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增值范文

2023-09-19

资本增值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 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不断调整。最近,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增值税征收政策进行两项重大调整:一是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将原来17%的基本税率调整为16%、11%的低税率调整为10%;二是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的标准, 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的标准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并且允许在一定时限内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这两项调整后, 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主要会影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本文就此进行相应的分析。

2 对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影响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当纳税人的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轻;当纳税人的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

2.1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1。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2。

将表1和表2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增值率相应提高,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增值率低的行业更是如此。

2.2 当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 (1+增值税税率) ÷ (1+征收率) ]×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3。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4。

将表3和表4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含税增值率同样提高, 从而同样得到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增值率低的行业更是如此。

3 对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影响

抵扣率是可抵扣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计算时抵扣率=1-增值率。通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也可以判断纳税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和增值率的判断相反, 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抵扣率较高时, 则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否则适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3.1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见下表5。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2。

将表5和表6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抵扣率相应降低,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抵扣率高的行业更是如此。

3.2 当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见下表7。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4。

将表7和表8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含税抵扣率同样降低, 从而同样得到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抵扣率高的行业更是如此。

4 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影响

4.1 拟由小规模纳税人改变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通过平衡点分析以后, 若拟由小规模纳税人改变为一般纳税人, 比较常用的操作方法是健全会计核算和扩大销售规模, 使小规模纳税人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小规模纳税人不分行业销售额认定的标准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这会增加通过扩大销售规模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的难度, 从而小规模纳税人要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更多的应考虑通过健全会计核算来达成, 而健全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纳税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2 拟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纳税人拟由一般纳税人改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常采用分拆机构的办法。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其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必通过分拆机构改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一要注意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 二要注意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 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仍要通过分拆机构的办法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大大降低了工业和商业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难度, 增加了纳税人对于自身身份选择的自由度, 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也有利于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通知, 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 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高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处的增值率、降低了它们税负平衡点处的抵扣率, 使得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同时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认定标准为500万元, 增加了纳税人身份选择的自由度, 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关键词:增值税新政策,纳税人身份筹划,影响

参考文献

资本增值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立足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管理实务,对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风险点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等具体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纳税遵从; 风险管理

房地产行业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以来已有近5年的时间。期间,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几经更迭和不断完善,对消除行业重复征税、降低行业税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税收政策红利释放效应明显。然而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地税合并的正式启用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广泛普及,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越来越智能化和信息化,鉴于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复杂性和监管处罚的严厉性,行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研究相当必要,它不仅是提升行业涉税风险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行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概述

纳税遵从风险是指税收行政相对人因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法定涉税义务或者未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管理,造成未来损失的可能性[1]。房地产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从上下游产业链来看涉及的行业众多,因其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模式的繁杂性,历来是税务主管部门税源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以后,行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税款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税负影响因素显著增多,这一系列的变化给行业发展带来税收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税务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基于此,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有必要持续、深入地研究“营改增”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借此构建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推动房地产行业向精细化管理轉变,实现行业稳健发展。

二、房地产行业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点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随着“金税三期”大数据应用平台在税务主管部门的广泛应用,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信息和税收信息可以轻而易举被税务机关获取,并借此行业大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识别,预警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遵从风险,让房地产企业主观故意或过失逃避法定纳税履行义务的行为无处遁形。因此,为了归纳总结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主要风险所在,笔者结合工作实务,在充分研读“营改增”配套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房地产开发主要涉税环节进行梳理,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细化为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和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等五个层面。

(一)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

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与营业税的价内税属性显著不同,应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本身,所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合理且正确地确定计税销售额的关键。房地产行业销售实行预售制,这种特殊的销售模式给企业在预售环节隐匿销售收入或者延迟归集销售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销售收入不确认或延迟确认。在销售收入不确认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预收业主按揭购房款挂账短期借款,无产权会所或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账外循环等方式确认收入;在延迟确认收入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将预收业主购房款挂账预收账款或罚没客户违约保证金长期挂账的方式,在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不及时结转为销售收入,故意延迟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二)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

