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

2024-03-08

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全省志愿者网吧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网吧管理的社会监督,逐步使网吧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现制定网吧监督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网吧监督员准入条件

1、人员应能自觉自愿地参加网吧监督,有一定的活动时间。

2、人员的身体必须健康且能参加正常活动,原则上年龄在50至70周岁之间的“五老”志愿者。

3、必须是就地就近的常住人员,不跨社区监督。

4、有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在社区有一定的威望,对青少年有关爱之心。

5、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常识,能自觉遵纪守法。

二、网吧监督员任务职责

“五老”网吧监督员在社区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各级关工委的指导,其任务职责是:

1、巡察网吧中网络的内容,监督网吧不得出现和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

2、监督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协助网吧工作人员劝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3、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黑网吧”,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社区关工委。

4、向上级反映网吧经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三、网吧监督员考核机制

1、网吧监督员采取聘任制,原则上每年聘任一次。要求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由社区关工委考核推荐(书面名册),街道关工委审核把关(盖章),区关工委综合报送(盖章),区文体局聘任上岗(发工作牌)。对新调整补充的“五老”人员,社区、街道关工委应及时组

织上岗培训,做好工作交接。区文体局、区关工委每年应组织“五老”网吧监督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退出网吧监督队伍:

(1)因家庭事务等原因无法按要求参加对网吧监督的,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对年龄偏大的,或因身体条件不适应继续参与网吧监督的。

(3)因居住地发生变化、路途较远不便对网吧监督的。

(4)监督人员自身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对网吧监督的。

四、“五老”网吧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原则上以社区关工委网吧监督小组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对网吧巡察监督,可采取两人结伴或小组行动的方式,不提倡监督员单独或深夜开展网吧巡察。其基本要求:

1、不定期地巡察网吧。监督员每周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持“工作牌”到网吧进行巡察监督。

2、做好登记、统计。每位监督员应做好巡察网吧的登记、统计,对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应及时登记、统计。

3、定期汇报情况。监督员每月中旬向社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社区、街道关工委每月25日前逐级向街道、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

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内容提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在实践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完善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价值 意义

【正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2003 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是在检察系统采取“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循环渐进模式中发展起来的,所蕴含的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是检察系统防止检察权滥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摸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随着这项制度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与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 人民监督制度的含义

①参见石世安:《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法理基础及现实需要》[ J ],《检察实践》2004 年第4 期,第12 页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

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权力属性来看,它不属于国家权力属性,而是介于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公民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随后的几年里,高检院先后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以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外部监督问题。

(二)相关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在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同样作为一种监督机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较,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一切陪审制度的首要区别就在于其中心词是“监督”,在这一检察民主制度下,人民监督员既不是象美国的大陪审团那样与检察官分享检察权,也不是象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享审判权那样与检察官共享检察权,而是行使对检察权或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其制度目的是通过引入人民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检察体制内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增强检察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正当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性,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活动中,排除可能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外干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具有不听命于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案件监督程序中,人民监督员是一个独立的审查委员会,以类似听证的方式了解被监督案件的案情,并独立自主地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决议。

3.从人民监督员的职权性质来看,人民监督员的检察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抗诉权)具有类似的程序性特点,如检察机关对直接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分,就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经人民监督员评议,对被监督案件一经作出否定性决议,检察机关必须对被监督案件进行复议,这一点具有程序效力上的刚性,但人民监督员对被监督案件并不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其评议决议对检察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效力。

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

自2003 年10 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开始显现,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且在由外部对内部的监督过程中,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二是由于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监督过程中,可以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人民主权是我国人民民主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监督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我国《宪法》第27 条、第41 条,《刑事诉讼法》第6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性规制环节,不仅使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权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而且是权力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衔接的一种制度创新。

虽然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它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反,它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二)符合权力制衡理论②

