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

2024-07-15

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柳雨彤(1989-),男,汉族,天津,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网络交易背景下的承运服务与传统的承运服务有所不同,承运者承担着自原料配送直到商品送达的整个过程,因此传统的责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网络交易中承运服务的需要,构建一种基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承担机制既符合网络经营者对于交易快捷高效的需求,又符合承运经营者对于稳定的大宗长期性承运合同的需求。

【关键词】网络交易;承运服务;承运人责任

一、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责任制度新内容

随着网络交易的逐步发展,货物运输的范围和货物运输的数量日趋增加,我国的电商企业开始发展以自己为主导运营商、运输企业为辅助的货运体系。在我国,能够满足电商企业需求,提供大批量、长期性的运营服务的企业,一般脱胎于传统的运输、仓储、货运代理企业,结合网络交易的新需求,在形式上相似但内涵和外延超出传统承运服务的新型模式逐渐形成。该模式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

依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传统承运服务中,一般仅承担过错责任。但随着网络交易的扩大,电商经营不断发展,由于我国承运经营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的特點,为取得电商企业长期稳定和大额的承运订单,在承运合同拟定中让位于电商企业,使电商企业在合同的提供与确认方面居于主导性地位,在合同的归责原则上,一般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二)责任期间

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电商企业提倡低成本和高效率,依赖于电商企业的承运服务经营者也不得不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流通时间和成本,新的运输衔接方式由此产生。这种方式并非一次性的接受和交付,电商企业陆续地将商品交付到承运服务经营企业的手中,承运服务经营企业不断地将其交付给不同的收货人。因此,将承运服务经营者责任分解到每一次配送中也较为困难。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承运服务经营者合同的责任期间与合同的期限相等同,这在客观上就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三)责任内容

网络交易的新理念的影响下,承运服务经营企业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的便利、快捷、低成本的要求,需要提供从原料的采购,经生产制造、储存配送,直至送达消费者的一站式服务,全过程被视为一条供应链。因此就更加要求承运服务经营者提供一种比传统承运服务所要求的“及时性”更高水平的“适时性”承运服务,以达到产品流通的高效和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承运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不仅是传统的单一运输服务,更是一种多元化内容的服务,而这种多元化的内容也会受到不同的法律的规制。

(四)责任豁免与责任限制

在网络交易的承运服务实践中,由于承运服务提供者竞争激烈,而大宗长期性承运订单用户稳定、利润水平高、但能提供此类订单的电商企业相对有限,此种承运服务提供依旧属于买方市场,服务需求方的电商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居于优势地位,承运服务经营企业为了争揽合同,往往步步妥协,有的甚至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豁免也不敢主张,最后导致承运合同使用完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经营者严格责任评述

(一)我国现行承运服务法律归责原则评述

违约责任是确定违约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即必须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在赠与、运输、保管、委托、租赁、承揽、仓储等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这表明,在《合同法》中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涉及承运行为的诸如:委托、租赁、运输、仓储、承揽等合同均采用了是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实践中采用严格责任制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合同法》中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制中,一般涉及承运服务的有名合同采用过错责任制。然而基于网络交易模式的新特点,在实践中,电商企业与承运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多数采用的却是严格责任制。尽管该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依照现行法律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其归责原则相应的也还存在争议,但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承运服务合同采取严格责任制是发展的趋势所在。

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采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前述,该类合同应当归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的范畴。依照《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相关规定的无名合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应当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也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这是该类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合法性要素。

第二,长期实践的积累。在承运服务实践中,承运人与电商企业签订的是一个综合性的承运服务合同,约定承运者对全部损失先行赔付,之后再向具体责任人追偿。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电商企业只需与承运人签订一个复合性的承运服务合同,这样就可以同时满足电商企业和承运企业双方的需求,形成双赢。严格责任制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契合了其降低成本的要求。

第三,弥补传统货运代理模式的不足。根据传统承运实行的过错责任制,承运企业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也是较小的。在承运服务中,承运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在提供服务时由承运人对承运全程首先承担责任,使承运人在行为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保证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随意违约的现象还屡屡发生。因此,承运服务经营者实践中采用严格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承运企业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承运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承运服务经营者的发展更为有利。

