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

2024-07-15

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审计文化是审计事业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的道德基础、重要动力和核心竞争力。审计机关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优秀审计文化的支撑和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审计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督控制系统部门之一,应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搞好内部治理,下大力培育以法治文化为基石的审计文化。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設全面推进,审计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取得较大成效,对推动国家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但必须看到,一些审计人员还没有真正树立依法审计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的水平不高,少数人存在打擦边球、我行我素现象,错误认为审计是管控别人的,不是管自己的,甚至钻漏洞、搞潜规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国家审计事业发展大局,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培育以法治文化为基石的审计文化,应有的放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审计机关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审计机关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审计机关的重要优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治审目标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和基本方向。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党组织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内开展工作,把党的工作纳入审计工作管理之中,成为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化、法治化。另一方面,通过研究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特别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方式,用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指导依法治审,引导审计机关按照政治规矩、经济规律依法审计,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审计机关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不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遵守审计相关规制,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使“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成为一种习惯;而且应更高标准严于律己,树立法治信仰,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审,建设审计文化,服务国家治理。

二、抓实普法教育,培育符合审计机关特色的审计文化。依法,是审计职业行为和审计实践活动的法理基础,深刻影响着审计人员的思维方式、评判标准和行为习惯。依法治审,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和法治精神的支撑。倘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依法治审的外在表现形式,审计人员的法治文化,就是依法治审的内在动力。普法宣传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审计机关普法工作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审计法、预算法、税法、票据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投资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公司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重点,根据自身特点,区分不同业务、层次,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普法工作。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运用法定的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审计事项合法、审计程序合法、问题定性处理合法,确保审计质量。应使审计人员内心对法治产生景仰和敬畏,激发崇尚法治的热情,注重依法、自觉规范和约束自身言行,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先锋、模范。

三、强化审计责任,奋力推进国家法治文化建设。国家审计地位超然独立,具有专业性、制度性,是促进改革体制、健全法治、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国家治理绩效的推动力量,审计机关法治文化是国家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推手。依法治审,既是审计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其所担负的历史责任所在。国家审计监督作用发挥如何,关系国家法治、改革、发展、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审计机关是否依法审计,审计人员是否依法履职,将对国家法治文化建设产生影响。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应清醒认识自身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强化内部法治文化建设,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和掣肘,有效控制个人偏向和价值偏向,强力培育遵循规范和程序、崇尚理性和证据、保持严谨和审慎、恪守独立和客观的审计职业特征,培养一支值得党和人民群众信赖、法治素养高的审计干部队伍,不断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促使法治在每一个被审计单位深深扎下根,破除隐性规则,避免程序空转,堵塞法律漏洞,尽心尽力推进国家法治文化建设。

(作者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

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从历史演进逻辑看,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成果。理论维度上,开创系统工程中国学派,将系统工程由工程系统工程拓展为社会系统工程,并纳入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及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实践维度上,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思想指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钱学森社会系统工程思想时代价值的具体呈现。

[关键词]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价值

钱学森是我国著名战略科学家和思想家。钱学森不但为新中国国防科技事业建立了卓越功勋,也为推广和宣传系统工程、创建系统工程中国学派、提升系统工程理论成果社会化服务功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方面,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脱胎于中国航天系统工程的成功实践与理论总结,并在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吐故纳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指向,为我国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思想助力,与党中央治国理政强调系统思维、统筹规划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高度契合。

一、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的诞生

錢学森系统工程思想的形成、系统工程中国学派的开创与改革开放有着密不可分的逻辑关联。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萌芽于他旅美期间参与火箭导弹研制,形成于他回国后对系统工程尤其是航天系统工程的探索与实践,成熟于改革开放初期,并在20世纪后期得到继续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伴随着思想解放和“科学的春天”来临,1978年9月27日,退出国防科研领导岗位不久的钱学森和他的学术同仁以敏锐的学术眼光和广阔的战略视野,结合自身长期从事航天科研一线工作的经历及中国航天的成功实践,在《文汇报》上发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组织管理的技术——系统工程》[1]一文,以期解决组织管理效率不高、社会生产力低下、国家建设缺乏科学理论指导等制约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该文的发表标志着系统工程中国学派的创建,为系统工程的发展进行了理论导航和总体布局。从此,作为重要方法论工具的系统工程理论,逐渐融入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洪流。

