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范文

2023-09-16

学术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术自由;学术规范;学术不端;学术秩序

学术繁荣离不开学术自由。但是,学术的健康发展,却又离不开学术规范。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是近年来受到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对学术自由的呼声日渐高涨,要求通过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来保障学术自由;另一方面,面对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事件,对如何加强学术行为规范、治理学术秩序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提倡学术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学术是指系统、专门的知识或学问,是以学科化形式对各种事物及其存在发展规律的研究论证。学术的发展程度,体现了人们对世界万物的认识程度。学术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学术自由”源于德语的akademische freheit,英语译为academic freedom。akademische源于柏拉图的学园(akademy),兼有大学的、学院的、学术的等多种含义。学术自由是举办大学的核心理念,是所有一流大学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因此,学术自由也是一个广泛引起学界关注的问题。

从《牛津法律大辞典》(1988)、《国际教育百科全书》、《大美百科全书》(Eneyelopedia Americana)、《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学术自由原则》等较为权威的词典和著名的教育学著作文献对学术自由所作的解释来看,学术自由主要是指高等学校的师生自由地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教学和学习,不受宗教、政治等因素的不合理干扰。对学术自由的这种理解应当与其发端于学者和学生为争取在高等学校进行自由地研究和学习有关。

笔者认为,学术自由是做学问的自由,是探究客观事物、发现真理的自由,是指人们在学习和研究中能够以科学方法自主地进行创新,不受干扰地进行思想和表达自己的思想路径、方法及其成果。

学术自由的本质是思想及其表达的自由。因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其具体内涵也是发展变化的。早期的学术自由主要是讨论宗教教义的自由,尔后发展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自由;学术自由为学校师生能够无拘束地开展研究和学习而提出,尔后发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术自由的诉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针对性。学术自由是由于欧洲中世纪时期封建专制、宗教对科学的压制而提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抵制教育领导权国家化过程中政权对学术的干预而获得发展;到现代社会,由于学术秩序、学术责任等概念的提出,丰富了学术自由的内涵。

学术自由既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通过弘扬学术自由精神,可以促进人们崇尚学术,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从我国当前来说,要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必须加大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力度。

(二)学术自由发展的社会背景和条件

学术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的。

1.高等学校的兴起促进了学术的发展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产物。11世纪末,西欧一些国家兴办高等学校,教会参与了高等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有些大学就是由教皇颁布的“训令”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学术的发展,这与高等教育的使命密切相关。

早期高等学校的课程主要有神学、宗教法、民法和有关医学的科目。教会举办高等学校的目的主要是为提升对教义的研究。尽管当时的高等学校以学习研讨神学为主,但在高等学校教授神学的神学家们不再仅仅是传授经文,而是以哲学术语通过辩论和解答问题的方式,将学习从本质上和方法上转变成为一种学术研讨,由此促成了“经院哲学”的产生。等学校与学术发展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也正因为如此,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在高等学校表现得更为旗帜鲜明,也更为迫切和强烈。

2.学术自由要求民主政治的社会治理秩序

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对学术自由的范围及其程度具有深刻的影响。在现实中,学术研究可能会因为其新异性而挑战其时代的权力体系,因此,统治势力往往会有遏制学术自由的倾向。在战争、经济不景气、政治不稳定等非常时期,学术自由通常会受到较多约束。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对学术实行了严格管制,要求所有教师都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协会,“按照国家社会主义理论对全体教师实行思想上和政治上的一体化”,对于大学教师的任职资格要经过极为严格的审查。审查方式是凡申请到大学任教者,必须到一种特别设置的“观察营”里呆6个星期,由纳粹专家对他们的学术见解和性格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告给教育部,教育部再根据申请者的政治“可靠性”发给任教凭证。此外,还将所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打上种族主义的烙印。德国曾经是对学术自由最宽容的国家,据称学术自由的确立是在19世纪的柏林大学,而在纳粹时期,学术自由则受到了最严重的践踏。

3.学术自由要求宽松的学术环境

除了政治上的民主氣氛外,学术界本身要具有宽容精神,摒弃学霸作风,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允许争论,允许犯错误,允许失败……我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就曾主张,对于不同学术观点,要“循‘思想自由’之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无论为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命运者,虽彼此相反,而悉听其自由发展”。总之,学术自由要求对“百家”之言能够兼容并蓄,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同时,要鼓励探索、挑战权威。只有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学术才能繁荣发展。

4.树立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

学术作为一种思想,是求真的思想,学术的发展过程是寻求真理的过程。因此,无论是研究者、学习者还是管理者,都必须树立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

美国芝加哥大学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社会学教授爱德华·希尔斯,在其所著的《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一书中认为:“无论是学术还是非学术人员,有独创思想的人为数不多。尽管独创性

非常值得向往,不能期望大多数学者会有独创性。但是,他们能够而且必须做到诚实,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教学中追求并说出真理,并且在他们的研究中试图发现真理。学术自由应该保护学者们在他们的教学和研究中做到诚实努力。这就是它的理由。”

因此,对于研究者来说,首要的道德信条是要做到学术诚信,而实事求是实现诚信的基本要求。日本的“家永三郎教科书裁判案”表明,并非其教科书审核制度不合理,而是审查的指导思想仅仅是以“国家利益”为幌子,试图掩盖历史真相,侵犯了家永三郎作为历史学家实事求是地表述历史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家永三郎教授正是以其实事求是的凛然正气获得广泛的国际支持,最终在其教科书诉讼案中获得胜诉。

(三)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

当学术自由成为一种权利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世界上直接规定公民或教育者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国家不多,美国、日本等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公民或教育者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依据。如美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认定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属于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派生权利,即宪法并未直接规定教师学术自由权利,但教师是否具有学术自由权利,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又如,日本家永三郎教科书裁判案,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也是在于日本文部省对历史教科书的审定超过裁量权的范围,构成滥用的情形,侵犯了该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以及其《教育基本法》规定的教育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学术自由权利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来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以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通过确立高校专业自主设置权(第33条)、教学活动组织权(第34条)、自主研究开发和社会服

务权(第35条)等相关规定确立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要求高等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第51条)。

此外,由于“著作”(即学术成果)是表达学术思想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保障著作权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学术自由权利。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宗旨:第一,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第二,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10条则明确规定了学术成果表达形式及其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学术自由以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宪法权利为基础,结合教育职业和学科特点而形成。学术自由具体可以区分为教学研究和学科研究两个方面。

二、学术自由是一种学术管理范式

如前所述,学术自由是西方社会伴随着大学建立的产物。早在中世纪时代,西方教会和皇室就特准大学可以制定不违背教会和皇家的法律精神的内部规章,进行自主管理。大学依法可以自行聘用教师、招收学生、制定学生毕业标准,并为毕业生授予从事教育或其他职业(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等)许可证的权利,由此奠定了学术自由的管理体制基础。当时,皇室认同学术自由提倡者的主张,认为教育活动可以促进知识的进步,进而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促进知识进步的最佳途径就是保障教育活动者的自由。因此,追求知识的活动必须远离政府、宗教或其他机关、利益团体的不当束缚。

但到18世纪以后,自然科学和人民民主运动的发展,对教会和政权产生了威胁。18世纪中期,天主教与新教徒相继介入大学事务,随后,一些取得资产阶级统治权的国家也对大学自主权进行干预。因此,18-19世纪,大学运作受到政府严密的管理,大学教师仅能教授政府所允许的内容。但是学术自由之呼声并未因此完全灭绝。德国的哥丁根大学(The University 0f Gottingen)因充分获得政府当局的授权,成为18世纪维系学术自由的灯塔。随后,在19世纪初创设的柏林大学,标榜“教学自由”(free-dora to teach)与“学习自由”(freedom to learn),初步确立了学术自由的重要内涵,并迅速传播到欧美地区各个大学。

可见,学术自由既是一种学术理念,也是一种学术管理范式。对这一学术管理范式,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学术自由要求学术自治

学术发展有其独特的知识或学问发展规律要求,这使学术自由必须以学术自治为基础。因此,高等教育管理权被看作是“学术权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了高等学校要实行“教授治学”。其中的“学”包括学者、学术、学风、学科和学生等5方面内容。以学术自由为灵魂的学术自治是实现“教授治学”的保障。

学术自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学术活动不受其他外在力量的不当干预,二是学术界的自律。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通过厘清学术界与外在各因素的关系,界定学术自治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干涉;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学术制度以及完善的学术批评和学术竞争制度,促进学术界的自律行为。

(二)学术自由要求学术秩序

學术自由是一定社会条件下对每个人学术自由的保障,它必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并要求形成一定的秩序来维护个人对学术自由的平等享有,这使学术自由不是学术“自由化”,也不是绝对自由,换言之,这种自由具有一定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基本准则,即学术自由不能违宪,否则就不属于“学术自由”范畴。

2.学术讨论或研究出版也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本身的专业伦理。正如美国学者希尔斯所指出的:“学术自由不能扩展到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活动”。

3.学术研究及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学科研究领域或偏离学科职责。希尔斯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不是学者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说任何想说的话的自由,而是做学术之事的自由,即通过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发现是真理的思想,并与同事们自由地讨论这些思想,将那些经过系统方法研究和缜密分析得出的真理付之出版。而这种“学术之事”,

必须是学者所研究的学科职责范围内的事。这就要求教师只在本身的学术领域享有学术自由的保障,而在其他领域的自由则相对减少。可见,学术自由所保障的是学术活动本身的无障碍化,不能以学术研究的名义做学术之外的事,说学术之外的话。

4.学术研究内容须有主创性。即学术研究的主要观点和论证的数据是研究者自己独创的,如果论证的数据是剽窃他人的,就不会受到“学术自由”保护。

可见,“学术自由”是一定学术秩序中的自由,“是一种受到责任和条件限制的权利”。学术自由保护的是老老实实做学问的自由,并不包容学术不端行为,对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学术造假行为,甚至利用学术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三)学术自由要求法律和制度保障

如果“自律”是“内在”保障的话,法律和制度则是学术自由的外在保障。学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内在”保障固然是首要的,但是外在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对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及集会自由做出解释,其意在重申保障学术自由的立场,捍卫学术殿堂,使其不受外来的不当干预。此外,在教师任用制度上,实施教师终身聘用制(ten—ure),以确保教师工作的稳定性,让教师得以独立从事学术活动。对学术不端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对剽窃、抄袭等行为,应要求相关主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和制度的“外在”保障作用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规范的学术活动秩序,保护正当的学术活动;二是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追究学术不端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因而,法律在保护每个人发表意见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个人利用这个自由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的自由。

三、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保障形式

学术自由必然是在一定学术规范下的自由。只有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才能使学术自由在一定秩序中获得充分的实现。学术规范是保障人人享有正当学术自由的准则,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和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学术规范通过明确开展学术活动的具体规则,对学术行为进行约束,促进学术活动秩序的良性运行。

学术规范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引起一定范围内的关注,进入21世纪以后,进一步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甚至引起了政界的高度注意。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等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并成立了相关学术管理组织,加大了学术规范建设的力度。

2002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4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6年,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15日,教育部召开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周济部长作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讲话;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其中对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3月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0年3月30日,召开了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装备部、國务院研究室、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学者代表参加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刘延东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标本兼治的学术秩序治理策略。这一系列的动作表明党中央和国家十分重视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而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必须以完善的学术规范为保障。

完善的学术规范指的是一个完整的学术行为规则系统,它以不同类别的形式分别从不同方面对学术行为加以规范。因此,对学术规范可以从不同学术研究角度做出不同分类。

从形式来源角度,学术规范可以区分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分别从主体的内部、外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学术道德规范主要通过学术研究者自我要求、自我监督、自我反省发挥作用;学术法律范则是一个外在的监督机制,它是学术道德的底线,能使学术失范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法律规范在约束研究者的学术行为过程中具有互补的作用。学术道德规范主要引导研究者学术自律,甚至引导其自觉遵守学术法律规范;学术法律规范则在国家机器的支持下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我国过去主要从道德角度对学术行为进行管理,至今人们仍然认为学术不端主要是道德问题。虽然学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学者的自律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在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泛滥甚至严重侵权的状况下,仅用学术道德规范约束就显得十分软弱无力。

