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套利范文

2023-09-21

期货套利范文第1篇

摘 要:金融套利是随着现代金融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对金融经济发展有其两面性,它的出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从另一方面来看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们只有对金融经济中的金融套利行为充分的认识,处理好它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对金融套利行为作了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意义的分析,并拿出一套有效可行的金融套利行为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金融经济;金融套利行为;概述;策略

金融套利行为的出现,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发展的结果,也是在金融市场中显而易见的行为。上述内容已经对金融套利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做了详细的论述,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其双面性,加强监督和管理,降低风险,进而促进金融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金融套利行为概述

金融套利行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概念。广义上的概念是指不均衡的市场状态为金融市场带来了便利的条件,从而使其获取利益,狭义上的概念指的是一类投资策略,由于金融市场运行不均衡,通过利用金融工具这样的工具,在价格差异获取收益,出现此类金融套利行为主要是由科技和经济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

二、金融套利行为双重意义分析

1.积极意义。金融套利行为有其积极地作用,它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与金融市场相吻合的效应、定价、制度等效率进一步提高,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更好的促进金融市场的货币有效流动,这样金融市场的方向就更加明确,自由化和一体化是今后的方向发展,金融经济发展的离不开金融市场环境的营造。因此,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金融套利行为对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进而保证了金融市场在良好的氛围下快速的发展。

2.消极意义。金融套利行为有其消极的作用,它的快速发展,使金融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使得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很差,使金融组织一味的追求效益,忽略了稳中求进,这样使得金融业务更加复杂,使得金融监管制度落实上难以到位,失去先前设计的目的和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就造成了金融市场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一些金融的不法行为有所抬头,风险发生的概率逐渐变大,也为金融危机的出现埋下了隐患,阻碍了金融经济稳健快速的发展。

我们要秉承着事物具有两面性,把每一面都要认真的分析,把握好积极和消极的作用,从而促进金融经济良性发展。

三、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

1.跨期套利。跨期套利是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是利用运行不平衡状态获利的行为,因为市场的变动,某种商品在不同时间会出现价格差异,而套利者就是利用这种特性获取利润,跨期套利的价格波动往往指的是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变化,而不是指商品正常波动的情况。跨期套利还有一种情况是通过高利的房贷或者是低利息的融资来获取高额利润。

2.跨市套利。跨市套利是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之一,套利者主要是根據空间位置不同,从而引起的不均衡,套利者在这种不均衡中进行套利行为。不同的市场会通过价格、市场制度、政策法规等一些因素反映出来,从而引起市场价格的变化,这种变化就给套利者可乘之机,从而获取利润。

3.跨商套利。跨商套利是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之一,商品作为中间交换的介质,价格作为敏感的反映,它会根据商品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组合,最终还是通过价格表现出来,价格进行相应的变动的时候就会获取利润,这种行为的出现,不是任何的商品都是可以的,它是围绕着合适的商品开展的。

四、加强金融套利管理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金融套利行为的出现,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发展的结果,也是在金融市场中显而易见的行为。面对这一行为,我们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科学的监督和管理,对金融套利行为的负面影响要积极地干预,对正面的影响要积极地倡导。使金融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金融套利管理的思路如下:

第一,大力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金融市场的稳定器,只有基础设施配备精良,且与金融市场尤其良好的匹配性,才能使金融市场在高效的渠道上进行交易。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金融交易网络、金融通讯手段等,如何建立高效的交易网络,如何建立便捷的通讯手段。这就要求金融从业者,尤其是金融的技术支持方拿出有效可行的方法,更新金融交易网络版本,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到适时升级,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效性,提高金融交易的信息化速度。

第二,着力推进金融市场的自由程度。金融市场要想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发展,就要建立稳定的金融市场体系,只有金融市场稳定了,才能更有效的推进。在推进的过程中把金融市场的自由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减少政府的监管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促进金融资金的资本不管从内到外还是从外到内都能自由流动,进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

第三,不断提升金融参与者的整体素质。要想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席之地,那就要本着\"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把世界先进的金融管理理念引进来为我所用,人才也是非常重要的,培养既懂国内金融现状,又懂国际金融规则的人才,促进我国的金融业能持续高效的发展。

五、结束语

总之,金融套利行为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它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消除弊端,发挥优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将其放到战略层面,首先完善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其次在基础设计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自由化,最后将整个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自身素质提升上来,把这把双刃剑的弊端消除掉,使金融市场在良好的环境下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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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邹畅(1993- ),男,湖北武汉人,研究方向:金融

