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

2024-06-23

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 中国 互联网接入专线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互联网 1000M 专线带宽,并保证相应的服务质量。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低于 个互联网IP地址供甲方使用。 1.3 双方商定的接入地点为: 。由 中心机房到上述地点的光缆及传输成本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

2.2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2.3 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检查线路和系统。

2.4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互联网专线租费。

2.5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在运维中的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2.6甲方在互联网专线施工接入初期,应主动协调乙方和相关物业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乙方正常施工,顺利接入。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开通本合同规定的1条1000M光纤 1

互联网专线。

3.2乙方负责长途互联网专线的调试、开通和维护工作。

3.3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保证甲方租用的互联网专线畅通和日常维护,维护界面采用谁的设备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租费和支付方式

4.1 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租用 1000 M中国 互联网专线带宽,租用价格为: 人民币/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电信资费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互联网专线租费也相应调整,调整日期以国家电信资费调整日起开始执行,但所定优惠条件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

4.2 互联网专线开通计费时期为 2013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支付一次互联网专线租费。即:甲方在次月5日前缴纳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将互联网专线租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将发票寄至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办理转帐支付。

4.3 本条第2款规定的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是指上月甲方应付互联网专线租费扣除上月互联网专线中断补偿费用后的费用。

4.4 每条互联网专线首付或末付期间,当月互联网专线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付费按该条互联网专线该月实际使用天数×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对于首付、末付的支付时间,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五条:开通与中断补偿

5.1 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需按通信行业规定进行线路质量测试。本合同中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该条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字认可或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字或不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的,视为甲方已经签字认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为正式开通日。

5.2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方法:每故障一次形成一次书面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 2

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代表。凡乙方每月因设备升级、线路改造等工程的停机要点需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的割接,割接时长视为中断时长,按实际中断时长的双倍费用项进行赔付。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负责赔偿。如果单一互联网专线累计中断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退租乙方互联网专线,且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但甲方需要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乙方线路租费。 5.3、扣款细则

8点至18点时间日间非高峰时间中断,乙方按照1倍时间赔付甲方。 18点至24点日间高峰时间中断,乙方按照2倍时间赔付甲方。

0点至8点夜间时间中断,如果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夜间正常切割则不计算中断时间。如果出口方未提前通知夜间正常切割则按照1倍时间赔付。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逐月顺延。

6.3如果有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中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合同无明确规定解决方式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条:其他 10.1 乙方帐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10.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和解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3 年 月 日

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第2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 中国 互联网接入专线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互联网 1000M 专线带宽,并保证相应的服务质量。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低于 个互联网IP地址供甲方使用。 1.3 双方商定的接入地点为: 。由 中心机房到上述地点的光缆及传输成本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

2.2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2.3 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检查线路和系统。

2.4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互联网专线租费。

2.5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在运维中的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2.6甲方在互联网专线施工接入初期,应主动协调乙方和相关物业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乙方正常施工,顺利接入。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开通本合同规定的1条1000M光纤 1

互联网专线。

3.2乙方负责长途互联网专线的调试、开通和维护工作。

3.3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保证甲方租用的互联网专线畅通和日常维护,维护界面采用谁的设备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租费和支付方式

4.1 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租用 1000 M中国 互联网专线带宽,租用价格为: 人民币/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电信资费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互联网专线租费也相应调整,调整日期以国家电信资费调整日起开始执行,但所定优惠条件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

4.2 互联网专线开通计费时期为 2013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支付一次互联网专线租费。即:甲方在次月5日前缴纳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将互联网专线租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将发票寄至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办理转帐支付。

4.3 本条第2款规定的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是指上月甲方应付互联网专线租费扣除上月互联网专线中断补偿费用后的费用。

4.4 每条互联网专线首付或末付期间,当月互联网专线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付费按该条互联网专线该月实际使用天数×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对于首付、末付的支付时间,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五条:开通与中断补偿

5.1 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需按通信行业规定进行线路质量测试。本合同中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该条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字认可或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字或不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的,视为甲方已经签字认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为正式开通日。

5.2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方法:每故障一次形成一次书面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 2

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代表。凡乙方每月因设备升级、线路改造等工程的停机要点需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的割接,割接时长视为中断时长,按实际中断时长的双倍费用项进行赔付。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负责赔偿。如果单一互联网专线累计中断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退租乙方互联网专线,且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但甲方需要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乙方线路租费。 5.3、扣款细则

8点至18点时间日间非高峰时间中断,乙方按照1倍时间赔付甲方。 18点至24点日间高峰时间中断,乙方按照2倍时间赔付甲方。

0点至8点夜间时间中断,如果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夜间正常切割则不计算中断时间。如果出口方未提前通知夜间正常切割则按照1倍时间赔付。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逐月顺延。

6.3如果有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中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合同无明确规定解决方式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条:其他 10.1 乙方帐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10.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和解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3 年 月 日

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网络销售。同意乙方在甲方管理的楼层,代理、经销,专属性经营(网络销售)。

二、 合作方式

1. 项目建设

a) 乙方承担信息化社区的网络工程建设的投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b) 乙方与甲方合作区域内以每月最后一天的客户基数为准提每户10元给甲方。 c) 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d) 乙方须每月的前5天清算客户提成及电费。

2. 宽带网络推广

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社区住户宣传宽带网络服务,关于宽带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宣传方式由乙方制定。

3. 网络运行与维护

工程建设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社区宽带网络运行,包括:提供用户信息服务、网络设备维护、用户故障维修、用户收费服务和技术改造。

