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关系范文

2024-07-24

国际税收关系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已经越发的重视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为了能够保证我国整体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财税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正在积极努力的探寻新型的法律法规,并且已经制定出了新型的财会准则,但是要想保证新财会准确与税收法规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对其进行系统的协调处理,保证两者的协调性。本文主要就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财会准则;税收法规;协调处理;措施

一、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不足的成因

随着新财会准则的落实,我国财会管理部门与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发现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那么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将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而对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经过长时间的探索研究发现,造成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的主要成因有三点,其一为,税收法规不完善,从现实的角度来讲,我国的税收法规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财会准则,但是随着新财会准则的出台,其中一些具体的细节规定与在税收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再加上税收法规所规定的惩罚标准较轻,导致不法财会管理行为一直得不到解决,进而导致两者协调性不足。其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财政税收部门制定税收法规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税收法规存在着诸多漏洞,进而致使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存在着诸多矛盾点。其三,政府部门对于新财政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相关的管理人员无法准确的认知到协调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对于提升经济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性。

二、提升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协调性的措施

(一)完善税收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税收法规是保证财会准则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同时财会准则是国家税收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结合新财会准则的具体内容,对税收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不法纳税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相关的政府司法部门在实际制定税收的过程当中首先,必须要准确有效地了解到现有的免税规定,结合新财会准则,对其进行系统的划分,对于其中存在漏洞的规定要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此来降低不法财会管理行为出现的概率。其次,政府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必须要建立起坚实的沟通协作关系,有效地对市场当中的各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当中存在着不发纳税行为,那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新财会准则的标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最后,必须要加大对于不发纳税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有效地将“一赔二”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当企业无法按照税收规定缴纳相应额度的税务时,必须要强制要求该企业缴纳双倍的税款,以此来约束企业的不法纳税行为,进而保证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协调性能够得到有效地提升。

(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會计信息披露是保证政府税收管理部门能够有效了解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关键,企业只有准确的进行财会信息披露,政府部门才能够明确该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收额度,进而保证财会工作与税收规定的协调性。因此相关的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与财会监督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专项监督管理团队,对于经济市场当中的各个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能够严格的依照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其次,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会计信息披露附注的分析上,结合实际情况,准确的分析出企业财会信息与税后之间的误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造成误差出现的原因,然后结合问题成因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协调管理措施,以此来保证财会信息的质量,进而降低财会信息与税收信息的误差率,保证两者的协调性。

(三)强化新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宣传力度

从本质上来讲,造成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协调性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财会工作人员与税收工作人员对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的认知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双方无法有效地进行协同合作,进而造成财会信息与税收信息出现极大的误差。因此,相关的政府宣传部门必须要与税收管理部门以及财会监督部门建立起坚实的合作关系,三方共同努力,完成既定宣传目标。为此,首先,相关的宣传部门必须要明确宣传对象以及宣传内容,将财会工作人员以及税收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宣传对象,同时还要将具体的新财会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两者具体的协调管理措施作为主要宣传内容,以此来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能严格的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具体的工作。其次,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宣传管理平台,扩大宣传范围,保证全国各个地区的财政管理部门都能够有效地依照新财会准则以及税收法规进行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保证一些具体的协调措施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进而保证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

结束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努力的调整财会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存在着诸多矛盾,因此,相关的社会经济研究学者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协调性研究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协调措施,以来保证我国整体经济市场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陈爱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6(06).

[2]赵宜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J].现代商业. 2017(05).

[3]张庆.从会计实务与税法业务处理的差异看二者的协调和统一[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9).