价外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具体到房地产销售中,包括认筹金、看房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2]。对认筹金、看房费等性质的收费,房地产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该类费用是否归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构成购房款的部分,如果该部分费用的缴纳是基于取得优先选房权且最终会冲减购房总价,则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合并计征增值税,否则不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对诸如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如果同时满足代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等三个形式要件,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以自身名义向业主收取且开具房地产企业发票的费用,则归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价外费用是否合并计征增值税问题上,房地产企业易陷入政策适用混同的风险,将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价外费用选择性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加大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在实务工作中,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回迁房公租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对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取得的土地缴纳的出让金,会按照一定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比例或额度的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应该是财政票据记载的金额扣减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因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不在财政票据列示,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易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少缴纳了税款,可能导致出现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四)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标政策具体适用,房地产企业同样存在一些特殊业务情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一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非政府单位使用的;二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三是房地产企业集团间或关联方间不属于统借统还部分的拆解资金利息;四是棚改、拆迁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给回迁用户的等同面积房产;五是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这五种情况均属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然而在具体实务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一般对无偿移交非政府单位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无偿移交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不确认收入,对频繁资金往来带来的利息收入未做增值税收入纳税申报项,对“拆一还一”方式补偿的房产做成本冲减处理不确认收入;对“投、分、送”等房产直接将部分减少的产品冲减开发成本。这些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的特殊业务均隐含较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五)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增值税税负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故意混淆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将原属于简易计征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抵扣,或对一般计税项目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依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造成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做了抵扣,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特殊规定,加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防范应对

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监管环境正在逐步收紧,过往税控风险聚焦在纳税数据核算和纳税申报上的传统粗放式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常态下的监管环境,这就促使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在风险防范顶层设计、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积极应对策略。

(一)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

增值税纳税遵从是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实务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信息系统广泛应用的大环境下,个别企业的税负在行业整体税负中的偏离度、个别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等都能被大数据充分稽核比对出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风险越来越显性化。据此,房地产企业管理层一定要树立纳税风险意识和纳税遵从理念,做好增值税纳税遵从顶层设计,以合规经营和严防风险为纳税实务管理总体目标,构建纳税风险评估机制,将纳税遵从和企业品牌声誉紧密联系起来,全面排查业务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的涉税风险点,探索事前风险前置排查、事中风险强化管控、事后风险监督总结的行业纳税遵从管理新路径。

(二)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房地产企业本身业务流程复杂、专业性极强,这就对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应对税控风险的根基,在纳税遵从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从组织体系和流程体系的架构完善两个方面着手。具体来说,一是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组织架构,组建税控风险管理部门,引进持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厘清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术培训,充分依托人才建设提升纳税遵从技能;二是全面梳理增值税管控流程,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对接,洞悉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最新税收征管政策,确保不因政策理解偏差和操作失误触发纳税风险,强化房地产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开具流程管理和档案留存管理,严格按照“金税三期”要求规范涉稅操作,谨防增值税纳税申报风险,全面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三)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

针对增值税价外税、流转税的属性,按照增值税征纳要求,以有利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业务经营数据分析为标准,重新调整确定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模式,认真剖析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的风险点及其成因,从具体业务入手,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行业成熟的、可指导性的操作规程,对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行业经济业务形态一问题一研究、一情况一对策。对重点、难点、疑点等增值税涉税业务,通过借力行业专家外脑和寻求外部中介机构帮助的方式寻求应对策略;对有争议的增值税涉税业务,积极征询税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行政解释,从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和纳税风险两个维度,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解洪涛.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纳税评估与税收流失:基于2004-201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4).

[2]冯秀娟.“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财会月刊,2016,(2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张营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及防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9).

资本增值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背景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 36 号文件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公告,以下简称 13 号公告),对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适用范围

鉴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3 号公告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全国范围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三、申报表调整思路

以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为原则,兼顾习惯性和适用性。即,考虑到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形成的申报习惯和征管信息系统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同时考虑到政策的适用性,通过申报表局部调整和增加附表的方法,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附列资料

(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五)》)。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结构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减免税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调整为了1 主表 8 附表,在填写的整体难度上有所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6 年 6 月份申报期起,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结构未做调整,仅对表头部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表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表述,分别改为“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具体见下图:

二、挂

填写要点

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申报表主表中的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填写案例一】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末留抵税额 10 万元。2016 年 5 月,发生 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 20 万元,发生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填报方法: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本月主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 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要用到《附列资料

(一)》中数据。

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主表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 ÷500000×100%=40%。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 40%=80000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 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 80000。

3. 主表第 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 4.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100000-80000=20000。

