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2023-09-16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

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量的转基因食品被批准商业化使用,转基因食品在给人们带来资源满足的同时,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关注也日益加强。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的重要差异在于前者含有采用 DNA 重组技术导入的外源基因。而现有的科技水平难以预测外源基因在新的生物体中会产生何种作用,这也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从开始便引起广泛争议,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的现状,问题,以及安全性评价等几个方面浅谈转基因食品。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分类、现状、问题、安全性评价

正文:随着现代社会生物技术的不断进步,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也备受关注。同时由转基因食品引起的政治问题与安全性的关系,目前的争论从本质上讲不仅是纯粹科学的问题,而更多的是政治和贸易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贸易壁垒,成为各国之间贸易的障碍。

什么是转基因食品?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来看,转基因食品就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又称基因工程食品或基因修饰食品(简称GM食品)。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由此而来的转基因食品也相应地分为转基因微生物源食品、转基因植物源食品、转基因动物源食品。 [1]转基因技术在农作物上的应用,不但可以使农作物获得新的农艺特性而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并可改变食品的品质,同时不远的将来还可利用转基因植物或动物生产药物等。正是这些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才使得转基因技术又逐渐成熟,从而因此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日渐凸显。 1转基因食品的分类:

根据原料的来源可以把转基因食品分为: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性转基因食品、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和特殊转基因食品。

( 1) 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的玉米、大豆等, 是转基因食品中种类较多的一类,主要是为了提高食品的营养及抗虫、抗病毒、抗除草剂和抗逆境生存以降低农作物的生产成本和改良品质, 以及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122。(2) 动物性转基因食品。转基因动物获取的主要技术指从目的供体物种体内获得带有特定优良遗传性状的日的基因(DNA片段),通过载体或直接导入被改造物种即“受体物种”的胚胎内,培养出优良的新品种。[3]如转基因的鱼、肉类等, 主要是通过转入适当的外援基因或对自身的基因加以修饰方法,从而使动物肉质得到改善, 或获得风味及营养价值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食品132。(3) 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如: 转基因微生物发酵而制得的葡萄酒、啤酒、酱油等, 此类食品是利用转基因微生物( 如转基因酵母和酶)的作用而生产出来的食品。(4)特殊转基因食品: 特殊转基因食品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效的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产生的食物或利用相应原料生产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目前科学家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将普通的果蔬产品、粮食、动物食品等变成能预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2]

2转基因食品研制开发、现状及发展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于 1983 年在美国诞生, 1986年转基因作物被批准进行田间试验, 1993 年底第 1 个延熟保鲜番茄在美国批准上市。进入21世纪以后转基因技术发展更为迅速,就我国来看,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现正在研制的转基因作物有50种以上,基因达100种以上。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棉花、大豆、油菜、亚麻、向日葵等经济作物,番茄、辣椒、黄瓜、芥菜、甘蓝、花椰菜、胡萝卜、茄子、叶用莴苣、芹菜等蔬菜作物。转基因棉花已经大规模商品化生产,抗虫棉的育成,特别是双价抗虫棉的育成,标志着我国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已审定十多个品种,累计推广种植面积占棉田总面积的1/3。转基因耐贮藏番茄是我国第一个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植物,在室温(15~35℃)下贮藏56 d,好果率达70%以上。转基因抗病番茄和甜椒商品化,是将黄瓜花叶病毒(CMV)的外壳蛋白基因(coat protein gene,CPG)导人番茄和甜椒,选育出抗病毒品种。[3]