(三)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缺陷

严格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相较而言优势十分明显,前文已经论述,但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使用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特别是严格责任原则极大地倾向性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可能会造成对于加害方责任的不合理加重。我国加入WTO的步伐逐渐深入,跨国的大型化的承运服务经营公司对我国的承运服务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若直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将造成承运人的经营风险增加等对其发展有不利的后果。三、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经营者责任制度的重新构建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与传统承运服务不同,法律对于为网络交易环境下的承运人免责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构建平衡严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制的责任制度。

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并脱胎于传统承运服务的,承运服务经营者对传统行业的法律相对熟悉。而且该类承运服务业务在许多方面都与多式联运有着相同或相通的地方,因此借鉴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较为成熟的多式联运规则切实可行。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317条到321条、《海商法》第102条到106条和1997年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一)责任期间

承运服务经营者责任期间,一般是指承运人自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在为电商企业提供承运服务的货物中,大宗集装箱等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交接的特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以参照执行。

但由于网络交易的实践特点,承运服务经营者服务合同中的货物,电商企业在网络出售的商品,往往不是一次性接受和交付,而是根据交易情况陆续发送到承运人处,承运人再源源不断的送达终端客户。承运人责任很难严格拆分到次。因此责任期间的确定,就要在承运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二)承运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基础和责任形式

关于我国网络模式下承运服务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前文已有论述。我國承运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基础应为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除了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外,均不可声明免责,承运人必须对承运合同期间内的一切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承运实践中,承运服务经营者合同的严格责任的形式并不完全相同。采用统一责任制,承运人要对整个承运过程出现的一切损害,按照统一的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责任形式下,货主不必清楚承运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能够更加有效的追究责任。采取网状责任制形式,承运人根据具体运输方式和合同性质的差异,对其产生的责任和损失适用不同的法律。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的是修正的统一责任制,笔者认为统一责任制更加适应于网络交易承运服务的特点,利于增加效率、降低成本。从长远来看,统一责任制的优点使其必将成为网络模式下大宗长期性承运服务采用的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朱敬知.网络购物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经济与法,2010(3).

[2]韩洪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J].当代法学,2009(02).

[3]郭鼓美,蔡庆辉.电商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4]赵一飞主编.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袁雪石.电商侵权法基本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05(06).

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两个方面。

( 一) 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当中, 安全自身富含一定的价值, 拥有特定的属性。比如在传统的商务交易过程当中, 安全通常包含着信用安全、信息安全、交付安全等内容, 保证资金、信息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 高科技的应用使得安全富含一定的相对安全特征[1]。传统交易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并不会对交易双方造成任何影响。同时, 当双方见面交易时也不会出现信息安全或者资金安全的问题。由此可见, 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富含安全性特点, 即便存在当面交易诈骗等问题, 这种问题的发生几率也相对较低, 同时能够有效防范或者追回, 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对安全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 但是高科技时代下却对民商法中的安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需要结合不同的网络环境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 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 二) 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

高科技环境下, 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 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 民商事主体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任何自己想要的一项民商行为, 获得各类信息[2]。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为民商活动的发展以及民商活动的有效拓展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二、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表现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 能够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 保证民商活动的有序化、规范化开展。

( 一) 拓展民商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民商事权利体系通常由民商行为所形成的条件与内容共同决定, 但是高科技在民商行为中的广泛应用, 传统的民商事权主体范围得到拓展, 所以民商事权利体系也需要适当进行改革。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权利主体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为信息库的专用权利, 其二为域名的专用权利, 其三为版权相关的权利, 其四为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

1. 信息库的专用权利

高科技时代下人们开始借助网络实现民商交易, 但是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 信息库的专用权利能够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安全, 在信息使用的过程当中, 需要给与行为主体一些特殊保护, 进而促进行为主体活动参与的积极性。

2. 域名的专用权利

域名指的是互联网计算机的地址, 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 网络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民商活动的有序化开展, 造成一定的信任危机。域名的专用权利能够产生一定的标志性作用, 与现实生活中“美的”、“格兰仕”等品牌能够产生相同的品牌效果。

3. 版权相关的权利

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着信息泄露等隐患。版权相关权利制度的制定, 能够保护信息传递安全, 保证民商活动中双方的利益。

4. 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活动行为双方需要具备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 进而借助个人数据实现网络交易, 并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 二) 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高科技时代下, 网络成为了民商活动开展的重要区域, 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在拓展民商活动范围的同时, 其虚拟性也为民商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传递的信息中, 信息价值主要体现在财产性利益中, 在信息不断传递的过程当中, 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 所以需要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保证信息的安全, 将与信息主体相关的内容纳入法律条例当中。

三、结语

民商法理念和内容的创新是高科技时代下,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经济活动的开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在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 民商法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 不断改革和创新, 进而使民商法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真正展现民商法应用的价值, 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摘要:针对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进行分析, 明确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并通过拓展民商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两个方面分析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表现。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创新理念

参考文献

[1] 赵海怡.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J].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1, 01:156-172.