从学术行为角度,按照学术研究的过程,学术规范可区分为学术研究规范、学术引用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管理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是学术研究过程和研究方法规则,约束范围包括选题、文献搜集与综述、数据采集及其方法选择、成果表达等方面。学术引用规范是引述他人成果及其注释方面的规则。学术评价可以是正面评价,也可以是反面评价,因此,学术评价规范可以包括学术肯定规则和学术批评规则。学术管理规范是对国家或学校管理部门对学术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规则,包括评审、鉴定学术成果、学术资源的调配、对学术研究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我国《教师法》第9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管理部门的学术服务职能。

四、学术秩序的治理

学术秩序是学术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建立新的学术秩序或对已有的学术秩序进行治理,就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创造性思维展开的环境。正如丘成桐先生所言,学术自由如果成了保护不学无术的自由,创造性不去见鬼才怪。

(一)学术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学界当前实际,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学术研究的功利化倾向严重

现实中所发生的一些学术事件表明,无论从学校层面还是从教师个人层面,学术的功利化已经达到极致。写学术论文的目的是:学校为了排名,教师为了升职、多拿报酬等等,最低也要为保住饭碗。因而,商业利益淹没了学术研究的真正意义,少数人和机构为了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中取得和占有更多的个人财富,不惜成为商业和实业的“合伙人”,以学术谋财贪利。

2.学术行政化倾向突出

“学术行政化”倾向将会对学术发展造成灾难

性影响。有网友认为:“学术原本是孤寂、信奉的事业,创造源于至诚。而现行的各种指标、排名、数量要求、等级规定、审批程序,和为实施这种管理模式而建立的庞大机构:科研处、校级院级学术和学位委员会、各学科组、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内部机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部科研司局、省级相关机构,显得过度组织化,学术不能承受如此组织程度之重。”

学术行政化的典型表现之一是高校“官本位”膨胀。很多教育界人士认为,“官本位”是中国高校难以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最大障碍。这不但导致高校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进一步偏离,更严重的是使学人浮躁和学术异化,冲击高校独立的学术精神,这已成为高校改革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官本位”不仅导致成果分配不公,激化了高校内部矛盾,还导致学术精神的沦丧,并滋生了各类腐败,比如,滥评职称、滥发文凭乃至卖文凭、送文凭,教学科研质量评估中大规模造假,金钱打点、疏通关系之类“学术外功夫”在课题申请、硕士博士授予权等纯学术事务上大显身手。至于与“权钱交易”雷同的“学术交易”更是屡禁不止。

学术行政化的典型表现之二是评审制度行政化。现行“行政化”评审制度存在不利于学术健康发展的弊端,主要表现一是非专家参加评审,其效度与信度不高。即行政官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外行”评审往往使评审流于形式,而无实质帮助。二是评审过程实际上成为“运作”过程,甚至成为“权钱交易”的过程。

学术行政化的典型表现之三是数字出“政绩”,对学术成果实行“量化管理”。这虽然部分是受到“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的影响,根本上却是管理无能的表现。这也是导致学术研究功利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3.以刊物等级论学问质量成风

我国学界及高校当前存在的令人匪夷所思的一种学术评价方式,是以刊物的等级来评价学术论文的等级。先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继而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现在又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被学术界、期刊界和管理部门作为评价他人及自我的学术质量的指标体系。有人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当前学术界自主性评价地位不强、评价制度不完善,使得各科研和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简单地把来源期刊与优秀期刊划了等号,把期刊评价等同于论文评价,把引文数据、来源期刊作为论文评价、期刊评价、作者评价、学术机构评价的最重要甚至惟一的标准,使“以刊评文”愈演愈烈。不仅如此,甚至由此滋生了一个庞大的论文发表产业链,一些论文发表掮客按照“刊物等级”论价,不问文章质量,而是按价发文,使学术论文的发表蜕变为“财力大比拼”,办刊物则成为“敛财”的手段,这不仅毒化了学术环境,还产生了大量“学术垃圾”。

4.学术失范现象频发

在上述氛围下,投机、剽窃、抄袭、造假等事件频频发生。其严重程度与范围不断升级,从部分抄袭、剽窃到全文抄袭、剽窃,从数据造假到事实造假;事件主角从学生到教师,从讲师、副教授到教授、博导乃至院士,等等,不一而足。

(二)治理学术秩序的措施

周济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讲话中提出了3点治理措施: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借助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借助制度力量,使之不能違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借助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这是我们当前开展学术秩序治理的指导思想,据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建设,提高学术自律的意识与能力

道德是以自我反省来实现对人的行为控制的。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着重进行学术责任和学术诚信意识的培养,这是实现学术自律的基石。当学术研究不再局限于满足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而是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时,研究者就必须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诚实地进行学术研究。要做到学术诚信,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其次,要有做老实人的信念;再次,要有认真对待学术的态度。

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就是要在学术责任和学术诚信观念指导下,建立一套学术行为规范,并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训练,使未来的研究者养成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在学术规范的建设上,除了进行系统的实体规范建设,还需完善责任规定和处理程序规定。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建设包括观念层面和行为层面两个方面。观念层面解决认识问题,行为层面解决操作问题。以认识指导行为,以行为实践操作,共同构成学术自律行为的基础。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强化学术规范意识。即在认识和掌握学术规范基础上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自觉要求。换言之,就是常说的具有“游戏规则”意识。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学术规范意识深入人心,学术自律才有可能。

(2)培养学术积累意识。“少时宜积累,著述须老后。”积累是创新的基础。学术活动是一种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研究活动,这种研究活动“如果不充分了解某一专门领域中先前的思想发展路径和研究成果就发表意见,哪怕是认真而诚恳地发表意见,也是不行的”。所以,对以往的研究不屑一顾或视而不见,甚至有意回避的做法都会极大地阻碍学术的发展。这往往也是大量产生重复研究、学术垃圾的原因。在这种状态下,学术并没有能够获得真正的发展。

(3)重建学术责任意识。学术自由是要求包括教学和研究在内的学术活动本身不受外界的干扰,而学术责任则要求学术活动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学术责任的提出,是人们日益认识到学术活动会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结果。

20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文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广泛地认识到学术成果的恰当利用可以造福人类,而其不当利用也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这使学术活动的目的和功能都发生了变化,从主要是为了学者自身的探究兴趣,转变为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各种现实和实用目的;从更多的是学者一种自身精神上的满足,转变为更注重学术的改造世界的工具价值,并因此提出了学术责任问题。

如果说学术自由更多地强调研究者自身的兴趣和需要,那么学术责任则要求学术活动必须考虑社会的要求,即考虑社会赋予学者和大学的使命。应当说,这也是教育回归社会生活、回归生产劳动的必然趋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是指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当科学技术开始广泛地渗入人们的生活领域,或者说学术研究已经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开始息息相关时,学术领域就不再是世外桃源,学术研究也不再仅仅是研究者的个人兴趣,学者必须具有其研究可能对社会产生何种影响的责任意识。

虽然我国的学术传统非常重视学术的社会责任,但当前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质量危机却使学术的社会责任正在丧失。因此,重建学术责任意识十

分紧迫。

(4)树立学术创新意识。学术创新是指进行学术研究要力图求新、求异。创新可以是实质(或内容)创新,也可以是形式(表达形式)创新,还可以是研究方法创新。丘成桐先生认为,“学术自由是创新的自由”,因此它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只应该给予具有学术创造性的人以学术自由。但是,创新也要做到科学创新,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乱贴标签,这既不严肃,也并没有使学术获得真正的发展,反而会引起人们认识上的混乱。

2.健全领导和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领导和组织机构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内部管理部门。我国目前在形式上存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三级领导管理体制。2006年,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拟定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建设;针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的事例进行调研,制定举行听证会及相关处理程序的规则,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各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高等学校内部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教授治校”的作用,加强惩处权限的权威性、科学性。可以依托现有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校内部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我国上述管理组织机构的构建及其职责定位目前仍停留于政策层面,其执行效率十分有限。因此,要完善这一管理制度,还需以法律形式授权并规范其管理权限行使的范围和程序等。

3.改革现行学术评价机制

学术评价体制对学术行为具有导向作用。2009年2月2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主办的“改进学术评价机制专题研讨会”上,参会学者普遍呼吁改革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认为学术评价要尊重学术发展的规律,要以学术为本位。对这一问题,章开沅先生提出:“必须要改革刚性的学术评价机制”,因为很多不合理的制度在逼迫我们的教师、学生造假。杨圣玉认为,就学术评价的制度环境而言,应坚决排除学术评价中的非学术因素,特别是人际关系、长官意志等因素。就学术评价的程序要素而言,应大力改变“以刊评文”的时弊。就学术评价的导向功用而言,应切实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量化举措。就对学人评价而言,应改变目前愈演愈烈的行政化取向。就学术评价的保障机制而言,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术管理与服务机制。学术评价的主体应是同行专家,实行公开评审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眼光、学术标准来评价学术本身。最后,应有对学术史负责的学术立场。这些意见为改革现行学术评价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学术评价必须要能鼓励创造,有利于学术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要改变“以刊评文”和“量化管理”倾向,抑制学术垃圾,应当建立以论文质量为核心的多元评价机制,尤其要重视学术团体的评价作用。

4.加强学术行为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舆论的监督。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问题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广泛而高度的关注,已经成为学术信誉及其存亡攸关的大事。

正如周济所指出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必须推进学术信息的“阳光工程”,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論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和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大家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在舆论氛围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违规者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自尊自律。此外,还可发挥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各学术团体通过建立适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监督,引导学者严格自律。

5.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惩处,应当从法律角度建立相应机制。

首先,要加大科研诚信立法的步伐,要把科研诚信立法纳入教育、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加强诚信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充实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款,逐步建立起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监督监察、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置等,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部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这为判定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依据。

其次,要明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现行政策,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求高等学校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要明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与程序。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党纪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上述虽然较为明确地提出了高等学校自身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权限、责任、手段和程序要求,但还有待于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层面自上而下地予以具体落实可操作性的措施。

总而言之,学术自由是一种学术理念,是学术管理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学术规范则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最终都要服从于一个目的,就是通过维护一定的学术秩序,达到保护和促进学术创造、知识创新,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服务于人类的福祉。

学术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关于儒家思想的运用,现在早已被广泛运用到道德建设、工商文明、世界和平与社会和谐等等方面,其在旅游开发方面的应用也必将越来越受到关注。旅游开发应该以“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的真善美体系为指导思想,在求真的层面上讲“天人合一”,在求善的层面上讲“知行合一”,在求美的层面上讲“情景合一”,从而最终实现旅游开发者、游客乃至政府、社区居民以至整个社会的“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并将旅游活动的教育功能推广到整个社会。

关键词:真善美;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旅游开发

儒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特别是对汉族影响深刻,关于儒家思想的运用,现在早已经被广泛运用到道德建设、工商文明、世界和平与社会和谐等等方面,甚至还有学者将其扩展到了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

但综观旅游业,儒家思想的运用也只是停留在生态保护层面,似乎还没有将其提高到一种意识形态的地位。儒家思想在旅游开发方面的应用必将越来越受到关注。这里所谓的意识形态的地位,指的是要将儒家思想作为一种内化的思想认识,也就是说,要将儒家思想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提高到一个指导思想的地位。不管是作为旅游开发者还是游客,都应该将儒家的核心思想——中庸内化到自己的思想当中,然后明确地指导自己的行为,将思想外化为行动。

