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21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第一条

校车使用范围

(一)公民办中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二)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批准民办幼儿园使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校车;如果办园班级在8个班以上,不含园舍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高端幼儿园,确需要使用校车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宜宾籍车辆,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申请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审查、研究校车使用申请相关材料并回复意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校车使用许可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校车申请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将相关信息函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校车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

除学童、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承载其他人。

第五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六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校车使用单位所有。

第七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第八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A公司是涉案商标所有权人, 与B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并于商标局备案, 后A公司与B公司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备案, 并签订协议, 并约定该协议仅做提前终止备案之用, 不影响双方关于涉案商标做出的其他约定。商标局提前终止涉案商标独占使用合同备案并公告。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未终止, B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涉案商标的商品。随后A公司与知情的C公司就涉案商标签订商标独占使用合同, 并于商标局备案C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B公司侵权使用涉案商标, 导致B公司部分产品被商场下架, 蒙受经济损失, 遂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纠纷原因分析

第一, 从案例经过可知, 导致该商标纠纷最重要的原因是A公司法律意识淡薄, 不诚信经营。在与B公司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尚未到期时, 受利益驱使, 为获得更多商标使用许可费, 罔顾法律法规, 不顾B公司权益, 与C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对独占使用许可的规定, 导致B公司蒙受经济与名誉的损失A公司明知故犯的行为体现出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这种法律意识淡漠, 主观违法的行为需要严格的制度加以防范与处罚, 避免行为人有机可乘。

第二, 导致B公司陷入纠纷, 损耗大量时间与财力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 B公司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对合同备案必要性的重视不足, 缺乏远见, 没有意识到合同备案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无解除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实质行为, 就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未到期时便提前终止备案给后来发生纠纷埋下重大隐患, 给A公司与C公司订立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得以备案制造可乘之机。

第三, C公司未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法院判决认定C公司目的在于取得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并非恶意串通损害B公司的利益, 但是其明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 在先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尚未解除, 便急于使合同生效的做法确有不妥, 导致先后两个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产生重叠, 使自身陷入纠纷, 同时被认定为非在后善意第三人。

在此案例中足见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第三人尽职调查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当中, 商标许可人为一己之利, 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 将商标独占许可重复许可给他人, 在被许可人之间引起利益矛盾。

综上所述,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的被许可人应当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备案问题加以重视, 虽然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承担备案义务, 但由于合同备案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被许可人应主动督促许可人进行合同备案; 并按照真实情况与正当合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提前终止备案, 消除因合同未备案或提前终止备案而造成自身损失的隐患。同时也要告诫在后商标被许可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要抱有投机取巧的心态, 要尽可能充分、全面地了解商标曾经的许可状况, 以及曾经的许可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以此避免被剥夺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风险。

三、备案提前终止概述

备案提前终止是实践当中出现的少数情况, 表现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到期时, 因单方或双方原因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备案提前终止的主要方式有:

第一,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成一致。在商法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终止合同备案并发出公告, 此方式最为简单易行, 本文主要讨论此情况下的备案提前终止问题。

第二, 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备案,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想要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当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消灭权而消灭, 那么合同备案自然可以终止。此种情形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包括合同当事人主体权利丧失且权利义务无继受者的情形。

第三, 商标局提前终止备案。商标局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自愿, 平等互利等法则对备案合同当事人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 才能予以备案, 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有关备案合同的违法经营行为, 收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罚的, 备案将被提前终止。

四、备案提前终止问题的反思

类似本案例将独占使用许可重复许可他人的情况, 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中屡见不鲜。商标许可人为追求利益主观故意违法难以避免, 不仅损害被许可人利益还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 因此市场诚信有序不能仅靠企业自觉遵守, 还需要完备的制度加以规范,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案例所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问题便值得深入思考。

我国《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未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提前终止合同备案, 商标局并不对备案提前终止与合同解除日期的一致性加以要求, 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不等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 基于以下原因, 本人认为这有悖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规定与目的, 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有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权威性, 不利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发展。

第一, 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公告。”然而,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前终止备案, 相当于该合同在备案提前终止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未备案, 不对备案提前终止时间加以规定无异于默认该行为, 违背了备案制度的要求。

第二,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目的在于公示商标使用权的实际变动情况, 实际变动情况不仅包括商标使用权的归属, 也包括商标使用权变动的期限, 不核准合同解除时间与备案提前终止日期的一致性, 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终止备案无疑影响公示内容的真实性, 有悖于备案目的, 有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权威性。

第三,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公示对象可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机关、公众与在后商标被许可人 ( 简称第三人) 。真实、准确的备案公示可以便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 为第三人判断商标权利状态作为依据, 而备案提前终止日期与真实合同到期日不符, 必然有损公众知情权, 有碍实施监管。

