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

2024-05-20

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影子银行最早是2002年英国剑桥大学的Geoffrey Ingham在《货币的未来》一书中提出的术语, 然而真正让影子银行开始被广泛提及并进入更多人视野的是2008年次贷危机的发生, 许多经济学家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 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界定。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对影子银行的几点共识:第一, 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第二, 能够通过与银行类似的信贷业务或者类信贷业务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第三,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受到监管较少或者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影子银行这三个特点和我国实际情况, 本文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与传统银行具有类似期限、信用以及流动性转换功能的信用中介机构, 但这类中介机构相比传统银行来说受到的监管程度较低或者根本不受监管。

从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不同联系的角度, 我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 银行体系内部的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银行的某个部门或某些产品, 这个部门或这些产品能够通过各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 比如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表外业务。

(二) 银行体系外部的影子银行:这类影子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还有各种投资公司等开展的影子银行业务, 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却行使和开展着与银行业务类似的金融活动。各类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等也属于此类。

(三) 银行体系内外部结合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于银行体系之外, 银行在参与过程中是以中间人的角色促成资金筹集机构和需要贷款的企业之间的合作, 比如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行为主体和主要业务形式可概括如表1: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报告》, 我国社会总融资规模已经从2002年的2万亿增加到了2014年的16.46万亿, 但其中银行新增贷款所占的比重却在下降, 从2002年的占比92%到2014年的59.41%。这说明了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

以江西省鹰潭市为例, 截至2014年12月末, 该市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余额合计达163.9亿元左右, 为该市各项存款的26.62%、各项贷款的38.52%。具体见表2:

数据来源于鹰潭市各商业银行、金融办、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系统。

我国影子银行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

(一) 银行业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促使银行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为影子银行创造了发展机遇。银行间的同业同质竞争, 各行纷纷以表外业务创新作为掌握市场主动权的重要手段;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存贷利差缩小使得传统银行业务的收益不断减少;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对银行业产生明显的分流作用, 银行业“反脱媒”压力增大, 需要发展自身的影子银行业务。

(二) 银行体系难以满足投资主导型经济的旺盛资金需求, 为影子银行创造了发展机遇。商业银行一直存在“贷款歧视”, 更愿意把贷款放给国企、上市公司和大企业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就异常蓬勃的发展起来, 甚至出现了一些大企业先从银行获得贷款再用更高的利息转贷给中小企业以获取利差的现象。

(三) 储蓄收益低, 投资渠道缺乏, 为影子银行成长创造了发展机遇。理财产品以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年收益率, 成为稳健型居民的投资首选。民间借贷、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网络平台借贷的资金池等都是居民为了获得高收益的投资选择。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与风险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处在监管部门的视野中, 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但在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方面远低于传统银行体系。

(一) 商业银行表内外业务监管存在差异。对于表内业务, 监管部门有着严格的监管标准, 比如已经实行了20年的75%存贷比法定监管指标 (即将改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贷款的规模、投向等限制性政策规定。由于表外业务宽松的监管, 银行往往通过表外业务的创新来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使银行风险资产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标准, 还可以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

(二) 对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力。与严格的银行监管相比, 数量众多, 种类繁多的社会各种影子银行有的只有名义上的管理部门或多个管理部门, 具体业务处于无效监管的状态下, 有的根本没有业务监管或指导部门。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限属于省政府金融服务 (工作) 办公室, 而监管职责则由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 银监会牵头。多头监管, 可能造成监管的虚拟化, 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力的局面。

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决定了在整个信用中介活动链条上, 由于监管不到位, 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就可能带来整个体系的坍塌, 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发展意味着信贷的大规模体外循环, 完全不受央行控制, 总量不受控制, 乘数效应更不受控制, 所以将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 而贷款投资长期化, 这种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高息贷款给急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 最终将使实体经济空心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均出现了接近或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利率, 一些民间借贷的利率甚至更高。

四、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

为适应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现状, 针对监管主体不明确和标准不统一所导致的监管不力, 防范和缓解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 银行在很多方面类似或有关联性, 在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下, 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无疑有很多弊端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因此要建立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促进资产与负债结构的期限匹配、建立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限制部分业务活动和贷款集中程度等都是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手段。

(二) 继续深化商业银行监管改革。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 (草案) 》。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取消存贷比最大的意义在于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实体融资成本也将有所改善。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方向进一步改革, 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率基础上增加流动性覆盖率 (LCR) 、净稳定资金比例 (NSFR) 作为对银行风险的主要监控指标, 而取消贷款规模管理。

(三) 拓宽金融统计范围。逐步建立涵盖影子银行体系所有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统计监测体系, 纳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范围, 使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数据更加全面和准确, 监测也更加有效且具权威性。

(四)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将准金融机构在近年来的运营中获得的丰富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 另一方面要允许具备资格的准金融机构通过可行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使其更快更准确地了解企业、个人贷款和担保情况, 促进其经营决策科学化。

(五) 逐步建立保险机制。目前影子银行业务无法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 因此提高保险意识是保障影子银行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方式, 可以引导甚至要求经审查登记、正规的影子银行强制办理商业保险, 这种保险虽然只能在一部分业务中为影子银行提供保障, 但却往往能为影子银行度过困难时期提供帮助。

摘要:本文首先定义了什么是影子银行, 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原因、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深化商业银行监管改革、拓宽金融统计范围、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机制等监管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 徐赛兰, 田光宁.中国影子金融体系研究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

[2]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宏观经济, 2012 (4) .

[3] 刘金鑫.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3.

[4] 庄长兴.从法律关系的视角看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J].金融法制, 2012 (10) .

[5] 潘琦敏.Y市影子银行风险及监管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 2015.

[6] 左小蕾.中国影子银行潜在风险警笛已鸣响[J].中国外贸, 2013 (2) .

[7] 张坷.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与监管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2) .

