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范文

2024-07-23

仲裁法案例范文第1篇

一.总则

(一)仲裁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a. 是否提交仲裁。

b. 哪些提交仲裁。

c. 提交哪个仲裁。

d. 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 e. 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 2.审理原则: a.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书面审理。

b.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没有个人隐私)

3.协议仲裁人员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管辖原则: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5.书面仲裁原则: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 6.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a.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 一裁终局制度: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4.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 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 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 有必要的财产。 c.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 有聘任的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a.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d.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e.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 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二)仲裁协会

1. 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时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2. 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3. 组成: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4. 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5. 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1. 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3.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4. 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2)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A.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B.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3) 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2.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1)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 仲裁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

(2)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

2. 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 当事人权利: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5.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1) 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

(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4)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执行只能由法院来。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 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

(1)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回避:

(1)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 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A、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B、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 回避的法律后果:

A、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其他原因,如死亡、生病等也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b、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C、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4. 仲裁员的除名:

(1)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仲裁审理

1.当事人缺庭:a.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b.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证据收集: a.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b.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比较民诉)

C.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D.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财产保全的程序差不多)

(四)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a.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b.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作出裁决书的不能反悔。

2.调解:a.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b.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1.作出裁决的方式: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 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 仲裁裁决书: a.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b.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c.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送达当事人,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所以也没有宣判的问题)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和不予执行(体现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申请撤销:(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

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必须是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和期限: a.管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a.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组成合议庭审查);

b.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因为原来的仲裁协议或本身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失效,当事人必须重新签定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c.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此时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d.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无须重新组成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1.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和管辖法院:

(1)期限: 2年。(同民诉)

(2)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程序:参照民诉执行进行。 2.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出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g.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仲裁法案例范文第2篇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裁决具有高公信力、全球性执行力闻名世界。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决了不少案例, 可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纠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使我国仲裁法与国际先进的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接轨以及加强我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冲突解决机制中所处得地位与作用, 笔者以仲裁员相关制度为切入点, 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新两国的仲裁员制度。

(一) 中国仲裁法有关仲裁资格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仲裁员资格进行全面的规定。首先, 从任职资格来看,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身份”条件, 即现任审判员、现任检察员不能受聘为仲裁员。同时, 还规定了仲裁员的专业水平, 即要求曾任法官、律师、仲裁工作人士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八年以上;要求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此外, 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 国家公务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可以受聘为仲裁员。其次, 从仲裁名册规范来看, 我国《仲裁法》未使用强制名册的概念, 但是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中, 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换言之, 我国采取强制性仲裁员名册的做法。再次, 从仲裁员名册信息来看, 我国各仲裁委员会名册按专业设置, 多数名册仅显示姓名、职称 (职务) 、专长、国籍等信息, 仲裁员名册中的信息过于简单。

(二) 新加坡有关仲裁员的法律规定

首先,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而是由2010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0条规定仲裁员标准。第一款规定任何仲裁员必须始终保持独立和中立, 不得有任何为当事人代言辩护的行为。该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 并不涉及对仲裁员的具体要求。第二款和第三款, 从主席的职能角度出发, 规定主席在依照本规则指定仲裁员时, 确保指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同时, 还应当考虑仲裁员是否具有充足的办案时间以及仲裁员的专业知识、经验、人品和过往表现。①第四款至第六款立足于仲裁员自身维护独立和中立, 要求仲裁员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当事人、其他仲裁员或者主簿披露其存在独立性、中立性合理怀疑的情况, 并在出现本规则规定的回避条件和更换程序条件时, 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进行处理。本规则第七款从当事人行为规范的立场, 要求当事人不得单方面与任何仲裁员或当事人待指定的候任仲裁员就案情相关事项交流意见。

其次,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与2010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并没有出现仲裁员名册一词。从新加坡国际仲裁官网发布的公告中我们发现, 一旦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将不同行业不同国籍的仲裁员名册交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根据该中心推荐的名册选定仲裁员, 也可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五款“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曾提议的任何仲裁员人选, 主席有权自主指定为仲裁员”而拥有对候任仲裁员的提名权。由此我们可以推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实务过程中提供专家名册, 属于推荐性质的名册, 并不具有强制性。

