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性文化法律思考论文范文

2024-07-22

道德理性文化法律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即使把所有法律解释学家首位相接地排成一对, 他们也达不成一个共识。这源于法律解释者对法律事实的实证的观点不同, 同时在法律评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各自的主观的价值判断。正因如此, 不同法官等法律适用者等所得出的结果可能并不相同, 甚至同一个法官也可能会发现两种解释结论的的可采性, 难分伯仲, 带有不确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就是非理性的, 没有客观性, 是纯粹主观的产物。

需要指出的是, 人文社科领域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 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客观的实验的研究基础上, 不可能完全摒弃价值判断。只要涉及价值判断, 就不可能有绝对意义上的确定性。由此, 在人文社科领域情景下说强调的理性并不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定性。由此, 我们应当承认解释者之间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 但不应当夸大这种分歧。在许多情况下, 解释者们的看法还是一致的, 且共识程度往往远远超出人们有时认为的那样。因此, 法律解释之客观理性是存在, 且可以达至的。

二、法律解释理性化路径

既然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且可以达至, 那么我们就应当寻找一些方法, 使法律解释最大程度得以客观化, 法官等法律适用者在法律解释时才能摆脱恣意, 趋于理性, 从而使得法律解释理性化。但需要指出的是, 无论什么方法, 包括下述的方法在内, 都法达不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绝对确定性, 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其对解释理性的达至具有的重要意义。“方法上的提示提供了方向上协助, 可以审查思考过程中是否遗漏重要的观点, 可以强制解释者说明解释过程”。

(一) 参酌法律解释位阶

依据解释方法的位阶来进行衡量和配置, 不失为一种便捷途径, 在某些情形下, 的确能够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衡量。但正如博登海默在论述权利利益的所论述的那样, “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解释方法的位阶也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 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位阶排序确实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首先, 对所有解释方法的位阶进行排序是不可行的。法律解释方法具有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特点, 很难期望解释者能够提出一种关于解释方法位阶确定的, 放之四海皆准的方法位阶。这也逾越了解释者的能力范围, 毕竟这是由解释者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其次, 即使确定出解释方法的位阶排位顺序, 但需要指出的是, 位阶在前的解释方法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即便固执的认为某些解释方法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具有优先性, 这也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那些解释方法都具有优先性, 毕竟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排序也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变化。

对此, 王泽鉴教授采用折中的立场, 不认为各种解释方法具有一种固定不变的位阶关系, 但亦不认为解释者可任意选择一种解释方法, 以支持其论点。认为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意旨位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各具功能, 但亦受限制, 并非绝对;每一种解释方法的分量, 虽有不同, 但须相互补充, 共同协力, 始能获致合理结果。

(二) 遵循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 围绕立法旨趣展开。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不能偏离法律本身的立法旨趣或者说是立法目的。解释者所作的法律解释, 必须有助于达成目的, 这里的目的不仅包括客观化的法律意旨, 也包括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 从而实践正义。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 对不同的解释结论进行衡量, 尽量使解释结论不超出文义“射程”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解释者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得出了不同的解释结论, 经过审查, 发现各解释结论, 均能满足立法旨趣时, 就要选择距离核心意义最近的解释结论, 采纳得出改结论的解释方法。以凯尔生的“框”的理论来说, 就是解释的结论要尽量接近“框”之中心,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限制法官等解释者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法秩序的安定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 仔细权衡各方利益

对解释结论造成的利弊进行衡量, 尽量做到衡平, 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公平价值, 不致偏失。法律的解释不能脱离实际, 不能固步自封, 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探讨上, 必须要顾及到解释结论产生的社会效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不同的解释方法, 必然对法庭上双方的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经过解释发现有多种解释结论, 且都符合立法旨趣, 这是就要, 对各种解释结论对双方的影响, 进行一一对比, 力求找出最符合双方的解释结论, 使得双方的比例不致失衡, 达到衡平, 实现公正这一法的价值。