1979年,钱学森又在《经济管理》杂志上发表《组织管理社会主义建设的技术——社会工程》[2]一文。该文的发表是系统工程从工程系统工程上升为社会系统工程、从工程管理上升为国家管理,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的重要成果,标志着钱学森社会系统工程思想的确立。在这篇文章中,钱学森提出,社会系统工程是“组织管理社会主义建设的技术”,这门技术是在综合近一百多年来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发展成果、近半个世纪自然科学成果,并吸取了近二十多年电子计算机发展成果之后成立的,对所有系统都具有普遍意义,是旨在满足“建立国家范围组织管理技术的迫切需要和现实可能” 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

系统科学家、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研究员于景元指出,钱学森系统工程与系统科学思想引发的组织管理革命对现代化社会和国家管理的推动作用将是广泛而深刻的,其意义和影响重大而深远。

二、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对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系统工程,简言之,即关于系统的工程。系统工程的立论原点是对“系统”的认识,按照钱学森的解释,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所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这一定义强调了系统的整体性:一是纵向关联性,即局部与整体、要素与系统之间的联系;二是横向关联性,即局部与局部、要素与要素之间的联系。系统科学的目的,就是“从局部与整体、局部与系统这样一个观点去研究客观世界”[3]。整体性原理要求系统要素之间相互关系及要素与系统之间的关系以整体为主进行协调,局部服从整体,使整体效果为最优。实际上就是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考虑、各方协调,达到整体的最优化。作为一种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钱学森对中国航天系统工程的精髓——顶层设计、科学管理、自主创新、全国协作、综合集成——进行社会化拓展,建立社会系统工程理论体系。在理论功能上,他将系统工程定义为组织管理的技术(主要指工程的组织管理),而将社会系统工程定义为组织管理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技术;在现实依归上,工程系统工程主要着眼大规模科学技术工程的组织管理,社会系统工程着眼社会和国家规模的协调平衡,将社会和国家作为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进行组织管理;在价值定位上,工程系统工程是组织管理大型工程项目的科学思想与技术手段,而社会系统工程则是治国理政的科学方法论。

时至今日,钱学森的系统工程思想已经衍生出工程系统工程、军事系统工程、农业系统工程、社会系统工程、教育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等多个分支学科。经过四十余年的推广、应用和发展,系统工程已经从概念走向理论、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航天型号研制部门走向国家决策机构、从工程技术型号设计走向国家管理顶层设计,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并深入人心,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广为人知的高频词汇之一,纳入了国家公共话语体系。

其中,社会系统工程以“社会”为研究对象,并将社会纳入“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范畴进行考察。社会治理是对“社会”进行系统优化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社会治理已经进入问题突出、难题凸显、社会深层矛盾集中释放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从“管理”到“治理”,体现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大格局、大思维,其中系统治理体现的正是把社会作为“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进行考察,并追求整体协同的系统思维。完善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化解社会突出矛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在理论上给予支持:一是基于开放复杂巨系统论,从“系统五性”[4]视角增强对社会治理开放性、复杂性、整体性、层次性和动态性的认识并做出因应之策;二是从社会系统工程视角认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三、不断焕发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在新时代的生命力

钱学森创建的系统工程思想从一开始就体现了鲜明的理论自信,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了同生共荣,并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有力证明,显示了强大的理论力量。时至今日,这一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赞赏和充分肯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要从改革开放兴衰成败的高度,用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思维方法解决我国当前带有全局性、复杂性、整体性的社会问题。今天,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只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任务与现实趋向、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与时代特征相结合,才具有现实意义,才能彰显生生不息的理论生命力。如果说,作為组织管理技术的系统工程思想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在科学春天里绽放的思想之花,那么,站在全面深化改革新起点上重新审视系统工程的重要性,可以认为,钱学森倾其毕生心血构建的系统工程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时代条件下,必然会结出更丰硕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

2015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理论必须同实践相统一。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对经过反复实践和比较得出的正确理论,要坚定不移坚持。”[5]系统工程思想正是发端于中国航天实践并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得到成功检验的理论,是钱学森留给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遗产。关于系统工程的发展前景,钱学森曾指出,系统科学是20世纪中叶兴起的一场科学革命,而系统工程的实践又将引起一场技术革命,这场科学和技术革命在21世纪必将促发组织管理的革命。

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大厦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极其繁重的任务。”推进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的创新与发展,不断焕发系统工程在新时代的学术生命力,对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建设,增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党中央治国理政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应该成为每一位系统工程研究者和管理者的理论自觉与时代担当。

参考文献

[1]钱学森,许国志,王寿云.组织管理的技术——系统工程[N].文汇报,1978-09-27.

