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6

银行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给我国的经济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人员反洗钱技能不高、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混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代理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代理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2008]287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代理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代理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代理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代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3]。■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代蓉.银行代理业务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J].时代金融,2011(2).

[2]曹芳.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西部金融,2011(8).

[3]赵多帅.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2012(10).

银行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银行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举措,在我国保险业近两年来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有关各方的准备还不够充分,银行保险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保险业与银行业合作关系的角度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 银行 保险

银行保险(Banc assurance)是银行或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合作方式,通过一体化的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销售渠道的共享实现价值的最大化。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银行保险在国外,特别是欧洲蓬勃发展,方兴未艾。2000年,法国银行的保险业务收入就占保险费总收入的60%。从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看,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支持是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有利因素,而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入协作和特色经营,这对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要求。所以有必要对银行保险模式进行考察,分析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的优缺点,再根据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特点,对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进行新的定位。

一、银行保险模式分类

笔者将银行保险模式按照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这三种划分标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

(一)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银行保险模式可以采取银行主导、保险公司主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三种模式。银行主导的保险模式,以拥有多样化销售渠道的大型银行为主导方,保险公司作为辅助方提供保险险种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主导的银行保险模式,通常由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与之合作的银行主要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宣传和客户开发工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的银行保险模式,由拥有广大客户资源及丰富管理经验的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合作构成,双方集中了销售网络、销售技巧和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互为补充。

(二)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银行保险模式的建立有两种主要途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模式较为灵活,受政府相关法规的限制较少。但是对合作双方缺乏深入合作的约束。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双方就有了支持银行保险战略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冲突的负面影响,但是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受制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三)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银行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一对一”模式、“一对多”模式和“多对多”模式3种。“一对一”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只有一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一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一方只有一个合作者但另一方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又分为两种,即1家银行对应多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对应多家银行,可以分别与银行主导模式和保险公司主导模式联合运用。“多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到1999年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目前已有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铷商业银行在内的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以上对银行保险模式的分类,我国普遍采用的是以银行主导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

(一)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看,表面上采用平等合作的模式,但实际上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各家公司的险种基本雷同。难以向银行提供有自己公司特色的险种,同时在部分险种上银行有稳定的保源,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导致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看,都采用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涉及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等等

这是因为在我国有政策法规的限制,还不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银保双方不能相互参股和控股。

(三)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看,在宏观上基本属于“多对多”模式,在微观上已经从“多对多”模式转向“一对一”模式

在银行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分额,倾向于与多家银行建立保险代理关系。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为规范市场秩序,在1999年、2000年两次发文,最终使得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财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且不能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又由于产寿险实行分业经营,在微观上银保合作已经是“一对一”模式,在宏观上,一家银行仍旧与多家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现在的银行保险模式大大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广泛合作,使得银保合作深入人心,被普遍接受,2000年仅中国工商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就达330亿元。现有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融合和创新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加快了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并轨的步伐,增强了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经营能力,为迎接外资挑战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但是,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表面上平等合作、实际上银行主导的模式,其定位较为模糊,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上层和基层的认识难于统一,使得银行保险的发展很不规范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上层领导对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基本上都有了清楚的认识,因而纷纷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但对双方基层业务人员来讲,开展银行保险的切身利益并不大。为完成任务,双方基层在实务中往往倾向于不规范操作,导致代理手续费不断升高,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二)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不容易处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林肯再保险公司副总裁柯瑞文曾指出,没有银行对保险战略的承诺,任何银行保险方案都是注定要失败的。而实现银行对保险战略承诺的有效手段是让银行在保险公司拥有平等的利益。但合作协议对银行的激励不够强,银行一般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分成。这就难以保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以及基本文化冲突能够得到较

好的解决。这必将影响到银行保险的一系列运作,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逐渐消失,最终影响到合作双方的整体利益。

(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存在一系列的弊端,影响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具体表现在:

1 该模式不利于银保合作中技术问题的解决。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是简捷。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联网,客户不必与不熟悉的保险代理人打交道,可以直接通过代理银行缴纳保费和领取保险金。但该模式的对应关系模糊,不利于建立有效统一的网络,并有可能使网络建设重复。事实上,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并不简便,周期甚至比通过其他代理人展业的还要长,影响到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 该模式不利于发挥银行的品牌效应。银行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拥有更高的信誉。因此,银行保险战略应建立在银行卓越的品牌价值上。但在该模式下,由于存在多重的对应关系,公众不易从一家银行产生对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联想。从而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此外,根据银行的特点进行险种开发是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但该模式在这方面同样有缺陷。各家保险公司不可能针对各家合作银行的特点和要求开发不同的险种,也难以使新险种仅仅与某一家银行的品牌联系在一起。

3 该模式不易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由于在技术、品牌、人员和设备等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相当一部分投入带有资产专用性的特点,因此银行保险需要较大的业务量来分摊成本,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而宏观上“多对多”的模式一方面增加了投入的数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并不能吸收同一银行的所有银行保险业务,使得规模经济效应难以充分发挥。此外,“多对多”的模式使银行、保险公司的精力大多放在协调与不同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上,无力进行很好的沟通。

4 该模式加大监管难度。对监管部门而言,不能简单地根据银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对整家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监管,而必须依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展开具体的监督。这就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特别是对保监会来说,由于其省、地一级的监管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要对这种复杂的、分散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显得鞭长莫及。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优化选择的建议

银行保险的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第二阶段银行开发出新的混合性金融产品,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第三阶段银行以新设、并购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合资等方式涉足保险领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在现行的金融制度以及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要遵循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规定,使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管理,有效合作”:二是要满足银行保险在深度上、广度上发展的要求,当我国金融业日益成熟、严格的分业经营原则有所松动时,我国的银行保险能够跟上国际金融业的一体化步伐。有鉴于此,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选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银行保险模式的定位:战略联盟

联盟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协定,它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围,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战略联盟是扩大范围(如市场范围、产品范围、纵向范围)而不扩大企业的方法,也是一种不用实际联合就可取得纵向一体化的低成本和特色优势的手段。我国银行保险模式定位在战略联盟包含两层内容:1,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相互合作,共担风险,但无论是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还是双方平等合作,两者都是独立的,仍保持着自己的经营自主权:2,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战略联盟,但双方的合作不仅限于浅层次的代理合作上,双方更要从战略高度出发,立足于长远,树立银行保险的整合理念。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

改变原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模式(下简称“多对多”模式),逐步过渡到完全“一对一”模式或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下简称“一对一”模式)。

1 “一对一”模式比较适合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现状,并且符合银行保险四个基本价值驱动因素(品牌价值、销售、技术和文化)的内在要求。(1)品牌价值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发挥银行保险的品牌效应。“一对一”模式下可以开展大范围的特色宣传,使保险产品充分融入银行品牌中去,给客户一种信赖感。(2)销售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和进行有针对性的险种开发。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来节约成本是银行保险的主要优势之一。在“一对一”模式下,保险公司用有限的投入换取对合作银行销售渠道的最大利用。使每增加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最小或可忽略不计,实现规模最经济;另一方面,“一对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在开发有针对性的险种方面有更强的激励因素,银行也能够更多地从自身需要出发协助保险公司开发险种,从而实现产品特性与销售渠道的有效结合。(3)技术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解决联网的技术问题,实现资源共享。“一对一”模式使得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通过各自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充分利用对方的客户资源、挖掘潜在客户。此外,实现联网后银行能为保险客户处理简单的交易事务,使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变得更简便、更愉快。(4)文化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协调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文化的互融。“一对一”模式下,双方的合作是持久而稳定的,双方能够从长远考虑制订最合适的利益分配方案,避免“多对多”模式下过度竞争导致的较大利益冲突。双方也会投入固定的人员保证业务沟通。加强对合作方业务人员的培训,进行经常性或定期的管理层、基层人员的互访,促进双方文化的互融。(5)“一对一”模式还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一对一”模式合作关系简明,合作时间往往较长,较之“多对多”模式政府部门更容易监管,从而减少管理的真空和交叉,提高监管效率。

