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税局范文

2024-07-11

自治区国税局范文第1篇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打造“五大课堂”做实党史学习教育

“理论大课堂”。开展专题读书班、专题研讨、专题辅导、专题党课、专题培训、知识竞赛、学习征文等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常学常新、常思常悟、常研常得。“视听大课堂”。以开展“信仰与忠诚”党性教育为抓手,组织全体党员观看红色电影、专题纪录片和党中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实况,号召党员干部向“七一勋章”、全国全区“两优一先”、革命英雄、时代先锋学习,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验大课堂”。开展“新使命、新担当、新征程”“党旗在基层一线高高飘扬——以实际行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向党送祝福,感恩新时代”等主题活动,组织党员赴革命遗址遗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现地体验党的光荣历史,感悟革命精神。“宣讲大课堂”。开展“红色寻访”活动,讲述应急、安监事业发展史和奋斗史,增强党史教育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将党史学习成果与“微党课、微宣讲、微故事”活动相结合,推出一批党史题材动漫、H5、短视频;组成党史宣讲团,利用下基层督查检查、调研指导等时机,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开展党史宣讲,掀起学党史、讲党史的热潮。“实践大课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立“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长期性、系统性、全局性的突出矛盾。组织党员下沉到结对社区、对口指导服务点和党员干部居住社区等,开展志愿服务,在实践中解决群众实际诉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贺兰县:念好“三字诀”、当好“答卷人”

以“学”为先,强化理论水平。结合开展“三强化三提升”活动,依托“三会一课”等载体,固定时间打造“每周党史课堂”,集中观看学习“百家讲坛”党史100讲专题课程,引导干部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开创“指尖课堂”,依托“贺兰微党建”、微信学习群等线上学习载体,定时推送“党史百年天天读”等党史学习资料,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学党史中强党性,在强党性中做表率。

以“信”为本,坚守初心使命。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为载体,组织参观闽宁镇、原隆村电商创业扶贫车间、宁夏工委纪念馆等红色教育基地,通过聆听红色故事、党旗下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深入了解闽宁镇从“干沙滩”变成“金沙滩”的奋斗历程和中共宁夏工作委员会的革命先烈为宁夏解放做出的卓越贡献。

以“干”为要,激发奋斗精神。带头发扬“三牛”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三个一线”工作机制,践行“马上就办”和“大抓落实”的工作理念,在深化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干部队伍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等方面,优化工作理念、思路、机制、方法,全面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贺兰县委组织部)
同心县:保护红军西征遗迹传承好红色基因

深入挖掘革命历史和红色文化资源。同心县通过查阅资料、走访核实、专家调研等方式,对同心县红色文化遗迹分布及构成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建立了红色文化遺迹台账。目前,同心县现有各类红色文化遗迹2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

坚决做好红色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推进红色文化遗迹有效保护利用,2009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近1.6亿元,从遗迹本体、基础设施、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保护和修复,有效保全了同心县6处红色文化遗迹。大力推进红色纪念设施建设,2006年以来,累计投资近1.7亿元,建设了同心烈士陵园、预旺红军西征纪念碑、红军西征广场、红军长征公园等红军西征纪念设施,打造了以红军西征纪念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大会旧址为核心的同心县红军西征纪念园,并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对王团北堡子进行了修缮布展,成功打造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自治区国防教育基地。

丰富县域红色文化底蕴,传承红色基因。深入挖掘同心县丰富的革命历史和红色文化资源,深化长征精神内涵研究,深化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推动革命文化教育普及。推进红色文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使红色文化成为开展党性教育、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传承革命精神,赓续精神血脉。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同心县组织13批次500余人(次)到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同心县委宣传部)
惠农区:党史学习教育推“新”入心

“党史天天读”,让党史从“指尖”到“心尖”。惠农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开展“线上”推学送学,在微信公众号开辟党史学习教育专栏,定期推送党史知识,展示不同时期党的典型事例、历史人物、精彩故事,方便党员、干部随时随地学习。惠农区委组织部充分利用“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的“知识自测”,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开展线上学党史竞赛活动,在学习党史的同时让党员干部对党的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思考。

“党史微故事”,让党史入耳更入心。惠农区委网信办在“网信惠农”公众号、“印象惠农”抖音号等网络平台推出系列“党史微故事”短视频,邀请5名抗美援朝老革命、老党员忆当年、谈今朝,紧紧围绕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结合自己的亲学亲历亲闻、所思所想所感,讲党史、讲红色故事。

