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范文

2023-09-22

农机监理范文第1篇

摘 要 农机监理为促进农业安全的发展保驾护航,但由于农机监理的职能工作却陷入执法不严、法规不到位、政策无法落地等困局。基于此,通过浅议农机监理的工作困局,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培训的规划以及政策决策执行等几个方面探讨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农机监理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农机监理;农业安全;行政执法

农机监理是每年农机安全检查的组织者,是对农业机械设备和农机的操作人员实行监督、监管的职能部门,虽然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网络监管体系,但仍有重重困境亟待解决。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为以下两点,

1)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彻底落实到各地区,而众多的民族生活风俗也各不相同,导致相关法律工作执行不到位;初期的农机监理执法队伍专业水平普遍较低,也造成执法效率无法提升;虽然政府实行便民优惠的农业政策,但仍有部分地区没有贯彻实施。2)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农民群众中去了解情况,而且申请优惠的文书资料较为繁琐,也进一步加剧了政策无法落地的困局。因此,要解决这一困境,需要自上而下,痛定思痛,把目前阻挡农机监理发展的“绊脚石”逐一清除,并尽快确立一套清晰、简明的工作流程,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才有可能走出当前困境[1]。

1 农机监理概述

作为国家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农机监理需要将国家农机化的相关行政政策贯彻落实到下属各个单位,更要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的检验工作顺利执行,以及安排对农机驾驶员的考核和驾驶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农机驾驶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等工作。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逐渐发展,对农机监理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因此,农机监理必须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实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妨碍农机监理的发展的问题,从而推动农机监理的长远发展[2]。

2 农机监理的困局

2.1 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民族众多,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受我国辽阔疆土的管理区域所限,农业发展地区较为分散,也因气候、地形等原因,不同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规模各有不同,以致法律体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能一一完善,条文细则也出现笼统的叙述概括,未能在农业生产中得以重视。一旦在实际农业违规操作时,就会造成农机监理的工作人员未能根据明确的法则做出对应的管制措施,限制了农机监理的工作范围,造成问题恶性循环,更影响监理机制的权威性及执行力度。

2.2 业余的执法水平

农机监理的职能部门建立之初,受环境所限,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职能素养较低,招募时也未能严格要求道德素养、服务意识、法律意识,而且农业地区分散,难以集中管理职工,导致实际工作过程中,执法效率普遍较低、监管力度薄弱、推广优惠政策及宣传农机监理的意识不强,既阻碍了农机监理的政策落实,影响农机监理的专业形象,也对农业从业者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造成打击。

2.3 政策执行力不足

随着农村发展与改革进行,虽然政府已经陆续推出有力的政策推进农业产业的经济发展,但在具体的优惠政策落地的情况却仍远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农业地区,也正是这些地区更需要政策扶持以及急需科学技术改善农作业环境及产能,但落地速度及贯彻执行情况却比发达地区缓慢,既打击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阻碍了农机提升农业效率的发展进程[3]。农机监理的基层部门对于政策执行意识不强,执行力度薄弱,更欠缺专业知识储备,导致政策推广进度缓慢,严重影响农机监理的部门专业形象,加剧农业机械化发展缓慢。

3 农机监理的发展思路

3.1 确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农机监理的工作正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历程,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策机制都未能一一完善,监理的工作流程也未能做到一步到位。随着目前科学技术的日益精进,为了加快推动农业经济的科技改革以及扩大农业产业规模,完善农机监理的相关法规条文势在必行,而且除了大方向的法律约束,考虑到不同农业区域的不同因素,农机监理的工作人员应联系地方法律法规职能部门应实地取材,深入了解农业生产所需,及时提出工作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法律范畴尽可能细化到地方法规,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实际情况明细条文细则。积极响应党中央构建新时代农村产业,加大力度执行上级指令。与此同时,农机监理的职能部门更要紧跟农业发展的机械化步伐,确保农机监理工作能依法依据贯彻执行,确立农机监理的发展方向以及工作目标[4]。

3.2 专业的人才招募及职能培训发展机制

农机监理的基层职能部门应加强农机监理的工作指导与领导,更要严格管控招募要求,落实培训晋升机制,吸引专业的农业管理人员加入到基层职能部门之中,协调农民群众与农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为农机监理的长远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提升基层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农机监理的职能部门中;政府应协助加大对农机管理的资源投入,地方政府可以把农机监理的工作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以保障农机监理的工作经费。另外,仍需投入硬件设备到农机监理的职能部门中,提升农机监理的技术配置,确保农机监理的工作能顺利开展[5]。