国际税收关系范文第2篇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及分类

1、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

学术界对国际税收竞争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国际上研究税收竞争的代表人物Wilson(2001)界定了广义税收竞争、中义税收竞争和狭义税收竞争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广义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所采取的各种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如改革税收制度、提高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改善税收征纳关系等),这种经济行为会引导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等资源的流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中义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所采取的影响政府间的分配税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狭义的税收竞争是指影响政府间的分配税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

2、国际税收竞争的分类

国际税收竞争从空间上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从效果上可分为有益税收竞争和有害税收竞争;从性质上可分为制度内的合法竞争和制度外的非法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政府之间而展开的税收竞争,这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形态。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为某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另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美国华盛顿大学的蒂伯特着重研究了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效应,国际税收竞争对提高财政收支效率、提高政府效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政府在征收最少数量税收的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蒂伯特实际上指出了国际税收竞争对提高政府效率的积极意义。奥茨则强调了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因为各国政府都争相降低本国的税率以达到吸引国外投资的目的,这使得地方支出很难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从而使得政府不能为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后续的一些研究(Wildasin1988;Mintz and Tulkens1986)则认为国际税收竞争会影响资源配置进而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不仅会受到本国、本地区的税收政策的影响,而且会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的影响。

三、国际税收竞争的实现条件及其现状

1、国际税收竞争的实现条件

税收竞争是国际税收关系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税收竞争通常是通过差别效应来实现的。这种差别效应不仅体现在同一课税对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税负差异,也体现在同一课税对象在国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和由于资本的不同来源及其不同投向等而形成的国内税负差异。

2、国际税收竞争的现状

为了抢夺紧缺的关系国计民生意义的战略物资输入,为了追求外资引进最大化,各国不惜让渡本国国内投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纷纷对外国入境投资公司实施优于本国公司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待遇,如实行低税率、免征预提税、延期纳税、税收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国际税收竞争,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国际税收竞争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联邦制国家也存在税收竞争,一些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政府为了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充分利用税收立法权制定出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四、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分析

1、国际税收竞争的正效应

(1)国际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一般地,不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某些商品与服务的歧视性的课税、较高的税率等因素都会对纳税人的行为决策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样税收会对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储蓄和劳动的扭曲作用,这种扭曲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税率的提高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额外负担,从而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了国际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对某些商品与服务的歧视性的课税也会扭曲纳税人在这些商品与服务的资源配置,进而影响整体经济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这就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而国际税收竞争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国实行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

(2)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全球税率的下降及全球整体税负的降低,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国家会采取降低税率、降低整体税负与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有利于吸引国际投资和国际经营活动,有利于商品、资本及劳务向这些国家的流入,有利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从而促进全球的经济增长。世界银行的数据分析也表明这样一个趋势:税率的高低与经济的增长速度反向相关。

2、国际税收竞争的负效应

(1)国际投资环境的全球性恶化。在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各国只注重通过税收政策导向、税收法制规范优化本国的投资环境,而不注重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甚至出现恶性税收竞争,严重影响了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影响了国际投资大环境。投资环境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2)跨国公司会选择税率较低及税收政策较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以降低整体税负,从而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选择会使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从高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向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转移,把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生产要素引向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高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弥补上述税基受到侵蚀所造成的财政损失,也会相应采取降低税率、降低整体税负与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来吸引投资,从而带来全球性的税基减小,并造成世界性财政功能的弱化,影响各国的公共需要。这使得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纷纷采取减税政策,以开辟本国的广大的消费基地和投资基地,以促使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如1987年加拿大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6%降为28%,2001—2004年的短短三年时间内,税率又从28%逐年降至21%。1986年美国公司所得税的最高名义税率由46%降为34%,澳大利亚1988年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由49%降到39%,奥地利1988年对公司保留利润课征的税率由55%降至30%,新西兰1988年将居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从48%降到28%,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08年开始从30%减至28%,2008年度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8.9%降至29%,加拿大2008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1%降至20.5%,2009年降至20%,2010年再降到19%;以色列2008年税率由29%降为27%,2010年再降为25%;丹麦2007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到25%,新加坡2008年税率由20%降为18%,保加利亚2007年1月1日起,税率由15%降为10%,马来西亚2008年税率由27%降为26%,印尼最高边际税率2010年由28%降为25%,多米尼加2008年税率由29%降为27%,阿尔及利亚2009年降为25%,2007—2008年度,税率由30%降为25%,2008年起税率由23%降至20%。这些情况会影響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税负水平,扭曲了税负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分布,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侵蚀高税负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基,扭曲了国家之间的资源配置。