[2]钱学森,乌家培.组织管理社会主义建设的技术——社会工程[J].经济管理,1979,(1).

[3]于景元.钱学森综合集成体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4]汪长明.论“一带一路”倡议的系统属性——基于钱学森开放复杂巨系统视域[J].湖北社会科学,2019,(1).

[5]习近平谈如何学哲学用哲学[EB/OL].[2019-09-25].http://news.youth.cn/sz/201709/t20170925_ 10776237.htm.

本文系2017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三大系列”研究项目“钱学森系统工程思想及当代价值——对中国航天成功经验的总结与推广”(批准号:17Z2017040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盛懿系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党总支书记兼副馆长,研究馆员;汪长明系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学术研究部副部长,副研究馆员

责任编辑:沈  洁

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在不同程度上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全。作为具有最强强制力的法律来说, 它在调节经济关系方面的职责和作用是最大的, 是统治者在经济领域中实现意志和稳固地位的主要手段。因此, 在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后, 无一例外, 所有的政权都会利用法律来调整经济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济活动与国家、社会、组织、个人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深度与广度也逐渐扩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为实现经济计划的目标, 实现管理经济工作、调整经济关系, 我国制定颁布了多款法律和政策, 经济领域的法制处于不断健全发展的阶段。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伴随着经济活动中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 经济立法工作成绩突出, 我国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经济法制。详细的说, 法制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具体有执法、立法、法律监督、司法、守法等内容, 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整个的法律制度就被称为法制, 而所谓的经济法制就可以理解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和。经济法制不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来说, 还是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来讲都发挥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我国承认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尊重企业的独立地位, 不再大力干预企业的行为, 恢复与发展了经济领域的民主, 淘汰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 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放权让利、松绑搞活的大环境下, 为有效保护和巩固经济发展的成果, 使经济建设在经济规律的指引下稳步进行, 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 出台了带有民主色彩的经济性法律文件, 社会主义的经济法治由此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具体的讲, 所谓的经济法治就是形成于经济领域中的法律统治, 是一种基于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的经济秩序[1], 与“法制”相比, “法治”的民主性更加突显。这一经济程序主要包括了制约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尊重与保护各企业的权利、严格限制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经济法是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靠法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保护、调整和引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根本目的, 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使命。上世纪七十年代末, 我国确定了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的有关制度,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与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调整经济关系[2],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其中就包括“经济法”, 经济法集中反映了经济法治对民主的要求, 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许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经济法治会为市场经济提供维护与保障, 但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单靠法律部门的维护又是很难实现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以宪法为支撑, 需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的共同支持与维护。其中以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中所起的作为最为重要。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在于在保障经济集中的基础上上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 而且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有机统一也是市场实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灵魂与本质就在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的辩证关系[3], 这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完善的基础。

经济法的本位在于社会责任, 它是建设我国经济法治的关键所在, 能够在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前提下对权利进行维护与保障, 经济法通过协调均衡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实现国家综合治理, 全面调控市场经济的目的。宪法所提出的加强经济立法、施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宏观调控等要求在经济法中均有所体现, 除此之外, 经济法还将民法与行政法紧密结合在一起, 具有社会主义法的调节功能, 经济法治的基本精神也由此反映出来。

民法的显达是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经济民主的主要表现, 民法以维护个体的权利为宗旨, 对于经济民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应该明确的是, 民法没有对具体的主体间所存在的绝对的差异投以足够的重视, 强调的只是个体权利的抽象意义上的平等, 也就是说, 民法只是一小部分人的法律, 那些经济实力消弱但在社会上占有很大比例的主体, 他们所享有的民法方面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 民法所保护的只是市场优胜者的民主和自由。而市场优胜者从民法中获取的财富也只是他们个人的财富, 他们并没有对公共财富的增长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而民法的局限性也阻碍了经济实力落后主体加入到经济活动中去, 使得贫富差距被越拉越大, 社会的整体利益也由此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多数人的利益, 在促进经济民主的过程中关注经济领域的实质民主, 使民法作用得到充分的彰显和发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都需要有从社会利益出发的经济法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经济法的本位就在于社会责任, 因此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 利用经济法就可以弥补民法的缺陷, 在保证社会利益又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既推动民法的发展, 又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经济法不仅包含了经济民主的内容, 还能够对经济集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法实现了与行政法的有机结合,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调节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 与行政法的有机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出二者管理经济事务的功能。但是我们不能将经济法和行政法简单的等同起来, 即便现代行政法较传统的行政法有了明显的改变, 但是经济行政法的职责依然是行政管理功能。就以行政指导为例, 如果出现了指导失误, 经济法就明确要求了国家机关在出现失误时要承担责任, 而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责任。所以, 我们应该看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 看到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以更好的从经济法治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好管理经济事务的功能。

