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

2023-12-24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第1篇

1、以上天数为法定工作日

2、此时限不含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批会签、补测地形图或工程放线、建设项目(工程)论证、公示的时间

3、建设单位中申报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自批或办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领取有关资料,我局将按自动作废处理,相关资料不负责保管和退还。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须知

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 2. 为什么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 哪些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3. 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4. 需要变更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 其它需要办理的;

6.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交的资料 7. 申请选址报告;

8.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份; 9.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需附项目建议书;

10. 土地转让意见书及土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1. 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2. 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特殊情况可使用1:2000的形图)一份,并标注拟选址的准确范围;

13. 建设项目涉及农地转用、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民航、市政、园林、供水、供电、煤气、供热等部门的,必须时需附有关单位审查意见或协议。其中涉外项目,须有国家安全机关的审定文件,位于党、政、军首脑机关附近的项目,须有省市和军队保密部门的意见。 14. 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政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批准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选址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在6个月内到我局办理详细规划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4.未批准同意的,发退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报告;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3.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4.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标清楚土地使用界限。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他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核发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设计条件附件图。

2.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条件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报我我局审批。

三、申报详细规划须知

(一)申报详细规划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成果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现状图、总平面图、竖平面图、和必须的工程管线图,以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4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批准同意的,我局行文并附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的详细规划图。 3.需要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附修改意见。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为什么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通过政府拍卖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 3.土地使用性质不变,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的。 4.其它需要办理的项目。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

2.《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份;

4.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复印的文件及图纸)。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 6.计划部门当年投资文件;

7.土地协议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9.拍卖所得用地需附土地部门有关手续;

(四)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用地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一年内去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须知

1. 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扩建;

(二)建筑物翻修:对原有建筑物的长度、宽度、高度以及基础深度、宽度不变的情况下,在原地进行拆建;

(三)建筑物装修和维修:原有建筑物不改变主体结构而进行的外部装修和维修;

(四)临时建筑;

(五)各类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站牌、画廊、橱窗等新建、改建(具体办理见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六)雕塑、纪念牌、小品、围墙、宣传栏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具体办理用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三个阶段。

四、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哪些工程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在具体由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设计依据的单项建设工程,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在宅建筑外,其余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其他建设工程,因方案招标等原因需要时,也可申请。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以及其它内容;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4.其它有关文件;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知

(一)哪些建设工程需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6层的单项住宅建筑外,其余须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的30米宽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或其它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由规划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城市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由规划部门决定并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二)报审建设工程方案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

5.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送审设计方案二个以上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等;

7.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协议等。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建设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按计划部门要求);

5.建设工程用地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用地和建设工程位置;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7.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

8.市规划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9.其它相关资料。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须知

(一)有关说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负。建设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愿取消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办理延期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4.其它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市政)规划管理须知

1. 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市政管线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取水、输水、配水及其它专业供水管道工程、水池、泵房;

(二)雨水、污水、工业排水管道及市政排退水明渠、明沟及其配套的厂、站等工程;

(三)热力管道工程(含热水、蒸汽、制冷水)、锅炉房、中继泵站、热力站;

(四)高压、中压、低压煤气输配管道工程、储配站、调压站;

(五)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室、高低压输配电力线路及路灯线路工程;

(六)长途电信、市话电信、军用电信、移动通讯、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有线电视、数据传输等工程(含铁塔);

(七)铁路(含地铁)干线、支线、专用线、编组站、及其号志、轨道交通、通讯线路等工程;

(八)道路(指城市规划道路及现状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索道及道路内的行道树、花坛、花池;

(九)无轨电车馈线和交通指挥信号线路工程;

(十)城市防洪和河湖水系、闸、坝等工程;

(十一)人防通道工程;

(十二)特殊管线工程。

三、申领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哪些手续?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报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时计方案;

(三)市政管线工程需要征用、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现状管线的位置,划示拟建管线的位置;

3.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应附送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批复; 4.其他有关证件及审查意见、协议书。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镇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文件:

