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范文

2023-09-18

行政法学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广大行政法学研究者,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我国的文化发展方向,并以“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作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本文将通过对行政法治建设历程进行回顾,对今后行政法学的发展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学;继承;超越

作者简介:胡旗保(1970-),男,汉族,安徽芜湖人,硕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處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

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从内容方面上进行分析,通过对行政法学十几年来的回顾,可以看出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大成就,逐步走向成熟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对管理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控权论、服务轮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相关理论观点进行研究,并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也进一步展开了深化,强化行政法律的关系,将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逻辑,从而构建出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随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也得到了认识上的发展。

在90年代初期,学术界就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相关讨论,在行政法治原则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相结合。在“依法治国”观念确立为宪法原则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则的也得到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并尝试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进行区分,从而深化法治行政的关系。并且学术界也对国外行政法原则进行了相应研究,并从国外行政法原则中进行引用,从而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进行补充,使得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结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在行政法学基本原则研究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反思,行政组织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便有了行政机关范式与行政主体范式之分,行政主体范式在90年代后处于主导地位,与其他行政机关反省相比,更能够确定行政行为效率,并对行政法律责任能有明确的归属。但随着学术界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研究和反思,对行政主体理论展开了更为深入的探究,并认为行政主体理论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与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因此学者运用西方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相关理论进行调整,并逐步开始复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但整体来说,仍然较为单一。

行政行为理论在近十年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丰富和发展,将行政处罚作为重点内容,并在后期更为关注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的行为,传统行政行为研究的深入,使得抽象行政方位得到关注,在前期重要争论行政立法性质,后期则对行政立法的等级效力与程序规范展开研究,并开始反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控制,在这一段时期内,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得到了深化,并强化了行政行为分类、定义和效力等方面研究。并且随着行政方式的多样化,学术界也对传统行政行为进行到了深化研究,开始重点关注非强制政府行为,并关于行政指导、政府采购与行政合同出版了大量论著,使得人们更为深入的认识到当代行政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对西方行政法治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自90年代之后,我国丰富了对外国行政法的介绍与研究,并开始全面介绍和研究各国成熟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也明确的认识到,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应做到传统与创新并重,也并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研究我国法学传统与西方法学传统的不同之处,再对西方行政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引用。二、分析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从幼稚走向成熟,但通过对现有研究现状来分析,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现象较为突出;部分行政法学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点;并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行政法学的学术积累较为薄弱;研究视野较为狭隘;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等。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对我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进行结合,从而展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意见。

(一)开拓研究领域

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部分领域的研究成果已较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领域仍需进一步深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行政法学研究进行纵深发展,从行政指导、行政组织、宏观调控行为和行政许可等问题进行强化。并且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应当对新问题进行关注,从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领域。

(二)勇于创新

在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里程回顾的同时,还应当对以往的行政法学研究加以反思,从而明确行政法学现状,吸取经验教学,从而为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应当勇于创新,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并端正学术态度,促进学术风气的良好发展。在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重视实践,勇于质疑和创新。并且行政法学研究还应当在探索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人类的自我关怀,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较为迅速,并带有强烈的地域性,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应立足于本土资源,对中国的实际问题进行关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发展历程,这些经验和教训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丰富资源。因此行政法学研究着应当采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摆脱传统的封闭模式,勇于创新,通过开放的思维方式,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学科领域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

通过创新,采用多样的研究方法,能够让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去认识行政法问题,现今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仍需要创新发展,在充分发挥传统法的基础上,引进新的研究方法,并通过转变研究视角,从而建构行政法学的研究逻辑。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根据不同研究内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能生搬硬套,应当根据研究内容的实际情况,对研究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回顾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对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我们应当总结经验,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并勇于创新,积极超越和突破。

[参考文献]

[1]王学辉.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J].行政法学研究,2010(03):19-27.

[2]罗豪才.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J].法学家,2003(05):01-07.