在实践当中, 第三人善意与否往往不易界定, 如果商标许可人有意隐瞒, 第三人更难得知许可人与在先被许可人之间许可关系的真实情况, 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日期可以作为最直观的判断依据, 虽然不排除个别在后商标被许可人怀有投机取巧的目的, 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提前终止备案的规范化发展。

摘要:随着商标使用许可形式的广泛运用, 商标使用许可案件亦层出不穷, 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例如备案提前终止问题。实践当中, 已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能够履约至到期, 但也有备案期限未到便提前终止备案的情况发生, 而备案提前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又该如何完善。本文将透过案例, 就备案提前终止问题阐述笔者几点拙见。

关键词: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

参考文献

[1] 陈晓峰.商标许可, 利益与风险之间的博弈[J].中华商标, 2011 (9) .

[2] 尚志红.商标许可中的风险及防范[J].企业观察家, 2011 (8) .

[3] 沈忆佳.商标许可的管理[J].消费导刊, 2008 (1) .

[4] 孔祥俊.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知识产权, 2010 (1) .

[5] 吴景明, 戴志强.商标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第二种,找个银行定期存款单,然后去存款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利息比较低,而且不需要担保,(推荐)

第三种,建议你去崇明当地的信用社现在叫农村商业银行去看看,说不定可以办理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现在不知道还能不能办理)

第四种,如果银行不能办理贷款的话,建议你还是去多跑几家银行,多办几张信用卡,使用pOS套现就可以了。建议做分期付款的那种(最长可以有24期的,就是俩年)。

第五种,私人借贷吧,也就是找投资担保公司,当然这个利息不等,就我们这地方来说,利息从8%到40%都有。

大概就是这些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呵呵·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要你与房东签订即可,但税务人员不是蠢人,签订时要合符常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即使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合同,其房产税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按照房屋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依照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作为应税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房屋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大大小于按照租金缴纳的房产税。

无偿使用证明是公司自行出具的证明。但是无偿使用房产,承租方是要按房产原值交房产税的,原值*70%*1.2%,远远大于有偿使用公司代个人缴纳的房产税,所以还是选择签一个租赁合同,可以把租金写低一些,去地税代-开-房-租-发-票,交一些房产税。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2014年4月30日维修组对公司内主要生产设备UL

1、UL

2、UL

3、UL

4、UL

5、DF的空调进行检查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了过滤网堵塞、风机机座不稳、连接片断裂等隐患,并逐一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1)DF空调:拆其过滤网清洗,发现风机连接帆布及镀锌铁皮接口断裂脱落,拆除来拿到外面重新订做,花费80元整。拿回来重新安装,可以使用。

(2)UL5空调:拆洗过滤网,补风管漏风2处;发现有两个高效过滤器损坏,已填好申购单进行购买。

(3)UL

1、UL2空调:拆洗过滤网,没发现问题。

(4)UL

3、UL4空调在4月中已经进行了修理和保养,故不作重点检修。 (5)5月2日下午过来对保养过的空调开机。

此次突击保养工作中,由维修组3名工作人员于4月30日到公司加班完成。在这加班的过程中也暴露了我组的一些人员管理问题。如水电维修员覃安胜,在已经通知其加班的情况下,无故未加班且未能提前请假,行政管理部报请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扣罚5月份绩效。

今后日常工作中维修组将跟进空调的保养工作,维修组集中力量加强对空调的管理,同时明确责任人和检查人,明确空调日常管理内容,切实的执行、做好空调管理保养内容。而不是随便应付了事。

行政管理部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1、 初次安装的净水器需要把净水机上所有的管路、接头、水龙头等涉水配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净水器应防止阳光直射;

3、 安装时拧紧螺纹接头时不能用力过大,防止接头螺纹滑牙;

4、 首次使用净水器,应该在使用前对净水机进行冲洗以冲掉净水机内的保护液;

5、 在日常使用时应该经常顺冲洗,及时将截留的污染物冲走,保持净水机较高的水通量,此外也可以用反冲洗恢复产水量;

6、 净水器使用后应一直保持超滤膜滤芯处于湿润状态;

7、 如果净水器超过三天不使用而再重新使用时应该对净水器反复进行顺冲洗2-5分钟,直到净水器内的存水排尽为止。

家用净水器的使用方法:

一、首次使用:

第一次使用前应对净水机进行冲洗以冲掉净水机内的保护液:

1、将自来水龙头、自来水进水球阀、净化水龙头全部打开,冲洗15分钟直到产水清澈无泡沫为止。冲洗过程中频繁的开关自来水龙头(关3秒、开10秒)使水流形成脉动式的冲击,会使冲洗效果更好。

