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024-06-16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内水工程和万家寨引黄工程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中上游流域,是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中上游流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和万家寨引黄工程引入汾河的黄河水(以下简称引黄水)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相适应。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四条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价格、引黄工程管理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和流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下设执行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内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同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河道生态基流用水。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汾河源头雷鸣寺至汾河水库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

(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

(三)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 (五)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 (六)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适度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城市地下水。

引黄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价格制度。

第十一条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收回取水许可证,关闭自备水井;

(三)在规划的引黄水供水范围内,一般不得审批新建水源工程项目和颁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件;

(四)对地下水超采区逐步采取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并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五)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引黄水的方案。

第十二条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引黄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管理、运营,以及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其配套项目合资建设管理、运营,保证引黄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流域内新建水工程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流域内水环境保护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上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给予扶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内生态功能区划实施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流域供水和水环境保护资金保障体系。

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各种工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

(二)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造成水体污染的;

(三)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或者运营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流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共263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4日至1995年6月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述第

2、6项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3年5月28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报考特设职位的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3年应届(含2012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的;2011年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报考选调生职位中法院系统职位的;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以研究生学历为起点职位的;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法医职位的。

(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报考特设职位,也可选择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报考者除应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被终身禁考的,

或自2008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5.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 陕西党建网(http:///)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6月5日0:00至2013年6月9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注册报名。

为了确保报名数据安全和及时审结,本次报名期间,6月8日23:00至6月9日7:00之间将关闭报名注册系统。在此期间考生可以浏览选择职位,但不能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各资格审查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8:00至2013年6月11日18:00。在此期间,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6月5日0:00至6月9日18:00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职位不得更改。

6月9日18:00至6月11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应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人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

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1日24时。未按期进行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考务费用。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缩减招考计划或不予开考。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不予开考的职位,将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00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不予开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但不得改报不予开考的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9:00至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6月6日和6月8日两次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五)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应在6月25日至6月28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予妥善保存。

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有关政策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50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笔试在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和省垂直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考区参加笔试;报考各市职位的考生在该市政府所在地考区参加笔试;报考杨凌示范区职位的考生在杨陵区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预计将于2013年7月中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对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有关加分政策

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符合加分的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2日,按本人所报考职位归属系统(分党群、行政),向本人退役地的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申请加分。

(三)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

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较多的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四)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对报考职位因录用计划较多而无法在单个考场单场次完成面试的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形成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法为:用本职位考生有效原始面试成绩的总平均分,分别除以该职位各考场考生面试原始成绩的平均分,求得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用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分别乘以本考场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所得结果即为该考生加权后的面试成绩。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6]﹢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凡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必要时,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期间,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考察工作整体结束后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的职位按市县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六、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凡户籍或生源已作报考限定或职位表备注有服务期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系统主管部门)签订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离、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七、纪律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

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开考前宣布考试纪律时,将在各笔试考点随机确定考场摄像(照相),留存考生影像资料,核查替考等违纪行为,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省考录办将发布违纪违规人员情况公告。另外,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将作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的处理,以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重要提示

一、本次招考的公告、通知等重要信息,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党建网、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刊发,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社局网予以转载。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链接、转载、复制,以免误导考生。对有关侵权行为,省考录办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电话联系本人,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考试安排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

三、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将视本次公务员招考中空缺职位数量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空缺职位的调剂工作。如果实施调剂,将发布调剂公告。调剂时,学历、专业、性别等职位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对户籍、生源地、特设职位等报考条件可适当调整放宽。请未进入公示环节的有关人员留意相关公告。

四、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省考录办已发表有关声明,请考生勿轻信有关出版物和培训广告的宣传,以免被误导或上当受骗。

附件:1.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报考指南

2.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位表

3.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4.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参考目录(修订)

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6.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7. 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50个)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参保登记和管理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㈢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在红花岗区、汇川区的企业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负责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末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㈣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