行政法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法学 教学模式 情景模拟 教学效果

《行政法学》现有教学模式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性强,概念繁多。《行政法学》概念多,知识点繁杂,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领域,每一种行为,都需要行政法调整,都会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个领域中会涉及许多行政事项,每一个行政事项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为,而每一种行政行为又会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实施条件、基本程序、基本种类、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师讲授过程费劲,课堂效果一般。在讲授本门课程中,教师要不断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课都要讲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要生动形象地讲清楚一个问题很困难,这个问题讲完又进入下一个问题,经常是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毫无反应。

(3)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许多学生不做课堂笔记,课前很少预习,课堂参与较少,互动较少,不积极思考,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主动,时间一长,对这门课程就有了抵触情绪、畏难情绪。

(4)知识掌握较差,学生过关率低。《行政法学》课程可以说“难讲、难学、难考”。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实际执法动手能力不强。考试中有许多人挂科,需要补考或重修。

2.现存问题的剖析

(1)教学模式缺乏创新,教学方法单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前主要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老师基本上是一本书、一本教案、一支粉笔讲到底。许多教师讲课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离不开课本,课堂教学满堂灌,按部就班,缺乏创新。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应用较少,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互动较少,学生参与性不够,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涉及领域广泛,内容极其丰富。现代社会需要行政法,也离不开行政法。行政法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生中都离不开行政法,都要受到行政法的约束和调整。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极为丰富,概念多,理论多,知识点多,需要学生掌握的东西太多,又缺乏完整系统的体系,知识比较分散,庞杂,学生难以掌握。

(3)行政法案例学生难以亲身感受。受到自身生活环境的限制 ,学生人生阅历和生活经历较少,难以切身感受到行政法,没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对行政法不能形成直接的感性认识。不同于民法、刑法,发生在身边,随处可见,随时可以接触到,老师讲授形象生动,学生学习得心应手。而行政法典型的案例本身就少,教师列举一个案例,学生觉得距离自己生活遥远,学习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最终对本门课知识的掌握就比较差。

(4)课程设置不太合理,影响学习效果。本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只学过了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有的学校民法或刑法还没有开始学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没有学习。而行政法课程的学习,必须是在掌握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学习的,《行政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同时开设弊端明显,学生基本知识掌握不全面,不能很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这样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

《行政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1.一体化教学模式。一体化教学就是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以及教、学、练、战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就是打破理论课与实践课的界限,采取边教、边学、边做,或是在短时间理论课后即让学生进入实训的方法来完成教学任务。在《行政法学》课程中,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内容,可以采取一体化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基本知识后,让学生动手训练。

2.模块教学的教学模式。《行政法学》课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模块,即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復议和行政诉讼。教学过程中,既按模块进行教学,又注重各模块之间的衔接,由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密切相关,所以在平时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梳理清楚模块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个模块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地采用最适合的教学方法。比如行政法理论和行政主体部分,运用较多的是归纳总结法和对比分析法,侧重于梳理清楚基本理论知识,为后面的教学打基础。而行政行为部分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行政诉讼则运用模拟法庭进行实训。

3.问题导向教学模式。注重主体培养,强化学生参与。由于传统教育一直以知识灌输为主要任务,因而教学活动一直是以教师为中心而展开的,教师作为知识的垄断者,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掌控着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学生被视为教学过程的客体,只能成为特定观念和知识体系的被动接受者。问题导向的行政法教学是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自主学习为基础的。问题导向式教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主要受学习者本身的认知方式、价值观等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却往往被传统教学观忽略,进而提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理论。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带着问题去思考。

《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设计改革

1.双向互动教学法。从课堂上教师的单向灌输,改变为讨论交流式的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教学。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教师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单纯的传授知识,而是传授学习的方法,引导、组织学生自主学习,切实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行政法学教师可采取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在自学基础上提出问题、与老师进行探讨,帮助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介绍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发展动向,指点研究问题的方法,使教学过程变成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研究探索过程,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

2.多媒体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利于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也应该恰当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多媒体教学需注意几个问题:(1)不能把采用多媒体手段作为衡量《行政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准,而一味强调多媒体教学。(2)条件充分时才使用。在开展多媒体教学之前,要加强对教师的多媒体应用技术培训、教学课件或软件的制作等准备工作。(3)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多媒体教学不能取代教师的讲授、引导,同时要注意增强学生的学习自觉性。(4)在成功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网络辅助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