2 现有条件下“一对一”模式的实现途径。根据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实现银保合作“一对一”模式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完全“一对一”模式,是指一家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只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二是区域性“一对一”模式,是指一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可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但是在一个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区域内(≥省级分行的经营区域)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允许区域性“一对一”模式的存在是考虑到三方面的原因:(1)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模式还是“多对多”模式,银行的省级分行往往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一下子转变为“一对一”模式,搞一刀切,不尽合理。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在区域内逐渐过渡为“一对一”模式,再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对一”模式。(2)各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因地而异。在区域内选择一家发展较好、有潜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要容易得多,银行可以通过区域性分行选择的合作伙伴中挑选长期的、全国范围的战略合作伙伴。(3)从经营能力来说,无论是区域性的银行分行还是保险支公司,均有较强的科技实力、产品开发能力和较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实现银保之间的有效合作。因此,我国银保合作的“一对一”模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途径,在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的战略联盟中,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存在,最终目的是强强联合。实现完全“一对一”模式;第二种途径,在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合作模式中,区域性“_对一”模式是最终的合作模式,即1家全国性银行与多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在区域内“一对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一对多”合作。

银行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2012年末,随着农行并购嘉禾人寿交易的完成,工行、建行、交行以及招商、光大等国内商业银行都拥有了自己的保险业务牌照,银行系保险公司逐渐引起金融从业者的关注。笔者结合自己的从业感受,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与读者分享。

当前国内银保合作的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一词来源于法语,银保合作这一业务模式也同样发端于国外,如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GNP早在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但银保合作的真正兴起则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欧洲,法国的多家银行通过并购及合资成立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获得了巨大成功,占领了60%左右的市场份额,极大地推动了银保业务在欧洲的发展。纵观国外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历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合作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简单代理销售模式,商业银行代理一家或多家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并销售给银行客户,银行获得佣金收入,但不承担保险风险。这是国内目前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二是银行控股保险公司,银行高度介入保险公司决策,合作深度显著增強,银行同时可以获得除代理收入之外的其他机会,也面临着风险交叉传染的压力。中国多家银行在近期收购的保险公司就是这种模式。三是全面整合的保险公司,银行持有保险公司100%的股权,保险公司几乎全面融入到银行经营。目前由于国内政策限制,国内尚未出现这类合作模式,但汇丰银行在香港采用了这一模式。

过去二三十年间,中国银行和保险业均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资产规模、业务种类、盈利能力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相应地,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也从基本的存款、结算往来,扩展到代理销售、资产托管、投资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特别是在代理销售方面,商业银行依托其广泛的渠道网络、雄厚的客户基础,代理保险业务的规模快速扩张。1995年起,在保险公司的推动下,银行柜台开始尝试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但银保业务真正的起步是从2001年开始,保险公司专门开发了存款替代的保险产品在银行柜台销售,成立了银行专管员队伍进行现场销售推动,银行对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在银行内部逐渐成立了专门的保险代理部门,并将银保业务纳入银行内部考核体系,在这种背景下确立的银保销售合作模式呈现出很强的生命力,银行代理销售保费收入呈现出跨越式增长势头。截至2011年年末,通过银邮系统销售的寿险业务收入规模超过4600亿元,占全部寿险销售收入的53%。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保险业务销售的主要渠道。同时,通过代理销售,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佣金回报,若以一家代销1000亿元、3.5%手续费率的大型商业银行测算,一年保险公司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佣金收入将会达到30亿~40亿元。全行业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佣金收入将会达到100亿~200亿元。

但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发展模式遇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在议价方面,银行过于强势,收取保险公司的佣金较高,加上日常的维护费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高的销售成本;误导销售产生的客户投诉成本也常由保险公司买单;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盈利性难以保障。从银行角度看,由于存款、基金、理财、贵金属等可选金融产品数量多,收益率高,简单而易于销售,投资者教育的难度较小;相比之下,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存在差异,加上产品介绍晦涩难懂,导致销售难度较大。若银行内部通过考核、奖励等方式加大销售力度,则员工存在误导销售的风险。过往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随着各种保险产品到期而逐渐爆发出来。原有合作模式中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重视,特别是误导销售导致多数投诉来自于银行渠道,而误导销售容易引发的社会问题难以预料,为此,2010年11月1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两条规定是:不准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每个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保监会也于2010年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2011年3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011年4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的出台,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2011年,一些大型银行的银保保费收入下降了20%~30%。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从业者认真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银保合作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路径。

