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论范文

2024-07-22

新闻自由论范文第1篇

密尔《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权界,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个人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国家或社会如果要干预个人行为,唯一的动机是社会保护。在这两个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他成了个人的最高主权者。因此,个人自由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你的自由,我的边界;我的自由,你的边界。自由的含义体现为严复所归纳的“自为造因,自受报果”。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当中,自由的意义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自由拥有的不被干涉的空间,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充分自主,对行为结果的自我承担。在个人自由发展的环境中,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培养出来。个人拥有的自由保证了个人不需要对权力的唯唯诺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不干预,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高级快乐是精神上的快乐,而低级快乐是物质上的快乐。人们只要经历了这两种快乐,就会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乐而非仅仅追求物质快乐。因此,自由提供给个人的是精神上的快乐,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如帕斯卡尔所言,人是一支会思想的芦苇。人区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是会思想的动物,思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对自由的渴望,是每一个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对个人的充分发展,更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人类幸福的基础。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美德、诚信等等都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实现的当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写到,“一国当中,人们性格的多样化,然后国家才有具有活力。”个人自由培养的独立性的个人,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重要基础。自由社会带来的是自由的、异质化的个人,异质化的个人带来的是思想的创新,人们智力水平的提高。因为在专制社会中,个人根本无自由可言,权力对思想压制有本能的爱好,这种压制带来的是众多同质的愚民。愚民是专制者巩固权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独立,国家越是强大。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个人自由是异质化个人的保证,异质化个人是形成一个有机社会的条件。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的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够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确立,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密尔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所产生的“多数人暴政”。专制的武断是可以看得见,但多数人暴政带来的后果却总是在无形当中,其影响是所有人都难以逃避的。可以说,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恶丝毫不亚于专制产生的恶。多数人暴政在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作为同时代的思想家,密尔在《自传》中坦言,对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受到了托克维尔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意识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对少数人自由的压迫。密尔对个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干涉,损害个人的自由。《论自由》提出的两个原则,是对群体和个人权力界限的划定,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群体权力的约束。个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的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群体组织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个人自由对群体的约束,使得国家的职能须重新界定。密尔对实现自由要义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谋不若听民自谋”。民众之事,让政府来做,不如让民众自己来做,因为最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他们知道怎么做最合适。如果民众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过问,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大,这样势必对剥夺个人的自由。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权利的可捍卫,国家权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提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为确保个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最重要的天职在于扶植国民,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为促进公民独立自治的培养,国家权力必须下放,赋予地方权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励基层民众自主管理。这也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所发现的:美国民主的要义在于地方自治组织的发达。

19世纪是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年代,各种自由学说不断涌现。密尔对自由理论的阐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恐怕在于个人自由是每一个人发展都不能或缺的,这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样一种渴望没有地域之分,没有民族之分,它仅仅是人们内心最本能追求,是对黎明前黑暗的一声呐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对生在光明中的人们如此司空见惯,但对黑暗却具有强大的穿透力。

新闻自由论范文第2篇

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2、

3、

4、

5、

6、

7、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意识的内向境地——思想和言论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们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仍然是一个罪恶;

使得我们这个过度不能成为一个精神自由的地方的正是这一点,正是人们对于不信仰他们所重视的信条的人所抱的意见和所怀的情绪。在获取很长的时间里,法律惩罚的主要害处就在它加强了社会的诋毁;

8、

9、

10、

11、

12、 我们现在仅仅有点社会的不宽容,这既不杀死一个人,也不拔除什么意见,但是这却诱导人们把意见遮掩起来,或者避免积极努力去传布意见;

这在保持知识界中的宁静,保持其中的一切事物都一仍旧惯的进行方面,倒不失为一个便宜的方案,但是为知识方面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确实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 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 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 ;

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的;

人生在世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改革,所以对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地抵制!——龙应台《难局》写梭罗

如果这个社会制度中有畅通的管道让小市民去表达它的意愿,去实现它的要求,它就不会郁积到近乎爆炸的程度。——龙应台《美国不是我们的家》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

