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论文范文

2023-09-17

计划生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中国60年 经济发展 历史经验

为庆祝祖国60华诞,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中国史研究》杂志社、贵州财经学院和中国经济史学会中国现代经济史专业委员会于6月24日在贵州财经学院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经济发展历史经验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的形式着重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的总体脉络和经验教训,“三农”问题,财政金融和物价波动,人口和社会福利等制度,地区、部门的经济运行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发展道路和基本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60年,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这半个多世纪的经济发展历程进行总体回顾与思考,无疑有益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过去,指引未来。武力(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通过回顾60年来中国在不同阶段选择和实践发展道路的前后过程,回答了中国为什么在1949~1978年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为什么1978~2002年要进行改革开放,为什么2003~2009年要提出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展示出60年来中国的经济航船在党和政府引领下驶向现代化的光辉历程。董志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史学会会长)从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的整体梳理中,得出中国60年都在为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而不懈追求的结论,并且阐述了中国为此所取得的成就。赵德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认为中国60年的经济发展经历了凯歌行进(1949年10月至1957年)、停滞徘徊(1957~1978年)、高速发展(1979年至今)三个阶段,呈现出一条“之”字形路径,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总体上是辉煌的,这首先得益于正确的指导思想,而科学发展观是60年经验教训的理论结晶;其次在选择发展模式上从国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最后在确定经济发展速度上要根据国力好中求快。秦晖(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将历史的思考追溯至120年前,认为如果从经济体制的变迁来看,近代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五大转型,即甲午转折、抗战转折、“八大”转折、“整顿”转折和“南巡”转折。

在当代,争论最多的转型是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那么这一转型是如何发生的?其内在的机制和逻辑是什么?对此,赵凌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通过阐述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产生、演变与转变的路径进行了解答,他认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并不是照搬苏联模式的产物,而是中国当时经济基础、发展要求和国际环境促成的。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内生性决定了这一体制结构的逻辑性。由于这一体制中非计划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其相对于苏联和东欧计划经济而言的可改革性,也决定了中国改革目标的经济市场化方向和政府主导、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至于从传统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模式问题,蔡福顺(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通过解析一些学者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质疑,得出了一些看法。他认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总体上是成功的,改革留给我们的经验是: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国情探索中国模式,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今后依然要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改革,坚持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市场化的方向及渐进式的改革模式。

发展观是对发展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张松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编辑)通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日益发展与丰富的过程,得出随着发展观的不断演变,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与发展观相适的规律,并提出面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和频发的自然灾害,科学发展观也应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化,相应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也应更具全局性、前瞻性和科学性。石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通过考察和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历史阶段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发展战略,说明中国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不仅受到国内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还始终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制定经济发展战略不能忽视国际环境。他还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际环境从总体上越来越有利于我国发展,但不利因素始终存在;各个时期的发展战略比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的国际环境,但也留下了值得记取的教训;处理国际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关键是保持头脑冷静,做好自己的事情。

此外,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经验还体现在一些重要领导人的经济思想和领导机制的讨论中。陈东林(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通过比较邓小平和陈云这两位为改革开放做出巨大贡献的领导人在经济建设发展速度、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等问题上经济思想的异同,分析了他们“和而不同、相辅相成”的领导机制,并指出正是这种领导机制使得党和国家出现了长治久安、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总之,学者们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道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了讨论,重点集中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路径、模式、转型、影响因素等热点论题上,这对探索今后的发展道路无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关于“三农”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据绝大多数的国家,讨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无法回避“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涉及内容十分丰富,有关讨论也十分热烈。高伯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教授)从“三农”问题与工业化关系的角度,考察了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在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工业化道路与“三农”的关系、城市工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关系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的。他认为在当时,限于历史条件,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和实践虽然还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充分和深刻,但其独特的探索视角、思想认识和经验教训,对改革开放新阶段推进工业化和解决“三农”问题至今仍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农村土地问题一向是“三农”问题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有关讨论甚至追溯到近代中共的农地制度改革问题上。温锐和杨丽琼(江西财经大学教授)通过分析贯穿1928年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农地改革中的“重新平分土地”政策,认为学界忽视了该政策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及其“地权农有”政策的负面影响,甚至还错以为“重新平分土地”代表广大农民的土地意志,这为后来的集体化共产农民土地私有权和迈向“一大二公”打下了思想基础。瞿商和杨祖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借助制度均衡的分析框架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后农地制度的改革与变迁,认为1949年后新中国农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大的变化,即从均衡性农地制度变迁——小农私有独立经营制度(1949~1952年),到非均衡性农地制度变迁——集体所有集中经营制度(1953~1978年),再到均衡性农地制度变迁——集体所有分散制度(1979年后)。