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第3篇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一) 存在内容重叠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两者所包含的法律内容存在着很多的差异, 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平行的关系, 而是在有些法律内容上会出现交叉。比如, 在民商法中所包含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内容在经济法中也存在。经济法是从国家的宏观角度进行的资源配置与管理, 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虽然民商法主要是维护个体的利益, 但个体利益得到保障最终促进的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两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叠。

(二) 法律要素一致

在学习与运用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现看似没有关联的两部法律的内容中所体现出来的制度与原则相似度比较高, 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是运用的手段也很相似。民商法中的法人制度在经济法中也有相应的体现, 民商法所体现出的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经济法中同样有所体现。因此,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制度、原则等法律要素上存在一致性。

(三) 本质相同

在观察问题的时候不能只看表面现象, 要全面了解问题, 掌握问题的本质, 在探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上也是如此。不能只看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法律条令所表达出来的表面含义, 要看到两者之间本质上的联系。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下运用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所以, 民商法与经济法从本质上看是相同的, 两者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关系, 弥补彼此的不足, 共同发展。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一) 调整方法不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虽然都是一种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 但调整方法存在一些差异。应用民商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注重的是个体的特殊性, 通过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 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 维护个体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应用经济法进行市场调整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奖惩性, 体现出的是多维性和综合性。

(二) 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 民商法注重维护人权, 因此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所有权关系等;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市场运行状况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中没有调整人身关系的内容。

(三) 价值取向差异

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整体的发展, 但其直接目的存在差异, 即价值取向不同。就民商法而言,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的利益, 保障个体的权利不受侵害, 个体利益实现最大化, 能够调动市场中个体发展的积极性;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用以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的, 在应用的过程中调整市场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 主体关系差异

民商法与经济法因所包含的主体不同导致主体关系存在差异, 民商法的主体是公司或者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行管组织, 民商法保障人权的平等, 因此所有的民商法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任何主体之间没有级别的高低差异和隶属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个体户、工民等, 经济法主体范围较广, 涉及不同的阶层, 因此经济法所有主体之间并不都是平等的关系。

(五) 内容存在不同

民商法规范的是市场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保证交易的自由与平等,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范的是市场的整体秩序, 维护市场的平衡, 主要有: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

(六) 社会职能不同

民商法与经济法虽然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联系, 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两者因价值取向的不同, 致使两者的社会职能不同, 本质上存在差异。民商法中更多地体现出对人权的维护, 主要保证市场交易中的等价交换, 即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 其社会职能是维护民事主体的有关权利;经济法中不仅涉及民事主体也涉及刑事主体, 并且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分界线, 经济法的主体更多, 社会职能的范围包括了维护民事、刑事等主体的相关权利。

三、结语

通过探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发现,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内容、法律要素以及本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似性, 在调整方法、调整对象、价值取向、主体关系、内容、社会职能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正确认识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才能将两者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共同促进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

摘要:市场经济体制下,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维护经济市场的秩序, 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是目前重点研究的问题。维护经济市场的秩序通常采用法律的手段, 其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就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民商法即民法和商法,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债权法等;经济法主要包括:价格法、金融法、社会保障法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既存在着相互联系又有明显的差异,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库志谢.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中国市场, 2017 (27) .

[2] 徐莉.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 2017 (13) .