二、中新有关仲裁员法律规定的评析

首先, 严苛的仲裁员规定导致我国仲裁员资源匮乏。2013年杭州首次公开招考仲裁员只有86名符合报考条件, 最终只有约50名人员获得仲裁员资格。截止到2004年, 浦东国际仲裁中心拥有430多位仲裁员。②可见, 高门槛的仲裁员准入规则致使仲裁员稀缺, 更重要的是很容易使仲裁陷入技能垄断境地, 致使仲裁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其次, 我国各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在此规定下, 当事人丧失了从名册之外提名仲裁员的机会, 即当事人的选定权受到了限制。再次, 我国各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强制性名册是“简化级”名册, 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不同国籍的当事人难以了解仲裁员的相关资历、道德品质、仲裁能力、宗教信仰等情况, 使得当事人不能选择合意的仲裁员, 进而削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权。可以说我国仲裁法有关仲裁员的规范从表面上看是对仲裁员的限制, 实质上是侵犯当事人仲裁权利, 降低国际商贸纠纷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机制适用机率。

新加坡对仲裁员资格条件不做直接规定, 仅要求仲裁机构和法院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直接约定或者间接约定, 并要求任何仲裁员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 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或为当事人代言辩护的行为。新加坡这一做法保证了其吸纳仲裁员的开阔性, 使得新加坡国际中才中心拥有由当地及国际专家组成, 并涵盖海上保险和航运、国际贸易投资、银行金融等不同领域的仲裁员名单。可以说,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过“刚”的手段———以“独立、中立”为准则严格控制在册仲裁员的资格, 保证仲裁员的质量;通过“柔”的手段———不强制当事人在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使得仲裁机构有充足的仲裁员协调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 从而保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权, 进而使得新加坡的国际仲裁机制能够脱离法院干预, 使得新加坡具备更多的优越条件, 加快其建成亚洲地区国际仲裁中心的步伐。

三、我国仲裁员相关规定的改革路径

为了缓解我国目前仲裁员人数稀缺问题, 发挥仲裁机制高效率、高自主性的作用, 提升我国商事仲裁机制在国际商事贸易中的权威。笔者提出, 我国仲裁法应采纳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的做法, 仅对仲裁员作出“独立、中立”等原则性基本性的规定, 减少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 进而保证充足的仲裁员人数。因为充足的仲裁人员队伍对快速建立仲裁庭进而高效解决商事纠纷有决定性作用, 尤其是目前国际商事贸易的背景下, 当事人更强调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速度与效率, 我国不得不顺应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 不得不想方设法解决仲裁员匮乏的问题。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 充足的仲裁员能保证仲裁程序顺畅、及时进行, 从而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缘于保护当事人选定权, 保证仲裁实质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 发挥仲裁自主性原则的作用。兼之考虑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后, 中国的仲裁机构会承担更多的贸易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作出“独立、中立”等原则性的同时, 还应当规定丰富仲裁员名册信息。具体操作方法是披露国籍、信仰、学历、研究方向、工作及行业背景等信息, 便于当事人尤其是国外当事人从多维度信息中全面考虑选择仲裁员, 从而保证当事人的选定权。依法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权利进行保障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使得仲裁裁决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 笔者建议, 在丰富仲裁员名册信息的同时, 我国的仲裁员名册应改推荐性, 保证当事人对在册仲裁员不满意时, 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供其指定的仲裁员信息。但是, 这种情形下, 仲裁法应将仲裁机构认可当事人在名册以外指定仲裁员设为前置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仲裁的质量。

摘要:基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重要地位, 文章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与新加坡国际仲裁机制中仲裁员相关制度的差异, 评析中新仲裁员相关规定, 寻求我国有关仲裁员规定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中国仲裁法,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仲裁员

注释

11李莉, 乔欣.东盟国家商事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1.