(3)跨国公司享受了“搭便车”的好处。国家要承担国防、教育、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各项公共支出,在低税率国家进行国际投资与生产经营的跨国投资者无需缴纳税收或只需交纳较少的税收、承担较低的纳税义务、为该国做较低的财政贡献,就能享受国防、教育、社会保险等各项公共服务。这会影响该国国防、教育、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对被投资国的公共支出产生了负面的溢出效应,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

(4)实行税收竞争,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改善行政管理、有利于促使政府官员提高管理水平。各国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更多的纳税人的支持,各国政府会展开各种竞争,这种竞争有利于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整体福利,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

由此可见,国际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它也会有一些消极的作用,正当的国际税收竞争可以促使资源在国家、地区之间的有效配置,即资源不仅向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流动,也向税制健全稳定的国家或地区流,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则可能导致有害的税收实践并降低主权国家的福利。因此各国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由于国际税收竞争而造成的税基侵蚀,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等资源配置的扭曲及全球范围内福利的减少。

五、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第一,我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时,不仅要关注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更要关注在资源配置中获取更大的份额,即根据国家市场规模、市场特性、外资规模、拥有的资源禀赋、拥有信息量等因素,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占据有利优势,从国际税收竞争中获取较大的收益,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率。

第二,适度适时地实施国际税收协调。税收协调是与税收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税收协调通常通过明示的稅收协调和默示的税收协调两种不同方式来实现。所谓明示的税收协调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达成以不低于某个税率进行征税的协议。如欧盟成员国同意执行15%以上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在明示的税收协调制度下只能采取地下交易来降低税收负担;所谓默示税收协调,指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对其居民的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以至于纳税人无法通过将其投资、储蓄、劳务及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来降低其税负的行为。这样居民所在国的国家或地区就需要通过与收入来源国的国家或地区彼此交换有关信息的方式来实现对其居民的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活动。这就使得许多国家和地区选择通过税收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交流对跨国公司相关信息的交换与使用,以加强对跨国资本偷逃税的防范和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国家在税制设置与征管方式等问题上的信息沟通)以及税收协调的方式来实现对跨国纳税人的有效税收征管。以避免通过纳税人低报其来源国的税收收入等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的纳税不遵从行为,达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各国利益最大化。而过度的税收协调会促使各国建立纷繁复杂的国际信息网络,这势必形成税制的复杂化,导致征税成本增大。

第三,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和平崛起的经济贸易大国,我国应继续加快税制改革步伐,推进税制改革,运用财税政策继续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使得我国税收制度符合国际经贸惯例,并能尽量减少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营造一个积极有利的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 Kirstin Downey Grimsley:Global Migration Trends Reflect Economic Operations[N].Washington Post,2002-01-03.

[2] Anna Lee Saxenian:Silicon Valley’s Skilled Immigrants:Generating Jobs and Wealth for California[Z].Public Policy Institute of California Research Brief,1999(6).

[3] 夏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内部培训讲义[Z].2007.

[4] “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J].税务研究,2001(4).

[5] 漂移的金山——国际资本流向新一轮调整透视[J].瞭望,2001(7).

[6]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宏观部:财政政策“积极”的路还要走多远[J].财政与税务,2000(3).

国际税收关系范文第3篇

摘要:近几年我国税收流失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尽管现在征管手段不断得到加强,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偷税、避税的情况仍然层出不穷。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大量涌入,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涉外税收正在大量流失,让人触目惊心。

关键词:涉外企业 税收管理 税收流失 治理措施

一、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现状及原因

随着各地招商引资、选资力度加大,涉外经济风起云涌,宜春市涉外企业2007发展到279户,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户、合作经营97户、外资企业178户。从事的主要行业有制造行业、房地产业、通讯业、娱乐及服务业等。2007年共征收涉外税收收入46175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10.31%,其中涉外地税收入5545万元,占全口径收入的4.12%。涉外经济的发展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引进了新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上的创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全市地税系统涉外企业税收征管体制是县(市、区)局税政部门业务上指导,各属地分局管理,税收管理员兼管。目前,涉外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