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根据电力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和问题,提出信息安全工作开展的一般原则,从信息安全技术上和安全管理上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最后阐述信息安全问题随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而发展,应在发展中求安全的观点。

[关键词]信息安全 管理 对策

信息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且其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信息安全的内涵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信息安全的重点放在了保护信息,确保信息在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及信息系统不被破坏,确保对合法用户的服务和限制非授权用户的服务,以及必要的防御攻击的措施。即强调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

一、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信息安全风险和信息化应用情况密切相关,和采用的信息技术也密切相关,电力公司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风险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1)计算机病毒的威胁最为广泛:计算机病毒自产生以来,一直就是计算机系统的头号敌人,在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问题中,计算机病毒发生的频度大,影响的面宽,并且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也列在所有安全威胁之首。病毒感染造成网络通信阻塞,系统数据和文件系统破坏,系统无法提供服务甚至破坏后无法恢复,特别是系统中多年积累的重要数据的丢失,损失是灾难性的;(2)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网络的联通为信息传递提供了方便的途径。企业有许多应用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用电营销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等,通过广域网传递数据。企业开通了互联网专线宽带上网,企业内部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收集获取信息,发送电子邮件等;(3)信息传递的安全不容忽视:随着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系统,用电营销系统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系统投入在线运行,越来越多的重要数据和机密信息都通过企业的内部广域网来传输。同时电力公司和外部的政府,研究院所,以及国外有关公司都有着许多的工作联系,日常许多信息,数据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来传输。网络中传输的这些信息面临着各种安全风险,例如被非法用户截取从而泄露企业机密;被非法篡改,造成数据混乱,信息错误从而造成工作失误。非法用户还有可能假冒合法身份,发送虚假信息,给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混乱,造成破坏和损失。因此,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日益成为企业信息安全中重要的一环;(4)用户身份认证和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急需加强:企业中的信息系统一般为特定范围的用户使用,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和数据,也只对一定范围的用户开放,没有得到授权的用户不能访问。为此各个信息系统中都设计了用户管理功能,在系统中建立用户,设置权限,管理和控制用户对信息系统的访问。这些措施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加强系统的安全性。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管理功能过于简单,不能灵活实现更细的权限控制,甚至简单到要么都能看,要么都不能看。二是各应用系统没有一个统一的用户管理,企业的一个员工要使用到好几个系统时,在每个应用系统中都要建立用户账号,口令和设置权限,用户自己都记不住众多的账号和口令,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更不用说账号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了;(5)实时控制系统和数据网络的安全至关重要:电网的调度指挥,自动控制,微机保护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在电力企业中起步早,应用水平高,不但实现了对电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视,还实现了对电网一次设备的遥控,遥调以及保护设备的远方管理。随着数据网的建设和应用,这些电网监视和控制方面的系统逐步从采用专线通道传输数据转移到通过数据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下发控制指控令。由于这些计算机系统可以直接管理和操作控制电网一次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数据网的安全可靠,信息指令传输的实时性等直接关系着电网的安全,其安全等级要求高于一般的广域网系统。随着电子商务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逐步推广和深入,如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

二、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采用信息安全新技术,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企业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根据安全需求的轻重缓急,解决相关安全问题的信息安全技术的成熟度综合考虑,分步实施。技术成熟的,能快速见效的安全系统先实施

(二)计算机防病毒系统。计算机防病毒系统是发展时间最长的信息安全技术,从硬件防病毒卡,单机版防病毒软件到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到企业版防病毒软件,技术成熟且应用效果非常明显。防病毒软件系统的应用基本上可以防治绝大多数计算机病毒,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能够提供集中管理,服务器自动升级,客户端病毒定义码自动更新,支持多种操作系统平台,多种应用平台杀毒的企业版杀毒软件,是电网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的首选。个人版本的杀毒软件适合家庭,小规模用户。

(三)网络安全防护系统。信息资源访问的安全是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阶段,就必须仔细分析,设计出合理的,灵活的用户管理和权限控制机制,明确信息资源的访问范围,制定信息资源访问策略。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可以通过采用增加安全访问网关的方法,来增强原有系统的用户管理和对信息资源访问的控制,以及实现单点登陆访问任意系统等功能。这种方式基本上不需要改动原来的系统,实施的技术难度相对小一些。对于新建系统,则最好采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技术,来实现不同系统通过同一个用户管理平台实现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

三、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企业首先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企业也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来建立自己的管理标准,技术体系,指导信息安全工作。学习信息安全管理国际标准,提升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信息安全是企业信息化工作中一项重要而且长期的工作,为此必须各单位建立一个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明确领导,设立专责人长期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长能保证信息安全工作长期的,有效的开展,才能取得好的成绩。

