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

2023-11-19

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强化风险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贷款质量情况,建立风险迁徙信息快速上报通道,提升风险处置的决策速度,确保风险贷款能及时、准确地识别与化解,不断优化贷款质量,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风险预警范围

第二条 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司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贷款的早期风险征兆,并对预警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工作制度。贷款风险预警包括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其中业务风险预警含表内及表外贷款业务风险预警。

第三条 业务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贷款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预警、贷款按五级分类口径拟划分为后三类不良贷款预警、贷款欠息预警、贷款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预警、涉及关联企业或担保企业预警、贷款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贷款安全预警等。

第四条 管理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贷款预警、违规发放贷款预警、贷款发放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预警等。

第三章 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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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现场检查获得信息:客户经理按间隔期要求实地进行贷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预警信息;贷款检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经分析或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信息;上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信息等。

(二)通过非现场检查获得信息:以贷款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进行监测分析,揭示贷款的潜在风险;根据总行或分行下发的预警、检查、整改通知,查实贷款风险。

(三)通过其他方面获得信息:通过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渠道获得信息。

第四章 风险预警级别

第六条 风险预警根据风险程度,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具体划分为: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中度风险预警(橙色预警)和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

第七条 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有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八条 中度风险预警(橙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较为严重,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九条 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严重,极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五章 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及流程

第十条 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支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分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和总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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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支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风险预警信息的处臵。

(一)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贷款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的业务风险预警信息:客户经理对30天后到期的贷款进行还款能力检查,认为不能收回的或不能确定按时收回,风险预警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支行应至少在贷款到期前25天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或发现风险2日内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或发现风险24小时内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2、贷款按五级分类口径拟划分为后三类不良贷款业务风险预警信息:支行要对关注类贷款,尤其是关注三级贷款(特别关注)做到实时监控,充分观察其迁徙变化。支行与分行每月末要逐户对下月的分类结果进行预测,预计下月将有贷款列入后三类的,支行要在月内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3、贷款欠息业务风险预警信息:贷款发生欠息,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出现明显问题,支付能力不足,危及贷款安全,支行应在发生欠息后2日内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4、重大事项预警:贷款客户一旦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一律视红色预警,在24小时内上报分行。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不利于贷款客户的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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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危及贷款安全因素。

5、集团关联企业风险预警信息:集团关联企业中有一户企业发生风险预警的,其在我行有贷款关系的关联企业,均按预警级别列入业务风险预警信息上报范围。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

6、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贷款安全的业务风险预警信息:经间隔期检查和报表分析后,发现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按预警级别列入企业风险预警信息上报范围。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及非财务风险预警信号见附件)

(二)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 上述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所涉及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书面上报分行。

1、支行要根据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预警信息,立即组成“预警风险化解小组”,由支行行长或分管贷款的行长牵头,相关人员参与组成,积极采取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2、对每一笔风险贷款所做的工作均要形成书面记录,按月书面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分行级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风险预警信息的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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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业务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接到支行上报的风险预警信息后,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含),分行应在支行上报预警2日内按预警级别上报总行。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含),分行应在支行上报预警24小时内按预警级别上报总行。

2、管理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越权、变相越权、违规放贷预警上报:贷后检查中发现有越权、变相越权及违规放贷的,要及时将信息上报总行。此类预警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24小时内上报总行。

(2)贷款发放后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预警上报:贷后检查发现经总行或分行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其贷款发放时未全部落实贷款条件或管理要求的,应作为管理风险预警信息上报总行。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

(二)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 对发生100万元(含)以上贷款客户风险预警信息,要书面上报总行。

(三)风险预警信息的处置

1、分行要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化解方案汇报会,并由支行行长向分行汇报,研究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处臵办法。红色预警分行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

2、按照确定的措施与目标,对每一笔风险贷款进行跟踪,直至收回或化解风险。

3、对支行风险化解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协助化解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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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行级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提示与管理。

(一)总行通过各种渠道发现风险预警信息的,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二)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分、支行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贷款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三)开展非现场检查工作,根据总行有关贷款业务制度进行核实,排查所有疑问的贷款,对有问题的贷款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四)及时将系统风险、集团关联风险、行业风险等信息下发有关行。

