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2023-09-16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预防工作阻却职务犯罪、防止生产力要素蜕变的确信,而且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以减少负值为产出正值的效能判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把查找直接引发案件的主客观原因作为办案内容,把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作为法定职责,把防止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作为基本要求,把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预防工作参谋作为战略任务,确立“有案必办”前提下以立案数是否下降为预防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构建职能化为基础、专业化为主导、效能化为重心、法治化为保障,社会各界积极配合、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出生产力;法治内涵;实践路径

“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以下简称“预防出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两会”期间参加江苏省人大代表团讨论时提出的重要思想[1]。这一思想既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价值的肯定,也是对预防工作效果的明确要求。与打击职务犯罪相对应的预防工作既是司法领域的非诉讼活动和检察机关的专项职能,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由于这一司法活动派生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其理论准备不足。因而在预防工作的基本属性、职能定位、效果评价等方面至今仍未形成共识,总体上还停留在政治思维和政治热情层面。如何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法治内涵,理解预防职务犯罪与出生产力的关系,把握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定位,从内在逻辑上实现预防出生产力,这些事关总书记指示能否真正落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论是实务部门工作部署还是理论研究文献,均鲜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预防出生产力”的法治内涵

其一,“预防出生产力”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的价值判断。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思维,而不同于以政治信仰、经济规则、道德纪律等为依据和标准来认识和解决问题的非法治思维。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典型的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椐、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治思维。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不当行为只要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就不应受到国家的刑罚追究。因而,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管理者,其生产力要素的性质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有当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生产力要素才发生质的蜕变,由生产力的能动性因素变成破坏性因素。预防职务犯罪是对已然的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的打击处理和未然的可能触犯国家刑律的职务行为的防范。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可以理解为通过预防工作阻断、隔绝、排除职务犯罪因素、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受到犯罪侵害,使这类极具管理能力的生产力要素不因犯罪而蜕变,从而取得“出生产力”的预防成效。

其二,“预防出生产力”是对职务犯罪直接危害的确信。在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人,是劳动者中间的引领者、指挥者和管理者。而职务犯罪则使他们中一些人的劳动者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蜕变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者。而这种蜕变是以职务行为的法律评价为依据、以其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为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

收稿日期:2013ㄢ2〢8;修回日期:2014〢3ㄢ2

作者简介:吴建雄(1954),男,湖南津市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与检察学;王力(1990),男,江西九江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的蜕变,必然导致生产力另外两个要素: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即生产力资源发生变化——职务犯罪人掌管的资源由“公共”变为“私有”。这一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集体财产变为私有,或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见表1)。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的蜕变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其他间接损失和危害都以此为基础。

其三,“预防出生产力”是对防范职务犯罪法律效果的肯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是依法适用惩治和防范措施后,取得的犯罪得到控制、生产力蜕变受抵御的直接效益。它是预防职务犯罪政治、经济、社会等效益的基础,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无论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还是整个国家,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和消减,都会取得多层次的综合效益。如政治效益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经济效益是净化发展环境,社会效益是促进社会诚信、净化道德风气等。但这些效益都是宏观的、抽象的,它必须由一件件腐败犯罪案件的有效查处,一件件腐败犯罪案件的及时预防,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支撑才能实现,而这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预防的具体体现。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有腐败犯罪犯意的人打消了“犯罪”念头,正在实施一般腐败行为的人中止了向“犯罪”发展,轻微腐败犯罪者或严重腐败犯罪者有了中止犯罪或投案自首的“自知之明”,发案单位、领域通过查办案件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或减少了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等等,这就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直接价值(见表2)。

表2反映的职务犯罪查办情况看,立案数逐年有所回落,但起诉、判决数逐年提升。立案数和起诉数的这种变化,客观反映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也折射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可期待性。

其四,“预防出生产力”用法律事实评价实践效果。长期以来,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评价因存在犯罪“黑数”实际处于虚化状态。“黑数”论者认为,由于客观上存在潜伏的、未被发现的案件,就不能认为某单位查出多个案件,该单位的实际发案就多;某单位没有查出案件,该单位的就没有发生案件。因此,对预防效果的评价只能以“上了多少警示课”“写了多少案例分析”“提了多少预防建议”等预防措施为依据。这种预防效果的虚化,不仅阻碍着预防措施的落实,而且成为制约预防工作的瓶颈。②既然以客观存在的职务犯罪为依据无法评价预防工作,特别是无法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成效,那么,以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的成效便成为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志着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存在。依此可以推断,一个查出案件的单位,客观上肯定发生了案件;一个没有查出案件单位,客观上可能发生了案件,也可能没有发生案件。两相比较,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成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便不言而喻。

其五,“预防出生产力”的法律效果可以量化。法

表1中部某省2008—2012年职务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情况表(单位:万元)

贪污 贿赂 挪用公款 玩忽職守 滥用职权 其他 合计

2008年 7 668.13 24 526.68 21 494.89 32 462.27 4 993.48 14 839.7 105 985.15

2009年 8 079.53 35 200.84 12 202.51 11 113.51 21 337.37 4 823.17 92 756.93

2010年 5 725.28 36 746.73 17 574.16 19 503.83 46 389.06 5 595.05 131 534.11

2011年 7 519.07 26 618.22 15 298.37 13 756.72 15 259.77 3 317.7 81 769.85

2012年 10 060.29 74 580.98 20 963.57 11 620.16 15 733.97 8 810.94 141 769.91

合计 39 052.3 197 673.45 87 533.5 88 456.49 103 713.65 37 386.56 553 815.95

表2中部某省2010—2012年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内容年份 立案(件) 逐年比 大案(件) 要案 大要案