(二)开展全员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的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中重要的内容,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信息部门的事,它牵涉到企业所有的员工,为了保证安全的成功和有效,应当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用户,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减少人为差错,失误造成的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还应该注意安全知识的层次性,主管信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或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是了解,掌握企业信息安全的整体策略及目标,信息安全体系的构成,安全管理部门的建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负责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及维护的技术人员,重点是充分理解信息安全管理策略,掌握安全评估的基本方法,对安全操作和维护技术的合理运用等;用户,重点是学习各种安全操作流程,了解和掌握与其相关的安全策略,包括自身应该承担的安全职责等。

(三)充分利用企业网络条件,提供全面,及时和快捷的信息安全服务。我省电力公司广域网联通了系统内的各个二级单位,各单位的局域网全部建成,在这种良好的网络条件下,作为省公司一级的信息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的信息发布与技术支持平台,发布安全公告,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软件下载,搜集安全问题,解答用户疑问,提供在线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并为用户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经验的场所。网络方式的信息服务突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是信息安全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数字革命催生下的电子商务是一种不同于任何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兴的商务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建立健全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制度和对策是应对这些挑战的有力武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內外发展状况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种对策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計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稅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1.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在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予以高额罚款,取缔其经营权。超过一定数额并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2.另外,还要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各项技能、素质。在网络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对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和学习,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税收专业人才。

[责任编辑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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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腾飞和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存在,有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培养高素质和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专业技能强和综合素质高的人才智力支持,是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但是当前产教融合下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教学观念陈旧、教学内容落后、产教融合不充分等,与人才培养初衷相悖,基于此本文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以期为社会培养真正的可用之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产教融合;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养举措

本文索引:刘祥凤.<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5):-189.

中圖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振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有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且由于该行业对专业技能强和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大,为此对产教融合背景下电商人才培养的呼声越来越高,成为该行业劳动力素质提升的突破口,希冀培养出有技能、有知识、有素质的劳动人才,为实现高等教育创新驱动发展使命添砖加瓦。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产教融合的深入改革,尤其是《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高质量人才建设的重视,对于深化产教融合、促进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 产教融合背景下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1 产教融合的概念

产教融合是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就业过程中形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当前职业学校开辟的一条新的发展之路。具体而言,产教融合是指将学校教育和行业产业发展相结合,将学校的科学技术研发、学生培养和企业的生产劳动融为一体,形成学校与企业浑然一体的办学模式,以便为社会输送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渗透,产教融合的内涵得到了完善与加深,传达了一些新的理念、价值与导向,对产业全面升级和人才战略培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1.2 基于产教融合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对电子商务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需要的是有创造性的、高素质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传统的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产教融合办学模式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技能应用能力而成为当代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也成为现代职业教育的必要之举。

首先,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力,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强的应用型人才。通过产教融合,学校兴办专业产业带领学生动手实践,或者引导学生参与企业生产创造,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使其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创造出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其次,有利于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当前院校的教师大多理论知识丰富、专业水平高,但是知识应用能力欠缺,操作能力也较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带领学生进行实践活动,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升。通过产教融合的教育教学,也为教师提供了将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其业务素质,提升教学水平。

最后,有利于满足社会用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电子商务对平台运营、美工制作、宣传美化等人才的需求量逐步增多,产教融合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将企业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能够使学校了解企业的用工需求,实现特定岗位人才培养,进而满足用工需求,带动行业结构调整,繁荣当地经济。

2 产教融合背景下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加之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市场对人才的要求逐渐提高,当前在产教融合背景下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培养面临诸多瓶颈,难以反哺电商企业的发展。

2.1 教学观念陈旧,教学目标模糊

受制于传统电商人才教学模式,当前许多高职院校的管理领导层和教师队伍教学观念陈旧,认为学校培养的是单一技能型人才,没有对产教融合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实际上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需要的是全能型人才,思想观念上的偏差造成了人才培养的单一性,使学校致力于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而忽视了对其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提升,同时,由于教学目标的模糊对学生实行统一教学,忽视了其个性发展方向,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从而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2.2 教学内容落后,教学方式单一

新时代的高校人才培育策略要注重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专业实践课程四位一体的发展策略。然而,当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没有真正做到产教融合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存在误区。在教学内容上,部分院校依然停留在传统教学内容上,注重电子商务知识理论的培养,忽视了企业相关知识培训和实践应用,课程设置较为固化,内容更新存在滞后性。比如对当前电商发展所需的网络安全维护和电子商城售卖等能力的培养有所欠缺。教学方式上,产教融合背景下的教学模式讲求产教结合,校企一体,注重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激起学生创造力和实际能力,但是当前对人才的培养依然停留在传统课堂教学上,对新媒体、情景教学应用较少,学生参加实践的机会依然很少。