荀子“流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公开

《2011中国微博报告》称,“微博谣言越来越多,但是有60%以上的微博谣言在1天之内被澄清。微博开始渐具自净功能,而且微博的辟谣功能也比传统媒体更快更有效。”即使在匿名状态下,网络传播仍然具有很强的自澄清效果。

现在有人通过电话卖淫嫖娼,那么是不是电话运营商也要对该行为负责呢?马化腾 安全、隐私和效率是互相矛盾的

支持法律惩罚拿菜刀干坏事的人,但搞菜刀实名制就是脑筋搭错了。

新闻自由论范文第3篇

什么是自由呢?作者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里所采用的自由观涉及到确保行动和决策自由的过程,以及人们在给定的个人与社会境况下所享有的机会”。自由意味着一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程度上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多元化。

什么是发展呢?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发展要更多的关注我们生活的充实度以及是否拥有更多的实质自由,因为“扩展我们有理由珍视的那些自由,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和不受局限,而且能使我们成为更加社会化的人、实施我们自己的选择、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交往并影响它”。

在阿玛蒂亚森的观点中,发展本身不是重要的,而发展的目的,人类的发展可能是更加重要的。同样的,自由本身不是重要的,真正的自由才是更加重要的。经济和自由本身不是割裂的,而恰恰是紧密联系的。由于极端贫困而造成的经济不自由,会使一个人在其他形式的自由受到侵犯时成为一个弱小的牺牲品。经济不自由可以助长社会不自由,正如社会和政治不自由也会助长经济不自由一样。他认为发

展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人们的实质自由,既集中注意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这种自由如果具体操作可以被列成下列清单,人们应该享有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投票选举、在公共媒体发表言论观点,参与政治生活而不必遭受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等以及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可行能力的剥夺。这些是一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所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即可行能力。如果上述任何一项被剥夺,那么也就是对可行能力的剥夺,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发展的限制。现今之中国,发展本身仍被视为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依然动人,而发展的手段仍延续无所不用其极的跃进方式,自由被压制,能力被限缩。经济总量极速增长,而人均收入增长缓慢,除了经济总量之外,我们在促进人的自由和能力方面赢得的发展成果极其有限:教育、科技、环境、创新、法治、民主、人权„„以自由看待发展,发展的目的就在于“人”本身。以人为中心,人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上的一切都是为人服务的。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人的自由的扩展是判断发展的标准。阿马蒂亚·森的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始终贯穿的问题就是人的发展,以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来看待发展,以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的程度作为发展的标准;扩展人类的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它的主要手段;以可行能力的剥夺来看待贫困,分析收入的不同层面的不平等;以公平的机会、有效率的制度、健全的保障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和政治自由的作用——民主自身固有的重要性、工具性作用、在价值标准和规范形成中的建设性作用等。

作者在第三章中分析对比了三种主要现代价值观: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主义。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自由至上主义是18世纪最先由英国发展起来,理论来源主要是弥尔顿、洛克等人的启蒙主义思想和理性主义、自然权利的一般理论。该理论认为:报纸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了解真相,监督政府,同时具有告知、娱乐和销售之功能,报业主要为私有,任何有经济手段可以使用媒介的人都可拥有媒介。主要依靠"观点自由市场"实行"自我修正"和依靠法庭来实行媒介控制,是监督政府和满足其他需要的工具。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主义价值标准是:立足于公平的一套优先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自由权。作者认为应该着眼于信息基础,他不赞成某种价值要素“绝对的”优先于另外一些价值要素。作者的建议是:扩大信息基础,已构成实质自由的功能性活动为评价标准,对各种价值要素共同考虑,区别对待。同时作者在本章节结尾中评价总结:本章进一步考察了直接以人们的实质自由为焦点的含义,并确定了一种一般性的方法,即集中注意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在政治领域的自由,认为政治参与本身就是发展目标的组成部

分,人拥有了政治参与权还可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可行能力,扩展自由。在经济领域的自由,认为经济条件的获得与应用是人们提高自由的途径,自由贸易、自由劳动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力的实现要求健全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运行过程可能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这就要求政府提供防护性保障,防止受到影响的人遭受深重痛苦。这些自由的综合,就是保障人们免受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因此,评价发展的自由观是信息基础更广、包容性更强的评价标准。