占比 挽回经

济损失

(亿元) 起诉 判决

(件) 逐年比

(人) 厅级 (件) 逐年比

2010 1 611 ㈢.5% 1 014 117 12 78.2 3.588 948 27.4% 819 0.1%

2011 1 605 〢.4% 1 070 127 8 74.6 4.191 950 0.2% 828 1.1%

2012 1 371 ㄢ4.6% 925 102 10 74.9 5.314 966 1.7% 865 4.5%

合计 4 587 3 009 346 13.093 2 864 2 612

律效果即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实践效果,其表现为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可以通过“预防出生产力”的构成公式和测算公式来进行量化,籍以评价一个单位、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效。其测算公式是:某领域职务犯罪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比照某领域所属单位职务犯罪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某领域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高于某领域单位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部分,即为产生的“预防生产力”。如以我国中部某省为例,全省五年农田土地整理建设投资为300亿元,共查处职务犯罪人员600余人,造成经济损失3亿元。等于每投资5 000万元查处1名职务犯罪人员,每名职务犯罪人员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

二、“预防出生产力”观照下的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征

第一,预防对象的特定性。职务犯罪预防的对象主要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并围绕“职务”和“犯罪”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与预防腐败的对象不尽相同,预防腐败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运行的场域及其工作人员或与之相关的公民。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和部位,二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环节。前者主要指检察机关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理完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和易发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容易产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位;后者主要指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行监督、执法监督等检察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对那些廉政建设好,从未发生过职务犯罪的单位,不能因其权力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而视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领域,只能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二,预防手段的法定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减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防范性、控制性、警示性、预测性的措施和行为,是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2]其主要措施有:一是检察建议,即依据查办职务犯案件形成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剖析,提出检察建议,防止同类犯罪再度发生。二是法律咨询,即采取建立重点部位重点人员档案、广泛收集和利用同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筛选和管理等方式,为相关机关、部门或单位提供避免职务犯罪风险的法律服务。三是预防调研,综合运用办案成果和有关信息,把职务犯罪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决策参考。四是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三,预防对策的针对性。根据预防工作实际对预防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其主要包括预防工作教育对象、预防制度建设对策、预防监督对象等。预防腐败或预防职务犯罪都必须根据阶段性工作形成相应的工作措施。一般性预防腐败对策是建立在上级要求、问题预测、比较借鉴等基础之上,隐含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职务犯罪预防则是根据查办案件发现的具体漏洞问题而制定的预防对策,具有毋容置疑的准确性。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教育和制度构建,并着力把对策措施加以落实,才能有效堵塞和解决诱发犯罪的漏洞和缺失。实践表明,制度预防具有天然的优越性,阻隔犯罪形成必须要靠理性的制度设计并加以正确实施,否则,无以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生成的土壤和条件。

第四,预防效果的法律性。职务犯罪预防效果的法律性是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抑制价值为基础的。刑事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制裁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首先,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抑制其再次犯罪的心理和能力。其次,刑事司法对于潜在的犯罪人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最后,刑事司法对于守法者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犯罪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刑事司法组成或延伸部分的职务犯罪预防,其效果与一般腐败预防相比,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可判断性,即在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数量高低、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数量多少、起诉判决职务犯罪的数量多少、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再度发生的数量多少等具体数据的比较中,实现对预防效果的价值判断。而预防腐败的效果,一般靠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方式,而最能令人信服的是法律效果,即要看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是否降低。

第五,预防价值的多元性。首先,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价值,就是防控和避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风险,实现对生产力的保护。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相当于一个人体黄金量的飞行员付出的还要多得多,更多的是我们倾注的大量精神、精力。”[3]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劳动者,如何保护这些干部不被腐败侵蚀、确保其在党和国家的事业中释放正能量,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任务。其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价值,是促进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是涉及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无疑是对社会稳定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其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价值,是凸显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控权性”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就是这种监督和制约的具体体现。

三、法治视野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进程

(一)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从总体上适应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首先,预防工作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服务大局使命。各级检察机关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到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认真查找监管漏洞及隐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把预防的触角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延展到基层农村社会管理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盲点问题。深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网络、预防制度、预防教育工作机制。全国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2 780个;建立和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詢89万余次,同比增加41%。[4]这些带有法律监督性质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法定手段,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预防手段相结合,增添了预防腐败社会化体系建设的法治含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其次,预防工作推进了预防腐败综合治理体系的形成。各地党委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格局。至今,全国大部分省、市、县成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或决定,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坚持以查办案件为基础,以查找漏洞为关键,以检察建议为手段,以决策建言为参谋,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结合,构建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网络,形成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措施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纪委、审计、监察等各预防成员单位、部门参与的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最后,预防工作强化和拓展法律监督的职务犯罪防范功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仅与审判机关共同分享司法权,而且是国家政治格局中的权力制约机制。[5]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有事前预防,即结合具体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组织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对预防对象产生一定的警醒和阻遏作用;又有事中预防,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促使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还有事后预防,即在职务犯罪发生以后,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可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是单纯的事前的预防性监督,而且是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性的预防。

