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访范文

2023-09-16

人民法院信访范文第1篇

论文提要:现阶段,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围堵党委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事件和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对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产生的压力很大,对社会也产生极坏的影响,信访工作空前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对众多的信访问题穷于应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法学界、信访机构、公众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给予了关注。本文试从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情况着手,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发展史的疏通,阐述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所产生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分析法院信访工作的现状,总结其特点,分析法院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并对涉法涉诉信访及涉诉信访中的缠诉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同时通过分析法院信访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法院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索性研究,试从政府、法院本身等几方面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解决方案,并着重探索涉诉信访及缠诉的解决方法,以期法院信访问题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全文共9993字。

一、引言

根据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广义的信访还包括各级党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有企业进行的信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两条规定,可视为信访的宪法依据。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当中发挥了积极的协调、沟通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阵地。 人民法院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进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重要作用的发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步伐的加快,信访工作在法院工作中也呈现出新的情况与新的特点,现有的信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迫

在眉睫。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史

我国信访制度的确立可追溯到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就鼓励人民用来信、来访等形式来向党表达意见,信访是党用来倾听人民的呼声和愿望,处理人民意见、建议和申诉的。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中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臵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2]随后的《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关于处理人民来访和接见人民工作》等指示、文章均鼓励人民群众信访。信访制度自1951年建立以来,对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曲折发展,已经有了十分重大的进步。 在新世纪,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不久前,胡锦涛同志再次明确指出:“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基础性工作。”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意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特色制度,是我国公民表达自身思想,维护其自由的一种方式途径,而自由权是公民的的一种最重要的权利。信访是实现表达自由的一种方

式。

1.信访制度与我国的民众的传统心理相适应。受传统的影响,民众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本身以为的不公正的时候总会不自觉地会想要到“清官”那里去寻求帮助,请“清官”为民做主。在传统中国民众的眼中,清官是可亲的,但他们却总在遥远的地方,只有上访才能找到的地方,抽象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而身边更多的是贪官污吏,是具体的存在。这种“抽象的清官,具体的贪官”与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在传统社会中的不同运用相对应。[3]在现代民众的眼中的“清官”则多倾向于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因而,信访案件也就多发生在这两个部门。

2.信访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利,如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的制约。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法制等方面的不健全,在急剧推动的社会发展中,难免会引起种种社会矛盾冲突等不和谐音的发生。但由于司法救济的乏力,信访实际上成为了民众排解民怨、化解社会冲突的重要手段。即使是达成信访愿望的民众只是极少的一部分,但它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及它所体现出来的意义仍十分巨大。因而,通过信访来制约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尤显重要。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因而,确保公民的申诉权不受到侵害,信访制度不可或缺。 4. 现代社会除法律的规范外,虽然还有伦理、道德、文化、习俗、政策等等,但法的功能和作用毕竟有限,现行法律也还存在着种种的不完善,信访便成为民众法律之外寻求帮助的一种权利,“在信访权利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权利背后,还隐藏着其他众多的权利群,这些等待救济的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4]信访“发挥着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5]

三、我国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现状

及其特点

人民法院的信访制度,为调解人民群众来信访问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情况与新的特点。人民法院中确立的现代法治理念,加快改革步伐的审判方式,让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现并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来,仅靠原先的信访制度、信访做法来调处解决信访问题显然不足。早在1957年,面对大量的信访工作的沉重压力和负担,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就曾在第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讲:“这(指接待信访申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在近半个世纪后,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的工作报告中又再次指出:“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 [6]

(一)我国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现状

我国人民法院信访问题一般多为涉法涉诉信访,现阶段信访工作的现状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内,采取申诉或越级申诉的方式;在司法机关外,到党委、政府、人大申诉,有的还采取静坐、示威等方式,围堵党委和政府机关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事件和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缠诉行为司空见惯,有的甚至到人民政府、上级法院或赴省进京上访,以此来施加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改变既定判断原则,从

而达成自己的目的。

(二)我国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呈现出

新的特点:

1.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尤其是集体上访的批次逐渐增多,无理、无序、重复信访增多。 2.群众信访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现主要还是以书信和走访的形式居多,非正常上访的情况时有反复,上访过程中的过激行为仍不断发

生。

3.在人民法院对信访人员进行情况调查时发现,有的信访者为让问题尽快解决,故意将信访问题的紧迫性与严重性夸大,以引起重视,或用一些不可考证、道听途说的材料,让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难以取证,因而导致了信访问题的拖延,使得群众的信访成本大大增加,群众所花费的时间、精

力等不断增多。

很多信访者经不起在信访上所花的时间、金钱、精力的消耗,中途退却,放弃上访;部分人坚持了下来并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长时间纠缠,引起了缠访。 4.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信访行为发生率较低,但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明显上扬。涉诉信访,是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者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7]而缠讼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要求否定生效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系列行为。缠讼的多是败诉方当事人,但也有不满足判决结果的胜诉方当事人。[8]缠讼的日渐增多,成为各级政府、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信访制度为群众缠讼留下了制度空间。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称法院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败诉方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声称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埋怨法官素质太低等。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去检察院要求抗诉支持;去新闻单位要求曝

光等。[9]

5.信访行为多发生在当地有较大的政治活动、庆祝活动及农闲时。信访当事人选择在当地有较大的政治活动、庆祝活动及农闲的时间,为给法院造成尽可能巨大的影响,或是能召集到更多的人一起进行集体信访,以形成压力。

四、法院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信访群众方面

1.上访的思想根源于人们的“清官”意识,而清官意识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离的。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既推动了群众现代意识的增强,又加剧了矛盾冲突,使得人民法院站

在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

2.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缺少爱与关怀,缺乏宽容心,由此产生了大量摩擦,这是道德信仰缺失的表现。道德信仰的缺失,社会道德水平的降低,容易导致部门机关缺少公信力,部门与群众之间缺少信任。现阶段,我国的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由于教育发展和法律传播宣传的相对滞后,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偏低。一些群众在发生纠纷后,不少群众倾向于到法院解决纠纷。其中,部分群众来到法院,要求解决问题却不想打官司,这就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 3.而在部分群众的意识中,情理等同于法律,在法院判处于其不利时,有的群众便会完全不问情形与原因,认为是法院的审理不明,是审判人员司法不公,认为权大于法,他们或上诉,甚或放弃上诉转而改为上访,引起部门或领导的注意而改变对己不利的判决,得不到满足便走上信访之