三、经济法治建设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

经济法治的建设要求各个要素与整体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要求呈现出明显的系统性, 换句话说就是在经济法治的建设中, 各要素的完善需要依托于经济法治工程的整体提高, 而经济法治工程的整体提高有赖于其内部各个要素的共同发展。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体现着经济执法、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等方面能力的提高, 同时, 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也促进者经济民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这对于立法者制定出更高水平的经济法律法规, 对于司法公正、严格执法的实现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另外, 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们法制观念增强的体现, 利于经济法研究者树立信心, 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使人们将遵守经济法律内化为自己的信念, 更有利于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理论, 使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小结

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根本目标在于利用经济法规与法律手段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而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也为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提供者源源不断的支持力, 只有在明晰二者关系的基础上, 加强法治建设, 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济法在调节经济关系, 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本文在论述了经济法相关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围绕经济法与经济法治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治,经济民主,经济集中

参考文献

[1] 丁国民.民法现代化抑或经济法的兴起——民法与经济法分野之争[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3 (05) :17-18.

[2] 李昌麒, 张波.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J].甘肃社会科学, 2011 (04) :23-24.

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作出了全面部署,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需在上述四个方面下功夫。通过提高政治安全立法认识、明确政治安全立法原则以及完善政治安全立法体制实现科学立法;通过树立政治安全法律权威、抓好政治安全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实现政治安全执法平等实现严格执法;通过加强党对政治安全司法领导、强化政治安全司法能力建设以及推进政治安全司法公平公正实现公正司法;通过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培养全民政治安全责任意识以及开展全民政治安全法治实践实现全民守法。唯有如此,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才能落细落实。

关键词:政治安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国家安全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并把“政治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根本加以强调,凸显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对于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我国社会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科学立法:政治安全的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首要任务是实现科学立法,努力在提高政治安全立法认识、明确政治安全立法原则以及完善政治安全立法体制等方面下苦功夫。

(一)提高政治安全立法认识

提高对政治安全立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是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立法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政治安全面临着来自国内国外两方面的严峻挑战。就国内而言,我国进入了一个改革攻坚期、矛盾多发期的“多期叠加”的历史新阶段,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多,尤其是法治不彰和官员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维护政治安全的任务异常繁重。同时,面临着“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的严峻挑战。少数人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否定改革开放,企图让中国重新回到封闭僵化的老路。少数人鼓吹西方普世价值,否定人民民主政权,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把中国的改革引向改旗易帜的邪路。就国外而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西化、分化社会主义中国的阴谋从未间断,“颜色革命”暗流涌动。我国政治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政治安全立法迫在眉睫。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政治安全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现有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只涉及国家安全中的部分内容,更没有制定专门系统的政治安全法律,这与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所必需的法律支撑存在明显差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论断,含义深刻,指向明确。因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为改革开放提供稳定和谐的国内国际大环境,必须提高对政治安全立法的认识,充分认清当前政治安全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切实增强推进政治安全立法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政治安全立法作为一项关键任务抓好抓实。

(二)明确政治安全立法原则

首先,政治安全法律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良法才能实现大国善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良法有过经典的论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健全政治安全法律体系的根本前提和立法指向。实现政治安全科学立法,要求政治安全法律体系必须是制订良好的法律,是捍卫人民权利自由、规范社会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的法律。在国家政治安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政治安全立法全过程。其次,政治安全法律必须是全法。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政治安全是根本。因为所有社会公共事务都具有政治属性,所有的安全都具有政治安全的因素在内。具体而言,政治安全法律体系必须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各个领域,并引导上述各领域中的舆论,规范上述各领域中的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具备了部分领域的政治安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但远远不能满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应该加快在国家安全情报、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安全以及反腐和反恐等方面的立法,增强政治安全法律的全面性、系统性、完备性,为政治安全执法司法提供坚强的全法支撑。

(三)完善政治安全立法体制

完善政治安全立法体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政治安全立法的绝对领导,关系人民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关系党执政地位的稳定和巩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长治久安,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这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真理性。因此,要把党的领导这条主线贯穿于政治安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确保政治安全立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完善政治安全立法体制,必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治安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政治安全立法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各领域,具有知识涉及面广、立法专业性高、政治指向性强、工作任务量大等特点。为此,顺利推进政治安全立法工作,应建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政治安全法律草案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政治安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政治安全立法体制,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难理解,科学立法就是要赢得社会各界对我国政治安全立法工作的认同、支持、拥护和参与。要积极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在政治安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积极拓宽公民大众有序参与政治安全立法的途径,从而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赢得深厚的群众支持。

