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范文

2023-09-22

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1篇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此次清理活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

副组长:--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县人大副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协副主席

--县法院院长

成员:---县政协副主席、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法院副院长

--风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妇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口计生委,由--发兼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整顿对象

1999年9月1日以来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和事。

1、辖区内常住农村人口。

2、辖区内常住城镇居民。

3、户口在本县的流出人口,户口不在本县的流入人口。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2、非婚生育、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3、非法抱养小孩的;

4、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假证明、假手术、假鉴定行为的;

5、非法从事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胎儿性别鉴定和摘取节育环的。

四、处罚标准

对非国家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此次清理整顿的处罚标准分二个时段执行:

1、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内农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到当地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计生委申报的,适当处理终结,并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书。

2、2002年9月1日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按《大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2年9月1日前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抱养的如自动申报接受处理,按当年的处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方法步骤

1、2006年10月1日开始,为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主动申报阶段,各乡镇由驻村工作组长牵头将计划外生育对象按县人口计生委制作的样表一式二份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于一个月内将摸底表交县人口计生委。

2、2006年10月20日开始,各乡镇由驻村工作组长带队,计生办派业务人员参加,根据调查摸底的对象,并按要求填写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下达处罚决定书和整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

3、组织清理整顿。2006年11月1日开始,县级领导干部到挂驻乡镇指导督查乡镇计划生育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对象全部落实政策并由乡镇负责人签字后交县人口计生委。

4、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后,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向县人口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的,各乡镇将调查案卷移送到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上缴社会抚养费。各乡镇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交县财政专户。

六、具体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召开有乡镇党政一把手参加的整顿生育秩序落实生育政策大清理活动动员会,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副乡镇长、乡镇派出所长任副组长的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清查、清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制订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组织好清理整顿工作队伍,制订严格的考核评估办法。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确保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加强部门协作。县直部门要负责抓好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县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大东县委办公室、大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直有关单位配合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栗办发〔2006〕6号)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流动人口的清理整顿工作。县卫生局应完善婴儿出生与死亡通报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每季度末将婴儿出生与死亡资料反馈给县人口计生委或当地计生办,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必须凭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书办理户籍手续,并在每月末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反馈给当地乡镇计生办。

3、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乡镇未上报到县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例对该乡镇处罚

款500元;2002年9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违反计划生育对象,乡镇未上报到县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例对该乡镇处罚款3000元。2004年10月1日后各乡镇必须将计划外生育情况在一个月内如实上报,如未据实上报,每查实一例即对该乡镇处以相当于该对象应征社会抚养费金额的罚款。

4、防止执行处罚政策的随意性,县、

乡(镇)两级必须严格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批制度,如乡镇未据实足额征收,且处罚手续不完善,其未足额征收部分,即转为对乡镇的罚款。

5、从2004年10月1日起,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未使用全省专用收据的,一经查实,其金额全部没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6、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上缴的社会抚养费20%划归县人口计生委统筹使用,20%转入二女户养老保险统筹资金,60%实行乡收县管,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上缴县财政,按月缴交,按季县乡结算。返还乡镇的60%实行报帐制管理。

7、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为实行有奖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8、加强舆论宣传。乡镇要及时召开乡镇、村两级干部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墙报、板报、传单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

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2篇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答: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更宽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不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如何衔接?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为何要求生育第一胎要放臵节育环、生育第二胎要求结扎?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并主动履行相关责任。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臵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上环、结扎是妇科常见的小手术,技术成熟、操作简单,副作用小,是最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妊娠,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对于确因身体等原因不宜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妇,可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超生小孩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答: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为什么社会抚养费地方不同、生育时间不同而标准会不一样?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是如何什么计算的?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生育子女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征收。如一对农村夫妇2013年超生一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男方的)4330元×3.5+(女方的)4330元×3.5=30310元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什么不能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将会导致一些人为选择性别的人工引产,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破坏了人口出生的自然规律.使全社会出现男多女少的失衡问题,极大地破坏社会稳定。另外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也是违法行为。

◆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引产的受术妇女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已生育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强国,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是我国出生缺陷预防模式的创新发展。

在全国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覆盖,将惠及更多育龄群众,造福子孙后代,是重大民生工程,是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应在什么时间内交验《婚育证明》?如何交?

答: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免费服务?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什么叫优生优育?

答:优生就是生育健康的孩子。优生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有效地改进人类本身素质以生育健康的婴儿。优育是指孩子出生后,在适宜的环境中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教育,使其遗传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包括保健和教育两方面。

◆怎样生一个健康的孩子?

答:(1)不要近亲结婚;(2)要婚前检查;(3)到医院进行优生咨询;(4)要进行产前检查、诊断;(5)选择最佳生育年龄;(6)选择有利于优生的时机受孕;(7)怀孕期间慎重用药;(8)孕妇要预防病毒感染;(9)孕妇要加强营养;(10)孕妇的环境要舒适。

◆妇女在怀孕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不要滥用药物。孕妇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药,在必须用药时,也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2)预防感染性疾病,以防止病毒通过胎盘危害胎儿发育;(3)不要接触有害物质,对从事与磷、铅、苯、汞、砷、亚硝酸钠等物质有关工作的孕妇,应及时调换工作;(4)禁止吸烟、喝酒;(5)避免放射线同位素的检查和治疗,避免与放射性环境的接触。

◆常用避孕方法有哪几类?

答:(1)宫内节育器;(2)女用避孕药,包括口服避孕药、注射用避孕针、皮下埋植剂等;(3)外用避孕杀精剂,如栓剂、药膜等;(4)避孕工具,如避孕套等;(5)其他方法,如安全期避孕、体外排精等。

◆长效避孕措施包括哪些?