在这里,要借用第三代儒学研究学术代表人物之一的汤一介教授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真善美”的思想核心。真,天人合一;善,知行合一;美,情景合一,正所谓“合而不同,儒之大者”。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起旅游开发思想认识领域的一个指导体系——真善美思想体系。

1 汉族,中华民族族体的主体部分

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汉族人口最多,分布最广。汉族始于黄帝时代,历经夏、商、周三代,春秋战国、秦汉时期逐渐形成。汉族的族源以华夏民族为主,汉族之名自汉王朝开始。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曾长期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文化价值观。汉族的意识形态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兼受佛教和道教思想的影响。

2 儒家思想对汉族,乃至整个中华民族都起到了深刻的影响

几千年来,提倡以仁为中心,重视伦理教育,由孔子、孟子思想体系形成的儒家学说对汉族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2.1 儒释道三元一体的格局

目前,儒、释、道作为文化意识形态,并没有在当今社会中消失。它们不仅仅是作为历史的积淀,深藏在民族心理之中,更不只是作为文化的遗产停留在学术研究的范围内,而是作为人生价值以及道德准则活生生地存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中华民族,尤其是汉族受到儒家思想影响之深。在这里,重点探讨儒家思想,有关佛家和道家就不赘述了。

2.2 儒家的价值

儒家的价值与中华民族的一般价值在时间长河的历史进程中已经混合在一起,难以把这两者分割开来。对于整个中华民族而言,儒家思想是我们生活的文化环境,是我们所能体验到的客观的历史的生活态度,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行为方式、道德准则、社会规范、政治理念的文化基础,以及作为支撑我们的社会正常运转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因素。

2.3 儒家思想“文本”存在着诠释的多种可能性

对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其方法论得自现代西方哲学家伽·达默(Hangs-Georg Gadamer)的“哲学解釋学”(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的启示。这种理论认为,“文本”的意义来自解释者的理解和阐释,它由解释者的历史处境即历史进程的总体性所决定。比如,黎江雷就在《管理哲学·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一文中将儒家思想诠释为一种“管理哲学”。马克·詹金斯在《以顾客为中心的战略》一书中提到:企业的思想方式与环境融为一体的话,就能够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奠定基础,这是因为思想方式是特殊的,从而是珍贵的,而且当它随着时间的流逝,通过企业的文化结构得以建造的时候,企业是非常持久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思想方式对于一个企业有多么重要。不仅如此,思想方式、意识形态不光只是在企业运营当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很多方面与领域当中,思想意识形态都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这里就包括旅游开发领域。儒家思想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意识形态,必然会对旅游开发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

3 “真善美”体系在旅游开发中的运用

3.1 “真善美”体系概述

3.1.1 儒家思想以中庸为核心

中庸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孔子与其弟子的谈话录《论语》中。杨朝明认为,中庸是指以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态度为人处世,这也是儒家的道德准则和思想方法。“中”谓中和、中正,“庸”谓常、用。这样,“中庸”不仅成为儒者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以及待物处世的基本准则,而且也成为一般人的社会心理积淀。这就体现出了儒家文化中的和谐意识,其包涵天人关系的和谐与人际关系的和谐两层意思。

3.1.2 中国文化的三个“合一”——“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的真善美体系

“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的真善美体系是由第三代儒学研究学术代表人物之一的汤一介教授所建立的。刘成纪在他的著作《中庸的理想》中指出,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存在的基本命题,而这些基本命题所涉及的知识体系大多可以从真、善、美三个层面来概括,它们分别代表哲学、伦理学、美学三种知识方向。就中国文化的特质而言,它在求真的层面上讲“天人合一”,在求善的层面上讲“知行合一”,在求美的层面上讲“情景合一”。

3.2 “真善美”体系在旅游开发中的具体运用

3.2.1 “天人合一”——真

关于天人关系的和谐,儒家提倡“天人合一”。所谓“天人合一”,就是重视自然与人类社会的统一性。孔子提出天道和人道的观念,天道即自然的规律法则,人道即人类社会的规律法则。他主张喻天道于人道之中,要在人道的统一性中见出天道的统一性。简而言之,就是天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是合二为一的。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首先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就是“天人合一”。这是因为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大都是不可再生且稀缺的,而且越稀缺的旅游资源其吸引力越大,品位越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开发必须是科学而可持续的,因为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别是那些稀缺性的高品位的旅游资源,只有这样其才能真正为旅游业所用,才有持续开发的可能性。

这就要求我们从意识形态上树立起一种“天人合一”的天人和谐观,并以此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指导原则。这不仅仅是说,旅游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要与作为旅游开发对象的旅游资源“天人合一”,与自然相和谐,而且旅游开发者还得在开发过程中将“天人合一”的理念融入其开发规划设计思想当中,不仅自己的开发行为要与“天”合一,而且也要尽量使自己开发的旅游项目体现出能让游客与“天”合一的效果。简而言之,就是要开发出能够使游客时刻意识到自己应该自觉与“天”相和谐,自觉地爱护自然、保护自然,以及在无意识中就能与自然相融合的效果。

这就对旅游开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关键就是要将“天人合一”的思想理念物化。理念的物化主要应该体现在旅游景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基础设施的材料选择、体量大小、样式设计等等都应以与周围环境相和谐为要旨。理念的物化还应体现在旅游项目的设置上。这里要重点指出,旅游项目的开发应突出其参与性,特别是民俗风情的开发,更应强调使游客参与其中的积极性的调动。

3.2.2 “知行合一”——善

张永桃指出,古代的所谓知,既是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又是指对道德的认识。所谓行,既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行动,又是指道德行为和践履。“知行合一”是一个将知识运用于实践,并用实践检验知识正确性的双向互动过程,也是将伦理道德运用于实际,并做到言行一致的重要问题。

“知行合一”原则在旅游开发中的运用多侧重于道德责任方面。作为旅游开发者,就要在开发过程中将道德观念放在重要的位置。切记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惜破坏旅游资源,过度开发与不当开发都会带来不可预计的后果。应该将道德观念内化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原则,从而外化到行为当中,切实做到“知行合一”,将道德的善由内而外地作用在自己的行为上,进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始终以善为本、以善为首,合理开发利用,否则,一时的获利只能带来一系列的破坏,造成的只能是接下来的一连串的负面效应,这样的旅游开发势必不会长久,只可能是昙花一现,没有持续下去的内在动力。

另一方面,旅游开发者在自己“知行合一”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如何才能使游客也做到“知行合一”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旅游开发者加强其开发项目的教育意义,加强宣传,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自觉意识到应主动“知行合一”,以善为本,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损害旅游资源的事情发生。

3.2.3 “情景合一”——美

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姜斋诗话》的第二卷中写到:“情景名为二,而实不可离。巧者便为景中情,情中景。情景一合,合得妙语。”其实,“知行合一”“情景合一”都是“天人合一”的进一步发展,“知行和一”是“天人合一”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体现,而“情景合一”就是“天人合一”观念在审美方面的体现。

从旅游开发的根本目的——开发出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来说,做到“情景合一”是十分必要的。让游客的感知和认识与旅游大环境相和谐,喻情于景、情景交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游客的需求得以满足,使其满意度大大提升。人的情感与思想是最难控制的,通常都捉摸不定,但是,人的情感与思想都会外化到行为当中,这就为旅游开发者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做到情景交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物化的形式,将游客的情与景融合在一起。对于旅游开发者来说,就是要尽量开发出能够使游客积极参与其中的项目。

另外,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上则要在景区的核心景点处兴建能够促使游客喻情于景的设施,以激发游客的情感,最直接的应用就是在核心景点处兴建精心设计的观景亭等旅游基础设施。

4 结论

“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三者是有机结合、不可分割的,这三个观念表现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指导作用与要求是整体性的,要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割裂。在旅游开发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其兴建要与自然相和谐,其设计也应反映出实用性,体现突出旅游资源的教育意义;项目开发方面,应突出所开发旅游项目的参与性,能够使游客自觉主动地与自然相和谐。同时,还要加强理念的宣传,广泛采取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多媒体等等形式,进行理念营销,突出旅游资源的教育功能,从而影响游客的行为,使其也做到“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

这里提出“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三大“合一”理念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旅游开发过程中三大“合一”指导原则的运用,将“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的真善美体系内化为意识形态,进而外化为行动,从而最终实现旅游开发者、游客乃至政府、社区居民的“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将旅游活动的教育功能推广到全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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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卓新平.世界宗教与宗教学[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19] 孙尚扬.宗教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通联编辑:唐一东】

学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术兴趣;学术乐趣;学术志趣

学术研究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也是一项艰辛的工作,不是兴之所至天马行空地抒发感想,更不是为了完成任务东拼西凑写几篇文章。在学术研究的路上要能坐得住冷板凳,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不能投机取巧,更不能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然而,当今中国高校的学术研究,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在表面的虚假繁荣之下(笔者称之为伪学术繁荣),掩盖的是学术创新的无力、学术动力的不足和学术生态的破坏。以上问题追根溯源,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学术兴趣、学术乐趣、学术志趣的缺失。

一、学术兴趣、学术乐趣、学术志趣

兴趣、乐趣、志趣貌似是三个概念相同的词语,特别是兴趣与乐趣,许多人在使用中都把它们当成了可以相互替换的同义语。对学术研究来说,三个词汇确实有很大的差异,并且互相之间构成了一个可以前后展开的逻辑因果链条。

所谓兴趣是指“喜好的情绪”,比如,很多人对下棋感兴趣。所谓乐趣是指“使人感到快乐的意味”,比如,工作中的乐趣是无穷的。所谓志趣是指“行动或意志的趋向”。通俗点讲,兴趣是指喜欢做一件事情,乐趣是指在做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感受到了快乐,志趣指是愿意把做某一件事情当成终生的追求和努力方向。如果这件事情是学术研究,那么相应的学术兴趣、学术乐趣、学术志趣的概念也就再清晰不过了。学术兴趣是对学术研究的一种爱好(不见得会转化成学术研究的行动,或者转化之后难保会“叶公好龙”)。学术乐趣是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感觉到了快乐,不管快乐的原因是因为物质上的收益或者是精神上的满足(不见得因之而把学术研究当成毕生的追求)。学术志趣是把学术研究当成了自己终生的行为追求和价值取向,也就是达到了马克斯 韦伯所说的“以学术为业”。学术兴趣是基石,学术乐趣是桥梁,学术志趣是彼岸。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并且是逐步展开,依次递进,渐入佳境。一般意义上来说,有了学术兴趣,接着会有学术乐趣,最终会产生学术志趣。但事不尽然,现实生活中,有了学术兴趣,不一定有学术乐趣,有了学术乐趣也不一定有学术志趣,甚至学术兴趣、学术乐趣都具有了,也不一定会产生学术志趣,倒果成因、反向推理也是成立的,也即是,如果有了学术志趣,往往都会有学术乐趣,有了学术乐趣,也往往会有学术兴趣。借用逻辑学的说法,三者构成的是必要不充分条件。历史和现实中的大量例子也证明了这点,大凡有学术志趣者,皆是学术兴趣和学术乐趣兼备的,如居里夫人、陈景润等,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

对从事学术研究的工作者来说,最为圆满的结果就是实现学术兴趣、学术乐趣和学术志趣的有机统一。有了学术三趣的统一,从事学术研究就不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是由内心生发出的一种神圣使命感,是一种内心的呼唤、一种梦想的召唤。只有这时,做学术才不会感到枯燥乏味,再苦再累都会为之终生付出,无怨无悔。这样的学术才是真学术,得出的才是真成果,学术的繁荣才是真繁荣。