二、严格执法:政治安全的根本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好的政治安全法律,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动机”,但要让这台发动机持续健康运转,根本在于严格执法、执法必严。为此,要在树立政治安全法律权威、抓好政治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政治安全执法平等方面深耕细作。

(一)树立政治安全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树立政治安全法律权威,第一,要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宪治国、以宪执政,同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对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再次明确和强调。宪法是国家政治安全法律的上位法,遵守政治安全法律更必须遵守宪法,树立政治安全法律权威先要树立宪法权威,这是政治安全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信奉和遵守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第二,要回击“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法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二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地讲,要大张旗鼓地讲。具体到政治安全执法工作,就是要把党的领导和政治安全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维护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执法。第三,要在全社会普遍树立政治安全法律的威望。法律的力量和威望,是在一件件铁面无私的司法案件中体现出来的,是在一件件生活小事上的用心维护中树立起来的。在全社会树立政治安全法律权威,必须大力宣传普及教育政治安全法律知识,严格政治安全执法司法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悟到政治安全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二)抓好政治安全执法队伍建设

当下,我国国家政治安全执法面临的新情况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新形势不容乐观,这对政治安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抓好政治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骨干队伍是构建政治安全执法机制,提升政治安全执法水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根本支撑,“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具体来说,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执法骨干队伍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第一,要强化认识。抓好政治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保政治局势安全稳定、小康社会全面建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实现这样的目标,关键在人才,基础在政治安全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强化政治安全执法人员对政治安全执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解决执法人员的观念问题。第二,要强化教育。坚持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是加强政治安全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手段。要把“法律”和“道德”作为抓手,以更高的标准推进政治安全执法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知识培训教育,着力培育执法人员的职业良知和法治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治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办事依法、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第三,要强化实践。推动政治安全执法骨干队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在经常性的执法实践活动中锻炼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推动政治安全执法工作健康发展。

(三)实现政治安全执法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即“五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用211个字对其作了详细阐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准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内涵并在政治安全执法过程中切实践行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政治安全执法平等,意味着任何人不论其任职何处、官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反党规法纪,危害政治安全,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贪污腐败分子是人民群众的敌人、是党和政府的败类,阻碍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是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实现政治安全执法平等,关键之点是要在依法惩治腐败面前坚持人人平等。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方针,并将其纳入到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推广到政治安全执法工作之中,坚决依法把位高权重的“老虎”绳之以法,在坚定全社会反腐信心的同时,彰显政治安全执法平等的决心和必胜心,使政治安全法律真正成为任何权力、任何“老虎”都不可逾越的底线和任何人都不可触碰的红线,对发生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查处、依法惩罚,绝不搞“关系执法”、“态度执法”。

三、公正司法:政治安全的保障

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后解决场所,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关乎人心所向,关乎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是否牢固,这是争取群众支持、维护党和政府权威、维护政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为指导,全面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必须高度重视政治安全司法公正,加强党对政治安全司法领导,强化政治安全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政治安全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加强党对政治安全司法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之一。政治安全司法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其成效如何决定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决定着社会政治的稳定与和谐。针对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来确定司法工作思路和理念,立足党和国家的事业全局来谋划政治安全司法工作重点和举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把党对政治安全司法的领导落到实处,离不开党对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确保政治安全司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向前推进。这就需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政治安全司法工作;同时离不开党对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思想领导,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政治安全司法队伍。即是说,要以党的理论为指导,加强对政治安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把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党的理论上来,使之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织保持高度一致;还离不开党对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政治安全司法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这就是要注重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积极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党对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政治安全司法能力建设