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的角度分析,已体现了 ②参见徐汉明:《论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合理性》[ J ],《人民检察》2004 年第4 期,第39 页。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权力制衡的特点,即既受人大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而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来说,检察机关集立案权、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于一身,在上述诸环节中无任何外部制衡权力因素存在。如何使内部监督与外部规制协调一致,尤其是对处于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决策、指挥及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是权力制衡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而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设计,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序规制。即当人民监督员票决否定了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又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票决意见的,检察长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也就是说检察长的终局性自由裁量权受到外部程序性权力的规制;当大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有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通过行使复核请求权,其对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性权力方面进行了规制,并且成为上级检察院审查复核权启动运行的开始。虽然人民监督员的否决权与提请复核权仅仅是程序性监督权力,不带有终局自由裁量的实体性权力性质,但正是这两项外部程序性权力的运行,对于处于层级管理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序有效的规制,从而回答了“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的司法难题,寻找到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以程序公正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的最佳形式。可见,权力制衡理论符合监督的基本原理,具有法理基础,而外部监督的超然性可以弥补自侦案的封闭性缺陷,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人民监督员制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度旨在加大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透明度,顺应了公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体现了公开、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分工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制约又是分权的结果。权力分工一旦形成,由于权力主体各方的利益、承担的职责或责任不同,自然而然地在相互间产生了限制和约束关系。公诉权是国家权力经过分解后的产物,无论是作为国家权力这个大系统里的微量元素,还是作为控诉权的一大组成部分,都必然受到其他方面权力的制约。这是权力得以现实存在的基本方式。具体地说,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部分,要受到立法权的限制,即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履行控诉职能的公诉权要受到辩护权的制约,并共同接受审判权的监督。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给公诉权设置对立面,对公诉权进行有力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公诉权良性运作的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及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责,特殊定位和职能决定了自身必须首先做到规范公正执法。但其执法活动并非无可挑剔,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违规搜查、扣押、冻结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在少数地方时有发生,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使检察机关时刻处于“被监督”的状态和感觉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制约,不但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程序观念、法治观念,改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进执法方式和作风,从根本上杜绝少数人存在的“胡为”和“枉为”作风。

(三)体现了司法民主性要求

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人民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人民理所应当地有权参与和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在内的行使。人民监督员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和公信力,他们介入检察工作,正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方式。③

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公正民主的司法环境不可或缺,其形成既需要内部的自我约束,又需要来自外部的权力监督。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即公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的表现,司法权在民主法治国 家是公正的解决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有效手段,司法活动以法定的公正的程序为依据,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可以避免野蛮的暴力复仇,以及由此形成的暴力冲突的恶性循环,避免个人在解决冲突中所可能遭受的生命的损害和精神以及心理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对检察权加以约束监督,对其进行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检察权良性行使的要求; 同时,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 ③参见陈光中:《应考虑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N ] ,《法制日报》2007-03-13。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法的方式,是主权在民精神的充分体现。根据《规定》的要求: 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 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一) 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操作来看, 多数试点省份首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 征得本人同意, 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认可后, 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这样的程序不免有“自己情人监督自己”的嫌疑,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过程中首先是由检察机关确定在哪些部门、单位产生一名监督员, 然后由该单位和部门通知本人报送个人材料, 经初步审查后即可确定。如此, 人民监督员在产生上就有一个先天缺陷, 即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聘任的“指定”的色彩较浓,。“监督的品格贵在独立, 监督的独立性是实现监督基本职能的必要条件”④。要想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性、长期性和权威性, 必须从源头上, 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保证其独立性。人民监督员只有独立于检察系统才能真正做到体外监督, 不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而且,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看,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都是由各级检察院在其业务经费中列 ④夏黎阳, 唐宇驰.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 2006,( 1) : 42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支, 这极易使群众产生“花钱让人监督”的错觉。

笔者建议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应当独立于检察机关,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选任和管理,学界乃至部分实务人员一直主张改变现有的体制内操作,转向体制外建构,但具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哪个主体主持,则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政协或司法改革领导机构(政法委)主导等不同意见,还有学者主张直接借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⑤这样才能够杜绝“熟人化”及“自己聘请人来监督自己”,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顺利发展,发挥该制度应该有的作用。

(二) 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从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看,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及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予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限于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由于实践中,部分检察院把关严,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非常少,造成人民监督员“无事可做”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邀请他们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人民监督员发现“五种情形”问题的, 经检察长同意, 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相关诉讼文书, 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 ⑤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J].人民检察,2005(2). 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也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行使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平衡问题,一直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权力会干扰到检察院行使独立检查权。有人确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越多越好。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首先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并不会妨碍检察院的权力行使。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如果同意检察机关拟( 原) 处理意见, 案件便进入正常的处理程序; 如果不同意, 就会引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程序。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如果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委员会的决议, 达成共识, 则案件监督结束; 如果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则经人民监督员提出, 由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审查, 依法做出复核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没涉及到权力的扩张和让渡问题。决定权最终还是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启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权利, 只是一种提醒权、建议权, 而不是直接参与或者替代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但是,并不是说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越多越好,必须要将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权利, 何者可为, 何者不可为,应该有个刚性的规定。既要作到监督实效性最大化, 又要防防止影响检察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阻止监督权向检察权延伸。而目前赋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是比较适宜的。应当继续保持监督效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力的程序刚性与实体柔性。⑥