1.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份。 2. 经核准的设计范围图纸一份。

五、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须知

(一)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位置;

3.设计方案(一般少于两个)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书面答复)。 2. 经核准的附图一份。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3.管线平面设计图三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必须标注在现状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1:500;

2.城市规划区外:1:500-1:2000;

3.大型工程需附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0;

4.大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需附纵、横断面设计图、设备安装图个一份; 5.工程设计说明; 6.管线工程概预算书;

7.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及其附件、附图(城市公用管线除外);

9.经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 10.有关协议文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 2.经核准的管线设计图两套。 3.建设工程开放线通知单一份(与城市规划道路平行的市政管线)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须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

3.变更的工图三套,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原审批位置和变更位置须绘制在 1:500的地形图上。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经核准的附图两份。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三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小型工程、注销项目除外)。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者(注销)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进核准的附图两份。

九、哪些管线工程项目需到所在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米以下道路地区不临城市道路的六层以下单栋的庭院管线,且不和城市干管相联结的管线工程,由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户外广告规划管理须知

1. 为什么要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本市户外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宣传栏,护栏、广告牌、站牌、画廊、雕塑、书报亭、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协议书,到市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业务受理范围(本市六城区内) 1.建筑物装饰、装修、建筑立面灯饰;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牌匾、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3.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横幅、拱门、气球等其它实施。

4.雕塑、建筑小品、纪念碑、画廊、工艺品广告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

三、业务办理阶段

建设工程(装饰、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两个阶段。

四、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原件、复印件);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协议出让协议书)、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5、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效果图各两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6. 1:500地形图一份;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建筑装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附件;

4.装饰效果图、施工图各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5. 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场地使用证明

4.雕塑效果图两份、能反映雕塑整体效果的模型一个; 5. 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软体广告《临时性软体广告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软体广告的具体尺寸、色彩、内容的示意图; 4. 1:500地形图一份 ; 5.场地使用协议;

6、其他有关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转让手续须知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手续不受前款限制。

(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须知

一、规划验收的范围

凡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由我局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局进行规划验收。

二、申请规划验收须具备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二)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平立剖面图;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位、验位图、竣工测量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书》。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第2篇

在接诊过程中,仔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病史,如发现有传染病接触史的病人,详细登记,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疾控流病科。在处置过程中,如接触到传染病的患者,医务人员应该做到一下几点:

1. 医务人员为已知的传染病人如HIV、HBV阳性、SARS等检查、治疗、护理之前,应戴口罩、帽子、穿防渗透隔离衣、眼罩或防护面罩、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用抗菌皂液及流动水洗手。

2. 若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将污染的双手使用消毒液揉搓消毒2min后,再用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3. 连续进行检查、治疗、护理病人时,接触一个病人后以抗菌皂液及流动水洗手。或用快速手抗菌消毒剂搓擦2min。

4. 手直接接触污染源者,应将污染的双手使用含醇或碘手消毒剂搓擦2min再用皂液流动水洗净。

5. 肠道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手和皮肤可采用有效碘5000mg/L的碘伏擦拭作用3min-5min,或用乙醇、异丙醇与醋酸氯己定配制成的消毒液等擦拭消毒,作用3min-5min。也可用氧化电位水冲洗消毒。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第3篇

1受案、初查 ≤7日(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 上的批示办)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24条(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立案决定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 查取 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办案组长) (综合考量)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告知 程序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

9 提出听证权利告知后3日 内提出(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第4篇

一、入院记录

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二、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患者入院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如果暂时无主治医师时副高以上职称医师代替主治医师首次查房﹚

2:患者入院72小时内应有科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3: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2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1次。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四、日常病程记录

1:对于手术患者,术前1天须有手术医师查房记录,术后当日有参加手术医师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术后连续3天应有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所有患者出院前一天应有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自动出院患者应有出院当天的病程记录。

2: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至少每天记录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患者,且病情稳定者,至少2天记录1次;普通患者,一般是三级护理且病情稳定者,至少3天记录1次;新入院患者应有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算在内)。