目前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特点:首先转基因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从 1983年世界首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烟草问世,到1986年首次批准抗虫和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棉花进入田间试验以来。到如今科学家们利用转基因技术所培育出的转基因种类已大大增加,这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如水稻、大豆、小麦等)、经济作物(如棉花、向日葵等)、蔬菜(如番茄、黄瓜、甘蓝、胡萝卜、茄子等)、瓜果(如苹果、核桃、草莓、香蕉等)。其次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速度明显加快,主要商品化转基因植物(如大豆、玉米、棉花、油菜、马铃薯、西葫芦和番木瓜),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等,其商品化的程度已占有我国非转基因大豆油,玉米等的绝大部分。再者也就是转基因食品可开发特殊营养品质和保健作用的“功能食品”,这将对食品加工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其生产出更多的高附加值食品,扩大消费者的效益群体。如利用转基因技术提高蔬菜,水果中的维生素含量,利用转基因技术可培育无过敏原的植物食品。以及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无籽果实,使得其具有良好的品质、口感、易加工等特点,总之,目前转基因食品已走进了寻常百姓家中,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质量更高、营养成份搭配更合理的农作物品种、以及瓜果蔬菜。 3.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持有不同态度, 欧洲一些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十分敏感,同时反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如,1998年欧洲一些国家拒绝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就使美国减少玉米出口2亿美元。同年加拿大对欧洲出口的菜子油也因同样的原因减少3000万美元。[4]但是为了本国利益,各国都愿意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和食品业。这也就使得转基因技术的技术开发与垄断问题成为首要问题,但是人们一直在担心,引进转基因作物及其食品将会给本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最终可能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便是消费者的心理、利益和风险等问题。1997年和1999年分别在英国和比利时发生的疯牛病和二(口恶)英事件,使一些人对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开奥秘的科学产生恐惧感,把转基因和瘟疫、病毒、有毒化学混为一谈。[4]此外,目前由于转基因作物的大多数品种只对种植者有利,对消费者并没有多大好处。一些人认为,消费者食用转基因食品有可能要承担有害健康的风险。这使得商人们从中获取了颇丰的收益,而消费者却在承担着风险,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还有,环境保护组织的担心,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实验和转基因作物种植过程中,如果发生基因漂移等,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抗除草剂的基因通过作物花粉被无意地转移到杂草上,或抗虫害基因被转移到另一种昆虫上,这种新的杂草和昆虫将会无法控制地蔓延和繁殖,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4.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由转基因作物所引发了新的绿色革命,在给广大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专家预计:2l世纪,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技术的成分。此外,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也迅速发展了转基因农业生产。我国的转基因研究也有较大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关键问题是其安全性还没最后确定。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是通过人为对基因的改造,而不是通过自然的途径,其基因组合不是自然形成的。人们把本属于不同品种的性质的基因结合在一起:如高产的和抗病的,好吃的和有营养的等等,生产出同时具有多种优良品质的作物和食品。我们现在食用的是人类经过千百年经验证明为安全可靠的食品,而转基因食品还没有经历时间的考验。我们吃了以后能保证不出问题吗?也许我们现在吃了没有事,会不会有潜伏性的危害?我们这一代人吃了没问题,能保证以后对后代没有影。这些经过改造的基因会不会通过转基因食品,将有害的基因传给人类?有不少人对此有所担心。 5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规定,目前国内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实行标志制度,更多的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标注转基因不代表转基因食品就不安全。美国采取的就是自愿标志制度,即转基因食品可以不标注转基因,而欧盟采取的是强制性标志制度。这只是不同国家采取的管理手段不同而已。但因为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文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对于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遗传基因污染,导致不可预测的物种出现改变生态平衡,使人类食物营养结构改变,从而给人类生存和健康带来的危害,这些都是转基因食品的明显缺陷和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5] 因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目前相关的管理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均尚缺乏可操作性, 急需制定专门的法规, 并确保法规随技术发展而不断修订。这是当前食品快速发展所必需的。 2)建立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目前, 我国新食品的管理归卫生部, 转基因生物种植和商业化生产的管理归农业部审批, 加工食品的管理归国家轻工业局, 而食品销售则涉及国内贸易部, 进出口由外经贸部、进出口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迫切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 3)建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涉及到农业、食品等多个领域, 目前任何一个科研单位都无法独立完成, 需要单独设立或授权有关机 构具体承担。同时, 应建立我国关于生物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和维护。