(五)对各行开展预警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风险预警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职责包括支行级预警工作职责、分行级预警工作职责和总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一)支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对于发生的预警贷款要及时采取处臵措施,由支行行长具体负责,分管副行长、客户经理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二)分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1、落实专人负责监测、预警。各分行对信息的分析和报送要落实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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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将获得的有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总行。对贷款风险预警工作要建立档案。

3、与支行共同协商化解风险贷款的办法和措施,及早收回贷款。

4、对发生的管理类风险预警,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总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1、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将获得的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行领导及授信评审部门。

2、与分行共同协商化解风险贷款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及早收回风险贷款。

3、对发生的管理类风险预警,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七章 风险预警报告方式及内容

第十五条 报告方式 企业发生贷款风险预警情况后,各分行要按规定期限,以正式文件或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总行。如遇紧急事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初步掌握的情况,再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报告内容 预警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授信状况,关联企业在我行贷款业务情况,贷款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等情况,贷款发生风险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表外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比照上述贷款风险预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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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预警工作列入分行贷后管理工作考评范围。对因隐瞒不报、延时缓报而贻误处臵时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总行将从严处罚。

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第2篇

经历了2009年的天量信贷之后,2010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五大商业银行将要面临新的资本协议,银监会也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健全和完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资本补充长效机制,银行贷款自查报告。

银监会也已经把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11%提至了11.5%,并且实行动态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并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可能性。

从已经公布的五大商业银行2009年的年报看,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降至11.14%,为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末位,并未达到监管层的监管要求,而中行也最先公布了其再融资方案。

一位知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透露,监管部门要求大型银行要尽快制定符合资本约束要求的科学发展战略,加强资本管理。并要求五大商业银行结合各自银行的经营特点,制定符合自身的2010年和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于2010年6月末前上报给监管部门,并公开披露。

银行自查不良

2009年新增贷款的急剧膨胀,再加上2010年宽松的新增贷款总额,使得市场人士都在关注商业银行在发放大量贷款后是否会造成大量的坏账,导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上升,整改报告《银行贷款自查报告》。

银监会2月末公布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都实现了双降。截至2010年1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830亿元,比年初减少143亿元。不良贷款率1.48%,比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61.3%,比上年末上升6.3个百分点。

在不良贷款出现双降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还是要求大型银行加大贷款质量的风险管控,特别是针对2009年以来新增贷款的风险管理,通过加大自查力度,采取监管措施,切实防止不良贷款的反弹。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监管机构要求大型银行在2010年上半年对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且自查报告于5月底前上报监管部门。

2009年12月,国外评级机构惠誉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的五级分类产生质疑,认为其中的“关注类”和“不良类”都不能够及时反映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变化。

西南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付立春指出,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的资产五级分类做得比较好,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商业银行的资产变化,并且五级分类的迁徙率也是特别受关注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由于资产五级分类只能够在年报和半年报中看到,并且是期末数据而不是期中数据,希望能够增加披露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前臵审查

(一)客户类别审查

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

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查

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

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内部运作资料审查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

(四) 存量客户附加审查情况

1、存量业务评价报告

要素是否齐全;存量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点。

2、检查底稿

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3、存量批复

1 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未落实及贷后管理未到位情况。

4、会审情况

会审结果及信贷策略是否与本次业务操作一致。

二、客户主体审查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审查

1、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属分支机构,应了解所属企业的详细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

2、企业证照是否年检有效,各证照反映的企业要素是否一致。

3、注册资本是否与现行章程相符;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及财务报表入帐是否一致。

4、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办理业务期限;经营范围是否与办理业务的用途一致。

5、章程及有关修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股东签章,对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是否有限制。

6、验资报告中股东是否与现行公司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比;实物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

7、涉及的资质证书及行业许可证书,应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审核工商局打印的户卡是否与上述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审查

1、基本户、一般户、专户及临时帐户开立情况,主要流水结算行。

2、综合查询中是否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记录;了解企业整体融资(含直接融资)额度、用信品种、担保方式及对外担保情况。

3、重点审查企业与农行的合作情况: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合作过程中信誉如何,在我行流水结算情况,当年信用等级是否已评定,是否满足本次授信中用信品种准入要求。

(三)客户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审查

1、特别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个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任职经历、从业经验、社会信誉及地位;是否有兼职情况,兼职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不良记录,不良形成原因及解决情况;个人股东之间的关系;人行查询情况中是否有不良,不良形成原因;个人财产调查是否详细,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供抵质押的财产及担保意向。

