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流程范文

2023-11-06

社保转移流程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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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保异地转移?

一、离职,公司何时办理社保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劳动者有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拒绝办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社保转移流程

第一步: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

参保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后面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三、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3、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4、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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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6、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8、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是否都可以转到外省市(非户籍地)

本市缴纳的五险分别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

社保转移流程范文第2篇

刘小姐,从沧浪区某私营企业辞职,招聘进入高新区一家外企。

政策说明:目前,沧浪、平江、金阊和高新区合称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并实现参保缴费数据联网。刘小姐从沧浪区到高新区,属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只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基金。

办理程序:刘小姐于流动当月底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沧浪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沧浪区社保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刘小姐只需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由新单位到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友情提示: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一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是市区户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接续手续,今后实现再就业的,只要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即可。未及时续保的,《社会保险卡》将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冻结。

B:跨统筹区域转出

丁先生,40岁,原为金阊区某企业职工,现“跳槽”至吴中区某企业就职。

政策说明: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虽然行政区划也属于市区,但与上面所说的“市区统筹范围”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因此,丁先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医保个人账户经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

办理程序:丁先生可先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金阊区社保中心将出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丁先生持“转移联系函”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吴中区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并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丁先生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金阊区社保中心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应转基金划入吴中区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丁先生应将上述打印表式及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友情提示:办妥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C:跨统筹区域转入

汤女士,35岁,从南京一企业调入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工作。

政策说明:汤女士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从

南京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

办理程序:调入单位持汤女士《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核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转移接收函”。汤女士持“转移接收函”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基金划入苏州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汤女士本人持南京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有关表式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市社保中心根据转移材料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为汤女士健全个人资料、续建个人账户。汤女士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友情提示:⑴为了确保职工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后的各项社保待遇准确享受,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材料上,养老保险必须包括职工1992年以来历年缴费基数和月数、个人账户中1996-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和1998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等,医疗保险必须包括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如数据不全的,由职工本人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后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⑵由于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年初预划、年末清算的办法,职工在转出地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到账后,将于下一结算初(每年4月1日)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时结转使用。⑶对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除符合转入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人员,以及户籍在转入地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仍在原参保地或转至户籍所在地参保。

D: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吴先生,河南某地农村居民,原在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打工,现与该企业终止合同后返乡务农。

政策说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我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

办理程序:原用人单位或吴先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社保中心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单位发放,也可由吴先生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在市社保中心直接领取。

友情提示: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市社保中心提醒A、B、D三种情况的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必须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减少手续;另外,凡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转移或申领等手续。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从起薪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其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按规定未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流动至企业,或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原单位填写《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事业单位上一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单位划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入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自筹解决。补贴金额到账后,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二、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已建立的个人账户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1.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均属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四、注意事项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属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职工,其发生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参照企业参保职工流动有关规定处理。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二、办理程序

1.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尚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

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

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五市七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社保转移流程范文第3篇

自2010年1月1日之后,全国跨省转移统一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顺义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如下:

一、 转往外省市办理步骤(本人首先到当地社保中心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收函》)

1、参保职工在京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①《北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减少原因为:转往外省市中断;②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向原参保社保中心发出同意接收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二、外省市转入办理手续

1、本人或参保单位向新参保经办机构上报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个人存档缴费人员提供《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复印件)4)其他(本市户口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顺义社保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把养老保险关系从顺义社保中心转至。

特此申请办理

申请人:

日期:

单位盖章:

社保转移流程范文第4篇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

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 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社保转移流程范文第5篇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

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 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社保转移流程范文第6篇

什么都有第一次,第一次买车的新车主在购车时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不是很了解,虽然现在的4S店的有傻瓜式标准流程,但懵懵懂懂跟之销售员的步伐走似乎有点被牵之鼻子走的感觉。我们提车也是一步一步跟着做的,下面是购车的手续办理流程,希望对准备购车的新车主有帮助。还有就是有的地方提车可能会有一点点不同。我不能保证完全跟我说的一样。在这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第一步——选车

根据自己的需求、价格定位、品牌喜好挑选一辆适合的汽车,选好销售公司。现在每个城市的汽车专卖店和汽车大卖场都有很多,建议货比三家。

第二步——交付车款

A.全款购车:交车款需提供证件:身份证。车商提供:“汽车销售发票”、“车辆保修手册”、“车辆使用说明书”。

B、定金购车:交定金—签订《定购合同》—交全款,注意:交付定金后如果退车,车商将不予退还定金;车商不愿交车或者不能按《定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车,你可以根据合同

约定要求车商返还定金或予以赔偿(具体请注意看清定购合同)。办好定金手续后,等车商的现车来后,你需要交清全部车款,再提车。

C、按揭购车:交首付款—签合同—银行审批—银行放贷—办理牌照—办理还贷手续需提供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明、收入证明、二张一寸照片。(已婚: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第三步——验车、提车

交齐车款后,车行交车,并提供证件:“汽车销售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保修手册”、“车辆使用说明书”。

交车之前,一定要仔细验车,如此贵重的商品,一切小心为好!

第四步——办理保险

办理保险:保险一定要在领取牌照之前办理,汽车交易市场都有保险公司代办机构,在购车时一起完成保险手续,可以省确以后的麻烦。新车必须办理:交强险。

提醒:在4S店购车,通常会有与车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派驻代理新车保险,建议在车行购买保险。因为通常有这样的合作关系,车行可以提供较全面的售后服务。如出险后可委托车行代理理赔事项等。

第五步——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集管理处办理,一般汽车交易市场都有其办事机构。购置附加费计算公式:

收费额=购车价款/1.17×10%,进口车为完税价格的10%。

提醒:在4S店购车,通常由车行代办,只需要将款项交纳车行即可。

注:若保险和上牌由车行代理,则保险和购置税在交付车款时一并交付;若自己办理,则车款交齐时提车。

第六步——领取牌照

带齐证件、资料: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汽车销售发票、保险单,到当地车管所办理。(具体详见:轿车上牌程序【实用型】)

1、刑侦:填表,交到刑侦窗口,等着警察刑侦。其实就是拿着手电看看你的号有没有改过的痕迹,递上前面交钱的发票,拿回刑侦单子。

2.过线: 将合格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车交给过线的师傅,到线的尽头等拿车就行了。

3、检测站(录入资料)料:《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发票第四联、购置税证副本、保险单首页复印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交给里边的MM,然后凭交费单领取照片,完毕后他们会叫号让你拿资料。

4、上牌检测站(检测):拿到检测站的资料后就去大厅选号了,这里先拿号送资料,然后等JC检查。

5、选号

6、固封

注:如果买车一个月内没上牌照的,需领临时牌照。

流程:申请→业务领导岗审批→机动车查验岗验车→收费→牌证管理岗开具临时牌、移动证。

第七步:购买年票、车船使用税、养路费(有些地方无需年票)年票、车船使用税可凭行驶证直接买,年票是980元/年,车船使用税40元/月(广州)。

养路费就在石牌东路的征稽处交了,先填表后拿号,需要以下证件:身份证、行驶证、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记得还要复印件哦。100元/月。只能用卡交费,现金不收。

第八步——备案

备案:在各区县的交通大队或当地安委会办理新车备案手续。注意:单位车辆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集体办理;个人车辆,车主有驾驶证的随驾驶证的登记备案一同办理,车主无驾驶证的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黑色牌照车辆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第九步——办理行驶证

办理车辆行驶证:在领取牌照的同一车管所办理,需携带的文件包括行驶证待办凭证、养路费缴纳凭证、安委会登记备案资料。报完牌后,在车管所领取临时行驶证,一周后凭临时行驶证到车管所换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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