司法能力即裁判能力,是指法官在现代司法理念支配下,运用现有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人类成功的司法经验和技巧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和水平。当前我国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本领和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在斗争复杂、形势严峻的社会政治环境面前显得难以适应和胜任,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质量、效果,迫切需要强化政治安全司法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多个方面对司法能力建设作了全面详尽的阐述,成为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强化政治安全司法能力建设的努力方向。为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不断丰富政治安全司法能力建设的路径、形式和内涵。一是要紧密结合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更加自觉地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案件,努力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二是要更加注重运用司法手段缓和社会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国家政治安全稳定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更加主动地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红利能否惠及全体人民,民生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改善,关乎着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与支持,关乎着人民群众对维护政治安全的责任与担当;四是要更加有效地运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重点依法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同时要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推进政治安全司法公平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公正与否对于社会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公平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党的执政权威的重要途径。政治安全司法工作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各领域,牵涉我国各个阶层各行各业的广大人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一项任务艰巨、耗时费力、不容忽视的系统工程。公平公正是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是否稳固牢靠,关系着国家政治大局是否稳定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是否安居乐业。为此,推进政治安全司法公平公正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重要部署,立足当前的世情国情党情民情,深入推进政治安全司法工作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政治安全司法公开透明,始终坚持“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同时着力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着力落实司法责任制度,着力完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针对政治安全司法资源有限、办案力量不足的现实状况,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政治安全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努力在每一个政治安全司法案件中体现公平公正,发挥特殊案件判决在宣传弘扬公平公正上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全民守法:政治安全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培养全民政治安全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开展全民政治安全法治实践,这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关键。

(一)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

全民守法,必须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回顾历史,党员领导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项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法宝。具体到当前的政治安全法治化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能不能带头学法、守法、护法,能不能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能不能“级级做表率,层层抓落实”,关系着全社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实际效果。党员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日常言行举动都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引领着社会风尚和风气,影响着法律权威和威信。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把宣传政治安全知识,遵守政治安全法律,维护政治安全稳定作为自己的分内之事,以坚定的理想信念、过硬的政治品质、强烈的危机意识积极主动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在全社会形成示范引领作用,为子孙后代立德、立功、立言。第一,在学习宣传方面带头示范。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治安全法律,真正了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推进政治安全法治化的时代必然、目标指向和实践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第二,在执法监督方面带头示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政治安全法律的要求,以严格政治安全执法司法行为来保证国家政治安全的维护。同时要以严格的行为标准监督同事和下属、督促家人和朋友。第三,在身体力行方面带头示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积极投身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实践,以坚决果敢的行动感召群众。

(二)培养全民政治安全责任意识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与社会大众的政治安全责任意识密切相关,正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人人有责。做到全民守法,必须培养全民政治安全责任意识。“时穷节乃现。”目前,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历史新起点时,在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任务繁重艰巨的关键时刻,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政治安全责任意识荡然无存,置国家民族大义于不顾,视法律道德约束于无形,故意制造和挑起事端,极力阻挠和破坏改革,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与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稳定,培养全民政治安全责任意识,十分紧迫,要求每位公民勇于担当,做到:第一,为党分忧。党的领导是国家政治安全稳定的根本保证,是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的重要力量。党在国在,党兴国兴,党衰国衰,党亡国亡。社会大众要常怀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之情,常做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之事,敢于同形形色色的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行作斗争。第二,为国效力。国家政治安全事关举国上下、各行各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需要每位公民负起责任,身体力行。“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每位公民都要学习邓小平这样豪迈的家国情怀,为国效力。第三,为民尽责。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国家政治安全稳定的基础。“但愿苍生俱温饱,不辞辛苦出深林。”每位公民都要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爱家人,关心邻居,为他人多着想,让社会充满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贡献一份力。

(三)开展全民政治安全法治实践

法治内在地包含着法律规范、法治实践。开展法治实践的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宣传教育和活动安排,使所立的法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施。开展全民政治安全法治实践就是要结合当前的国情、世情、党情和民情,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和活动安排,使政治安全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及和贯彻。具体而言,第一,要在全社会普及政治安全法治知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全社会普及政治安全法律知识,对于培养全民政治安全法治意识,保障国家政治安全与稳定,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明确把宪法和政治安全法律作为普及内容,通过创新普及方式,坚守普及阵地,编写普及教材,不断推进国家政治安全法律知识普及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长期化。第二,要把政治安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强调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开展全民政治安全法治实践,就要科学制定教育规划,及时提供经费和师资保障,明晰不同的教育层次和重点,做好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计划安排等工作。第三,要举行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根据机关、社区、高校、厂矿、乡村等的不同特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学法治知识、听法治讲座、看法治节目、讲法治故事、贴法治标语等系列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政治安全法律素质,提升国家政治安全法治化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扩大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度和影响力。

