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

2024-06-27

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第1篇

二、认真安排每个工作日的巡护路线,重点管护期每月巡护25天以上,一般管护期每月巡护15天以上。每月至少将责任区巡护二遍。

三、巡护过程中要做好巡护记录、详细记录当天的起止巡护路线、发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内容。

四、严格检查进入责任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对开垦林地、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乱砍滥伐林木、幼林地、封育区放牧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第2篇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5日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条 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 地税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等。

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等。

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税情

况,如土地管理部门无相关需求可不提供。

第九条 农用地转用信息应包括申请农用地单位、批次(项目)名称、所在市县、地块名称、批准占地总面积、建设用地及其分类面积、农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未利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批准占地日期、四至范围、批准占地文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等。

第十条 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应包括批次名称、批准面积、已供地面积、供地项目名称、所在市县、供地批准时间、批次供地面积、未供地面积、四至范围、批次批准日期、供地批复文号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批准用地对象、批准用地文号、项目规划用途、批准时间、用地位置、用地类型及分类面积等。

第十二条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应包括农用地占用单位(个人)名称、证件类型、证照号码、占用农用土地类型及分类面积、日期、农用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等。

第十三条 卫星测量占地信息应包括占地单位(个人)名称、占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土地坐落位置等。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注重耕地占用税涉税情报收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登载的土地招拍挂、农用地租赁、大型项目建设等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公众检举涉税违法行为。对涉税违法行为查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检举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章 纳税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十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地税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地税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省地税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

第二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表(见附件),各地不得自行减少项目。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

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第三十三条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额。

《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第三十四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暂行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三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三十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十九条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

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应税土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应税土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

对属于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四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土地原状的;

(二)损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

(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恢复土地原状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退税的有关程序性要求按照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

(一)未纳税的风险

1.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2.虚报免税未纳税;

3.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4.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二)延迟纳税的风险

1.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2.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三)少纳税的风险

1.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2.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3.虚报减税少纳税;

4.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5.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四)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五)退税的风险

1.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2.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3.虚假申报退税;

4.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省地税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均包含本数。

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第3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第4篇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5.安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应保证其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不得存放可燃物,且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空气流畅,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应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有效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及标有空气压缩机用电等级、最高使用压力、最高限制温度、设备状况、润滑油闪点等内容的标识或警示。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及时有效清除积炭。要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要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应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

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实现了积极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进程,有效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也给我国的企业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企业必须要实现集团化、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有效的运用税务资源来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实现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国家税务机关也积极促进企业在有效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上有所作为,企业如何有效利用税务资源,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成本,实现企业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不断地提高税务服务的水平,不仅成为了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成为了我国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财务管理 税务风险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在企业履行税务责任之前出现的,对于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预先掌握,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的预先性特征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成本。所以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有效的管理税务风险成本,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环节和原因并有效避免税务风险成本的增加是企业拥有良好效益的重要保障。文章对税务风险作出大体的概述,主要从税务风险的概念、形成原因、风险特征、风险管理认识方面来整体把握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我国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1.企业税务风险的概念界定。我国的税务风险研究起步较晚,因此还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界定概念。著名的澳大利亚经济学者Michael Carmody,对税务风险进行了较好的概述,指出税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必然性等特征,相关适用的税务机关或者相关税法的在解释方面的一些变化,以及相关会计的记账标准变化和公司监管管理要求的变化等。这些都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具体的企业税务风险的概念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有关的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体指企业应该纳税而没纳税或者少纳税而必须要补税、罚款、缴纳滞纳金的行为,这样会导致企业遭受一定的刑事处罚并且影响企业的名誉,从长远来看更加加大了企业的风险成本。二是企业的一些经营行为适用税法的不准确,具体是指企业没有用好国家在税收管理上的优惠政策而多缴纳了不必要的税款,加重了企业的税务成本。

2.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国际上有许多对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研究项目,大多数都是运用分类方法作为企业税务风险研究的依据而展开的,举例来看,在2009年尹淑平和杨默如两人指出企业的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外部原因,这一部分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务部门的工作实施有直接现实的联系,具体是指因为国家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税务部门工作效率低且不能运用相关政策和法律对企业税收作出合理规范和调整的时候,这时就会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二是指企业的税务风险形成的内部原因,具体是指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或者企业对税务风险防范的专业性不强,缺乏相关税务风险防范的体制机制等,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总的来说企业的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国家税收政策的不良运用和征管;企业缺乏相关的专业防范意识和防范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缺乏等都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

3.税务风险的主要特点。总的来看,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是具有主观性特征,主要是指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存在着主观性,对税收业务存在不同的认识。同时不同的税务机构对不同的税务政策也存在着理解不同的主观性特征。这都会因为纳税人和征税人缺乏沟通无法形成统一见解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二是具有必然性的特征,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取得税后净利润的最大值,这从客观上与我国税收的强制性形成矛盾,企业为了追求税务风险的最小成本而造成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致使企业难以有效地规避税务风险,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潜在的持续性影响。三是具有预先性的特征,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或者税务信息核对时就已经知道税务风险已经存在企业应该实际缴纳的各项税务费用之前的一些相关行为中。也就是说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在企业需要履行的责任之前产生的。因此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预先性特征。

二、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分析

1.企业纳税人员素质偏低。国家对税收采取强制性措施,是因为税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国家税收的前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良好的财政政策可以促进国家的各项事业有序发展,而企业税务则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但现今却存在着一些企业对税收认识不足,税务人员素质偏低的现象,主要是指一些纳税人员虽然有的并没有偷税漏税的心理导向,却因为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和把握不准确或者主观上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运行而导致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产生,最终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刑事惩罚的危险,从而潜在地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成本。另一种是企业的纳税人为了个人利益降低税务成本,而从心理上就存在偷税漏税的想法并且善于钻法律的漏洞,存在侥幸心理,最终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