五、交接班记录

1: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2: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六、转科记录

1: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2: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七、阶段小结

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时要有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

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九、会诊记录

常规会诊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十、手术记录

术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患者即刻完成。 十

一、手术清点记录 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十

二、出院记录 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十

三、死亡记录

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十

四、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或尸检报告出来后进行 十

五、麻醉记录 麻醉实施中书写

十六、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麻醉实施前﹙术前﹚ 十

七、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麻醉实施后﹙术后﹚ 十

八、术前小结 手术前完成

十九、术前讨论记录 手术前完成

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结束后当天完成 二十

一、出院病历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第5篇

为了及时向院领导提供经营分析报表,向院长助理、院长秘书处上报月度、季度的各项数据,特对向财务部进行票据报销、数据上报、库存核对的具体时间要求规定如下:

1、当月所有物耗品、药品、试剂、设备等各种采购票据、费用报销票据最晚须于次月2号下午下班前向财务报销完毕。如遇院长出差无法签批的,将票据分为已签批、未签批进行汇总;

2、当月所有采购到货无票的,最晚需2号下午下班前向财务部提供详细的无票到货明细,便于每月财务部与库房核对库存;

3、当月各科药品、试剂等退库票据,需由退库科室最晚于次月1号下午下班前交财务部;

4、由库房直接领用药品、试剂、器械开具领料单的,领料单一式三份,科室留存一份,交药房两份,于每月底最后1天盘库时由药房交财务部一份,本项目包括库房报损物品;

5、物耗库、器械库库存须于次月3日下班前核对完毕,药房、药库、相关科室库存须于次月5号前核对完毕,库存核对过程中,负责核对人员休息或遇其他问题处理无法进行的,科主任需安排其他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必要时需加班核对;

6、核算工资用的考勤信息,需由办公室4号下午下班前报财务部;

7、新增岗位人员工资信息、薪资变动信息需由人力部4号下午下班前报财务部;

8、用于核算各科室奖金所用的工作量,最晚需于8号下午下班前上报财务部。

9、月底核对库存前,库管需将与科室互欠的物品、药品、器械明细报财务部,上报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盘库时。

违反以上时限规定,每次罚款50元,迟交后,经财务部屡次催促,票据及数据都不能上报的,按50-200元进行罚款。每月由财务部向督查科上报,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范文第6篇

[摘 要]作为一种惩戒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殊范式,程序性制裁能够在维护诉讼秩序和提供诉讼效率方面大有可为。然而,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它经常面临来自实质正义偏好者的批评与指责。这导致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程序性制裁时犹豫不决,程序性制裁逐渐沦为一种“舌尖上的制裁”。因此,为程序性制裁寻找一种恰当的正当性根据是一个十分迫切的学术任务。分析表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兼具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由于它能够有效弥补辩论主义的缺陷、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修正与创设提供依据、并能够在提供诉讼行为准则和整合法律价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而完全可以成为证立程序性制裁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在诉讼诚信原则下,诉讼失权被解读为“针对违法者剥夺了相对方的正当期待而自由决定的机会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不利推定被解读为“针对当事人违反协力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与违法者利益相反的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则被解读为“针对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惩罚手段”。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证据失权 非法证据排除