新闻自由论范文第4篇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有完全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他人不可以干涉或强制。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 一)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结成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结婚与否, 是其的个人权利, 别人无权干涉, 前提是只要双方自愿, 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当然, 婚姻自由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的自由, 并不是无限制的, 譬如结婚自由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 结婚必备条件

所谓必备条件, 是指结婚时结婚双方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第二,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为: 男22 周岁, 女20 周岁。第三, 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也就是说结婚双方结婚时必须是单身, 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 结婚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个: 第一, 禁止近亲结婚。近亲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法律拟制的亲属。第二,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有两类, 一是指精神上面的疾病, 二是指身体上面的疾病。

( 二)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结婚双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法》明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或者确实无法挽回的准予离婚。当然, 国家提倡离婚自由, 并不是无限制的。所处理离婚案件时, 法律规定了不可以轻率离婚, 最主要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样才能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呢? 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二类是被骗婚的, 婚后确实没感情的; 第三类是一方被判刑的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影响夫妻感情的; 第四类是夫妻分居两年以上, 确实无感情的; 第五类是重婚或与他人通奸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 确实无和好的可能的; 第六类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现实中影响婚姻自由的几种情形

( 一) 以婚姻索要财物

这种情形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家长以结婚为借口向男方索要财物。譬如在有些地方, 女方的家长向男方索要大量的钱财后, 才同意女儿嫁给男方。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 结婚就是为了彼此之间的幸福才结合到一起的, 所以当现实中遇到这类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 二) 包办婚姻

这种情形是指第三人 ( 一般是父母) 不以结婚当事人的意愿为主, 替当事人包办或者强迫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譬如一些家长不顾孩子的反对, 一定要孩子娶或者嫁给他们不愿意的人。

( 三) 买卖婚姻

这种情形与以婚姻索要财物不同, 主要是指家长或者父母以外的人, 以介绍婚姻为由, 骗取大量的钱财。这种情形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因拐卖而形成的买卖婚姻; 另一种情形是一些妇女把自己卖给男方, 等过段时间掌握了男方家的钱财后便逃之夭夭。

( 四)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譬如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父母老人的婚姻是他们自己的事, 作为子女的无权干涉。但现实中经常有子女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还有一种就是一些人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这完全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三、对于处理干涉婚姻自由情形的几点建议

( 一) 加强宣传教育。由于缺乏婚姻观念的教育, 没有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一些年轻人把婚姻当儿戏, 对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 滥用婚姻自由原则, 造成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因此, 笔者建议要在全社会范围内, 加大婚姻家庭观念的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

( 二) 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要加大《婚姻法》的执法力度。对那些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应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于一般性干涉婚姻自由的, 应当以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而对于那些在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钱财应坚决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还; 对于那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 在处理干涉婚姻自由案件时, 应分清楚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的婚姻的界限, 分清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界限等, 这样可以避免扩大打击面, 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后果。

摘要: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享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或强制。它既包括结婚自由, 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都是非法的, 如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关键词:结婚,离婚,非法干涉,血亲,一夫一妻

新闻自由论范文第5篇

该书的难能可贵之处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 十七世纪中叶的英国,国会中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和上层新贵族利益的长老会派,出于对日益高涨的革命热情的恐惧,为巩固已到手的权利,下令实行书刊预先检查制度,禁止出版带有民主自由意识的书刊杂志。这等同于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专制王朝时期所实行的新闻制度一样。但其实,当时支配历史进程的还是集权主义,问题是在于这个权利应该集中于谁的手中。著名诗人约翰·弥尔顿由于论述离婚的小册子触犯禁令,受到国会质询,故满怀激情写下此《论出版自由》。其观点是作者真实思想的反映。鉴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提出如此观点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甚至有生命危险。

纵观当今之中国,时间已经来到了21世纪,却至今未能达致约翰·弥尔顿300多年前所主张的状态,不能不令人悲哀!