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现状

由于高校学术研究者学术三趣的部分或者全部缺失,导致在当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貌似繁荣的科研大軍中,缺少真正的“以学术为业”者。有些人具备学术兴趣,但缺乏学术乐趣,难得既有学术兴趣,也有学术乐趣,甚至相当有学术天分者,又因为经不住社会方方面面的诱惑而没有学术志趣,不愿意献身学术。正是因为缺失学术三趣者太多,学术研究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很多时候成为一种考核机制逼迫下的痛苦任务,成为了捞取功名利禄的进身阶梯,这样的学术仅仅是为“稻粱谋”,不是“道良谋”。

学术三趣的缺失尚不可怕,更为可怕的是,在缺失学术三趣的生态环境下,许多高校又实施了一刀切的机械量化式学术评价机制。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主观上的学术三趣缺乏,加上客观上高校学术评价体系的僵化偏执,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突飞猛进,直接催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大繁荣。可惜的是,这种繁荣泥沙俱下,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更多的是荒草丛生。无非是学术论文数量的一再增加,学术刊物的遍地开花,但有价值和意义的学术成果寥若晨星。这种繁荣甚至可以称作“伪学术”的繁荣。所谓伪学术是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虽然没有错误,也算不上学术不端,但是这些成果并没有丰富人类知识的宝库,更谈不上启迪智慧、创新思想,只是在说着正确的废话,换个角度重复着已经被证明的真理,出版的成果无人问津。伪学术的繁荣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生态,一步一步侵蚀着本来就不多的学术生长空间,禁锢了学术三趣的培养。

应该指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伪学术的繁荣基本上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经济GDP增长有多快学术GDP增长也有多快,二者成正比例的关系。但是,就像经济GDP有虚高一样,学术GDP也会有水分。近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展,高校的增多意味着高校教师的增多,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只要是个高校都开设一些相似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直接导致了人文社会科学师资的急剧膨胀。由于当今高校对人文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评价机制基本上是机械量化考核,这就导致了人文社科教师(特别是地方高校的人文社科教师)要拼命地发文章与做学术,拼命地去“创新”。学术著作汗牛充栋,学术论文堆积如山,学术价值少得可怜,除疯狂地拉高了学术GDP之外,还制造了数不尽的学术垃圾。虚假的繁荣掩盖的是真实学术的贫瘠和学术创新的滞后。长此以往,高校人文社科学者逐渐对学术研究产生了厌恶和自我鄙视,学术自信日益消解,学术三趣更是难以建立。

三、培养学术三趣需要改革学术评价机制

(一)学术研究是慢功夫,不能催逼太急,更不能揠苗助长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需要漫长的学术积累,厚积薄发是正常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律。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者来说,特别是青年学者,尚处于学术积累时期,正在慢慢培养自己的学术兴趣点,处于学术研究的厚积阶段。可惜,社会往往失去等待的耐心,催促着青年学者在这个时候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早出成果。违背学术规律进而揠苗助长,除了造成伪学术泛滥,更为可怕的是青年学者刚刚兴起的学术兴趣遭到了摧残和扼杀。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需要做的就是创造温馨宽松、自由自在的学术研究氛围,给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充分的自由和尊严,等待他们慢慢积累后的学术爆发。有了成果积极奖励,没有成果耐心等待,既不相逼也不相催,以平静之心等待果熟蒂落,最终会形成一片果园万果飘香、芬芳四溢。当学术研究者有了学术兴趣和学术乐趣,再树立起学术志趣时,还怕没有源源不断的科研成果吗?同理可知,如果没有培养起学术三趣,暂时的些许成果只不过是应景之作或者揠苗助长结出来的果实,是经不起阳光的暴晒和时间的打磨的。特别是不要奢求创新,不是不要学术创新,作为学者,创新思维要有、创新意识要强、创新的嗅觉要敏锐,但是不能没有创新乱创新,为了创新而创新,不是创新假装创新。拾别人的牙慧经过自己粗糙的加工,就加上“创新”两字,那是投机取巧,结出来的肯定是不折不扣的伪学术成果,这样的成果虽不敢说是欺世盗名,也是一种“高明”的学术不端。创新值得鼓勵,非创新性成果也有很多,同样值得欢迎,要秉持创新思维、坚守学术良知、做好学术规范,心存敬畏、勤勉敬业。

(二)学术评价机制不能机械量化

目前,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机制过于机械量化。刊物分级、数量至上、崇洋媚外、形式八股,而且评价模式单调划一,评价方法简单机械,操作流程行政官僚,诸如,轻视高校教师的教学表现、过分追求论文数量、人为划分刊物级别等。对凝结着学者思想和智慧的科研成果优劣高下的评价仅仅用量尺和磅秤来测量,这不像是知识分子云集的高校的做法,反倒像农贸市场。单纯的机械量化考核,使得学术生态环境恶化,伪学术层出不穷,学术GDP虚假虚高,非但没有培养起教师的学术三趣,而且逼迫教师做无意义的学术创造,扼杀了高校教师的学术乐趣和学术志趣。此外,学术成果评价实行的是一刀切,唯有科研成果算是成就,漠视教学效果优劣与否。事实上,高校特别是地方性高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其次才是科学研究。难道授业解惑低人一等吗?通过上课培养很多有学术兴趣的学生就不算成绩了吗?须知,在我国,研究型大学毕竟占少数,绝大多数的高校还是教学型或者是教学研究型。特别是刚刚启动的高等教育结构改革,全国有将近一半的高校要转型为应用技术型高校,对于这一类型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占比不大,职称评聘恐怕要更多考虑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在应用型技能型实践中的贡献。最近清华大学正在试点的高等教育改革就是把教师分为两类,允许教师自己选择是学术型还是教学型。两类教师采取两种考核体系,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之别。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刀切式的单纯量化学术评价机制亟需改革,这种学术评价机制“会造成一种荒谬的导向,鼓励低层次或速成式的写作,造成‘成果’的泛滥,在虚假的学术繁荣表象下堆积起无数的泡沫文字,湮没真正有价值的学术研究。面对数量的盲目追求,同时也会影响到学者自身的知识积累和学术深化”。在这样的学术评价机制下,教师的学术兴趣要么被阉割,要么转而化成通过学术寻求商机和沽名钓誉的动机,总之,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转化成学术志趣。我们可喜地看到,针对这一弊病,教育部在2017年发布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方面的改革意见,对之前那种单纯追求论文数量的量化式评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同时赋予高校职称评审方面的自主权,各高校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类型和定位的职称改革方案。

(三)学术生态环境要净化,更要静化

学术研究除了需要干净的环境,还需要安静的环境,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学会净化并静化学术生态环境。所谓干净就是去除学术杂质,清除学术污染,挤掉学术泡沫,杜绝学术造假,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就像农田,农作物的生长繁殖速度总是慢于杂草的速度,如果杂草不除,农作物的生长空间只会越来越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是同样,“劣币驱逐良币”,当伪学术大行其道时,真学术肯定节节败退。因此,需要定期清除学术杂草,扶持真学术开花结果,不给伪学术成长的空间。除需要干净的环境之外,学术研究更需要安静的环境。所谓安静就是学术研究者要甘愿坐冷板凳,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克服浮躁之气,保持知识分子的一种清修淡定和人格尊严。“孤村到晓犹灯火,知有人家夜读书”,古人发奋苦读的精神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这句话用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领域是最合适不过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需要研究的事情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更多,但是大多需要旷日持久之功,很少有三五个月就能解决的,更不会是一日灵光浮现所能达成的。作为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一定要静下来、慢下来,多读书、多思考,等等自己内心的呼唤,有话可说则说,不能无病呻吟。西方有谚语讲“匮乏的肉体养不活高尚的灵魂”,在现如今的高校科研奖惩体制中,如果慢出成果、少出成果,科研工作者可能会面临生存待遇下降之忧。高校要为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清修淡定创造条件,让他们能有淡定安静研究的资本。这个时候学术兴趣才会萌生,学术乐趣才会形成,然后才能奔着学术志趣去前行。

培养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学术三趣是解决当前学术研究动力不足、创新不够、前景不明问题的不二法门,而培养学术三趣需要尽快改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评价机制,净化并静化学术生态环境,让学术研究慢下来,让学者的兴趣乐趣志趣追上来。只有这样,学术三趣才能逐步树立,才能迎来真学术的大繁荣。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2]蒋寅.学术的年轮[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

学术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研究生 学术型 专业型 能力框架 差异与融合

一、问题缘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精神,财政部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强调以培养高端会计人才为突破口。当前,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推动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产学研战略联盟是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的重要途径;二是应用型高级会计人才建设工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需求,加大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以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为导向,促进会计学研究生教育逐步向以应用型专业学位教育为主转变。要稳步扩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规模,促进会计专业学位系列加快发展,实现会计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双向挂钩”,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会计教育导向。这隐喻着会计研究生教育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明确能力框架的构成要素和细节是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会计教育理事会(IAEB)于2012年1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IES 6(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tandards)《初始职业发展——职业能力的评估》,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IAEB一直致力于高端职业会计师能力问题的研究,IES 1规范了职业会计师教育的基本要求,将职业能力分为初始职业发展(Initial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IPD)和后续职业发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CPD),前者主要规范首次作为一个职业会计师须具备的能力框架,而后者则规范后续职业会计师职业能力的维持问题。在上述国际教育准则中,职业能力被认为是一个会计师角色需要具备的能力。职业能力包括技术能力(iechnical competence)、职业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和职业价值观(professional values, ethics and attitudes)。IES 6主要规范IPD阶段高端(aspiring)职业会计师职业能力评估的目标、原则和可验证的证据问题,是对职业能力评估基本要求的阐述,而具体职业能力的评估,则体现在其他准则中。如IES 2规范IPD阶段的技术能力,IES 3规范IPD阶段的职业技能,IES 4规范IPD阶段的职业价值观,均有各自领域的职业能力的具体评估要求。IES 5规范IPD阶段的实践经验,IES 8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都对实践经验和高端合伙人(engagement partners)职业能力有具体的评估要求。而CPD阶段则主要体现在IES 7中。由此可见,IAEB将高端职业会计师的能力框架定位于技术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和实践经验四个方面。这是目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国均认可的职业能力框架,代表了会计师职业能力框架的最新成果。

国内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研究成果集中在:

一是立足我国国情讨论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的能力框架体系问题。刘玉廷(2004)将高级会计人才须具备的职业能力框架概括为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会计政策选择判断、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以及综合运用财务会计信息五个方面。邓传洲等(2004)归纳了胜任能力框架和学位会计人员能力框架两个分支,其中,后者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会计岗位资格的能力框架,建议采用功能分析法和能力法相结合的方法,将能力框架划分为需要执行的任务、执行任务的环境、特定的业绩标准和完成特定业绩标准所需能力或个性特征。陈检生(2005)将会计人员的能力归结为专业功底扎实、综合协调能力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熟悉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的能力八个方面。陈艺东和何华(2005)认为,高级会计人员的能力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适应能力、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管理控制能力、以专业知识为核心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四个方面。郭永清(2008)建议,应在能力框架中强调高级会计人才的国际化视野和思维能力、信息化标准整合能力、复合型综合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二是借鉴IAEB会计师执业能力框架探讨我国高级会计人才需具备的能力框架体系。王晓娜(2004)借鉴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和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将职业能力划分为低层、中层和高层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具体能力又划分为职业品格、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三个方面。许萍和曲晓辉(2005)建议,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包括知识、技能和职业价值三个方面。荆新和胡铁安(2005)借鉴IAEB的研究成果,也将会计师职业能力框架划分为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职业价值观三个方面,结合我国高级会计师考评制度改革情况,着重讨论了能力的甄别与激励问题。周宏等(2007)结合我国会计职称考试的现状,将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框架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分别定位于业务操作型、会计主管型和经营管理型,基于IAEB职业会计师中“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三个维度的能力要素予以具体化,并提出了实施方案。