2、客户股东为法人客户的,应了解股东的背景,重点包括其所有制性质、实力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四)集团客户审查

关联或集团的认定理由;集团股权及关联架构;业务关系如何;资金往来情况如何;整体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在我行融资额度、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

(五)涉及具体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

1、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存在授权时应审查: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何;受托人身份证明;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

2、法律文本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签章的名称(姓名)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

3、根据企业章程分析企业有权决定贷款的内部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董事)是否在工商局备案的注册及登记资料显示的范围之内;股东(董事)会决议出席及签字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签字与预留签字样本有无明显偏离;授权代理股东(董事)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决议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贷款的内容有偏差。

(六)客户的准入标准

1、授信主体准入

(1)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②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④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⑤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3 (2)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1)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2、流动资金贷款客户主体准入

(1)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经XX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②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④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⑤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⑧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⑨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⑩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2)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

4 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3、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主体的准入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设备先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在X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7)主要管理人员具有1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盈利,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8)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9)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10)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可不受第(7)款的限制。 (11)禁止对以下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①法人代表以及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②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

5 ③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④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12)以下客户不作为小企业准入: ①房地产企业; ②集团成员企业。

三、客户经营情况审查

(一)国家行业政策审查

企业所处行业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或淘汰行业、工业设备及产品,外资企业投资行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当前对行业的基本政策。

(二)农行行业政策审查

是否为本年总分行明确的高风险行业;经营方面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相关业务品种的准入条件。

(三)经营条件审查

1、硬件情况

经营场所(位臵、面积、权属);人员配备情况及结构;涉及生产及加工的,应提供其机器装备情况及产能且是否有符合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产品保管情况。

2、软件情况

企业在该行业的积累;经营及管理模式;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保障。

(四)市场情况审查

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及稳定与否;产品采购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产品的平均利润情况。

(五)企业发展情况审查

企业发展潜力和软硬件改造提升情况;发展预测是否明显偏离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情况。

(六)集团客户经营审查

除对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上述第

(一)至第

(五)审查外,还应掌握集团经营模式、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交易运做情况和集团内经营实体和非经营实体。

(七)小企业经营审查

除对企业进行上述第

(一)至第

(五)审查外,要特别对企业上年度及本年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和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进行审查。

(八)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查

应重点关注与授信时相比,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更迭、软硬件升级改造、上下游合作客户变更及授信时发展预测的实际落实程度等情况,把握相关变化对企业经营及还款风险程度的影响情况。

四、财务情况审查

(一)审计情况审查

是否为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是否有调查核实认定;审计的会计师事所是否为我行不予认可的事务所;审计是否有专门目的;审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附有报表附注;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的,是否有调查说明。

(二)报表勾稽关系审查

各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

(三)财务数据及比率准确性审查

核对财务数据调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与CMS录入一致、财务比率的计算是否准确(需要采用有效数值和平均数值进行测算的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测算)

(四)重点科目关注

对于报表中余额较大的科目应关注其形成原因、构成及帐龄;是否存在关联单位往来资金,存在往来资金的形成原因。

(五)财务数据有无异常变化

连续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中有无异常变动科目,财务比率有无异常变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调查说明及可明显推知的理由。

(六)财务状况评价

财务核算规范是否;连续年度的对比,反映企业自身发展变化情

7 况;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及经营增长状况的优劣;从保证授信安全性的角度,是否需要对企业某些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进行规范或限制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财务指标变动状况,特别注重财务异动情况,深入了解并分析其变动的深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对用信偿还能力的影响程度,充分揭示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财务情况的分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的数据。

2、对财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3、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如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帐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帐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如造成当期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大额原料采购所引起,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审查时应注意剔除季节性收购等偶然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历史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XX、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收入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等。

5、注意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对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申请人通过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

8 成本。

7、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

五、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

(一)授信额度理论值

以公式法测算的,采用的行业可接受值是否准确,授信理论值测算表中各项数值填写是否正确;采用担保法测算理论值的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对应行业可接受值时,要对照行业目录,尽量选择较细分的行业级别所对应的行业可接受值,无法找到对应目录的,可选择尽量接近的行业可接受值。