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纲要共分三个部分、十七条。其明确提出长沙市社会管理法治化要坚持“四个结合”的原则,即依法管理与大胆创新相结合、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相结合、优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程序正当与高效便民相结合。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介绍:“目前对社会管理领域的界定十分困难,对该领域内具体工作法治化的类别划分也存在争议。为此,纲要根据‘需要解决什么突出问题就规定什么问题’的原则,明确了长沙市要在以下十个方面重点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具体包括:推进社会管理决策程序法治化;推进社会管理决策执行法治化;推进民生保障法治化;推进公共安全管理法治化;推进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法治化;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法治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設法治化;推进虚拟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法治化;推进社会纠纷防范化解法治化。

法治化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行政不作为类型化是透过纷繁复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共同规律及个性特征,进而推进行政不作为研究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文章提出,应当以构建“关注民生、有所作为”的政府为目标,从动态的、立体的角度,选择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等要素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类型化 分类

行政主体应作为、能作为却怠于作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来临,政府担负起了越来越多的积极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现象呈蔓延之态,且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应地,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整理、归类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就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意义、现状、缺陷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推动行政不作为研究向纵深发展。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意义

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要素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活动。“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知识。”①为了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共同规律与个性特征,进而建立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预防机制,有必要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研究。

首先,类型化研究是认识行政不作为本质的重要方法。透过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现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行政不作为研究的最终目的。随着给付行政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张。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现象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形态各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和模式化处理,才能认识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把握行政不作为的规律。

其次,类型化研究是构建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无救济即无权利”,要建设一个有所作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就必须构建一个全面且具有实效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要构建全面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就需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各种类型或者形态有切实的把握,而只有深刻认识各种类型的行政不作为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才能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不作为救济制度,进而构建出具有实效性的不作为救济制度。

最后,类型化研究是完善行政不作为预防机制的前提条件。“预防重于补救”,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除了建立事后救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避免行政不作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要建立完善的行政不作为事前预防机制,就必须深刻认识不同种类的行政不作为各自的产生原因与特点,而这种认识的取得同样有赖于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被理解为“控权法”,即控制、约束政府权力的法。以“控权法”为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成熟的行政救济体系,并在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内关注行政不作为。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并不重视对概念的分析和演绎,行政行为理论(包括行政不作为理论)并不发达。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即使有所研究,也仅仅是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特别是从法院审查密度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大致的分类。比如,在英国,行政不作为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法律明确课以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第二种,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裁量权限的不作为;第三种,依据传统,行政主体拥有固有权限之不作为。②在美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与英国相类似,美国学者也不重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细致的类型化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注重对法律概念的演绎与解析,因此形成了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其中,有关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学说及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灿然大备”③,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较为成熟。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开始较早,也较为深入,堪为这些国家的代表。

在日本,较有影响的行政不作为分类有五种:第一种,以作为义务的类型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公务员的作为义务由法令明文规定或者依法令的解释得以明确;法令赋予公务员作为权限,然而作为权限之行使与否由公务员裁量;公务员的作为权限在法令上没有具体规定。第二种,以法律责任的类别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直接打击型不作为,即内在于国家活动本身之危险所生的“危险责任”;防备失败型不作为,即国家未能防范自然现象或第三人所生危险的“危险管理责任”。第三种,以行为领域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行政裁量权限之不行使;行政指导之不作为;食品与药品公害之不作为等。第四种,以法令的目的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区分为行政相对人为原告的不作为;行政第三人为原告的不作为。第五种,以行政行为所欲防止的危险类型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因自然界的危险所引发的不作为;因人类社会活动所引发的不作为。④

我国的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直接受到了日本相关学说的影响。比如,王和雄先生认为,依据加害行为之态样或者发生之原因类型,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之不作为、危险管理责任或危险防止责任之不作为。⑤蔡志方先生则以不作为之状态及其基准时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完全未作为、无价值之作为、未完成全部作为以及迟到的作为。⑥

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也注意到了行政不作为的分类问题。综合目前的有关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主要包括九种⑦:第一种,以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为标准,分为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与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第二种,以不作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第三种,以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与抽象行政不作为。第四种,以不作为的发生阶段为标准,分为行政复议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第五种,以行政行为的功能为标准,分为排除性行政不作为与授益性行政不作为。第六种,以不作为程度标准,分为完全行政不作为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第七种,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裁量权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不作为与裁量行政不作为。第八种,以不作为的主体为标准,分为职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授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第九种,以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分为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与过失的行政不作为。

