.3 部门协作

2.3.1 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相互配合、协调开展工作。

2.3.2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控制、处理和消除疫情。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相关单位预防和控制疫情在铁路职工和家属中传播,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2.3.3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客货运输部门防止和控制疫情借铁路交通工具进行传播;保证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人员、医疗救护器械与药品和相关物资的运输。

2.3.4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为抢救、隔离、运送病人提供安全保障;协助卫生部门对拒绝按规定隔离处臵的传染病患者和接触者依法强制执行;打击利用突发事件扰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稳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2.3.5 外事部门:负责掌握进出境旅客的情况和信息,组织协调处理涉外有关工作;配合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做好铁路口岸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各类货物的应急处臵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优先经铁路口岸及时运送。

2.3.6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件的现场勘察、事故原因及定性分析。

2.3.7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和对外发布新闻等工作。 2.3.8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项目的审批和款源落实,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他有关经费项下列支。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 铁路站车应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有关公共卫生工作,保证清洁和饮食卫生,提高站车和铁路生产、生活环境卫生水平。

3.1.2 部属各单位要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预防工作检查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度,加强对国家、铁道部和地方政府防病信息和技术措施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站车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提高铁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水平。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向所属铁路疾控机构报告。

3.1.3 铁路疾控机构要建立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完善传染病疫情日常报告卡和铁路生产经营环境的卫生监测制度,注重收集铁路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因素的危害情况,建立传染病发病率、食品监测合格率和有害作业场所毒物监测的分析方法,提高疾病预防预测水平。

3.1.4 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疾控机构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地方卫生部门的业务联系,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2 预警

1153335.doc 铁路疾控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标准,对预防性监测指标明显超过日常水平的,要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危害程度、防范范围和控制措施。

3.3 预警支持

各级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对预警报告要组织调研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并逐级报告铁路局、铁道部主管部门,尽快采取防范措施;对有疾病传播可能的,要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三级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跨两个以上铁路局的100人以上旅客食物中毒和职工职业中毒事故,省际间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或甲类传染病发生,以及国家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要求的。

(2)Ⅱ级响应:旅客列车上发生30人以上中毒或1人以上死亡的旅客食物中毒、铁路单位发生30人以上中毒或1人以上死亡的职工职业中毒事故、铁路范围内发生传染病流行、地方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要求的和有毒化学品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泄露引起公共人群急性中毒。

(3)Ⅲ级响应:旅客列车上发生3人以上旅客食物中毒、铁路单位发生3人以上职工职业中毒事故、一个铁路地区发生传染病暴发和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包装失去屏蔽效能,放射性物质撒漏或丢失。

4.1.2 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由铁道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并负责协调指挥,Ⅱ和Ⅲ级响应由铁路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并负责协调指挥。

(2)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专用电话,明确接报和报告联系人员。

4.2 信息报告

4.2.1旅客列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列车长应立即向本单位值班室报告并安排有关人员通报前方站。前方站和本单位值班室应按照规定上报上级运输管理部门及疾控机构。报告内容包括:车次、时间、运行地点、病人和密切接触人员简况及主要症状、旅行目的站、病人所在车厢顺号等。

4.2.2 铁路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铁路单位负责人向铁路疾控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地点、发生时间、联络方式、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病人数以及报告人情况等。

4.2.3 经调查核实后,由疾控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危害程度和范围、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1153335.doc 4.2.4 响应启动后,应在2小时内,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逐级向上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危害程度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对国际联运、进出香港的旅客列车,由铁道部外事部门及时通报给国境口岸检疫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3 联络

各单位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联络畅通,明确通讯方式并予以公布。紧急情况时应使用电话、铁路电报形式,一般情况采用普通传真、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同时要建立应急处理的联系备用方案。

4.4 指挥协调

4.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建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制度。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工作,提出控制措施,明确控制权限。 4.4.2 在应急状态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设立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报告请示、信息分析、专家咨询和损失评估小组,统一组织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和技术指导。

4.4.3 旅客列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列车长负责,组成由卫生、运输、公安人员参加的应急处理小组,统一领导疫情处理工作。

4.5 应急处理

4.5.1 旅客列车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程序: (1)列车长应利用软席包厢或乘务室,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隔离;同时组织病人救治工作;将病人在留验站下交,并将登记资料一并交卫生防疫部门。同时控制病人原所在车厢旅客的流动。

(2)卫生管理和防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委派专业人员添乘列车,指导、处理疫情。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同时要联系其到达站的卫生防疫部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根据病种情况,采取列车通风等防治措施;对病人污染的车厢、隔离场所及可能污染的范围进行消毒。列车到达目的地后,由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对全列车进行消毒。

(5)对密切接触病人的乘务人员,由卫生防疫部门安排进行医学观察。 4.5.2 铁路单位发生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程序: (1)积极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经检验后,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3)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封闭并保护食品生产经营现场。 (4)卫生防疫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明确中毒原因、中毒人员、中毒餐次和中毒食品,确定责任单位。

(5)调查完毕后,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解除封闭。

1153335.doc 4.5.3 铁路单位发生职业中毒的应急处理程序:

(1)卫生防疫人员根据中毒事故的严重程度,封闭生产场所。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到达现场,对已出现中毒症状的患者,迅速护送至医院诊治。对已神智不清、昏倒、出现抽搐等急症的危重病人,必须按要求及内科急救常规进行就地抢救处臵,一旦病情稳定,立即由医护人员将病人送至医疗单位。

(3)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现场应急调查,尽快查明事故危害毒物及其污染范围、程度。按现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洗消毒物,控制毒源;根据中毒事故现场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及毒物的理化特性,划定危险区及安全区;根据中毒事故现场周围人群的表现和生态变化,初步确定事故危及范围,划定隔离区,做出标志。