期货套利范文第2篇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运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实现资源和风险的优化配置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现实股权结构的非均衡特征与转轨时期投资者的浮燥情结可能导致全流通后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初始状况所形成的自然垄断,大股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通过其控制权地位制造相关信息诱骗中小投资者,将使投资者的市场地位出现极度的不平衡,我国证券市场因此可能重新进入一个新的庄股时代。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尽可能避免市场地位不对称可能对市场规范运行的破坏,强化行政监督与加强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市场势力;信息制造;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收稿日期:2006-11-21

作者简介:李腊生(1962-),男,湖北应城人,天津财经大学统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证券市场及投资者行为研究。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

以全流通为基本特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启动,截至2006年10月底,深沪股市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达1191家,股改市值占比达94.23%。由此可见,2006年底,基本完成股改目标是一定能够实现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对于改变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1]。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十多年累积的矛盾比较多,全流通后改变了各方投资主体的利益格局,加之股改完成后初始起点的非均衡性,其结果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市场地位的严重不对称,甚至因利益原因诱发更为严重的弄虚作假以及市场操纵行为,严重损害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面对证券市场可能出现的新的利益格局,投资者利益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将更加突出[3]。本文试图从市场势力和控制权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使这一问题尽早引起制度设计者以及监管部门的关注。

一、股权分置改革与股市自然垄断的形成

谈到庄股,对于中国股市投资者来说并不陌生,自从我国建立了股票市场,庄股现象就是我国股市的基本特征之一。只是近些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操纵股价的行为,并出台了一系列防止股价操纵的管理办法,才使我国证券市场告别了庄股时代。庄股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是巨大的,它首先是破坏了证券投资的公平性,使得中小投资者蒙受不该承担的经济损失[4];其次,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5];最后,它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6]。无论从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三公原则),还是从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价值发现与资源、风险配置)的发挥上看,庄股都是必须给予严厉打击的对象。然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一年左右的滞后期后即变为流通股,这使各投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实现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权分置改革彻底解决了股权结构中占主导部分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问题,原先在制度设计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能炒作本公司股票的制度安排自然失效[7],另外,非流通股的高度集中性,决定了流通后投资者市场地位的非对称性,大股东成为股价的自然决定者,一个新的庄股时代可能由此而引发[8]

从理论上说,要素的充分流动有利于资源配置,非流通股的流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最终形成规范的资本市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正面效应学界与实践工作者都曾有过很多的论述[9],这里笔者就不再赘述了。实际上,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除市场供求关系短期内的变化所造成的供给冲击外,它还将彻底改变各投资主体的市场地位[10]。我们认为,目前大家对股权分置改革可能造成的供给冲击有了明确的认识,却对全流通后投资主体市场地位变化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认识不足,尤其对由此引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认识不到位。

就投资者利益保护而言,供给的巨大冲击会对股票价格产生明显的影响,股价的大幅下跌会给目前的流通股股东带来额外损失,相反,原先的非流通股却会因具有了流动性而受益,这使大家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价水平的安排上,即非流通股股东拿出多少对价补偿现有的流通股股东,由此而引起的双边博弈的讨论[11]。实际上,在对价博弈中,非流通股大股东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即使他们存在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给予流通股股东一个较高的对价水平,其底线也必须是在不危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为前提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无论讨价还价的结果如何,对价后非流通股大股东都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联合控制。按2004年非流通股64%的比例计算,即使对价水平平均能达到10送3,股改完成后,原非流通股大股东所占有的份额也在53%左右,这意味着大多数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的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甚至一个投资者手中。从以总股本为基准的角度去分析,股改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会有所下降,它似乎有利于减轻内部人控制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实际上,从可交易的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分析,股改后的股权集中度则是明显提高了,即使是从用手投票的决策机制上看,大股东在支付对价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一样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不会因此而改变,他们仍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一现实说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并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改变。然而,股改的结果却会使大股东的势力从一级市场扩展到二级市场,因为在原先股权分置的状态下,大股东既不能从二级市场股价的上涨中获利,也不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炒作公司的股票,他们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要么是操纵公司的分配政策,要么是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圈钱——即无偿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或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抑或利用担保转移上市公司资产(这一点是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具有明显股权再融资偏好的最主要原因)[12]。一旦这些原先不能流通的股票变成流通股,利用股权再融资为自己圈钱就不像原来那么方便了,但在二级市场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却成为可能。因为全流通后,股价对所有的投资者来说都同样重要,大股东再也不会从放弃配股权中获益,这使他们也会面临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资金压力,更没有动力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虚假信息获取配股权。另外,全流通后,原先的非流通股因股权的高度集中,流通的结果使其形成二级市场股价的自然垄断,庄股也因此会再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与前些年的庄家炒作不同的是,过去庄家与上市公司基本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机构投资者要想利用坐庄获取超额收益的前提是,它必须与上市公司合谋,否则即使是坐庄操纵股价,他们也难以获得超额利润[13]。不同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自然形成的庄家就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这种密切关系会彻底改变市场的投资或运行格局,即使暂且不考虑违规操作,大股东也可以利用市场势力和私人信息获取超额利润。