(二) 法治思维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一,在持续升温的政治热情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边界模糊不清。政治热情是受政治信仰、政治责任等支配的一种激情,其产生的正能量对工作的推进、任务的完成都是必要的、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当然也需要这种正能量。但如果这种正能量过度释放,就会使法定的职能边界遭到突破,使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预防,泛化为政治道德意义上的教育预防。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开展了以“五进”为内容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新,即为一例。③“五进”活动,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脱离执法办案的廉政教育活动,超越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边界。职务犯罪预防是法律监督的非诉讼活动,属司法预防的范畴。因而职务犯罪预防一般应同执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其预防工作的范围应该是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理完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和易发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容易产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位等。

其二,用预防腐败的思维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难以推进决策部署和行动上的法治化。人们往往习惯于将预防职务犯罪等同于预防腐败,用政治层面的思想、道德、体制、机制等建设来思考预防工 作。[6]政治思维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当然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思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会迷失方向。预防腐败的思维方式是以党的宗旨和廉政规则等为依据的处理相关人和事的认识和判断。以预防腐败的思维模式来预防职务犯罪,最大的弊端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和预防工作的效能虚化。显然,仅有政治思维是不够的。犯罪预防作为一种司法预防,是以刑事法律为依据,以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律监督活动,只有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和可能犯罪,才是开展司法预防工作的逻辑起点,它要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党政纪教育下,防控犯罪风险;使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灭犯罪因素;使职务犯罪的发案单位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和建章立制,防止犯罪再度发生。这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思维。

其三,单纯以反腐倡廉的目标要求评价预防工作,容易出现重政治效果,轻法律效果的倾向。职务犯罪预防同样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和预防特点的工作措施和评价机制。但纵观检察预防决策要求,似乎与党政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也一直停留在 “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授课”“预防报告”等层面上。而如群众对职务犯罪的投诉是增加还是减少,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是增加还是减少,发案单位同类犯罪立案是增加还是减少,同一领域、同等条件下不同单位立案数的比较等,这些体现预防法律效果的数据,在所有的预防工作业务指导统计中均未提及,客观形成了重政治效果、轻法律效果的倾向。

四、“预防出生产力”语境下的职务犯罪预防策略与路径

“出生产力”语境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进路,应围绕“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预防目标[7],坚持以法定职责和法律边界为本位,强化法治思维,把握工作重点,落实职能责任,提高预防效能,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努力推动预防工作的立法完善,将司法预防融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依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四位一体”之预防策略

用“出生产力”的价值目标审视当下预防工作,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把“政治热情”与“司法理性”结合起来,把政治层面的“大预防”与司法层面的“小预防”结合起来。实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司法能动品格的查案预防、警示预防、建制预防、咨询预防“四位一体”基本策略。

1. 查案预防

查办案件兼有特殊预防功能,它通过案件的侦查,揭露、证实犯罪,增强犯罪的揭露和惩处机率,改变犯罪心理结构,从而达到遏制犯罪发生的预防目的。立足查案抓预防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发案单位或系统在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有着切身的感受。显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工作,既有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又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同时,查案预防因其亲历性、客观性的特点,在整个预防格局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查案预防效能,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8]和“以打促防”[9]思想,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不构成犯罪者免受刑责和在办案中查找监管疏漏等三重目的。

2. 警示预防

它是依托办案开展的、以威慑为主的思想教育和释法说理活动。简言之,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主体的惩办及对个案的剖析,强化刑事法律的震慑、教化功能,昭示正义与良知,形成控制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促使有犯罪动机的人悬崖勒马,使无犯罪念头的人心灵受到洗礼,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堵塞职务犯罪的机会。古话“惩一儆百”“以儆效尤”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听一听,管半年,看一看,管一年”,也就是警示教育效果的直接反映。通过警示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基地,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灵净化之地,自律自省之所。在实践中,警示预防要以发案单位的预防教育为基本职责,并向发案单位、行业系统适度延伸,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3. 建制预防

它是以检察建议为手段,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成因,总结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行为的检察职能活动。具体而言,作为针对发案漏洞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建制预防是对构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机制、“权力进笼”的具体落实[10],体现出规范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作为建制预防的法定手段,检察建议在实体上至少包括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应当消除的隐患和违法现象,以及治理防范的意见、建议等。程序上采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并主动了解落实情况。预防建议因其广泛适用性和相对实用性,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4. 咨询预防

它是综合运用办案成果和相关信息,把职务犯罪监督成果转化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和相关单位风险防控的司法服务活动。既是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也大大拓展了检察机关介入社会预防领域的途径。预防咨询既包括检察机关对单位、公民的询问、建议作出解释与答复,也包括检察机关与其他预防主体之间就制定预防对策、实施预防措施而进行的征询与协商行为。[11]其中,风险防控式的咨询预防,是检察机关顺应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项目建设领域防控职务犯罪风险诉求而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则是检察机关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探索。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定程度上使预防咨询常态化,如及时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刑事法律咨询等。

(二)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实践路径

1. 以职能化为基础

这是检察预防工作法律监督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体现。检察预防工作必须与办案结合起来,并以案件的查办为基础,实现由个案到类案的适度延伸,借以强化法律监督预防功能。唯此,检察机关强化了内设机构的分工合作,形成检察长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各业务部门工作责任制、查办案件和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落实到法律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预防机构自身要集中精力抓好预防对策研究,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各司其责、协同、联动的预防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加强和推进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工作。各业务部门要结合案件的查办,依法履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职能。