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其中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十分迅猛, 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和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形成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理论体系, 许多研究学者开始提出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和不确定性, 严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当然,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避免产品、信用以及道德风险, 因此需在其发展过程中, 尽可能地找到预防措施进行处理, 以此来维护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 网络理财产品风险

众所周知, 当前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和使用率较高的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方式, 在经过调查后发现, 不管此类金融产品运营时间多长, 或是信誉度较高, 但是在深层次研究下仍然发现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例如, 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期间, 理财者最终得到的收益往往不是其预期的收益, 而是根据最终收益为准。根据国家银监会规定, 指出在销售任何理财产品时, 均不可向投资者承诺一定的收益概率。由此可见, 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着风险。当前, 我国已进入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的高峰期, 投资者人数逐渐增多, 因此需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理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与此同时, 由于很多金融企业开始追求经济效益, 大量互联网渠道开始销售一些基金产品, 这与传统的银行存款方式相比, 不仅其投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其风险系数更高。另外, 由于网络理财产品与网络公司息息相关, 一旦互联网公司在金融财产销售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营不当而造成的倒闭现象, 将对投资者的资金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开始兴起时间与国外相比较晚, 且经营和发展时间尚短, 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控制能力还不够, 其重视程度还需逐渐加强, 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够完善, 还存在着较多的风险问题。与此同时, 由于互联网自身存在的开放性、分享性等特点, 在很大程度上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增加了难度, 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

(三) 网络技术与信息安全存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支撑是互联网和相关技术, 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实质上是由互联网技术以及创新手段所引发的。因此, 网络技术本身就存在着风险, 例如系统自身缺陷、升级风险、运行不稳定等现象, 都是直接导致互联网中断或是出现故障的重要原因, 而关于信息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是指系统故障、内部人员泄密或是黑客等原因, 将客户信息或是金融数据盗窃等情况, 将直接对客户和金融机构造成影响。

(四) 信息不对称风险

众所周知, 互联网技术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 因此由互联网衍生出来的金融产品或是服务都会受到其创新的影响, 例如在大量数据和信息资料产生的过程中, 需对其进行处理, 但是由于技术适应性跟不上其更新速度, 导致在处理过程中会出现“茫然无措”的情况, 便会直接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 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首先需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 相关部门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尽可能的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 不断健全其法律法规, 同时需懂得充分利用立法手段,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引导。另外, 还需明确监管的主体单位, 以此为中心, 不断协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各方面监管工作, 在加强两个部门风险监控的过程中, 进一步协调合作。除此之外, 还需建立起相应的征信体系, 创新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预警机制, 提升政府征信与民间征信的协调发展。

(二) 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公开程度

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 不高的透明度直接导致人们对投资的冲击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 e租宝事件主要是因为没有及时的整合相关信息, 导致数据信息不能及时地传递到投资者手中, 直接造成投资者不了解金融产品的真实情况就开始盲目投资,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因此, 互联网金融机构需不断合理化, 在操作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为金融行业创造公平、公正的信息平台, 还要为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力度

这里所说的互联网金融准入与退出是指, 对进入互联网金融运营的相关主体, 都需对其资产规模、运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规模、技术条件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标准;与此同时, 凡是违反准入机制的相关主体, 均采用退出机制, 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进而提升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公平性原则。同时, 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常用到的金融功能和经营手段, 需提前明确监管的主体和边界, 以免二者之间模糊不清, 从而直接影响到监管效率, 对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极大影响。

(四)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的监管力度, 首先需结合当前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 将现有的互联网交易数据、网络数据、纳税数据、工商数据等进行高效的整合和分析, 并由此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数据库, 利用权限处理明确数据库的特点。由此, 通过数据分析建立起的大数据分析模型和指标、维度等, 都可以对今后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 从而可提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 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五) 创新互联网金融法发展的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模式与传统金融相比, 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不适用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 需加强对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不断改进, 进而有效的沟通行业之间的合作, 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制度, 并充分保证各项指标的统一性。具体管理模式的确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第一, 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范围和责任, 在具体的监管过程当中需利用监管主体的职责和范围有效规避监管越位或是无效监管的现象出现;第二, 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这样才会使得各个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进步, 从而达到扩大征信系统范围的目的;此外, 还需对其监管力度进行掌控, 使得它不会与传统金融监管标准相偏离, 以此保证其统一性, 从而保证整个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探讨, 对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和运营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 寄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监管力度, 来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总而言之, 要想维护持续且较为稳定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和运营, 必须从以上几点对策出发, 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 尽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信息技术不断进步, 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开始在社会中普遍推广。与此同时,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带给人们生活的便利的同时, 还存在着一系列诸多的安全风险。因此, 相关部门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评估和预防措施, 旨在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水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监管建议

参考文献

[1] 田雨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数码世界, 2018 (1) .

[2] 中国人民银行宁城县支行课题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北方金融, 2016 (4) .

[3] 郑欣, 王慧, 陈鑫.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风险和监管建议——基于PSR模型的分析[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 (42) .

[4] 蒋保华, 史燕屏.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风险及监管建议[J].经济管理 (文摘版) , 2016 (6) .

[5] 蔡水珍, 张乔娜.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6 (5) .