2、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于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60%(含)以上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4、测算公式中的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不得剔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金占用的相应额度;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中如包含企业在农行办理的低风险信用额度,则在得出的T(授信额度理论值)中应剔除相应部分额度才是企业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的理由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使用安排;企业资金周转情况;整体流动资金使用包括的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的相应比例;授信额度是否考虑了企业对整体授信的偿还能力。

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一般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审查人员还应结合企业的结算流水、交易特点及通常的交易规模分析判断贸易背景的合理性,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应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其对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过程及调查方法并结合分析。

六、担保情况审查

(一)存在受信企业的物的担保及第三人的担保组合情况

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就XX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材料。

(二)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应在对其他保证担保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不含自然人担保)

1、上市公司保证担保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

2、关联企业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授信额度比例是否超过规定。

3、其他保证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应有所属企业授权并了解其详细情况)

主体审查及财务审查参照受信主体审查进行,另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经营期限是否覆盖保证期限;是否存在互保及循环保证;信用等级是否评定且符合要求;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实缴的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担保额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方可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我行禁止接受保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短期信贷业务且担保期限符合规定;可担保额度测算是否准确。

(三)抵押担保(应对抵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权属及权证

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产权属是否经过了房管局网站的查询并核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情况。

2、抵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我行不得接受的财产抵押八种类型;抵押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抵押期限;抵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并经有关调查人员确认抵押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抵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情况;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抵押权属证书记载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3、抵押物变现能力

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抵押物处臵是否有限制政策;抵押物使用情况,如存在出租,租赁人是否出具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材料;在建工程是否已有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放弃抗辩抵押权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四)质押担保(应对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质押权属

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出质人依法可设定质押。

2、质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的范围;是否存在农行不接受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六种情形;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扣除了应扣除的款项;质押物价值波动是否较大,估值及保管的难易程度如何;金钱、商业汇票、保单、仓单、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权及以外币计价的质物是否能够落实农行制度的具体条件或要求;质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质押的债权;农行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否能够落实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三方保管的质物是否已取得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保管合同、记载保管事项的书面文件及财产保险单

3、质押物变现能力

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第4篇

风险防范措施(试行)

1、审查企业是否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4)生产型实体企业。

(5)公司名下有一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2、谨慎选择质押物。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1)PT、ST类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证券公司。

3、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禁止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

(3)外资企业的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的规定。但是,应该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经过外经局或外管局的批准。

(4)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需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a股东构成b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出质是否征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可参看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7)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2)核实企业的银行对帐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

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3)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4)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4、股权质押登记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

5、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质押率应控制在50%左右。对于中长期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我公司应派人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影响质押物价格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我公司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若质押股权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我公司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押股权价值在合同期内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保证贷款,应约定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明确跌价至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保证贷款,还应在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中约定,,

跌价至警戒线以下时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具体方案。 6完善合同条款,约束出质人的经济行为,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1)在出质人义务中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股权馈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2)应该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a、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我公司)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我公司的书面同意;

b、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我公司,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c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我公司对质押股权进行监控。

【名词解释】: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票。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

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第5篇

金融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指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重要工作之一。金融和风险是相伴相生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风险频繁发生,风险类型不断增多,后果越发严重,已有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发生倒闭。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守金融风险底线,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社会也对金融风险认知越来越重视,尤其是金融风险发展过程中信贷风险是关键也是值得关注的环节。小额贷款公司是在金融需求与供给出现矛盾后应运而生的,为小微企业或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基本都是借贷相关类的金融性服务,对助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人信贷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而小额贷款公司在迅猛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率的逐步攀升,甚至有些不能很好地控制各类信贷风险导致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濒临破产甚至频繁暴雷,因此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俨然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课题。

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信用、操作、市场、法律及流动性风险[ ],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单一,现阶段表现形式基本为放贷业务,故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基本表现为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贷款受到违约损失的可能性风险,这种信贷损失既可能来自外部因素也可能源自内部因素。信用风险来自于在信贷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使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息,使贷款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差,带来了部分损失的可能性[ ]。

信贷风险也分系统和非系统风险,两者是并存的,系统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外部宏观因素原因而无法提前预知的风险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其影响是全面的,且无法控制。而非系统风险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自身出现不正确判断或管理上等因素所造成风险,是属于可以控制的。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比较复杂,很难精确计量与预测,主要特征为:

(1)潜在性。例如,借款人可能在无法确定能否归还或者已经知晓自己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去借款。这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便是不会立刻发生,这就要求必须善于识别且高度重视信贷风险,预防为要。

(2)概率不确定性。不同于呈现正态对称分布的市场风险,信贷风险受影响较多,发生概率很难确定,不具有对称性,见图1.1。例如,某笔信用贷款,在借款人正常还款意愿和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贷款人是可以按时收到贷款本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行业发生趋势上的大变革,或借款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经营不佳甚至停止运营,那么该笔信用贷款就会发生亏损,不仅是利息,更有甚至会损失本金,故需对信贷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识别。

(3)长期性。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期,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在以后的发展中还需不断完善。

(4)可控性。信貸风险也是有自己的运行变化规律,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依靠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科学技术方法,监控信贷风险形成和发生,在特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去知晓风险发生与发展,从而控制、降低、分散相应的风险。

(5)复杂性。信贷风险形成原因众多,其系统性与非系统性并存更是增加其复杂性,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将会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系统因素如法律政策、经济周期及行业生命周期等难以避免,非系统性因素如还款意愿、财务情况等,但非系统性风险可通过其他投资方式规避。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等学者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他们认为市场中信息是不对称的,通常产品卖方或者服务提供者,所掌握的信息更多、质量更高、信息的时效性更强,所以占据信息的优势位置,而这些群体出于利益的考虑等,会将其掌握的信息输送给信息匮乏的一方,从中获得收益,而信息匮乏的一方,也会想方设法从信息优势的群体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政府作为市场的宏观调控者,就需要降低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借款人信息,比如借款人的需求额度、需求频率、资金用途、偿还能力与意愿等,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会提升利率、提高贷款门槛[ ]。部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会故意隐瞒不利于自己贷款申请的信息,引发道德风险,威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在贷前假如没有对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加以有效调查,则可能会将资金提供给不利条件的借款人,而达到标准的借款人被排除,引发逆向选择风险。

威廉姆森提出交易费用理论,将企业和市场形容为资源配置机制,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市场中存在的小数目条件、有限理性等因素会促使市场交易费用的形成与扩大,企业参与到市场资源配置中,有利于交易费用的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必然会发生成本,比如贷前会对借款人的各方面情况展开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能力、还款能力、负债水平等,这些工作形成成本,提供信贷资金给借款人后,公司还需要对其财务、经营等进行各种监督,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样会产生一定成本。当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交易成本低于贷款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放款的条件,才能开展信贷业务。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信贷配给理论内容更加完善,从宏观角度而言,信贷配给是指信贷市场中信贷供给量少于需求量,且信贷利率是清晰明了的;从微观角度上而言,信贷配给又被细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信贷申请都被信贷机构接受,对于信贷机构驳回的信贷申请,对方在乐意付出更高成本的时候,其贷款需求依然得不到满足。第二,借款人贷款申请无法被全部满足。

小额贷款公司的期望收益影响因素被分成两点,分别公司设置的贷款利率、借款人还款概率[ ]。从这一点出发,小额贷款公司在接受借款人申请信贷之后,必须要设置合理的贷款利率,有效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在做好这两项工作后,公司才有可能盈利。

近年来,我国经济呈下行趋势,且征信体系不健全,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良率连续攀升。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2008年我国试点发展小额贷款行业,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小额贷款行业自2015年开始风险爆发,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年下降,整个行业发展艰难。现在小额贷款行业仍处于低沉期。如何解决小额贷款行业升级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问题,突破信贷风险桎梏,离不开政府部门、行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努力。小额贷款行业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金融风险整治工作,主动预防与化解贷款风险,最大化降低出借人损失,促进普惠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下行和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冲击下,未来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经济下行,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良率不断升高,倒逼小额贷款公司求变。在双重影响下,龙头公司在勉强中应付,中小型公司则跟不上节奏。但整体看,行业正在逐步规范化,在经济下行、监管趋严背景下蕴含转型机遇,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风险审查报告范文第6篇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政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贴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指通过借款人内容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 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臵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指标、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臵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 主要依据贷款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臵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地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 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匮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信贷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臵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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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同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二)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 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核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臵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资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臵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 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臵,处臵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臵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有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臵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的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有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定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机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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