代理银保合作模式的再分析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分析现有银保模式就会发现,银行代理销售并收取佣金,在这一看似平等的销售模式背后,保险公司实质上处于绝对的劣势,银行的渠道销售费用已经使得保险公司处于微利,如果再由于误导销售带来的成本贴补,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如果这些问题集中爆发,不仅伤害到保险公司的利益,银行自身也难以置身事外。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主要是因为现有的银保合作模式双方利益分散,合作方式单一。

由于现有银保合作模式主要是代理关系,利益分配就是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从目前银保合作的范围看,主要包括代理销售、协议存款、发行次级债和资产托管。在这四类合作领域中,由于资产托管带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强制性,保险公司的选择余地并不太大且不易用来多次使用;商业银行原先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要发行次级债,现在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变更,次级债的合作机会逐渐消失;就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来讲,由于保险公司也面临巨大的投资压力,存款占比不可能太高,且存款在一家银行中也面临严格的比例限制,保险存款成本相对其他存款又属于比较高的,商业银行多数情况下对此也不是太热衷,因此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可以组合议价的工具并不多。

在这一背景下,保险公司的代理销售议价就演化为实力比拼。2012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33.6万亿元,而保险公司总资产为7.35万亿元。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存在着巨大的资金、客户、渠道优势,合作主体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在博弈中难以形成双赢的局面,利益格局很容易失衡,双方都普遍存在短期化行为,银行利用网点资源获取尽可能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为了争夺稀缺的销售渠道资源,还要竞相抬高资源租金以争取银行的支持。日益升高的资源租金不断侵蚀保险公司的利润,甚至出现了某大型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占其业务结构的50%,却只能为公司利润创造2%内涵价值的畸形局面,其后果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动力受到了削弱,银保合作这种创新的利益基础遭到了侵蚀,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无奈进入了调整收缩阶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以代理销售为核心的银保合作模式,由于合作模式松散,利益纽带单一,双方地位不对等,银保合作模式亟须在合作方式、合作范围上进行创新。

银行控股保险公司——银保合作的升级版

2009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最终获得监管机构审批通过,拿到了银行控股保险的第一单,标志着银保股权合作模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两年间陆续审批了建设银行入股太平洋安泰、工商银行入股金盛人寿、北京银行入股首创安泰、农业银行入股嘉和人寿等多个项目,主流银行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拥有了自己的寿险公司,一时间股权合作模式为行业所瞩目。银行系保险公司的集中出现,必将会在银保合作方式上产生新的契机。在股权合作的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得到了加强,通过更广泛的资源共享,合作双方的竞争力得以增强,使得未来的盈利基础更为牢固,盈利预期和分润机制更为明确,大大减少了双方的博弈成本,更利于实现双赢和长远发展。这主要体现在:

控股关系与代理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尽管银行与控股保险公司依然是不同法人之间的关系,但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之后,二者除了传统的代理关系之外,银行还可以從分红中获得收益,成为全面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会更多地从保险公司的整体发展思考和决策。同时,控股之后带来的并表管理,商业银行与控股保险公司也成为风险共同体,以往将问题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在控股保险公司将变得不再可行,因此,二者的决策机制将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代理机制下纯粹的商业关系转变为控股之后的利益共同体。

双方的合作范围更为深入广泛

基于股权合作的银行系保险公司,可以在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的框架下,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未来应当充分促使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有效整合,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整合:

客户整合。合资保险公司在客户战略上能和银行保持高度一致,合资保险公司可依据银行客户资源进行保险业务的设计,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出对银行客户更具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实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银行的三方共赢。同时,保险公司也拥有独特的客户人群,积累了大量中高端客户。这些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资源,可以向这些客户销售银行的产品,实现交叉销售。