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网上银行作为近些年迅速发展的一项金融业务,对我国促进和发展经济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网上银行作用一种高技术风险的金融业务,防范和控制网上银行的风险,成为保证金融业务安全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的课题。本文针对此种情况,首先对风险的必要性及发达国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进行论述,然后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目前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得出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监管

一、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不完全竞争、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都会导致市场失灵。另外,网上银行不是单纯的照搬传统银行业务,它作为高科技技术的产物还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本文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不完全性竞争更加突出

客户在选择办理网上银行时,更多是选择方便安全、功能强大、知名度大的网上银行,由于办理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所以会导致客户在做选择时倾向于少量的优质银行,导致网上银行不完全竞争更加突出。

(二)负外部性风险放大效应

网上银行的负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银行风险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一旦风险爆发,则会在网络上迅速的扩散;第二,在缺乏金融监管的体制下,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加大,容易使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随意流动。

(三)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客户在选择网上银行时,首先会在网络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制度和非现场监管的不完备,银行在获得客户信息方面处理被动,通常无法核实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最终导致了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二、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的实践

目前国际上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主要以美国和欧洲模式为主,其他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并存的局面

(一)美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美国网上监管主要分成如下两个部分,其一是网络银行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业务活动与电子货币行为风险控制;其二是金融当局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新创新的技术风险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供应商方面的风险控制等。监管形式包括劝告、警示、公告、信函等方式。

(二)英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从维护公众利益、维持市场稳定、降低金融犯罪、促进消费者权益等几个方面实施。

(三)香港网上银行监管情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下设有网上银行工作组,主要用来研究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目前建立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监管框架,其中有《交易性电子银行业务独立安全评估》、《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引》、《虚拟银行发牌规则》等。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所取得的成效

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已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规律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依据审慎性原则,以安全为准则,在发展中不断的总结问题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

1、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的积极审慎监管原则

2、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3、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银行宏观监管环境

良好的宏观监管环境是保障网上银行业务平稳运行的重要部分,但是从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法律建设、行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到与国际间的合作等很多方面都缺少必要的监管。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开展网上银行的商业银行都设有审计部门,但是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专业性,还有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审计人员很难适应相关的审计工作,很多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的审计工作都是流于形式,从而导致网上银行业务中授权机制薄弱、密码控制不力还有软件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

(三)监管法制的诸多不健全

第一,缺乏对合适的立法模式选择。第二,缺少高层次的立法概念,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地区性的立法,但是由于区域限制,未能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第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后未能及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加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引进现代管理方法,强化技术监管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监管平台,随时对数据信息传送进行监控,其次要构筑一套完整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技术风险评估监管测评、考核。三要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网络化。

(二)规范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责任

安全技术必须以人为主,要发挥内控预警作用、进行实时监控必须拥有先进的辅助手段,开发高级的业务处理和管理软件,使银行职员能按照设定的标准化格式进行操作,管理部门及时获取所需业务数据和信息,将潜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二)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

网上银行要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网上银行要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强化信用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推动银行信用建设,重点是要从制度上治理银行,从源头上堵住不良信用产生的可能,从而促进社会信用的不断完善。督促网上银行进一步建立完善还款记录制度,切忌因片面追求业务量的扩大,而忽略信用风险的防范。

(四)强化法律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促进网上银行发展的有关法规,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当代经济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天翔,邵燕华,薛誉华.网络金融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 骆鹏.我国网络银行现状及发展对策[J].新疆金融,2007,(9).

[3] 王远均.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4).

[4] 李伏安,李良.电子银行风险评价与管理[J].银行家,2009,(4).

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科技发展方兴未艾。英国的金融科技科技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开源平台、XML、管理工具包、创新项目等,同时也存在着金融创新障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启示:一是要加强以科技应对科技;二是创新分类治理体系实行分类监管;三是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工具,提升信息透明度。

关键词:英国  金融科技  监管  启示

英国《每日电讯报》上流行的亚历克斯漫画经常描绘大型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斗争”。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英国的金融监管也肩负着金融服务和改革的重任,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包括利率和生产价格指数方面的政治压力、私人公司同时受到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问题、金融机构被要求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或者风险方面的数据,这些都亟需监管机构改进实施工具和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日新月异,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在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方面做出更好地平衡。复杂的监管是有代价的,会使金融机构负担更重,严格而详细的监管要求则有可能会阻碍新金融产品的创新。英国的金融发展也面临着平衡监管的挑战,既要鼓励新兴金融业和新兴市场,如区块链和数字货币,也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可以说,標准的制定是金融监管进步的关键因素,通过生成自动化报告对金融活动合规性和风险的高级别分析,使英国的金融监管更加合理有效。

一、开源平台

在英国的医疗保健领域,开源平台成为越来越受共享者欢迎的数据分析工具平台。英国开放了医疗保健管理系统(http://openmrs.org/)和Open MHEalth(www .Open MHEalth . org)。开源是指任何程序及其源代码都可供用户或其他开发人员使用或修改。开源软件通常是作为公共协作开发的,并且是免费使用的。

金融监管的开源平台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开源部分可以提供用于提供流式报告数据的基于XML的系统架构和数据库基础结构。金融技术监管平台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考虑到对金融行业进入者和不断发展的灵活监管的需求,软件公司可以为分析提供商业应用,所有的相关方都可以看到可视化效果。

二、XML(可扩展标记语言)金融标准

XML是一种可扩展标记语言,标准通用标记语言的子集。通过这种标记,计算机之间可以处理包含的各种信息,可以用来标记数据和定义数据类型。XML被设计为传输和存储数据,其焦点是数据的内容。在金融领域,核心是XML的财务标准,但是关键问题是现有的XML的数据能否用于监管报告。金融领域的XML包括:(1)可扩展的商业报告语言(XBRL),即向公众、私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描绘金融信息。(2)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X),即实时的XML规范交易的电子交换(如算法交易)。(3)金融产品标记语言(FpML),即互换、衍生产品的XML规范和结构化金融产品。(4)交互式金融交易所(IFX),即电子票据呈递的可扩展标记语言规范,以及企业对企业支付、企业对企业银行业务(如余额和交易报告、汇款信息等)、自动柜员机通信、消费者对企业支付和消费者对企业银行业务。(5)市场数据定义语言(MDDL),即支持交换的XML规范、解释、分析和交易世界金融工具所必需的数据金融市场。MDDL试图通过对通用术语的定义来提供一个标准词汇以便市场数据可以在交易所、供应商、再发行者和订户之间准确地交换。(6)开放式金融交易所XML模式(OFX),即电子商务的XML规范,金融机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方式交换金融数据。