3.兰德尔案例教学法。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造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1)选取案例。一是以案释法,这种案例相对比较小,是为了解释某个理论知识而设置的,理论为主,案例为辅,应用在平时;二是真正的案例分析,这一般是在学完某个完整的行政法理论知识体系时进行系统分析而设置的。可以选取没有定论的案例或司法实践案例。(2)预测结果。教师应将学生分析结果提前预测到,这不仅可以保证教师对课堂的掌控,还可以积极地指导学生。(3)制定讨论方案。任课教师首先要对案例进行理论铺垫,然后找个适当的机会引入案例,让学生有初步的分析思路,再逐步对案例分析进行延伸补充。(4)总结点评。总结点评是整个案例教学的压轴。这个阶段教师要梳理分析思路,对独到的个人见解和创造性的解决思路给予充分的肯定,查漏补缺,将大家没有分析讨论出来的知识点给予进一步讲解补充。

参考文献:

[1]皋华萍:《案例行政法课程教学的学生参与机制研究》,《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4年第11期。

[2]翟月玲:《网络辅助下的高校行政法学课堂教学改革评析》,《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4期。

[3]王颖敏:《非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分析》,《南方论刊》2014年第4期。

[4]刘亮:《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中外企业家》2015年第17期。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行政法学范文第3篇

[摘要]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因素之一。一个国家法学的发达程度,与法学的智力投入在全国所占的比重,以及投入时间的长短有着密切的关系。文章深入分析了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进行了探讨,以期建设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 素质教育

[作者简介]陈志杰(1976- ),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河南郑州450001)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即是指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将自己与中国之前的法学教育作出严格区分,这是演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相关命题的基础。

一、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问题

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是建立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近乎极端的专业教育,培养的目标也只是相关领域里的专门人才。为了全面实施这种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计划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按各计划经济部门的需要设置和管理高等学校,按行业甚至工作岗位需要设置专业,以专业知识为核心构建课程结构。几十年来,这种体制也的确培养出了大批适应计划经济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可谓居功至伟、功不可没。

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法学教育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和指责。如基础理论知识不宽,文化修养不够,所培养的人才社会适应性很差;“只强调教育的社会工具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培养出来的人才“有一技之长,但却难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过弱的文化陶冶,过窄的专业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更有学者系统地批评说:这种专业教育必然导致知识的专业化,在处理各种现实的复杂问题时可能会经常地由于对相关学科知识的无知而困惑;形成相应于其专业特点的片面的思维定式,造成人的天赋能力的彼此分离,使人的某一方面能力片面发展。情趣“专业化”:专业特点内化于人的个性、情感、爱好等方面,使人的个性、情感、爱好单一化。培养出来的人变成“专业化了的人”或“单向度的人”,也就是片面发展了的人。与此相应,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大众化的发展,脱胎于“应试教育”的本科教育人才面对这一系列新的严峻挑战时不知所措也在所难免。正是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果断地提出了素质教育的理念,提出要在各级各类专业领域的教育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简要评析

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所经历的风雨历程及其现实的发展状况出发,或许可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第一,从宏观上说,由于一直没有建立起一种相对连贯的知识系统和相对稳定的理念体系做基础,由于缺少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持,这从根本上导致我们在法学教育到底应该是传授法律知识还是训练法律思维、到底应该培养法学大师还是培养法律技术匠这一最基本的定位问题上长期徘徊。由此也产生出其他一些细节问题,诸如:办学体制变动频繁、课程设置烦琐冗杂、教学内容难以确定、教学方法新招迭出、评价标准极不统一、资源配置混乱不堪等。法学教育的这种整体性的失范和无序最终导致法学教育由原来的极其不受重视到最近几十年的急剧膨胀。相当多的不具备法律人才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甚至非教育行业也纷纷搞起法律教育,法学文凭持有者实际水平的参差不齐和法律教育整体质量的下降遂难以避免。

第二,在当今中国应试之风依然浓重的背景下,在各种职业考试依然充斥在各种专业领域的情形下,在素质教育体制仍然没有完全建立的今天,一方面,教授在职业资格考试的压力下不得不根据考试套路讲学,学生亦不得不接受一种适应考试的格式化思维。由此而产生的“形式法学”,扼杀了法律职业人士必不可少的怀疑和批判精神,从而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产生致命的杀伤力。另一方面,苛刻的职业资格考试又筑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为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消除潜在的竞争对手、保持既得利益、限制竞争提供了有利的手段。