(一)涉外税收未专业化管理

1、税务管理员对涉外企业涉税信息缺乏足够了解。据调查,各基层税务机关管理涉外企业税收基本上都是税收管理员兼管,实行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征管办法,未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工作规程要求,开展涉外企业审核评税、税务审计,使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纳税情况、代扣代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不能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评审,同时也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目前,我国已和89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但熟

知和了解协定条文的人员很少,对外藉人员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确定和进行必要的管理。

2、对外藉人员涉税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当前,对外藉人员和我国港澳台藉人员还没有一套手段先进、管理较为严密的制度,他们入境后的涉税资料及外藉人员的其他基础资料很少或不全,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存在困难,容易造成税收上的流失。

3、对我国公民取得境外应税收入管理几乎是空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公民须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球范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在境外的本地居民取得收入后都应在每月初7日或终了后30日内到居住地(户籍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调查,2007年宜春市外出劳务人员达86.28万人,到目前,我市地税机关还没受理过此类纳税申报。

(二)涉外税收法律亟待完善

1、假外资企业难以遏制。现行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办法是先经外经贸委部门批准,然后工商部门审资(外商投资实际出资占投资总额比例25%以上)认定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依照营业执照颁发税务登记证。有为数不少的涉外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外资就不在了,但仍保留外资营业执照;还有一种是以"挂靠"形式存在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实际上是个体户。税务对此缺乏相应的政策处理依据,只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假外资企业可以堂而皇之的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税务机关对此只是无奈。

2、外商分支机构缴税地不明确。如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其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津贴、奖金等由总机构支付,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但是现行税收法律中没有界定这些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带来的弊端是征管权限不明,由此容易造成税务机关间的工作摩擦,税款征收不及时。

3、网络经营纳税义务难以界定。按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纳税义务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地点确定为前提的,即只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才能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当前许多跨国提供劳务是通过网络等来实现,并不亲临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劳务的地点很难界定。

(三)涉外企业变动异常难以控管

由于地税机关与外经贸委、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没有建立定期交换信息的机制,因此在户籍管理上出现断链现象。如一些企业已在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注册,但没有及时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还有的外商企业由外资转为内资,或由于内资企业扩股转化为外资等,但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或变更地方税务登记。一些企业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了正常的征收管理,但没有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据调查,宜春市近两年来有2户内资企业由外商参与投资转为外资企业,有9户企业投资变化由外商转变为内资企业,108户外商投资不到位,未参加联合年检被注销。但工商部门未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撤消税务登记。

二、治理措施

(一)从纳税人方面看, 防止税收流失可采取的对策

1.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地下经济活动的蔓延,加强税源监控。首先,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对一些破坏性较大,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走私、制假、盗版等,应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一些破坏性较小,本身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则应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等措施,使之由地下转为地上公开经营。其次,建立遏制地下经济活动蔓延的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全面实行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各种支付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扩大源泉预扣税制度适用范围,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税务代码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税收流失的存在空间。

2.强化惩罚措施, 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在纳税人选择违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亦即企业违规行为发生后将面临的被检查罚款的可能性和轻重。企业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检查和惩罚都是防止和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但由于高检查率相应地会增加检查成本, 且检查的概率与惩罚轻重成反比, 所以高罚款比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违规风险持无所谓态度,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规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检查和惩罚的选择上,今后应更加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 因为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 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

和税务法庭,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获率, 保障审理涉税案件的顺畅进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让违规者望而生畏,以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声誉效应, 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纳税记录, 将纳税人分成若干类。对于有不良记录、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 如重点稽查、曝光等; 对于诚信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如减少稽查次数、授予荣誉等, 让纳税人重视自身的声誉, 这样有助于纳税人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从征税人方面看, 防止征税人违规或低效能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征税人的基础性工作,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长期以来一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式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查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查效率;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严惩。征税人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严惩比检查更有效。税务机关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制约执法权,建立科学、完善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形成强有力的征管约束机制, 以增强违规风险来规范征税人的社会行为, 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寻租”行为的发生。