三、金融创新的政策障碍

关于创新的监管障碍问题,英国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提出要将创新置于相关法规工具包的核心,要专注于金融技术和创新的监管支持。英国的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部门积极呼吁各方提供资源,启动创新项目。“监管沙盒”项目也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是,考虑到注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时间成本以及不遵守的潜在后果,很多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并不鼓励创新(Hoston,2015)。对于需要完成注册的金融科技初创公司来说,尤其存在障碍。因此,FCA提供了与其合作的初创企业的“快速通道”注册计划。英国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数字服务,在其数字转型项目背景下建设其他项目。英国财政部积极为银行开发开放标准应用编程接口。

可以说,金融科技行业正处于一个难以跟上其发展步伐的监管体系之中。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正开始与金融服务业,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积极沟通,让其了解监管要达到的基本要求;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做好回应,涉及利用科技来支持决策,包括:在线注册、国际标准数据格式、标准(风险加权)资产指数、自动报告、开源合规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PayPal提倡使用一种新的决策模型,即智慧政府治理,以更好的方式实现支付监管的目标。智慧政府治理结合了具有协作和迭代过程的技术和数据,用于衡量涵盖实体,创建一个更加可知的监管过程。其中,技术和数据是这种新的监管模型的引擎,而协作、创新和试验性是解锁这些数据的关键,能导致更好的监管。需要对动态性能标准的应用、衡量结果和通过协作获得新的知识见解来迭代过程。绩效标准没有成为主导监管模式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实践中发现过于静态且监管风险较高,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动态性能标准则利用现代数据分析技术、迭代和协作,克服了传统绩效标准的缺陷。很多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收集有关“客户”的全面数据,并应用分析来改进客户服务,而实际上应当寻求的是“数据驱动”监管。

四、管理工具包

基于以上对监管方法的思考和分析,监管机构还需要新的方法来实现在线报告和自动化分析,由此提出开源的监管平台。Brummer和Gorfine(2014)提出了基于规则和原则的监管框架。包括:(1)联合应用动态性能标准,衡量受监管实体绩效的技术和数据。(2)算法规则,类似于动态性能标准的方法,利用科学的数据分析影响结果。(3)精细监管,受企业家欢迎的“学习创业”模式启发,这些方法可以描述为监管者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协作创新试验模式。

总之,所有的这些方法会导致:一是快速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就目标达成快速有效的沟通;二是自动监管,利用大数据等科学形式实现在线自动监管;三是信息监管公开平台,公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基于XML的系统框架和数据库框架,为监管者或软件公司提供数据报告,监管机构或相应的软件公司可以为各方提供可视化分析。

五、FCA创新项目

近年来,FCA也启动了创新项目,以确保现行的监管制度能与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发相适应。一些监管障碍,包括英国与欧盟的竞争,可能会对进入新市场的人形成阻碍,或拒绝消费者享受新服务。FCA的项目创新旨在找出创新的障碍并努力解决问题。到目前为止,FCA已经采取的措施有:(1)组建创新中心,帮助新成立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快速有效的对其概念、计划和选择的监管影响的反馈;(2)从金融科技创新实践中解决结构性问题,通过得到的反馈,监管者了解到哪些问题阻碍了市场发展,从而给予及时解决。

下一步,FCA对金融科技的支持措施包括:(1)快速通道授权计划,与FCA合作的企业可以得到快速通道授权流程的协助,使其业务更加国际化。(2)主题支持计划,FCA将推出一系列技术主题支持计划,帮助利益相关者的项目实施。(3)监管科技计划,鼓励相关公司支持发布适应监管政策的新科技。(4)“监管沙盒”,将可行的产品、服务或模型放入“监管沙盒”中进行安全性测试。

总之,英国监管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快速适应常常处于创新变化当中的在线与数据处理合规案例,如何协调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金融监管,并创建新的自动化报告和分析标准,以改善金融服务,提高行业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并带来经济效益。(1)监管政策模型:应用新兴技术,如基于代理的建模,在立法之前模拟新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对现行法规的实际影响,也包括监管者之间的冲突。(2)报告标准:开放通用(XML)符合性标记,制定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标准,在强制共享管辖权重叠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3)系统性风险工具:鼓励学术界应用数学工具对风险进行预测,为监管提供研究思路。

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挑战:一是开源管理平台。作为支持创新的开源软件,对于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来说,有利于自动化注册和形成开源的管理报告,有利于形成FCA的支持或认证系统,加快注册和报告速度;二是金融“天气预报”系统。建立国家金融风险监测系统,可参照气象局运营的数据网络或预测模型;三是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学术研究部门需要实际部门的真实数据支持其研究,包括公共数据和商业数据。

六、对我国互联网风险防控的启示

(一)“以科技应对科技”成为金融监管新趋势

金融业务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深度嵌入金融领域,金融市场的繁复程度远非以往。在金融科技的助推下,金融业务呈现出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等特点,带来了新的风险场景和风险特征的叠加,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多新的问题。“以科技应对科技”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普遍共识。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为备受关注的监管科技提供了一个官方的且颇为详细周密的设计蓝图。腾讯公司在2017年年底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联合开发基于北京地区的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致力于通过资源共享,对各种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测预警,防控金融风险①。

要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从原来较单一的排查、处置方式,转入以技术监管、智慧监管为重点手段。高度重视科技监管的主要手段:大数据、建模和区块链等,设置多样化的监管指标,从识别违法犯罪平台、平台风险预警、配合线下打击三个方面实现对非法金融平台的态势感知。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治理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已对金融机构或客户创建评级制度,如CAMELS评级体系、征信体系等,但对于数量相对较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却缺乏相应的具体的管理机构对其开展评估,导致对其经营和信用情况难以掌控,尤其是易导致互联网借贷企业骗取资金的事件发生。从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的经验来看,有必要建立系統完整的互联网金融评估体系,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安全。按照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类型分成不同级别,并对其展开评估,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借贷机构、传统业务金融机构以及网络理财机构。如果出现类型相混合的经营机构,需要分别对其类型加以评估后,从经营业务量出发,确定权重系数,并根据不同类型系数得分进行综合评定。这一评估方式是从不同经营机构风险状况出发,能全面反映不同机构监管评估情形②。