1 本单位内公示。

㈤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定点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5日内转入定点医院就医。

工伤职工未按上述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㈥职工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或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亡)待遇。

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㈧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末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因工受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 费用。

㈨2004年1月1日后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意见配套施行。

二、基金征缴和支付

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其中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调整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3 ㈢为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在

二、三类行业内实行费率浮动。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实行费率浮动的企业,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之后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业基准费率浮动。 ㈣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⒈工伤医疗费;

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⒋生活护理费; ⒌丧葬补助金; ⒍供养亲属抚恤金; 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⒏辅助器具费; ⒐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⒑劳动能力鉴定费;

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㈤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和各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置收入户和

4 支出户,收入户资金于每月底前全部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付时,按规定程序由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登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㈥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启动后连续提取五年,按当年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的15%计提。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三、工伤认定

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所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限期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㈢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确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

5 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社保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㈡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

㈠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意见有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治疗终结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6 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最高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最高不得超过50个月。

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最高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最高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最高不得超过4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㈣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的,仍可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㈤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7 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关闭,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份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应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㈦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172号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2—

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

—3—

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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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5—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蓬天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目录

1.系统概述 ............................................................................................................................................... 3 2.运行环境 ............................................................................................................................................... 3 2.1计算机硬件要求 ............................................................................................................................ 3 2.2计算机软件要求 ............................................................................................................................ 3 3.系统初始化设置 ................................................................................................................................... 3 3.1 IE浏览器设置 ............................................................................................................................... 3 3.2打印机设置 .................................................................................................................................... 5 4.登录开票系统 ....................................................................................................................................... 7 5.流程简介 ............................................................................................................................................... 8 5.1业务流程 ........................................................................................................................................ 8 5.2操作流程 ........................................................................................................................................ 9 5.2.1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流程 ..................................................................................... 9 5.2.2《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和(241规格)》开具流程............................. 10 6.系统功能介绍 ..................................................................................................................................... 10 6.1系统管理 ...................................................................................................................................... 10 6.1.1客户关系管理 ....................................................................................................................... 10 6.1.2用户密码修改 ....................................................................................................................... 11 6.2 项目登记管理 ............................................................................................................................. 12 6.2.1项目登记 ............................................................................................................................... 12 6.2.2项目登记变更 ....................................................................................................................... 13 6.3发票管理 ...................................................................................................................................... 15 6.3.1发票开具 ............................................................................................................................... 16

6.3.1.1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 16 6.3.1.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 16 6.3.1.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 21 6.3.1.4《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22 6.3.1.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的开具..................................................................... 29 6.3.1.5.1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 ....................................................................................................... 30 6.3.1.5.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发票 ............................................................................................... 36 6.3.1.5.3进出口代理通用发票 ........................................................................................................... 37 6.3.1.5.4物业管理通用发票 ............................................................................................................... 39 6.3.1.5.5报关代理业通用发票 ........................................................................................................... 41 6.3.1.5.6国际海运业通用发票 ........................................................................................................... 43

6.3.2红字发票开具 ....................................................................................................................... 45 6.3.3发票数据作废 ....................................................................................................................... 46 6.3.4票面作废重打印 ................................................................................................................... 47 6.3.5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下发 ............................................................................................... 49

6.3.5.1登录................................................................................................................................................ 49

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6.3.5.2操作步骤 ........................................................................................................................................ 50

6.3.6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收回 ............................................................................................... 50

6.3.6.1登录................................................................................................................................................ 50 6.3.6.2操作步骤 ........................................................................................................................................ 50

6.3.7纳税人集团开票的普通开票员权限控制 ........................................................................... 51

6.3.7.1登录................................................................................................................................................ 51 6.3.7.2操作步骤 ........................................................................................................................................ 51

6.4查询统计 ...................................................................................................................................... 52 6.4.1用户库存查询 ....................................................................................................................... 52 6.4.2 发票开具明细查询 .............................................................................................................. 54 6.5报表管理 ...................................................................................................................................... 56 6.5.1领用存月报查询打印 ........................................................................................................... 56