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探讨方面,贾俊民(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教授)着重讨论了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合作化的实践和发展。他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发展仅仅是效仿了苏联集体农庄模式,偏

离了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农业合作理论。改革开放后,经过探索实践,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回归和超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理论。这个转变,为发展新型农业合作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李占才(同济大学教授)和运迪(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通过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的演化过程及各个阶段的政策特点,指出30年来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堵到疏,由限制到规范和服务,是党和政府从中国实际出发,不断改进对农民的认识,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并与宏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结果。

农村金融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村私人借贷和信用社两方面。关于农村私人借贷,苏少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和常明明(贵州财经学院教授)首先以中南区为中心,对20世纪50年代前期乡村个体农民的融资途径、结构进行了考察,认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私人借贷逐渐势微、国家农贷与农村信用社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个体农民的资金匮乏问题得到了缓解,农村高利贷的活动空间得到压缩。另一,方面,由于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入门槛高,不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满足各阶层农民多方面的融资需要;农村融资主体从个体农民转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个体农民与现代金融组织借贷融资关系基本停止,相应的技术层面与文化层面的积累进程也中断了,这成为今天在农村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困难重重的一个历史原因。常明明还专门以湖北、湖南和江西三省为例对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私人借贷情况从利率结构上进行了探析,指出与土改前相比较,土改后三省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处于停滞状态,在借贷利率结构上也以无利和低利为主。在农村资金极为稀缺的情况下,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农民受当时所处的政治境遇的影响。关于农村信用社,易棉阳(湖南工业大学副教授)和陈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一金融组织所经历的“之”字道路进行了描述,并以合作金融必备的自愿性、民主管理性、互助合作性三原则结合的大量史实考量了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发展史,发现除建国初成立的少数信用社外,后来成立的绝大多数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强制组合而成的名义的合作组织,中国农村信用社早已脱离了草根阶层,因而不能再坚持合作制的改革取向。

三、关于财政、金融与物价问题

财政、金融与物价问题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经济学界历来研究和讨论的重点。本次会议主要是从经济史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关于财政问题,赵云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将60年来中国的财政划分为1949~1952年的过渡型财政、1953~1976年的生产建设型财政、1978~1991年的分灶吃饭型财政以及1992~2008年的公共型财政,并分析了这四次财政转型的原因和轨迹,证明财政是随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转变而转型,只有坚持了这条规律,财政才能正确地发挥其职能和作用。

有关金融方面的讨论较热烈。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间短期融资方式和结算手段,商业信用问题首先被论及。赵学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从商业信用体系的两个子系统——挂账式商业信用体系和票据式商业信用体系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人手,考察了60年中国商业信用体系的变迁,说明60年来中国商业信用体系走的仍是以挂账式为主的传统路径,票据式商业信用体系发展不足。他认为中国传统的以亲朋故友为纽带的社会信用环境、制度发展的惯性、企业转换商业信用方式的成本约束是造成中国商业信用体系陷入这种传统路径依赖的主要成因。金融问题的讨论还涉及金融体系和货币问题,张天政(宁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宁夏金融体系的巨大变迁,成为新中国60年金融变迁的缩影。赵小平(云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以云南为例,考察了民国时期云南货币的多元化和特殊性,反映了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下近代云南独特的货币金融史。

物价问题是经济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物价渐渐成为中国经济的核心市场信号,物价及影响物价的重要因素——货币量成为研究的热点。刘巍和陈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根据1979~2008年的有关数据,以交易方程式为逻辑基础,放开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假设,以货币流通速度、货币量、GDP环比指数为依据,将改革开放以来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量对物价的影响做了统计描述和数量分析。结论是30年来,就货币流量对中国物价的影响而言,无论是敏感性还是重要性,货币流通速度都大于货币量。