路。

4.现在群众信访大多选择写信和走访两种方式,弃先进的通讯工具不用。虽说现在的信访系统没有建立起来,但即便信访信息系统能够建立起来,群众会选择的仍是走访。他们不是不明白信访可用的方式、手段,而是为了给政府公开地施加压力,争取领导的重视,认为其他的信访方式只能传达信息,而走访,或集体信访、重复信访在群众的眼里似乎更能产生舆论效果,因此,信访中的集体信访、重复信访

案件的增多也在情理之中。

(二)立法方面 现阶段,法律对信访工作的规范还比较薄弱,我国于2005年1月10日开始施行的《信访制度》相比之前的“无制度”状态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仍有不足。各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仍很不完善,缺乏科学发展的能动性,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缠讼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及解决。

(三)人民法院方面

1.法院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审判的发展形势不适应。社会关系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日新月异,新的法律主体和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而如今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偏于老龄化,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知识结构已渐显陈旧,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拓展空间较窄。社会的发展,需要对审判平台空前借重,在审判和社会的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旧有的知识体系与当前的情况不适应,对审判和执行工作难以适,导致案件的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的信访行为再所难免。 2.普通程序及审委讨论的不当运用是信访出现的原因之一。现阶段的审判工作,审判可以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也可以用多个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的普通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普通程序及审委讨论的运用不当,容易出现审判员的相互推诿,或是审委委员的偏听偏信,致使案件产生不公正的判处。 3.信访制度的缺陷也是信访形成的一个原因。一是个案监督与法律分歧导致的信访。政府对法院具有个案监督权,在解决个案的司法腐败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案情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或是具有较大的模糊性时,在庭审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与分歧。如果对这样的案件政府进行介入,对该案的监督也容易产生偏听偏信;也有的领导接受涉诉信访后,越俎代庖,不管法律如何适用而去下达指令,而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一项工作,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才能担任,这不仅违背了审判独立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信访制度》的公信力,对社会也极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引起缠讼不断;二是法院信访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各法院一般由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理,但群众反映的情况一般涉及到法院工作的的许多方面,只靠立案庭解决信访问题是不正确的,而立案庭在如何处理信访问题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是法院信访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不同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有其自身特点,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申请再审的材料,先行复查,经复查认为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立案标准的,则予以再审立案,反之,则予以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10]但有时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仅牵涉到法院,还包括了其他的部门,有的法院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委,群众信访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便转为上访。

.司法腐败是群众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不容臵疑,但司法腐败仍然存在。有的法律工作人员在司法的运作中因种种原因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不公正,且新闻媒体时常报道的司法腐败也易让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产生不信任感,由此引发当

事人信访不足为奇。

5.法院信访工作者工作作风不佳,解决问题、答复当事人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缺乏服务意识,这也是形成涉法信访的一个原因。有的同志在接访中,态度粗暴,语言激烈,忽视社会效果,一味只求当事人息诉,或不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或不能较清楚明白地解释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的判后疑难,让当事人心存疑虑,当事人抓住工作上的

瑕疵,不断缠访、上访。

6.有人将缠讼的原因具体归结为司法不公,案件承办人工作简单,当事人曲解条文,借缠讼规避执行等。[11]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如果发生了几次审判,不同的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不一致,自然审判的结果也不同,由此产生的缠讼问题尤其严重,不同的判决书更是缠讼者的

绝佳“证据”。

(四)机制方面

1.法律是人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但信访制度的存在却为其他权利机关干预法院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空间,这是对法律权威的臵疑;信访制度对信访处理权限不清,界限不明,对法院信访所作出的处理的范围、效力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12];在信访问题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时,由于各部门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性质界定不明,立场不同,因而在对处理方法的选择上也不相同,信访秩序混乱;信访的一般成本较低,如打电话、写信、发邮件等都是成本极低的,相对于同比较高的诉讼成本,群众更倾向于使用信访手段。

2.在信访实践中,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形成了一套判断事件紧急与否的标准,即“来访比信访紧急,缠访比一般上访紧急,越级上访比一般上访紧急,进京上访比省内上访紧急,集体上访比个人上访紧急。”[13]这让群众以为要想自己的信访问题受到重视,就必须不停地缠下去,以缠诉行为引起注意,其问题被认为严重,必须解决。或者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如在政府、法院门口静坐、下跪、哭闹,乃至自残、自杀,甚至攻击接访人员等。

(五)社会环境方面

我国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意识与现代意识、个人意识与群体意识等冲突严重,我国法制化进程仍在继续,各项法律法规都处于完善中,法律空白地带仍然存在,部分较熟知律法的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欺骗群众,引来群众的信访;有的诉讼代理人为赚取代理费,欺骗诉讼当事人,一旦败诉则挑唆当事人,让当事人认为是法院、法官审理不公,引起当事人信访;社会媒体对舆论的引导偏差,有的媒体代行审理,在法院未作出判决时对审判结果妄加揣测,干预司法,给当事人以错误的导向,当结果与之不同时,当事人便会以为法院枉法判决,将矛头指向法院,引发信访;有的部门将非涉法涉诉的案件推给法院,让法院无从处理而引起信

访。

五、信访缺陷的影响

(一)对法律严肃性的影响

信访作为一种非正式程序,缺乏严格的规范程序和标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它是我国人治思想的延续,它更强调的是人们在权力被侵害后习惯于找领导、找上级,这样不利于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寻求帮助;信访法制化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的公正是通过法律来维系的,而不能单纯地靠传统道德等,现在,以信访为主导的传统救济文化仍然浓重,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以司法为主导的正式程序的救济理念,司法权威未能确立起来。这样一种局面,是与法治要求不适应的[14]。

(二)信访渠道的堵塞,导致社会矛盾积累 信访制度的不完善,使大量群众的信访问题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大量积压、激化和升级,由此导致的缠访甚至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引发的社会矛盾会发展为对政府、法院的信任危机,损害政府、法院的威信,使社会基础遭到削弱,