产品整合。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共享产品,比如发行银行保险联名卡、保单质押贷款、信用违约保险等。另外,目前的银保合作中主要是趸缴为主,大量的期缴和意外险销售还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渠道整合。目前银保合作主要集中于物理网点的个人代销渠道,实际上银行的销售渠道还包括网上银行、私人银行、信用卡、电话银行等对私渠道,也包括大量的对公客户,这些都是当前银保合作的未开发资源,具有广泛的合作空间。同时,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具有很强的“行商”特点,对银行销售渠道是一个有益的补充,这个队伍如果能够同时销售银行产品,既可以加大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增加队伍的稳定性。

投资整合。保险公司投资政策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从集团角度看,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几乎所有金融牌照,只要具备充足的风险驾驭能力,不但可间接进入实业投资、股票、基金等领域,还可以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化的运作与专业化的服务,有效规避银行直接投资带来的风险。

IT整合。IT在金融业中的作用,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实事求是地讲,保险公司对IT的投入与管理水平,在过去十多年中已经与银行拉开了显著的差距。保险公司如果能够在IT方面与银行进行整合,不仅能够迅速拉近技术上的差距,也可以节省大量的科技投入,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财务整合。财务的集中管控,不仅可以在财务管控上实现集约化,也可以大幅提高采购的集中化水平,实现费用的显著节约。

股权合作,互利共赢

可以预见,银保基于股权合作,保险公司会获得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也会从中获得更多收益,除了增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改善收入结构之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分红,使得银行的利润来源更加多样化,有助于熨平银行业利润波动的周期性。同时也可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向银行、保险公司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从存贷款、理财到保险保障全方位的产品与服务,改善客户体验,降低客户的时间成本,从而稳定和扩大客户群,提高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助于银行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的提升,反过来也可以促进银行主业的发展。

合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对于银保深度合作的潜力,业内人士多有共识。主要压力还是如何将潜力转换为切实的优势,为股东、客户带来回报。可以预见,银保发展模式在转型过程中必然是不平坦的,至少可能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形成转变银保发展模式的共识

由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对资本的要求很高,但回报率相对较低,特别是在现有环境下,银行的股本回报普遍高于保险公司,因此,监管方、股东方对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在发展初期会存在一定的疑虑,对发展路径的容错率可能不高,而改革某种意义上存在一个试错的过程,这势必加大创新的压力和难度。从银行渠道来说,由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考核的压力比股权收益更为现实,在发展初期很难接受这一转型,这一点在基层营业机构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保险同业者来说,可能更多感受到银行系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因此,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初期形成共识并不容易。

改变传统路径

目前的银保合作模式,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销售模式和利益格局。从销售端来说,由于销售风险原先多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转变为股权关系之后,银行也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管控压力,这需要银行转变管理方式,在监管机构禁止驻点的情况下,单靠银行的力量,实现这一转变显然是艰难的。另外,原有或明或暗的利益格局,一些所谓的潜规则或者“行规”,要真正彻底根除,显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出现风险的跨行业传染,对银行、保险公司乃至整个金融业,都是不可接受的。

复合人才的匮乏

复合人才的匮乏是新型银保模式发展过程中的最主要瓶颈。要将银行保险跨行业发展存在的潜在机会转化为生产力,就需要一大批既熟悉银行、又熟知保险的金融精英持续不断地投入,这个团队能够汲取两个行业的精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创造性地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但这支队伍的培养显然是不易的。尤其是在发展初期,银行业存在的显著优势,使得银行员工大规模主动转向保险的难度很大,而保险业自身的人才积累也难以挖掘银行的潜在机会,因此,从现实角度看,这条路径在初期注定是艰难的,需要魄力,更需要清晰的改革路径和忍耐力,才有可能将这一潜力转换为现实。

从银行保险综合化的国际经验,既有深度融合取得成功的样本,也有各种因素导致的失败案例,这些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去研究。任何一条道路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相信随着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金融家队伍,创造一个崭新的银保合作新模式。