按照农机监理的法律规定配备高水准的专业监理职工,明确职责与服务指示要求。将职工培训划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升监理人員的知识储备,培养高素质,专业强势的监理人员,更要将专业知识、经验技术、道德素质、协调能力等纳入到职能考核,指导监理人员能关心群众,深入群众,文明执法,为人民服务。

3.3 制定严格的监督渎职规则及建立职能责任制

通常在农机监理的过程,最主要的就是防控安全隐患与保持定期对农机操作的宣传推广,确保严格治理的工作作风能在农机监理的发展中得以现需,严抓安全检查、重视安全支付、贯彻落实责任制。

此外,要降低农机事故的发生率,完善监督机制、管控规则与牌照制度,把农机资料进行详细的备案并纳入监理的职能系统之中,确保发生安全隐患能够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追责,更要严厉打击利用农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加强对违规操作的安全检查,确保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农机监理的工作中所出现的安全风险。

农机监理的职能部门既需要完善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更需要帮助加强农机技师的技术培训。因为在农机的实际运作中,非常容易忽视细节因素而引发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更有操作人员不熟悉机械设备,造成操作不当,这些问题都会对农机监理的工作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所以,农机监理的职能部门需要加强组织对相关的操作人员进行职能培训,提升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强化安全意识与责任感,确保农机监理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减少农机操作时出现的失误,降低产生事故的风险。当农业机械从业者有专业的知识储备时,则对农业经济发展可以起促进的作用,帮助推进农村新时代文明建设,更可树立农机监理部门的专业形象,农机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地的宣传效果也会比现在的状况好,因此,以上种种措施皆是相辅相成,任一环节的不严谨、缺失都会影响整个农业经济进程,而农机监理的内部完善与改革则是势在必行。

4 结语

随着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日益提升,而且对农业产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农业经济在新时代的社会发展将会逐渐显现其重要性,而得技术者得天下,农机监理的工作在农业经济中不可或缺。完善农机监理的职能工作,落实执行政府支持的优惠政策到农民群众中,才能稳住农业经济的发展势头,确保农业机械化、技术化、科学化,农业经济才能稳定增长,长远发展。而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机监理正在向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的发展方向迈进,成为农业经济新时代发展的护航者。

参考文献:

[1] 吴信兵.浅谈农机监理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关系[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8(4):13.

[2] 吕军.浅谈如何提高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政执法能力[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6(4):13.

[3] 张文娟.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南方农机,2016,47(1):12.

[4] 孟庆亮,范巍挺.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的思考[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6(9):23.

[5] 海日古麗·由努斯.论农机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J].农家参谋,2017(13):25.

(责任编辑:刘昀)

农机监理范文第2篇

1 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发展问题分析

1.1 机械化发展水平不高

通过对现代农业和农机监理现状的分析, 了解到其在实现机械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 机械化水平不高, 部分区域还没有相对先进、发达的机械设备, 依旧是通过人工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 如相对偏僻的山区。导致机械化无法得到普及的主要原因有2个:一是地域与地质条件相对特殊, 无法利用机械化来开展生产与加工工作;二是由于资金相对缺乏, 农村经济水平不高, 缺乏相应的机械设备, 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是现阶段农业与农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土地流失相对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的青壮年逐渐向城市推进, 年轻人都愿意来到城市生活, 农村的劳动力锐减, 对农业经济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农业生产缺乏足够的劳动力, 是当前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实际性问题。在农村, 由于青壮年的数量逐渐减少, 很多土地被闲置, 土地流失情况相对严重[2]。

1.3 农机维护的费用高

随着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机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农业机械正朝着多元化、科技化和现代化的趋势发展。同时, 农机的维护费用也在不断提升, 农户很难支付起相关的费用, 也是农机监理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如今, 农业机械的数量在不断提升, 机械设备的体形都相对较大, 很多农户并没有相应的库房, 不得不将机械停在露天环境中, 经过长时间的风吹日晒、雨淋, 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会大大降低, 针对机械设备的维修成本较高, 很多零部件的要加很高, 对零部件的更换会花费大量的费用, 很多情况下是农户无法承担的。