稳定遭到破坏。

(三)对法官的影响

信访工作是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面对沉重的审判工作和信访压力,为不产生涉诉信访,对当事人偏激、判决后可能会发生信访的案件,部分法官不敢接案,相互推委,部分法官对一些简单的案件进行长时间调解,使审判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作为法官,其主要工作是对法律负责,公正高效地对案件进行审判,但由于信访形势的发展,法官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面对信访人,法官们只能通情达理,毫无怨言,甚至受到诬陷。有的信访人无理上访,却让法官受到批评处分。信访工作的缺陷,直接或间接使大批法官流失,影响了法院、法官队伍的稳定。

(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由于信访压力,本就沉重的案件审判工作让法官们的审判受到严重影响。在立案方面,由于害怕当事人信访,立案庭不想多收案、办案,有些该立的案件没有立案,产生了新时期的告状难;在审理方面,由于当事人的信访,产生了某些案件的多次审判,不仅审判效率剧降,且使法律权威遭到严重践踏;在结案方面,由于耗时耗力,结案的速度和数量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当事人威胁恫吓法官,让法官按照其意志办案,否则便对法官或其家人如何,这直接影响了审判的

的质量。

(五)对法院形象的影响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社会形象主要体现为严肃、公正、权威。信访人在法院内或静坐,或与法官吵闹、围攻法官,或拦截纠缠法院领导等行为,对法院的公众形象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躲避追责,有的法院对上访、缠讼等信访案件特办,一而再,再而三的审理,这既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法院的审理权威的挑战,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影响其他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不信任,损害法院的形象,助长当事人

的无理取闹行为。

六、改革与完善信访制度的措施

(一)解决信访制度的缺陷,创新机制,加大对信访问

题的研究力度

1、要解决信访制度的缺陷,必须从源头上改革与完善。首先必须健全信访机制的内部结构和工作机制,通过立法,合理界定并明确信访的地位、职能、受案范围、处理机制、法律责任,具体明确信访工作的性质、范围和具体职能,明确牵涉多个部门信访时的解决机制,解决现行信访职能定位不清造成的尴尬局面,避免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推诿责任,减少人民群众的信访成本;其次,规范信访工作的操作程序、流程,使信访工作秩序化;再次,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限制其权利,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惩处;第四,赋予信访机构独立处理事件的职权和有关限制,建立与信访工作配套的制度,完善院长接待制。

2、各法院在不违背《信访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新信访机制,制定相应信访规章。

3、要有效科学地解决信访问题,要创新信访机制,要了解信访工作的发展趋势,对信访制度的理论研究就必不可少。法院信访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建立法律系统的信访理论研究机制,可以在各基层法院中选一至两名优秀的信访工作人员,对当地法院信访工作的开展及其特点等进行研究,并定期召开信访工作总结会,积累经验,形成理论,层层推进。

(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让公众对法律公正有信心就必须确保司法独立。

首先,提高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地位,落实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涉法官的审判,其次,在经费保障方面,确立法院经费由上级法院管理的制

度。

(三)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冤假、差错案的产生。要注重对高素质法律人员的吸收、培养,尊重人才;法院定期、分批对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法官学习新法,提高在职法官素质,这样有利于法官队伍特别是老法官的知识更新,提高队伍胜任工作的能力;严格规范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行为规范训练,建立法官职业操守评价标准,量化落实,强化法官队伍的事业心、责任心,有效解决法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

(四)狠抓案件质量,推进审判改革

1、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有效提高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的效率,能极大减少群众信访的产生,这需要在法院的改革与进步中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从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开始,保障案件质量,多办铁案,并实现案件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避免涉诉信访。

2、大力推进审判改革,要从有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有利于法院、法官形象的树立,有利于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审理时不违反程序,不违规操作,履行讼前告知,尤其对诉讼风险的提醒,公正审理,恰当运用普通程序和审委讨论,防止偏听偏信,合理运行信访考核机制,坚决

杜绝司法腐败。

(五)畅通信访渠道

做好信访工作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面对现在信访渠道的堵塞,法院信访部门应联合法院其他庭室,并争取与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单位、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信

访工作。

(六)信访工作要体现人文性

人文性是人的文化性和文化的人性,它的实质是人文精神。信访工作体现人文性,实际上是对信访人生命状态的一种终极关怀。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人文性。

1、树立新的信访理念,必须纠正对信访现象的错误认识,彻底破除官本位思想,对信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信访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它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涉及法院内的其他部门工作,只有法院内外各部门齐心协力,才能将信访问题解决

好。

2、改变不良的工作方法,禁止简单、粗暴对待信访群众,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加强对信访的疏通讲解;加大信访执法力度,对信访案件,分级管理,分人负责,有效解决信访的推委问题;把群众的上访变为信访工作人员的主动下访、走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他们的呼声,加强案后回访;加强对信访群众的引导,规范群众信访秩序。信访工作的引导包括案件审理、信访流程、法律咨询等的引导,使群众明白信访须依法进行,同时,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整治道德、素质低下的法律从业人员,清查“黑代理”,取缔非法法律服务;加强对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对该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及时给予减缓免交,将信访问题引导到正常的法律途径上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七)完善监管机制

1、对审判、信访问题的监管工作必不可少,在与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单位、检察、公安、司法、媒体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的基础上,完善社会联动机制,建立一个多部门的监督

平台。

2、建立案件审理全程的监督,其中应对审理和执行环节着重监督,注重案件质量,严把质量关,同时不能放松对

法官行为的监督。

人民法院信访范文第2篇

摘要:从目前学界对涉诉信访成因研究来看,尚存在一定偏差。要找到涉诉信访的真正原因。需从外生变量入手进行分析。法院裁判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是涉诉信访产生的基本原因;作出裁判的低层级司法权力受到更高层级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涉诉信访产生的深层原因;现有的信访问责机制下,诉讼当事人作为“理性人”进行利益权衡是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运用外生变量研究方法,从法院、当事人、当事人信访所诉诸的权力位阶更高的主体三方面分析,涉诉信访的原因在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希望通过更高级别的权力介入司法过程,改变其认为不公正的裁判来获得司法利益或者在不改变裁判的情况下谋取更多的司法外利益。