4)大力加强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础性研究工作:通过基础性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推动我国转基因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某些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漏洞设置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限制,使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困境。要真正解决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的绿色壁垒问题,就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手段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科技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之一。转基因生物(Genetic—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往往具有十分优秀的抗旱、抗虫、高产等性状,因而在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科研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用途。然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创造出自然进化所不存在的生物新品种,因而对依托于传统物权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目前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各国纷纷通过制订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限制措施来规避WTO立法架构中的国民待遇要求,从而造成了对国际经济发展影响相当严重的绿色壁垒。要突破绿色壁垒使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

一、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面临的崭新挑战

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饰(geneticmodification),是指将能够表达相应性状的基因片断直接移植到目标品种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目标品种生物表现出某些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具有的性状的行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出现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着眼于现实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权利体系。作为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凸显了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权利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在确保社会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然而,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兴科技,它在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对传统知识产权来说,一物一权的传统民法理念完全可以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然而,对于转基因技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诸如基因组测序、基因片段截取等过程,因此对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的权利主体很难做出界定。从某个人身上获取的基因片段是应该归属于获取该片段的科学家所有还是应该归属于提供该基因片段的人所有,抑或应当归全人类所有?这个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无法回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权利或者行为。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种生物基因片断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从而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的模糊。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模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传统知识产权倾向于对微生物予以专利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类似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动物新品种一般只予以方法专利保护。那么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应当如何提供法律保护?这一立法困境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架构中同样难以解决。

二、生物产品绿色壁垒: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作为当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规范是应然规范,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确定规范”。因此,WTO在立法框架中努力贯彻应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力图通过消除关税壁垒来实现国际间贸易的自由和平等。在WTO立法框架下,传统的国家职能不再由国家单独行使,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但在实然状态下,WTO立法框架仍然存在严重漏洞,致使各个国家为争取国际贸易顺差而将有利于本国的贸易壁垒从显性的关税壁垒向隐性的非关税壁垒转变。

绿色壁垒是一种典型的非关税壁垒。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作为WTO立法框架之一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TBT协议)规定,WTO成员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应当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但在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为目的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措施。根据该规定,某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高技术标准,以限制技术含量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至今在国际上还没有定论,同时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了严重的法律理念冲突,因此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实施在全世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心。基于这一现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成为绿色壁垒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在实质上是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根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收益必须大于成本。发达国家的生物产品能够更容易地达到较高的技术指标从而跨越绿色壁垒进入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具有更为环保、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发达国家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在付出同样成本的前提下获得环保标准更高的生物产品,或者在获得同样标准生物产品的前提下支付更少的费用。发达国家由此产生的收益足以支付相应生产成本以及绿色壁垒实施所必须的制度成本。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生产较高环保标准生物产品所需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而其生物产品会逐渐淡出发达国家的市场。这样,发达国家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生物知识产权优势,一方面通过WTO立法框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阻却在本国市场之外。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在生物产品方面造成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贸易逆差,并最终形成发达国家的生物知识产权垄断和掠夺式定价。

绿色壁垒的存在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WTO法不仅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一种独特或自成一类(self—contained)的法律体系。WTO的立法理念在于消除关税壁垒和贸易歧视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国际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但是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架构中的天然缺陷,通过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进

行不合理的限制和制约。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出路

由于转基因生物往往具有优良的性状,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生物产品中转基因生物产品所占的比例迅速增加。2002年全球转基因农业作物的种植面积已经达到5870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美国、阿根廷、加拿大、中国、巴西和南非。在一些国家,转基因作物是采用率最高的农业新技术,其发展速度比杂交技术的使用快得多。因此,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首先对转基因生物产品制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制度。这一生物产晶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国际贸易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出口大国的美国在绿色壁垒的限制下同样遭受重创,因而在美国与欧盟间引发了激烈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贸易争端。转基因生物产品遭受绿色壁垒的限制,是与转基因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息息相关的。转基因技术在带来了全球农业的深刻革命的同时,也将生物制品国际贸易带入了新的困境。一方面,如果放任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越境转移,一国转基因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问题可能会迅速全球化;另一方面,如果放任各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则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可能扼杀对促进农业发展和人类进步颇具前途的基因技术,并最终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