1.4 农机监理工作不到位

就目前农机监理现状进行分析, 了解到农机监理工作不够深入、不到位, 农机监理制度的残缺问题也相对现实[3], 监理机构不够健全, 主要是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领导不重视, 是导致农机监理工作受限的主要原因。同时, 在此类条件, 很多农民在农机的操作上不够专业, 操作能力缺乏专业性, 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极易发生违章情况, 其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导火索。近几年,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农机安全事故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成为制约农机管理的关键。

2 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期的发展策略

2.1 对农业的生产制度进行转变

传统的农业经济运行模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为改变当前农业生产的现状, 应实现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改革,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 以实现对土地的集中式管理, 对相应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合理化的设计, 实现农业经济的统一化经营。通过建立新型的农业发展机制, 能够及时有效地引入定量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可大大拓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规模, 切实有效的发展农业经济[4]。通过新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转变, 可扩大城市与农村的交流频率, 可将城市的现代化要素引入到农业经济发展之中。例如, 可将电子商务引入到农业经济发展之中, 将农产品作为电销的主打产品, 针对农机的相关零件也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购买, 能够减少不少的成本支出, 利于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加大政府对农业发展的重视度

政府部门应意识到农业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要充分结合现阶段农业的发展态势, 将更为人性化、现代化的元素融入其中, 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为了达到惠农的目的, 应加大政府对农业的重视力度, 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如若购进大型的机械设备, 政府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并提供相关的配套设施, 该项福利仅限农村使用。此外,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机监理的大力宣传, 充分发挥多媒体平台的重要优势, 借助诸多的多媒体渠道来实现对农机安全问题的宣传, 利用村内的张贴栏、广播站、手册或条幅等方式予以宣传, 可大大提升宣传的效果。同时, 利用农机监理的图片或视频信息进行普及, 提高村民的农机监理意识与安全防护意识, 让全体村民都加入到农机监理的行列中来, 提高农机使用的安全性与规范性。

2.3 强化对农机的高效监督与管理

为了提升农机的安全性, 应充分结合农机监理的实际情况, 了解监理工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以此为突破口, 实现对农机的安全性监理。首先, 在村内安排专业的培训机构和课程, 可大大提升农机监理工作的专业性, 提高监理人员的服务态度, 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可为监理人员提供足够的报酬, 意识到自身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其次, 政府可派遣专业人士前来开展监理工作, 提升监管工作的实效性。此外, 为了保证农机监理工作开展的规范性, 还应对农机的相关法律体系予以完善, 以提高农机的安全性,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3 结语

通过对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情况的分析, 了解到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中机械化水平相对较低, 土地资源流失相对严重, 劳动力逐渐减少等, 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加强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应大大提升机械化水平,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的资金支持。同时, 在转型期, 应加强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视, 加大监理力度, 避免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证农业在安全、健康和稳定的状态下发展。

摘要:农业是支撑国民发展的重要支柱, 是构成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促进农业健康、有效的发展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现代化的逐渐发展, 农业生产与加工已然实现现代化与机械化, 农机的数量与类型在不断增多, 为农业生产工作带来诸多便利。为保证农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农业与农机的监理工作都面临着转型, 就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的思考进行分析与研究, 以供参考。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机监理,转型

参考文献

[1] 曹治涛.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的思考[J].河北农机, 2015 (4) :24-25.

[2] 朱彩霞.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的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 2015 (16) :223.

[3] 周根龙.现代农业与农机监理转型的思考[J].农业装备技术, 2014 (4) :53-54.

农机监理范文第3篇

1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对农业机械和农机使用者进行科学的、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保证农机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保证社会的稳定及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农机监理人员长期和农机使用者相处在一起, 这样有助于农机监理人员了解农机的相关知识, 同时有助于两者的情感交流, 使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民心中不仅仅是监理人员, 更重要的是遇到问题可帮忙解决的人员, 是农业生产者的顾问及参谋, 这样可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的对农机使用者进行检查, 这样可促使农机驾驶者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了解有关的农机安全使用的相关知识;同时,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仅要进行定期的检查, 还应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督促农机驾驶人员掌握相关的农机技术和知识, 为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贡献一份力量。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通过协调农机田间作业、监督、管理及跨区作业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 提高农机工作的效率及农机的作业水平, 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证了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综合来看, 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 农机安全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受客观因素制约, 工作难度增大

由于大部分农村的经济条件相对落后, 通往乡村的班车较少, 有的甚至没有, 这样就造成农机驾驶员违章载人的现象较为突出, 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大多数的农机驾驶员的都是当地的农民, 文化知识较低且缺乏安全意识, 对机车的使用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甚至不愿积极配合, 逃避管理, 造成农机管理难、执法难。