仲裁法案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师资库和考试题库。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免费发放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仲裁法案例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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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树立仲裁员公正、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

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及庭审方式,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五条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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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接受相关的考核。

第七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时,应当具有办理该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办理案件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者指定:

(一)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二)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三)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任务的;

(四)因为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五)尚有在审案件已超过审理期限未能审结的。

第八条

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时,应当签署声明,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保持独立与公正,并且保证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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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在组庭前曾经私自会见了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由。

前款第(三)项“其他利弊关系”系指:

(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二)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但离任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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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四)担任过本案或者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条

仲裁员受理案件后,应当确定办案时间。国内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0日内,涉外案件应当自组庭30日内为首次开庭时间。

第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应当组织仲裁员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内容、重点和分工。

第十二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已知本人不能如期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以便及时调整补济。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自仲裁庭组庭后至案件审结前,仲裁员外出七日以上,应当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并且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仲裁员不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 赠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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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的其他利益;不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私自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庭安排的地点进行,并且有秘书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客观、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询问语言应当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查清前,不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注重仪表,做到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庭审时,不使用手机,不随意出入仲裁庭及从事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自最后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制作裁决书。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当在仲裁庭调解成立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2日内作出。

庭审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在当日或者最迟不超过五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裁决结果等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组织合议。合议后,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由首席仲裁员指定的仲裁员应当根据合议内容在五日内拟制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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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仲裁员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应当自收到裁决书草稿后,应当认真审阅,在3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首席仲裁员或者秘书,并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上签名。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及相关的商业秘密等,不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不询问本会其他案件情况,以及为当事人请客送礼、提供利益;不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已任,积极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不发表与仲裁法律制度相悖的文章或言论,实事求是地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讲演,应当提前得到本会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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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在受聘任期内,职业、职务或者通讯方式发生 变化的,或者长期出国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积极向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  什么是法院调解 http://s.yingle.com/l/ss/726974.html 武汉协和医院昨发恶性案件医生门诊楼内被砍伤 http://s.yingle.com/l/ss/726973.html

 牛啃庄稼人讨说法男子砍伤乡邻一家 http://s.yingle.com/l/ss/726972.html

  仲裁的特点 http://s.yingle.com/l/ss/726971.html 强收过路费杀死摩托车主岳阳“拦路虎”伏法 http://s.yingle.com/l/ss/726970.html

 副镇长与情妇12万元雇凶杀妻将其割喉抛尸山中 http://s.yingle.com/l/ss/726969.html

 打工仔不服11天工资被罚扣杀死人事经理报复 http://s.yingle.com/l/ss/726968.html

 两少女听课途中遭连环撞一死一伤肇事车均逃逸 http://s.yingle.com/l/ss/726967.html

 恶男离婚后纠缠前妻遭拒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http://s.yingle.com/l/ss/726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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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心理刑期10年左右 http://s.yingle.com/l/ss/726965.html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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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故意伤害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l/ss/726963.html

 报复女性身负7命凶嫌交待:杀死1人只需2秒 http://s.yingle.com/l/ss/726962.html

 少女探亲途中遭挖眼3岁妹妹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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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受理费速算 http://s.yingle.com/l/ss/726960.html 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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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怀疑丈夫有外遇病房内刺死患病丈夫后自首 http://s.yingle.com/l/ss/726958.html

 鹤岗警方侦破系列蒙面抢劫强奸大案凶犯被刑拘 http://s.yingle.com/l/ss/726957.html

 男子因没被让行当众砍的哥目击者记住行凶车牌 http://s.yingle.com/l/ss/726956.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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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因妨害公务被拘女子在看守所身亡 http://s.yingle.com/l/ss/726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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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中年女子清晨遇抢横尸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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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徒酒后街头逞凶持刀砍无辜http://s.yingle.com/l/ss/726952.html

2死9伤

 港女子伏尸草丛残死折断伞骨插腹大石压臂 http://s.yingle.com/l/ss/726951.html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 http://s.yingle.com/l/ss/726950.html