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1.系统概述

陕西地税网络在线发票系统是集纳税人发票开具、用户权限管理、客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发票信息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税控管理平台。该系统突出了实时在线功能,强化了发票数据管理与票面信息防伪处理,以提高对重点行业的有效监控。为各税务主管人员提供对其所辖企业开票信息核定的各项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以及所有发票项目信息的查询统计,旧票验销、剪销等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真伪鉴别等全方位的服务。

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不仅适合建安、房地产等行业,也适合于其它服务业等行业,具备广阔的行业应用拓展空间。

2.运行环境

使用网络在线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电脑设备、接入因特网和针式打印机(建议采用平推式打印机)。以下是对相关的电脑设备的软硬件要求。

2.1计算机硬件要求

·CPU 700MHZ或以上

·硬盘 10G或以上 ·内存 128M或以上

·显示卡支持增强色16位或以上 ·网卡 10M或10M/100M自适应

2.2计算机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WIN2000/WIN2003/XP ·分辨率为1024×768 ·IE6.0以上版本

3.系统初始化设置

网络在线开票系统无需安装。但在正式使用系统前,必须对计算机进行以下设置。

3.1 IE浏览器设置

(1)首先启动IE浏览器,打开『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1所示)。

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1 (2)打开Internet选项对话框,选择『安全』选项卡(如图2)。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站点】,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输入http://zxfp.xads.gov.cn,再把『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前面复选框的√去掉,然后点【添加】,再点【确定】(如图3所示)。

图2

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 (3)在图2的『安全』选项卡对话框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自定义级别】,打开『安全设置』对话框,把所有有关“ActiveX控件”的有“启用”的选项都设为『启用』,然后点击【确定】,返回Internet选项对话框,最后点击【确定】完成IE浏览器设置(如图4所示)。另外,为了提高打开网页的速度和保持当前设置的内容,请每次设置完成以后清理缓存和删除cookies。

图4 3.2打印机设置

打开“控制面板”-“打印机和传真”图标,选择要使用的打印机图标单击鼠标右键,打开打印机首选项菜单(如图5所示)。

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 方向和页序选择默认,打开高级菜单如下图(如图6所示)。

图6 根据不同打印机可使用纸张情况设置纸张规格为A3/A4(也可根据发票纸张大小创建自定义纸张)即可。点击确定,保存设置。【若将纸张大小(尺寸)设为A3,则打印方向应设为“纵向”,打印时应将纸发票正向(链式纸孔与进纸方向一致)送入打印机。若设为A4,则打印方向应设为“横向”,打印时应将发票纸张竖向放入打印机(链式纸孔与进纸方向垂直)。最后通过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值并使用测试纸张调整发票数据打印位

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置。】

4.登录开票系统

打开IE浏览器,进入陕西省地方税局官方网站(),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网络在线发票系统。

另外,在浏览器地址栏也可输入http://zxfp.xads.gov.cn直接登录网络在线开票系统,如图7所示:

图7 点击网络在线发票管理系统页面,进入登录界面,如图8所示。

图8 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人管理代码、用户名、密码(建议使用软键盘)、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系统通过用户验证后将登录到开票系统主界面(如图9);当输入的登录信息有误时,系统将提示登录错误信息,请重新输入后再点【登录】;点击【重置】,将清空当前输入的登陆信息。

图9 开票系统的主界面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①标题栏(蓝色)、②菜单栏(黄色)、③主窗口(其余部分)。

标题栏主要是显示系统标题及用户标示等信息,另外还可根据上面的功能键【退出】快速的返回到首页和退出系统。

菜单栏是整个开票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所有的功能都是通过菜单栏的选项来实现的。点击管理菜单下菜单模块可以展开及收缩单项菜单。

5.流程简介

5.1业务流程

办理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如下:

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核准自行开票:对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自行开票的企业纳税人,首先带齐企业注册资料(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复印件及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的税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核准后,由税收管理员登记企业注册信息。

征管鉴定确定使用票种:纳税人经征管鉴定确定领购的票种后,到主管税收管理员处领取《操作手册》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购买发票:企业凭发票领购折到主管税务部门发票领购部门购买发票。

自开发票:对核准自行开票的企业,可在任何一台满足条件(配置符合要求的电脑设备、针式打印机、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运行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等功能的操作。

5.2操作流程

5.2.1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流程

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5.2.2《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和(241规格)》开具流程

6.系统功能介绍

6.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对税控开票系统的初始化和功能操作的管理。它的子菜单模块包括:客户关系管理、用户密码修改(如图10所示)。

图10 6.1.1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是指对付款方信息登记管理,以便在发票开具时方便调用付款方名称及

1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对应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税别号(或军官证、护照号),减少重复录入。客户关系管理可对客户信息列表中的内容进新增、删除、编辑等操作。如图11所示。

图11 新增:新增加付款方信息内容(如图12所示)。

图12 删除:删除付款方信息;

编辑:对付款方信息进行编辑修改(如图13所示)。

图13 6.1.2用户密码修改

用户密码是指操作员对自己的密码进行修改。

点击『管理菜单』下的【系统管理】菜单,在展开的子菜单中选择【用户密码修改】,打开用户密码修改页面,输入原密码和修改后的新密码;修改完成后,点击【修改】按钮将保存所修改的信息(如图14所示)。

提示:为了确保系统用户信息的安全性,用户应在开票资格认定后初次登录系统后对

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登录密码进行重新设置。

图14 6.2 项目登记管理

项目登记管理包括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以及项目登记变更三个子菜单。

6.2.1项目登记

项目登记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将其所从事的项目开发的情况进行记录的过程。

!注意:项目登记只针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其它行业无须进行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信息时,输入框左侧为红色边的为必填项。

在【菜单管理】——【项目登记管理】菜单选择要进行项目登记的发票类型:【建筑业项目登记】或【不动产项目登记】(如图15所示)。

图15 进入项目登记页面(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的信息时,输入框左侧为红色边的为必填项;建筑业项目登记时,通过项目类型下拉菜单,可选择建筑、安装等项目类型(如图

16、图17所示)。

1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16(建筑业项目登记)

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登记】将保存已填入的登记信息。在登记前点击【清空】将填入的登记信息清空,可重新填写信息。

图17(不动产项目登记)

6.2.2项目登记变更

项目登记变更是对已登记的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如查询、编辑等。

在【项目登记管理】的子菜单选择【项目登记变更】进入项目登记变更初始界面(如图18所示)。

1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18 直接点击【查询】,列表将显示所有已登记的项目,通过点击【下一页】可浏览更多的项目内容;选择或输入项目查询条件,再点击【查询】,列表将显示根据输入条件查询出对应的已登记项目结果列表(如图19所示)。

图19 ①如需修改项目,可在查询结果列表框中找到需要修改的项目,点击【编辑】进入项目修改页面。在项目修改页面,可以对所有项目进行修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除外);如果此项目发票已经开完,可以在【是否完结】选项选择『已完结』。内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提示『确认修改完毕并保存』(如图20所示)。

1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0 ②对已登记的项目(仅限已登记且未开票)可进行删除操作。

对于建筑和销售不动产项目,同一项目累计开票金额不能超过建筑项目预算总金额(或:预计销售总金额),如果录入错误,可在项目完结前进行编辑修改;

!注意:完结标志为“已完结”后,不可再进行编辑修改也不可再对该项目进行开票。

6.3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包含发票开具、票面作废重打印、发票数据作废以及红字发票开具的管理。(如图21所示)。

1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1 6.3.1发票开具

6.3.1.1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6.3.1.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从事建筑安装等业务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票据。 选择管理菜单下的【发票管理】—【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开具』,进入建筑业发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开票日期、当前票号(可用的最小票号)、收款方名称、纳税人