四、关于经济发展中的人口、土地和社会福利等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各方面的发展都要以解决好人口问题为前提。因此,审视新中国60年的经济成就不能不提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李文(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审)通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政策的曲折变化,说明了中国实行强制性的节制生育政策的必要性。他指出计划生育与改革开放不但是同步实施的,也是互为因果的,评价新时期的历史性成就要将两种再生产放在一起来看。人口转化成人力资本,才能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重大作用。对此,曹洪军(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等专门以山东省为例,对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人力资本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他提出制约山东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要因素是人力资本存量偏低(尤其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存量偏低),且结构不合理,必须通过文化、制度的创新和高等教育制度和机制的创新来加以改善。

土地制度问题是影响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中央、地方政府财政分权化改革背景下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因其涉及十多年来备受诟病的对农民强制征地、投资过热和地方政府负面行为等问题而备受学界关注。国家在(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变迁过程,指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具有显著的财政动因和财政路径依赖特征,是中央、地方政府及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他认为在这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和行为举足轻重,影响着制度的演进和绩效。因此,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配套的政绩考核体系。

在新中国60年的发展进程中,社会福利制度一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生制度安排。宋士云(山东聊城大学教授)通过回顾和分析60年中国福利制度的发展过程,认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与社会救济紧密结合的传统福利制度创建时期(1949~1956年),以板块分割的封闭体系、“国家一单位”运行模式、补救性保障制度为特征的传统福利制度巩固和发展时期(1957~1984年)以及无论是职工福利、还是民政福利和社区服务都向其原本的性质、地位和功能回归的转型时期(1985年至今)。

五、关于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从个别和局部层面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本次会议对产业经济的讨论既有大的部门经济,如工业的研究,也有行业,如纺织业的研究。整体工业方面的探讨主要涉及工业

技术进步方面,如林柏(山西大学副教授)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技术创新体系人手,通过梳理该时期中国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技术创新情况,总结出这一时期技术发展的特点和成因,即“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国防尖端技术和其他重大工业技术在引进的基础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整体工业技术的改进或创新趋于停滞,她认为这种极端不平衡的技术发展和当时实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有一定关系。

在行业经济中,纺织服装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支柱产业,对这一产业的历史梳理有助于我们厘清纺织业现存问题的历史渊源。徐建青(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从历史连续性的角度,对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1954~1965年间)国家统购统销制度严格管理下的手工棉纺织业的生存状况作了深入细致的考察,指出尽管受统购统销政策的严格限制,农村手工棉纺织业不仅没有消失,还有一定发展,这既是农民为应对经济和生活困难不得不由机纱织布改为自纺自织的结果,也是在国家政策和自身利益之间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反映了在实施工业化战略下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彭连港(东北师范大学教授)、郑琼洁(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通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外贸发展历程,归纳总结了各个发展阶段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外贸发展状况和特点,并指出了现阶段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纺织服装业面临的问题和对策。除纺织业外,鲜少从经济史角度被关注的林业和食品业也被论及。张连辉(湖北大学博士)和赵凌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以省级行政单位公开的林业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大跃进”运动中林业的发展进行了考察,认为“大跃进”运动对中园林业的负面影响几乎是全方位的,而林木破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林权的变动。因此,稳定林权是当代中国林业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食品业的研讨主要是由朱高林(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副教授)所提交的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食品消费变化问题的文章展开的。朱高林根据人们消费目的的转变,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城镇居民食品消费划分为以吃饱为目的的生存性消费阶段(1949~1978年)、以补偿为目的的量的扩张阶段(1979—1992年)和以健康、便捷为目的的质的提高阶段(1993年以来)。他指出随着食品消费的质量、结构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城镇居民的饮食方式正快速向西方饮食模式靠拢,而居民的营养过剩问题也日益突出。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民族地区和海峡两岸经济关系的思考上。周智生(云南师范大学教授)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云南人口较少民族社会由内向封闭转向外向开放格局的演变过程进行了阐述,认为这种社会剧变是由新的时代背景下族群传统文化的衰微、文化传承的转换和文化选择机制的转移造成的。在突然失去自身特有文化屏障的情况下,这些民族正陷入剧烈的文化冲击和困惑中,这种状况既反映了西部民族文化变迁的一般性特征,也显露了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自身的发展特性。王飞跃(贵州财经学院教授)在分析贵州民族构成及其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文化习俗的同时,结合已实施的城乡统筹发展的措施提出民族地区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应采取的几个政策问题,即人口与人口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与发展劳务经济长效机制的构建、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构建等问题。