“党史小讲堂”,让党史照亮为民初心。惠农区北街(中街)街道创设“党史小讲堂”,由党员担任“讲师”,结合党史学习、工作实际、心得体会等内容做主题汇报,以学带讲、以讲促学。“党史小讲堂”第一课,街道主任运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中共一大13位代表的迥异人生,教育党员干部以史为鉴,树牢看齐意识,坚定入党初心。

自治区国税局范文第2篇

今年以来,自治区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采取了一系列促发展、保民生的重大举措,各项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有了新进展,取得了新突破,经济社会呈现快速发展的好势头,经济整体好于预期。当前,全区形势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向好。

今年1—9月,全区实现生产总值3582亿元,同比增长10.6%。1—11月,全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677亿元,同比增长25.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94亿元,同比增长17.1%;进出口贸易总额15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全口径财政收入1052亿元,同比增长35.8%,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幅度提升。预计全年生产总值增长10.5%左右,增幅比去年高

2.4个百分点。同时,全区社会大局稳定,求发展、谋富裕、思稳

定、盼和谐已经成为新疆的主旋律,各级干部精神状态良好,形成了“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合力和良好局面。张春贤指出,做好明年的经济工作,必须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准确判断和把握形势。要抓住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以刻不容缓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新疆效率”,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下大力气科学跨越、后发赶超。

“十二五”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也是新疆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新疆“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必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定不移推进“三化”进程,抢占加快发展的制高点;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明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具体战略选择,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原则,加快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不断提升向西开放水平,加快通道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明年我区经济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7%;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新增城镇就业岗位3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以内。

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张春贤指出,一是要以新型工业化为带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煤炭资源转化,加快推进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促进疆电外送、疆煤外运,加快延伸石油石化下游产业发展,加快紧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切实做到节约资源、循环利用;二是加快推进现代农牧业。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切实抓好主要农副产品生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步伐。规划要有前瞻性,起点要高,把城镇化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下决心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亚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

族和谐宜居、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四是加快产业园区建设,集中力量抓好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五是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高效节水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继续推进重大水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抓紧开工建设定居兴牧水利水源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快防洪薄弱环节重点工程建设;要以打造面向国内、面向周边国家和疆内的交通大通道为重点,按照加密、扩容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快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继续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进度,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农村电网改造;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六是进一步扩大向西开放力度,形成新的发展优势。大力推进与中亚、西亚、南亚的商贸合作,加快发展边境贸易,举全区之力办好首届中国—亚欧经贸博览会。七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在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上实现新突破,继续抓好双语教育和职业教育,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八是认真做好对口援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援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张春贤强调,要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按照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标

本兼治,综合施策,做到维稳工作常态化。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凝聚党心民心,推动科学跨越发展。

自治区国税局范文第3篇

孙昌华所作的工作报告,从十个方面全面、概括回顾总结了2012年环保工作。他说,2012年,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环保 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 度,各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全区环境质量总体保持基本稳定,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有所改善,成效比较显著。

孙昌华指出,在即将过去的一年环保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以下可喜的成绩和亮点:一是环境保护战略地位更加突出;二是环保优化经济发展作用日益显 著;三是环保执法威慑力显著增强;四是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五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扎实推进;六是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加强;七是农村环境保护 工作取得新突破;八是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新进展;九是环保基础性工作更加扎实;十是环保队伍整体形象不断提升。

孙昌华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任务还相当繁重。今后几年,是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资源开 发力度的加大,生态环境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有限的绿洲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与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长期积累的环保欠账和新的环境问 题呈现相互叠加、集中显现的态势,全区产业布局不科学和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并存,粗放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部分重要区域生态功能退化, 部分城市环境质量劣化,环境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发展中资源环境成本太大,治理代价太高,环保基础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等等,都会削弱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难以适 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圆满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任务,孙昌华要求,2013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住重点,力求突破,全力以赴抓好九件大事。即大力加强政策法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开 展环境保护法治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推进实施一批重大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城镇环境保护工程;深入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全面加大环境宣传; 大力提升环保基础能力建设水平;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

二是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各地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必须同步削减所在地原有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加快削减排污存量,严格控制新增量。

三是扎实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以塔里木河、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为重点,加快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加快乌鲁木齐城市群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程实施进程。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污染治理。在准东五彩湾等工业集中区,积极推进污染集中控制和深度处理,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喀什、克州、 吐鲁番等重点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

