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

2023-09-23

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

首先,要强化理论水平,促进思想认识进一步的升华。 经过这次系统的学习,我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我党面对新的发展阶段,作出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决定。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党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所向,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我党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作风硬”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从严治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时处处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干事实、求实效,大力发扬求真务实、雷厉风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解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紧迫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只有努力改进党的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才能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保证党的事业常盛不衰。

第二,要强化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强化业务能力要有超前意识。实际工作中事情较多,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和随机性,因此要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实现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滞后向超前转变,把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做到工作和领导需求,超前思考运筹,正确预测发展趋势,及早反映情况信息,提前做好各项服务。如在报纸改版的工作中,认真把握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部署,及时推进工作进展,积极主动地围绕具体的细节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为推进工作发展提出对策。

强化业务能力要有讲究细节。在工作中,细节决定成败。无论是起草文稿、还是审查版面、开展工作,务必讲究细节,精心准备,科学安排,严格把关,精益求精。版面设计要突出“精品”意识,报纸版面不仅代表了部门形象,也是代表报社的形象,要严格把关,确保版面上不出偏差、版式上风格协调;统筹工作要深思熟虑,认真检查,不厌其烦,细致入微,确保所有版面万无一失。

三、要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要强化能力建设,必须提高统筹协调能力。统筹协调集中体现了驾驭工作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等,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以各项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目标、统一要求,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注意加强联系和沟通,调动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形成团结奋进、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关键是要把握工作大局,突出全局性,对一些容易出现职责不清的现象,要主动进行协调,明确和细化责任。同时,要改进协调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部门的日常工作科学合理。

四、要强化自身建设,创建良好形象

优化素质,加强学习。优化素质,首要的是提高政治素质,同时也要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因此,要切实加强理论武装和政治修养,把重点把在领会精神、把握实质、勇于实践上来,努力提高各方面素质和能力。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特别是要在实践中学习谋划发展的思路、处理问题的方法,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大胆实践,积极创新。创新是版面设计的动力,要改变一成不变的工作模式,坚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探索先进工作方式,坚持以更科学、更合理、更适用的工作方式,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努力进取,创优争先。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上,把功夫下到抓贯彻落实上,求真务实,大展才智,释放出自己的最大能量,高效率办事,追求一流的工作成绩。

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第2篇

一、单选题

1.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

)年。

A、1949年B、1954年C、1950年D、1982年

2.(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B、宪法 C民法D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

A、人民B、中国共产党C民主党派D 九三学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B、公民 C守法公民D国家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尊严不受侵犯。

A、人身B、人格 C信仰D荣誉 6.法官判案的依据是(

)。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领导意志C、人情关系

D、个人好恶

7.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

)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武力B、法律 C社会D经济

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

)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A、赡养B、抚养 C教育

D爱护

9.(

)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A、任何组织和个人B、学校 C家长D未成年保护团体

10.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在(

)颁布的。

A、1986年B、1978年 C1991年D2001年

11.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A、任何时候B、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C周六D周天

12.禁止在(

)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A、居民住宅区B、厂矿企业C、中小学校D、商业区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

)责任。

A、直接B、间接 C没有责任D部分责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要把青少年培养成(

)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A、 有品德

B、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C智力优秀D体质强

15.法律规定: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自己不愿意上学,(

)就违法了。

A、未成年人B、父母、监护人 C学校D政府

16.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

A. 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 复审制

17.《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 公民

D.党组织

18.《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A.3 日

B.5日

C.7 日

D.10日 19.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

)主持。

A. 审判员一人

B.审判员二人

C. 陪审员二人

D.陪审员三人

20.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

),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A. 暂不执行

B.不予执行

C.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执行

D.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1. 某地一党委书记为官清廉,一次听群众告状说,某法院处理的一桩刑事案件不公正,这位书记在自己经过实际调查核实后认为该法院办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该书记立即找到法院,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结果使一起冤案得以平凡昭雪。对书记的做法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书记是经过自己的调查核实后才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的,法院应当照办 B.法院违法办案,书记依法办事

C.书记这样做是我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当监督 D.书记的做法干预了法院独立审判,是越权行为 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不会犯法,没必要学习法律

B.他先骂了我,所以我把他打成脑震荡也不算违法

C.犯了法,认错了也必须要接受法律处罚

D.偷同桌一支铅笔没关系

23.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

)到场。 A.学校

B.班主任

C.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D.亲属 24.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 ,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25.现代人才综合素质的灵魂是(

)

A.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

B.人才的文化素质

C.人才的心理素质

D.人才的身体素质

26.当代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共同的理想信念,它的基本内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

)