这 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

13、20、

25、

32、

36、38 栏及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额。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

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6、 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

4、 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 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8、9a、

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列第 9b、

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第二节 附列资料

(一)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二)主要变化将原表中有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税服务”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共涉及 6 个栏次。将简易计税栏目中的第 9 行拆分为 9a、9b,满足新增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填报。

二、填写要点

(一)在填写各行时,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进行归集,同一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要分别填写在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需要将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第 13a 至 13c 行“预征率 %”的对应栏次。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第 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

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

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节 附列资料

(二)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将原表中第

8、33 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 15 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 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

9、10 栏。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二)本表第 8 栏“其他”,填写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填写案例二】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016 年 6 月 5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金额 1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张,并已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 10 年计提,无残值。2017 年 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业务分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 万元-1000 万元÷(10× 12)×12‟÷1000 万元=9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 万元×90%=99 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该 99 万进项税额中的 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 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抵扣。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能够抵扣 99 万元×60%=59.4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本表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填写案例三】2016 年 5 月 10 日,某市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四)本表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本表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填写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本栏。

【填写案例四】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第 1 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7 号)第三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 4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5 至 8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9.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10.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第 11 栏“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 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 24 至 34 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 29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

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第四节 附列资料

(三)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调整了部分栏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号。新增了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

第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 3 行和第 4 行与《附列资料

(一)》 第5 行相关栏次进行对应。

(二)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 0。

【填写案例五】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12 月 2 日,买入金融商品 B,买入价 210 万元,12 月 25日将金融商品 B 卖出,卖出价 200 万元。A 纳税人 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 1 月 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 C,买入价 100 万元,1 月 28 日将金融商品 C 卖出,卖出价 110 万元。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A 纳税人在 2016 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第五节 附列资料

(四)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启用表中原来未使用的

3、

4、5 行。分别用于“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税款”“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填写。

二、填写要点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对应栏次。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7 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第六节 附列资料

(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填写案例六】2016 年 5 月 6 日,某市 W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15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该纳税人在 20

16、2017年仅发生这一项购入不动产的业务。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二)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填写在本表第 4 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填写案例七】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月转入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在本表第 5 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填写案例八】某市 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 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 1000 万元,进项税额 110 万元。2017 年 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 2016 年 5 月抵扣 66 万元,2017 年 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 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 2017 年 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 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 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 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88-66=22 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四)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六)第 4 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第 5 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八)第 6 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表中公式填写。

第七节 固定资产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内容未做调整,仅是将附表名称修改为“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填写要点

本表中数据不包括纳税人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第八节 进项结构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项目合计栏次1=2+4+5+11+16+18+27+29+30金额税额

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17%税率的进项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13%税率的进项11%税率的进项 其中: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进项6%税率的进项 其中:电信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5%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3%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 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通行费的进项293031

32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 本表第 1 栏“税额”=《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二)在每个税率或征收率项下的其中数,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归集。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三)第 2 至 17 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其中,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四)第 18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第 19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九节 减免税明细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1 栏表内公式为 1=2+4+5+10+13+15+17+18+19; 2 栏≥第 3 栏;

5 栏≥第 6 栏+第 7 栏+第 8 栏+第 9 栏; 10 栏≥第 11 栏+第 12 栏; 13 栏≥第 14 栏; 15 栏≥第 16 栏。

(二)主要变化表中第 9 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三)“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 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8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12 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调整为 1 主表 2 附表,较之前减少了 1 张附表,即《附列资料

(四)》不再填报,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主表为满足营改增后申报需要,调整较大。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详见第二章第九节内容。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1.表头文字表述调整:即将原表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表述,分别改为“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表式中新增了第 4 栏“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四)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案例九】2016 年 7 月 10 日,某市小规模纳税人 A转让其购进的一处不动产,取得收入 30.5 万元,该不动产的购臵原价为 20 万元,7 月 20 日以 10 万元购入金融商品 B,并于 7 月 31 日卖出,卖出价 11.03 万元。该纳税人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30.5 万元-20 万元)/1.05=10 万元。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纳税销售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11.03 万元-10 万元)/1.03=1 万元。 因此,A 纳税人在 2016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服务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 3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八)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 8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十七)第 14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臵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5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 21 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政策链接】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四条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节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扣除额3(3≤1+2之和,且3≤5)期末余额4=1+2-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本期扣除额6=3含税销售额7=5-6不含税销售额8=7÷1.03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9本期发生额10本期扣除额11(11≤9+10之和,且11≤13)期末余额12=9+10-11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13本期扣除额14=11含税销售额15=13-14不含税销售额16=15÷1.05