答:(1)放臵宫内节育器;(2)皮下埋植避孕;(3)输卵(精)管绝育术。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如何处罚? 答: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答:《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年超生一胎子女的50%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为他人提供上户、代养方便,从中收取利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民发现他人为人提供上户方便,怎样向反映?

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3篇

源:巴中在线 自国家今年初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二胎话题就一直是朋友圈中的热点。那么二胎和一胎相比,生育保险有没有什么变动呢?能报多少钱呢?这是很多准备生二胎的妈妈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但社保问题实在是有些繁琐难懂。那么,生育保险能支付多少津贴呢?

领取二胎待遇分两种情况 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因头胎没有报销,产假为98天,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凡是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领取二胎待遇时,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处理。一种是之前已有生育二胎的计划,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男职工就不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

工一胎和二胎待遇一致,即可领取98天的基础产假工资(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和生育医疗费。 另一种情况是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领取了一胎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领取二胎待遇时,需男职工退回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在正常享受二胎待遇的同时,扣回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即只能领取3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报销所需材料: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两个孩子的)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住院现金收据,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 你对生育保险了解多少? 除此之外,生育保险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生育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它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不同,其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照其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因为个人不缴费,所以职工的工资条里面是没有生育保险扣款这一项的。 生育保险能支付多少津贴?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歇产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并不是说生育医疗费用花多少就能报多少,生育保险对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的是定额和限额报销的办法。如果参保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等价格较高的特殊服务,那么高出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就要由个人自付了。 生育医疗费的支付范围主要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按实报销。 妇检、彩色b超、黑白b超、血常规、尿常规、挂号费等妊娠检查项目,在不超过600元/例的情况下按实报销,超出部分由生育职工自行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可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妊娠检查费。 另外,参保人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温馨提示

1.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中断不超过3个月并且补缴的,算连续缴纳,不影响报销。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要注意的是: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5、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4篇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

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

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

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5篇

问: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删去了关于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第三个孩子的,新《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新《条例》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是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二是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三是明确了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四是删去了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五是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调整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标准,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一是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二是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三是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四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五是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明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办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一是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是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五、关于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是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问:如何做好生育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答: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条例》规定,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今后几年全省人口出生的影响?

答:按户籍人口测算,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已育一孩按过去政策尚不允许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约420万人(全国约9100万人),其中,40岁以下和以上妇女各占一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短期内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2017年至2021年累计增加符合两孩政策出生人口13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26万人左右;比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累计多出生35万人左右,年均多出生7万人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预计由目前的实际1.8左右提高到1.9左右,个别年份(2016年至2018年间)出生人口可能达到160万以上,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可能达到2.0至2.1,仍在人口更替水平以下。

问:全省儿科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如何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带来的挑战? 答:截至2015年底,我省独立设置的儿童专科医院2所,依托综合医院建立的儿童医院9所,妇幼保健院94所,设立儿科的综合医院331所,在建省级儿童医院1所。儿科开放床位30110张,其中:新生儿科床位数5996张,儿科重症监护病房(NICU)床位数1219张。全省现有儿科医师共6998人,儿科护士13252人。

从需求来讲,我省人口基数大,儿童就医保健需求持续增长。从供方来讲,我省儿科医疗资源短缺问题突出。全省儿童专科医院较少,儿科开放床位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的6%,儿科发展速度低于医院总体床位资源的发展速度,不能适应儿童保健迅速增长的需求。从全国来看,我省儿科医生短缺情况比较严重,每千名儿童平均拥有0.35名儿科医生,低于全国每1000名儿童拥有0.43名儿科医生的平均水平,低于上海、浙江等地每千名儿童拥有0.5-0.6名儿科医生,更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儿童拥有1.46名儿科医师的水平。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将加剧我省儿科看病难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新挑战,充分认识满足不断增长的儿科医疗保健需求是人民群众殷切期盼,是建设健康中国、健康中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内在要求。二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儿科学科建设、儿科医生培养的补贴支持力度,提高儿科医生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儿科医疗服务。三是要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我省有关规划要求,加强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儿科建设,逐步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促进患者合理就医。四是要加强儿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级各类医学院校恢复儿科学专业招生,建立儿科医学生培养长效机制,加强儿科医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强化非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逐步缓解儿科医务人员短缺的现状。 问:面对孕产妇特别是高龄孕产妇的增加,如何改进妇幼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在短时间内增长较多,发生高危妊娠、出生缺陷、不孕不育等问题的可能性增大,对生殖健康的服务需求大量增加。这就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尽快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防治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此,一要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要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三要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四要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五要构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网络,强化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提高叶酸服用率,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跟踪管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与干预。总之,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问: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

答:自从去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顶层设计: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2016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刘延东副总理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全面部署。今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5月18-20日,中国计生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先进表彰会在北京召开。这一系列重大决策和举措表明,我国要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6篇

1、低保户申请的条件(政策规定)?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2017最低标准3710元)

注:

1、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均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人均面积;

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2、低保户申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需提供要件是什么?

2013年前是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个人名义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村民代表会评议、以村为单位拟定低保对象及补助标准公示后报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民政部门审批。2013年开始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民发﹝2013﹞139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城市社会救助大厅,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保的受理、审核工作。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工作。具体变更到乡、县两级办理: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个人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并初审(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村民代表会评议、以村为单位拟定低保对象及拟保障金额公示后报到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批、抽查、发证。

申请需提供要件: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病例残疾证)

3、低保户的资金待遇怎么计算(农村大约最高、最低?)

2017最低标准3710元减(收入:通常是指种植业土地、粮补;经营性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农村大约在每月80---200元间,个别特困、大病的通常不高于300元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则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迪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上一篇:汽车检测与维修范文下一篇:药房问题整改报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