 5名教师派出所内无辜挨打20分钟警察不听申述 http://s.yingle.com/l/ss/726949.html

 男子私下兑外币起冲突用皮带勒死人装入行李箱 http://s.yingle.com/l/ss/726948.html

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如何计算假释考验期 http://s.yingle.com/l/ss/726947.html

 当事人如何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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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身陷游戏难以自拔劫杀网吧老板获刑5年 http://s.yingle.com/l/ss/726945.html

 顾客持假币结账并打伤人歌厅老板持刀将其扎死 http://s.yingle.com/l/ss/726944.html

 排查200多个嫌疑人破获恶性杀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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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罪责刑关系的本质 http://s.yingle.com/l/ss/726942.html 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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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因爱生恨强奸情人女儿杀死其婆婆后纵火 http://s.yingle.com/l/ss/72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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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学校71岁厨师涉嫌强奸猥亵数名幼女 http://s.yingle.com/l/ss/726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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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抢亲续:新娘婚前曾与抢亲者通话一小时 http://s.yingle.com/l/ss/726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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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兰州的哥遭劫杀尸体在西宁被发现 http://s.yingle.com/l/ss/726930.html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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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被两男子拖入宿舍欲施强奸为逃脱魔掌跳楼 http://s.yingle.com/l/ss/726926.html

 禽兽教师诱骗初中女生开房打牌强奸两人后逃亡 http://s.yingle.com/l/ss/726925.html

 制造假币者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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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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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不堪丈夫打骂将其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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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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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殴案赔偿金额双方差距大可能以法律途径解决 http://s.yingle.com/l/ss/726920.html

 级别管辖 http://s.yingle.com/l/ss/726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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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13岁初中生砍死9岁女孩案发后混进人群看现场 http://s.yingle.com/l/ss/726918.html

 男子怀疑庄家出老千找十余人持猎枪开山刀报复 http://s.yingle.com/l/ss/726917.html

 男子为要回非婚生子采取暴力手段挟持“前妻” http://s.yingle.com/l/ss/726916.html

 39岁男子拒绝离婚将妻子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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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在办公室脱鞋睡觉耐克鞋被员工顺脚穿走 http://s.yingle.com/l/ss/726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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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永康一女青年被绑架民警开枪制伏劫匪 http://s.yingle.com/l/ss/726912.html

 故意伤害案件的最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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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女挥械杀夫公婆全力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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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领侵占巨款购彩潜逃一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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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轻母亲受指责刺激溺死女儿后回家吃粥 http://s.yingle.com/l/ss/726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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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股东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http://s.yingle.com/l/ss/726907.html

 宝马车与公交车擦剐司机叫人将对方中指砸断 http://s.yingle.com/l/ss/726906.html

  怎样收取律师费 http://s.yingle.com/l/ss/726905.html 相对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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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一名收银员被男友砸死警方当场擒获嫌疑人 http://s.yingle.com/l/ss/726903.html

 18岁青年赴津打工失踪陌生来电索要4900元赎金 http://s.yingle.com/l/ss/726902.html

 汉川女生晚自习后被强暴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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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生杀死同班同学和亲大伯自称与马加爵不一样 http://s.yingle.com/l/ss/726900.html

 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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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判决是否仍须执行 http://s.yingle.com/l/ss/726898.html

 女子因妒恨男友与他人交往争吵后抄刀扎死男友 http://s.yingle.com/l/ss/726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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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禽兽继父强奸8岁女虽零口供依旧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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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遭多次强奸为报复刺死对方妻子 http://s.yingle.com/l/ss/726895.html

 女子涉嫌杀死睡眠中同居男友被公诉 http://s.yingle.com/l/ss/726894.html

 当事人如何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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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杀人男子一审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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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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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京山昨发杀夫惨案行凶后妻子割颈自杀被救 http://s.yingle.com/l/ss/726890.html

 韩国老板甩皮带抽伤员工续:老板赔9500元私了 http://s.yingle.com/l/ss/726889.html

 童工辞职遭私刑逼供老板非法拘禁少年获刑三年 http://s.yingle.com/l/ss/726888.html

 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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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仍应出庭 http://s.yingle.com/l/ss/726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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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怒发冲冠杀人为面子被判枪决刑场掉泪后悔已迟 http://s.yingle.com/l/ss/726885.html