1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识别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如图22所示)。

!注意:企业需要做过项目登记才能进行发票开具(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

图22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22),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23),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24),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根据不同纸张设为“纵向”/“横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设置为0,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把左边距调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偏下将上边距值调小。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1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3

图24 在发票开具时系统可自动从纳税人已经购买的发票中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将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开票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直接输入付款方名称及付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通过点击收款方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信息。收款方名称与收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证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显示;

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为总包人或者分包人;

③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已登记项目信息

1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里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带出对应的结算项目,须填写具体结算项目名称,建筑(如土地改建)、安装(如空调安装)、装饰(如房屋装修)、修缮(如绿化、暖气,上下水等)等项目名称。

④填入开票金额(开票金额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单票最大开票金额并且需要大于零),合计金额大小写根据填入的开票金额保存后将自动产生。

⑤根据实际情况输入完税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

⑥工程总造价,与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关联,当前面选择了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后,将根据已登记项目的工程总造价自动生成。

⑦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弹出提示框『保存』后将生成预览页,此时必须打印,否则此发票不能再次打印,请确认『是否保存』后点击【确定】(如图25所示),生成发票预览页,如图26所示,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27所示)。点击【发票打印】可进入选择打印机并打印发票。

图25

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6

图27 !注意:保存发票信息和打印发票时,必须确保你所填写的发票内容无误,并且请确认发票已打印(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如图28所示)。否则只能将此张号码的发票进行数据作废。对于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则需进行票面作废重打印处理。

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8 6.3.1.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是从事房地产行业等业务的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票据。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不动产发票开具』,进入不动产发票开具界面。系统同样自动带出开票日期、当前票号、收款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如图29所示)。

图29

2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打印设置」与建筑业发票开具打印设置相同。

在发票开具时可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名称、收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纳税人识别号;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及税控码系统将在保存后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

①输入付款方名称及付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证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通过点击右上角的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输入方式时,可以同时输入多个付款方名称及对应的多个证件号码,并以分隔符分隔(如:、或,);

②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在项目登记里已登记的项目。系统会自动显示项目预算总金额;

③输入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如A栋603房; ④选择面积类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再输入面积数(可录可不录); ⑤输入单价(可录可不录),金额项自动生成(单张发票金额不允许超出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额度,并且必须大于零)后,合计金额大小写将自动产生(可修改);

⑥通过点击下拉框选择款项性质; ⑦输入合同号(必输)。

【保存】与【开票】操作请参照建筑业发票开具。 6.3.1.4《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是指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技术贸易等行业使用的税控专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进入通用发票开具界面。此时,系统自动从纳税人已经购买的发票中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并显示在计算机上,纳税人应选择具有相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纸质发票放入打印机准备打印。发票的‘开票日期’、‘当前票号’、‘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税号’及‘开票人’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机打票号/查询码/防伪码及税控码系统将在保存后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如图30所示)。

2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0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30),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31),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32),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设为“纵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清空,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将左边距值改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下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2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1

图32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①输入付款单位(不输则默认个人),也可以通过点击信息。

24

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②行业类别必须通过下拉框选择如图33,同时还要选择所对应的项目类别,填写项目内容。

图33 ③纳税人根据发票开具内容在项目栏内输入相应的文字和数字(当消费者需要项目明细时,纳税人可在项目栏中分别输入各业务明细的名称和金额,系统目前最多可提供80个汉字。);

④输入本张发票的总开票金额,大写金额自动生成; ⑤填写备注栏信息,备注栏内容可输可不输。 ⑥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弹出提示框『保存』后将生成预览页。此时必须打印,否则此发票不能再次打印,请确认『是否保存』后点击【确定】(如图34所示),进入发票预览页(如图35所示),点击【开票】按钮,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36所示)。点击【发票打印】可进入选择打印机并打印发票(如图37所示)