A.大同世界

B.小康社会

C.和谐社区

D.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7.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

)

A.爱国主义

B.爱好和平

C.勤劳勇敢

D.自强不息

28.人们对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观点是(

) A.自然观

B.历史观

C.人生观

D.世界观 29.人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地缘属性

D.业缘属性 30.下列表述不属于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内容的是(

)

A.国而忘家,公而忘私 B.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C.不学礼,无以立

D.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二、多项选择题

1.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主要具有的优点有( ABC )。

A. 当事人诉讼权利大,法官职权小,法官职权受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制约 B.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C. 程序公正才是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和内在要求的价值目标 D.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

)和(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A. 合理

B.及时

C. 自愿

D.合法

3.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

) A.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离婚案件

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人民法院确认为无主财产的,可以判决收归(

)所有。 A. 申请人

B.利害关系人

C. 国家

D. 集体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

)进行搜查。 A. 财产所在地

B.被执行人

C. 被执行人住所地

D.财产隐匿地 三.判断题

1.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3.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4. 违反了校纪,但没有违反法律,学校没有办法进行处理,如果学校进行处理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5.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7.法官判案要考虑领导的意志。(

)

8.公民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 9.我不违法,法律就不能约束我。(

)

10. 我被人家抢过钱,所以我必须再从他人身上抢回来,这也是一种正当防卫的手段。(

)

四、填空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入括号内)

1.父母不让子女上学,是违反了(

)。

2.监护人的义务有(

)和(

)两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

) ,终于(

)。 6.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实行(

)终审制度。

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在(

)人民法院。 8.禁止重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

)原则。

9.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近亲是直系血亲和(

)代以内的帝系血亲。 10.国家(

)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

五、论述题(20分)

谈谈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书记员。

一、单选题

1.B 2.B 3.A 4.B 5.B 6.A7.B 8.A 9.A 10.C 11.A 12.C 13.A 14.B 15A 16.B17.B18D.19.A20.B21.D22.C23.C24.D25.A26.D27.A28.C29.A30.A

二、多选题

1.ABC2.CD.ABCD4.CD5.BCD

三、判断题

1.√ 2. √ 3.√ 4.× 5. √ 6.√ 7.× 8.√ 9.× 10. ×

四、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2.监护义务、抚养义务3.义勇军进行曲4.五星红旗 5.出生、死亡6.二审7.最高8.一夫一妻9.三10.制定

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第3篇

誉不只是属于我,它是扎根基层、为民司法的全体执行法官的荣耀!

十年间,我深深的懂得了人民利益无小事的深刻内涵;深深地明白了只有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才能让老百姓安居乐业,让社会和谐稳定的道理。作为一名执行法官,“良知”是我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学习”是我创新的源泉、成长的动力;“九要方”是我破解执行难的法宝。在人民法院执行事业的前进征途上,我时刻准备着,随时听从党的召唤!

同志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以及目标管理先进个人,被临潼团区委授予“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被市中院授予“执行工作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三等功,被市中院授予“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个人”,再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荣获“临潼区十大优秀青年”荣誉称号。

同志热爱执行工作,一干就是十年。在工作实践中,他深深感到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是一名执行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他在执行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奋勇争先。多年来,同志思想进步,勤奋进取。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时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以律己。不断深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入深化司法良知教育活动中,能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他爱岗敬业、不计得失,虚心好学、以苦为乐,忠于职守、默默无闻,在年轻同志中表现突出,起到了良好的典范带头作用。

同志在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执行工作历来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他认为在压力面前只有正确面对,才能够磨练意志、提升素质、强化心理。多年来,他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注重发挥个人特长,工作中经常充当多面手,驾驶、摄像、案件记录、宣传报道,常常冲锋在基层执行工作第一线。在执行案件中,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公正、合法、及时执结每一起案件。仅以来,由他承办和参与执行的案件已累计达700余件,涉案标的额近1000万元。他深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切实抓好典型案例的学习,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先后撰写各类信息、调研文章60余篇,其中《执行权性质的探析》、《等待出发》、《清理执行积案之九要方》等多篇文章发表于人民法院报、审判、西部法制报、法治之窗等。他利用业余时间开办的临潼法院执行局工作博客如今点击率已突破3.5万次,在宣传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促进了执行公开,实现了办案干警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执行工作加班加点,他习以为常,而且毫无怨言。他头一天举行完婚礼没有休一天婚假,第二天就出现在工作岗位,为执行工作局的成立积极协助领导整理、新建、汇编《执行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的一天,他刚满两岁的孩子突发高烧,妻子焦急地打来电话时,他只简单的说道:“我正在下乡办案,你想办法吧!”几年间由他负责的全院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司法统计、案件信息录入及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始终做到了耐心细致、及时准确、高效快捷。下乡办案中,他不畏艰险、不惧风险,从未言苦叫累。在全国法院系统多次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他表现突出,荣获殊荣。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迄今最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摸清积案底数,同志和其他执行人员一起,最长一次连续工作达72小时,终于按期完成了无财产执行积案685件,有财产执行积案161件,特困群体、特殊主体、重信重访等重点案件57件的清理上报任务,确保了执行清积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全部案件的顺利执结。多年来他所执结的案件,既无一件违法违纪的,亦无一件因故意或过失的错案,真正做到了零投诉、零信访。与此相反,他收到了许多案件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这些案件中有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兵马俑发现者杨志发老人申请执行甘肃《读者》杂志社、吉林《杂文选刊》杂志社名誉侵权纠纷案,有普通农民吝万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临潼场站拖欠工程款案等等。