关键词:涉诉信访;外生变量;纠纷解决

在当今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深刻的调整,社会矛盾容易激化。大量形态各异的社会纠纷涌入法院,而法院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解决某些纠纷。对法院裁判不满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选择信访作为救济途径,涉诉信访尤其是缠访、闹访、无理访、越级访现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法院系统乃至我们党和政府不能承受之重。虽然说寻求破解信访难题的对策是“医病药方”,但是诸多没有找准“病因”、没有发现“病理”的所谓“对策”可能会进一步加重“信访病情”因此,本文不打算涉及“对策”,而力图准确“把脉信访”,为“治病”提供依据。

一、涉诉信访成因研究的偏差

为了扭转涉诉信访的高发态势,已经有众多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涉诉信访成因进行了分析。从宏观看,有文化原因、社会原因、观念原因还有制度原因。文化原因主要是人治、清官意识等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原因主要是“转型期”这一社会现实;观念原因主要是上访人缺少法律信仰、法制意识不强以及实体真实观;制度原因主要是缺少司法独立。从微观看,有司法权威缺失、诉讼成本高、审判质量不高、司法作风差、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等原因。相当一部分研究切入点选择不当,从内含于涉诉信访的因素找原因,导致成因分析的解释力下降或丧失。

(一)形成循环论证

有人把司法权威的缺失当做涉诉信访的原因,认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基于司法的权威性,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言下之意,正是由于司法权威不足才导致人们司法信仰的弱化,由此一来社会法律秩序无从建立,人们自然选择信访途径。将司法权威缺失作为涉诉信访产生重要原因的研究成果不在少数。虽然我国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但以司法权威缺失作为信访成因对采取措施减少涉诉信访似无太大意义。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权威的确立需要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尊重与信仰,即司法享有公信力,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而选择信访,必然又会进一步造成司法权威的下降。如此一来,司法权威与信访的关系就表现为:“司法权威缺失→当事人信访→司法权威进一步缺失→当事人信访”。那么当事人信访与司法权威缺失孰为因孰为果?这两个对向角度的分析无疑体现出对涉诉信访成因的考察陷入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式的循环论证。如果仅仅是纸上谈兵式的成因分析倒也无妨,真正要是以“司法权威不足”做为涉诉信访的主要成因而提出“保障绝对的司法独立以提升司法权威”的对策,在司法本身就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强行通过制度性安排提升司法权威,其危害后果恐怕就更大了。

(二)结论失之偏颇

也有人把信访成因归结于司法文化因素,认为“清官文化是涉诉信访的精神家园”、“几乎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都蕴藏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清官意识”,“当尚未完全树立起法制意识的民众遇到自我不能对抗的势力时,自觉不自觉地主动放弃了以法维权的思路,再次将目光投到廉洁奉公、刚正不阿、体恤民情的清官身上。”即,中国司法自古一来就有清官文化传统,今天的涉诉信访也就是受“清官文化”影响之结果,清官文化就是今日涉诉信访的成因。我们不能把发生在今天而又能从历史中找到影子的社会现象一股脑地用“文化”来解释,不能简单地把社会现象的发生归结于法律文化。如果作为司法文化组成部分的“清官文化”真的是当事人信访的原因的话,那么同样作为司法文化的“注重调解、厌讼、和合精神”推出的结论应当是当事人“偃旗息鼓”,而不是当事人向“青天”信访。这就产生了文化悖论:有的司法文化能导致信访而有的司法文化阻止信访。从司法文化的角度出发,难以对涉诉信访的高发作出解释。因此,无论古代还是当代,“向清官信访”只是一个待解释现象的整体,而不能将“清官文化”与“信访”割裂开,视“清官文化”为“信访”的成因。而且,以清官文化解释信访,也容易形成循环论证。

(三)分析对象错误

有人认为,转型期各类利益冲突相互交织是涉法涉诉信访的社会原因。还有人认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集中汇集到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甚至有人直接指出“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是造成涉法涉诉上访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社会转型期”与“社会转型前期”相比,社会矛盾凸显,法院受理案件数猛增,随之而至的涉诉信访高发现象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转型期涉诉信访高发”与“向清官信访”一样,只是一个有待解释的整体现象,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客观事实,而不能说“转型期”或“清官文化”就是涉诉信访高发的原因。如果认为转型期的特殊性本身就是涉诉信访高发原因的话,那么这个原因对于采取措施减少涉诉信访实在没有什么帮助,在转型期这一特殊历史阶段,只能任由涉诉信访高发了。

“司法权威缺失”、“司法文化传统”、“社会转型”等事实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涉诉信访高发这一社会现象。涉诉信访高发必定有其他的支配性原因。我们必须从另外的视角采用新的方法对涉诉信访进行解释。

二、涉诉信访成因研究的科学方法

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发现社会现象发生、变动和消减的因果率和本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对某一社会现象进行因果分析非常重要,因为通过对社会现象背后因果关系的抽象,就有可能提出支配和解释该社会现象发生的理论。找到正确理论的前提下,才能制定恰当的政策,才能有针对性地逐渐解决那些长期困扰我们的、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社会问题。掌握科学的因果分析方法,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不能用事实解释为什么发生另一个事实。事实不能成为因果关系中的因,这是社会科学因果关系研究中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否则很容易出现循环论证。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两个事实之间都是互为因果而无法分辨。……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用模型化的理论去解释事实。”真正的成因研究成果需要对涉诉信访现象的发生具有解释力。

其次,要从外生变量入手进行因果分析。任何理论“都是一个所要解释的现象背后的各种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个简单逻辑体系。”理论的提出,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及其相互关系。内生变量是我们试图解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能涵盖的变量,比如涉诉信访就隐含着司法权威缺失、上访文化、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等内生变量;用内生变量解释我们研究的社会现象容易出现循环论证。而外生变量则是从问题的外部提出,对问题起决定作用能够解释研究对象成因的变量。外生变量是“因”,内生变量是“果”,抓住外生变量才能更透彻地分析问题。对涉诉信访这一社会现象而言,不契合中国实际的司法方式、司法权力的层级关系、司法权力与司法外权力的关系、不合理的信访考核制度、当事人的成本收益等都是其外生变量。只有从外生变量人手才能找到涉诉信访的真正成因,而从“司法权威缺失”及“司法文化传统的影响”出发就是抓住内生变量来解释解释涉诉信访。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要分析可变的外生变量。“在外生变量中还要区分可变动的外生变量和不可变的外生变量,要有效地改变内生变量,只能从可变的外生变量人手。”上文所述的“社会转型期”就是不可变的外生变量,因为“社会转型期”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存在,我们不能中止“社会转型”。故而,无法通过改变“社会转型期”这一客观事实来减少涉诉信访。