 广州父子争吵父亲离奇死亡街坊称儿子杀父逃逸 http://s.yingle.com/l/ss/726884.html

 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l/ss/726883.html 小学女生遭劫持

11

天曾被强迫坐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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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一复读生刺死班主任怀疑老师说他坏话 http://s.yingle.com/l/ss/726881.html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http://s.yingle.com/l/ss/726880.html

 菜贩嫌生意被抢走雇凶砍杀竞争对手母子 http://s.yingle.com/l/ss/726879.html

 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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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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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乐山发生一家三口被杀惨案一人头快被割掉 http://s.yingle.com/l/ss/726876.html

 儿子残疾遭讥讽广西一农民挥刀致6名儿童死伤 http://s.yingle.com/l/ss/726875.html

仲裁法案例范文第5篇

仲裁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一项古老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一说可谓是深入人心。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的诠释来看, 这样的论述无疑是有其哲学基础的。恩格斯就曾指出,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同国家相比, 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纠纷, 无疑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 其必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因此, 以“定分止争”为目的的仲裁, 其形成与发展自然也就早于以国家为基本依托的诉讼制度了。

在通常情况下, 仲裁结果不会给社会或他人造成影响, 社会公权力亦不应介入到这种对于自我权益的处置安排中去。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逐, 当事方往往会通过规避事前合意的仲裁程序或仲裁结果, 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此时, 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纵观文明世界各国, 以司法程序确保仲裁合意及仲裁结果的可执行性, 是仲裁有别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 这亦使得诉讼具有了准司法性的特征。由此, 契约性 (合意自决) 1与准司法性便成为现代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石。

但应当指出的是, 契约性与准司法性只是论述了仲裁制度的特征, 或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 其并未揭示仲裁制度的本质。而在揭示仲裁制度本质之前, 对于诸如“仲裁为什么会存在”、“仲裁为何会以如此之形式存在”及“仲裁今后会怎么样”等一系列问题, 就无法给予合乎逻辑的回答了。笔者看来, 仲裁的本质应该是历史性的,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 有着不同的内涵。现代意义上 (或至少在国家形成之后) 仲裁制度的本质是为公权力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权力对于私权力在司法领域的有限让渡。

二、仲裁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及其限制性

“仲裁为什么会存在”, 或者说为什么公权力会在司法领域向私权力进行让渡呢?笔者以为, 这还是在于公权力对“公序良俗”之敬畏。一方面, 如前文所述, “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 其在民间有着相当的基础及认同;另一方面, 只要当事人之间就纠纷解决达成自决合意, 如一方以自身利益目的计而对之予以规避, 则此类做法无疑与“禁止反言”2这一原则相悖。由此可见, 现代仲裁制度的存在 (或曰“公权力在司法领域对私权力的让渡”) , 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需要。

至于为什么公权力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让渡, 究其缘由, 公权力自身的特性是这一现象的根本之所在。众所周知, 诉讼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司法制度紧密相连的司法权, 是国家对内行使管理, 对外行使主权的关键因素。司法权能否被社会所认同, 往往是衡量该统治者是否具有合法统治基础的依据。如舜之所以能确立天子的地位, 是由于“狱讼者不之丹硃而之舜……舜曰‘天也’, 夫而後之中国践天子位焉, 是为帝舜。” (《史记·五帝本纪第一》) ;而启之所以能过建立夏朝, 也是因为“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 (《孟子·万章上》) 。可见, 对于司法权的垄断, 是统治者得以行使统治权的必然需求。如果公权力在司法领域进行了完全的让渡, 那马克思所说的“专政”与“压迫”就无从谈起了。因此, 仲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 是公权力自身存在的必然要求。