第三,根源于清代末年法政学堂与综合性大学设法律系科的惯例,当代中国依然存在着政法院校与综合性大学并设法学院的格局。也许,这种制度的设计者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在于,在法学教育领域里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但这种适合经济领域的思想在法学教育这一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领域里是否有利于法律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法律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早在民国初年就有学者对此提出过质疑,今天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仍不失其价值。

第四,国民在长期的意识形态领域里形成的格式化思维在短短三十年的时间里得到彻底的转变显然是天方夜谭。反映在法学教育领域里,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仍然在一个脱离知识积累和缺乏现实法律支撑的狭窄空间里传播着空泛而僵化的意识形态说教式法学,一套用意识形态去解释法律的格式化思维模式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领域里仍然存在着市场。当人们习惯了这种思维模式并用他来训练学生的时候,法学教育步入一个没有任何发展余地的角落也就在所难免。

第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依然在沿袭清代末年以来形成的比较重视所谓“知识”传授的传统,在对学生的能力培养方面则略显不足。近年来,由于国家立法的增加,不少学校都出现了颁布一部法律、开一门课的倾向。出现这种情况多有制度上的原因,但这种倾向现在应当予以纠正。否则,法律院校系的课程必定会随着立法的增多而无限膨胀,或者因教师人手不够或教材不足留下一些法律教学上的空白。虽然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的生机,但由此也带来了很多引人思考的问题: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是否会导致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下降?当前的法学教育秩序是否合理?法学教育的规模是否应该得到政府的控制以及控制的范围程度?法学教育资源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利用等。

第六,基于法律在实现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等方面比其他学科肩负着更为重要的职责,法学教育对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比其他领域的专业教育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法学教育不应该像其他领域的专业教育那样仅仅在传授完自己领域的专业知识之后就可以认为自己在教育上获得了成功,法学教育很明显还要比其他学科更加注重对学生作为“人”的培养。法学教育应该在传授自己知识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道德、审美等方面的教育,让学生明晓“真”的同时,在“善与美”方面同样有着自己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尽管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在并不坚实的基础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尽管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在体制机制的改革上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尽管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喊起“素质教育”的口号也有十来年的历史,然而,中国法学教育在德育和美育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第七,目前,法学教育应以市场为导向是大多数学者都较为认同的观点,然而,我们要注意防止这种观点的极端发展所导致的另外一种恶果,即:确立以市场为法学教育指引方向,有可能导致法学教育简单化的倾向。目前的法律训练仍然受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比较重视纠纷的解决,而不注意法律首先作为一种制度的建设,不注意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教学。无疑,这对学生素质的养成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第八,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亦有着经常的交叉。因此,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学生也应该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如果他不熟悉其他领域及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那么也不可能真正精通法律和法学。一些著名的法学家都极为重视知识广博的重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就认为,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

三、逐步完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第一,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坚持贯彻素质教育的理念。政策层面上的转换与制度层面上的重构首先需要观念领域里的变革。法学素质教育不仅是一种区别于应试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教育的教育思想与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背景,不固守传统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的教育成果;(2)注重交叉与兼容,不过分坚持学科的纯洁性,善于向相邻学科学习,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过程,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3)注重高等教育活动的人本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4)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以实现学生人格的全面和谐发展。总之,我们的目标定位、政策转换与制度重构只有切切实实反映观念领域里的这些变革并认真遵循素质教育所衍生的相关理念,才能称得上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变革。

第二,革新培养目标,坚持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就我国法律职业的特点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虽不能否认职业教育,但理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牢固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必备的,只有在系统知识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职业教育才能事半功倍。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切忌对教学内容学术性与研究性的漠视,否则极有可能使学生丧失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职业基础与技能。而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通识教育其含义应更为广泛与开放,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应包括比较广泛的人文、自然科学和工具性课程(外语、计算机等),应涵盖高等学校的主要公共课和法学基础课。从素质教育的角度看,“通识”还应包括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或者说是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法学教育体制的核心就是课程结构体系,通过课程安排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各种知识、能力与素质。素质教育的开放性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适当加强学科交叉,以综合课程、边缘交叉课程、跨学科课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为依托,拓宽法科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的不同价值追求和个人发展模式的选择。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推行素质教育,应从学科的整体发展和综合平衡着手,合理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以整体优化的课程结构传授给学生整体性的知识,注重相关法律部门专业领域内技术性知识的教学,注重交叉学科知识对法学的影响及在法学学科领域内的应用。还应让学生了解法学学科前沿知识与发展动向,加强学科时代感,拓宽学生的视野。