(三)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治理

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而分散的特点,治理的重点可从机构监督逐步转向功能治理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管理重点可放在交易过程中,对P2P业务的重点放在强化信息披露上。根据办理业务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两大类,前者可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消除有不良记录、缺乏一定规模的机构,后者可以参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的充分对称,防止风险③。

(四)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工具,提升信用风险预警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大数据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风险资本金、风险保障金、保险或期权与大数据信息系统结合起来,构成P2P、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的主要内容。在立法设定这些风险预警工具定价规则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价格的浮动即可反映出相关交易的风险额度,监管机构可据此要求风险过高的融资者或平台,补缴风险资本和风险保障金、重整或退市,进而监控交易风险。从英国相对成熟的行业管理经验来看,借助数据系统,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来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和分析,以此构建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④。

注释:

①李冰.“以科技应对科技”成金融监管新趋势 互联网巨头扎堆布局监管科技[N].证券日报2019(3)。

②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N].中国社会科学2015(4)。

③ 段鹏琳.互联网金融监管时代下的创新思考:以杭州为例[J].杭州(周刊),2018(2)。

④魏子良,董晶.基于EXI的物联网信息交换数据格式设计与实现[J].软件2015(12)。

参考文献:

[1]宫建华,周远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风险治理[J/OL].征信,2019(08):89-92[2019-09-22].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1.1407.F.20190801.1511.034.html.

[2]杨亚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构建分析[J].产权导刊,2019(08):29-32.

[3]韦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中小企业,2019(08):161-162.

[4]董邦俊,赵聪.强监管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犯罪侦防研究——以P2P网贷为中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5):126-134+169.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经济正在迅速进步,与之相应的银行业也在逐步改进和发展。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亟待通过完善内控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实力,确保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近些年来,金融危机导致急剧的金融形势变化,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对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强化实时性的风险管理。这是由于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应当包括对于经营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构成了核心的内部控制。做好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才会体现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完善内部控制并且塑造优良的信誉。为此,新时期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键点;结合内部控制的现状,探求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近些年来各国都面对较紧张的金融形势。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对于信贷质量予以严格控制,从全面的角度入手来完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重视最根本的内部控制,才能保障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定。然而从目前来看,多数商业银行都欠缺完善的信贷风险监管,与之相应的内控体系也缺乏健全性。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内控与风险监管的关系,那么很容易陷入误区。健全内部控制,这样做有助于商业银行明确自身的长期目标,密切结合风险监管以及内部控制。在确保商业银行综合监管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在最大程度上杜绝经营风险对于银行产生的干扰。

一、完善内控的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商业银行通常承受较高的货币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完善内控。商业银行在构建内控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密切结合新时期的市场风险并且予以相应的防控。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有效落实内部监管的水平直接决定了会计审核的精确性,与此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控潜在的金融风险。在披露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将会逐步消除不对称的经营信息,从而确保利益相关者与上市银行之间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商业银行充分披露信息的做法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等,从而显著改善这种不对称。在现阶段的市场中,更多商业银行都逐步意识到风险控制在内控系统中的关键价值,因而也开始尝试着健全内控机制。具体而言,健全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风险管理具有如下重要价值:

第一,风险监管中的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因而构成了专项技术。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内部控制应当体现专门性特征。从现状来看,银行业现行的监管原则就包含了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管理。银行如果能做到健全风险控制,那么就意味着内控体系的全面改进。与此同时,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也有助于强化风险监管。在内部控制中,关键点就在于依照最基本的准则来规范银行运行,规范银行的各项授权行为。金融机构如果具备了优良的内控機制,那么将会收获良好的资产质量并且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确保内控的实效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收获长期利润,提升综合竞争实力。风险监管与内部控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银行获得长期的利润,确保银行具有可信的财务管理报告和报表。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最基本的内控流程和法规,才能有序防控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在这种前提下逐步转变认识并且完善体制。经历了次贷危机后,我国金融业仍持有良好的开放态度,同时也在获得全方位的进步。受到次贷危机的警示,商业银行不应当放松对于市场风险的警惕意识,而是有必要时刻明确这种风险,把握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监管的内在联系。深化机构改革,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完善内控,通过这种途径来保证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三,健全风险管理的做法在根本上保障了商业银行的有序运行,确保银行运行中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在本质上具有盈利的特性,为此商业银行尤其需要构建完善的内控系统,同时也要设计合理有效的开放式内控目标。在新时期的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处理繁杂的金融业务。近些年来,商业银行也衍生了更多的表外业务,全球性的资金流动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冲击。在资金流动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突显风险控制在内控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以此来防控非授权的造假和欺诈行为。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

新时期的全球化趋势变得更加明显,与之相应的资金流动也体现了全球化的特征。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杜绝造假和欺诈行为上。对于非授权的某些操作行为,商业银行有必要予以禁止。在动态化风险防控的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应当包含事前防控、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评价等很多环节。商业银行应当设计明确的职责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控的落实。在不同部门间,应当设置全方位的信息反馈以及监督机制。通过事前规范、事后核查以及事中审核等措施,弥补风险监管中的漏洞和缺陷。

商业银行在管理和控制内部风险时,还应当坚持整体性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对外展开的信贷业务与风险监管是密切相连的,二者不能被分割。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商业银行也不应忽视相应的信贷业务;在日常经营时,也需要依照实时性的风险控制原则来完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时都需要依照最基本的风险导向,通过有机融合的方式来提升综合性的管理水准。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保证信贷工作的成效性,在战略性的基础上落实全面的信贷业务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落实有效的内部监管和控制,有利于确保综合竞争实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健康和稳定的内控制度发展。在防范风险的探索中,商业银行如果仅凭外部市场的监管还是不够的,应当转而寻求内控的健全。从目前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缺少必要的内控意识,因而内部风险的防控构成了银行业的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应当树立这种意识:银行之所以很难获得竞争优势,根源很可能就在于内控的失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商业银行能实现稳健运行,构建稳定的银行金融网络。