2.2 机管与路管脱节

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收割机一般分布在广袤的农村, 有的农村甚至没有硬化的道路, 交通条件极差, 有些山里的道路就建在悬崖边, 且多为单行道, 这样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目前, 大部分的农村道路上没有执法的公安交警, 加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造成了农机驾驶人员的违规操作, 极大的降低了农机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3 农机监理律法法规不健全

我国法律只赋予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 却没有明确农机监理部门的权利, 如在道路上对拖拉机的路查权、行政监督权、扣车权等, 而在实际中, 道路上农机的相应管辖权实际归公安交警部门管辖[4]。由于众多的原因, 公安交警只对违规严重的拖拉机进行处理, 而没有对无牌无证行驶的收割机、农用拖拉机进行处理, 也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报给农机部门。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由于长期的无人管理的状态, 造成其违法行为日益严重, 助长了无牌脱检行为的发生。

2.4 法律常识薄弱, 增加实行难度

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困境不仅在于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农业从事者和农机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农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之初, 对农机监督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要求较低, 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群众的服务意识非常薄弱, 使得农业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生产积极性下降, 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因农机监督管理工作多数是在农村, 部分农业生产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存在一定局限, 没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再加上法律执行效率不高, 使农业生产人员经常出现如违规操作、无证驾驶、超速等行为, 个别农业生产人员无视国家法律, 甚至以围攻等行为威胁监督管理人员[5]。这样一来, 在监理工作中, 使得工作人员只能依靠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 使监督管理工作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 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对策

3.1 抓好农机监理队伍建设

从农机安全监理的实施规范管理入手, 外树形象, 内强素质。把作风建设、政治合格、执法严谨、业务精通作为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目标, 实行考核上岗, 严格把关监理人员的素质,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要求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正确履行政策法规, 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同时, 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 自觉的摆正服务与监理的关系, 保证农机的安全生产。

3.2 加大法律宣传, 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农机监理者的道德素养, 加强农业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只有让这两者各自有了良好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机监管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农机监管者深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 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使农机监理者按照法律法规文明执法, 切实为人民群众所想, 为人民群众服务。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 要让其做到守法、用法, 普及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要让农机监理者做到有法可依, 更要让农业生产者做到有法必依, 让两者严格依法办事[6]。所以, 要做到以人为本, 关爱生命, 走进乡村, 走进农业生产者的生活, 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举办专家教育安全讲座, 教会农业生产者安全使用农机, 放映违规使用农机所带来危害的纪录片, 教育群众, 使其真正了解到正确使用农机的重要性, 增强农业生产者的安全意识。

3.3 完善相关的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是要尽快落实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主体性地位。为此, 应尽快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尽快建立起义务与权力相协调,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廉洁、高效、可靠的农机安全监理网络, 保证农民群众生产安全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顺利实施。农机监理机构用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各项监理业务流程, 监理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程序、岗位有职责、工作有目标, 专人专岗的管理体系。同时, 争取政府资金上的支持, 加大监理工作方面的额宣传, 搞好监理装备, 争取得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农民的理解, 最后, 监理执法人员自身要坚持学法、懂法, 增强法制观念。

4 结语

随着农业机械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来, 农机安全管理也受到越来越到的关注与重视。农机的安全可以促进农业的顺利发展, 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更可以对农民生命财产进行保障。

摘要:随着农业在各个领域的不断创新,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下, 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为立足点, 立足于新形势下我国农机安全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旨在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林甦君, 张雅丽, 任小宁, 等.新形势下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 2009, 26 (5) :46-47.

[2] 李红星, 杨建国, 李萌萌, 等.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对策思考[J].四川农机, 2008, 18 (4) :12-14.

[3] 马钦亮, 亓凡省.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 2008, 28 (6) :40-42.

[4] 于世涛, 任晓静, 张彭燕, 等.浅析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 2007, 32 (4) :46-48.

[5] 郭明花, 张莹莹, 王瑞萍, 等.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3) :270.