第四,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首先强调的是基础素质,即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政治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学本科生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还要学习一定的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其次是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素质主要包括以下要素: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1)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二是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三是法律推理能力;四是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的论证能力。总之,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体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换句话说,一个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学生应在知识结构、推理方式、论证方式等方面和其他普通民众有着深层次的区别。(2)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重要能力。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行业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当人家求你给法官写信时,最要紧的就是你的语言。你希望法官相信你的理由正确,所依靠的也是你的语言。”准确、精炼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雄辩、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收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它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以培养法律人为己任的法学院来说,应当把培养学生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放到与培养其他法律职业能力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对待。

最后是能力素质。在注重培养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书呆子,是不会受社会欢迎的,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更何况,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用能力。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既包括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法律知识传授等,又包含就业和生活能力等相关内容。然而,在这广泛的体系当中仍然有着一套核心的价值体系作支撑,如科学、理性、民主、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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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行政法学范文第4篇

( 一) 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关注公众参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经济竞争也愈发的激烈, 每一个国家都期望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得有一席之地, 因此各国为了保证自己的优势开始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 虽然公众的参与并不等于行政的万无一失, 但这有利于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的过程中, 提高工群众对于行政策的接纳程度。

( 二)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扩大公共参与路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各种媒体的完善大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有关于行政的信息, 本国与他国的行政方式、结果等方面的信息都会完整的呈现在群众的眼前, 如果政府故意封锁消息, 就可能引起群众的不满, 此外封锁信息的成本也在不断地提高, 因此公众参与无论从稳定群众情绪还是, 消息成本来说都是更好的选择。

( 三) 民主理论的盛行伴随着公众参与

从古希腊开始民主理论就一直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民主一直是很多发展的国家所追求的, 公众参与从侧面就体现了“民主”的理念, 因此对于公众事务的管理来说公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二、公众参与将会对行政带来优势和弊端

( 一) 公众参与的优势

1. 公众参与为大众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 利害关系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一件事情的利益和事实进行陈述, 来保卫自己的权利, 个体与集体的相互交流和调和中实现信息的完整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 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在传统的行政过程中往往是不透明的, 往往会出现贪污腐败等现象, 但是当公众参与后, 很多行政行为被展现在“阳光下”, 这自然就是监督了行政的行为。

3. 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公众和行政组织没有及时的沟通, 各自为战, 那么推出的政策就难以服众, 所以公众参与有助于政策共识的达成, 也更有利于公众接受相关政策, 理解行政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 二) 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1. 公众参与不利于充分提高行政的时效性。国家的行政行为包括公众意志和行政目的, 当进行公众参与的时候如果出现了公众意志与行政目的相互对立的时候, 行政工作也就止步不前, 削弱了行政工作的时效性。

2. 公众参与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成员的权力。公众内部也具有经济基础和思想意识的划分, 并且在人民决策的时候, 通常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在公众参与中如果无法保证公众参与人员的结构平衡, 就往往会侵害很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 公众参与导致行政成本的增高。公众参与不应该只是走个过场, 而是真正的发挥公众在行政工作的作用, 就一定会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 因此行政成本也会不可避免的增加。

三、应对公众参与的途径

( 一) 公众参与需要行政法作为法律保障

对于行政法来说不光要保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权利, 共应该分辨出公众参与当中的意见是否合理, 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断丰富行政方式和政策的同时, 也应该对恶意损害公众合法权利的人进行制裁。

( 二) 公众参与应该防止公权的异化和分化

在公众参与中行政法应该对现有的行政模式进行优化和调整, 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行奖励, 保卫法律的激励性质和制约性质, 适当的就削减公权力的异化几率, 避免行政成本的无端增加。

( 三) 公众参与保证行政法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公众参与需要行政法作为保障, 公众参与又会保证行政法的有效性。因为这样也有利于公民积极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这样会有利于行政法体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