三、商业银行披露内部信息的现状

商业银行在各年度报表中都阐释了内控机制的具体落实状况,同时也说明了内控机制的实效性以及合理性。然而,这些报表普遍欠缺详细的表述,与之相应的表述内容也缺乏实质的具体性。对于内控落实的具体效果,年度报表并没能予以详细阐释,因而也很难指出未来完善内控机制的相应措施。从整体上看,年度报表中披露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仍欠缺详细性和系统性,这种缺陷从根本上也反映了不够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早在2000年冬,证监会就颁行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证券信息披露流程,同时也限定了年度报告的明确内容以及格式要求。在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则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披露内控信息时的义务:对于内控机制而言,商业银行有必要描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在充分表述的基础上,银行有关人员还需要聘请或委托会计师来评价现行的风险监管机制。从风险监管系统本身来讲,在评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也需要给出全方位的完善建议。商业银行在制作明确的报告之后,就可以把年度报告与评价报告一同交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来进行审验。如果报表体现了某种缺陷,那么董事会有必要给予明确分析,监事会也需要披露与之相关的银行信息。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在具体披露各年度的内部信息时通常表现出如下缺陷。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披露各阶段的经营信息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包含监事会、董事会、注册会计师以及商业银行管理者。与之相应,商业银行在给出详细的审核报告时也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事项。对于内控的有效性或者合理性等层面,注册会计师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改进意见。在这之后,上市银行就可以制作年报正文,通过年报的方式来披露内控方面的银行信息。然而,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信息披露,从外在形式来讲也存在较多缺陷。例如:某些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并没能涉及到执行内控的效果,而董事会报告也没有表述与之相应的内控效果。在监事会报告的内容中,对于内控执行也仅仅提及了表层内容,因而缺乏实质性的深入探究。

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弊病和缺陷

商业银行正在经历逐步深化的全面改革,监管部门对其也增强了宏观监管的力度。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建設内控制度,管理者对其也要予以重视。随着形势发展,商业银行对其在披露内部信息时的难点和缺陷给予了更多考虑,在深入探究的同时也揭示了披露内部信息不足的根源。对于上市银行来讲,在分析各年度报告时通常会发现单一化和固定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因而披露信息的方式欠缺多样性。上市交易所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商业银行内控规则,然而商业银行在披露年报商业信息的过程中却欠缺规范化和透明性。

首先,对于风险内控,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时表现出多样的措施和手段,然而却并没有确保内控效果的全面提高。对于负责人而言,只要完成权限范围内的义务就可以了,因而负责人最担心的并不是内控的不完善,而是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在检查过程中,很多银行负责人都忽视了实效,反而对于外在的检查形式予以过多的重视。在进行失职问责时,负责人通常也并不深究某些职员的责任,问责制度因而就会流于形式,欠缺必要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近些年来,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各类案件,多数案件根源都在于缺乏深层的检查。如果停留于表层的检查和处理,那么很难真正明确责任来源。商业银行对于控制力与创新力无法进行平衡,因而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控就死的恶性循环当中。

其次,商业银行并没有意识到风险防控的重要价值。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这方面,商业银行很难依照现行定价体系来控制风险,同时也缺乏分客户、分部门和分产品的定价系统。从本质上讲,建立定价系统的关键应当落实于内部资金转移与核算机制上,然而现今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达到完善。从贷款审核的角度来讲,对于市场没有进行全方位的详细划分,定性分析仍占有重要位置。由于不清楚现今的市场风险,导致某些银行盲目抢夺市场;一旦遇到了风险,银行又会凭借简单的办法来抽回贷款。这种方式缺乏对于地区行业风险的慎重考虑,企业因而陷于长期困境中。情况严重时,商业银行将会因此而走向破产,或者积累较多的不良贷款。

再次,不健全的信用评价阻碍了内控的完善。商业银行在落实风险管理时,不能缺乏信用评级的支持。从市场现状来看,信用评级行业仍处在起步中,并没有符合最基本的行业技术指标。商业银行在根本上应当构成生产信息的中介,因此这类银行通常拥有详细的客户信贷记录以及其他信息。但是可惜的是,多数商业银行并没能意识到自身优势,更无法运用客户信息的宝贵资源。少数商业银行设置了内部的信用评级,然而目前还是停留于缺乏人才的状态下,没有彻底摆脱打分卡的形式约束。商业银行通常都很重视定性化评价,忽视了定量评价。相比于国外银行,国内多数商业银行仍暴露了较大差距,没有引进模型化的定量处理方式。

最后,薄弱的内控机制不利于商业银行敏锐判断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内控机制构成了其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都得不到健全。为了防控外部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于依赖其他行业对其实施监管,但是忽视了健全自身的风险防控。实际上,银行如果缺乏内控,那么将会缺少最根本的立足点。商业银行如果要获得健全的内控,则要从全面的角度入手加以综合考虑。对于内控系统,具体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活动控制、环境控制、自我监控和评估、信息传导机制等很多要素。在COSO报告中也描述了健全商业银行内控的可行思路,给出了完善内控的具体框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当借鉴报告中设计的内控框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改进。

五、探求完善的思路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都构成了商业银行进步和完善的动力。银行内控制度具有系统化的特性,因而内部控制不应停留于设计制度的层面上,而是有必要逐步深入。银行为了完善内控,也应当逐渐转变认识和观念:作为银行管理者,不能只看到下发文件的内容,也不能停留在决策层对于内控的理解上。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内控作为系统化的机制和任务,银行整个系统都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完善风险管理并且加强内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尝试设计更合理的内控规划,确保落实科学化和系统化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加以改进,才有可能构建特色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落实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时需要遵照如下的思路。