(作者系工银安盛人寿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执行董事。工银安盛财务部任燕飞总监、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聂晓军博士对本文亦有贡献)

银行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银行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降低银行风险和存款的安全,纷纷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随之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费率;构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指的是存款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情况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帮其存款机构度过对兑难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复合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实现存款的保险,即当存款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保险机构向存款机构履行支付保险金,实现存款得到安全保护。

监管职能。美国联邦法律明文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存款机构或银行具有监管职能,即被监管的存款机构或银行有义务定期向FDIC汇报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支状况,FDIC还可进驻存款机构和银行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机构和银行进行处罚。

处置问题存款机构的职能。假如某个存款机构或者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受到注册管理机构发出的关闭该存款机构的通知。

2、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美国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对于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以及在州注册的、有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必须参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是否参加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

3、费率标准从单一费率走向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的费率在国际上主要采取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形式。单一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按统一的费率水平收取,差别费率制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收取的保费根据风险大小不同对其征收差别性的费率水平保险费用的制度。

单一费率制设计比较简单,运行成本比较低廉。差别费率由于需要首先对各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运行成本相对较大,但是差别费率更有利于有效实现公平保险的原则,更有利于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以及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包括美国都选择采用差别费率制。

4、保险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的程度的不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完全保护和限额保护两种形式。美国采用的是限额存款保险方式,FDIC对单一帐户存款人(即归一人所有)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对特定退休帐户和各类联名帐户的每位参与者或受益者给予25万美元的保险。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银行协会建立了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面选用在“欧盟通过《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前德国商业银行来说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第一,采用自愿进行投保的方式。德国要求银行协会的成员必须加入德国存款保险体系内,其他银行可自愿投保的方式。实际上,如果某家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其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障碍作用,所以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都会投保。

第二,采用差别费率制。投保银行要求每年以其存款的0.03%费率交纳基本保费。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根据基金的不同情况,实际支付的保费具有差别性,高低不同,有时高达基本保费的二倍,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有时还可不支付保费。新加入的银行,规定要收取存款的0.09%作为额外保费。

第三,保险限额较大。德国规定对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要达到成员银行自有资本的30%,而德国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平均是2.955亿欧元,即非银行存款的承保额大约9000万欧元。

欧盟通过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后,德国规定立法前施行的自愿投保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旧继续存在,不必遵守欧盟的《存款保护计划指令》;但那些内部人、公共实体以及金融机构帐户外的存款按90%比例,最高20000欧元予以强制保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设计

(一)组织形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政府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背靠政府雄厚的财力和政府信用担保,增强存款人更强的信心,降低出现挤兑的发生。我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可以对存款保险的费率和存款范围等进行设定选择,调控我国的经济,以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职责范围

按职责范围的不同,存款机构可分为“成本最小化”和“保险箱”式。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减少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因此,在职责范围方面,我国也应采用“成本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可知,按投保模式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可分成自愿性、强制性和自愿、强制结合性三种模式。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强制性模式。我国目前还处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期,国有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成熟程度还不够,特别是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政策性职责,在如此的金融环境中,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采用强制性投保模式。

(四)保险费率

德国和美国都采用差别费率制。这种费率制的优点在于能促使投保机构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降低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缺点就是制定的指标更为繁琐。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很不完善,为制定合理的费率指标的不易获得。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采用不同层次性的费率制,即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的不同,设计三个不同层次的差别费率。当然,不同层次的费率应随着金融体系的风险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增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五)赔偿限额

德国和美国的存款保险的赔偿都设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也应该对其存款保险设定最高的赔偿限额。我国最高限额的设定应最大保障人数为目标,并且应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存款限额,这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六)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险基金的基金额可从保费、资本金和特别融资方式获取。如美国的保险基金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的保费和政府注资,还采用了特别融资的方式充足保险基金额。由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基金的建立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基金额的筹集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确保保险基金资本金的充足。