从理论上分析,成熟市场由于机制设计的相对完善,保证了大股东持股的相对稳定以及大股东二级市场行为及信息披露的规范,这种完善的机制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从而使股票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股票价格是众多投资者依据预期而采取的交易行为的结果,任何投资者都没有明显的市场势力,大家都是价格的接受者,投资者的收益除红利收益以外,资本收益则取决于其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预期[14]。夏普(Sharpe1964)将其总结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即在有效的市场中,股票的期望收益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无风险收益率,另一是风险收益率,它是对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补偿,用公式表示就是:

CAPM表明,在无套利均衡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要想获得高的预期收益率,唯一的途径就是承担更大的风险,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保证了投资者的公平地位。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权结构的初始状态决定了市场中存在有很强市场势力的机构投资者,他们的市场交易行为不仅能影响、甚至能决定股价,股市中的“羊群效应”表明,他们的交易行为还会对其他投资者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未来的市场运行将表现出明显的垄断特征。垄断会导致效率损失,这是最基本的经济学结论,股票市场的垄断同样也会导致效率损失,这就决定了我国股票市场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呈现非有效的市场格局。与一般产品市场的垄断不同,一般产品市场中,垄断多表现为要么是卖方垄断,要么是买方垄断的单边垄断市场,很少见买卖方都垄断的双边垄断。股改完成后,那种双边垄断的市场形态可能就会出现在我国股票市场,有强大初始市场势力的大股东既是买方垄断者,同时也是卖方垄断者。因为在初始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原非流通股大股东成为卖方垄断者的特征比较明显,他们同时能成为买方垄断者的原因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和进入障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决定了大股东比一般的有潜在竞争力的投资者更具备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和垄断下的市场进入障碍的现实决定了有潜在竞争力的投资者不会参与买方竞争,相比在位的大股东,潜在的竞争者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要疏远得多,与垄断者竞争的结果无意于是给他们“抬挢”,这就导致了大股东同时具备买方垄断地位。卖方垄断的市场格局使他们能以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卖出部分手中的股票,买方垄断则能使他们以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买进股票,无论是卖方垄断,还是买方垄断,他们都能从中获取超额利润。需要说明的是,股票市场普遍存在的“超调现象”为垄断者获取超过垄断利润的超额利润创造了现实的市场条件。在一个具有博弈特征的环境下,即使这种博弈是非零和博弈,不可否认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一定是垄断者超额利润的重要来源。

二、信息不对称与不平等的市场交易

前面的分析表明:全流通后,大股东既是该股票的卖方垄断者,同时也是买方垄断者,作为卖方垄断者,他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的供给;作为买方垄断者,他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市场的需求。在市场交易中,大股东可以通过改变供给曲线或需求曲线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市场势力分布的不均匀本身将导致市场交易的非公平。

如果说,全流通后,大股东只是利用市场势力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的话,市场交易多少还能体现它的公平性。然而,当大股东将市场势力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结合起来,并充分运用信息优势、甚至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真正的不公平交易便会凸现出来。