在祖国统一大业不断推进的形势下,海峡两岸的经济关系也为学界所关注。任贵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等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分两个阶段对近半个世纪以来华侨华人与两岸的经济关系及其对两岸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回顾,说明了华侨华人对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强调制定正确的侨务政策的重要性。

总体来看,本次会议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济发展历史经验的研讨是富有成效的。首先,研究的内容丰富而有层次感,不仅有对中国经济发展进行的整体式、脉络式的梳理和全局性的、贯通古今与中外的宏大思考,也有对不同时段各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进行的微观或中观的个案考察;既有对“三农”等问题的继续探究,又有紧跟时代步伐、围绕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而展开的历史解读和剖析。其次,研究方法和手段灵活多样。不仅保留了传统史学的研究范式,讲究史料的翔实和对历史本相的最大还原,而且还借鉴了新经济史学的方法和论证模式,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和民俗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学说,力求在史实基础上得出更富有启发和指导意义的结论和观点。最后,在研讨文章之余,许多学者还对当今学界就新中国成立60年的经济发展所持的一些片面看法进行了纠偏,如怎样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前的30年和之后的30年,怎样正确看待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那些有悖我国资源禀赋特点的经济发展战略,怎样避免割裂历史、忽视历史的连续性等等,这对我们正确对待历史和现状不无启示。

新中国60年经济发展的历史涉及内容和层面庞大而深广,不是一次会议就能说得清讲得透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沉淀,我们期待更多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讨论纷至沓来。

[责任编辑:叶张瑜]

计划生育论文范文第2篇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如何把“诚信”引入到人口计生事业,通过“诚信”来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认同感、赞同感?在4月22日大连市召开的创建“诚信型计划生育”研讨会上,基层计生干部的实践活动为诚信计生做了最好的诠释。

这个市人口计生委将创建“诚信型计划生育”纳入今年重点工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整体推进。市里要求各区市县计生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范畴,按工作隶属关系,形成双向互动承诺。以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为核心,以创建诚信家庭为载体,以调动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村、社区为面;以屯、楼院为线;以家庭、个人为点,逐步形成“诚信计生”工作链。

市计生委确定的诚信计生试点单位之一,普兰店南山办事处专门下发文件,规定社区对群众实行七项诚信承诺:即把计生政策法规交给群众;把奖励待遇兑现给群众;把计生自治权利赋予给群众;把生殖健康提供给群众;把爱心和温暖送给群众。在此基础上,社区要求群众做出五项承诺:即确保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协会组织活动;自觉参加致富新技术培训。社区与群众签订了诚信计生承诺书,建立家庭计生诚信档案。社区还在各主要村头路口竖起大型宣传板,公开展示双方承诺内容,互相监督。

中山区计生局通过“计划生育诚信书”和双向承诺条款的签订,实现区政府与街道之间,街道与社区之间,社区与协会会员小组、属地之间,会员联系户与育龄群众之间,育龄群众与育龄群众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讲诚信,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型的诚信型计生网络运行模式。雷阿平

计划生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实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对于促进新时期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关键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基层;宣传

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大趋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1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基层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当前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不强。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这些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

1.2 依法行政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基层仍习惯于行政命令、下达任务的工作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现象。

1.3 依法行政的人员队伍不稳定。基层乡镇工作繁琐复杂,机构多,人员队伍极不稳定,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素质不高难以胜任角色,这些情况影响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就是把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要求运用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護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既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也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2.1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要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权限、内容、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动员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依法行政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服务、文明服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对节育对象一定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当事人思想不通不做。尊重群众的知情选择权,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2.3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运行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保健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施“阳光计生”行动,公布举报电话、行风热线等,扩大政策咨询服务,广泛开展行风民主评议。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2.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计划生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信息数字化急速成熟,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创新也理应向数字化发展。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现代化与数字化是密不可分的,针对计划生育档案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本文指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对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现代化做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计划生育档案 档案管理创新 档案管理数字化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要发展就要有创新,档案事业也是如此。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档案事业适应和服务于社会,跟上当今和未来世界发展的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环境对档案工作的需要。