(一)设计符合现实的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为了改进现行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设计更合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现行的机制与商业银行的现状相符合。从制度层面上讲,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有必要明确授权,确保授权和职责的对等性。银行在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时,有必要在职责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最基本的权责对等,适当分离银行内部的各项主要职责。具体的措施为:内控机制既要包含职责分离的内容,同时又要确保相互制约。

例如在职责分离这方面,商业银行有必要确保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日常交易与管理、分离账目与财务、分离执行与检查。一旦遇到银行内部的债务、人员或者资产变更,那么管理者就需要召集与之有关的各部门人员,共同探讨可行的决策和建议。在资产管理中,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多样化的手段用来管理内部资产,运用新时期的技术手段来控制风险。在独立审计这方面,应当通过独立监督的模式来保证审计信息的精确性以及科学性,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也应当加以监督。在提高内控有效性这方面,垂直监督的对象不应当涉及合规人员。

(二)构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管的系统

商业银行若要完善现阶段的银行风险控制,那么有必要健全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管这两部分。银行管理者应当意识到:银行绩效的波动与内生变量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些内生变量通常包含了公司治理、合规功能、组织形式、风险管理等很多要素。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并没有构建通畅的信息传导渠道,银行内部人员普遍欠缺健全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某些银行即便设计了风险监管的机制,然而由于欠缺全面的落实,因而长期以来也很容易导致较低的工作力度。

为了落实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借助外部监督来增加必要的压力,指导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来提升运作实效。对于监管当局而言,也需要给出明确的风险监管指标,各种规模的银行都需要确保遵守。商业银行在重构内控制度时,应当参照市场风险的复杂度、银行业务的特征以及银行监管现状等要素,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保机制健全。在全面落实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也有必要明确现阶段的经营现状与市场环境变化,以此来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三)确保内控的不断创新

商业银行基于新时期的风险管理,应当构建明确的职责系统以及授权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密切结合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相比于分权制度,授权制度更重视转移权限,在权利转移的过程中也需要遵照特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制度有利于密切结合企业的控制力与创新力。在授权的前提下,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与之相应的责任监管机制,这样做在本质上也保障了有效的控制力。

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多数银行已拥有了相对健全的授权系统。然而截至目前,国有性质的多数商业银行仍体现了过度的权利集中,银行管理层通常拥有过多权限;与之相比,基层单位虽然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但却并不拥有灵活的授权权限。由于缺乏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商业银行通常会发生责任悬空、职责含糊不清、随意滥用职责等弊端。例如: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通常依照贷审会的决策模式,这种匿名决策不利于划定责任;在审批贷款时,对于贷后管理以及贷款调查并没有加以约束;一旦出现问题,某些管理者也会随便处置负责人。

为了健全商业银行现行的授权机制,商业银行内部就应当塑造互信和互助的良好气氛,妥善处理分层授权和银行集权的相互关系。在分权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划分详细的权限类型,通过分权的方式来确保灵活的自主权实现。从国有银行角度来看,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扁平化处理上。具体的措施为:银行要致力于缩小管理幅度,提升管理效率并且消减过多的组织结构。在扁平化处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具备更敏锐的市场反应力,经营效率也会随之获得大幅提高。此外,商业银行如果细化授权,那么就会明确权限的限度,经过细化处理后的经营权限也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明确责任追究的前提下,责任与职权应当密切联系在一起,通过职权统一的方式来约束商业银行的各层管理人员,增强机制本身的约束效应。

(四)敏锐辨别经营中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风险控制,对于风险点应当加以防范。商业银行在明确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要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防控风险。为了形成明确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首先就要拟定明确的文本。在形成文本的基础上,相关人員也要密切结合现今的市场形势来修正文本,增强对于风险判断的敏感度。通过对于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应当探求更完善的业务流程,增强最基本的制度建设。通常情况下,银行如果感觉到经营中存在某种危机,那么就需要格外慎重,对于自身的清偿能力予以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了流动性危机,则应当运用多元化的存款方式来融入长期资金,在此基础上适当处理多元的关系。在条件允许时,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其他银行给予的支持,通过获得资金支持的方法来摆脱危机。

(五)重视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应当确保经常性,商业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需要予以格外的重视。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金融机构有必要格外注意防控风险,杜绝信用漏洞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机构获得的评价结果代表了金融信用等级。作为金融结构的商业银行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评级,建立优良的银行形象并且注意吸引客户。同时,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视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市场影响范围,从而有效避免商业银行自身信誉遭受某种程度的影响。从现状来看,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内部评级的独立部门,专门用于审验信用评级的公平性。从程序角度来讲,内部评级也应当依照合理的流程来进行,在银行内部形成优良的信誉风气。

六、总结

20世纪末以来,商业银行逐步完善了全方位的内部治理,在此基础上也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为了防控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现今的市场竞争形势,不断反思日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明确的是: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应当构成最根本的竞争力,完善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有利于维持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通过适当的规划,商业银行就可以构建体系化的风险控制,长期坚持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实践并没有达到完善,有待长期的提高和改进。未来的实践中,商业银行还需要摸索经验,进而服务于内部风险管理水准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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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

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变。其在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同时,可以有限度地开拓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通过一定限度内的市场化运作,来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其政策性金融业务。同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各项金融指标的考核和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风险;内部控制;有效监管

一、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分析

政策性银行(Policy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①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投资公司等,其中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②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构成,其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

(一)政策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然作用

首先,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源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体现为:一是融资主体无法承担高额商业贷款利息,二是融资主体不容易得到贷款,三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无法承担长期贷款的风险。这些是商业性金融无法承担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来弥补金融市场上的缺位。

其次,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源于政府失灵。对这些国家急需发展的相关产业和产品,是财政所不能及的,财政通过行政手段对相关产业和产品的支持不符合市场效率和公平的要求。

所以,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主要包括: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执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放款,进而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③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的投资与信用体系。