四、结语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众参与将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主流趋势, 因为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关注公众参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扩大公共参与路径、民主理论的盛行伴随着公众参与; 其次分别阐述了公众参与将会对行政带来优势和弊端对于公众参与的优势, 包括了: 公众参与为大众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以及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都有: 公众参与不利于充分提高行政的有效性、公众参与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成员的权力、公众参与导致行政成本的增高; 最后笔者提出了应对公众参与的途径。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公众对于政治权利的诉求也更加的明显,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法和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就成为了必经之路。公众参与的流行也将会对现有的行政法提出了挑战, 因此这篇文章将会详细的对本课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行为,行政法

参考文献

[1] 冯天舒.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1) :132-134.

[2] 王思颖.浅析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法制博览旬刊, 2014 (04) .

[3] 李卫华.公众参与对行政法的挑战和影响[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行政法学范文第5篇

一、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行政法学的特点和缺陷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 为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发展的基础和背景, 我国行政法学一直以来深受西方国家理论的影响, 再加上自身的起点比较低, 使行政法学的研究不得不思考与本土化的特点相结合。公共服务理论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发展的支点, 实现两者在意义上的融合, 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公共服务的视角下研究我国的行政法学, 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

( 一) 当前行政法学的不足

当前的行政法学首先对国家行政主体重视和规范, 在内容上很少提及社会行政和私人行政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法律主体进行明确的规范, 从而忽视了社会和私人行政主体以及社会和私人的法律权利, 这也成为当代行政法学发展的主要阻碍之一, 缩小了行政法学的范围和主体。其次行政法学对非强制性的行为不重视, 也并没有加以规范, 违背当前公共服务理论中的建立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理论。因此由于行政法学采用传统的控权理论强制性的规范和维护公民权利, 从而忽视对公民利益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非强制性的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最后行政法学在行政救济方面缺少相关的审查, 尤其是社会行政以及私人行政, 由于行政法学对公民的公共利益行为缺少一定的规范, 因此在司法审查上还比较落后, 主要表现为审查的对象和主体不明确, 有关国家和社会行政等有关的诉讼解决方法与职责权限不清楚。

二、公共服务理论下的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

( 一) 从控权论向管理和服务过渡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下思考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 那么我国的行政法学就必须走公共服务道路。公共服务理论下的公共利益是其发展的目标, 也是公共服务理论的重要特征。公共服务理论下的行政法学要建立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不能通过委托行政主体来完成, 在这里必须要解决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利益和服务之间矛盾, 既能保障公众的权利, 又能发挥政府行政主体的重要作用。公共服务视角下的行政法学是实现了行政权利与公民服务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 运用公共服务理论的模型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框架。

( 二) 从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型

行政法学以公共服务理论作为支撑点, 为自身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前景。在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下提出了公共行政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将公共行政当做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相关结果和影响, 将行政职权的应用以及行政权的相对人作为公正性的判定标准, 这些标准和概念等方面的界定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方向, 并在公共行政的范围中排除部分的私人行政行为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务关系。

( 三) 从行政行为模式上向公私合作转变

从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出发, 行政法学的行政过程体现在行为模式上, 因此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变革, 利用政府的行政行为弱化公民权利于行政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 倡导政府的行政行为遵守一定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 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从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出发, 在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从事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过程中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安排, 创新一种全面的行政模式, 创新出的行政模式要能够有效地反映出政府的作用, 能够确定政府相关的法律权限和职责, 防止政府权力过大。其次要营造不同领域的竞争关系, 更好的为公共服务。充分的协调公共与私人才选择机制之间的关系的, 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 防止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失去作用, 实现公私之间合作。

( 四) 促进行政救济的多元化

公共服务理论下强调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并且强调公共事务在各种民间组织中的作用, 但仍旧以政府为中心。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起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能够有效的促进政府救济建设。当前政府的救济方式过于单一, 而行政法学的转型也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专业的不同应当体现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三、总结

通过对公共服务理论角度下传统行政法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并借助公共服务理论的模式和框架对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正确科学的发展方向, 促进行政法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摘要: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一门学科, 其主要的理论支点是公共服务理论, 从公共服务理论角度研究行政法学的转型发展, 并为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转变的方向。

关键词:公共服务理论,行政法学,转型,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黄建洪.公共供求场域中的行政法制:本质规律、实践悖论及其化解路径——“法治中国”构建的公共管理学视角[J].晋阳学刊, 2014, (04) :117-128.