2.3 产教融合不充分

当前许多高职院校在产教融合背景下调整了办学方式方法,仍然存在着教学过程中产教融合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充分、供给与需求较难匹配。一是,当前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没有真正将理论与实践融合,教师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中依然处于主体地位,没有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自身缺乏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的主动性。加之理论知识的滞后性使其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致使两者脱节。二是,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即电子商务人才的供给难以匹配电子商务市场的需求,这主要是校方与企业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的供需引导也不到位,造成了人才供需难以匹配。

2.4 师资队伍良莠不齐

电子商务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短时间内兴起的领域,作为专门培养人才的专业学科,实则还是新兴的专业,有待发展提高。作为培养专业人才的教师队伍综合实力不高,不利于人才的培养。一是,部分教师专业素质不高,许多从业教师非本专业出身,没有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加之缺少相关业务培训,使其缺少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也就无法更好地培养学生。二是,部分教师实践能力不强。电子商务是对专业操作水平要求较高的行业,部分教师注重科研而忽视了实践,使其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实践课程,也无法对学生进行准确的指导,不利于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升。

3 促进产教融合背景下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举措

3.1 转变教学理念,明确教学目标

产教融合背景下要求培养出具有创造性、高技能水平和高综合素质的人才,学校必须转变教学理念,转变原有的以知识为主的教学理念,要培养其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以实践为主,将课堂真正搬出教室,建设实训基地,真正做到产教融合。要明确培养全能型人才的目标,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兴趣点和能力优势,为其选择最合适的实践岗位,使教学情境与工作情景相对接,从而培养出能为企业所用的高素质人才,真正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3.2 创新教学内容,拓展教学方式

电子商务的专业知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有所更新,因此产教融合背景下必须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适应行业趋势的变化。在教学内容上,校方应深入分析社会就业形势和企业用工标准,以此为基础调整教学内容,不但要进行基础教学工作,还要关注合作企业的实力问题,注重对学生各种技能的培养。调整教学课程,设立专业基础和公共课程、核心能力课程和创业能力课程,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在教学方式上,要对教学方法优化创新,利用新媒体实现多功能教学,实行任务驱动方法与内容体验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创造真实的实践教学环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和顶岗实习等方式锻炼其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在开展教学工作时,教师还要注重与学生的情感交流,仔细洞察学生对于知识的内在需求,以此设计出学生喜闻乐见,兼具趣味性和实践性的教学方案。

3.3 促进产教有效融合

要促进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过程中产教有效融合,要做到实践与理论高度融合,人才供需高度匹配。要促进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可以将行业的应用任务带进课堂,使学生自己动手解决问题,主动调动理论指导实践,明确自身兴趣所在,从而选择最适配的工作岗位,为正式进入社会积累工作经验。要促进供需对接,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产教供需双边关系进行引导,做好顶层设计。校方要与企业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以网络为依托,以大数据为支撑,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学校和企业的有效对接建立沟通桥梁,进而深化校企合作。

3.4 建设高素质精专业的师资队伍

为满足人才战略的新需求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精专业,同时又具备“工匠精神”的师资队伍是当务之急。首先,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持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对在职教师进行定期培养培训,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建立公平合理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激励教师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校方要与企业建立“大师工作室”“专家工作站”等一系列师资培训基地,鼓励教师向企业专家和行业带头人学习,同时要将老中青教师“传帮带”纳入教师的工作职责,以提升教师队伍的自身造血功能,不断增强其实践能力,更好地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最后,高校还要在资金、制度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的成长环境,真正培育出德才兼备、技能全面、具备高远职业理想的师资队伍。

4 结语

基于广大消费市场的存在,電子商务未来仍会如火如荼的发展,对高素质精专业的人才需求也有着更大的空间,为此各大院校必须顺应产教融合这一人才培养的趋势,通过转变教学理念明确教学目标,创新教学内容,拓展教学方式,促进产教有效融合,建设高素质精专业的师资队伍,为当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培养出高素质综合人才,为电商行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进步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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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E-commerce Talent Training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Wu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IU Xi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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