三、结语

古语有云:“文无第一。”意思是, 同样优秀的文章, 很难决定谁更胜一筹, 因为没有公认的清晰明确的可以量化的评价标准。同样的, 受到法律语言之模糊性、解释方法之多样性、目的价值之冲突性的影响, 某些情形下, 导致解释者对概念之理解不同、对方法之选择不同、对立场的选择不同, 并由此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的结论。这些法律结论之间也并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 没有优劣之分。由此不能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自然科学所谓的客观性相提并论。因此, 对于法律解释的理性的评判, 我们要采用异于自然科学客观性的衡量标准。法律解释, 只要当其解释的结论符合社会的现实需求, 具有妥当性和可接受性时, 我们就应当认为, 解释不是错误的。

虽然如此, 但法官等解释者不能以此为由, 任意解释法律, 而是应当本其学养, 认真寻找一些方法, 虚心参酌法律解释方法之位阶, 参考比例原则之利益权衡, 使法律解释最大程度得以客观化, 法官等法律适用者在法律解释时才能摆脱恣意, 趋于理性, 从而使得法律解释达至理性。

摘要:司法实践显示, 法律解释结论之间往往存在冲突, 法律解释结论往往因人而异、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受到法律语言之模糊性、解释方法之多样性、目的价值之冲突性的影响, 某些情形下, 导致解释者对概念之理解不同、对方法之选择不同、对立场的选择不同, 并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结论之间的冲突。虽然如此, 但不可否认, 法律解释之理性仍然存在。法律解释的理性并不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定性。该理性需要法官本其学养, 虚心参酌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参考行政法比例原则之利益权衡方法, 使法律解释最终达至理性。

关键词:法律解释,利益权衡,比例原则,理性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 林来梵, 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J].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3 (6) .

道德理性文化法律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1 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发展及现行模式

自2 0 0 1年教育部首批江苏省3所试点院校实行自主招生改革, 到2 0 0 3年将“一省局部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2 2所高校试点, 再到“大面积试点”, 到2 0 0 9年我国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已增加至7 6所。招生人数也由2003年“不得超过当年计划的5%”变更为2 0 0 9年“生源较好的高校经批准后可适当扩大自主选拔录取人数”。

目前7 6所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有以下三种招生模式。

1.1 在高考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拔、综合评价、降分录取

目前绝大部分试点高校实行这种“统招前提下的自主型”的招生模式, 考生入选后参加高考, 在录取时享受一定条件的优惠政策。

1.2 一定比例的完全自主招生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自2 0 0 6年突破高考成绩限制, 自主决定考生是否录取, 不过这种“一定比例的完全自主”对象暂时仅限上海市生源范围。

1.3 符合条件的高校, 在“统招前提下的自主型”基础上实现极少部分计划、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完全自主招生

2 0 0 8年教育部规定“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且管理规范严格的高校, 对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 可参考其高考成绩、中学学业及综合素质等情况申请破格投档予以录取”, 2 0 0 9年进一步规定“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的‘9 8 5工程’的高校, 对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 或在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中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 可自行确定对上述考生高考成绩的要求”。

2 自主招生实践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2.1 自主招生偏离初衷

我国实行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制度, 目的是给予部分高校人才选拔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办学理念, 通过一定的选拔方式和程序, 招收适合本校培养的优秀学生。而这些学生的加盟不仅有助于高校的因材施教, 提高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结构, 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还可以促进高校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发展, 使高校逐渐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改变现在存在的高校“千校一面”的状态, 提高高校的竞争力。然而从目前各高校公布的自主招生简章来看, 高校还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各高校无不把报考考生限定在竞赛获奖、重点中学品学兼优学生的范围, 限定在招收自己“分数段”的考生范围。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定位相似, 对考生要求共性较多, 生源特色体现不明显, 自主招生成为另一种形式高考。其次, 随着高校间生源竞争愈演愈烈, 高校与中学间关系愈发密切。自主招生的“加分效应”使得自主招生一定程度上演变成高校倾向优秀生源基地一项优惠政策, 自主招生不再定义招收特殊类人才, 而逐渐有演变成争抢优秀生源的预备战之势, 自主招生偏离初衷。