1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数字化势在必行

1.1 档案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 首先,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是提高档案的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档案信息网络化的利用,为计划生育档案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将计生档案工作推进了一个崭新的工作环境,使计生工作的开展进入了良性循环之中。其次,档案数字管理化为计划生育档案工作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工作方式。档案数字管理化可以将档案及时归档,为使用者提供便利。

1.2 计划生育档案信息数字化是计算机大量应用于计划生育管理的必然结果 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查阅和建立工作地区范围内所有人员档案和户籍档案,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出现,使计算机从辅助性的工具很快发展成一种工作环境,并伴随着应用的普及而演变成一种工作方式。

2 计划生育档案数字化、网络化存在的问题

2.1 数字化、辅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计算机管理模式的计划生育档案工作,主要建立在原有手工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始终没有改变,档案信息作为管理的载体始终是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是管理的工作对象,其由原来的纸张、塑胶等一些载体材料转化成数字化的档案信息。

2.2 计划生育档案网络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1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大部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没有统一机构的管理。上岗前,大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相关的档案知识培训,档案收集意识比较淡薄,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的要求不太熟悉,对日常档案材料业务的处理,比如: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不太了解。

2.2.2 标准化水平低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标准化水平较低,其走的是一条各自为政、自给自足的发展道路。大多数的管理人员并不是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这导致了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过程中工作前后脱节,容易导致工作失误,并存在一些档案的数量、材料等方面的问题责任不明、界限不清的严重问题。

2.2.3 数据库建设滞后 数据库建设的滞后也是阻碍计划生育档案网络化建设的因素之一。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大部分的计生档案部门建立起了规模大小不等的档案数据库,但没有开发单独的计算机或相关的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计生人事档案。在查阅相关人事档案信息时,仍需采用手工方式查找,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档案工作的工作效率。

2.2.4 经费保障率低 目前,经费问题仍是影响计划生育进行档案网络化发展的最大屏障。有些相关单位对计生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的经费比较少,人事档案管理硬件设施不完善,无力购置较好的硬件及软件设施,用来建立起点较高的档案馆网络。

3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初步构想

3.1 加快数据准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计生档案工作的管理需要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可以通过网络的手段把分散的计算机用系统连接起来,并通过把这些单一的计算机根据功能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成不同的系统处理方式,进而实现整体应用。

3.2 著录工作“多”、“快”、“好”兼而有之 对于“多”:计生档案工作在进行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先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等情况的不同,对所有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并优先加工整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

对于“快”:计生档案在著录的过程中,应将案卷换分不同的层次进行著录,能在显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的同时,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

对于案卷基础较好全引目录的档案:在著录时,可以在全引目录上面直接分类标引,对于特殊形式的档案,可借助于计算机程序将档案的人名、地址、时间等直接录入,然后统一给出分类号。使录入过程充分利用的原有的档案目录,从而减少著录环节,进而提高著录速度。

3.3 工作人员知识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全面 掌握档案专业知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人员只有学习并掌握档案相关专业知识,才能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计生档案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掌握相关计算机知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进行数据的录入、数据库的管理、网络的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技能。

培养精益求精、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细致的工作,从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转递到档案的保管、利用,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任何一个细节的失误均可能给后面的工作带来麻烦。

培养创新意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人员要善于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敢于转换思维方式,克服保守思想;有创新的意识与观念,结合工作实际,为计生档案的管理出谋划策,提出新思路、新观点,利用现代化技术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促进计划生育档案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照余.档案信息网络化建设[M].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 94-99.

[2]李丽娟.谈新形势下档案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一重技术.2005.1.

93-94.

[3]刘红远.如何在创新中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J].价值工程 2011-04-18.