二、 对人性好、恶之本性进行了深刻诠释,揭示出人性有“自我的修正”的追求和特性。

约翰·弥尔顿主张:

(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着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并修正完善。

(二)自由地持有主张、自由地抒发意见,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同生命一样神圣不可剥夺。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既是对理性的藐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他说:“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的圣像”。

(三)人的本性具备客观性、普遍性,并无高下贵贱之分。检查禁书的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人性上比普通人高贵,又怎么能保证其不受“污染”?一个蠢人拿不拿书都是笨蛋,我们没有理由因为要限制蠢人而剥夺聪明人增加智慧方面的便利条件。

由此,他得出了“书不在于好坏,而在于读者”的结论。可现今,国人在言论、出版领域还在相当程度地“享受”着英国人300多年前的“待遇”,难道不应当汗颜和反思吗?

三、 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集团利益而自食诺言,重复封建专制式的、限制人向往自由的政策。

当时的英国国会议员,大都是由于参加了革命而当选。于是约翰·弥尔顿对他们说:你们自己英勇而又指挥如意的谋划给我们带来了这种自由,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现在除非培育我们的诸位议员对于纯正自由的爱已经不如往昔,否则就无法使我们在能力、知识和追求真理的热情上倒退。我们可能再变成诸位当初所发现的那种愚昧、粗暴、拘泥而奴化的情况。但那时诸位就首先必须变成旧统治者一样的暴虐、武断和专横。。。约翰·弥尔顿用近乎讥讽的方式让当权者明白,回复不自由的状态是不被欢迎和不可行的。

中国的历史进程与此又何其相似?!1912年国民党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清王朝统治,后来因集团利益变得腐败和专制;1949年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的国民党专制统治,建立了现今的新中国,为的是还人民以幸福和自由。可如今,我们的幸福度、自由度究竟如何?何时再得以前进和进步?

有感于读《论出版自由》这本书,我愿再次重申约翰·弥尔顿的观点,摘要如下:

1. 人民的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2. 限制言论自由即是妨碍真理本身,唯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

3.“观点的公开市场”不会带来恶果,因为人性的追求有“自我的修正”的特性。

4. 言论、出版自由有时难免会带来有害毒素,但健康的心理完全能够抵御它。只有让真理与谬误进行“自由而公平”的较量,人们才会不断增强判断力、免疫力和鉴赏力。

新闻自由论范文第6篇

我主要是从伤害原则, 多数人暴虐,言论自由来说一下。 一 伤害原则

1关于伤害原则,又叫做自由原则,不干涉原则。密尔是这样定义的:人类之所以有权有理可依个别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的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意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伤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 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 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 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 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 早在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就已经初步显示了这条损害原则, 不过词句构造不如密尔的定义周密。密尔的定义之为经典,是他附加了第二条限制。将这两条综合考察, 我们发现整条原则的精华不在于规定某人自己的利益不是对他实行正当强制的理由, 而在于规定对他人的损害才是对某人实行强制的正当理由, 而且是唯一的理由。举个例子, 国家有义务制止其国民你烧我的我烧你的房子, 而允许你烧你自己的房子。损害原则并不意味着各人只顾自己, 对他人漠漠不关心, 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鼓励、帮助。但密尔从功利主义出发, 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关心总比别人对他的关心要直接与全面。因此别人不能将那些自己认为会对他有好处的想法强加于他。问题是个人并非隔绝于社会之外, 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通常很难区别。密尔给出的原则是, 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离了他对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确的义务时, 这种行为就不是只关自己的行为, 应当受到道德的质问。他举例说, 一个人由于挥霍而无力偿还债务, 使其债主受损, 就应受到谴责。但是谴责因为根据功利主义原则, 人们只能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 无法判断别人的利害。这里, 我们发现了密尔的矛盾: 一方面, 他承认有一种最佳生活方式存在, 这明显体现在他另一部名著《代议制政府》中, 他宣称理想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另一方面, 他又绝对维护个性的多样化和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 并对普遍经验产生怀疑。损害原则囊括了所有可能的事例, 它将政府的一切可能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必须做的———防止任何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故意伤害; 一类是政府不得做的———不得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干涉自由和财产。它排除了任何模糊的中间地带, 这恰恰是密尔的定义最高明之处。但是一些人对“损害”加以重新解释, 就确立了一个不明确的中间地带, 道德警察也就合法产生了。密尔在最后一节谈到了扩大损害原则的问题。他极力反对那种假设: 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正当干涉的理由, 因此任何时候都能把这种干涉解释为正当。在社会生活中, 人对他人或对利益的损害, 其中有许多甚至大部分是由于匮乏、有限、拥挤、各自钻牛角尖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相当无意的后果。比如说一个人在考试中取得成功, 获得了一个公开选拔的职位。他就不免从他人的损失中收获利益。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之事, 国家在损害原则上无权加以制止。