2. 以效能化为重心

简言之,就是所有的预防措施和手段,都必须在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上见成效。预防工作要“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使每一项对策措施都能落地生花,就要坚持在“有案必办”前提下,以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立案数是否下降为预防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深入了解职务犯罪行为的演变过程,有针对性地搞好剖析,写出个案分析报告,包括犯罪原因、手段、存在问题及预防对策;深入隐蔽部位、群体,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部位、环节,与有关单位配合,搞好防范措施,通过实在、具体、形象地讲事实、摆证据、明是非、释法理,使其受到警示告诫。真正把检察预防工作的着力点和着眼点从政治层面的“大预防”转移到司法层面的“小预防”上来。

3. 以专业化为主导

这是推进检察预防职能化的现实需要。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既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同时涉及机制、体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思辩性、实践性和专业性,因而也对预防工作特别是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检察业务素能,而且要了解掌握从事预防工作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方针和政策。因此,必须重视预防业务特有能力的养成,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素养,不断提高掌握犯罪特点、规律以及综合运用预防手段、防患于未然的能力等等,以较强的专业素质,推进以法律监督为职能特征的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4. 以法制化为保障

即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向人大提立法建议和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使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一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预防职责。建议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性质,并赋予检察机关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相应权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责;法院组织法也应原则规定审判机关结合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能责任。二是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预防职责。建议全国人大以《决定》形式規范检察机关和各部门、单位在查办案件、预防教育、整章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网络反腐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建议在全国人大《决定》中设专章规范网络反腐的制度衔接,建立统一、权威的网络举报和揭露平台,引导网络舆论理性反腐,整合社会反腐资源。四是加强人大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检查,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监督支持。

注释:

① 本文表1㈢萀灶湥均来源于中部某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统计科。

② 有观点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即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黑数是已然发生的犯罪,因此,从逻辑上讲似乎控制和减少犯罪“黑数”仅为查办职务犯罪的目的。笔者不以为然,认为“黑数”只是一种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判断,不是已然发生的犯罪。

③ “五进”即针对机关、企业、乡村、学校、社区不同的特点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教育。参见陈正云:《在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载“正义网”,访问时间:2014年1月26日。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 我很以为然[N]. 检察日报, 2013〢3ㄢ, (01).

[2] 苏栋文, 黄树清. 防城港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启示[J]. 今日南国, 2006(24): 9596.

[3] 顾雷鸣, 王晓映.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侧记[N]. 新华日报, 2013〢3〢9, (01).

[4] 戴佳. 去年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9万余次625家单位1 253名个人受到处置[N]. 检察日报, 2013〢3〢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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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w ruling connot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Duty Crime Making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its approach for implementation

WU Jianxiong, WANG L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410001, China)

[编辑: 苏慧]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驶入了“快车道”,高校招生也进入了“扩招时代”,各地大学城也相继建立起来。同时,高校领导干部掌控的各种权力也在迅速膨胀,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中,一些高校干部未能坚守住道德和法纪防线,陷入腐败的泥淖。因此,在高校建立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于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保障高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制创新;预防;高校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科教兴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也获得了迅猛发展,高等院校在扩招后显现出勃勃生机,各地大学城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同时,高校内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大案要案不断增加。由于高校所处的领域特殊,教师肩负的使命神圣,高校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诟病,给高校的社会声誉和改革发展带来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在此形势下,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全面、深入可行的腐败发现和防控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显得尤为急迫。因此,在高校建立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完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对于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总称。这些犯罪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的秩序,给国家财产、集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从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占到了九成以上,其他犯罪类型仅占小部分。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实施到案发多数会持续三四年,隐蔽性强,而且有智能化、团伙化的倾向,大案要案比例高,后果严重,案发部位相对集中,招投标、基础建设和物资采购等领域成为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探讨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办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自我约束标准降低以及从众心理。近几年高校迅速扩张,学校建设规模扩大,高校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高校也不再是清静之地。从象牙塔里走出来的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多元化的特点突出,也较容易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而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全局,具体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正、负面的宣传教育力度也不够,政治学习又流于形式,因而部分同志在关键时刻可能放松警惕,心存侥幸,认为得些好处很普遍、很正常,于是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高校基建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业主自主管理模式。这种传统的基本建设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学校自行立项,选择工程设计、材料供应、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监理与组织验收。学校通过分别订立合同来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管理、组织,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这种体制最大的特点是学校集决策权、执行权、评估权、使用权于一体,效率较高。但从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现实来看,证明这种体制存在一系列根本的缺陷。客观上说,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多数是学者和政府官员出身,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和长期基建管理历练,对突然到来的大项目,尤其是新校区建设这种价值高达几个亿的基建项目面前,思想准备、技术业务和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又集决策、管理、用人大权于一身;高校基建领域的职能部门,如基建办之类是临时机构,一般由领导信任的中层干部加少数校内专业人员组成,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不足,现场管理人员多数在高校辅助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现存的高校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权力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目前,我国高校的制度建设还很薄弱,还存在诸多的矛盾与漏洞。过于强调高校组织的科层化,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决策及管理程序,这是现行体制中的突出矛盾。有一些高校领导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凭经验、凭感情办事。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加上高校在管理上的混乱,内控、内审机制欠缺,校内外财务监管的失位,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在内部群众监督方面,因不知情而“不能监督”的情形较为普遍。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针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拿不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存在着“不会监督”的问题。