(二)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我国于1994年由国家出资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特定领域从事专业性或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政策性金融领域,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在运行当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1.在立法上,缺乏在法律层面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定位、保障和监管制度。自政策性银行完成组建并开始运作以来,我国尚未完成政策性银行立法。现行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开展以及国家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管理和规制大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银行各自的银行章程和内部规定,缺乏较高位阶和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规范。

2.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重,过度排除市场机制,致使政策性银行独立企业法人的地位弱化。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就无法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标准,只能是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界定,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决定了不得不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

3.政策性业务萎缩,经营业绩较低,政策性银行面临资金流动和资本充足的困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发展,金融行业的资金供求关系也在发生着巨大、深刻的变化。此时政府主要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运作,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策性银行对特定领域、特定产业的资金融通,因而政策性金融业务总量有所下降,这种严峻的形势越来越突出地摆在当前政策性金融机构面前。

4.在内部业务上,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体制不适宜、职能关系扭曲,使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混同,造成了监管上的难题,给政策性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二、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具体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政策性银行改革。所谓政策性银行改革,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使银行性质由政策性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变革。而是应该理解为,把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由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国家信用进行政策性金融业务拓展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风险监管体制、夯实资本充足率,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完善双账模式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开拓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适当地拓宽利润渠道,以此来作为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支撑,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即通过一定限度内的市场化运作,来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其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来源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形式应当多样化,更多地面向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除了国家财政,更广泛的运用社会资金,使有限的国家财政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应当有所拓展,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同时兼营与其相关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使其资产中的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比例合适,这样其现金流的情况和对风险的分配上也能合理很多。同时扩大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也能使其市场意识得到较好的提升,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也可以实现其多样化的经营目标。

同时,采取加大金融债券的发行,是一个重要的拓展资金来源和增强流动性的方式,那么最重要、最根本的更是要夯实政策性银行的核心资本,这是基础、前提。

2.资金运用

资金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性银行践行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贷款投向指标,如以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贷款投向指标具体分为资本性货物出口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和其他产品出口信贷。这些具体的资金运用就是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

在坚持以公共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低利性原则为指导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应当多元化,适当拓宽资金投放渠道,完善资金运用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持资本充足率。政策性银行应继续实践分账模式下的兼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和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关联的商业性金融业务。

政策性贷款的范围是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某个特定时期里,某个产业或某种产品会成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许在某个未来的时点上,此产业或产品成熟壮大后,就没有必要再成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这样的壮年产业或成熟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途径完成其融资过程。

3.资金管理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改革的形势,政策性银行应当分账管理,划分政策性金融业务账户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账户。分账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助于强化政策性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

在分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商业性金融业务的不良资产转嫁于政策性金融之中,防止政策性金融业务侵占商业性金融业务而带来的腐败等道德风险。

4.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政策性银行中对专业性业务工作的作用;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合理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用。政策性银行的决策应由其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理顺国家作为出资人与政策性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关系。

三、政策性银行的有效监管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和显著的区别。因而,运行模式的选择、监管制度的运用、对政策性银行的调控和规制也应“因地制宜”。

(一)内部监管

目前,应建立一个有效率的考核机制,考核时,机构考核和业务考核分开进行。一种考核是微观经济效益考核,主要是针对某个政策性业务,针对盈利水平、风险水平等因素;另一种考核是社会经济效益考核,就是要考核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就是对具体宏观调控职能行使的效果的绩效考核,这相对于前者是个比较宏观、抽象、难以把握的一个概念。

1.合规性检查

合规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合规性、资产合规性、负债合规性、结算合规性、利率政策执行等方面。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涉及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其合规性监管应着重于分账监管模式下资产、负债的合规性,如何建立健全并完善分账管理模式是合规性监管的重中之重。

由于商业性金融业务会带来远远高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经济效益,政策性银行很容易会在本位主义的利益驱动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转化成商业性金融业务来攫取更大的利润,或者将商业性金融业务转化成政策性金融业务以攫取来自融资人的贿赂。这种道德风险是有过前车之鉴的,尤其在政策性银行涉足更多的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更是今后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重点。

2.管理与内部控制检查

管理与内控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重视的,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也一样无法回避管理与内控环节。政策性银行的管理与内控应着眼于资金运营管理、项目管理、其他业务管理等方面。首先,要建立健全内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管,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其次,建立健全内控监管的预警体制,划分一般性差错、违规操作、违法违纪的分级监管体制,进而预防和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财务收支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性检查

对财务以及经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应切实由监事会承担。由于在经营过程中,业务操作、分账执行都是在银行内部的行政管理层的运行之下,所以对财务和经营的内部检查制度应由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事会来承担才更能起到内部监督的效果。

4.其他风险监管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其风险性远远高于普通商业银行。首先,在符合贷款投向合规、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拓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通过立法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其次,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在保本微利的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来保障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例、流动性等指标;第三,建立健全资金回收保障体系,鉴于政策性金融业务期限长、高风险,在企业内控中强化资金回收保障仍然是第一道风险防线,而外部监管仅仅是在内控之后,起着第二道防火墙的作用。第四,完善信息的综合分布与金融风险综合评价,信贷评级制度进入到分账管理,有效对分账管理进行评价和分析。

(二)外部监管

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国家审计部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应做到协调、配合、统一。银监会的监管主要着重在内部控制,由于政策性银行涉及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以及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特殊优惠政策,极易形成腐败等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主要应着眼于安全性、流动性和对资金的投放方向以及本息的清偿的角度,在关注信贷安全性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而不能不计成本效益地盲目从事业务,否则无异于财政支出。国家审计署应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对政策性银行财务进行外部审计监督。

四、结语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应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加快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进程;其次,在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同时,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尤其要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并寻求二者的协调,使其在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2版.

[2] 李成编著《金融监管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3] 丁邦开、周仲飞主编《金融监管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4] 《对政策性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路与对策》:重庆银监局课题组,载《体制改革》.

[5] 《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郭锋、甘培忠、董安生、施天涛、刘燕、杨东、许凌燕,载《中国证券报》.

[6] 《制度设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关键》:曾筱清,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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