计划生育论文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曹龙虎(1987- ),男,安徽安庆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政治社会学。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其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建立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它的治理政策的变迁一方面是市场转轨和社会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受当前国家模式和政治构架的规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这个特定时空场域,其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对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机理作全面的透视,但笔者还是希望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资料的研究来厘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逻辑。

一、权利回归和模式转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内容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续。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一个环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也深受影响,形成了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农村,国家实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员会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计划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门管理”和“户籍管理”为特征的模式,其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对单位职工采取部门管理,通过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之中,让各部门管理其下属单位,以达到保证育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对单位体系之外的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上而下——市、区、街道,直至居委会,对辖区内无固定单位的居民进行纵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依托于户籍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也主要围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实行权利回归措施,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所带有的各种福利措施、赋予流动人口平等公民权等权利回归措施。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这些具体措施中间已经涉及到改革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等内容。逐步剥离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使各种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联系。虽然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户籍制度、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另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两地共同管理”模式,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部门合作的属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强调了现居住地和常住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没有规定哪一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且也没有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协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门协作机制。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且明确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单位。一般认为,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目标,即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经济增长,从而使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将为每一个利益集团设计不同的财产权利。由于存在所谓的竞争约束和交换过程中的费用约束,在使财政收入最大化与降低交换中的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论来解释。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在东莞等市区甚至已经超过居住地的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网络之中,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试图通过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赢得民众广泛的政治支持。具体而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厘清:从宏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为适应市场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主动作出的制度调整;从中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了旧有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础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流动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2]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求,国家需要适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理论告诉我们,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对社会的组织化、网络化管理不仅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也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比户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对江苏、广州等6省市的调查,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其中深圳、广州、东莞三市,农民工违法生育分别占各市违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见,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职责,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6年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入18—49岁人口数量为4849.9万人,而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出人口总数为5429.6万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数量多580万人,据此我们可以推算,至少有580万人没有纳入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范畴。而其中各省上报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225万人,但是上报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1743.2万人,中间存在518.2万的漏统,所以我们可以说“盲区”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其比例高达89%。[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公民资格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据广东省统计,2002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占全省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3%,是广东省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的4倍多。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数占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总数的97.3%,是全国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的23.3倍。[5]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的调查显示,至少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农民工自己负担,大约80%的农民工从未获得过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就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以期打破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都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网络体系,赋予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对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体制内的上下互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过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创新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同时进行。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创新在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原则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国,由于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利益的调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最主要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内部,制度创新又表现为政府层级的差异,越是权力中心的最高层越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而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则充当“第二行动集团”唐兴霖教授将制度创新的决策者和首创者称为“第一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称为“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最先认识到现行制度的弊端,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最终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二行动集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他们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创新。,高一级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为下级政府——“第二行动集团”的制度变迁设立整体性的边界和方向。“第二行动集团”一方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动集团”所规制的制度框架与边界范围内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反馈给“第一行动集团”以寻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遵循政府内部上下互动的逻辑,它的主要路径选择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执行该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为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中央政府又为制度创新设立整体性的方向与边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方向与边界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将会被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作为一种确认的制度被推广。

1991年,鉴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划生育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国务院“第一行动集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两地管理”的模式的规定,此项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地在该项法规的规制下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但是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该法规在实践过程中权责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又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新制度原则,各地努力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执行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同时,根据2004年7月份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的调查结果。全国31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均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包括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处、挂靠在相关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办));全国76%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约78%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25%的乡镇(街道)级设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围绕着“第一行动集团”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广和执行在各层下级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中央政府设立的制度边界和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并谋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与工作改革的意见》,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会议的形式对包括社区计生管理机制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6]根据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6]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都先后作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广。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的变迁都是体制内政府主动供给的产物,其中既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政策主导作用,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持续互动的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运用“需求——供给”的理论架构来分析制度变迁,提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价值。但同时林毅夫也强调,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这点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也表现突出,例如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称“三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垒的存在,所谓的“三同”管理和服务远没有“同”起来。综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府变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由于受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由政府充当创新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社会组织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难启动,其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它的变迁与创新应该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制度之间交相互动的过程,而不应是单一动力作用的结果。个人特别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制度创新对制度供给的平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为一些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或实体的社会组织的发达与否,不仅体现着社会发育的完善程度,而且还会切实影响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换句话说,发达的社会组织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创新,既可能成为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鉴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发达这个特定的时空背景,政府除了应该承担制度供给的主体职能之外,更应该放松管制空间,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并积极寻求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鼓励其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创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规范化,以期实现对社会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参考文献:

[1]朱玉,周婷玉.全国流动人口十年内翻番.http://www.hndaily.com.cn/new/php/20050106/38170.ph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主要数据公报[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的调研与建议[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6(2).

[4]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2006年全国人口形势变动特点[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11).

[5]何爱娥.加强人口生殖健康服务的管理[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3).

