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合同范文

2023-09-19

买卖房屋合同范文第1篇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幢号 室号 套(间)数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方) 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

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

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万元。 ;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

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

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 址:地 址:

现住址: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房屋合同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小产权房大量出现。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拆迁以后 以宅基地优惠价购买的自住楼房。剩余部分则是通过买卖等方式被城镇居民购买。然而,随着各地房地产持续升温,小产权楼房不断升值,部分卖房人开始企图以诉讼的方式追讨小产权房。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小产权房的现状研究、小产权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的效力来对小产权房买卖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小产权房以后的出路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 买卖 合同效力

一、小产权房屋及其性质

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它是以居住为目的,包括地权和房权。地权即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任何人没有所有权。房权就是房屋所有权,也就是特定主体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故房产权也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身并无大小之分,\"小产权\"只是目前社会上形成的一种说法,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根据房屋的建设是否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又可将小产权房细化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经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需求后将余房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本集体之外的人的房产权。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程序,在其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① 。

由于小产权房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一律说买小产权房有效或无效似乎都有失偏颇。在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第一问题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②。在产权确定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该房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身份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无偿性。3.有限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标准。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

二、有关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意见

随着小产权房纠纷的大量出现,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引起学者的广泛探讨。关于其效力,大体出现两种声音:\"无效说\"与\"有效说\"。

(一),\"合同无效说\"其主要依据有三,来自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其一,《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被转让,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农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行为被法律禁止,转让合同无效。

其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受限制的所有权。故此,其上所盖房屋流转条件理应受到限制。其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径直认定其为有效。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 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如果放任该类房屋自由转让,会破坏原有的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与发展。

(二),\"合同有效说\"的理由也有三个:

其一,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力。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

其二,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既然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村民,那么村民对其房屋本应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该规定本身违背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损害了所有权的权能。且该文件本身的效力在物权法之下,故应以物权法为准。

其三,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4、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规定,有约定的还应当符合约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虽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该通知在形式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三、结论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并不具备其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是无效的。虽然,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小产权楼房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都属于目前的国家政策,其明文禁止买卖小产权房,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

目前,由于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落差使其有市场广阔并且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使其已初具规模。而且,我国城镇化不断加深客观上形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地产市场,小产权房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但是,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差别不只体现为房价,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将小产权房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土地,将小产权房全部转变为大产权房使其能向商品房一样拥有产权证,公开合法的上市交易。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一项艰巨而且不容许出现任何差错的任务。因此,学者及司法实践者们应该在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出发需找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我认为既要看到小产权房的负外部性,又要看到小产权房的积极意义 ,才能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造福广大社会民众。

注释:

①刘江涛,张波.产权房的影响、产生根源与整治对策初探[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3).

②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王重润.小产权房的历史地位及其出路[EB/OL].

[3]严峰,小产权房法理分析与解决途径,《新疆人大》 2012年 第1期

[4] http://blog.soufun.comr22625613/2920516/artieledetail.htm,2009-02--01.

买卖房屋合同范文第3篇

简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免费篇一:

甲方(租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一、租赁房屋

甲方将位于北京市 区 栋 单元四楼 门的出租给乙方做为日常居住使用。

二、租赁期限

1、租期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均可

解除该租赁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如任何一方有变动居所的意向,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对方说明,否则需要支付对方(因未被提前告知而受到损失的一方)一个月的租金做为损失补偿。

3、如甲方先变动居所,不再租赁该房屋,而乙方又想继续承租该房屋的,甲方须召集房主、乙方进行三方协商,由房主和乙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甲方未召集的,须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房主与乙方达不成租赁协议且甲方的转租行为未取得房主同意导致乙方被迫搬离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三、租金

1、月租金为1200元,于阳历每月的 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且为现金。

2、甲方收取租金须向乙方出具收条,未出具收条的,乙方有权不支付相应月份租金。

3、甲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向乙方收取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相应月份租金,待甲方能够亲自收取租金时,乙方将累月未付租金一次性给付甲方。

4、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押金。

四、费用负担

1、电费由甲方单方负责。

2、水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暖气费由双方日常生活共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摊。但如果某项费用是由房主(即出租本房屋给甲方的人)承担,甲方不得再让乙方承担,否则乙方须双倍返还。

3、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属于乙方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做为承租人,有义务帮助甲方维持房屋财产的完整,不得恶意损害房中设施。但属于易耗易损物品且属于正常使用中的合理消耗的,应计入维修费用。

五、与房主纠纷处理

1、因甲方并非房主,甲方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均与乙方无关。如果甲方与房主发生任何权利义务纠纷,甲方不得牵连于乙方,或将任何不利的风险或结果加于乙方。否则,由此给乙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自己的行为违反与房主签订的合同,造成房主的损失,其责任由甲方单独承担!