2、关闭排污水龙头,打开净化水龙头,制水5分钟后可正常使用(推荐大家先让安装工人对水质进行一次专业的检测,确认安全后再喝不迟)。

二、日常使用:

1、经常顺冲洗:经常性的对净水器水路进行放水冲洗,将截留的污染物冲走,保持净水机较高的水通量,从而延长使用寿命。

2、反冲洗恢复产水量:如果净水机通过顺冲洗后产水量还比较小,则可以考虑对净水机进行反冲洗。

三、使用注意:

1、净水器使用后应一直保持超滤膜滤芯处于湿润状态。如果超滤膜滤芯干化,会导致产水量急剧下降并且无法恢复。

2、超过三天不使用净水器,再次使用时应对净水器反复进行顺冲洗2-5分钟,直到净水器内的存水排尽为止;连续一周以上不用最好切断电源。

3、在自来水停水的情况下,请先打开排污水龙头将自来水管内的泥沙、铁锈等排尽后,再打开净化水龙头使用净水。

4、净水器的总产水量与净水器的进水水质有关,如果净水器进水水质较好,则总产水量会上升,反之总产水量会下降,相应的滤芯使用寿命会略短。

5、长期使用净水器,产水量会逐渐下降,建议每隔一个月检测一下水质。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改革和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平衡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目现行的主要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一)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是指当事人被许可从事某种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或从事某种可能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其他行为。一般来说,被许可行为具有短暂性和期限性,有时还是一次性的。目前我国的林业行政许可大多属于这种类型。这种许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资源利用许可。主要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许可,森林公园、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的设立和规划许可,野生动物捕猎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野生植物(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采摘许可,森林资源(包括木材、松香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许可,森林资源销售许可、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等。

2.资源保护许可。对于加强对资源的保护管理,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实施许可管理,主要有:动植物检疫许可,林区用火(含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活动如实弹演习等)许可,购买猎枪、弹具许可,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等。

(二)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目前,我国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主要包括: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开展旅游等活动的许可等。

二、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一)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并修订了《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但是,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

正是由干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陷,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贩卖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活动规划管理不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

1.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科学确定许可审批事项

(1)强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与管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

森林是由以林木的主体的森林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与林地等及其环境组成的一个生态系统。森林资源是森林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干扰。按照生态学的观点,森林生态系统中存在着临界阈限现象,如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的关系、生物多样性的衰减与生境破碎化之间的变化等,这是可持续发展关于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理论基础。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森林生态系统的资源承载力,否则,就可能影响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法律必须反映生态平衡的基本要求”。因此,对影响生态平衡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必须进行立法管理,根据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之中,不断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可能严重影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開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关于森林植物、动物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较为缝全。但是,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种质资源利用、森林微生物开发等的许可制度则不够完善。如在近两年,人们旅游需求迅猛增加,一些原生或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区,甚至一些城郊林场,未经批准就大规模开展旅游括动;不少获准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资源集中地区,旅游活动形式已远远超过生态环境容量,旅游已对森林资源造成巨大压力,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旅游活动的形式、内容和资源保护措施。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扩大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

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垒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许可制度只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即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当前,迫切需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入侵管理。我国已建立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但是,转基因生物存在不但对人类和动物生存有风险,而且对植物生存也有风险,需要建立起生物基因与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研究、开发、进出口等的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将其纳入到林业行政许可的管理之中。目前,我国生物入侵在沿海一些地区已造成了严重危害,必须尽快完善对外来物种进口的许可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遵循行政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一般对于重要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许可或对森林资源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开发利用许可应当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对于边远地区或特殊地区,要因此制宜,既要坚持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又要保证效率优先,可以确认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但都必须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2)确定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要将所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公开,确定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要件,保证给予所有人的平等机会,对于能够通过竞标、拍卖、考核等形式颁发许可的,应在许可制度的设定予以明确。其次,要建立专家审批制度。由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大量的生态科学知识,且资源利用限额直接来源于科学测量,因此应当确定专家评审在许可审批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确定审批的听证程序。对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应规定利益相关人可以参加听证,以保证审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后,要确定行政行为附具理由制度。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中,要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机关在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对于不被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

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

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与监督。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可能会带来管理部门的“寻租谋利”。完善对林业行政机奖的审批管理,除了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要确实保证专家评审的重要作用,加强许可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目前我国审批制度中“重批轻管”的现象十分严重。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被许可行为实行过程管理,将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杜绝在开始阶段,对有效防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十分重要。要建立许可证撤销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必须吊销许可证,并在一段时期或以后都不能披许可从事该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就必须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才能促进林业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实现“依法冶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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