要解决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制品面临的国际贸易困境,就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从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作为一种制度理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适当程度的合法垄断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虽然转基因技术在生物科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只有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才能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向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解决生物产品的绿色壁垒问题。

首先,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自1983年开始出现以来,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大量的立法冲突。有鉴于此,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民商法、经济法的权利架构,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权利加以界定。各国应当尽量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对同类生物产品实行同等准人标准,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待遇和绿色壁垒等滥用知识产权优势造成的非关税壁垒。

其次,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量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存在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在生物产品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管辖冲突。这一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冲突严重妨害了有关争端的解决。为了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争端,在难以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各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冲突规范,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前,知识产权法对转基因技术的司法保护形式大于实质,因此加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是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

再次,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司法救济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性,绝大多数的社会冲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以解决的。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同样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确认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边境保护,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并最终在技术层面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严格限制。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发展速度很快,然而由于认知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有限,对于转基因食品已知的危害,未知的不可预测的危害等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无法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毫无疑问,查漏补缺,改正制度缺陷,完善监管制度,是我们当下的关键任务。

一、转基因食品的概念以及优缺点

转基因食品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人民群众来说,它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基因”这一概念的提出,大大的推动了生物科学的发展。利用现代基因工程技术,通过杂交,获取拥有人们希望其拥有特质(即基因表达)的食物。这就是所谓的转基因食品,也被称为基因修饰食品。

转基因食品固然有一定的危害,但不可否认它的优点。首先,转基因食品完全可以满足人们对食物营养的价值的需求,蛋白质,糖分等相较于原始产品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大多数转基因食品的保质期会被延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市场上很多食物保鲜时间太短的问题。除这些以外,转基因食品产量很高,抗感染能力强,能够更好的缓解世界上许多地方食物供给不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的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的不可知性。虽然很多转基因食品也被人类接受,当下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然而由于技术因素,我们很难判定转基因食物真的对人类没有任何伤害,还是会在体内残存,一直到特定的量之后,再对人类产生不可估计的伤害。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原因

人们之所以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主要在于无法确定它的安全性。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视,也正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一)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逐步出台了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直到今天,我国多个基因工程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检查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构成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体系缺陷

一方面,这些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进出口都做了硬性要求,还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宣传力度,客观分析转基因食品的利与弊,保障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漏洞。

1. 转基因食品监控范围太小

正是因为我们不能准确的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进行评估,也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对其检测。所以,在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食用转基因食物之前,我们需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测,从各个方面全程监控转基因食品。为整个人类安全和地球生态环境安全负责。

2. 没有有效执行标识制度

转基因标识其实是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执法较为松懈,同时我国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种类很少,使得我国的标识制度发展缓慢。

3.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能与时俱进

从整个生物与环境安全角度思考,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生物管理体系不够全面,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而且,这些我国没有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内容不够细致。

4. 转基因食品评估标准具有很大局限性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不够发达,导致我们很难正确评判它是否会在未来影响人类的生命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也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提高我们的检测水平与检测能力,进行标准化评估。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 科学技术水平

第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内外饱受争议,它的出现作为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解决温饱问题上作用突出,同时也由于基因改变过程的不可知性,一度造成人类的恐慌。本身转基因技术就存在着难以预估的风险,在基因突变的过程中有可能朝着人类需求以外甚至相反的方向发展,一些负面新闻的出现,也增加了人们的恐惧。第二,监管技术水平低。随着对食品安全认识程度的加深,我国已经在法律上进一步承认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的意义,更是把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结果作为对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指明的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评估内容与方法滞后,无法满足越来越详细的评估标准。第三,安全检测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及检测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除此之外,科技不断发展,杂交种类多种多样,得到的新的转基因食物也增加了检测难度。

2. 法律约束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较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却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使得立法内容不够完善,更不够系统,容易产生用法不当甚至无法可依的问题,酿成不良后果,阻碍转基因食品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如何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所谓民以食为天,我国人口众多,要真真正正彻彻底底地解决我国温饱问题,我们不能放过转基因食品这样珍贵的资源,然而为了打消民众对其的顾虑,我们非常有必要严格制定监控管理制度,提高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