2.2 自主招生中教育公平问题

教育公平问题始终是高考与自主招生中的核心问题。在自主招生选拔中, 首先是地区差异问题, 虽然自主招生面向全国, 但事实证明, 自主招生高校更多把名额留给周边城区的名牌、重点中学, 许多外省、农村和非重点学校学生, 很难获得与城市、名牌重点中学学生同样的机会。其次由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 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悬殊, 不利于弱势群体、经济文化对发达地区考生的公平选择。在考试公平方面, 也存在考试内容侧重本地化, 或者高校注重对获全国竞赛名次理科生的选拔, 文科生因缺乏类似的比赛在竞赛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等情形。教育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能否确保公平, 关系到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成败。

2.3 自主招生试点过程中出现成本高、收效低的问题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 高校每年自主招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计划的5%。虽然人数有限, 但高校为此投入的工作量非常巨大。为切实落实和实现高校自主权, 高校要在招生中对每位考生的文化基础知识进行考核, 对每位考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测试, 对其全面素质进行衡量。体现在实际操作中, 每年不少高校面对几千份自主招生申请材料, 从命题组织到阅卷工作完成, 须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与高考的规模效应相比, 自主招生成本明显增加。而对中学和学生来说, 自主招生的选拔程序更加繁琐和严格, 从准备申请材料、参加各种考核到等待最终结果, 学校与考生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为此, 提高自主招生选拔的信度与效度, 也成为自主招生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须不断完善才能得以实现。

3 推进和完善自主招生考试的几点思考

3.1 准确高校自身定位, 加大自主招生透明度

优质生源、优质教育资源是所有高校的立足之本。生源质量对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有着重大的意义。随着自主招生改革, 高校拥有更多的招生自主权, 应按照各自的培养目标制定录取标准, 选拔符合本校培养的优秀学生。实施高校自主招生的目的之一, 就是力图改变不合理的“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录取模式, 更加全面考评学生。因此, 高校应定位准确, 把握自主招生改革的本质, 让学生有更多的选择, 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 高校还要充分认识到自主招生改革不仅是高校办学的自主权问题, 还关系到一个招生公平问题, 自主权的拥有与行使同时意味着责任的加大。自主招生不等同“自由招生”, 高校应该担负起选拔人才的作用与责任, 要建立科学的制度保障, 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管机制, 加大自主招生的透明度, 如制定并完善自主招生规章, 主动让社会参与对高校自主招生的监督, 要健全校内民主集中制, 避免出现个人领导取代集体领导的现象等。为了保障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在国家层面也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完善监督机制, 使自主招生依法招生。

3.2 完善选拔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自主招生选拔体系

高等教育在我国依然是一种稀缺资源, 尤其是优质教学资源, 不能完全满足百姓日益高涨的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诉求, 入学竞争在所难免, 而考试是目前进行层次区分的唯一方法。考试具有相对的公正性, 对教育公平、社会安定起到有利的作用。自主招生考试必须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 切实维护招生选拔的科学性, 体现教育公平、公正。自主招生录取标准的科学合理应是人才观、价值观、教育观三方面的体现。原则上, 高校自主招生录取标准应该有利于中小学与高校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体现大学的培养目标与价值理念, 并与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社会对大学的期望相一致;有利于发挥形成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的优点, 综合考评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而标准是否公正, 则可以通过高校内部与外部的各种监督来保证。不仅如此, 高校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精心准备自主考试选拔的每一个环节, 不断完善选拔制度, 加强研究, 逐步形成一个有机的配套运行机制, 如自主选拔人才与大学教学改革适应问题;申请入学资格条件与申请入学资格考试问题;面试的标准、功能、组织及实施问题;面试的经常化管理与规范化问题;教育考试服务机构的建立问题;相关的高中会考制度研究;综合考评中存在的问题与配套性改革措施;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资格考试内容范围、标准、操作程序与过程、结果等的综合评价, 等等。

3.3 降低成本问题

3.3.1 重视选拔过程中的效率与效度

笔者认为, 自主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成本高、收效低问题主要是自主招生的选拔方法过于繁琐和不规范, 以及当前自主招生比例过低等原因造成的。鉴于此, 建议统一实行两层选拔:首先, 由教育部或专门考试机构举行全国统一考试,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具备某些特长, 然后将成绩提供给试点高校与考生, 但不确定任何分数线, 或者最多确定一个比较低的资格线。其次, 由试点高校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各自的分数线和其他要求, 试点院校只要进行特长测试和面试即可 (当然, 至于是否再次组织考试, 各试点院校自行决定) 。这样两层选拔, 省去了众多繁琐的程序。同时, 建议适当提高自主招生比例, 这样, 其成本和收效的比值肯定会降低。