2.对税务风险的应对重视不足。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存在问题,没有一个健全的税务管理制约机制,导致税务风险发生时,不能够及时地进行补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成本。另一个方面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管理重视不足的现象,现今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对于中小型的企业而言,其税收贡献较小,不能像大企业那样受到多方的制约和监督,并且对中小型企业的税务控制需要各区、县的税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及精力和时间,导致一些区、县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控制力度不强。现今在区、县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着抓住大的税源可以明显见成效,而抓中小型企业的小税费时费力从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3.企业缺乏健全的税务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税务风险成本的措施就是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加强对税务管理的有效控制。现在的一些中小型企业普遍没有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并且缺乏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导致企业不能从源头上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由于企业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容易导致企业对税收情报的收集不全的现象,税收的信息情报可以有效展示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如果企业不能进行及时掌握则很容易造成企业的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不能有效地将国家政策与税务管理进行挂钩,造成企业不能用好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缴纳不必要的税务资金,最终给企业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失。

三、如何有效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

1.构建税务管理规范机制。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应对过程和方法。首先需要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企业税务风险的框架建立的核心是对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总体过程,实质上是对企业的内部的整体税务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证税务风险的应急方案得到正确的执行。具体的内容有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反映策略等。具体的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再者要制定一整套的企业风险防范策略,建立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企业的税务管理,可以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源头,并提出相应的具体应对措施。健全相关的税务管理体制,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内外部产生税务风险的危险,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成本。

2.提高企业纳税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效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是进行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来进一步加强企业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具体的方法是:首先企业应该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用和国家税收政策转变的专题报告或讲座,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掌握水平,也能从整体上加强涉税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开展工作的能力,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再者企业还应该加强对相关税务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这样不仅可以让他们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能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所生产的相关产品产生的税务情况,还能及时的了解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调整,有效加强企业的综合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对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给予重用,让他们成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中坚力量,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成本。

3.认识企业税务风险危机应对的重要性。我国的税收管理改革正在不断推进,未来各地的税务机关必然被各省局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因此对于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也将成为企业需要不断重视的基础环节,而如何加强企业的危机处理是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在风险危机爆发后企业应该从多方面去有效处理危机,具体来说:在风险危机前期管理中,企业应该从思想、态度、相关体制、物资等方面做好应对准备,制定风险防范的前期应对方案,建立风险危机的防范警报系统。在风险发生中时,要求企业对风险发生作出综合、细致的分析,对风险发生有一个真实的了解,然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有效处理税务风险,将风险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化。在风险发生后,企业要针对风险的形成和处理做一个细致的总结,充分认识危机产生的原因,以便弥补今后再次发生税务风险的不足。具体的过程如图2所示:

4.企业要进行定期纳税检查。企业进行定期的健康纳税检查可以有效地保证企业实现健康纳税,也有利于税务管理机关的征税安全,可以进一步实现企业的纳税风险最小化。具体做法是企业应该定期的进行一定的税务检查,这样可以及时的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以便在发现问题之后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也可以聘请相关方面的专业税务审计师对其进行税务审查,可以从源头上消除企业的税务风险。

结语

总之,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范围广、理念新,还需要运用多种学科进行整体的分析和把握。目前来看,在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这一领域,学术界的相关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更是百家争鸣,日新月异,没有一个完整的定论。需要相关人士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从整体上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进行探索,通过不断的研究找出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以及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运用到企业税务管理的实践中去。

参考文献:

[1] 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2):132-132,133

[2] 韩芹.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 张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0

[4] 马婷.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投资与合作,2014(11):129-129

[5] 齐东城.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6):99-100

(作者单位: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长沙 410011)

(责编:玉山)

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范文第6篇

项目技术组 中国环境规划院

2007年2月总第74期

北京市发布2004年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

2007年2月13日,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环保局首次发布了北京市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北京市核算报告于2006年11月顺利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评审验收,在全国率先完成了试点工作。报告显示,北京市2004年的污染损失成本为116.52亿元,约占当年北京GDP的2%。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透露,如果当年再投入29.19亿元的虚拟治理成本,这116亿元的损失有可能会避免。

北京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于秀琴介绍,本次核算的基准年为2004年。根据北京市核算结果,2004年北京市大气中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9.91万吨、7.00万吨、3.60万吨和21.14万吨。在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工业是主要来源,而工业排放主要以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等六大行业为主。在废水污染物排放中,第三产业和城市生活是主要来源,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占总量的73.0%和77.8%。从工业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饮料制造业等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位居前列。

通过对污染治理成本的核算,得出的结论是大气污染的治理成本是最高的。在总实际治理成本中,大气污染实际治理成本最高,为39.82亿元,占74.5%;其次是水污染,为10.30亿元,占19.2%;最后是固体废物污染,为3.35亿元,占6.3%。核算结果表明,2004年北京市环境污染虚拟治理成本为29.19亿元,GDP(6060.28亿元)扣减指数为0.48%;

根据北京市核算结果,2004年北京市环境污染损失成本为116.52亿元,占当年GDP的1.92%。其中,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健康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和居民家庭清洁费用增加损失)为95.25亿元,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污染型缺水型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和家庭洁净水替代)为21.20亿元,固废污染堆放占地造成经济损失为0.07亿元,大气、水和固废污染造成的污染损失分别占总污染损失的81.75%、18.19%和0.06%。

上一篇:谎言背后的真相结局范文下一篇:货物出入库管理制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