[6]江立华.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问题与对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责任编辑:黄 杰

计划生育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单独二孩”政策。随后各省市陆续开始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本文旨在通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分析,为各省市“单独二孩”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单独二孩”;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引言

现今人口学中“人口”一词具有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和人口结构三个方面的内涵。当前,我国的人口问题在以上三个方面也有不同的体现。首先,在人口数量方面,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就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有助于减轻社会经济发展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次,在人口素质方面,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公共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但是,从总体上讲,中国人口健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仍然不高,社会成员的体质下降、劳动技能学习与就业脱钩等问题凸显。最后,在人口结构方面,已经呈现出人口老龄化提速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居高不下等趋势,这表明我国的人口结构严重失调,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单独二孩”新政的提出与立法正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而作出的顶层设计。

二、“单独二孩”立法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是由马克思所创立并为列宁和毛泽东等人所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人口理论体系。它把人口研究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是现代人口研究和制定人口政策和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支撑。其基本观点主要有:

(一)两种生产的观点

社会生产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包括人类自身的生产。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所以,人口的生产必须与物质的生产相适应,这就要求了我国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观点

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辩证统一体。然而,人作为生产者是有条件的,作为消费者是无条件的。所以,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三)人口状况对社会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观点

人口状况如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人口政策与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党和国家以当前的基本国情为根据,将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紧密联系起来,坚持把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相结合,坚持了人的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辩证统一,坚持了人口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互动,制定了“单独二孩”政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使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所以说,“单独二孩”政策是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又一次创新和实践。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人口数量上,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在人口素质上,有利于合理分配教育、卫生等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成员的体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是在人口结构上,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1]

三、“单独二孩”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立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它体现了立法活动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是立法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的一部分,但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内容,指导这一立法的原则既要体现国家立法的一般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实事求是,才能根据具体的条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方面,实事求是原则要求认清我国人口现状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我国人口数量庞大而素质不高,人口老龄化严重,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不同地区、民族、阶层均存在差异,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颁发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有成功,也表现出了不足,这是目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的现状。“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就必须正视这一客观现实,把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放在核心位置,把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各种事项纳入立法的范围,克服现有立法的不足,适应新的需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能切实地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立法主体通过开放透明的立法程序,使其意志得以确立和法律的保障。首先,立法主体的组成要体现民主性。立法主体不应只包括由立法机关的专门人员,还应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的参加,而且应该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家庭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次,立法过程的要公开化和透明化。立法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包括:

公布法律草案,公布审改的各种观点,让人民了解情况,以便人民发表意见。

“单独二孩”政策的法律化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早在2007年,数家官方的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从而充分调查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仔细听取了有关专家和不同家庭的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单独二孩”政策得以确定。随后,各省市积极展开调研和听证,并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修改,切实保障了民主立法原则的实现。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要求在国家立法时既要有一般的、原则性的指导和规范,又要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灵活规定,即允许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灵活的变通性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既要重视普遍性和共同性,又要尊重特殊性和个别性。

一方面,“单独二孩”政策的确立为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另一方面,各省市应正视不同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差异,灵活得制定适合本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比如,各省市可以在“单独二孩”的实施时间上作出变通规定,以实现本地区、本民族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地方在立法时也应当做到立法统一,处理好“本地特色”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实现立法的原则性的灵活性的统一。

(四)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立法主体在制定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时,就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在的法律调整中,其目标和任务是维护整个社会、民族在人口活动中的利益,使国家健康发展、繁荣昌盛。立法必须保证这一目标和任务的实现,赋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人口活动的权力,家庭和个人在人口活动中应该服从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局目标,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家庭和个人权利,因为家庭和个人是社会的细胞,在人口活动中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2]

“单独二孩”的确立和施行需要坚持权利保障原则。首先,对“单独二孩”条件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其次,对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对象的生育申请程序应当简化;再次,计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尽量采取缓和的措施;最后,应当做好宣传工作,使家庭和个人能够知晓所拥有的生育权利。

四、结语

生育政策调整是一项关系到个人、家庭与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单独二孩”政策的提出和法律化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各省市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为指导,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出良好的人口环境。

参考文献:

[1]单独二孩政策前世今生[EB/OL].http://jinan.dzwww.com/ztzh/ertai/etjdet/201311/t20131127_9255661.htm.

[2]陈明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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