设市场投资者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前非流通股大股东(以下称为大股东);另一类是只能从二级市场购买才能获取股权的中小股东(虽然这类股东中也有诸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股改前,他们也有一定的市场势力[15],但全流通后,与现有的非流通股大股东相比,由于制度设计带给他们更多的进入障碍,即使他们有强大的规模,竞争的不平等也将使他们的这种力量微不足道,他们的市场地位与中小投资者已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我们将其归入中小股东之列,统称为中小股东)。股改前,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决定了股票的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股票价格的决定如图l所示。图1中SS代表供给曲线,DD代表需求曲线,SS与DD的交点决定了股票的均衡价格P。股票价格的变动主要取决于市场资金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当上市公司基本面不变且市场资金相对于股市扩容有明显增加时,需求曲线DD就会向右上方移动,从而引起股价的上涨;相反,则会使DD线向左下方移动,从而导致股价下跌。同理,若市场资金没有明显变化,但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变化时也会引起股价的变动,当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有利变化(主要来自于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时,投资者将根据新的信息集调整预期,从而不仅使需求曲线向右上方移动,同时供给曲线也会向左上方移动,结果使股价出现更大幅度的上涨;当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坏时,情况则正好相反。值得注意的是,若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被投资者提前预期到,则“新闻效应”不仅不图1会产生,相反还可能出现对超调现象的纠正,股价出现逆向变化。在这种市场背景下,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表现为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散户的博弈,如果证券监管部门能够对大股东随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的话,上市公司就没有动力与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合谋共同操纵股价,只要上市公司不提供虚假信息,中小散户就不会承担高于机构投资者的非系统风险,博弈也是相对公平的,市场风险因此也就主要表现为系统风险。只有在大股东试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股权再融资和为大股东提供信用状况极差的担保是实现大股东寻租的最常见手段)时,大股东才会关心股价,由他控制的上市公司成为为机构投机者服务的工具,从而使机构投机者与中小散户在信息上产生严重的不对称,甚至上市公司还配合机构投机者披露虚假信息,诱骗中小散户提升预期值,达到大股东和机构投机者获取超额利润之目的。

股改完成后,大股东的股权从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这为其获得二级市场资本收益创造了条件,他们可以不再依赖于市场投机机构,而是自己直接利用其所拥有的市场势力和信息优势获取价差收益。当大股东不再依赖于投机机构时,机构投机者就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过去与上市公司(实质上是与大股东)合谋时的信息优势,其市场地位就会出现明显的降低,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他们在信息上与中小散户已不再有实质性的差别,市场博弈因此由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转变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

设中小股东的需求函数与供给函数分别为:

大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几乎具备上市公司的完全信息,这决定了他对上市公司本身的价值有最明确的判断,他完全可以像一个“做市商”一样,利用其他投资者的不确定性来获取价差收益[16]。与“做市商”不同的是,他不是同时既买进又卖出,而是设立一个最低卖出价格和最高买进价格,只有在股价超过最低卖出价格时,他们才实施卖出行为,当股价低于最高买进价格时,他才采取购买行为。这种状况决定了大股东具有特殊的需求函数与供给函数,可分别表示为:

(4)式表明,新的市场交易环境下的供求状况(见图2)完全不同于图1,供给曲线SS在价格P=处出现间断点,需求曲线DD则在P=P处出现间断点,供求曲线的这一特点可能致使市场不存在均衡点。另外从图2还可明显地看出,如果市场价格在(P,)之内运行,市场价格则由中小股东的行为决定,大股东不参与市场交易,且市场存在均衡状态;如果市场价格在之上运行,大股东的卖出行为将使市场供给量出现跳跃式放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价格进一步上涨的趋势将得到有效的抑制;如果市场价格在P之下运行,大股东的购买行为将使市场需求量出现跳跃式增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价格进一步下跌的趋势将得到有效的抑制。因此,无论市场价格处于何处,只要信息在投资者之间保持相互对称,或者说只要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全流通后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对于稳定股价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现实的股权结构特征不可能保证投资者之间信息的对称性,中小散户由于获得非公共信息的成本较高,在市场中他们始终是“免费搭车”者[17],无控制权的机构投资者虽能克服成本限制,获取一些非公开信息,但相对于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来说,其掌握的信息只可能是私人信息集中的一个较小的子集,他们对上市公司的了解仍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只有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才掌握着上市公司的完全信息。现实中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可能诱导大股东采取更积极的行为,而不是采取上述的被动式交易,即他们只是等待价格运行到(P,)之外时才实施交易,即使价格在(P,)之间运行,他们也会充分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制造一些与中小投资者预期价格相关的信息或通过操纵分配政策,改变中小投资者的信息集I,从而图2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预期价格。

中小投资者预期价格{Pe|I}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图2中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位移,供求曲线位移的直接后果是股价的变动,只要大股东持续制造同类(利空或利好)信息并配合以相应的分配政策,供求曲线移动的结果将最终使股价突破P或,这样,大股东就能在之上卖出股票或在P之下买进股票。大股东通过制造利好信息和确定优厚的分配方案来实现卖出行为的过程如图2所示,图2中的虚线表示新的供求曲线。