因此,必须找到引发涉诉信访的可变的外生变量。唯有如此,才能从干预、改变原因人手从而使涉诉信访减少、可控成为可能。

三、对涉诉信访成因的三维考察

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信访的目的很简单,无非是希望通过更高级别的权力介入司法过程,改变其认为不公正的裁判来获得司法利益或者在不改变裁判的情况下谋取更多的司法外利益。就此进行信访关系分析:法院裁判环节可能存在不公正因素——比作出裁判的司法权力主体地位更高的权力主体的存在——当事人是“理性人”。因此,涉诉信访关系仅仅涉及三方:法院、当事人、当事人信访所诉诸的权力位阶更高的主体。涉诉信访的成因也要围绕这三方进行分析才可能具有针对性。

(一)从法院审判角度分析,法院裁判不能完全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是涉诉信访产生的基本原因。某些裁判不能满足当事人诉求导致信访,但信访并不能弱化裁判的整体纠纷解决功能。裁判的纠纷解决功能不足并不内含于涉诉信访,因此,“法院裁判不能完全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是涉诉信访的外生变量。

第一,司法方式不完全契合中国国情导致当事人不认可裁判。

当今司法工作的复杂性剧增,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从司法权的服务对象——案件的当事人出发去诘问当事人的“素质低下”与“非理性”,而应当从司法方式运作的有效性出发去质疑司法方式的合理性。

就刑事诉讼而言,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引入了对抗制诉讼模式。但这种对抗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了判决,但是真正的纠纷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刑事司法权威不足,刑事案件信访数量在高位徘徊是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只能就案件民事部分的处理发表意见,但是基于复仇心理,其对刑事诉讼的参与程度和关注程度甚至远远高于公诉机关。仅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力这一点而言,通过对抗制庭审形成的裁判,其纠纷解决功能就会受到局限。

再以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及运作为例。民事证据规则不完全为普通公众特别是乡土民众所认可。可以想象,当法院告诉当事人因“证据失权、举证时限、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而败诉时,当事人会不会轻易接受败诉的现实。这样的立法,可能会提高诉讼效率或减轻法院负担,但是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却不一定有利,也就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自2003年以后,民事案件数量开始下降,而2003年我国遭遇了“信访洪峰”,这个现象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反思。这些源于西方的诉讼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可能引发群众对司法纠纷解决功能的质疑和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并引发上访。法院正面临着从解决纠纷的机关变成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危险地方。

就纠纷的最终有效解决而言,这些吸收了西方对抗制因素的法律规则运行效果可能并不像立法者预计的那么理想。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程序利益,而轻视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将导致程序正义与传统公正观念之间的矛盾,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接受。由此,这些西式司法方式运行效果不佳,即使在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做出裁判的情况下导致信访发生也就不难理解。

第二,司法主体不当的行为方式导致当事人对裁判产生敌意。

上文论及对抗式司法方式在实践中的失灵。其实,这种制度导向还容易导致法官保持“冷面形象”,不愿过多地与当事人近距离接触,只是简单地根据证据和事实“依法裁判”,“一判了之”。这种方式确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法官保持中立的体现,由此得出的实体裁判也并无不当。但通过这种没有亲和力的司法方式做出的裁判,对于那些“把法庭称作大理石房子”、“不知法庭纪律、举证时限、证据失权为何物”的乡土民众而言,其效果可想而知。而西方的对抗制司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法官的法袍、法槌、法庭仪式、证人宣誓都有非常浓厚的宗教色彩。这种具有宗教色彩的庭审仪式,体现出法官司法人格与社会人格的分离——在审判时法官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程序下形成的法庭裁判容易被具有宗教信仰的民众所接受而具有权威性。

我们没有这样的宗教文化传统。中国老百姓认同的是以党员为主体的司法官员与群众之间的“鱼水之情”。当事人需要法官“为其做主”,把他们当作亲人,用温暖的情感对待他们和他们的案件。一旦法官司法方式不当,表现出冷漠、对当事人缺乏耐心、言语生硬,对于急于让其“做主”的当事人而言,等于雪上加霜,都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对该法官做出的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我们的司法现实是,法官的司法为民的意识、水平、能力不适应社会需要,法院工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不了解社情民意,没有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基本技能,不会做群众工作;还有一部分法官没有把群众当作亲人,没有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不愿俯下身子耐心地去做群众工作。这样一来,我们的法官和我们的法院就不能很好地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不能体现人民性的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就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第三,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资源不足之问的矛盾导致司法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现在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与1978年相比增加近二十倍,而且案件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但法官人数仅增加近三倍。尽管法院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办案效率不断提高,但法官司法能力、司法质量以及提供的司法服务增加幅度赶不上司法需求的增加。在多元化的、高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审判解决纠纷显得力不从心。

第四,实体立法不明或者立法缺位导致司法无据致使法院难以妥善解决纠纷。虽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实践的复杂性,某个部门法中的某个具体制度的构建也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以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某些省甚至全国司法尺度不统一,不少法院对民事部分都是“估堆”判决。特别是死亡赔偿金的判与不判至今没有明确定论。凡从事过刑事二审的法官都知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不外乎重判被告人以及增加民事赔偿。一些判不了死刑的重罪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鉴于有的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民事判赔数额相应也就甚少。在复仇心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判赔数额而又得不到弥补,被害人无奈只好走上非正常上访之路。以曲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曲某杀死一人重伤一人,但曲某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又构成自首,曲某家中无赔偿能力,法院只能判处曲某死缓,民事判赔二万。但重伤的被害人仅医疗费一项就远超过二万。被害人对裁判不服一直在两级法院、省委、甚至进京闹访。最后两级法院超出普通的司法救助数额共救济被害人五万元,被害人息诉罢访。本案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法官司法不统一;第二,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把此类案件的信访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当初就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或者给予其合理的司法救助,其或许就不会通过闹访来达到获得更多补偿的目的。