(二)主要变化

将表中“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的文字表述,分别修改为“服务扣除额计算”“ 计税销售额计算”。

二、填写要点

(一)涉及销售不动产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填写本表。

(二)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 1 栏“期初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 2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 1 栏“期初余额”+第 2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5 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 4 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 6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3 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 6 栏“本期扣除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

第 7 栏“含税销售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第 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第四部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加的表,由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写。

一、表式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本表。

(二)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三)“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四)“销售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五)“扣除金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填写。

(六)“预征率”: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3%。

(七)“预征额”:都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 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3)第 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 3%。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8 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资本增值范文第4篇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就任于本公司 职位,工作年限已达 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资本增值范文第5篇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下,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收支两条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在支出土地出让收入过程中使用的概念。此概念与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部门的统计口径有关。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再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而明确提出政府收益概念的是在财政部、国土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由此可见,土地出让净收益只是一种统计概念,中国各级政府一直不愿公开其除去各项成本后的土地纯收益,亦不愿公开这些收益的支出方向,但从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报告中推测,政府收益似乎不低于总收入的40%

资本增值范文第6篇

摘要: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不断涌现,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和优先股。本文在介绍了三种创新资本工具基本概念与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三者的财税处理问题及适用的发行人,最后就市场对三种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创新资本工具 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 可续期债券 永续中票 优先股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与成熟,金融创新日趋深化,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不断涌现。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成功发行了“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中国版永续债正式诞生;12月,国电电力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成功注册并发行了永续中票。与此同时,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以期进一步丰富企业融资工具和拓宽融资渠道。今年4月以来,广汇能源、浦发银行等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

本文拟对上述三种最典型的创新资本工具——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的特点、财税处理及适用的发行人等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并就市场对三种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进行详细分析。

概念与特点

(一)可续期债券与永续中票

可续期债券,是指在传统企业债券基础上嵌入续期选择权,并设定若干年为一个周期,发行人可无条件选择在某一周期末将债券续期的债券。理论上,发行人可无限续期以使该债券永久存续,这与国外的永续债券类似。

永续中票,是指无明确到期期限,并在某一年或几年末赋予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将永久存续的中期票据。

可续期债券及永续中票都可以看作是中国版的永续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无固定到期期限,即在发行人赎回之前,债券将持续存在;二是可续期债券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二)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优先分配利润,即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二是优先清偿财产,即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三是权利受到限制,即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而仅在个别情况下享有投票表决权。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创新资本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发起人将其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同时投资者的会计处理通常应与发行人的权益或负债属性分类保持一致。

1.发行人对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分类,核心是判断其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是否使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若有该义务,则金融工具分类为负债,否则分类为权益。

(1)权益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不承担支付义务,则应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在账务处理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优先股”科目。同时,在存续期间分派的股利或支付的利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2)债务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承担支付义务,则应将其分类为债务工具。在账务处理时,按其面值贷记“应付债券——永续债、优先股(面值)”,面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利息调整)”。在存续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对债务工具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当期支付的利息或分派的股利,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即资本化的部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费用化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要求强制分红,按照相关规定应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同时,对于具有强制付息条款的可续期债券和永续中票,发行人承担了支付现金的义务,也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2.投资者对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在考虑持有的创新资本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时,通常应与发行人的权益或负债属性分类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对于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或优先股,投资者应将其作为权益工具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发行人将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或优先股作为债务工具,则投资者应将其作为债务工具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期限不确定,一般不划为持有到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税务处理

现阶段,有关部门还未针对创新资本工具的税务处理问题出台具体的规定。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混合工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如固定利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不具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等)的混合金融工具,发行人支付的利息,应该在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支出,并按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可将应付的利息金额作为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目前,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办法尚未明确。

适用的发行人

(一)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适用的发行人

正如前文所述,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较,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特点包括无固定到期期限、可用于项目资本金及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等。