对于这些损害, 我们要么当作社会生活中非付出不可的代价而加以容忍, 要么是同行为者谈判订立免受其害的契约。无论是哪一种做法, 都没有谈论国家义务的余

地。但如果将本来由道德来谴责的损害转变为法律上规定谁应该拥有什么权利, 局面就马上改变。创造权利是国家的一项特权或是义务, 国家创造的权利越多, 就会大大扩展损害原则要求国家有所作为(而不是有所不为) 的领域。因为有些日常生活中的损害,本来国家不得以强制手段压制, 但这样一来却会被重新划为国家必须禁止的侵犯权利的损害。与密尔只将个人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干涉的唯一正当理由相反, 国家没有一条硬性原则来规定一个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限, 它拥有伸缩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不断将道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 对权利越来越重视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分裂现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2伤害原则下的权自由的范围,即自由的领域。 ①良心的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体现为“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是思考的,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意见”是表达自己对某一特定问题的独立见解的自由,“情操”则代表着在任何问题的表态上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密尔认为,意见自由是国家和社会所必须保障的自由,相反,“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是它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更甚。”密尔认为,意见自由本身也包括出版自由,宣传自由等(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喝思想自由分不开的。严格说来,意见自由诗内在的,而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是外在的。离开了后者作为表达的渠道,意见自由本身就无从实现。 ②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

具体而言,这“要求自由订立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由此可见,这类自由主要包括个性自由和选择自由两类。当然选择自由是依附于个性自由的。

个性自由是密尔着力弘扬的价值。个性体现为一种独特的性格。这种性格当中,甚至被人视为“非理性”的欲望和冲动也是值得珍惜的。密尔指出,“欲望和冲动确是一个完善人类的构成部分,与信赖和约束居于同等地位。所谓的列的冲动具有危险性,只在它没有得到恰当平衡的时候。就是说只在一组目的和意向已发展成为力量而另一些应当与之并列的东西却还微弱而不活跃的时候。”如果社会磨平了人的性格,那么社会也终将失去活力。

选择自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最高的决断权,相当于民法中所言的意思自治。密尔认为,“这种自由,只要我们的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时愚蠢的,背谬或错误的。”换句话说,个人拥有安排自己的计划,进行自己的自由的绝对自由。可能我们的计划,行为有误,然而这毕竟是自己的选择;同样,如果法律社会可以代替个人作出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但他的后果是使人失去了行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是自己的主人,也是自己选择的后果的直接承担着者。 ③个人之间相互交往和联合的自由。

“人们又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个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是弱小的,要是个人的

微弱声音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所重视,就必须赋予其交往和联合的权力,这也可以说是宪法中集会结社等权利的理论基础。密尔还特别指出;“当存在自由制度和对自由制度的愿望时,在任何人为的结合的人民中,政府的利害恰恰在相反的方面。这时政府的利害在于保持并恶化他们之间的交恶。”也就是说,国家害怕的正是人民的联合,因而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来在人民之间制造矛盾,或者通过设定各种强制性措施,不允许人们之间有正当的交往和集合。

二 多数人暴虐

1密尔多数暴政问题提出的时代背景

近代工业大革命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 促进了民主时代的到来。面对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 密尔对此持肯定态度, 认为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但他同时认为对于民主更为重要的是在理论上判明民主的特性与影响, 以及在行动上如何在民主时代保持自由。平等和自由都是民主的核心价值, 但二者之间却存在天然的张力, 即平等可能制约自由。 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的陷阱之一是它并不必然保护自由, 而且很可能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自由一旦为平等所牺牲, 民主也就必然自趋灭亡。密尔对多数暴政问题的关注就是以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内在冲突为逻辑出发点的。 2多数人暴虐的界定. 由于时代和立场的差异, 不同的思想家在论述多数暴政时, 其含义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麦迪逊主要关注的是不受分权限制的政府层面的多数暴政, 柏克所反对的多数暴政则主要指暴民统治, 而托克维尔所论述的多数暴政不仅是政治和政府中的多数暴政, 而且也是社会的专制,因为他发现现代社会对于自由的侵犯不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暴政,恰恰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压制,公众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同样, 密尔所阐述的多数暴政亦有独特的内涵,他界定为“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出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干涉个人自由和侵犯少数权利的现象。”主体是财富占有者,对象是少数派,主要是指有教养的少数人或知识精英群体。 2多数人暴虐的主要表现形式