三是讨论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问题。1990年的《总会计师条例》将总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归结为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五个方面。2006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的四大职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丁友刚、文佑云,2012)。但丁友刚和文佑云(2012)认为,总会计师职责一方面要继续关注传统的资源效率管理,另一方面还须承担公司战略规划与执行。总会计师具有公司治理层面监督者和公司管理层面高级参谋这两种双重角色,总会计师的职责应转移到公司战略管理、风险与内控管理及价值创造上来。

国内外关于会计师职业能力框架的丰硕成果,为本文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当前国内外的研究并未专门针对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问题展开探讨,更未针对学术型和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进行分类研究。当前,我国专业型会计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而学术型会计研究招生规模不断缩减。两类研究生的能力框架,究竟怎样才能符合高端会计人才的需求?学术型与专业型会计研究生能力框架有何区别?这是当前教育界须深思和迫切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

培养目标决定能力框架。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科学研究,这是最合理的定位。依此逻辑,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应是学术型会计研究生能力框架的核心内容。那么,如何来设计学术型研究生的能力框架呢?IAEB将职业会计师的能力分为技术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和实践经验四个方面,这值得我们借鉴。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那么中国的会计教育也应与国际接轨或趋同,因为满足实践的需求是会计教育的终极目标所在;二是会计教育的国际趋同是实现我国由会计大国向会计强国迈进的重要途径;三是学术型会计研究生毕竟属于高端会计人才,尽管其毕业去向是科研院所和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但教学和研究的内容毕竟都是现实中的会计实践。因此,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可具体化为:

1.技术能力。技术能力实际上是指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及能力。这种技术能力应紧紧围绕其科学研究能力培养来展开,包括财会类、经济类和管理类三大类知识体系。财会类知识包括:财务理论、会计理论、审计理论、成本管理理论、税收理论与政策、会计研究方法论、实证会计理论与方法等。经济类知识包括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数理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应用统计理论与分析、数量分析与统计软件应用等。管理类知识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管理研究方法论、管理软件应用等。三大类知识体系为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2.职业技能。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将来是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职业技能即指教学技能和科研技能。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应具备的教学技能包括: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充分备课、清晰讲授、熟练使用教学媒体、高效管理课堂、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术型会计研究生需具备的科研技能包括:提出研究问题、搜集资料、文献阅读、理论分析、数据处理、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教学技能和科研技能的培养需要学生平时在具体的文献阅读和学术讨论上,做PPT,走上讲台陈述文章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并发表自己的评论意见,接受听众的提问,寻求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3.职业价值观。职业价值观即学术型研究生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职业操守。教学上,要兢兢业业,善待学生,终身学习,遵守教育法规政策;教学职业价值观的培养可以通过要求学生自己在课堂上作陈述的时候由任课教师予以点评,但更主要的是任课教师以身示范,潜移默化影响学生。科研方面应恪守学术道德,不剽窃,不抄袭,不一稿多投,善于接受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与自由探索;科学研究职业价值观的培养主要由学生导师言传身教,要时刻提醒学生不能逾越学术道德底线。

4.实践经验。实践经验即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在教学与科研过程中应具备的实践经验,包括在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的短期实践。深刻领会实务工作中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要求及实践单位面临的财会问题,从而调整自己的学习内容与方式,并寻找自己的研究命题,展开科学研究,力求为实践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

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其能力框架。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将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凝练为:培养具有较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专门人才。该目标具体体现在:(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2)具有较强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会计、财务、审计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3)具有从事高层次会计管理工作所必备的国际视野、战略意识和领导潜质;(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简言之,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实务,这决定了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该框架可具体化为:

1.技术能力。技术能力即指专业型会计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及能力。这种技术能力应紧紧围绕应用实务能力的培养来展开,也包括财会类、经济类和管理类三大类知识。财会类知识,则通过财会类课程来培养,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实务、会计准则专题、审计准则专题、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会计、经济法专题、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资本营运与财务战略、企业并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企业价值评估、财务报表分析、经济责任审计、联网审计、XBRL应用专题等。经济类知识通过经济类课程来培养,包括:管理经济学、数量分析方法、投资学等。管理类知识通过管理类课程来培养,包括:战略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管理软件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等。三大类知识为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应用实务奠定了复合型知识架构体系。

2.职业技能。着眼于实务导向的专业型会计研究生,其职业技能应包括:(1)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及承受与应变能力;(2)沟通协调能力、策划能力、问题解决能力;(3)政策掌控能力、国际化商业视野、系统分析能力、团队建设能力、人才培养能力、战略制定与实施能力。

3.职业价值观。专业型会计研究生就业去向是企事业单位,其职业价值观包括:(1)遵守财经法规与执业规范,客观、独立、公正,不断更新知识,致力于终身学习;(2)保守财务商业秘密,不做假账;(3)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当权益,关注公众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不参与舞弊或行贿受贿。

4.实践经验。对专业型会计研究生而言,其培养目标是实务型。因而,应特别注重积累实践经验。包括利用寒暑假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导师安排到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证券保险业进行实习,侧重关注实习单位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财务管理和战略规划,培养与实习单位员工及领导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的能力,为今后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坚实基础。

四、会计研究生能力框架的差异与融合

毫无疑问,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科学研究,毕业去向是科研院所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实务,毕业去向是企事业单位,将来成为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这决定了两类研究生能力框架必然存在差异。

1.对于技术能力而言,学术型侧重研究理论与研究方法类知识的汲取,要求具备深厚的经济学、管理学和财会类知识的积累才能为科学研究奠定坚实基础。而专业型则侧重实务操作类课程知识的培养,这类课程以财会类知识为核心,围绕企业生命周期和经营流程开设相关课程,切实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价值创造问题,从而为专业型会计研究生走向高级会计师、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奠定基础。

2.就职业技能而言,学术型着眼于教学和科研方面的能力,教学方面要充分准备,及时更新知识、清晰讲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等;科学研究方面则要能够寻找研究命题,并能运用研究方法得出研究成果,并有逻辑性地、连贯地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着眼于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包括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财会类问题及管理层面的问题,着手分析研究这些问题的特点和性质,并据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3.针对职业价值观而言,学术型会计研究生侧重教学和科研层面,教学方面应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善待学生,认真对待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潜能,传授学习方法,重视学习引导,提高学习效率;科学研究方面,则体现为要有作原创研究的意识,不抄袭,不剽窃,不一稿多投。而专业型会计研究生则侧重应用实务层面,主要是保持独立、客观、务实的精神,遵守财经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做假账。

4.至于实践经验,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企业运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寻找科学研究的命题,在实务中显得较为宏观。而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实践则主要是深入考察企业的具体运作,包括财务管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战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在实务中显得较为具体和更具针对性。

那么,学术型会计研究生与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能力框架是否存在融合的可能?融合是指找到两类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能力框架的共同点所在。现实中,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趋势是按硕博连读生来培养,这也是目前科研院所和高校对人才需求的现状,东北财经大学现在已经将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建成博士预科班形式,硕士阶段的培养课程与博士生课程实现了无缝对接,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产出成绩斐然,效果非常显著。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也已经将学术型会计研究生设置为硕博连读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已经将学术型会计研究生一分为二,一部分学术型会计研究生按硕博连读生模式培养,任课教师的配置为科研能力强的年轻教师,研究方法的培养侧重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另一部分则按传统模式培养,目标定位也是应用实务。去高校就业一般认为是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理想选择,但当前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一个一般的本科院校在专任教师招聘过程中均要求应聘者具有“985”、“211”高校博士学位,甚至还要求应聘者的本科学历(第一学历)是“985”或“211”高校毕业的。在非高校的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应聘和未来晋升过程中都具有绝对优势。现实的情况是,会计学博士生毕业后大部分还是选择去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学术型与专业型会计研究生能力框架的结合点,在于学术型会计研究生未来的教学方面。教学的内容一般是专业型会计研究生或会计本科生所需的知识。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两类研究生能力框架存在差异,但学术型会计研究生也应关注和学习专业型会计研究生的学习内容。这样,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在重视科学研究能力培养的同时,才能不忽视其应用实务知识的获取。只有这样,学术型会计研究生在未来才能胜任教学工作。此外,了解应用实务也是学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但在培养过程中,能力框架的设置还需要侧重学术研究。因而,学术型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应关注应用实务,即以学术研究为主、应用实务为辅。同理,专业型会计研究生需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需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这就需要学习一定的研究方法,例如数量经济分析方法和统计软件应用等,即专业型会计研究生应以应用实务为主、科学研究为辅。

(曹越副教授系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硕士生导师;

黄灿为管理学硕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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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AEB.Proposed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tandard (IES) 3:Initial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Professional Skills (Revised) [EB/ OL].2012.Available at: http://www.ifac.org/education/publications.

[5] IAEB.Proposed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tandard (IES) 4:Initial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Professional Values,Ethics and Attitudes(Revised)[EB/OL].2012.Available at:http://www.ifac.org/ education/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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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宪法;学说;传统

作者简介:韩大元,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宪法、比较宪法研究与教学。

从清末立宪算起,中国宪法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学术魅力影响着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同形式的社会功能。宪法制度的变迁蕴涵着学术与思想的演变,使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史始终保持着学术的价值与脉络。在任何一个国家,有学者就有学术,有学术就有学术活动,同时自然就有学术研究的载体与形式,也就自然形成学说发展的历史。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以及评价如何不同,学术的历史脉络与生命是连绵不断的,处于无法隔断的历史进程之中。所谓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顾名思义,是关于中国历史上存在或延续着的宪法学说发展历史的研究,也就是中国宪法学学术成果的梳理与体系化。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包含着四个基本要素,即中国、宪法、学说与史。这些因素不仅构成百年宪法学说史演变的基本范畴,同时表达了“宪法学中国化”的学术传统与风格①。因此,当我们对中国宪法学说史总体演变进行研究时,首先需要对这四个构成要素的逻辑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只有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特定含义,才能对完整的中国宪法学说史演变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

一、宪法学说史上的“中国”概念及研究维度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中国”是从空间上对宪法学说史研究的一种限定,即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宪法学说,而不是外国的或者西方社会中存在的宪法学说。对中国概念的一般解释是指“古代华夏族建国于黄河流域一带,以为居天下之中,故称中国。后成为我国的专称。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历史脉络看,中国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泛指在历史上形成的特定地域范围。作为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中国概念,即历史上形成的我国各个国家、各个朝代的泛称,如秦汉、宋元、明清等皆可以称为中国;第二种是狭义上的中国,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中国”应该是指广义的中国,指的是在中国文明发展历史中,中国学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宪法的较为系统、体系的看法、态度和观点等①。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界定中国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理解“中国”的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从文化层面来理解的中国,即几千年以来我们所形成的中华文明意义上的中国。第二个维度是地理意义上的“中国”,即相对于外国而言的中国。

(一)文化维度上的中国

在文化维度上,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中国”是一个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体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定文化内涵与价值,这就使得中国的宪法学说史具有浓郁的中国文化特色。从文化层面来看,宪法和法律、语言、文字一样,都是民族共同体历史发展的体现,也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宪法学说作为宪法文化的集中表现之一,反映了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文化传统。这种文化特色决定了中国宪法学说史与西方宪法学说史之间的不同内涵与范畴。从文化意义上看,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所要着重考虑的“中国”可以从“大传统”和“小传统”中加以考察。

第一个“中国”是中国几千年来封建文化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即所谓的“大传统”。对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本质及其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影响,法学界也有过系统的思考。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律基本被视为一种治国安民的工具,不但可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而且还可以改善人性,使人们各守本分,分工合作,避免“犯分乱理”暴乱局面的出现。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自然也具有工具主义的属性。因此,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潮对不同阶段的法制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1908年清末立宪之后,中国开始以西为师,效法日本变法图强,大量的法律书籍翻译到中国,各种各样的宪法学说也开始引入到中国,直接影响了中国宪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但是,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清末立宪后至民国时期所形成的宪法学传统在大陆事实上被否定,并没有完整地得到继承②。