(4)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根据情况组织中毒区域的人群疏散工作,同时要与地方政府进行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5)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现场勘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破损情况,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码放中的跑、冒、滴、撒、漏及运输车辆被污染情况,通风排毒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和使用情况。查明毒物对大气、水源、土壤、食品及其它物品的污染程度和范围,并取证采样进行快速检测和化验分析;若现场改变,应进行模拟试验。确定事故现场范围内与事故有关的必须保护的物体、痕迹和状态。

(6)对继续散发有毒物质的车辆、物品等,在尽快取证、采样、做好现场标志后,立即调至远离居民区和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带。

(7)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危害消除工作;经过监测达到安全标准时,解除现场封闭。

4.5.4 除旅客列车外,铁路单位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时,按照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臵。

4.5.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疫情情况,可采取干部医务人员添乘列车、站车消毒、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体温检测、乘务人员健康管理等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疫病借铁路交通传播。

4.6 医疗救治

4.6.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协调医疗机构设立现场救护小组,确定后方支援医院,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确保救治工作。

4.6.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协调医疗机构尽快赶赴事故现场。

4.6.3 旅客列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采取在旅客中寻找医务人员的方式,组织应急救治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 处理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应急人员须着隔离服,戴口罩、手套、防护眼镜,穿防护靴,并扎紧袖领口;处理霍乱疫情时,应着隔离服,戴口罩、手套,穿防护靴;处理职业中毒事故时,应戴防毒面具及其它防护装备。

4.7.2 处理传染病疫情时,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应采取边消毒边进出的方式,

1153335.doc 始终保持在消毒区域内。

4.7.3 应急人员完成传染病疫情处理任务后,对身着的防护装备进行消毒后,方可脱掉防护装备。废弃的防护装备应放入污染袋中,进行集中消毒处理,或进行焚烧销毁。

4.8 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组织现场群众进行有关部位的清洗消毒,视情况予以预防投药;发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职业中毒疫情时,应向现场群众发放口罩。

4.8.2 疫情需要疏散现场群众时,要确定疏散指挥人员,选定疏散路线和方式,确定疏散地点,有序组织疏散工作。同时,要告知现场群众疏散的原因、方式和注意事项。公安人员要到现场维护秩序。

4.9 动员与参与

4.9.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动员的范围和方式,并落实责任制度。

4.9.2 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时,可利用站车广播、公告等形式,动员广大旅客和职工家属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也可通过共建方式,取得有关部门(军队)的支持,共同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9.3 当传染病流行时,对铁路调度、信息管理等重要工作场所,应实行封闭管理。根据疫情情况,可实行职工健康报告登记制度,控制人员出入生产场所,采取必要的消毒、预防投药等方法。

4.10 调查处理与后果评估 4.10.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指定业务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进行监测和后果评估,确保事件发生后环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消除危害和隐患。

4.10.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明确事故的责任、性质和危害程度,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4.11 新闻发布

4.11.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发布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隐瞒、谎报等现象,防止新闻炒作现象的发生。

4.11.2 要建立公共信息发布渠道,确定信息发布原则,实行信息发布人制度,并做到规范、及时、真实。

4.11.3 信息发布内容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查。

4.11.4 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

4.12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结束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对防控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达到解除条件时,以公开方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路单位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系统,设臵疫情报告电话,利用便捷的铁路电报

1153335.doc 传输渠道。旅客列车可利用无线列调系统或其他移动通讯设备,与车站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5.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客运单位、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是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明确医疗机构、120急救中心和留验站的设臵单位,建立业务联系,保证应急救治需要。各基层站段要建立应急处理小组,公布人员名单;对防疫物品(包括检测器械、防疫药品等)要造册登记,核准入库;要保证经费落实,确保应急需要。

5.3 交通运输保障

疾控机构要配备适合疫情处理需要的交通工具,保证机动需要。应急状态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向铁路单位征用交通工具,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需要。 5.4 药品、器材保障

较大车站和旅客列车要配备应急处理和防护用品:包括隔离服、口罩、体温计、消毒药品、医用手套等。铁路疾病控制部门除上述物品外,还要配备医疗药品、消毒器械。在可能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时,还应配备监测采样器械和设备,取证(照相机、摄相机)设备。医疗机构按照技术规范配备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

5.5 治安保障

铁路公安部门应配备设臵隔离区的防护装备,以及必要的治安防护设备,包括警戒带、护栏等。

5.6 资金和物资保障 应急处理的药品、器械、设备等物资,应当事先储备,定期更换,由铁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编制预案,在运输总支出或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5.7 技术保障

5.7.1 铁路卫生监督与疾控机构应对所在地的重大传染病、食品、职业病危害开展日常监督监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5.7.2 铁路疾控机构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础研究,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包装运输安全情况,新型危险化学品进入铁路运输、使用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运输部门采取预防措施。

5.7.3 鼓励和支持卫生、科研机构开展预防控制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工作。

5.7.4 铁科院环控劳卫所要对职业和放射危害的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参与应急事件处理、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6 培训、演练制度

6.1 铁路卫生监督与疾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理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2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6.3 各铁路局要组织卫生、运输、公安等部门开展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1153335.doc 7 后期处置

7.1 按国家有关规定,铁路有关部门应做好受害人员善后处臵工作。

7.2 铁路疾控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传染病污染物、食物中毒污染物、职业危害及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7.3 按照规定完成应急事件的监测检验、调查分析,完成应急事件分析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8 附则

8.1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8.2 依照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由所在地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汇总,并报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8.3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对应急预案定期修订更新。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1)铁道部、铁路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铁路局应分别给予领导者、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相应处分。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臵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未按照优先安排的原则,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输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3)铁路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瞒报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本预案由铁道部劳动卫生司负责解释。 9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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