同志清正廉洁、自警自律。能严格遵守上级法院和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自觉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不准”的规定,公正司法,不欺压群众;文明执行,尊重和善待每位当事人;干练干事、干净为人。拒吃请、拒收礼,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近三年来,共拒吃请近百次,拒收礼金数千元,

为同志们起了表率作用。能模范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领导,与同志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奉献爱心。汶川大地震后,他通过博客连续发布倡议书、爱心帖,以多种形式进行爱心捐款,以实际行动彰显新时期人民法官的风采。

同志从身边的每一件事开始,每一起案件做起,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无怨无悔,认真实践着自己本分做人、踏实干事的

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第4篇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 (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 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 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 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 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 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第5篇

2、召开有关会议,传达上级指导,安排布置工作,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有关事宜。

3、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党工委组织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工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5、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对重要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6、接待并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

7、参加党工委会,参与工业区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问题的决定。

8、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发挥纪工委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9、了解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提高,搞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10、完成党工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纪委副书记岗位职责

协助纪工委书记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2、组织起草纪工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文件 ;

3、积极开展党风廉政状况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工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检查、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工业区反腐倡廉工作;

5、协调组织、宣传等部门,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6、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组织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7、受理党员的申诉,听取受处分党员的申辩和说明,保障党员的权利;

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范文第6篇

(206年4月4日)

同志们:

2006年已经过去了一个季度,我们早就想召开一个全体职工会议。但由于春节后,旗里的会议较多,除了“两会”之外,还有很多会议,一直也很忙,所以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向大家简要传达一下上级有关的会议精神;二是就加强纪律建设、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讲一点意见;三是就今年的工作目标、工作打算向大家通报一下。

一、传达上级有关的会议精神

1、旗“两会”的精神

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6日在旗蒙中召开;旗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5日在旗农电局会议室召开。我出席了政协会议和人代会,会议对全旗“十一五”规划进行了安排,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在邱文博旗长的政府报告中,就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前期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政协会议上,范长才主席在工作报告中,对上京中医院开展捐资助困助学、扶贫义诊捐药活动,点名进行了表扬,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我也被评为10名优秀政协委员中的1员,受到了表奖。

2、全旗卫生工作会议精神

全旗卫生工作会议于3月17日在旗党政综合楼1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人大主任西林主持,政协副主席李建军出席了会议。旗卫生局邵局长在会上做了题为《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全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的报告,报告总结了“十五”期间全旗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2006年全旗的卫生工作。李国副旗长在会上

1 讲了话,他强调今年的卫生工作要明确一个目标,那就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医疗和预防保健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旗财政今年安排了30万元医疗救助金,初步解决了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全旗要在2007年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他强调,要狠抓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卫生行业新形象。会上,对2005年在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林动上京中医院榜上有名。

3、在会议上中医院所受到的奖励情况

2005年,我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行风,强化制度建设,端正行业作风,严肃查处了违反职业道德的有关人员,圆满完成了旗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完成销售额达241万元,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超额52万元完成了旗卫生局下达的工作目标。我们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卫生局的充分肯定。

林动上京中医院继2004年被旗政府评为疾病控制先进集体、卫生工作先进集体,被卫生局评为全旗防保工作第二名、临床工作第三名,赵雨田同志被评为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旗政协“五个一”奉献先进个人后,2005年又取得了更多的成绩。