二、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制度设想

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加强思想教育是前提,建立、健全法制化、民主化的监督制度是关键,事后惩治是保证。因此,防范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其实是一项需要理念与制度探索创新的浩大工程。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从干部的思想根源入手,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宣传教育要常态化、方式多样化,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2.建章立制,完善高校基建管理机制,实行“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在现行高校集项目立项、招标投资、施工管理、资金拨付、验收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框架内,高校新校区建设任务必须执行由上级统一规定的以分权制约为基础,以公开为基本手段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体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建立决策管理、项目管理、监察审计管理分权的组织领导体制,将决策、实施、结算权力分开,力求真正做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3.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要制定详细目录,公开所有的重大决策的形成与结果以及各种基建规章制度,使教代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后勤等职能部门和广大教职工能充分行使监督权,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只有在上级管理部门严格、刚性的制度要求和强力介入下,充分发挥“权力制衡与分权”“阳光防腐”两大关键制度因素,才能在现有体制框架内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从根本上保护干部,促进高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4.拓宽监督渠道,多管齐下防治职务犯罪。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单位内部监督是基础,同时,还要加强不同利益或利益冲突的群体之间的相互监督。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职权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定期审计、任中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挽救部分同志,防患于未然。

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以政风行风评议为重要形式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如:基建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等结果都必须通过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完全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特别是其他竞标单位的监督,那么滥用职权将在阳光下无所遁形,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加强检校共建,加大监察工作力度。由检察机关专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可以通过检校联手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目前,全国很多高校在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依托检察机关进行事前防范、事中预防、事后惩治的做法,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在参与高校新校区建设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或给予有效的司法检察建议,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5.推行“代建制”是高校基建管理长远的治本之策。高校基建项目特别是新校区建设,从工程施工,尤其是土建的角度来看不算复杂。基本上可分为教室、宿舍、体育场馆、信息中心(图书馆)、行政办公大楼几大类。专业技术性相对简单,投资量大,建筑规模大,高校内部基建、管理经验不足,适合代建制管理方式。推行代建制,在高校上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以招标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既可减轻高校管理压力,又能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到防范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是相当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在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之上,突出现代高校民主办学的理念,对高校内部权力和监督机制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多管齐下防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促进高校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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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佳]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3篇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下称检察预防工作)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法治反腐,与依法治国有着更加密切的内在联系。始终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进法治反腐和依法治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察预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备,造成这项工作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开展,需要从法治角度对其意义、起点、定位、路径等进行深入探讨。

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正形成改革开放新格局、经济发展新战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常态。通过抓源头正“四风”,强制度建机制,重法治讲规矩,既治标又治本,“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新的形势下,检察预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任务更加艰巨。要坚决反对所谓“检察预防不起作用”“司法改革削弱检察预防”等错误认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检察预防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把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习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要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1.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服务“四个全面”大局的重要作用。检察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检察预防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机制,督促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三个清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预防和法治反腐,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展介入侦查、同步预防、预防告诫、风险预警等,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全面从严治党。

2.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在“标本兼治”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在高举“利剑”“打虎拍蝇”的同时,一直强调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不久前,中纪委王歧山书记在浙江调研时明确指出,要坚决惩治极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惩最终还是为了治,要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检察预防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惩处之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治本工作,在拔掉烂树之后,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尽快找准问题根源对症下药,才能治好病树、保护森林。

3.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科学体系,预防职务犯罪在这个体系中处于“起点”、“源头”位置。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腐败的最基本要求,预防腐败必须从预防职务犯罪做起。这与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并不矛盾。从理论上说,把预防职务犯罪当作预防腐败的起点,符合我国预防犯罪的本土化要求,能够在检察预防和纪检监察预防、党委主体预防之间搭起桥梁。体现新古典主义从个体预防向社会预防的回归,为法治反腐找到制度预防的路径。符合预防理念、制度和技术相配合的原则,为标本兼治的预防理念找到不能犯的制度设计,又为不能犯的制度设计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立足点。是空间防卫技术在权力监督上的延伸运用,通过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权力的高度、宽度、幅度进行“三维动态”监控。从现实分析,只有从预防职务犯罪做起,在拔掉烂树之后,及时通过案件剖析、预防调查进行病理解剖、毒理分析等,仔细查找烂树的原因,提出检察建议、对策意见,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真正做到防治病树,保护森林。这也说明检察预防工作是介于拔烂树、治病树之间的“查病根”工作,少了这个环节,就无法对准方向、找准源头,无法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真正做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因此,只有通过检察预防工作首先揭示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提出对策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本穷源、正本清源,做好违法违纪预防,真正把教育、制度、监督落到实处,筑起动机、机会、权力三道防线,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远有效机制,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全局上预防腐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路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法治性,要求我们要站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位置上,找准预防工作的立足点、结合点、切入点,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预防、制度预防和科学预防。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依法预防当作基础。党纪严于国法,国法就是底线。预防职务犯罪要运用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通过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形成更加科学的定罪处罚标准,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更加科学的制度预防体系,确保在法治的前提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使每一个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平等的追究,使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都体现公平正义,使每一个游走在腐败边缘的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挽救。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调研起草,加强预防立法的研究,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国家和我省的预防立法,为依法预防提供保证。