鉴于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基本特点,其符合三类发行人的需求:一是处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行人。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资金回流慢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的主要特征,而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无固定到期期限正好符合该行业的经营特征。二是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到位不足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券的批复,可续期债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所以一些资本金不到位或者到位不足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发行可续期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三是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发行人可以将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分类为权益工具,所以拥有降低资产负债率需求的企业(如某些国有企业有通过资产负债率考核标准的需求)也是潜在需求主体。

(二)优先股适用的发行人

企业发行优先股,旨在改善财务结构和拓宽融资渠道;同时,优先股的特点和政策特征,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优先股的发行需求。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除商业银行补充资金之外,要求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股息可积累且不能转换为普通股;而对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仅强调优先股不能转为普通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根据优先股的发行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对优先股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用于补充资本金而发行的优先股,可以不强制分红和股息不累积,并分类为权益工具,而其他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鉴于此,四类企业更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尤其是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商业银行,出于满足资本监管要求的需要,对发行优先股具有较大的需求。二是现金流充裕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电力热力、土木建筑、石油石化等企业具有良好现金流,但资产负债率较高,其可以非公开发行固定股息率的优先股,在吸纳更多资本的同时,能够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三是资金不充裕且具有并购重组需求的企业。其可以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四是发债额度用满的企业。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

投资需求分析

目前,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鉴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同,各类投资机构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一)商业银行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见表1)。由此可见,现行资本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权益资产有较大限制,而对投资债权资产的限制相对较小。因此,对于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创新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权重的考虑,或将具有更大的投资需求。

表1 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权重表

投资资产 风险权重

1.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100%

2.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75%

3.股权

3.1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3.2 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3.3 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250%

但同时笔者认为,投资者购买优先股与普通股所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区别,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更为明确、细致的风险权重标准,以区分评价投资者对于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投资行为。

(二)保险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保险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主要取决于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的限制。

1.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同时,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因此,从资金运营比例限制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

2.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限制

保险公司投资不同会计属性的资产,会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其中实际资本为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最低资本根据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确定。公式如下:

其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见表2。

表2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标准

项目 分类 认可标准

认可资产 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债 10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债 90%

AA级以上(含AA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100%

AA级以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90%

企业债券(含可转债) AA级以上(含AA级)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100%

AA级以下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90%

资产证券化产品 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100%

AAA级以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90%

权益投资 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 95%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权益工具 0%(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可负债 一般负债 100%

对外担保/保证形成的或有负债 50%

次级债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 80%

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 60%

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 40%

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 20%

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 0%

根据表2,保险公司投资创新资本工具时,其会计分类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计算,从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较小;而投资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可能会减少认可资产,从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其投资行为有较大影响。具体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或投资时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则不得投资股权;如果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则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如果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三)证券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证券公司投资创新资本工具,受到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约束。

根据表3,在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债券扣减的比例明显小于投资股权时应扣减的比例。基于此,与投资权益工具相比较,证券公司投资债务工具受净资本的约束更小。但是,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并不属于股票的范畴,现行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办法没有就其扣减比例进行明确规定。

表3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扣减比例

项目 扣减比例

1.股票

1.1 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10%

1.2 一般上市股票 15%

1.3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20%

1.4 限制流通的股票 20%

1.5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40%

1.6 ST股票 50%

1.7 *ST股票 60%

1.8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80%

1.9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00%

2.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1 有担保 5%

2.2 没有担保 10%

(四)基金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相比较,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相对较少。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因此,股票基金倾向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而债券基金倾向于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

(五)社保基金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社保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对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暂行办法》对其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定(见表4)。表4显示,《暂行办法》对社保基金投资企业债限定了较小的比重,而对投资股票限定的比重较大。基于此,社保基金或许对流动性更好、收益率也相对稳定、股性更强的优先股具有更大的投资动力,而对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投资需求相对较小。

表4 社保基金投资资产及投资比重

投资资产 投资比重

1.银行存款和国债 ≥50%

1.1银行存款 ≥10%

2.企业债、金融债 ≤10%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40%

4.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在投资创新资本工具时,其投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工具的会计分类属性。其中,商业银行受到的限制最大,出于资本管理的考虑,应更倾向于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时受到一定的资本约束,但影响不大;基金公司及社保资金受到的约束最小。

综上,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国内资本市场的融资品种,可以更好地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且还为市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标的。随着创新产品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市场配套措施的不断落实,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一定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部

责任编辑:罗邦敏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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