3.采取激励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征税人违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违规收益。如果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依法征税的征税人以高额报酬或者相应的激励,那么征税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如果在税收征管人员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则会加大征税人的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征税人自律和增强工作的努力程度,降低企业行贿成功的概率。

4.加强税收能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弱化棘轮效应。要加快建立税收能力评估体系,将征税努力和征税收入联系起来, 真实反映和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努力情况。棘轮效应或称“鞭打快牛”现象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相当普遍。在棘轮效应中征税人(下级机关或个人) 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 委托人对其业

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下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中都不愿意“超收”(即超过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数) , 因而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因为本期超收, 下期的基数会更大,将来的税收任务会更重。上级机关会认为收入增长是由于地方存在相当的税源, 并非全是征税努力提高的结果。

(三)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制

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条件下,建立博弈模型,可得出征纳博弈均衡解(发现、不偷税), 这个理想的税收流失最小的状态是可能达到的。但是征纳双方在多次博弈条件下,纳税人会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当他认为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低于1/ ( n+ 1) 时,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无税务代理的条件下,征纳双方的密切接触会使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了如指掌,因此,在下一轮征纳博弈中纳税人就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如做出让征税人“不能发现”的假账等。其实税务代理除了在国内减少所谓“人情税”外,更主要的作用是:它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横插在博弈双方之间,使博弈双方信息更加不对称,减少纳税人对征税人“发现”能力的主观估计,从而减少其选择“偷税”的可能性。最后, 激励征税人和限制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

首先,要推行税务代码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在现实的纳税人中推行,而且也要在潜在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代码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对税源监控起重要作用。其次,推广电子网络系统。一方面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凡要求使用而不使用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国家统

一、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积极推进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管理信息网络化,切实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再次,限制现金交易量,建立现代信用制度。这是有效抑制地下经济、治理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五)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

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

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款用途,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

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 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

参考资料:

《国际税收》 朱青

《国际税收学》 葛维熹

《国际税收学》 程燕婷

《国际税收》 张志超

《中国税制》 刘佐

国际税收关系范文第4篇

保险公司客户在办理投保、保全、理赔业务的账户持有人应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①新契约投保环节,在新契约投保时,投保人需同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②保全业务环节,客户申请年金领取或退费业务以及账户持有人变更时,申请人需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同时声明文件须作为保全受理必要资料进行扫描、存档。

国际税收关系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从最近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竞争影响引入,首先分别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国内税收竞争进行了文献综述的整理。收集了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产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的一些研究,以及主要关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的方式、原因等的一些总结、研究。最后,尝试提出了一些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如参照OECD国家经验教训,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等。

关键词: 税收竞争; 增值税扩围; 优化税制

一、引言

今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并将增值税扩围改革列入“十二五”期间的改革计划。对于此事,人们更多地将眼光投向了新的企业税负观念以及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格局上。其实,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这一项改革对于规范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竞争不仅存在于一国国内,也存在于国与国之间,这是按照竞争的范围来划分。按照竞争的内容上分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竞争仅指为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而广义则包括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还分为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让政府在吸引投资的同时使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保持良性循环,而有害的税收竞争则相反,是一种恶性竞争。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税收竞争,也就是减少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文献综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纷纷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政策减少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吸引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增长。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公共品提供及税制公平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了政府和纳税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90年代,理论界对于涉及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有这样一些观点。威尔逊等人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拉什、萨德克等人认为,如果因为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流障碍,不能有效地对流动资本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后,莱斯穆森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化解在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贾尼巴在将政府补贴与税收竞争交叉进行研究发现,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以上是无差别国家间的税收竞争,而关于大国与小国税收竞争有这样一种观点。莱斯穆森认为,如果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一种观点也印证了美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强势地位。