(一)全程监控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本质上就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各个环节都对二者进行分类监控。为了及时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之后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我国需要对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上进行实时监控。

(二)完善标识制度

食品标识的作用就是向消费者解释食品的信息,帮助消费者购买到更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善标识制度,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在对待转基因食品上,我们的标识不仅要真实,更要显著。食品包装上一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转基因,明确的告诉消费者,消费者依据自己的判断在多个品牌之间选择产品。标识上不能掺有任何虚假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不能什么也不写,隐藏真实信息。这样才符合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

(三)做好转基因食品售后工作

市场上鱼龙混杂,消费者的权利要想得到全面保障,售后工作不可少。不管是哪一类产品,我们都不能说它绝对没有问题,销售出去也不代表着我们就不用再为产品负责。相反,我们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做好可能出现问题的预防措施。转基因食品不是某一类食品,它代表的是一个整体,一旦一种转基因食品出现问题,整个转基因食品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一方面,面对问题,不要慌张,沉着冷静的思考,快速反应解决方法,做好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工作依照现有制度,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要做好转基因食品问题事后安排。不仅要通过详细的记录数据查出责任承担者,还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赚取盈利的同时,也要遵守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转基因食品市场,增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信心,进一步扩大转基因食品市场。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还要增强对消费者的补偿力度,如果是因为自身产品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甚至造成消费者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责任方应该主动承担责任,满足消费者赔偿要求。

(四)针对转基因食品专门立法

为了保证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针对转基因食品制定相关法律。行政部门颁发食品法,转基因食品管理条例只是这些食品管理法中的一小部分,并且比较松散,这就增大了相关部门执法时的阻力。导致执法速度慢,不能及时解决民众的问题。

(五)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丰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内容,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全面完善安全评价内容。例如,由于动物的特殊性,需要在对转基因动物食品的安全评价基础上,增加对其伦理方面的评价。另一方面,与国际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减少中西差异,克服阻力。第二,健全人民评价服务机制。广大人民群众是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的真实评价不仅能引导更多的消费者的消费方向,更能真实的反馈市场。因此,为了使公众的评价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我们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评价的积极性,保障每一位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家在线答疑,避免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各种舆论或不实言论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排斥,甚至以讹传讹,传播不实消息,产生消极态度,对转基因食品发展丧失信心。

(六)顺应时代发展,满足发展需求

作为农业大国,未来转基因食品对我国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转基因食品的信心,在现有科技水平亟待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更加需要采取完善的规章制度去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虽然风险依旧存在,但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同时,承认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择其善者而从之,借鉴其优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国家经济。

参考文献:

[1]刘利丹,于磊,赵明杰,等.扑朔迷离的转基因安全之争——转基因食品争论述评之一[J].医学与哲学,2014(21).

[2]王扬,刘晓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5(04).

[3]施佳乐.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调查与思考[J].生物学教学,2014(04).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涉及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对其研究的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发

挥转基因食品优势,减少转基因食品带给人类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本文介绍了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并分析

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制度,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制订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规、制订统

一的轉基因食品检测标准以及建立转基因食品专利权制度等立法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促进转基因食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性;立法

文献标识码:A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本文从黄金大米事件谈起,首先讨论了事件本身隐含的法律问题,对本次人体试验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之后,对我国现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予以评述,综合评论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立法

2012年8月1日《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名为《黄金大米中的€%[-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文章。文章称,作者在中国湖南省对学龄儿童进行了转基因食品黄金大米的喂养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黄金大米与维生素A胶囊效果相当。该文署名作者依序为,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汤某、湖南省疾控中心胡某、中国疾控中心荫某、浙江医学科学院王茵某和另三名美国学者。该篇论文发表后,在国内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经媒体披露后,事件涉及到的国内各家科研机构纷纷表示对试验毫不知情。经卫生部彻查,事实终于水落石出。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此次事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管理疏漏、学术不端等行为,并为此受到严厉处分。

一、黄金大米事件的法律分析

在一片质疑声中,黄金大米事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但是,如果仅仅为了探寻真相,那么黄金大米事件就丧失了讨论的意义,隐藏在其背后的伦理及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鉴于本文着重讨论法律问题,因此就此次事件,首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开展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要履行怎样的程序才能合法?