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制度建设当作目标。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把笼子再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执法办案,健全案件剖析制度,加强对腐败高发易发行业、系统、部门典型案例的剖析,总结教训,找准问题,及时形成报告,向案发单位、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举一反三,对症下药,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制度廉洁性的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制订科学的制度,做好对现有相关制度的梳理、完善,在制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时,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措施一并加以考虑,在执行中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得到严格的落实,从制度上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保证。对已经发生案件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深入查找制度的漏洞,抓好建章立制、亡养补牢治已病;对尚未发生案件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处于职务犯罪边缘的人员的预防约谈,及时告诫,防微杜渐治病始;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重点环节部位进行风险排查,狠抓预警,未雨绸缪治未病。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当作重点。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是滥用职权乱作为或玩忽职守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重点研究“履行职责”的具体含义,把握好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入手,依法行使监督权。职务犯罪预防厅宋寒松厅长提出要“开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强化对行政违法的检察建议工作,二是开展重要行政事项的风险评估,三是开展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预防诫告”。当前检察预防工作要把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当作重点,作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措施,正确理解把握运用。

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科学有效当作根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反腐倡廉关键在“常”、“长”二字,要经常抓、长期抓,抓出习惯、抓出长效。预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协同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短期内目标难以明确、措施难以落实、效果难以量化。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力,制订科学的制度规范,锁定长期的工作目标,完善预防体制机制,强化细化主体责任,采取常态化的预防措施,保证“常、长”二字的落实。要认真抓好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改革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相关要求

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实现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对检察预防工作来说,作为预防腐败的起点,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通过对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配套改革,正确定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划定检察预防权的边界、发挥检察预防的监督作用。

1.正确定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检察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职能的必然延伸,是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只是国家整体预防腐败职能的一个方面,不能“包打天下”。因为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是已经发生职务犯罪或者具有发生职务犯罪的现实危险,具有事后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难以对非罪行为进行预防,也难以直接进行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同时,职务犯罪预防又必然涉及教育、制度和监督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并不能够独立完成“三道防线”。因此,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受到两大限制,一是只能从办案出发进行事后为主的预防,二是只能立足法律监督进行以法律监督为主的预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充其量只是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检察预防工作的实质只是对党委政府等预防主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监督。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对于履行预防工作职责来说,首先必须明确检察预防工作只是检察机关办案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延伸,附于批准逮捕、侦查、审查起诉等职责当中,并没有自己更多的能够独立存在的预防职责。

2.准确划定检察机关预防监督权的边界。相对而言,检察机关履行批准逮捕、侦查和提起公诉等职责都有法律规定,边界清楚,但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仍然无法可依、边界不清。主要原因是对检察预防工作只是办案延伸和法律监督职责认识不清,以为还有自己特殊的职责,可以任意向前延伸或者远离诉讼过程;实践中预防领域和对象十分广泛,涉及行政执法、工程建设、国有企业、金融领域、医药卫生、涉农基层等领域,仅行政执法领域又涉及到众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环节;预防措施又处于千变万化之中,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案件剖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等作为办案延伸,预防调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约谈、风险预警等作为法律监督活动,在实际工作中都还没有定型。因此,对检察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来说,还必须从职能、对象和措施等方面确定检察机关预防监督权的边界。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应当抓住机会,厘清边界,把介入侦查开展同步预防、围绕办案开展案件剖析、深入调查提出对策建议、利用资源开展警示教育等作为检察预防的主要职责,紧密结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等职责开展,把检察预防工作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采取项目化、流程化的方式开展个案、类案、工程预防等工作。

3.充分发挥检察预防工作的作用。职能确定、边界明确以后,才能保证检察预防职责的正确履行。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确定检察预防的职责,保证检察预防职责的履行有法可依,否则不可能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也不可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时要尽快规范预防措施的种类、内容、程序,以规范化保证检察预防工作的项目化、流程化,保证检察预防职责的正确履行。这两个方面都给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带来重大改革的挑战和机遇。在制订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制度方面,要分清立法预防、行政预防、检察预防和社会预防等的职责;在预防措施的种类、程序等方面,按照科学的预防原理进行分类和统筹,抓好规范,形成制度,不再轻易搞所谓的创新。只有把这两个方面抓好了,检察预防工作才能尽快实现预防监督的司法化,走上法治反腐的轨道。

4.积极推动预防工作合力的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检察预防工作作为预防腐败工作的起点,还应当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机制的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源头治理。要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明确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和组织保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有效推动党委政府、国有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已有的各级党委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强化措施,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和动力,推动预防主体履行职责,紧紧抓住预防工作领导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把预防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推进社会化预防。充分发挥各级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相关主体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推进职能化预防。充分发挥检察、监察、审计机关等专门机关的作用,积极创新运用专项督导、风险防控、预测预警等专门的预防监督措施,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专业化预防。

(王建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许家华(1987- ),男,广西靖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必须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必须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能动司法;农村犯罪预防;陇县经验;路径分析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由此,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我国司法主流话语,并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然而早在2007年,地处陕西西部边陲的陇县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能动司法”,演绎出了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动实践。