四是大力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开展博斯腾湖、赛里木湖、乌伦古湖、喀纳斯湖生态保护试点工作,建立完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监管和环境保护。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生态保护监管。

五是不断提升农村环境保护水平。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六是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项目的执法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和后督查力度,集中开展未批先建、未验投产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挂牌督办、区域限批、企业限批、限期治理、行政约谈、媒体曝光以及追究行政、刑事责 任等多种手段,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七是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把环保准入关,落实“三高”要求,防止污染转移。从新疆实际出发,贯彻落实中央化解产能过剩的安排部署,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产业项目从严审批。

八是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抓好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积极协调财政落实资金。加强减排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加快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监测、监察、宣教、统计、信息标准化建设。

九是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以环保大服务,达到工作理念、工作作风的大转变,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解决 突出环境问题上狠下功夫,实现环保工作水平、工作成效的大提升。兑现“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的环保 “七项承诺”。

王联社在会议结束时就贯彻落实自治区努尔•白克力主席重要指示精神和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常委和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相关要求时强调,当前,各 地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意义的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新局 面。

王联社指出,我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环境容量十分有限,如不加强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则难以支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四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之一 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增长,已经超过国家“十二五”总目标,但大部分电厂、水泥厂脱硝工程建设滞后,低标准排放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减排形势非常严峻, 如不决心抓紧治理将难以完成国家要求的控制目标。部分地方由于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够,历史欠账很多,环境违法屡禁不止,旧账未还,又欠新账,不少地方已 经误入或正在滑向先污染后治理恶性循环的歧途。

王联社要求,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 略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相关会议精神上来,牢固确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积极探索发展中保护、保护 中发展的环保新道路。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王联社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我们的首要任务,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进我区环 保事业的发展;要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每年选准几项重点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落实;要强化环境监管,集中力量开展好两个专 项政治活动,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上出重拳;要加紧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及时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好的经验办法上升为制度和法规。要拓宽渠道,在环境 宣传教育上要开创新局面;要加快地州县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会议结束时,杜力洪•阿不都尔逊指出,与历届全区环保工作不同,今年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细则,改进会风和工作作风,不图形式、不走过场、厉行节约、力求实效。

自治区国税局范文第4篇

1、公正廉洁执法 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队伍

2、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3、争创一流检察院、争当一流检察官

4、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严法

5、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8、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0、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11、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2、廉不言贫勤不言苦甘于清贫乐于奉献

13、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躁,躁则无进;戒欲,欲则无刚

14、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

15、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16、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17、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18、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19、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20、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21、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

22、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

23、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24、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25、优化权力运行程序,规范作业标准项目;明晰岗位职权责任有效制约权力运行。

26、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27、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28、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

29、执法为民 满意检察

自治区国税局范文第5篇

一、 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服务建设有关新政策

2011年6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颁布实施后,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8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出台的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建设的又一重要文件。《意见》总结了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所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新要求。

《意见》中有较多的新要求。一是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调和注重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做法在2006年始于河北省。随后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了推广。《意见》提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关键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二是,《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这部分内容是中央首次以文件形式作出规定,是《意见》的重点。

二、 自治州在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中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 (一) 政务公开工作方面

近年来,我州以促进阳光施政、有效预防腐败为目标,以监督行政权力、服务各族群众为主线,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为要旨,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和完善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全州八县一市、州直72个党政机关、85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和431所学校全面实行了政务和校务公开。在全州建立了80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以平台建设为重点,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并完善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听证会、公共图书馆、公告大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建立了州县两级新闻发布机制。三是强化监督手段,增强公开实交效。实行机关作风评议、行风示范窗口建设、媒体宣传监督的方式,切实实现公开和监督。先后开办了“州长信箱”、“行风热线”、“县市长热线接待日”和“行风监督岗”等政民互动栏目,打造了亲民、为民的服务政府形象。

(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创新发展环境,2002年,自治州和库尔勒市相继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2005年,为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方便办事群众,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合并运行。目前,进入中心的州市单位共66个,窗口工作人员128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418项,中心自成立至今累计办理各类事项近170万件,并在全疆率先使用了网上行政审批平台。2007年,州行政服务中心被授予“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2010年被评为“自治区政务公开示范点”。2011年,我州成功承办了自治区加强政务服务经验交流现场会,与会领导和各地州会议代表对我州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面临的挑战