六、其他事项

1、甲方转租房屋应当取得房主的同意,甲方保证已经获得房主同意。如因未取得房主同意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居住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房主驱逐、经常性打扰、门被换锁、所属财产被丢弃等),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不低于月租金 倍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即为有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简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免费篇二:

出租方(甲方):

证件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

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整租)的座落在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 (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分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土地用途为 用地,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 ____,房屋状况为 ,产权证号码 。

二、租赁用途

2-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

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3-

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

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4-

2、租金按 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 天前支付予甲方

房租金。

4-

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

五、保证金

5-

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 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5-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

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

2、物业管理费由 支付。

七、甲方义务

7-

1、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

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 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及整改。

7-

2、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8-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8-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9-

1、甲乙双方任何一单方如未按

本合同的条款执行或未尽义务,导致中途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扣取上述金额违约金。

9-

2、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

10-

1、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违约。

10-

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下而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 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B、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C、 该房屋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遭

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其它条款

11-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2 甲方同意乙方在房屋沿街外立面做灯箱广告牌。

11-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11-

4、本合同共三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买卖房屋合同范文第4篇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幢号 室号 套(间)数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方) 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

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

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万元。 ;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

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

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 址:地 址:

现住址: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房屋合同范文第5篇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座落在岑巩县二农贸市场拥有

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幢)号房,用途为商用。

第二条、上述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签后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四条、甲方收到乙方全额房款后在2014年9月1日将交易的商品方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负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一律不得反悔。谁违约,按交易额3%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两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乙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

买卖房屋合同范文第6篇

(内文提要)在商品房市场中,以租代售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然而这种介乎于租赁和购买之间的交易方式,很容易随着房价急涨卖家反悔而产生许多预想不到的问题,给自己“曲线买房”的道路造成大麻烦。

现年53岁的张剑(化名)是一名美籍华人,在美国时就认识了一对同为美籍华人的夫妻黄日新(化名)和柳彦梅(化名)。上世纪90年代初,黄日新夫妇从美国来到上海经营公司。1993年,由于看好中国尤其是上海未来的发展前景,夫妻俩就以18.6万美元的价格在在上海购置了一处高档房产。1995年,张剑也受美国母公司的公司委托来到了上海工作。

以租代售 买下朋友住房

正当张剑为在上海工作期间的居住问题而发愁时,黄日新夫妇表示可以将这套正闲置着的房产租给张剑使用,而张剑也非常喜欢这套房子,于是当即提出愿以35万美元的价格,用以租代售、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下这套房屋,才买了两年多的房子就能获得将近90%的投资回报,黄日新夫妇俩欣然同意。

1995年7月,张剑所在公司与柳彦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柳彦梅将名下的房屋出租给公司供张剑居住使用,每月租金6490美元,押金为3个月租金19470美元。同年9月,两人另行签订了一份以租代售协议,约定转让价为35万美元,首付5万美元,其余30万美元分42个月支付。因签约时产权转让存在困难,双方约定42个月之后再办理。

协议期满 未能办理产证

签约后,黄日新夫妇将房屋交付张剑居住使用。张剑则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首付5万美元中,3万美元由张剑以支票形式支付,另2万美元双方口头约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3个月押金冲抵;其余30万美元,计年利率10%,分42期支付,每月8492美元,扣除当月租金,不足部分由张剑以支票形式支付。就这样,双方的以租代售协议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5月,此时张剑实际支付45个月的分期购房款,合计付款总额为41万余美元。合同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曾一同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但因大产证未能及时办成等原因没有如愿转让。到了2004年,张剑却意外得知了黄日新夫妇已经协议离婚的消息,而这套房产最终归柳彦梅所有,仅仅过了一年,柳彦梅就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张剑得知后,立即要求柳彦梅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然而柳彦梅却一直躲着他,一直寻找借口不愿办理手续。