另外,依据发生领域之不同,分为行政立法之不作为、行政执法之不作为和行政司法之不作为。依据行政主体是否立即履行,分为即时性违法行政不作为和持续性违法行政不作为。依据发生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前行政不作为、事中行政不作为和事后不作为。还有学者依据不作为是否违法,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依据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的行政不作为等。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反思与探讨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反思。上述研究为我们为深入分析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既有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上述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存在标准不统一、分类未穷尽和重复分类的问题。但总体上而言,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较为全面、细致。反观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类型化研究的深度不够,缺乏对各形态的具体分析。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奠基于行政作为之上,有关行政作为的理论较为成熟。相对而言,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起步较晚,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问题更是近年来才受到学者们关注。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基本上是参照了行政作为分类。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行政不作为具有不同于行政作为的结构与特征,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不能完全移植行政作为的分类。比如,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内部行政不作为与外部行政不作为、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与过失的行政不作为等类别,这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与救济而言,意义不大。更突出的问题是,学者们多是在提出分类标准之后简单提及区别的意义,而未就行政不作为的个性特征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因此,既缺乏对行政不作为类型理论的阐述,又缺乏联系司法实践的分析。比如,对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与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研究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第二,类型化研究的广度不够,缺乏对新形态的密切关注。类型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持理论对实践的开放性的同时引领实践。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应当时刻关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不作为新现象,及时概括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然而,我国目前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对新形态的密切关注。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提出了纯粹不作为和侵犯公共利益不作为的问题,桂亚宁诉民航总局案、养路费征收事件则提出了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新问题。但很少有学者密切关注这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并展开深入的类型化分析。

第三,类型化研究的高度不够,缺乏对诸形态的体系化思考。我国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可谓多种多样。但是,综观这些分类,有的在标准的选择上具有某种程度的盲目性,缺乏对行政不作为诸形态的整合性分析和体系化思考。这种分类研究可能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分类可以无限增多,但很多分类没有实际意义,从而妨碍了对真正有意义的不作为类型展开深入研究。比如,将不作为分为合法不作为与违法不作为即属于此种分类。二是无法揭示行政不作为诸形态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无法提升人们对行政不作为本质特征的认识水平。比如,将不作为分为积极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的行政不作为即是如此。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探讨。鉴于上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构建“关注民生、有所作为”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从动态的、立体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形态展开体系化研究,特别是要突破目前行政救济制度框架的限制,对行政不作为新形态进行前瞻性研究。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将行政不作为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选择这一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对行政不作为予以类型化。这些要素的选择,一是要能够凸显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点。二是要具有实践意义,特别是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具有指导作用。据此,我们认为可以选择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决定裁量权、行政不作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等因素为标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具体而言,对行政不作为可以做如下分类:

第一,以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与纯粹不作为。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性要素,也是行政不作为区别于行政作为的最显著特征,作为义务发生的原因之不同会直接造成作为义务的性质、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法院审查的重点和标准等的不同。因此,这种分类在不作为类型化研究中居于首要的地位。

第二,以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抽象行政不作为与具体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又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不作为与行政规范制定之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直接影响到行政救济的可能性、行政救济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这种分类目前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三,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决定裁量权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羁束行政不作为与裁量行政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分析和认定不作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不作为只存在着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不作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存在合理性问题。这进一步影响到法院司法审查的标准。羁束行政不作为只涉及合法性问题,因而全部都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对于裁量行政不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强度受到限制,除非构成裁量逾越和裁量滥用,否则法院不得审查。

第四,以不作为所损害的法益性质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又可以分为侵犯相对人利益的不作为与针对第三人利益的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全面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形态与类型,充分保护各种不同性质的法益,实现行政法应有之目的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行政不作为必将呈现出更加丰富的面貌。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直面社会生活,联系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实践,及时总结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类型。

(作者均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3FX014)

【注释】

①John Chipman 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 The Macmilian Company ,2ed , 1931. p 3.

②罗明通:“英国行政法上法定权限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宪法体制与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第2 册),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第442 页。

③⑤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前言,第279~280页。

④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日本国家赔偿诉讼之新动向”,《政大法学评论》,第35期;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第278~280页;廖瑞珍:《违章建筑取缔不作为之行政救济》,2008年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115~118页;卢文琦:《行政立法请求权之研究》,2004年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43~45页。

⑥蔡志方:“论行政违法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之分析与检讨”,《植根杂志》,第11 卷第7 期。

⑦熊菁华:《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6~29页;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世涛:“论行政不作为侵权”,《法学家》,2003年第6期;王玉兰:“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分类归属”,《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唐尧:“行政不作为刍议”,《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张劲松:“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责编 / 于岩(实习)

上一篇:电磁波无线通信论文范文下一篇:中外法医学司法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