2005年,上京中医院被旗政府评为卫生工作先进集体;赵雨田同志被旗政协评为优秀政协委员。上京中医院被旗卫生局评为先进集体基层卫生工作综合考评第一名;防保工作优胜单位第二名;赵雨田被评为优秀院长;吕泽玉被评为财务工作先进个人。上京中医院被卫生党委评为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第一名。李敬中等编著的《现代中医实用歌诀》被赤峰市人民政府表彰为赤峰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京中医院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我们努力奋斗、甘于奉献的结果,是我们很刹歪风、树立正气的结果,是我们敢于拼搏、不怕困难的结果,是我们坚持正 2 确的办院方向、勇于开拓进取的结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对我们一年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是对我们在困境中坚持求发展求进步的推动和支持。这些成绩,也标志着上京中医院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以上是我讲的一个问题。

二、加强纪律建设、严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俗话说,成绩不说没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我们讲取得了成绩,是为了鼓舞我们的士气,再创造更好的成绩;我们讲问题,是为了找出工作的不足,找到改进的方法,把工作干得更好。其实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把我们全院的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一个新的突破,争取一个更好的成绩。下面我就一些具体问题,向大家通报一下情况。

1、关于退休人员的问题

近期,我们单位翁淑芬同志、隋桂珍同志、还有老院长相继办理了退休手续。这些退休的老同志为上京中医院作出了贡献,劳累了这么多年,回家休养是件好事。对这些老同志,上京中医院不再继续聘用。我原来曾经说过,退休的老同志,医生的回去开门诊,我可以给你提供牌子;调剂的开药店,我可以给你提供帮助;后勤的开粮店,我可以给你提供支持。但中医院不能继续聘用这些老同志了。为什么不能继续聘用了呢?原因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即将开始。在上次去年12月份前后的改革中,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50岁左右就让回家休养;普通职工45岁左右就让回家休养。如果事业单位改革开始,可能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都需要提前退休。鉴于这种精神,所以我们不能继续聘用这些老同志。如果我们聘用了,到改革时再让人回去,那事情就更多了,那样也对人不负责任。所以我们不继续聘用退休的老同志,但退休人员如果自己想继续开门诊或药店,上京中医院包括我赵雨田本人,愿意提供大力的支持。四季变换、新老交替是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也只有在不断地交替变换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在这里我要说:我们的一些老同志退休了,但是我们仍然在岗的年轻同志要抓住机遇,努力工作。因为给你们年轻人创造了更大 3 的发展空间,希望年轻的同志要尽快的成长起来,上京中医院的未来还需要你们去创造。

2、关于提成的问题

过去我们对效益工资的提成分了很多等,我认为这在管理上不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因为同是上京中医院的医生,为什么还要有卖药提成上的差别。是专家、是主任医师,我们已在诊费上给了你相应的待遇,所以提成的效益工资应该一样,这也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不然,就有了大医生和小医生之分,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年轻同志的成长。所以我们对提成的效益工资部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关于对各功能科室的提成问题,我们也将按照统一的标准,体现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

3、关于私自卖药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强调过多次,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也规定的很详细,我再次强调,在上京中医院不准许私自卖药,也不准许私自收费。如果谁违犯了,有人举报了,我们将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在这次会议后院党支部和院委会将结合新的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完后每人一册发给大家。今后我们要按制度办事,用规范去管理人。如果你违反了哪条,你自己知道该受什么处分。这里不是我对大家要求严,大家推选我,上级组织信任我,让我当这个院长,说大了我要对上级组织和党的事业负责,说小了我要对上京中医院的全体员工负责。如果对私自卖药,到处损害上京中医院利益和行为我不管,那我就是对上级组织不负责任,对上京中医院的全体员工不负责任,也是对我本人不负责任。因为组织上任命我为院长,就是让我来管理上京中医院的,让我带领全体员工把上京中医院办得更好。我在其位,就必须谋其政,就必须有作为,这是我的职责所在,也是组织对我的要求。

还说私自卖药的问题,近一时期,有患者多次找我,反映我们的大夫张秉权同志卖药的问题。就此事我也进行了调查,同时找患者和张大夫进 4 行了调解,但患者不让,因为我们单位有制度、有承诺,在此情况下,我们做出了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劝张大夫回家休养。因为毕竟是70对岁的老人了,张大夫也同意从5·1后回家休养,腾出科室。我说此事,就是告诉大家,我们的规章制度不是一纸空文,希望大家要严格遵守。

4、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问题

胡锦涛书记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了要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我认为“八荣八耻”提的非常好,也符合我们的行业作风建设。在这里我给大家说一下这“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守纪律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同志们,我希望大家好好学一下这“八荣八耻”,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言行,我们为人民服务作得怎么样,我们团结互助作的怎么样,我们诚实守信作的怎么样等等。以“八荣八耻”为标准,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上京中医院的职工来讲,我们应该树立起“以热爱上京中医院为荣以危害上京中医院为耻”的荣辱观,对危害上京中医院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去年,我们对危害患者利益、损害上京中医院名誉的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进一步整顿了行业作风。我们采取的措施和作法,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我们被卫生党委评为了行风建设先进集体。