四、结论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所设计成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只能采用层次费率制,而不能如美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差别费率制。层次费率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当前之务是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为我国也能建立采用差别性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荣华.再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确立的进路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3)

[2]李孟刚.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与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银行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首先介绍了银行保险的概念、特点及国内外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然后以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现状;风险;对策

文献标识码:A

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它既有银行的又有保险特征的产品,银行和寿险公司通过共同的渠道来销售,一起为客户带来融合的产品的金融服务,当前中国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渐作为寿险的一种有分量的销售方式,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比如产品单薄、服务跟不上以及存在不良竞争等等突出的弊端,在此,我们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来实事求是的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对保持寿险公司银行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就当今世界上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有一定的研究进展,但针对我们国家的比较少,为此,本文就笔者的一点体会来谈下当前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风险的正确的管理来规避风险,有效的避免非复杂性风险的产生,以促进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1 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背景及意义

银行保险是新近出现的一个词汇,它的产生是寿险公司与银行多层次、全方位合作的体现,寿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银行保险是一种全新的销售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寿险公司的推广成本,并取得相对规模的优势;对银行而言,银行可以借此保险业务进入保险领域,扩大了业务并带来比较可观的业务收入;对客户来说,可以享受到更便捷方便可靠的一体化的保险服务。因此,银行保险是一种多盈的方式,他最早是出现在1980年左右的发达国家,开始叫 “附随业务”。时代变化莫测,国际上的资本流动非常多,产生了金融的多元化的发展,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刺激,在欧盟,寿险公司银行保险的概念被大家所接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战略。当前,中国已经加入WTO多年了,外国的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模式(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的综合的势力将渐渐体现,从信用卡、基金、保险、债券到股票都可以在外资银行进行一站式办好。但是在中国这些业务一般是相互隔离的,相互单一的,这样下去,中国的银行和寿险公司都将难于对抗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因此必须学习国外银保的合作方式,吸取其中有益的成分来为我们服务,现今,在政策层面上,金融行业的银行和寿险公司基本实行的是分行业的经营的模式,银行与寿险公司基本采用的是代理的形式展开合作,这个层面比较肤浅,与当今经济发展是想违背的,最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说,中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很大的成效,着重提出的是在寿险业务等简单产品的业务上。就目前情况来说,中国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中有很多制约银行保险想更高层次发展的因素,例如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不固定、产品没有人性化、相应的法律环境也没有得到完善改进等等,本文正基于此来进行论述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的,当前,有学者从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的研究,加强风险对策研究,促进寿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

2 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微观策略和宏观策略,微观策略主要可以采取如下:

(1)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联合开发研究,主要的目的是联合开发人性化的银行保险产品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满足大家的不同需求。

(2)增强银行保险业务的营销合作管理,寿险公司原来一般采用了专人负责制,这样不利于银行保险双方的多方式、多角度的交流和沟通,一起建立寿险公司银行保险多方面的的营销网络。

(3)实行寿险公司与银行的信息的共享与合作,保险公司与银行可以实行信息共享,实行网络对接,这样可以使客户可以直接获得便捷银行、保险等各方面的理财服务等等。

(4)加强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队伍的培训,提升服务客户的水平,客户是保险业务的生存发展的前提,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可以有效的带动的效益,促进更好更方便的产品以适应客户。

(5)加强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寿险公司要有效的控制风险可以采取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产品在银行代理的时候需要有严格的流程,明确各个环节以及客户服务的细则;二是保险公司、银行需要有一套解决纠纷的方法,建立公平、公开的透明程序;三是寿险公司应该利用自身的业务网络支持银行的保险产品业务,坚持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查询、信息公开、代付及理赔等一站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刚.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2006,(4).

[2]陈文辉,李扬,魏华林.银行保险国际经验及中国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3]赵凯.论我国银行代理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保险研究,2004,(4).

[4]郑伟,孙祁祥.银保融通产生的背景、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J].财贸经济,2001,(5).

[5]陈文辉.超越困境,分享成果一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5,(3).

[6]寇茜.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J].保险研究,2005,(11).