(四)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

目前,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停留在最高检的内部规定上,并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其效力低于法律,而通过几年的试点,证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是积极的、合法的。“一项制度在初创阶段超越已有法律体系进行尝试往往会为急速变革的社会所允许, 这不难理解。然而无期限地‘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制度实践而言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因为它必然会破坏社会对规则的信心和对法律的期待。”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立法也是迫在眉睫的。

笔者认为:首先要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宪法。因为该项制度是一项能够让普通大众参与司法,既有利于人权保障, 又有利于司法民主。完全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提高到宪法高度完全符合民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次,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与检查官法中的相关条文,加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可以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或者拟作不起诉决定的, 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最后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门立法,建立《人民监督员法》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相关问题。

⑥⑦ 参见程立永,《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A】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0071月16卷第一期(51)

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为加强全旗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我旗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国土资源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

(一)聘任的对象

原则上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群众团体、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二)聘任的程序

按个人自愿、主管单位同意或多方推荐,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程序办理。聘用后,应及时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聘,但续聘一般不超过二届。到期如未续聘,视为自然解聘。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应当解聘。

(三)聘任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熟悉和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

3、关心支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4、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调查、评议的能力及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5、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乐于奉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在工作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条规为准绳,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7、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保障,积极参加调查评议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内容与范围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报”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

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态度生硬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或官僚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国土资源局聘任的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局机关、直属单位,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局机关和国土资源所的监督检查活动;

2、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质询或明查暗访;

3、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文明执

法、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4、对全旗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进行监督;

5、督促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6、参与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评议和综合评价;

7、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3、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创造国土资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4、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反映报告;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公室负责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专事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政风行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务培训,为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交流、反馈情况;

5、每年至少召开2次政风行风监督员会议,通报情况,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并及时向政风行风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6、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7、为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

8、加强与政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面支持。

五、其他

(一)国土资源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听取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并扎实进行整改。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所在国土资源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发布日期】2015-03-07 【生效日期】2015-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10个省(区、市),要注意做好当前试点工作与《方案》的衔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其余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具体部署,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联合下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15年3月7日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监督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选出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3.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设置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支持。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扎实有序开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对国税机关、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履行服务承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国税部门反馈。

2、监督国税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条令的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国税机关行风建设状况,提出整改建议。

3、办理市国税局委托的其它与政风行风建设相关的工作事项。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2、接到群众对国税干部违规违纪情况反映,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咨询、核实情况,国税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拒绝。

3、对在行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随时通过电话(0795--6609612)、信函或上门的方式向市国税局监察室反映。

4、政风行风监督员对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5、有权对国税干部履行职责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关心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经常主动了解企业、商户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国税部门反映。

3、参加市国税局举行的政风行风建设座谈会和征求意见等活动。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方式

1、“丰城市国税局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市国税局统一聘请,聘期为五年。各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并将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上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2、市国税局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和《政风行风监督员证》,政风行风监督员持证履行职责。

五、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协调与工作开展

1、市国税局监察室负责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联络和组织工作。

2、市国税局通过定期、不定期与政风行风监督员交流情况、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听取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或向有关单位反馈。

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在采油厂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廉政准则》、《若干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廉政准则》、《若干规定》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等。

第二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范围

第四条采油厂所属各支部分别设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以此为基础组成采油厂党风廉政监督小组。

第三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程序

第五条采油厂党风廉政监督员,由各党支部提出建议名 1

单,在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报采油厂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聘书。

第六条采油厂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由纪委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四章党风廉政监督员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维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第八条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水平,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作风廉洁正派,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工作认真,团结同志,法纪观念强,群众威信较高。

第十条勇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采油厂声誉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管钱管物的人员,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采油厂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廉政准则》、《若干规定》和上级规定的原则办事;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向采油厂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职工群众对党风

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上级机关对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

第十四条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每个季度向党风廉政监督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六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力

第十六条有权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采油厂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检举,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有权参加有关监督员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的学习。

第二十条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应邀参加采油厂组织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七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努力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二十二条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三条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群众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职工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注意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扩散,保护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六条及时、准确地为查办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八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任意刁难、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日常工作,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每个单位应根据形势和采油厂纪委的要求,及时地向党风廉政监督员布臵工作,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促使他们认真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采油厂除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培训外,各党支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采油厂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落实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纳入党支部的目标考核。对表现差的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时,一律解除聘任。

第三十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调离单位时,其聘任同时解除。该单位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党风廉政监督员,并报采油厂纪委批准聘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采油厂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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