(二)国内税收竞争

相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来说,国内的税收竞争要“和谐”许多。这里主要讨论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将财政权和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等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这给地方政府压低本地税率,降低外资(FDI)的进入成本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所至,政府官员的任期、政绩考量等因素,使得他们在招商引资的策略上有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只顾短期效益不顾长期效益等不利于当地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动机。毫无疑问,在这样动机下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

有研究表明,地区间税收竞争是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呈下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各地区技术水平的日渐提高,地区间税收竞争对外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所起的阻碍作用将日益明显。针对企业的实际税负的竞争是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最重要的形式,这完全符合可观察到的地方政府实际的税收行为。如果某个地区相对企业实际税负较低,要素就会流向这个税负低地,从而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这大概就是各地区热衷于各种企业税收优惠的真实原因。

三、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

当前存在的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事实,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全球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利益的牺牲,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摩擦。现实表明,税收竞争不符合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无序竞争,寻求国际税收政策合作的形式与途径,是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可以预料,如同贸易争端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那样,税收竞争也终将引发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到那时,税收优惠政策将被严格地限定在规范的共同条款中。我们提倡包容性增长,就是要让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对于我国而言,在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及尊重国际惯例的过程中,应注重吸取OECD国家和欧盟国家关于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的教训,一方面,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广泛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税收情报交换,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与国际税收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中反避税法条款的细化,转让定价制度、抵制资本弱化制度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完善,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税收制度。

对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正如开篇所讲到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地方税收权简化、规范化,一方面明示纳税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投资和商户,优化了地方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增值税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割,也能保住地方对这部分税权和收益的掌控。虽然不可能消除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但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竞争规范化、合理化。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税制,是减少地方政府通过盲目压低资本进入地区的实际税率,以提高地方GDP等经济发展指标可能性的重要途径。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射出一个地区对于投资的依赖程度,而我们国家经济增长正面临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过渡的关键阶段,所以,要从本质上规范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需要十二五税改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一“十二五”主线密切结合,“税内”、“税外”都要做足功夫。

参考文献

1、李涛、黄纯纯、周业安. 税收、税收竞争与中国经济增长,世界经济,2011年第4期

2、刘厚俊、王丹利. 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对FDI 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6期

3、吴建、程莹. 国际税收协调路径探讨——基于区域性反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现代财经,2011年第10期

国际税收关系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税收征管执法不严、税务稽核水平低造成了违法成本降低,法律更迭频繁,也是税收筹划风险重要来源;筹划的不良法律社会环境及纳税义务人权利意识淡薄都是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主要症结。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概念,加大税收筹划知识普及,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制定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相关责任认定对于完善税收筹划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税收筹划;偷税、漏税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催生中国的企业快速、过于快速、甚至畸形的发展。企业原始积累在一片谩骂讨伐声中不断进行、成长,逐渐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经济社会力量。2008年由美国房地产泡沫戳破引发的次贷危机迅速席卷全球,许多民众眼中“万恶”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商人破产了,但民众并未从中得到些许好处,甚至连心理上的安慰也没有得到。因为,伴随房地产萧条而来的是整个建筑业的萧条,失业从华尔街蔓延到工厂、农场,激起人们对消费的恐慌,最终重创各国国民经济。而各种企业和股市的再度活跃成为大家翘首以盼的经济复苏信号、股市的强心针。

于是,引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再也不是目光短浅者眼中的一项“杀贫济富”的活动。笔者认为研究和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问题有助于推动税收筹划的普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最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一、税收筹划的发展历史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1]法律上第一次认可税收筹划是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20世纪30年代“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纳税人有少缴税款内在需求,各种税收优惠的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而每个人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对筹划技术的掌握是有差异的,因此,人们对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对税收筹划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内外都得到迅速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与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筹划的对象、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

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具体到各个行业、企业、个人会有具体对象,不尽相同。

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主要有:1.利用税收优惠节税;2.递延纳税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3.转嫁税负。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合法性,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几个相关概念的特点。

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我国这样界定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①偷税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

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规定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者不承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2]。