第二个“中国”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尤其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所形成的学术传统。在这个学术传统中,宪法一般被视为国家生活的章程和根本法,代表性论说就是毛泽东在1954年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P304)在这一阶段中,中国的宪法学说在曲折中前进,回旋中艰难地寻求发展空间。在急剧发展的社会现实面前,也产生了大量的解释社会现实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学说。这些产生于中国本土的宪法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宪法学说,构成了中国宪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宪法学说区别于外国宪法学说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在进行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时候,需要关注“中国”话语的两种语境,不能将不同语境中的中国混为一谈,同时也要注意这两种语境中的“中国”的学术传承性。第一个“中国”以及支撑于其中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我们进行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时所不能回避的文化因素,构成了中国学说史研究的文化背景和理论基础。第二个 “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是我们法治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宪法学说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地理纬度上的中国

在地理维度上,“中国”是与“西方”相对的概念。但是由于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主要是欧风美雨、西学东渐的产物。因此,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首先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中国宪法学说史尽管是关于中国本土的宪法学说发展史的梳理和研究,但是其研究的对象在本质上与西方的宪法学说具有不可分割的历史联系性,也就决定了中国宪法学说发展中的浓厚的“西方背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就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中国人在中国的本土上研究西方的宪法概念,即所谓的中国宪法学实际上变成了“西方宪法学在中国”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尽管,在宪法学传入中国的一百多年中,不少有识之士一直在为“宪法学的中国化”而努力,但是,毕竟宪法这个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我们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尽管存在现代宪法的某些元素或宪政价值的片段,但总体上还缺乏宪法的“限权”等基本价值内涵,所谓宪法学的中国化仍然是长期的发展目标。

在学科形态上,宪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解释和解决本国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实践问题是宪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决,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这种本土化的发展趋向对于解释中国的宪法问题、形成中国的宪法学说、创建中国的宪法流派都有着不同形式的促进作用。尽管囿于现有的制度框架,我国宪法的实践性相对比较差,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完全隔离。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宪法争议,都可以用宪法原理予以解决:或者是运用宪法原理解释宪法事件,阐释现实中遇到的事件或制度所蕴涵的宪法原理,或者是从现实问题的关注中,探索宪法规范和制度的良性化,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问题。而这种对现实生活的关注,既是宪法学获得生命力的源泉,又在客观上推动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与更新。这种对社会现实的分析和研究,要求研究者以一个司法官的视角甚或以法官的名义,就事例中所触及的宪法规范、原则、原理、精神等问题进行有根有据的深入阐释;要求研究者必须首先立足于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并对相关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及精神进行学理解释,或宪法诠释,或宪法论证,抑或宪政建构,来为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提供宪法法理之养料[2]。因此,在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纯粹思辨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这种宪法理论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后,再经过宪法学者的提炼和升华,就会成为宪法学说,成为我们宪法学说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地理纬度上,中国宪法学说与西方宪法学说是一种相对的概念,换言之,之所以强调中国的宪法学说,主要是相对于以前我们对西方的宪法学说过分重视有关。从宪法诞生的文化传统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是在西方的自然法观念、理性观念、宗教观念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西方宪法观的这种文化语境使得现代宪法的基因无法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自生自发地成长出来,而只能通过移译西方,以西为师,将西方的宪法概念和制度引入或移植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中来。基于这种特殊的背景,在传统的宪法学研究中,我们有时过分重视对西方宪法学说的引介和对西方宪法制度的移植。诚然,在宪法文化不发达的中国,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植根于西方的自然法传统、理性传统、宗教传统根基之上的西方宪法文化毕竟是异质于我们传统文化的东西,在大规模地引介和移植西方的宪法学说和宪法制度的同时,我们需要同时反思其与本民族文化的接榫问题。否则,引入和移植的宪法学说和宪法制度就会面临着南橘北枳的尴尬局面。因此,在对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中国”进行限定时,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百余年的宪法学说发展中,大部分内容是中国学人对西方宪法学说的引入、介绍和评说,而缺乏一种自觉的学术意义上的反思,没有充分地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制度结构,独立地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宪法学说。这是我们在研究中国宪法学说史时,需要关注的一个理论命题。

二、作为学说史研究对象的“宪法”的意义与历史传统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宪法”是从研究对象上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一种限定,即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国学人对宪法概念的基本理解和由此形成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宪法学说是关于宪法的学说,而不是对政治、经济、文化、法哲学或者刑法学、民法学等方面的学说,尽管不同学术传统之间有相互的关联性,但因研究对象不同,学术体系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作为一种国家生活中出现的历史现象,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存在自古就有之,按照宪法学界的通说,宪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但是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略有不同。中国宪法学说史所关注的宪法是具有本土性的概念,即宪法概念产生、发展与演变的过程及其所表现出的文化特色。

(一)宪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演变

宪法概念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据考察,在1893年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一书中最早出现了宪法一词。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国的形成过程中首先接受了日本宪法学的影响。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去国外考察宪政,第一站就是日本。他们考察宪政时曾写道:“考宪法制定的历史,有东西各国之不同。就形式而言,有三种之区别,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是也。……中国制定宪法,于君主大权,无妨援列记之法,详细规定,既免将来疑问之端,也不至于开设国会时为法律所制限。此钦定可以存国体而巩主权者一也。”[3](P33)在早期的官方文件中宪法一词与宪政、立宪等词汇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如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慈禧下诏预备立宪诏书中同时出现了“宪法”、“宪政”与“立宪”等不同的词汇。诏书谓:“ ……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同,博采众长……,时处今日,唯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以预备立宪基础。”[3](P43-44)在不长的诏书中同时以三个词来说明朝廷实行宪政和立宪的基本思路与理念,这一表述表明了早期的统治者对宪法概念的基本理解。笔者认为,这里出现的“宪法”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即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成文的宪法文件;而所谓“仿行宪政”指的是参照外国的宪法经验,建立宪法制度,并从官制等方面进行改革,赋予宪法特定的社会意义;“立宪”专指制定宪法的活动。

当然,从本体论意义上看,诏书中的宪法、宪政等词汇与当时西方社会普遍使用的宪政(立宪主义)等概念之间存在着价值内涵与规范表述上的差异,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其某些价值和学术传统上存在的内在联系。如端方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对宪法的理解是比较准确的,认为“所谓宪法者,即一国中根本之法律,取夫组织国家之重要事件,——具载于宪法之中,不可摇动,不易更改,其余一切法律命令借不能出范围之中,自国主以至人民,皆当遵由此宪法而不可违反”。可以说,宪法、宪政等学术用语在中国的出现至少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但从学说史上的历史联系并没有中断过。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苏联宪法学的直接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仍保留了中国的学术特色,如吴家麟教授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作了如下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P2)。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宪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学术共识逐步形成,力求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平衡中诠释中国社会结构下的宪法地位与意义①。从学说史的发展过程看,宪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既受到外国宪法的影响,同时也体现自身的国情与特色,在内涵和外延上不能等同于外国宪法学说中的“宪法”,需要关注其本土意识。

(二)宪法概念与宪法学说史的关系

宪法的概念与界定直接关系到宪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宪法概念与界定决定了宪法学说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不同的宪法概念表明了不同的宪法观,而这种不同时期的宪法观经过理论上的提升最终形成宪法学说。因此,宪法、宪法观和宪法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

目前学术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采取了多元的学术立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宪法概念的文化基础与内涵,形成了宪法概念的不同学术立场与方法,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表现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问题;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如与宪法相抵触则无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和复杂。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或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不过是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法律的程序将自己阶级的意志表现为宪法而已,其实质上还是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的分配及其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这三种观点各有侧重,第一种观点主要是从形式意义上看待宪法问题,注重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种观点强调宪法的阶级性,认为其是阶级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第三种观点突出了宪法的规范性,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规范。

在宪法学说史意义上,宪法概念的界定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学说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现为更新了传统的宪法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近年来,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价值的评价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讨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宪法学通常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知识体系,往往把功能简单理解为盲目地为政治现实服务,强调其“服务”功能,而忽略了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

在反思中国宪法学发展经验时,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之间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保持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有的学者强调宪法法律性的重要性,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一旦形成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运行的功能,并不简单地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性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从价值与事实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学应具有的独立的学术性价值与品位,研究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当然,迄今为止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关系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作为研究宪法对象的宪法学应追求自身的学术理念与思想,体现学术的科学性。学说史意义上的宪法与政治结构意义上的宪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学说史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区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合理确定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在学说史中发挥的功能,努力保持中国宪法学说的纯粹性与学术性。

总之,在宪法学说史的研究中,宪法概念的界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宪法概念是宪法学说变迁史的基础,也是寻求普世性的价值与保持本土性价值的核心范畴。宪法学说是宪法概念和宪法观的集中体现,从学术高度反映了学术界对宪法的认识程度。从宪法学说史视角分析宪法概念时我们需要采取多元化的学术立场,从不同的层次和视角来认识宪法。如在现代中国,揭示宪法概念时需要把握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价值形态意义上的宪法,无论是否在文本中规定,只要人类要生存,为了维护人类尊严与人的体面的生活,我们需要宪法。它首先不是规则意义上的,而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为什么人类需要宪法?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就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一个国家的尊严和政治道德。第二个层面是一种文本意义上的宪法,特别是在研究中国宪法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存在形态,文本中实际包含着一种宪法,它表明了规则意义的宪法概念。第三个层面是生活中的宪法概念或者是运行中的宪法概念。对民众来说,价值形态的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或许远离他们的生活。由于每个人的生活背景不一样,对宪法的需求不一样,那么他们不一定真正感受到一种文本上的或者价值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宪法生活的主体永远是公民,因此公民最有资格判断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当宪法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而且通过不同形式的宪法实践活动,使他们感受宪法的价值时,这种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就会自然存在于公民的生活之中。第四个层面的宪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政治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的概念,同时也是文化的概念。这个综合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也可称之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我们必须从文化的角度来认识宪法,这也是 21世纪宪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因为,宪法概念所包含的文化的价值,已经克服了过去仅仅调整政治生活的政治宪法的缺陷,也克服了《魏玛宪法》颁布后的一种仅仅调整经济生活的传统的经济宪法的缺陷。

因此,作为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仅指的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存在的一种部门法,更是一种体现为价值理念、文本规则、生活实践和法律文化等不同层面的综合性的概念。当我们对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宪法”进行限定时,需要树立一种综合性的宪法观,全面了解宪法在不同社会结构下的多元价值,以明确作为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对象的宪法的精确含义。

三、宪法学说史中的“学说”的含义与脉络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学说”是从研究内容方面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一种限定,即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国的宪法学说,而不是中国的宪法思想、宪法制度等。这里需要区分学说史与学术史、思想史、制度史等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学说是指“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5](P1194),学术是“有系统的专门学问”,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5](P1429)。学说与学术的不同在于:学说是一种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主张,能够自成体系,并且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而学术仅仅是一种专业化的个人的某种学术观点与学术主张,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学说一定是一种学术,而学术则不一定能够形成系统化的学说。也有学者认为,学术史就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6](P1)。学说与思想的区别类似于学说与学术的区别,即思想主要是个人的一种思维活动和结果,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学说。如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实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7](P1)。以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制度史为列,思想史与制度史的区别主要在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简言之,它是思想史、理论史、学说史,是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而外国法制史主要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它是法律制度史,是属于历史法学的范畴[8](P15)。

(一)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性及其含义

从表现形式看,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最终都表现为特定的宪法学的理论成果,但是,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的区别决定了对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制度史的研究代替不了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宪法学说史是从学术传承、学术积累角度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学说的一种梳理和归纳,而宪法制度史和宪法思想史则主要是从制度沿革和思想发展角度对宪法历史过程的一种描述,两者存在着不同的学术理念和价值追求。有学者曾以社会主义学说史为例,论证了学说与制度的关系,他认为:“社会主义学说史是研究社会主义、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科学。说得具体一点,社会主义学说史是研究空想社会主义的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作用,及其如何变为科学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各种客观依据和主观条件。”在学说的关系上,“科学社会主义是一个科学的思想体系或学说,同时又是一种实际的运动和人们所向往的社会制度。这三者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社会主义学说、社会主义运动、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在历史中发展的,不应把它凝固化、模式化、教条化”[9](P9)。在这种意义上,学说、思想、制度三者都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相互促进的历史发展关系。