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4

图35

2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6

图37 !注意:保存发票信息和打印发票时,必须确保你所填写的发票内容无误,并且请确认发票已打印(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如图38所示)。否则只能将此张号码的发票进行数据作废。对于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则需进行票面作废重打印处理。

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8 !注意:

①当开具服务业中的旅店业发票时,行业类别选择服务业,项目则选择旅店业;若选择项目为代理业或者其他服务业时,要选择第三级联下拉菜单,如图39所示。

图39 ②当行业类别选择文化体育业时,同时项目选择文化业时,也要选择有第三级联下拉菜单,如图40所示:

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0 ③当行业类别选择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技术贸易时,请注意备注栏所需填写内容。如图41所示。

图41 6.3.1.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的开具

2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是指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物业管理、报关代理业以及国际海运业等行业使用的税控专用发票。

6.3.1.5.1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图标,如图42所示:

图42 选择保险中介服务图标,系统进入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保险中介服务”)、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43所示:

3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3 在填写和保存发票信息前,需要对打印发票的打印机以及发票的格式进行正确的设置。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43),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44),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45),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根据不同纸张设为“纵向”/“横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设置为0,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把左边距调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偏下将上边距值调小。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4

图45 打印设置完成之后,关闭测试页,在发票开具初始页面,输入“付款单位(个人)”(最大长度不超过50位字符),可点击

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如图46所示:

3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6 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如果不手工录入,则系统默认付款单位为个人。

操作员输入付款事由、小写付款金额、经手人、电话、地址、备注(选填)等等内容; 选择币种: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人民币”或“美元”,如不选择,系统默认为人民币,小写币种标志会根据所选币种进行自动合计变化。

图47 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如图47所示,点击【保存并开票】,系统提示是否确认保存,

3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检查票面信息是否填写正确,核实无误点击【确定】,如图48所示,系统生成发票预览页,如图49所示:

图48

图49 再次检查发票信息,核对无误,点击【开票】按钮,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50所示:

3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0 点击【发票打印】按钮,选择已经连接正确的打印机的打印图标,如图51所示:

图51 最后检查发票是否正确打印,点击提示框【关闭】按钮,系统转向操作成功页面,如图52所示 :

3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2 6.3.1.5.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系统进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以及开航日期(为空)。如图53所示:

3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3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最大长度不超过50位字符):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如果不手工录入,则系统默认付款单位为个人。

2、当填写付款单位时,票面内的付款单位自动生成;

3、输入开户银行名称、帐号、船名/航班、提货单号、开航日期、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等等信息;

4、输入收费内容列表内容:其中包括货物名称、金额(必填);数量与单价属于非必填项目;小写合计金额自动计算。

5、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人民币或者美元,默认币种为人民币,小写币种标志根据所选币种自动变化。填写备注、工商登记号、复核、制单等内容,如图54所示:

图54

6、【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7、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打印设置方法。 6.3.1.5.3进出口代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进出口代理,系统进入进出口代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进出口代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55所示;

3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5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必填项、最大长度50),初始值为“个人”;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已经录入的客户;在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

2、输入贸易国别、填写合同号、填写品名、数量、发票号、价格条款,填写外币种类、外币金额和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自动计算;填入代垫费用列表和代理手续费,小写金额自动合计,小写金额为自动合计结算内容中的金额;填写国外发票张数、提单张数、其他票据张数及备注等信息。

3、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按钮,如图56所示:

3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6

4、【保存并开票】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5、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设置方法。 6.3.1.5.4物业管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操作员点击物业管理图标,系统进入物业管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 “物业管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及开票日期,如图57所示:

3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7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初始值为“个人”,系统默认为手工录入;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 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

2、操作员输入收费项目、代收列表内容,其中包括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必填)、其他行(空行)项目名称、填写本项目其他内容的前提条件。收费项目小计、代收项目小计及合计金额自动计算;