一、引言

自2002年田平安教授第一次提出“程序性法律责任”的概念以后[1]91-103,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具有鲜明个性的制裁范式进入了民事诉讼领域。有学者将这种制裁范式界定为“国家立法机关基于特定价值取向,明文规定当事人负担特定的程序性义务或者法律委任法官确定当事人的程序性义务或者法律授权当事人双方约定程序性义务,在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义务时,法院裁决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程序性后果的制度”[2]。究其实质,程序性制裁旨在通过剥夺违法者试图借助其程序性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某种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形式上表现为程序性利益,但最终指向的是实体性利益)来促使其遵守程序法规范[3]。也即,当事人明明知晓程序性权利的行使要求以及程序性义务的履行规范,但依然作出了违反上述要求与规范的诉讼行为,因而必须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与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之间存在着某种潜在的、可能的关联。这也就是说,程序性制裁在诉讼法上的行为与实体法上的利益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正是这一点,程序性制裁才能成为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种新的范式。当然,也正是这一点使得程序性制裁显得十分的冷酷和无情。以证据失权为例,某项证据仅仅由于迟延提交就被排除到法官自由心证的视野之外,从而改变了诉讼局势,这对于被制裁之人来说无论如何是难以接受的。由于程序性制裁对实体公正产生的这种巨大冲击,其正当性一直面临着质疑。在批评面前,立法者似乎开始退却,而法官则保持了其一贯的犹豫不决的形象[4]。本文拟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入手,将该原则作为证立程序性制裁正当性的法理基础。

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发端于罗马法中的契约领域,它要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注重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并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为前提”[5]。20世纪初,该原则从实体法领域进入了诉讼法领域。不过,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场景下,它的含义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体法领域中,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由此实现立法者的意志[6]。因此学界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一种“信条”,认为它是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种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要求,这种要求包含了道德因素。其功能在于弥补成文法僵硬、滞后的固有缺陷,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尽管该原则在实体法领域获得了“帝王原则”的称号,但在诉讼法领域其地位尚未如此崇高,甚至对于是否应将其引入诉讼法领域也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德国学者哈姆博格教授和鲍姆巴赫教授分别从诚信原则的适用法域与基本目标两个角度为诚信原则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哈姆博格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覆盖公法与私法两个领域。鲍姆巴赫教授对此表示赞同并指出,任何法域都不应当为不正或无良心的人提供作弊工具,因而诚信原则应当适用于任何法域[7]。从立法层面来看,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和日本在内的许多成文法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理论上对于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有多种认识和理解,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学说:第一种是“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诚实、善意,不得滥用审判权与诉讼权利。该说的代表人物是江伟教授、张卫平教授[8]。第二种是“利益平衡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法缺乏相关规定的场合下,由法官根据该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该说的代表是胡夏冰先生[9]。第三种是“行为准则说”。该说认为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同时构成了平衡诉讼利益的基准。该说的代表是日本的中野一郎教授[10]。第四种是“双重意义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行为上的诚实、善意,以及这些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维持。该说的代表是聂明根教授和王福华教授。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以上学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应当包括哪些,二是应当从行为意义上还是从实质意义上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仅为当事人。原因在于:第一,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已经设置了一系列的约束机制,因此该原则没有必要适用于法院。第二,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么附属于当事人的诚信义务,要么受制于实体法上的诚信义务,也没有必要单独课以诉讼法上的诚信义务[11]。第三,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产生的背景来看,其主要是针对恶意诉讼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理由。但如果对诉讼法引入该原则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立法者的最初意图并不指向法官;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应当认为,对诚信原则应当从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把握。如果忽视了行为意义,就无法发挥诚信原则对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准则功能。而如果忽视了结果意义,则很可能使诚信原则沦落为政治性的宣示口号而丧失行为评价功能。