农机监理范文第4篇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于农村的发展而言, 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主要因为相关部门能够对拖拉机等农机用途与年限等进行分析, 在实行登记制度之后, 及时发现农机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安全隐患, 增强工作效果。对于农机使用者而言, 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全面的审验, 在保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 维护社会稳定性。

2 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问题分析

2.1 缺乏宣传教育力度

相关部门还没有针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只重视收取各类手续费, 缺乏正确的工作观念, 导致农机使用者经常会出现逃避管理的现象, 无法满足安全监理工作要求。同时, 部分农机使用者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 不能遵循规章制度开展各类工作, 难以更好的配合相关监理工作, 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2.2 缺乏先进的基础设施

相关部门还没有针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投入足够资金, 不能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无法及时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部分部门缺乏先进基础设施, 导致安全监理工作受到抑制性影响, 例如:缺乏农机检验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执法车辆等, 导致各方面工作质量降低, 难以提高工作成效。

2.3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还没有监理完善的法律机制, 不能明确安全监理部门的实际工作权利, 导致监理部门在发展中, 不能更好的开展惩罚与管理工作。在缺乏法律法规期间, 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机安全问题进行惩治[1]。

2.4 执法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在农机使用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 在农机数量与种类逐渐增多的情况下, 很容易因为技术问题与专业性问题出现安全风险, 严重影响农户的安全性。同时, 执法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 工作水平偏低, 导致自身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

3 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宣传教育工作, 为农民树立正确的观念。首先, 应当使用报纸方式、电视方式、网络方式与下乡送文化方式, 对法律知识进行宣传, 指导使用者配合各类管理工作。其次, 要向法院与政府部门宣传各类知识, 使其能够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制定完善的政策方案。最后, 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利用足够资金开展相关管理活动, 提高工作可靠性与有效性[2]。

3.2 配置先进的机械设备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创新监理技术形式, 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一方面, 要配置先进的安全检测技术与机械设备, 将其与网络系统融合在一起, 以便于开展安全事故勘察等活动, 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另一方面, 建议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与补助, 在增加资金的情况下, 引进先进的安全检测机械设备, 建立专业化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机制, 逐渐提高其工作效率与质量。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政府部门针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首先, 要利用法律法规明确监理工作的经费渠道, 制定完善的责任制度, 使其能够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其次, 在法律中赋予监理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利, 使其在工作中通过科学的执法方式开展管理活动, 在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权威性的情况下, 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最后, 应当制定长效管理机制, 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相关管理工作中[3]。

3.4 提高监理执法水平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提高其工作素质, 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提升其执法工作水平。一方面, 应当合理开展执法考核工作, 明确工作目的, 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与安全监理责任机制, 以便于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 应当端正工作态度, 逐渐提高其工作水平。

结束语

在我国农机安全监理期间,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置先进的机械设备,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提高执法水平,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为农民树立安全观念, 提高自身工作效率。

摘要:在新形势下, 农村发展受到广泛重视, 农业机械设备也得到了普遍应用, 然而, 部分区域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 还存在缺陷性问题, 不能保证自身工作效果。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相关部门应当针对监理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此类问题, 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可靠性。

关键词:新形势,农机安全监理问题,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 姚兴腾, 吕洪波.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问题和措施分析[J].南方农业, 2016, 10 (9) :210-211.

[2] 毕子坤.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问题[J].农民致富之友, 2016 (14) :203-203.

农机监理范文第5篇

(2012年第1期)

巴州区东城农机管理站2012年1月30

强化规范,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去年12月份新的新政区域调整以来,东城农机站了切实抓好东城街道办事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分项落实到实处,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责任单位安全工作的职责,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去年12月份到今年1月份以来办事处农机站制定了《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任期责任书》、《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农机安全生产驾驶(操)人员责任书》、《致拖拉机车主、驾驶员的公开信》等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的资料。并与辖区内7个村(居)委会签订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任期责任书,与18台拖拉机和14台耕耘机签订了农机安全生产驾驶(操)人员责任书,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任期责任书签订达到了100%、农机安全生驾驶(操)人员责任书签订达到了95%以上,并在辖区内各村社和居委会及显眼地方出张贴了30余份元旦春节期间致拖拉机车主、驾驶员的公开信。

农机监理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

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丢失三包凭证或购车发票,但能够证明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向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 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消费者应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同时,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凭退车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八条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对整车更换或退货时,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 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六章 免责规定

第四十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

(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第七章 追偿与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供货商之间订立的书面产品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依向制造商、供货商追偿。

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与修理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偿。

第四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当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组织应当将受理的投诉信息按规定格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馈。

上述机构或组织在受理和调节争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与修理商因修理汽车产品发生争议,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受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被授权的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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