首先,我国还没有关于人体试验的法律法规,尚属立法空白。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有两项规定:其一是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其二是根据前述准则由卫生部颁布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审查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1月施行。

根据《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的机构均应当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机构伦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伦理审查任务,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简言之,在我国开展涉及生物医学人体试验都必须通过所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展研究。黄金大米事件涉及到的多个科研机构均未对该项目进行过伦理审查,并且美国方面所获得的伦理审查也不能替代我国的伦理审查,必须重新审核,《伦理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也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黄金大米非普通食品,而是转基因食品,因此有关转基因食品的试验还需要通过农业部门的审批。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外合作的试验必须经农业部批准。而农业部及湖南省农业厅并不知晓黄金大米的试验,相关审批更是无从谈起。

另外,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用于本次试验的黄金大米均由美国学者汤光文携带入境,但是并没有按照规定报卫生部审批。

从现行行政规章和部门管理来看,在湖南省某镇中心小学实施的黄金大米试验,既未通过国内的伦理审查,也未获得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的行政审批,缺乏必备的程序要件,其擅自开展研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问题止乎于此未免过于肤浅,其实笔者在查阅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各项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文件之中,并且普遍立法层次不高,不具备强制性效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二、对现行转基因食品立法的评述

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未有定论,而进入市场可供人们选择的转基因食品已达上千种。对此,我国先后颁布了若干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制。比如2001年颁布施行的《农业转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划分了遗传工程体的安全等级,规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等级和安全评价的具体程序。之后的2007年又颁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食品从产品的管理转向了原材料的管理。[1]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迄今为止在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它将转基因食品纳入调整的范围,该法为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规制铺平了道路,也为将来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指明了方向。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已初具规模,体系较为严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预防原则和全程控制的理念,但是不可回避的是,这些法律规定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应用、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层级不高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食品安全法》外,其他规定都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与《食品安全法》及其他单行法律相比,要低很多。这就使得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与运用中,其效力将大打折扣,作用有限。

此外,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食品,一方面其安全性存在较大质疑,另一方面此类食品暗藏巨大商机,其市场发展势头迅猛。法律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投入更多的关注,应当在《食品安全法》中单列一章予以规定,规定中应包括安全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标识制度等内容,但是很遗憾《食品安全法》未能完成这一使命。

(二)缺乏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

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对实验室规范、安全检测与监测、上市标准与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所涉及,其相关内容也是非常概括和模糊的,根本不能用于指导实际工作。[2]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单行法

制定一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专门性法规,通过该部单行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予以全方位监管:建立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全程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标识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

(二)制定统一的安全检测标准

安全评价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核心制度,具体包括:转基因食品外源基因表达产物的营养学评价、毒理学评价、外源基因水平转移而引发的不良后果、未预料的基因多效性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危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及专家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另外,应尽快出台科学、合理的检测标准,以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质量。[3]

(三)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为了实现对转基因食品的全程监控,建议通过法律规定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分别对其研发的、生产的、销售的转基因产品的转基因成分、产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记载,同时承担担保义务,保证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建立相应的体系保存上述信息,以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黄金大米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日,但是它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人们思考。只有继续投入更多的关注在转基因食品的规制上,即使其安全性依然存有争议,但是我们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人们的权利保障做出了最大努力,也会了无遗憾。

参考文献:

[1]徐进.浅析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09,(4).

[2]董义珍.浅析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J].宁夏农林科技,2011,(52).

[3]叶盛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J].湖南社会科学,2011(2).

作者简介: 向彦(1979-),女,重庆人,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从事卫生法学研究。

上一篇:生产运作管理论文范文下一篇:训练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