三、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可以有效弥补辩论主义的缺陷。在古典辩论主义下,当事人作为主导诉讼流程的主体左右着诉讼的运作状态,但由于当事人具有利己主义的先天倾向,难免作出各种不当行为,此时可以利用诚信原则进行有效的规制。第二,诚信原则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修正与创设。“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立法者应当不断地修正甚至创设法律。”[12]然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之下其变迁的幅度与频率不大[13],因此对制定法不应当轻易否定。这样,在民事诉讼法出现疏漏或不当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诚信原则进行阐释和矫正[14]34。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能够在提供行为准则、裁判准则以及整合法律价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于辩论主义形成了一种内在的制约,因而从技术上来说具有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功能[15],这种平衡功能主要是通过评价并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得以实现的。举证时限规则、证明协力义务、当事人照会制度等规则和制度无一例外地要求当事人选择有诚信的诉讼策略,并且要“为选择的正式程序承担自我责任”[16]。从根本上说,诉讼诚信原则就是站在这些规则或制度背后的支撑力量。如果没有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实效性必定大打折扣。在这个意义上,王福华教授指出,如果我们不让诉讼诚信原则在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方面有所作为,就会“造成立法的虚置,也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17]154。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评价和制裁以下五类诉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1)恶意制造不当诉讼状态的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法目的干扰对方当事人的正常诉讼行为,以便使诉讼状态向己方倾斜从而形成诉讼优势。这种以不当方法作成于自己有利之状态的行为被认为是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8]。(2)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亦即“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国家利益为目的而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19]。(3)作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实施前后不一致的诉讼行为。(4)不当的证据收集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于己方持有的证据拒不提供、对于本案相关证据实施妨碍行为以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查取证等行为。(5)诉讼突袭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未经合法程序即用隐蔽的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动袭击,使得对方无法实施有效的防御从而占据诉讼优势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程序保障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典型的缺乏诚意的不当行为[20]。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当事人“背信弃义”的诉讼行为也设置了多样化的制裁措施,除了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以外,还包括对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纪律制裁。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违反诚信原则诉讼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禁止滥用法律诉讼来实现的。在英美法系下,正当法律程序本身隐含了诉讼程序不得滥用的要求。英国的丹宁勋爵在其经典文献《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指出,所谓的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包括为保持司法的纯洁性而采取的种种手段[21]。滥用起诉权被认为是滥用法律诉讼的主要表现,其在司法实践中大致包括如下情形:其一,骚扰型诉讼。原告提起这种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解决纠纷,而是有意让被告卷入诉讼程序,给对方制造麻烦,让对方为此消耗时间、精力甚至间接受到损害[22]。英国早就通过判例指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倘若原告不是以此为目的,而是为了骚扰对方或给对方带来商业上的损害,则属于诉讼程序的滥用。其二,多余型诉讼。其意指原告在本来没有必要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轻率地启动了诉讼程序。比如,原告在不明晰债务人是否愿意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便贸然起诉。其三,故意不作为型诉讼。例如,合同一方为了获得某种更大的利益,非但不履行合同,反而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14]123。其四,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型诉讼。在2000年的“哈里斯诉伯顿案”中,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起了医疗过失诉讼。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显然没有任何胜算,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法律诉讼。其五,诉讼欺诈。行为人基于虚构的事实或者伪造的证据,通过起诉诱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的诉讼行为。其六,琐碎纠纷型诉讼,亦即那些没有必要提交法院处理的日常生活中的微小纠纷。从法理上说,任何人都有将纷争诉诸法院的权利,但立法者认为,倘若原告没有很好的理由不应当轻率地启动程序,否则法院可能会援引“法不涉琐事原则”拒绝受理案件[23]。在美国,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制裁隐含在其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之中。在美国学者看来,若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脱离了一般的标准并导致严重后果就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所采取的制裁可以是诉讼行为无效,也可以是进行罚款或者要求违法者承担实体法上的赔偿责任。从上述分析来看,诚信原则是正当程序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彰显程序正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程序性制裁的解读

1998年国际诉讼法协会在美国新奥尔良Tulane法学院召开了一次以“程序权利滥用”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这次会议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诉讼程序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用一种诚实和公平的方式被管理。这表明诚信原则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据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尽管从诉讼诚信原则的起源来看,其最初旨在防止当事人恣意实施诉讼欺诈和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作用空间正在不断拓展,而不再局限于如此狭窄的空间。根据王福华教授的一个观点,除了要强调诉讼诚信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规制功能之外,还要关注其在发现真实等其他方面的作用[17]153。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法规范进而可能破坏法官探求案件真相努力的行为都具有规范和评价功能。也因此,它能够对基于上述违法行为而采取的程序性制裁作出令人信服的解读。