从学说层面来看,中国宪法学经过了百余年的历史发展,在这百余年的发展中,中国的宪法学人呕心沥血,历尽艰辛,为提升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品格进行了艰辛的努力。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中,法学研究一般表现为律学研究,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其学术性没有得到提升,所以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器”层面的研究,很难上升为“道”层面的学术高度。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已经影响到当代的学术研究,在某些领域,我们仍然把宪法和法律理解为统治工具,把法学看做政治的注释和政策的注脚,不具有“天下之公器”的学术性。

尽管直至现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但是,中国的宪法学人并没有放弃学术性的努力,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已经开始自觉地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反省,初步建构起了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在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所具有的多样性、公共性与科学性的价值长期被忽略,严重阻碍了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更遑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宪法学研究在同一平台上的沟通交流。在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积极关注宪法学方法论问题,并试图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但面对中国宪法学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如果仅仅坚持单向度的科学立场和实证立场,难以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无法充分表达宪法学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原则。

因此,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以及发挥宪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综合性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建构中,我们需要处理好规范与价值、逻辑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积极发挥宪法解释方法的功能,进一步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增强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与此同时,需要强调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开放性,以综合的思维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的边缘性学科的发展。因此,宪法学方法论要保持开放性,需要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而在研究方法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综合化,既有利于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的建立,也有利于综合性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形成。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梳理中,我们逐步发现,中国的宪法学人已经充分意识到了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性,将其放到中国学术史发展的大背景中予以考虑,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学说史实际上是中国学术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宪法学区别于外国宪法学的根本之所在。

(二)中国宪法研究中的学说主体性

在百余年的宪政发展史中,囿于中国多变的政治格局,对中国的宪法变革与宪政建设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仍然是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如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毛泽东的“总章程式宪法”。尽管在内容上,宪法天然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并不能完全取代学术意义上的宪法,更不能将政治意义上的宪法无条件地加以接受、信奉、诠释。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只是反映了宪法的一个侧面,完整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法观,只能放到宪法学说史的历史长河予以考察,才能得出较为公允的评说。

基于对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性的体认,中国宪法学研究开始有意识地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主性问题,初步具有了独立的学术品格。从学说史意义上看,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其自身的学科独立性,这种学科独立性既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的主要特征,也是宪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依据。宪法学的学科自主性主要体现为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主性上。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主要体现为,经过多年的发展,宪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中来表达规范背后的价值。所以在宪法学的规范体系中,宪法规范与宪法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存在合力又彼此分离的双向关系,一方面宪法价值必须表现为一定的规范才能具有实践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又有意无意地同宪法价值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最大限度地保有其规范自主性。宪法学的逻辑自主性主要表现为宪法学的发展与其他部门法学的相对独立性上。尽管宪法学的发展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民法学保持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关系,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宪法学逐渐脱离政治学、经济学乃至民法学的束缚,开始具有了自己的规范体系和价值目标,初步具有了自己的逻辑自主性,可以依靠宪法学中的特有的宪法解释方法来证成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宪法学的逻辑自足性意味着宪法学不再仅仅依赖于其他学科或部门法,而可以独立的规范形态予以存在和发展。这种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主性特征就表明了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的学科独立性。中国宪法学研究走向学科独立性的重要表现在于具体问题研究中的宪法文本意识的增强和宪法解释学方法的自觉运用,这同时也表现了宪法学对自身的学科定位、核心命题和研究进路的自觉反思。

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独立性是中国宪法学说史梳理的逻辑前提,也是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存在独立的学术自由的情况下,宪法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可能,否则,在一个宪法研究严重依附于政治力量的环境里,是难于存在学术意义上的宪法研究的,也自然不会形成成熟的宪法学说。所以,我国当前宪法学研究中的学术自主性与独立性实际上就是我国宪法学说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宪法研究学术性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学说史中的“史”及其阶段划分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史”是从时间上对中国宪法学说研究的一种限定,即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对中国宪法学说发展过程的一种概括性考察。以历史为线索来考察中国宪法学说,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宪法学说的历史断代问题。尽管中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但是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发展却是进入近代以后的事情。因此,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起点是从清末民初时期开始的①。对于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这里采取的划分标准是一种粗略性的标准,将百余年的中国宪法学说发展根据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清末民初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

这一时期是中国宪法学说的起源与初步发展时期。尽管在中国的古文书籍中也存在着“宪法”、“宪”之类的字眼,但是,在内涵上,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所谓中国的宪法学说,在其起源阶段主要体现为西方宪法学说的引入与中国对宪法概念、宪法观念与宪法学说的接受。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学人对西方宪法学说的引入和接受不是一帆风顺、水到渠成的。作为思想的舶来品,西方宪法学说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是与中国话语体系的衔接问题,宪法作为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反映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及一个时代的特征,是这个国家的国家意志、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特征的集中体现,因此,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宪法很难通过语言的翻译完美无缺地移植到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土壤中去。因此,法律语言尤其是宪法语言的翻译注定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在这个翻译的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中国学人对引入西方宪政制度与宪法学说的迫切心情,而且还体会到了中国学人在引入西方宪政制度与宪法学说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在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宪法学说的形成其实是始于语言或者概念的翻译,而不是始于学术原创。后来的中国学者对宪法学说的发展都是在翻译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没有这些翻译和引入,中国宪法学说的起源和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学说

这一时期是中国宪法学说的曲折发展时期。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而宪法学说作为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的一面镜子,必然也要反映时代和社会的变迁。所以,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学说与这一时期中国政治发展的情况一样,都是沿着一种曲折发展、螺旋上升的形式发展的。从文本依据上看,新中国的宪法学说主要体现在《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过程中所体现的各种学术争论与学说争鸣。随着1957年“整风运动”的开始和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开展,1954年宪法的命运逐渐发生了转变,在政治实践中,逐渐面临着被废弃的悲惨命运。因此,从整体上看,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学说处于一种曲折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完成学说体系的课题。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学说

从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到2008年,整整30年已经过去了。30年来我们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且还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法治建设中,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地位起着统帅作用。所谓“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正是宪法作用的真实写照。实际上,宪法学的发展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代表或者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学发展程度乃至法治发展程度。从发展时期上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宪法30余年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 1978年到1982年间的宪法学。从历史时期上看,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始于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党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尽管在规范形态上,1978年宪法仍然过分地强调了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因素,但是,由于宪法学作为一种学科本身所特有的独立性决定了学者的研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脱离或者超越宪法文本的局限性,从而具有价值启蒙意义上的创新性。通过这一时期的比较重要的宪法学方面的论文可以看出,在宪法学发展的初始时期,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学科独立性,呈现出了一种不纯粹依赖于宪法文本规定而更侧重于宪法理念与宪法价值的超越性品格。

2. 1982年到2002年间的宪法学。由于历史的局限性,1978年宪法注定了只能成为一个过渡时期的临时性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文本之后,中国宪法学也随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宪法学对宪法文本的依靠程度是比较高的,宪法文本的内容和结构框架直接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和结构框架,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宪法学首先应该就是宪法注释学或宪法解释学,即对现行宪法文本的注释或者解释。所以,这一阶段的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和所规定的宪法内容进行学理上的阐释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现行宪法的一些特定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使得宪法文本在规范上和实践上趋于更加完善。而在宪法结构和规范内容上,1982年宪法都获得了较高的评价,被誉为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10](P9)。

3. 2002年以后的宪法学。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宪政建设的发展,中国的宪法学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进入21世纪之后的中国宪法学以及中国宪法学说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获得发展,因此,在这一时期研究中国宪法学以及中国宪法学说,需要结合全球化的背景来思考。尽管从应然形态上,以西方宪法文化为基础的全球化应该服务于以本土宪法文化为基础的本土化,成为我国宪法学说构建中的积极的借鉴因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宪政建设和宪法学说的构建中,西方宪法学说与我国宪法学说之间的对比关系。由于长时间的以西为师,再加上我国传统中的宪法文化的匮乏,在当前的宪法研究中,西方宪法文化成为一种强势的话语体系。尽管中国宪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必须要积极汲取西方宪法文化的营养,但是在中国的宪法学说研究中,我们需要重视本土学人的宪法学说及其宪法价值,力图依靠本土学者的努力构建出中国宪法学理论和宪法学说史体系。

结 语

综上所述,所谓中国宪法学说史,实际上是指中国学人对宪法的较为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与观点在历史上的变迁情况。其概念与范畴可概括为:在空间上,它将研究视阈限定于中国,由此区分于西方宪法学说史;在研究对象上,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宪法,由此区分于中国政治学说史、中国经济学说史等;在研究内容上,它将研究内容限定于学说,由此区分于中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法制度史等;在时间上,它将研究视阈限定于史,由此区分于中国宪法学说的问题性考察、专题性考察等。

学术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艺术院校;音乐学术评价;舞台造诣;教学能力

DOI:10.15929/j.cnki.1004 - 2172.2020.03.007

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内多位专家都在讨论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化的音乐艺术类学术与学科评价标准。2016年至2017年,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分别举行了关于艺术学科评价的学术研讨会议,讨论如何将音乐艺术学科评价推向国际化、标准化。会议谈到了学科建设的机制、艺术表演与艺术教学之间的联系以及艺术表演的评价方式等。但总体来讲,国内针对音乐院校艺术学术评价体系的研究在理論框架上还不够完整,进行实际评价操作时缺乏可广泛参考的具体细则。

艺术院校音乐专业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音乐理论、音乐表演与音乐创作三个类别,音乐表演与创作二者均属于实践类的学科,对于艺术实践本身的好坏没有办法直接通过论文、专著等人文学科的形式进行评定。因此,音乐表演和创作的重要奖项成为较为普遍认可的评价参考,被权威部门列入了教师和学生评比遴选的参考指标。不可否认,在国内举办的高规格比赛中,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比赛确实为音乐专业学科的教学起到了标杆性的引领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音乐类比赛都存在一定的随机性。评委的不同审美偏好则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评选结果。作为比赛本身来说这是常见的现象,但作为专业艺术院校,则有必要建立自己的音乐艺术领域学术评价标准。尤其是音乐表演和音乐创作专业的艺术评价存在更多的主观判断,因此更加需要一套科学的评价方式来支撑,建立一系列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机制。一套有实用价值的音乐艺术学术评价标准体系的形成,将对专业音乐院校的科研、创作、表演、教学、招生工作的笔试面试,学习阶段性考试、评优评先,社会普及性的音乐教学、表演实践及各类音乐比赛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由此,研究出一套科学的、具有实操性的音乐艺术评价标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学科与专业的交互:“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体系” 的制定

“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体系”是指针对专业艺术院校所开设的音乐类专业,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艺术水平、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的业务水平进行科学化的衡量,以音乐艺术本身的标准为终极参考点而做出学术性的客观评价的一整套方法,以此推动音乐艺术院校表演、创作、科研水平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具体制定办法的时候应考虑以下内容作为出发点。

(一)重视教育单位的属性

根据专业音乐艺术院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的属性,在校内进行教师学术评价的时候应与文艺团体单位有所区别,因此要将教师的自身业务素质与教学能力相结合,作为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音乐专业院校中,专业共同课和个别课连接了艺术教育者本身的素质、艺术规格、科研能力、教学能力,以及学生的接受程度与学生的成果等多个方面。因此也应当将专业课程的评价作为重点之一。无论是专业主科还是音乐类共同课,它的评价应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进步及潜能所在,帮助学生能够充分发展和发挥自己的专业优点,促进音乐感知、表现和创造等能力的发展。