三、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本社区内负责并投资建设光纤接入线路、网络设备等。

2. 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本社区内自行投资的网络线路,设备;如使用其他单位投资的线路、设备必须向甲方说明,并自行负责协调、承担相关责任。

3. 乙方承诺对建设完成的网络系统负责维护,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4. 乙方负责社区宽带网络的运营、运维工作,包括对宽带网络的宣传、对用户的签约收费以及社区内宽带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

5. 网络接入及使用用电由乙方负责,先交付甲方提出押金______元。 6. 乙方承诺:社区宽带网络建成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开通社区网络服务。

四、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向社区住户推广介绍乙方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

第1页 共2页

五、产权归属

1. 网络工程内的所有设备、线路由乙方投资,所有权归乙方。 2. 乙方拥有自行投资的社区内信息网络的使用、经营权。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取消本协议。单方面取消协议,将承担对方所有损失。

七、免责条款

1. 协议双方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而无法履行本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取消。 2.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八、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的事项:

1.甲乙双方以长期合作模式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协议解约前有效,协议解约须提前3个月告知。

2.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发生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共同调解,如调解无效;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第4篇

专线接入业务协议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线业务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内容

甲方自愿申请办理由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传输电路)专线业务,并委托乙方提供专线的接入建设。

甲方确定开通业务使用地址:

二、接入方式

乙方经甲方同意并确认,决定采用[光纤专线/微波专线]的接入方式为甲方提供业务带宽为[] M的(互联网/传输电路)专线接入的服务(提供固定IP地址[]个)。

三、客户受理及付款事宜

1、甲方办理该业务需填写《专线业务需求表》,乙方按受理单中内容拟订解决方案并施工。施工完毕,甲乙双方填写《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并签字盖章。

2、根据双方签署的《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次月起,开始计算专线使用费,甲方每月应向乙方交纳网络使用费元。

3、每个计费月按30天计算,以当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零时为准;业务使用中,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全额网络使用费。

4、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除外)将次月发生的业务使用费提前以付款方式可选择(支票、现金或托收等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使用费发票。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有责任保证其网络环境的安全,承诺无人为破坏。

2、乙方为甲方成功接入网络所提供的存放于甲方的网络设备,甲方有责任保证该设备的安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拆改设备或更改设备的配第1页共3页

臵。

3、若甲方违反本条

1、2款规定的义务,造成乙方的网络和设备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在业务使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专线接入的网络环境。

6、甲方不得将本业务进行转租或二次运营,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专线接入的网络环境,并负责维护乙方存放在甲方的网络设备。如乙方存放在甲方的网络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故障。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公开网络故障申告电话及受理流程,并对甲方网络设备发生的故障及时作出响应。

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网络环境或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乙方设备或线路的直接原因造成的通信线路故障所导致的一切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的、直接的赔偿责任。

5、甲方被明确告知后同意:乙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有权浮动网络专线接入的各项资费。

五、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或因履行本协议知悉的另一方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非为本协议目的自身使用。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而是永久有效。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网络使用费,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应付金额的3‰。违约超过半个计费月仍无法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等民事责任。

2、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过错而解除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3个月的网络使用费作

为违约金。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补充、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八、其它事宜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及须知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前一个月,除非一方通过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延展次数不受限制。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地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天府软件园B4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春熙支行营业室 帐户:帐户:4402209009005411951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第5篇

合同签订地:[沈阳市]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 业务 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10M]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用于[ ],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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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在使用业务开通后提供1个甲方可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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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业务的开通

4.1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 终止业务服务

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使用业务,应按实际使用业务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业务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费用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费用之间的差额,并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业务标准资费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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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费用或资费标准见附件[ ]) 支付方式:[提前一年预付,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使用费。

6.3.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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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费用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2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2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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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拾年,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租期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服务期与本合同租期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臵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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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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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 [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宽带接入服务协议范文第6篇

甲方(承租方):

地址:邮编:

乙方(出租方):

地址:广东路邮编:

双方经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

1.1甲方租用乙方M互联网专线(光纤接入)用于网吧Internet接入,乙方免收入网费、一次性接入费。

1.2前述电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为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乙方免费提供IP地址供甲方使用。

2.2乙方免费租赁)和台光电协议转换器(型号:)设备供甲方使用,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设备被人为损坏和丢失,甲方应照价赔偿。

2.3 租用期限自年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

3.1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专线年租费用为:

3.2 甲方在每年月费。

第四条 租用电路的质量保障:

4.1乙方保证互联网专线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甲方应保证其连接到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4.3由于乙方的原因,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48小时/月(或单次超过6小时)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5%;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72小时/月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15%;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96小时/月的,免收半个月该条电路租用费。

4.4如遇第三方原因造成通信中断,乙方在4.3条规定的时限内抢修并恢复电路。

第五条 故障处理:

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及故障电话(客户服务电话10010),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条例》规定的故障修复时限,及时恢复电路使用。

第六条 合同转让及电路的使用限制:

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6.2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必须符合本协议1.1项约定的用途,不得单方面改变用途或从事违法及违反《电信条例》禁止的各项活动。

6.3如甲方被发现有违反前述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租用互联网专线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数额相当于半年租费的违约金,如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有效补救。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如根本性违约(即彻底不履行本协议或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叁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八条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政府管制行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哈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11.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国际电信联盟的生效公约、中国政府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1.2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否则将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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