(一)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诉讼失权的解读

所谓“诉讼失权”,又被称为“诉讼权利减损”,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原本享有的程序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1]10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很多诉讼权利需要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行使。如果一方当事人长时间不行使有关诉讼权利,那么,为了保护相对方基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这一状态的信赖,嗣后就不得允许权利人再行使该诉讼权利[24]。从“失权”的渊源上来看,诉讼失权最初就来源于实体法中的“权利失效”,而“权利失效”本来就来源于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信、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倘若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拖延诉讼,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25]。此时,法官便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进行一番利益衡量,并以诉讼诚信原则为根据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予以剥夺。在罗森贝克看来,这是违反诚信原则而需承担不利后果的典型情况,亦即造成延误的当事人嗣后就丧失了再实施相关诉讼行为的权利[26]。这种程序性制裁的根据在于,违法者侵犯了相对方接受适时审理的基本权利,剥夺了相对方基于一种正当的守法期待而自由决定的机会。在这里,“守法期待”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元素,即对他人行为或状态的一种信任。以上阐述表明,诉讼失权规则既是对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因此,“如果说民事诉讼法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那么作为诚实信用原则重要内容的失权效果的正当性当然也就不存在问题”[27]。相反,如果迟延行为与失权的效果分离,就会导致行为人“理性”地评估迟延行为与处罚之间的成本收益关系,这无异于“鼓励了这种严重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理念的行为”[28]。

(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不利推定的解读

不利推定是证明妨碍制裁体系下的一种常用惩罚手段。两大法系对于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主要有公法制裁、证明责任转换、降低证明标准、直接作出终局判决、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排除妨碍人提出证据以及不利推定等。其中,不利推定又被称作司法拟制或者法院推定,其意指“当证明妨碍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出与妨碍之人利益相反的推定”[29]。这种推定“在诉讼上将会导致产生某种对违法者不利益的裁判后果”[29],因此是一种典型的程序性制裁方式。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期待通过与对方合作式的努力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相。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据上的协力义务。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破坏、隐匿证据等行为而获得诉讼上的优势地位,就会导致对方正当期待的失落,这就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此时,法院就可以根据证明妨碍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制裁方式,其中就包括不利推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针对证明妨碍行为作出不利推定的法理依据所在。这种立基于诚信原则之上的制裁能够强制性地让掌控事实及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保证双方在一个真正平等的舞台上进行对抗,从而贯彻民事诉讼法中的“武器对等原则”。因此,不利推定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有着广阔的市场。包括英国在内的很多国家,虽然法律对于证明妨碍采取了分层处理的多样化制裁,但是自“阿莫利案”以后,不利推定一直是最常用的制裁手段。

(三)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解读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在民事审判中为法院所用”。从根本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基于多种价值之间的权衡而对违法取证之人作出的一种诉讼法上的制裁。这种制裁表面上仅仅会发生排除特定证据的诉讼法效果,但实际上,由于被排除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很大(在该证据为真时),因此这种制裁会改变诉讼局势。在诚实信用原则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能获得有力的解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久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观点各异。尽管从法理上来说,对于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证据应当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不过,由于人们难以抛弃实质正义的迷思,司法实践中绝对化的非法证据排除难以获得认同。这表明,该规则要想在民事诉讼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寻求某种法理的支撑。笔者认为,在各种竞争性论说中,“诚信原则说”最能担当此项重任。倘若进行语境化解读,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30]。而从目标功能上来说,真实义务除了能够对抗诉讼上的欺诈以及维护诉讼的公正进行以外,还要求当事人协力发现真实。然而,非法取证行为一方面破坏了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另一方面,那些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所取得的虚假证据也会摧毁法院发现真实的努力。基于如上两个方面,如果不对这些适用程序性制裁,将会严重阻碍法律价值的实现。这印证了王亚新教授曾经作出的一个论断——基于诉讼的公正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原则,应当禁止非法证据的提出、否定其证据能力[31]。笔者认为,这是对“为什么仅仅由于取证手段违法就要排除那些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一问题作出的最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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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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