(二)把握严格的学术标准

除了教育教学水平的评价,对教师或学生的艺术水准进行评价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缺乏系统化的音乐学术文字记录及分析作为学术支撑是极为明显的现象。教育单位经常依赖于校外的比赛结果作为评判标准,缺乏对于艺术水准学术标准的主观思考。一个要培养出一流艺术人才的学校,必须有极高的、稳定的艺术规格的标准,同时在技术上一定要能够量化。关于校外的比赛规格,教学单位从学术上应当有一个艺术标准的判断,并且切实筛选出哪些比赛、哪些平台的排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价值,而不应该只注重举办规模,举办地点等表面形式。

(三)侧重音乐表演与音乐创作专业的学术评价准则的设置

国内专业音乐院校的音乐类学科大致可以分为音乐理论方向、音乐表演方向、音乐创作方向、音乐教育方向四大类。音乐理论方向的学科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因此相对容易找到公认统一的评价方式。具体来说,由于有论文著作等成果参考,可以运用“显性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如发表刊物级别、引用量以及学术专家们的认同度等来作为评价参考的依据。而表演方向、创作方向的学科,在学生的入学考试、阶段性成绩评定、教师与学生成果评定等方面通常存在差异较大的评价。比如在比赛或考试中同一个版本的演奏,可能出现一部分评委打分很高,而另一部分评委打分很低的情况。在创作类评分过程中主观评价因素占主导的情况更多,因为评委完全可以从个人喜好做出自己的判断。因此在音乐专业院校中明确音乐表演方向、创作方向的学术评价标准则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四)把握不同学科的特点

针对音乐理论方向、音乐表演方向、音乐创作方向、音乐教育方向进行具体评价时,应当在这四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细分科目、细分种类来设置。音乐表演专业的艺术表现形式基本是通过现场表演,以音乐会、录音录像等方式来呈现,所以演唱、演奏的最终效果,所演音乐作品的“分量”、技术规格标准、演出平台的规格、同行业认可度等都应当作为评价的具体要素。音乐表演专业所涉及的门类众多,拿声乐演唱专业来讲,按演唱的风格可以分为“美声”“民族”“流行”三种唱法,其中美声唱法在国际上有比较公认的审美标准,也有公认的比赛,公认的演出平台。然而用国外的演出平台或比赛来评判民族唱法演唱者的艺术水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民族声乐本身就是一个正在高速发展的专业,它本身包含了很多不同的风格与特色。因此在制定具体标准时需要 “多人共建”并以多样化、前瞻性的方式来评定,不要单一、片面地只局限于各类比赛的成绩。

二、艺术规格科学分类的结合:对于考生的评价办法

(一)“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兼顾

研究如何将演奏、创作等艺术的具体呈现环节予以量化,用“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该评价标准力求以学术分析作為出发点,其结果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

1. 音乐中寻求科学理性的客观表达

白小墨在《人工智能音乐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中谈到,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当代新兴信息科技正在深刻影响当代音乐的生态,基于当前国内外所开拓的探索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们可以预见,音乐人工智能将达到音乐专家顾问级别,辅助音乐学习、创作、表演和评价的趋势。

根据现有手段,人工智能在音乐评价中可以如下方式应用,详见表1。

由表1可以见,可以尝试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将成功的演奏演唱音频预先存入作为模板进行现场对比。该客观评价的标准可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但不能直接作为艺术学术评价的最终标尺,还必须结合主观评价来完成。

该标准创制的目标是可以相对具体客观地显示出演奏者对音乐要素的完成质量。该客观评价的标准目前主要作为学生考试的重要参考标准。

2. 寻找个性(主观)评价中正视共性感触

说到主观评价就离不开评审的个人,而个人的审美趋向往往存在差异,有时候这种差异还很明显,这时就需要通过寻找主观评价中的共性来达到一个更加稳定的结果。所以评审专家组的设置方法就很重要,专家组的来源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国内外结合、多家单位专家结合的方式,匿名打分。甚至在重要的艺术评价环节中还可以采取网络远程连线的方式进行评价。

3. 细化音乐学科中技能水平分类准则

音乐表演和创作的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量化为各种技术细节,因此音乐表演类专业的考试内容应该落实到各种技术环节具体的评价标准当中,细化为各种不同的表演(创作)类型、风格、技巧规格等等。

黄阿罗在《专业音乐院校声乐表演专业的演唱评价方式构想》研究报告中以声乐专业为例论述了不同风格声乐演唱标准。比如,在表达巴洛克、古典时期作品时,节奏都是规整的,句子之间不会用情感来拉开或收拢,而演唱浪漫主义时期或现代派声乐作品时,句子中间有很多撑开的地方,而每次的演唱都会因为情绪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这些具体的标准,应该落实到评价的核心内容当中。

西方器乐演奏专业包括的内容较多,评分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表2中列出了钢琴系、管弦系主要乐器类别的评价要素与计分方法,即多方面的评价要素按比例计算。具体原则在于细化评价环节,增加评价参考因素,最终以计分的方式来得到最终结果。比如,在演唱、演奏专业的考试中,将具体技术标准、艺术表现力、观众直观感受这三方面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判。具体技术标准涵盖了音高音准精确度、节奏特征把握等细节;艺术表现力按类比的方式分不同音乐流派、风格、艺术质量客观评价,最后结合观众的直观感受来综合评判。

下面再来谈音乐创作相关专业的作品评价问题,即如何对原创作品进行评价打分。音乐创作方向的成果应当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的乐谱或“工程文件”,二是现场的演出或录音,然而这二者经常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在进行艺术评价的时候应该同时照顾到这两个方面。在创作类比赛的作品中,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有一些比赛的获奖作品在后来基本不被演奏家认可,演一次就放弃了。同时,也有一些不被比赛认可的作品,却在演奏家手上一直持续演出。对一部作品的价值判断,除了技术上的好与坏,艺术上的评价通常需要较长一段时间,让时间来检验。因此对作曲家艺术水准的评价,应该更多的考虑到作品演出效果、流传情况。

对作品进行判断,必须大量依靠主观的评价。除了例行考试以外,基本上,目前最有说服力和最便捷的办法就是将学生作品的评价交给各类比赛,但从各方面经验看来,比赛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因评委本身不同的艺术偏好经常会使得对同样的作品产生意见分歧。以先锋派音乐风格为例,自20世纪以来,先锋派音乐创作的风潮席卷整个欧洲,因此当时西方世界中所有的创作比赛几乎以先锋派音乐创作为主导,从收到的作品谱面来看,如果没有什么“现代音乐”的特征(比如特殊的记谱,各种不规则的和弦等等)就无法取得名次。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与反思,很多作曲家也意识到一味追求“先锋风格”的局限性。在当代,不少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音乐节都推出了各种创作手法或风格的音乐会作品。可见,风格偏好是一个“变量” {1},而对于审美的极致追求是不变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当前的创作环境,制定好校内考试或比赛的风格偏好。风格偏好与创作手法的技术环节息息相关,因此应该在比赛章程里面明确不同风格作品的评分原则。如本次比赛(考试)要求技术方面创新,体现对当代音乐语言的把握能力;或本次比赛(考试)要求作品在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情况下保证其可听性,保证演奏家演奏技术顺利发挥。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量化,至少也是可以被讨论的细节。

(二)根据评价目的或阶段的不同设置评价比重

作为专业音乐院校,在学生考评方面有许多环节需要用到本专业的学术评价,根据需求不同,根据评价目的或者阶段的不同来设置评价的侧重点,考评的分值比例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音乐专业的学术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的完整、科学。

比如本科入学考试的标准,应侧重于对音乐基本素养的考核,充分评估考生的“隐性能力”,以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将来能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可能性。对于演奏专业,则应该侧重在考生的演奏基本功上面,如基本的触键、运弓等基本动作有无明显的问题,反之即便完成了音乐作品也不能给予高分。因为对于音乐方面的细节处理可以在进入本科阶段之后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而“基本功”如果是错误的,从头开始纠正则相对困难得多。

在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中提出了“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的要求,并明确了“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的具体内容。据此,在最终的毕业考试环节中,应该从严要求,对学生实际的业务能力进行科学、严格的判断,对演奏严重失误、曲目难度完不成、不能背谱演奏等现象予以坚决扣分。演奏专业的学生应注重大型作品的完成能力。另外,应建议增设考试环节,如“艺术实践”内容(音乐会、录音等)。建立健全音视频资料存档机制,分阶段给分,增强学生在学习阶段各环节中的积极性。

三、舞台与讲台的平衡:音乐表演与创作类任课教师的考评方式

根据教育部的考核标准,专业音乐院校在教学成果界定方面有明确的形式,如各类获奖、有影响力的音乐活动、论文等。这些成果是艺术院校教学能力外在的表现形式,而本节所讨论的是教学能力本身,即专业主课艺术教学能力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教师自身的艺术水准与教学能力。

对此进行直接的评价虽较难,但这恰恰是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应该关注的重点。

以专业音乐院校音乐表演专业为例,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师的舞台艺术造诣之间有直接联系。可以说,实践本专业艺术活动所取得的成就是其进行教学工作的“资本”。

有两种优秀的教师,第一种是教师自身演奏水准高,自己可以给学生示范细节并讲解,培养出人才。第二种是一部分音乐学院的优秀教师,他们教学成果丰硕,培养出一大批卓越演奏家。由于年龄等因素,他们自己基本上不在舞台上出现,本专业的实际演奏(演唱)能力一般,甚至对一些难度较大的片段也很难做到顺利完成。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他自己没有能力示范得那么精彩,但是他们知道真正的艺术标准,并能通过各种方式启发学生达到这个标准。

一方面要重视教师的舞台艺术成就,另一方面,教师“教得好”比“演得好”更加重要。所以无论是第三方的评价机构还是专业音乐院校本身,都需要制定一种科学评价任课教师专业艺术与教学的考评方式,避免“一刀切”。

根据当前国内专业音乐院校的实际情况,不在舞台上展示自己专业能力的公认的器乐演奏教育家,年龄基本都在50岁以上。而年轻一代音乐表演专业教师当中,相当一部分教师既保证了教学,也有相当高的演奏(演唱)水准,经常在舞台上演出,和专业院团的演员一样,在业内保持着较高的影响力。对于青年教师来讲,进入教师岗位之后就将自己的专业演奏能力搁置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一些专业音乐院校对年轻教师每年进行专业考核,此举与专业院团的业务考核形式基本一致。作為音乐院校,建议对音乐表演专业青年教师每年的业务考核不应分量过重,为考而考,而应该将考核的重点放在督促教师在各自专业方面不断求索的实际态度上。考核形式也应该多样化,比如提供本年度在各类音乐会中足够说明情况的演出记录。随着教学任务的增长和教师年龄的增长,专业音乐院校对音乐表演方向教师的专业业务考核应当逐渐适当放宽。

评价音乐创作专业方向的教师,对其艺术水准的评价原则上应更注重于“后期评价”——作品的影响力。一方面是看作品在演奏家手里被演绎的情况与观众的接受度,另一方面,是否被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也是关键要素,如果一部作品有学者作为研究对象,无论是研究这部作品的结构、创作手法、音乐美学等内容都是一种积极的现象,在作品后期评判中应加以重视。

以上针对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的制定原则进行了讨论,对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国内专业音乐院校之间的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目标各有不同,本文无法逐一涉及。在具体执行当中,本文所列举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艺术院校音乐专业的相关负责人在保证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篇责任编辑 何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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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3-21

基金项目:2018年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度重点项目“专业音乐院校音乐艺术学术评价体系探究”(xnyy2018006)。

作者简介:雍敦全(1964— ),男,硕士生导师,四川音乐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21);

刘力(1986— ),男,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专职科研员(四川成都 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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