三、从仲裁本质看其今后之发展

如前所述, 仲裁的本质是历史性的,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阶段, 有着不同的内涵与表现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要, 众多的主权者在司法领域向私权力进行了让渡。最为典型的, 莫过于阿联酋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所采取的措施。为了成为向纽约、伦敦、香港靠齐的国际金融中心,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创建了自己的民事和商业法律法规, 并已制定出一整套金融服务法律及独立的司法体系, 争议者甚至可以据此自行指定适用法律及法官, 其实质是将仲裁模式替代了传统的司法。而一些特殊国家, 比如朝鲜, 为了吸引外来投资, 至少在其《外商投资法》中, 也是允许通过第三国仲裁机构来解决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争议纠纷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公权力向私权力在各个领域进行让渡的空间必将不断地加大。体现在仲裁领域,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 可被仲裁的事项将不断扩大。但在这一大趋势下, 仍有一些事项, 是不具备可仲裁性的。此种缘由, 概因公权力存在之故。虽然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 随着阶级消亡, 国家将不复存在。但人类社会的内生特质, 决定了在可预见的未来, 公权力都不可能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也就昭示了仲裁永远都不可能像其诞生之初那样, 彻底取代以公权力为本质特征的诉讼制度。

四、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前瞻———从仲裁本质的视角

一直以来, 我国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地探索、前进。从本质上说, 社会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属性, 而这一属性, 也使我国的仲裁制度, 走出了同西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道路。

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 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发展初期, 往往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的态势。公权力作为计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其决策与行为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并对每一个个体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在这一态势下, 私权力几乎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与空间。即使在某些领域存在着名义上公权力向私权力的让渡, 但这种让渡的实质, 是公权力借私权力之名, 行使相应的职能, 其本质还是公权力的。以我国为例, 我国的《仲裁法》在其颁布之初, 便将仲裁深深地烙上了行政化的色彩。所以, 我国的仲裁组织如想更好地走向世界, 或者希望建立像西方国家一样的仲裁中心, 那么去行政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基于国家的根本属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仲裁制度, 实质上是诉讼制度的异化。如以中立的眼光来看, 这样的做法本无所谓好坏, 但不可否认的是, 如是之安排, 毕竟与传统意义上仲裁的本质存在着一定差距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往往会对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采取不同的规则。比如中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对涉外仲裁进行了规定;而朝鲜更是专门制定了《涉外经济仲裁法》。同时, 在开城工业园区, 朝鲜还同韩国一同构建了专门的开城商事仲裁委, 其仲裁委员, 由韩朝双方人员共同担任。这样的做法, 往往给予了外国投资者较之本国国民更多的选择权, 公权力在实质上对外国的私权力进行了让渡, 这也是为何改革开放之初, 众多“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存在之根本原因。

应当指出的是, 即使是再封闭的国家, 只要其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 那么随着该国在国际经济经贸活动中参与度的不断增加, 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让渡也会逐步增大。在这种背景下, 如果继续施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体系, 那么该政策体系将会为本国人士所诟病。因此, 一个考虑周全的政府, 肯定会摒弃开放之初所采用的、制定特殊优惠政策的做法, 而将着力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逐步推进内外一致的政策。由此, 笔者认为, 随着今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演进, 仲裁的“内外之分”在大趋势上将逐渐消除而非相反。

鉴于本届政府“以开放倒逼改革”的决心, 随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 国内公权力在各个领域向私权力进行让渡的幅度必将不断加大, 而仲裁领域亦会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的仲裁制度将同各国通行的仲裁制度及理念逐步接近, 并在此基础上, 为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作为一项古老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的本质是公权力在司法领域向私权力的让渡。由于这一本质的存在, 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但亦基于这一本质, 在公权力彻底退出人类社会之前, 仲裁制度亦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均得以适用。

关键词:仲裁本质,公权力,诉讼

注释

11有学者将民间性视为仲裁的本质 (见胡康生在2004年8月31日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首先, 笔者认为“民间性”应为仲裁的特征或本质特征;其次, 在本文中, “契约性”系对“合意自决”之概括, 而“自决”已排除公权力之介入, 故民间性亦已包含于契约性之中, 故本文不再对“民间性”予以单独论述.

仲裁法案例范文第6篇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汉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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