银行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提出了银保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发展建议。本文首先概述了银行保险业务及其意义,其次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最后本文就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 存在问题 产品创新 发展对策

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保产品的销售人员通过指定的渠道或地点销售保险产品的活动,也可理解为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保险要涉及两个主体,但发展银行保险业主要是利用银行渠道及银行广大的客户面来销售保险产品或银行保险共同产品。

一、银保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中国银行保险业的波动前行过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合作关系还是浅层次的:一家银行可以而且往往在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多家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浅层次的合作

分析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是浅层次的合作,主要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主,基本不存在实质性的战略联盟。特别是在营销方式上,产品、价格和促销等策略还没有形成密切的联系机制,业务融合度不高,银行销售的产品多是一些现有保险产品的简单组合,无形中还挤占了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加剧了保险业内部恶性竞争的局面。

(二)产品的同质性

银保产品主要有两全分红保险、投资分红保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其中多为分红型产品,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据权威机构统计,保险公司寿险业务90%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高。银保产品,尤其是储蓄分红型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银行储蓄替代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储蓄的扩大。因此银保产品在某种角度上来讲,与银行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三)消费者维权难成功

银保合作存在缺陷,消费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只能自认倒霉。目前,银保产品被投诉的案例数不胜数。主要是因为银保产品的销售员为了吸引顾客购买银保产品,会夸大银保产品的收益,引导顾客无形中提高对银保产品的期望值。银保产品消费者投诉到消协,由于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个人投资行为,消协一般不会受理;投诉到银监会、保监会,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通常都会责令银行、保险公司自查,而投资者的损失是无法追回的或消费者得到的赔偿额比實际损失少很多;告上法院,投资者当初购买理财产品时都会签订合同,很难证明自己在签合同时被蒙蔽。

二、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建议

我国银行保险业应该把握契机,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WTO后金融发展趋势,结合国内外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寻找一条推动银保业务持久、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建立银行和保险业的深层次的合作关系

要建立银行和保险业的深层次的合作关系,一方面,要求银行真正地重视银保业务的健康发展,要逐步提高对员工的考核与激励力度、加强对员工销售理念与技能的培训与规划;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该增加对产品的投入力度,使其产品更加符合银行的发展方向、百姓的需要。并且拓宽银保产品的销售渠道,要努力使双方人松散的兼业代理关系发展到建立紧密合作的战略联盟。

(二)加强银保产品的研发创新

银行保险业要想建立长久合作关系,必须以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制定银保产品开发战略为基础。产品战略合作的主旨在于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银行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层次的需求,在不断创新中赢得共同发展。

(三)建立优质的售后服务窗口

银保产品属于保险责任。银行保险业务中,银行作为一家兼业代理机构,只负责代理销售保险,其他售后服务、理赔事项大多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笔者认为,可在保险公司建立售后服务窗口,当消费者提出投诉、退保等要求时,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可依据相关的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地进行处理,不论责任到底属于保险公司还是银行。如果责任属于银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银行提出追偿。反之,则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提高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声誉。

参考文献

[1]吴玲.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建议[J].中国商界,2010.

[2]胡浩.我国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研究——以SN寿险公司为例[M].天津大学,2009.

[3]黄本笑,张婷.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现实意义[J].商业时代,2004(29).

[4]孙晶.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浅析[J].西南财经大学.致富时代,2011.

[5]李珣.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05).

[6]莫文超.我国银行保险合作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市场,2007(08).

[7]罗冲.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

[8]刘天宇.西方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动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0(08).

[9]顾宇萍,张舒宜,施张金.浅论发展中的银行保险[J].上海保险,2011(12).

[10]宋丹.混业经营时代银行保险发展的思考[J].上海保险.2011(11).

[11]邹辉荣,傅亚平.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前景[J].商业研究,2004(22).

[12]崔勇.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0(04).

[13]于敏,方子节.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理性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4(03).

[14]蔡东雷.让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共享——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前景[J].上海经济研究,2003(03).

作者简介:杨甜婕(1989-),女,汉族,四川省眉山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刘影)

上一篇:绿色教育论文范文下一篇:项目团队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