上述变量都是“法院裁判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这一外生变量的分变量,都不内含于涉诉信访,因此它们都是外生变量,对涉诉信访具有解释力。

(二)从现有权力结构分析,低层级司法权力受到更高层级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是涉诉信访产生的深层原因。基于上级权力控制下级司法权力的认识,当事人信访;但上下级权力关系并不受信访的影响。因此,权力结构并不内含于信访,它也是信访的外生变量。

第一,法官与法院领导之间的关系。我国诉讼法律虽然规定案件的裁判实行合议制,但实际上法院实行的是承办人为主导的合议制。所谓以承办法官为主导,是指除了负责阅卷、调查之外,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的各种事项基本上由承办法官一人负责。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承办法官与法院的庭长、院长之间无疑是一种上下级领导关系,无论是承办法官或是合议庭都要服从领导的决定。因此,当事人对裁判不满意必然会向作出裁判的法官的上级领导寻求救济。从现在的上访情况看,闹访、缠访、重访的当事人基本上都受到过做出裁判法院领导的接待,就是个明证。

第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院组织法是规范法院关系的法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予遵循。但这部法律并不直接规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虽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定关系是监督指导关系而并非领导关系,但没有几个老百姓认为“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不管下级法院的事”。实际上,由于上级法院不仅对下级法院院长人选的确定享有较大的影响、对下级法院的装备具有一定的控制权,而且能够通过个案指导决定下级法院的裁判,比如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际上,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准领导关系”,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虽有较大不同,但并无质的区别。很多案件还在一审审理期间,但是当事人就已经闹访到二审法院,期冀通过给上级法院施压以促使下级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第三,法院与司法外权力的关系。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两院制”。法院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是低于人大的,当事人向人大的常设办事机构人大常委会信访也就不足为怪。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国家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司法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党的领导。各级法院都要受党委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诉讼当事人向当地党委、上级党委信访,也是基于对法院与司法外权力机关关系的一种认识。

从权力结构分析,从法官到法院到上级法院再到人大、党委,上级权力不仅要监督制约下级权力,而且最终都要服务于人民群众。因此,老百姓涉诉信访的逻辑非常清楚:谁有权任命官员,谁就有能力约束官员。因此,不是老百姓不懂诉讼程序、缺乏法律意识,而是深知利害关系才采取信访手段。

如果纯粹以“清官历史文化传统”来解释今天的信访,难免陷入循环论证的泥沼。古代信访的成因在今天是否仍然成立?正确的分析路径在于分析古代信访制度的历史条件与权力结构,而后再看今天的历史条件、国家权力结构与古代的异同,如果相同,那么古代信访的成因就能解释今天的信访。古代“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同时,这种信访制度体现出自上而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官僚结构,它从组织上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亦即,古代之所以存在信访,是因为古代不厉行法治而实行人治,上级官员拥有纠正下级司法官员不当裁判的权力,老百姓对案件不满意自然会向更高级别官员寻求救济。再反观今天的社会背景,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法律也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也正在朝着法治国家的目标阔步前进。但是,“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普通民众短期内还难以改变“更高级别的机构和官员能够影响下级法院的判决”的认识,对案件裁判不满意时直接向当地党委、上级法院有的甚至直接进京上访。而这种上访,由于法院具有作为司法权力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上级权力主体又不能或不愿直接纠正下级法院的裁判,最终还是需要相关法院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解决。基于上级的压力,有关法院则反复利用程序回避矛盾,多次再审仍无法解决问题,使信访愈演愈烈。

(三)从诉讼当事人角度分析,现有的信访考核机制下诉讼当事人作为“理性人”进行利益权衡是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从理性人利益权衡视角分析信访就跳出了信访的圈子,能够对信访进行有力解释,它同样也是信访的外生变量。

第一,信访问责制。新中国成立后,信访制度是作为中央和上级机关了解下级官员的非常规窗口出现的,但这种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非常规控制渠道却导致问题向中央集中,后来中央就要求群众的具体问题就地解决。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具体。地方政府也只能千方百计不让群众进京上访。不少地方采取信访一票否决制,将上访案件多少或者有无作为评先、晋级的考核要件。而“群众都知道我们的政府怕上访,所以不论有理没理的,该不该上访的,一律都上访,因为只有上访才能形成舆论压力,或引起上级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重视”。信访责任追究制造成的后果就是:越是阻止上访,民众上访的动力越大。有的地方为了控制上访,避免追责,常常采取一些非法治化的方法来对付上访当事人。这样的做法要么使地方政府不堪重负,要么使矛盾更加激化产生更猛烈的上访。这种信访问责制越强化,越是增加一种破坏法治的反向张力,越会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引导到体制外非法治化解决的恶性循环之中去。

第二,羊群效应。由于许多诉讼案件当事人闹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后其诉求得到了实现,甚至一些无理要求也因当地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而得到满足,其他案件当事人就会竞相效仿,这就导致凡坚持闹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当事人其诉求就能被很好地满足这一怪现象的产生,这就是涉诉信访中的“羊群效应”。这种羊群效应使得信访数量不正常地增加,导致花钱买平安现象愈演愈烈,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维稳方法的异化”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助长了民众的机会主义心理。如果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将这些维稳的经费支出直接用于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困难,那么将有大量的上访被化解在诉讼阶段。

第三,理性人。前文已经谈及,从涉诉信访人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与维权能力的薄弱是涉法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信访群众普遍文化素质、法律素养较低,难以接受现代司法理念,故而对案件处理结果不符而上访。信访人群的文化普遍较低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与此同时,文化较低的当事人选择信访途径也是一个事实,因此,不能用文化水平低来解释信访的高发,而应当考虑为什么文化低的当事人更倾向于信访。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和“成本——收益理论”来对此进行解释。无论什么社会,人都是理性的,即“一个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在他可做的选择中,总会选择他认为是最好的选择。”不上访不会有更多的收益,信访有可能提高收益。涉诉群众与精英一样,都是理性人,他们能够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懂得选择“正确”的手段以达到利己效用。实践也证明,“有的信访人在长期的涉诉信访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补偿、或低保、或困难救助等,这种跑跑腿既能发泄情绪又能得到一定利益的做法,使一些人乐此不疲。”信访人以弱势群体或乡土居民为多,也是因为这个群体上访的机会成本远远小于社会地位高、高收入群体。由此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发达地区的信访比例要低于落后地区、农忙时节信访量小于农闲时节。