行政法学范文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

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

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2.甲、乙两公司于199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甲公司于1994年12月自行派车运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于1995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1997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公司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款。下列何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

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A.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D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C市或D市法院起诉

4.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由仲裁机构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二、判断题。

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

2.我国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涉外仲裁委员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3.中国和英国两家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英国公司向中国涉外机构提出仲裁,并委托英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仲裁审理。 ( )

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为原则,依仲裁规则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如果该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三、名词解释

1 仲裁

2合议制仲裁庭

四、简答题

1仲裁中,无须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2 申请撤回仲裁须具备哪几个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公司甲和公司乙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决定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来裁决,甲公司担心仲裁裁决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请回答问题:

1.设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请问这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设甲、乙公司均同意仲裁,但裁决作出后,甲公司觉得仲裁委员会对自己权益维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作业二

一、多项选择题

1.香港A公司与四川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

2.宏远实业公司与天灵商贸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宏远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宏远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天灵公司对和解协议表示反悔并不予履行。宏远公司这时具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

A.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仲裁

B.与天灵商贸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某联营企业由两方投资,A方未按联营合同缴足出资,B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主持调解,A方同意补缴出资,B方放弃仲裁请求。本案可选择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A.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B.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C.撤回仲裁申请

D.驳回仲裁申请

4.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A.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B.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D.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二、不定项选择

1.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2.甲、乙两公司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争议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现依据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本案仲裁庭应如何组成?

A.只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B.只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三名仲裁员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D.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深圳天行实业公司与天津联云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B.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

4.甲市A工厂与乙市B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由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根据B公司申请,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下列哪种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丙市的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名词解释

1 仲裁时效

2 一裁终局

四 简答题

1简述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2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公司为了服装贸易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为了获得损失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乙公司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因为在双方的合同中有“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向仲裁机构寻求解决”的条款。

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作业三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 )( )( )。

A.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进行协商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提出上诉

2.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 )( )。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不服仲裁的解决办法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现问在此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A.自然终止

B.自然有效

C.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D.由人民法院裁定

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

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下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

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

5.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6.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A.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吴素华的生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C.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现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D.裕华贸易公司总裁陈跃解除了其部门经理齐磊的职务,齐磊不服,因此与裕华贸易公司发生的争议二名词解释

1仲裁当事人

2申请仲裁

3仲裁协议

三 简答题

1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如何

3 简述回避制度事由、方式及程序 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题

河北省XX县食品厂与北京市XX综合门市部签订了购销饼干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食品厂到北京市提货,先付款后提货。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食品厂在提货时发现饼干机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综合门市部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食品厂即于2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2月22日受理了该案。食品厂选任了两名仲裁员,综合门市部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食品厂指出首

席仲裁员是综合门市部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求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了其回避申请。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足之处?

作业四

一. 不定项选择题

1.中国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庭的审理方式为: ( ) ( ) ( ) ( ) 。

A.不能开庭进行审理

B.公开开庭审理

C.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D.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A.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决中止仲裁,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

B.对符合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仲裁裁决,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C.对符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仲裁裁决,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D.对仲裁裁决中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内容,有权裁决予以纠正

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有哪几种?

A.在仲裁书上签名

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

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4.下列有关仲裁与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A.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应当开庭进行

B.当事人如果约定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而以书面形式审理并作出裁决

C.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在一审中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D.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判决裁定

5.技术人员陆大生与华阳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纠纷。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陆大生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华阳机械厂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裁决,B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撤销B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此情况下,陆大生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办法?

A.可以要求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此案的原仲裁庭纠正此案程序上的错误并再次对此案 作出裁决

B.可以根据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C.可以与华阳机械厂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A.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

C.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内容不明确

D.仲裁条款或协议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

7.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8.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二名词解释

1举证责任

3 涉外仲裁 简易程序

三 简答题

1仲裁庭有哪些特征

2 简述证据的基本特征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具备哪些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

某化工厂同某商贸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并以仲裁员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同一日,某化工厂也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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