医德医风的好坏,是群众评价医院的一把尺子。医德医风建设,事关医院的发展和存亡,同志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说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病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病,所以我们要理解病人、关心病人,以良好的态度服务于病人。患者是上帝,是我们的衣食父母。那么请问有谁对自己的父母态度粗暴甚至打骂呢?如果有那也是不肖子孙。你对一个患者态度不好,那通过这个患者可能影响一大批患者不上你这里来看病,反之亦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金奖、银奖不如群众夸奖,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对患者的服务态度问题决不是小事,我们今年要下大力量抓服务 5 态度问题,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

管理是一门学问,我可以对大家说,我们医院的内部管理还存在着问题。我认为管理应该从大局着眼,从小处入手。管理必须量化、细化、数字化,责任到科室、到每个人。我们要从节约一个药袋、一个信封、一张处方签作起,从每个人做起。对塑料袋、中药袋、处方签等这些日常用品,我们要专库、专人管理,严格各种手续,做好节约工作。严格物品的采购、发放、用量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从节约每一分钱做起。

对药品的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对贵重药品、用量大的药品,要实行按天统计监督制度,理顺好各环节的关系,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

6、关于有些同志反映工资低的问题

这个问题前面的讲话已有所涉及,我们医院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这次对医生的药品提议已进行了统一调整,各功能科室的提成也将实行统一的标准。我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效益工资,这最符合实际的情况,有人多得了,但人家也付出了。同志们,你也可以去打听一下旗医院、二医院有关岗位的工资情况,我认为就我们医院的现有销售情况看,我们的工资标准还是合理的,最起码是不低的。在这里我要说:我们首先要把工作干好,你只有优秀地工作,才可能有好的工资待遇。如果只想多拿钱而不想努力干工作,那也只能是空想。我记得有这么一句话说的是:今天不积极工作,明天得积极找工作。我希望同志们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干好自己的工作。工作干好了,我们的效益增加了,那我们当然可以增加工资。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只有我们上京中医院的事业发展壮大了,我们才可能有更多得收入。所以,上下同心,齐心协力,把上京中医院办得更好,是我们大家应该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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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上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

三、今后一个时期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当前随着医疗市场的放开,办门诊、开药店的越来越多,我们既面临着压力,也面临着机遇,我们必须以长远的眼光去考虑上京中医院今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自以为良好,抱残守缺,只能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压力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只争朝夕的工作精神、勇于创新的工作理念、超常规的工作思维,做好我们今后的工作。

1、增设外科

现在可以说,上京中医院在中医治疗方面,是全旗的权威,谁也没我们有优势,但是如果我们想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在中医上有新的突破,那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增加中医以外的科室,以提高我们的竞争能力。上外科是我几年来的设想,前年我们组建了外科,由于多种原因而暂停了。那时可能条件不太成熟,现在条件已具备。今年我们将尽快建起外科。让外科成为促进医院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医院今后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引进技术和人才,创建特色科室

我们现在正积极和有关院校联系,我们也公开向社会招聘有特色的医师来上京中医院工作。同志们有这方面的人才和信息,也可以向我们推荐。我们初步设想组建肝病专科、肠胃病专科等,我们将采取合资、独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技术和人才,借船出海、借势发展,用别人的技术来为我们的发展服务。在引进人才和技术上,我们将提供优厚的待遇和优惠的政策,通过引进人才的传、帮、带作用,促进我们事业的发展。

3、以创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契机,加强对所辖区各村卫生室的联系和沟通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到2008年在全国建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旗委、政府也提出:要在2007年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国家将加大对农村医疗的投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所辖区内各村卫生室和各村医生的联系, 7 与他们建立一种紧密的协作关系,延伸医院的服务区域。我们准备等旗卫生行风建设会议结束后,召开一个由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参加的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相关的问题,探讨新的服务模式,以此扩大医院的影响力。

4、搞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

内强素质就是指我们全体员工提高自己的医术水平,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我们将有目的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去带薪进修,学习新技术,走出去开拓视野,增长知识。鼓励在职人员参加进修学习,以提高素质。

外树形象,我们将继续对院荣院貌进行必要的装饰,力争为患者创造一个好的就医环境。我们将继续保存与新闻媒体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新闻宣传、广告宣传提高上京中医院的品牌形象。我们将通过捐资助学、扶贫济困、送药下乡等活动,树立上京中医院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此促进全院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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