3.3.2 选拔与培养并举, 实现最终自主招生价值的最大化

结合对招生成本的考虑, 自主招生应该与对录取考生入学后的培养集合起来这不仅有利于人才的成长, 也有利于高校品牌建设。对于真正有特长的学生, 接受高等教育更看重的是专业与特长对口;不重视培养, 而仅止于录取, 这是优秀考生流失的重要原因。此外, 对于高成本选拔的优秀人才, 若不给予个性化的培养, 所花费的成本可能就付诸东流, 埋没人才可视为最大的浪费。而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优秀考生入学后, 能够成为学校一种有效资源, 如培养为科研的得力助手, 其学习过程、学习成果毕业走向也可成为科研和品牌宣传的一手材料。总之, 自主招生选拔的人才在进入大学后的培养, 可以很好的和高校专业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探索、就业新领域的开拓等方面结合起来, 从而树立高校品牌特色, 展现高校自主招生的最大利益。

摘要: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制度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取得进展, 然而试点中还存在偏离初衷、难保公平、成本高昂等问题, 对此, 笔者进行深入理性的思考。

关键词:高校,自主招生,改革

参考文献

[1] 乐毅.我国高校自主招生与高考改革的若干问题浅析[J].江苏高教, 2008 (3) .

[2] 张晓鹏.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复旦教育论坛, 2006 (4) .

[3] 翟居怀.对我国自主招生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J].教育与职业, 2008 (5) .

[4] 王立科.英国剑桥大学自主招生的实践及其启示[J].复旦教育论坛, 2008 (6) .

道德理性文化法律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一、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对充分发挥教师导学作用提出了挑战

高校公共课教师所任课程的限制, 除非再任选修课, 否则主讲课程不容易发生变化, 这门主课任课教师一讲就几乎要讲整个职业生涯, 授课专业不变, 教法也容易受限, 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教学方法的定势和教学惰性, 也易产生教学倦怠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虽然相较于其他专业课教学内容的调整会多些, 经常因教材的变化教学内容也跟着调整, 但是在基础教学理论不变的情况下, 授课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框架下调整, 并没有发生太多的教学方式的改变。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式方法不变, 学生听着不感兴趣, 甚至于很容易听课疲倦, 产生与其听老师“读书”, 还不如自己看书, 这样的课听不听都无所谓的想法, 以致在课堂上不注意听讲, 学习注意力不集中, 考试时临阵磨枪的背书, 致于能不能按照教材去思考、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就是两回事了。由此, 师者对知识的讲授和学者对知识的输入也就很容易产生“两层皮”问题了。采用专题式教学方法打破了传统教学模式, 有效的改善了任课教师对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惰性。是对任课教师教学观念的挑战, 也是对任课教师发挥导学作用的挑战。墨守成规于过去的教学方法之中的导学显然是不可行了。这就需要任课教师积极探究专题式教学法的运用经验, 向专题式教学方法运用的好的学校和教师学习, 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精心导学和教学, 积极摸索和积累这方面的教学经验, 能够和善于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问题式教学的到学能力, 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生动起来、更富有对大学生敦品修德的作用。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专题式教学教师导学的作法

(一) 专题连问题, 从“供给侧”的角度布道

专题式教学方法是依据教材对教学内容的整合利用。教材是任课教师授课的必然依据, 也是必须的依据, 在问题式教学方法下, 教师在依据教材和遵守教学计划的前提下, 教学方式不再是对教材的按图索骥, 而是对教材内容进行提炼, 按照若干专题进行整合, 以专题的形式授课和达成教学目的。这里就涉及到教师如何整合专题的进行导学的问题。采用专题连问, 从“供给侧”的角度布道的作法可取。专题连问题的导学切中了专题式教学的应有之义。譬如华中科技大学的经验, “思政课教师们探索出‘问题导入式专题教学模式’, 即梳理教材体系, 归纳教学专题, 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深入调查研究, 提炼学生的理论和现实困惑;实现学生关注点和教学专题的耦合, 由理论和现实问题导入思政课专题, 做到从‘供给侧’角度传道”[1]专题无疑是所要讲授的理论专题, 问题则来自于学生, 任课教师必须就专题教学内容在授课前对学生进行问题调查, 把了解到的学生中的问题进行条理化梳理, 将问题代入所要说明的理论和观点, 这样的教学形式是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 很容易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 收到预期的导学效果。