基于信访问责制、羊群效应、理性人三个外生变量考察涉诉信访人群,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涉法信访当事人无论其文化水平与社会地位的高低,都是理性人,在掌握了信访问责制对处理其案件的法官或法院的重要性之后,再加之“花钱买平安”这一“典型示范”的负面催化作用,必将产生“羊群效应”,导致涉诉信访乃至缠访、闹访、无理上访的高发。

综上所述,涉诉信访的真正成因是,诉讼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希望通过更高级别的权力介入司法过程,改变其认为不公正的裁判来获得司法利益或者在不改变裁判的情况下谋取更多的司法外利益。

责任编辑:饶娣清

人民法院信访范文第3篇

在过去的三年中,*办结案件数始终在全院名列前茅。同时,他严把质量关,视案件质量为审判人员的生命。至今已办结的案件中没有一件因为主观原因发回重审或改判。*不仅办案数量多,而且还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审结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吴振强等16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赌博、窝藏案件,该案件涉及慈溪的黑恶势力,涉及被告人人数多、罪名多,犯罪事实也多。*认真审核案卷材料,仔细制作了长达39页的刑事判决书,对黑恶势力从严判处,配合了本市的专项整治活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而该份判决书也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优秀裁判文书。

遇到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总要翻阅大量的法学理论书籍,重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运用,重视作细致的调查工作。如在办理赵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一案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产生较大的争议,

这牵涉到是判处轻罪还是判处重罪的事实,而且当时浙江省内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翻阅了大量相关罪名的法律书籍,听取了不少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再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心得体会,据此判定被告人赵辉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该定性也得到宁波中院和省高院的了不少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再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心得体会,据此判定被告人赵辉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该定性也得到宁波中院和省高院的肯定。*据此案撰写的案例也被宁波中院评选为优秀案例。

人民法院信访范文第4篇

【案情介绍】

韦某,因1981年11月,县委、县政府疏通砚临河,韦某家房屋妨碍水利工程施工,韦某在领取房屋拆迁费和赔偿费共900元后,仍拒不拆迁,疏浚后又在河堤上建草房、猪圈,妨碍道路规划实施。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后,韦拒不交纳农业税,还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诬告大队干部。1983年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扰乱社会秩序罪、犯诬告罪、犯抗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韦不服此判决,经申诉,1985年,县人民法院撤销1983年对韦的判决,重新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期满释放。韦仍不服,申诉至中院,198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人民法院1985年刑事判决,宣告韦某无罪。韦某在领取了冤狱费后却一直赴京上访缠访不断,提出要求高额赔偿冤狱费等15个方面问题。从那经后,韦某连续踏上了30年的信访之路,成为全国挂上号、全省出了名的上访老户。

【化解经过】

多年来,县镇各相关部门对其信访问题多次作出处理,其处理意见被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有关领导认可,认为县镇对其问题处理已到位。2005年韦某被省信访局认定为无理上访户,上级对其信访问题不再受理、不再登记、不再考核。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韦某问题,令其停诉息访,县委主要领导、信访工作分管领导结合开展的信访积案化解攻坚年活动要求,再次作出指示,要求县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维稳办、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该镇党委、政府把此问题作为积案化解攻坚年活动的重点,由该项镇司法所多策并举,全力攻坚,彻底化解。

【化解结果】

2011年元旦前夕,该镇司法所积极介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动员韦某的家人和其一切亲戚朋友团来做韦兰佩思想工作,韦某生病了,生病期间专门安排人员陪护,对其提出的农田、宅基地、赔偿等问题积极帮助协调,始终用真情、用行动去感化。县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维稳办、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对照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其家庭情况,作出人性化处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县、镇各关部门配合下,在司法所的积极努力下,韦某终于接受了处理意见,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韦某及子女万分感激,表示不再上访。这真是:老汉信访30载,积案攻坚终化解。

人民法院信访范文第5篇

报 提

2009年,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为保障改革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领导办信访的责任 一是提高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省法院党组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年初,下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安排。中办发[2009]3号、22号文件下发后,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并及时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二次立案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认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教育广大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埋怨、畏难、松懈、厌战情绪,努力克服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的倾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全院办信访大格局的形成,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1 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案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还明确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联络工作。

三是深化领导接访和院长批阅人民来信制度。4月,省法院全面完善了院长亲自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批阅信件的办理落实。郑少三院长对一些重大信访件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过问办理结果。全年共办理733件院长批阅信件。7月,还启动了院、庭领导每周二定期轮流接访制度,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院、庭领导和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实施办法》,就参与接访的领导、接访方式和时间安排、工作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除开展专项活动接待来访人外,院、庭领导全年日常共接待14个案件22人次的当事人。

二、以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为依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7月,投资30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省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为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我们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建

2 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科学设定窗口功能。将窗口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信访功能区、立案功能区、诉讼服务功能区。设置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行政、执行申诉,立案,诉讼服务等窗口,还借助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力量设立了专家咨询及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功能。

二是突出便民设施建设。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细化了便民设施。在大厅内放置了休息桌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医药用品、雨伞花镜等便民设施,增添了电子屏幕、触摸式查询机、传呼系统、书报栏、液晶电视、音响等服务设备,设置了“和谐”等三个深层接谈室,通过温馨舒适的室内布置,轻松和缓的背景,平静心理,舒缓情绪,化解对立,促进矛盾的解决。

三是引导群众理性上访。设置了专业的诉讼引导员,根据来访人的目的安排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通过在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式查询机、宣传展板、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南等向涉诉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告知上访风险、分析上访成本,宣讲法律知识,促使涉诉群众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对上访的负面作用有足够的认识。

四是加强岗位规范建设。为使信访岗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我们按照每个岗位有流程,有规范,有办法,管理有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制定