3、操作员选择本次收费期的起止时间,如图58所示:

4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8

4、信息填写正确之后,点击【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6.3.1.5.1)操作方法。

5、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设置方法。 6.3.1.5.5报关代理业通用发票

操作员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报关代理业,系统进入报关代理业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报关代理业”)、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票单位签章、收款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票人、开票日期,如图59所示;

4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9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带出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

2、输入付款方委托书号、付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写通关费用列表(项目、金额、小计为自动计算)、代垫费用列表(项目、金额、小计为自动计算),小写合计为自动计算;

3、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系统默认为人民币;

4、输入收款方地址电话、收款方银行、帐号以及备注(选填)等等,如图60所示:

4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0

5、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6、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开具设置方法。 6.3.1.5.6国际海运业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国际海运业,系统进入国际海运业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为“国际海运业”、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61所示:

4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1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初始值为“个人”,系统默认为手工录入,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点击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

2、输入船名/航班、开户银行、开票日期、选择到离港日期,录入帐号、起运地、装船港、卸船港、目的港、地址、营业执照号、经手人、复核、制单及电话等等信息;

3、输入费用明细列表(包括提单号、费用明细、数量、费率、金额、备注(综合备注,与左侧明细表分行无关),合计金额小写自动计算;

4、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不选择默认人民币,联动变化小写合计符号;

5、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如图62所示:

4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2

6、【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7、打印设置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打印设置方法。

6.3.2红字发票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以及《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票(241规格)》开具后,税款已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如发生收款方将款项退回付款方,收款方须向付款方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将原发票冲销。

以开具建筑业红字发票为例,依次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进入建筑业红字发票开具界面,系统将按照顺序自动获取发票号码及发票代码等信息(如图63所示)。

4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3 输入要开红字发票的发票号码以及发票代码(需冲销的原发票号及发票代码),输入完成后点击【查询】。如果你输的发票号码及发票号码无误,系统将自动按照顺序的获取需开具的红字发票号码,原发票信息将自动填入红字发票内,并且金额自动变为负数。录入冲销原因后,确认无误进行数据保存。

【打印设置】、【保存】与【开票】操作请参考『建筑业发票开具』。销售不动产红票开具操作方法参照建筑业开票。

6.3.3发票数据作废

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在【发票管理】—【发票数据作废】—『发票数据作废』,进入发票作废界面(如图64所示)。

4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4 输入要作废发票号码并查询。如果输入信息无误,系统显示此张发票的信息,包括付款方名称、发票代码以及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金额、开票人等信息。检查发票内容,输入作废原因,确实要将此张发票作废点击【作废】按钮,成功后系统会给予成功提示(如图65所示)。

注意:跨月不可作废。

图65 6.3.4票面作废重打印

票面作废重打印是指《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以及《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开具后,由于打印设备等原因发票没有正常打印,需重新打印发票的过程。

点击【发票管理】—【票面作废重打印】-【建筑业发票】菜单项进入操作界面,(如图66所示)。

4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6 建筑业发票重打印界面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框输入要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 所有条件输入完成后点击右侧的【查询】按钮。如果你输入的条件无误,系统将显示此张发票的信息(如图67所示)。

!注意:

①重打印的发票凡是已经进行过发票开具,作废、验销、剪销处理的发票不能重新打印。

②重打印原因必须填写。如图68所示。

③重打印原因只显示在计算机上,纸质发票不打印。 【打印设置】,【保存】以及【开票】可参照建筑业发票开具。

销售不动产发票重打印和通用发票重打印操作步骤参照建筑业发票重打印。

4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7

图68 6.3.5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下发

集团开票指纳税人有多个开票人员同时进行发票开具的业务。纳税人进行集团开票前,应确定一名开票人为本单位的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超级管理员,并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将所有开票人基本信息录入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后方可使用。 6.3.5.1登录

纳税人超级管理员登陆网络在线发票系统。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信部联规[2007]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

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信集团公司:

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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