(二) 专题连讨论, 从“需求侧”的角度答疑

在教学过程中,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 坚持以学生为本是教师必须遵循的教育理念。针对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来说, 坚持以学生为本, 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人, 就是要提高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参与度, 要让学生不仅在做课堂教学中的“听众”, 也要做课堂教学中的“说客”将学生的听课和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间的讨论包括辩论纳入其中。这样, 教师就需要将专题教学设入近能够引发学生广泛讨论和辩论的焦点问题, 要安排给予学生针对所学理论结合社会现实或自身问题与自身感受进行讨论和辩论的时间, 在讨论和辩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当好引导员、辩论员和裁判员。譬如对厦门大学思政课任课教师以专题课形式讲授中国传统文化的导学, “教室里, 学生们争辩不断, 任课教师苗瑞丹却不急于给出结论。讨论、辩论甚至是争论, 渐渐成了厦大思政课的一种学术常态。教材中的理论在老师的“演绎”下, 转化成一个个现实问题, 以辩论、案例的形式呈现出来。学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 而是主动的参与者。很多学生都觉得这样的思政课上得很过瘾。”[2]学生是课堂教学中获取知识的需求者, 教师对于知识的传授必须内化给学生, 要让学生对所学理论真的能够理解和内化, 能够信服和知道应该怎样去做, 讨论和辩论的形式是最能够加深印象和加深理解程度的形式, 学生会在理论观点的碰撞中获取更能够入脑入心的学习效果。

(三) 专题连实践, 再从“需求侧”的角度解惑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联系实践的作法很多, 在专题式教学中, 教师课以导学的形式将来自于实践的实例结合进来, 亦可组织和带领学生深入到社会实践中, 耳濡目染、身体力行的实践是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桥梁, 知行合一的意义和效果就会从中显现出来。无疑, 任课教师专题连实践导学的组织者, 选择怎样的实际例证, 带领学生深入到怎样的实践环境之中, 通过实践要让学生感受体会收益到什么, 都需要任课教师精心得当的策划。仍以厦大的经验为政, 在专题教学“设立实践教学调研基地10多个, 实践教学站点达160多个, 累计有2.7万多名学生组成了2400多个小组参与了思政课的实践教学活动。他们的调研足迹横跨全国31个省份160多个县 (市、区) , 形成了2377份调查报告, 其中数十份以咨政报告的形式被省部级批示、采纳。同时, 学院还结合自身科研发展主线特别是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研究重点培育了十多个长期研究的课题。”[3]大学生们缺乏社会阅历, 对于思想政治理论和法律规范的学习特别需要联系实际安, 尽管任课教师可以将实际案例结合到课堂教学中, 但毕竟是听到的, 而能够深入到社会实践之中, 则是将听到的、看到的、做到的锻炼机会都赋予给了他们, 无疑, 这样的实践教学对于学生的知行合一说来是更能够发生教育效果的。

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体现在学生知行合一、立德树人的基础上, 既要使得大学生们能够系统的、规范的、准确的掌握理性知识, 更要能够使之以理论指导实践, 落实到理论内化、认同信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践行中。因此,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尤其需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法, 专题式教学方法就是这门课程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中很有实效的一种, 本文基于这种方法所进行的思考是基于充分发挥教师的导学作用与促进学生的内化认同效果基础上的。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专题式教学,教师导学作用,学生内化认同

参考文献

[1] 华中科技大.思政课“有趣有料”或学生点赞[Z].中国教育报, 2017-01-14

上一篇:森林资源生态保护分析论文范文下一篇:高校国际贸易教育教学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