3 《立案信访接待中心管理办法》、《立案一庭来访接待办法》,针对立案工作制订《立案工作办法》,针对交督办工作制定了《交督办工作办法》,针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审判工作管理规定》,针对院长信件处理制订《院长信件办理流程规定》。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服务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三、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信访接处机制。我院对信访接处工作提出了“有访必接,有信必办,接处有效”的要求。为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着落,要求诉讼类信访问题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非诉类信访问题一般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在办理过程中,十分注重“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得到解决”的导向,切实解决好群众来信问题,逐步引导群众选择来信访而不是来人访。2009年全年,省法院共接待来访6609人次,比去年下降了25%;处理群众来信4699件次,与去年基本持平。

二是完善分流交办机制。通过信访接待中心不同功能的窗口,实行分类接待处理。对来信来访,通过认真甄别,分类分流处理。对属于下级法院和外单位办理的及时交办和转办,对属于我院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及时督办,对上级、本院领导交办的重信重访案件及时办理,对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及时通知当地法院劝返接回,落实稳控措施。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安排专人进行查询、下载、批办和处理,全年共办结1270件网上信访件。

4 三是完善分级受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将信访事项交责任单位办理。对于初信初访,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对重信重访,登记建档,重点交办,限期结案,息诉罢访;对“人案分离”案件加强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稳定工作。

四是积极探索诉访分离机制。按照最高法院“海口会议”精神,对“诉”“访”进行合理界定和科学划分,即将本级管辖的,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的作为“诉”类处理,除此以外的来访,作为“访”类处理。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投入使用后,专设一名导诉员,负责为来访人服务,根据其诉求指导其到不同窗口办理,在第一时间实现诉访分离。

五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力度,依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我院《关于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执行条件造成特殊困难的上访群众进行司法救助。全年共为87名特殊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62万元。

六是推进司法终结机制。为认真落实中办发22号文件提出的维护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结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总体要求,集思广益,认真修改、多次讨论,拟定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的具体办法,并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四、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5 一是健全机构,明确职能。为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诉信访工作新形势、新变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访需求,省法院增设了一个立案庭和一个审判监督庭,合理调整了两个立案庭和三个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为有效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大量增多的矛盾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为实现打造一支一流立案信访队伍的目标,我们从院内各业务部门和中、基层法院抽调了40名业务精、能力强的法官充实到两个立案庭从事接待上访群众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还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为两个立案庭选配了三名副庭长。

三是实行定岗与轮岗相结合,提高队伍素质。信访工作是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反映的窗口,为加强年轻干部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他们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要求新提拔的部门副职轮流要到立案信访窗口锻炼三个月,新招录的大学生也要到立案信访窗口锻炼一年再分配工作岗位。

五、自我排查与化解交办案件相结合,全力清理信访难案

一是加强督导,及时办结省委政法委交办案件。11月,省委政法委向我院交办了孙卫鳌等130件信访案件,我院在短短两个月内就办结74件,息诉率为57%。为提高交办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院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对每件交办案件都由分管院领导亲自审阅批办,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亲自阅处,明确办理要求。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和矛盾尖锐的

6 案件,院、庭领导直接参加接待、听证,或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调解,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2、加强督促办理。由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这批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对交办案件的登记、办理、回告环节明确要求,确保交办案件有人办、有结果、有回音。

3、按职责职能进行分流办理。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批办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分流交办。属中、基层法院办理的转有关法院办理;属我院办理的,由立案一庭负责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调卷,登记立案编号后交各审判庭、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和回告。

4、认真办理,及时回告。强调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明确规定了办理的时间和要求。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也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工作情况。

5、建立通报制度。为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切实加强跟踪督办,我们采用通报方式,向各办案单位通报案件进展,有力促进了案件办理工作。

二是开展自查,领导带头化解信访积案。我院以“听民声、访民情、解民忧大走访”活动为载体,积极排查信访积案,共排查案件48件,目前阶段性息访的有30件,息访率达63%。此次活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开定点接访。认真落实院、庭领导接访日制度,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接待领导及接待时间,由院、庭领导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当面解决问题。

2、领导包案。对排查出的信访积案,落实牵头领导和参与单位及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及办结时限。包案领导要严格按照“四包”(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要求,亲自带头

7 解决问题。

3、带案下访、重点约访。我们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信访积案,由院领导带案下访,有针对性地约请案件当事人,认真听取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

六、严格责任,全面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通报奖励制度

一是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及领导问责制度。对初信初访中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倒查办案人的责任;属重信重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实行严格的涉诉信访工作情况通报奖励制度。我院立案一庭每季度对我院和各中级法院的涉诉信访及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问题突出的,要求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对成绩突出,处于前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法院信访范文第6篇

教育局深刻认识到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网上信访是党和国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和政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在县信访办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以xx大精神为指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利用网络资源,扎扎实实地做好网上信访工作,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建立面向群众的网上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将网上信访建设成为群众信访活动的主渠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按照新津县网上信访工作的要求,成立以一把手挂帅、相关科室配合的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确保我局网上信访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冯仲祥 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曹炳强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张崇洪 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张宏权 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刘明磊 教育工会副主席

吴成忠 教育局中教科科长

雷 虹 教育局小教科科长

王晓革 教育局安全科科长

谢 成 教育局艺体卫科科长

周永良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宏权同志兼任。

三、工作原则

网上信访工作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网上信访试点工作“四项原则”和“四个因地制宜”要求,结合教育局网上信访的现有基础和实际情况,抓好了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依托现有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应用软件,做好与全县信访信息系统的对接。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面向广大群众,简化操作流程,方便群众利用网上信访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增强工作透明度,力争把大部分可以公开的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快捷高效的原则。立足于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适应网上信访特点的工作机制和方便群众网上信访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提高工作效能,在第一时间内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四、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网上信访的特点规范了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研究建立了领导阅批网上信访事项制度、网上信访答复制度、网上信访督查督办制度、网上信访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制度,实现网上信访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网上信访宣传力度

加强对网上信访的宣传,让群众了解网上信访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这一新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将网上信访建设成为教育局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公布网上信访网址、《网上信访须知》、《网上信访程序》等,大力提高了网上信访的知晓度。

(二)专人专机负责网上信访工作

教育局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为确保网上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门配置了一台微机来落实网上信访工作,并安排了专人负责网上信访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周永良负责每天进入网上信访网站,查看教育局的工作平台,及时处理有关教育的网上信访案件。

(三) 严格按照网上信访要求,做好网上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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