一旦大股东高价卖出或低价买进的目的得已实现,他便会立即制造相反的信息和采取完全不同的分配方案,使市场供求曲线发生反向移动,然后持续强化供求曲线移动的程度,最终使股价在相反的方向突破P或,大股东也就因此能在P之下买回股票或在之上卖出不影响控制权的股票余额。当大股东低价买进或高价卖出的目的得已实现后,他便开始新的一轮循环操作。

大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制造利空或利好信息,并实施相应的分配政策,诱使中小投资者的供求曲线移动来为自己创造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交易机会,其结果必然是大股东顺利地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中小投资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新的庄股时代再次降临我国证券市场。

三、全流通下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近些年来,有关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讨论较多,与股市有关的大多数研究均是集中在委托—代理关系与公司治理上,其讨论的内容只涉及股东与管理者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或者是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点,研究这类公司的法人治理问题[18],很少有将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势力分布不均匀相结合来分析市场不平等交易的讨论。如果说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控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股权不能流通,具有信息优势的大股东不能利用这一优势获取利益,二级市场的博弈主要表现在信息差异不明显的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机构投资者由于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作用,也能够获得一定的信息优势,然而无论如何,流通股机构投资者都没有办法影响公司法人治理,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差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的话,那么,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后,二级市场投资主体将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能参与市场交易,从而会加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市场交易中的不平等问题也因此将凸现。

从理论上分析,分散的股权结构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最终结果是代理人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公司治理研究中,将关注的焦点置于最优激励机制的设计和股东之间的“搭便车”现象就是很自然的。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实下,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除了表现为所有者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外,股改完成后,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关系。股改前,由于对上市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大股东的股票不能流通,大股东的利益来源只可能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筑一个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高质量地运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获取红利收益;另一则是利用其控制权地位与其他股东“搭便车”的现实,通过关联交易、甚至无偿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无疑,前者的结果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但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因此要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在国有股权虚置的状态下,它显然不是国有股权代理人的理性选择。相比之下,后者就变得更为现实,对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来说,通过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既不需要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也能在短期内获取超过红利收益的利益,这至少在短期来看也是一种理性行为,其结果自然是中小股东为大股东“埋单”。近来,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需要,这一问题得到充分的暴露,虽然政府现在正举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中小投资者因此而损失的利益谁来负责?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必须引起管理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前两年,在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从严监管措施,尤其是加强了对大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清欠工作和对关联交易的严密监控下,大股东寻租的途径从根本上切断。一旦大股东寻租的通道被堵塞,他也就不再有与机构投机者合谋的动力,由他控制的上市公司便会弃机构投机者而去,股价与上市公司基本面不相适应的现象立刻得到明显暴露,其结果不仅使试图操纵股价的机构投机者出现重大损失,其投资于该类股票的中小散户更是苦不堪言。两三年前庄股纷纷“跳水”的现象就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一个由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与机构投机者合谋操纵股价的庄股时代宣告结束。一个近乎平等的市场?形在现实中形成。然而,股权分置改革在为大股东开辟一条新的获利通道的同时,它也将公平交易的市场格局打破。

面对全流通后可能产生的新庄股现象,我们认为,必须从现在起就着手相应的制度建设,以防止全流通来临时,不公平交易环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所造成的冲击。对此我们建议:

第一,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加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查,并实施双方事后追究制。即如果发现上市公司有披露虚假信息或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等问题,并且大股东在此期间发生了有利的交易行为,则不仅上市公司管理层要对此负责,而且还要追究大股东的责任。

第二,建立大股东有条件交易的预先通报制度。全流通后,按理说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应象其他股东一样,可随时在市场进行交易。但是,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市场地位天然的不平等,利用这种有条件交易的预先通报制度来限制大股东的恶意炒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所谓有条件交易的预先通报是指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公布的同时,公告下一年度的持股计划和交易条件,其中包括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买卖价格之间的差幅也要有所限制,以防止该制度实质上的失效。

第三,实施大股东诚信保证金制度。全流通后,大股东可能在利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后退出市场,即使监管当局事后发现问题,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建立大股东诚信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它类似于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其基本的制度框架是,大股东虽然可以在二级市场完全卖出自己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最后卖出的那部分(如占原有股份的30%)股票所得资金必须作为诚信保证金冻结半年。半年后,若没有发现违规行为,则该部分资金自动解冻;若在此期间,发现大股东有违规或违法行为,这部分资金将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四,完善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构建分配政策与大股东持股稳定性相结合的联系机制。也就是说,实施上市公司好的分配方案与大股东持股承诺相结合的措施,防止大股东置挖空上市公司而不顾,利用分配政策调节股价,从而达到高价出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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