限制出境 被告被迫应诉

虽然柳彦梅经常来回于中美两地,但行踪不定,张剑无法约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可看着上海房价越来越高,一直没有名正言顺拿到房屋所有权的张剑还是坐不住了,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剑最终不得不在2009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柳彦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此时张剑才意外知道,原来早在2006年,柳彦梅就已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别人。

眼看着自己无法成为房屋的主人,无奈之下,张剑只能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柳彦梅就返还购房款41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张剑也不得不从该处房屋内搬出,在别处租房居住。然而此时柳彦梅又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根据张剑提供的地址,法院迟迟无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柳彦梅。

“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我只能申请限制她出境,这样她回不了美国,自然只能来应诉了。”张剑说道。果不其然,当法院接受张剑的申请,通过公告及外交途径对柳彦梅实施边控措施后,在机场出行受阻的柳彦梅只能前来应诉。

鉴定笔迹 原告打赢官司

在法庭上,柳彦梅辩称,当年她与张剑所在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张剑提出以租代售购买房屋,考虑到这样做有欺骗公司的嫌疑,自己并未同意。之后的以租代售协议自己并不知情,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她本人所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柳彦梅还告诉法官,她已从案外第三人处回购这套房屋,并以该房作抵押办理了银行贷款。

得知房屋重新回到柳彦梅的名下,张剑再次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柳彦梅配合将该房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申请对以租代售协议上柳彦梅的签名作笔迹鉴定。2010年9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以租代售协议上柳彦梅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

在经过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后,法庭认定,根据张剑自1995年至2009年的居住情况、支付房款的支票以及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确认双方签署的以租代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且原告已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协议真实有效。柳彦梅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按约定配合张剑办理过户手续,反将房屋出售他人,并通过回购向银行设定抵押,从而为张剑取得该房屋产权设置障碍,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庭判决柳彦梅应将房屋交付张剑使用,并及时结清银行抵押借款注销抵押登记,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张剑名下。

法官点评:以租代售需谨慎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孙雪梅

所谓的以租带售方式是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买所租的房,开发商或房东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房租,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房的全部房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则作退租处理,先期交纳的租金可以作为开发商或房东收取的房租。

以租代售这种房屋交易方式的优点很多。

一是打破了租与售相脱节的陈旧模式,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现在许多人害怕一旦交了款,房子出现了问题,怕开发商或卖家翻脸不认账,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而现在的先租后买就有了先观察房屋质量的时间,消费者心里有数,房屋质量好,就买;反之就不买,只是租一下,不会有太大的经济损失。

二是如果租房者想买下所租的房子时,先期所付的租金可以转为购房款,相当于分期付款,但又比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少了不少的利息,因此比较实惠。

三是即使租房人不买房,房子本身也没有闲置。开发商和房东依然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获得租金收益。

事实上,在若干年前房价还没有连续大幅上涨时,以租代售的交易模式很受房屋买家的青睐。但近些年来,由于房价上涨速度过快,使得以租代售的交易模式逐渐退出了新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而在此前房价平稳时期签订过以租代售协议的房屋卖家,此时容易心态失衡,会以种种手段拒绝转让房产或否认协议有效,本文案例就是如此。面对这种情况,只要买家证据充分,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理财金手指:借道规避营业税不可取

面对房价的不断上涨,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楼市调控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投资性房屋买卖征收高额税费,其中金额最大的无疑是高达房价(或买卖差价)5.55%的营业税。

为了规避这笔营业税,有的中介就会以自己为担保,为买卖双方办理虚假的以租代售协议,即买家先以向原房主租房的方式入住,付给原房主房租。等到一段时间后原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满五年可不必缴纳(或少缴)营业税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买家扣除已支付的房租,只需将剩余房款付给房主。

但在房价波动剧烈的大环境下,这种操作方法就需要承担房价波动带来的交易风险,即如果到时房价又上涨了,房东就可能不卖了;反之,如果在中央的强力打压下房价掉头向下了,那买家也可能不买了。因此这种做法对买卖双方都存在很大的风险,极易引起纠纷!这种借道以租代售方式来规避营业税的做法实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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