密尔认为主要表现为阶级立法和社会控制。所谓阶级立法是指议会中掌权的 多数, 不顾社会的普遍利益, 而只是按照自己阶级的利益要求去制定法律。密尔认为阶级立法是各种政府形式都存在的问题, 这是由建立在普遍经验基础上的权力的腐蚀规律决定的。无论是一个人或一个阶级总是关心自身的利益,掌握了权力的人和阶级更容易助长对私利的追求, 即使民主条件下的多数人统治亦是如此。因此,民主制和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 最大的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有害的利益, 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 就是意图实现统治阶级眼前的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民主制度遵循多数人的意志, 实行多数统治, 多数人就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制定出有利于自己、从而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政策和法律, 侵害 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而社会专制是指多数利用社会文化特别是公共舆论的力量来侵害个人自由, 形成社会习俗的专制, 从而导致人类集体的平庸。密尔指出: 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持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 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多数意志控制的社会舆论和习俗主导一切, 把主流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强加于每个社会成员, 形成对个体的强大社会压力, 把集体意志变成社会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准则。这种社会习俗的专制深刻地渗透于生活细节中, 奴役着人类的灵魂本身, 侵害了少数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扼杀了个性与首创性, 而个性和首创性正是人类发

现真理, 推动社会进步所必需的品质。如果在一个民主的时代里, 既没有了个人独立与自由, 又没有了人的首创性和特异性, 那么不仅人的发展无从谈及, 社会的进步也会停止。

3多数人暴虐的防御的措施

密尔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来探讨多数暴政, 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反对多数暴政的总原则, 即在个人自由与国家和社会控制之间进行合理调整, 并为个人边界与国家和社会边界划定了界限: 第一, 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 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第二, 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 个人应负责, 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的话。因此,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原则即所划定的边界中, 一方面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的不干涉的消极自由观; 另一方面在个人自由与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层面上, 社会的权力不能干涉, 否则就是非法, 就是社会的暴政。

三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方面,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和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关于言论自由,更多关注是在探索真理过程中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须听取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的自由不应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也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密尔特别指出的是,所有可能有的观点包括无法肯定是正确或错误的观点以及几乎肯定正确的观点。密尔认为即使人们不能确定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也不应该它进行压制,因为任何权威对这样一个观点的压制,都表明它假设了自己的绝正确性,可是任何人或团体都可能犯错,权威也是如此,它不能用自己认为绝对正确无需挑战的观点去镇压其它的不同观点。密尔认为也不应该禁止对几乎是正确的观点的质疑和挑战。对正确观点表示异议的言论会挑战那些持有正确观点的人们,使他们不断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真理的生命力才不会衰减,也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时,该观点的生命就在减退。错误的观点是清楚理解和不断发展一个正确观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密尔认为,如果要想探索真理,就应该赋予言论充分的自由,让所有不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都得到发表,这对探索真理有百益而无一害。由此可密尔言论自由思想具有正反观念相冲突的进步辩证法思想。这种真理说也成为现代新闻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使得言论自由也由此被界定为基本人权之一。 在密尔的思想中,言论自由不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地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虽是完全的个人主义者,他却没有忽视社会的利益。密尔一再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乃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养、教育、文化同为幸福的因素,而且本身就是所有那些事物的必要部分与条件。” 定

(二)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密尔的学说固然有其精彩独到之处,但并非是绝对完美的。密尔不同意给予言论自由完全的保护,并试图在保护言论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不保护这种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并在这种权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不是对某种特定的表达是不是做出限制。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

上一篇:学校八个一范文下一篇:洗衣房设计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