一、“陇县经验”的基本内容

“陇县经验”的“能动司法模式”以稳妥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将“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保障了科学发展。据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的介绍,“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三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的四统一,强调法律效果与维护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统一,与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相统一,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相统一。[1]

“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是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陕西陇县法院对2005—2007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每村均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陇县法院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了新阵地。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建立,创造了一个完善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而这种全新的工作体系对于增强预防农村犯罪的工作能力提供了一种可能。

二、“陇县经验”的犯罪学启示

目前我国的农村犯罪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是一个有6.7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50%,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犯罪涉及的地域广、人口多,治理农村犯罪的任务艰巨。因此,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农村犯罪环境、犯罪主体、犯罪原因具有特殊性,按照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有些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因而工作实效不大。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了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能动司法是缓解我国社会基础性社会矛盾、应对我国社会纠纷的必要措施。[2]而“陇县经验”式的能动司法,恰恰给变革预防农村犯罪方式方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启示。

1.建立能动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

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能动”体现在预防农村犯罪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陇县经验”给我们的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坚持预防农村犯罪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对农村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双重矫治的相衔接,消除各种犯罪隐患和萌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闯出新路子。因此,预防农村犯罪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

在笔者看来,“能动司法”就是要创造性地建立能动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要着眼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挽救,会同政法各部门,主动派出法官、警察与调解员、村干部共同联手,形成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各种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最基层,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参考“陇县经验”,借鉴其“驻村法官+参审员+犯罪预防员”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庭聘请村干部作为参审员,聘请德高望重的村民作为犯罪预防员,使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前移,扩大预防农村犯罪层面;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担任指导员,真正把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

“陇县经验”模式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纠纷矛盾的解决,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架起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村干部、德高望重村民的参与,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村民乐于接受调解,就极大地促进了纠纷矛盾的就地解决,从而减少了农村犯罪问题的发生。

2.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群众

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农村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是动员干部参与预防,但在人员编制有限、工作数量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对策根本无法适应。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出路就在于将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使他们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做好预防农村犯罪工作。“陇县经验”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给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就在于走出一条让人民群众参与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子。

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不定熟悉地方民情;而村民自治组织对纠纷矛盾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认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国家的权威性。因此,两者的结合能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地方性认同结合起来。面对高发态势的农村犯罪,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建构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的作用,使他们成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有生力量,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于民间。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村犯罪预防的能动性。人民法官进驻各村,能够及时了解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情况,便于总结犯罪规律,也有利于为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提供可以预防犯罪的判决参考。而总结犯罪规律又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中矛盾纠纷的解决,将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农村犯罪预防的社区性。“一村一法官”制度,其实就是社区型的罪犯预防模式。在这种制度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法院结合农村的地方性特点,充分利用民间的规则、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让群众自治性组织发挥其功用,吸引和号召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犯罪的预防工作中来。在农村“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要比城市亲近得多,因而民众的参与将会显著地促进犯罪预防的实效性。三是农村犯罪预防多元性。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预防,“一村一法官”制度更能体现农村生活与人际关系的温和性和多元性。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用人民群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预防;对于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联合多部门和村民联合开展调查分析,为预防农村犯罪提供可行的对策。

3.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陇县经验”的启示就是要对农村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制度的整合与完善。“陇县经验”表明,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力量不仅可以借助,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在“一村一法官”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中,法官进村,也就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目的不是取代民间社会力量在调整社会规范、管理民间社会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积极培养、扶持和努力提高基层干部与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犯罪预防工作能力,在基层建构起预防犯罪和早期介入社会纠纷的第一道控防线,实现民间预防犯罪机制与国家司法预防犯罪的衔接。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整合。与此同时,法官深入农村,有利于在心理上超越对规则至上、国家权力中心的迷信,形成对民间社会规范、地方习惯、人情、常理等的认识与尊重,这会使他们在裁决案件时考量犯罪人所具有的地方性属性,从而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裁决。而法官对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尊重,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对国家司法的信任,从而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提供支持。

当然,我们在学习“陇县经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在新的形势下,预防农村犯罪机制必须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追求社会的预防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司法规律。二是司法能动需要形成民间社会和司法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经验”的要求就是更好地动员预防农村犯罪的社会力量,使之与司法预防形成联动。三是“陇县经验”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学习“陇县经验”必须因地制宜。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3]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学习和借鉴“陇县经验”,就是要研究各地农村的社情、民情,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探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N].中国法院网,2011-07-27.

[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

[3]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N].光明日报,2010-02-04.