节税在我国概念等同于税收筹划,在许多场合混用。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的意义可以理解为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主要从其对纳税义务人、征税机关、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说。

对纳税义务人而言,首先,税收筹划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使得纳税人主动了解税法规定,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其次,对企业纳税义务人而言,税收筹划是寓于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之中的,不仅涉及法律部门、还涉及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甚至生产部门,需要统筹协调;从而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直接节约企业生产管理成本,间接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基础,满足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又将其限制在合法范围之内。

对征税机关而言,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博弈成本,节约了征税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时也加大税务机关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税的难度。

对整个社会而言,虽然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少缴税,但在客观上提高了纳税义务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税机关的效率。

四、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性质

1.税收筹划行为引起税法风险或者其他风险。税收筹划在现实中面临很多风险,主要是对违反税法强制规定可能引来税法上的惩罚,同时由于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管理活动,涉及企业决策,可能引起企业经营上的风险。

2.税收筹划在我国缺乏法律上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外发展迅速,但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认可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国内外学界也对其充满争议。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慢,从业人员多是懂税不懂法的会计人员或懂法不懂税的律师,缺少专业从业人员。税收筹划的技术手段也有限。

4.税收筹划、税务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比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开企业税收筹划培训班,几天的时间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根本达不到税收筹划需要的要求。

5.企业税收筹划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缺乏广泛、专业的慈善事业,传统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税,现在企业搞节税,大家的主观评价就是这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心。

五、我国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税收征管执法不严、税务稽核水平低造成违法成本低。税务部门以补带罚、以罚带刑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只求完成任务,加上资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导致税收筹划违法成本很低,助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时的违法冲动。而事后惩罚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法律更迭频繁,也是税收筹划风险重要来源。我国的几部基本税法,都处于几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状态。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且长期的工程,法律的频繁更迭不但影响筹划的实际效果,而且为纳税义务人带来违法风险,阻碍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现在的税收筹划从业人员多是会计人员、法律人员和从税务机关出来的工作人员,它们的筹划技术或者手段还大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而税务机关和立法人员不断对我国不成熟的法律法规进行防漏独缺(反避税——这也是我国税法频繁修订的原因),双方的博弈导致税收筹划不具有持久性和连续性,达不到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4.税收筹划的法律社会环境不好。很多人认为企业节税是在“挖社会主义墙角”,一些觉得自己有“觉悟”、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人不屑于税收筹划,一些想偷税的人觉得税收筹划达不到它们想要的效果。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税法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家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

5.纳税义务人权利意识淡薄。税收筹划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如同它诞生时,法律对没有人可以逼迫纳税人多缴税的认可。但很多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行使权利。

六、建议与对策

1.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概念。我国的税法体系相当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税种的单项立法,如增值税法,也缺乏一部税收基本法。建议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同时在《税收基本法》中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以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普及发展。笔者认为新的《税收基本法》要跳脱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规范许多税法实务、前沿、理论问题,税收筹划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时,税收法律还应在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

2.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税务稽查,依法行政。税务机关的执法、稽查力度直接决定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中的违法成本。只有税务机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加大税收筹划活动中相关各方的税法遵从意识,税收筹划才能在中国健康发展并得到认同。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完善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

3.加大税收筹划知识普及,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权利应有内容,税务机关、高校、科研机构都应加大其宣传力度,支持相关研究和相关出版物出版,普及税收筹划知识,让大家知道如何合法筹划缴纳税款。同时,应当在我国税收法律中明确赋予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

4.制定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相关责任认定。税务中介机构在税收筹划中发生违法行为,其不利结果如何在税务中介机构和纳税义务人之间分配问题应当既定清楚;相对于税法知识丰富的从业人员,委托人(纳税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所以还应当规定税务中介机构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以进一步规范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国家应当加快建立规范的税收中介机构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如近年来北大等高校税法教授就提出了培养税法硕士等高等专业人才的想法,但其实施还有待成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问题[EB/OL].http://www.cftl.cn/show.asp?c_id=183&a_id=163

[2]刘剑文.国际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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