责任编辑:钱国华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5篇

2、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心理预防机制的构建

3、青少年网络犯罪及防控体系构建研究

4、浅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启示

6、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结构分析

7、当前大学生违法现象的透析

8、大学生网络犯罪中高校法律教育缺失之思考

9、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10、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

11、大学生犯罪心理成因与预防

12、基于被害心理的大学生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实证研究

13、浅析大学生网络犯罪特点及原因

14、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三生教育”的现状研究

15、北京某高校听觉障碍大学生越轨行为现状分析

16、高职学生思想道德现状分析及应对研究

17、校园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行为预防

18、大学生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教育

1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分析

20、大学生犯罪的分析与预防

21、大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变化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22、论原生家庭影响下的青少年犯罪率降低对策

2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性研究

24、大学生偷窃行为剖析及对策研究

25、浅议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和预防策略

26、推行社区矫正 构建社会和谐

27、浅析高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防范对策

28、关于提高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意义与措施的研究

29、关于标签式公众认识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访谈报告

30、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其预防对策

31、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及预防

32、“破窗理论”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应用

33、反家庭暴力是高等医科院校工会开展创新性工作的重要课题

34、浅析高职院校学生的网络安全管理

35、浅谈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36、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的实践分析

37、浅议高校在处理大学生犯罪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38、南平之殇到合浦之痛的沉思

39、从大学生犯罪心理看如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40、大学生行为失范与家庭关系的心理学分析

41、我国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执行机制构建刍议

42、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预防研究

43、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44、大学生犯罪原因之再探

45、浅谈高校大学生黑客现象

46、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系统性研究

47、浅谈农村中小学留守儿童教育现状

48、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49、中国现当代文学课在大学生道德情感培育中的特殊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6篇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的犯罪。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包括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或滥用职权,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总称。狭义的职务犯罪, 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1)

以下我们仅讨论广义的职务犯罪中民营企业中涉及的职务犯罪部分。

二、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类型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包括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五类: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一)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2) 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数额巨大的, 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一直位居经济犯罪的榜首, 且不断涌现新的特征, 案发率也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二)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 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 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 除了搞好现有的经营、生产之外, 一般还从事产品或技术的研发, 以达到企业日益完善和壮大的目的。而在研发或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商业秘密, 即成为公司重点保护的对象, 也成为其他企业觊觎的“唐僧肉”。

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 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一十九条规定,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 四) 盗窃罪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5) 的行为。

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盗窃就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就构成盗窃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情节非常严重的, 最高可以处死刑。

( 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6) 行为。本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般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 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 一) 危害公共安全

职务意味着相应的责任, 其面对多人, 如果行为人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将很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 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或收受贿赂, 就会造成豆腐渣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

( 二) 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了社会经济秩序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往往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由于行为人一般握有一定职权, 掌握一定数额的财产支配权, 如果他们不择手段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从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 势必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 这样将给公司造成比抢劫、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财产损失。公司一般以盈利为目的, 而公司财产大量流失对公司而言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 三) 危害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破坏市场经济建设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民营企业很多是通过创始人、老股东的原始积累及苦心经营开始并不断发展起来的, 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 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的资产和管理者建设公司的夙愿, 干扰了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而且破坏了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削弱了民营企业的竞争力, 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最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针对职务犯罪, 建议民营企业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加强预防措施, 进而达到全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 一) 事前预防

1. 建立合法有效且切合实际企业规章制度, 完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 1) 职务犯罪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预防职务犯罪而言至关重要, 而事前预防的重点即在此。民营企业应建立起行之有效避免企业承担经济损失且预防员工职务犯罪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不断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对全体员工的职务行为加以指引

、规范和约束, 尽量把企业的经济活动更多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 企业及员工行为都应在制度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同时, 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所处行业的特点等因素制定具有特色的相关文件。最好可以全面合同化: 将合同引入企业内部管理, 上下级之间、上下位部门之间以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责分明, 相对于制度化而言, 合同化更明确, 更人性化, 更易接受和执行, 使得制度更容易落到实处。

( 2) 建立培训机制, 加强宣传和教育, 强化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对于民营企业新入职的员工, 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 并加大职业犯罪惩处的宣传力度; 强化民营企业及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进而能够及时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民营企业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应清醒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及自身的重要影响。

( 二) 事中预防

1. 定期、不定期检查

民营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的相关制度, 并由特定部门例如审计监察部、法务部等部门联合区域总经理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方面对预谋犯罪的员工起到震慑的作用进而预防员工职务犯罪的发生, 另一方面能够及时排查发现职务犯罪, 并及时进行处理, 减小对民营企业财产的损害。

2. 部门监督

民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员工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该部门应直属于董事会或者总经理, 确保其独立于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该部门可对任何部门的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发现问题直接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汇报, 或者在其权限范围内给予第一时间的处理。

3. 舆论监督

在民营企业内部制定并运行舆论监督制度, 如发现同事有职务犯罪行为, 可向监督部门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 如果查证属实, 给予奖励。培养民营企业员工监督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责任感, 进而达到民营企业全员监督职务犯罪的效果。

( 三) 事后处理

1. 事发后第一时间处理

一旦发现职务犯罪行为, 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例如停止该员工的关键性工作, 防止其进一步犯罪, 避免扩大给民营企业造成的损失。且应立即展开调查, 保全证据, 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 例如毁坏财物账簿、藏匿印章等。此外, 需注意谨慎处理, 尽量做到既不能冤枉员工也不能放纵犯罪嫌疑人。

2. 事件处理后对于制度漏洞进行总结弥补, 以儆效尤

对于经法院判决的员工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及时进行总结, 寻找制度的漏洞, 进行弥补,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并制作为民营企业培训案例, 对民营企业员工进行警示宣传, 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 鉴于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存在诸多危害及恶劣影响, 民营企业应不断重视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建立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预防、监控以及处理, 进而逐步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保障民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摘要:民营企业迅速发展过程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等职务犯罪多发, 造成民营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建议民营企业采取事前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及时处理并定期总结培训等措施, 以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 包家新, 周洪涛, 唐秋平.预防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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