成绩属于过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我州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建设方面的工作,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方面必然遭遇的现实问题,更是州委、州人民政府在新时期做出更大成绩,需要攻艰克难,下决心努力解决的问题。

一是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和《意见》的要求相比还有一这差距。截止2009年,由州法制办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241项。目前,由于部门机构调整、审批权转移、变更和撤消等原因,部门实际的行政许可事项与确认事项有一些变化、急需重新梳理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目前暂未取得应有进展。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意见》要求做到全面清理各行政机构和部门职能行政职权,编制职权目录;依据相关法律审核并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并接受监督,重点公开决策、执行和结果;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公开方式。显然,目前我州相关工作在公开内容和公开力度方面距《意见》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对办好行政服务中心的认识有待深化。一些部门领导认为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是权宜之计,是“形象工程”,对行政许可事项进中心办理采取应付和规避态度。还有一些部门领导认为将行政审批权力授予窗口将削弱自身权力,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支持配合不够,甚至人为设置障碍。

三是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亟待完善。在《意见》未出台前,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者面临职能职责、机构性质、管理模式和权限、工作机制不够明确的尴尬局面。对于各单位在行政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服务中心口虽有权监督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管理手段和力度。各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尚未完全到位,缺乏统一的管理运行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改革的新生事物,其工作力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认识和决心。

四是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存在“项目应进未进”、“两头办理”、“授权不到位”、“窗口收发”等现象。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没有统一模式,“两集中、两到位”未能在所有部门中全面推广。部分单位窗口未能起到方便办事群众的作用,反而成为新的重复程序,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五是多部门联审联办未能建立有效机制。以行政服务中心现有职责无法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同一行政许可申请组织联审联办,从而达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时限的目标。

六是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难度大。由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为自不同单位,工作强度、待遇水平、个人素质各不相同,行政服务中心在从严管理的同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难度较大。

三、 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意见》的出台,为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指明了方向,也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中央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行政服务建设方面的决心。当前,以中央的相关政策和精神为指导,依靠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就一定能克服困难,实现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新跨越。现就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建议如下:

(一) 把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下一阶段政务公开工作的核心

根据《意见》精神,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政权力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规定,凡是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审批项目,为非法定权力,可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在各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促使各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的审批办理权向一个科室集中,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单位领导对科室授权到位,科室为办事群众在中心办理到位。集中梳理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牵头单位,简化办理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内部协调办理。

(二) 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

按照《意见》要求,应对全州各类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三) 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

根据《意见》精神,“行政服务中心具有对进驻中心窗口的办理事项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各部门单独设立大厅的,应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中心应使用行政编制”。目前,州行政服务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不利于开展工作。同时,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方便行政服务中心顺利履行职能,建议采取内地行政服务中心比较常见的做法,即,由常务副州长兼任服务中心主任,下设专职副主任,以便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

对于目前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合并运行,管理上客观存在的工作协调困难等问题,建议实行全面合并,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或是实行联合办公,但管理上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州行政服务中心对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权。

(四) 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

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各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平台,也是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的平台。建议将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重点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监督和公开,为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创造更多的条件。

(五) 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中心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为提高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在行政服务中心加强管理,把好人员进驻关的前提下,建议州委组织人事部门建立相应制度,将窗口工作岗位作为干部培养的基地,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制度,例如,待提拔干部应有一年以上窗口工作经历等,使干部具备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工作经验。也可促使各部门将素质高、业务精的人才派至窗口工作锻炼,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自治区国税局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2016-12-06 【生效日期】201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6年12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计变更和验收,应当公开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屯群众的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未纳入或者不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得实施土地整治。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设区的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并与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运输、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包括土地整治的现状与形势、目标与任务、土地整治分区、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土地整治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在报批或者送审前,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草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通过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禁止规划为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 (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各类自然、历史、文物保护区; (四)公益林区、森林公园; (五)土壤重度污染区;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七)国家和自治区确定为不宜规划为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立项与设计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立项批复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三)项目涉及地的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同意;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和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本级项目库管理。

已经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不得重复纳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资金预算,对已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批复。 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批复后,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依法选定具备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者专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明确的建设位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土地整治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整治标准、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

项目法人收到完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复核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收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初步验收合格。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向批复该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批复该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的,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村民委员会或者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一定比例从发包、租赁的资产收入中提取;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集的管护资金;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后期管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增加的耕地进行质量等别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的耕地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后耕地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应当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上一年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表彰、奖励的依据。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依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第五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应当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的耕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

(三)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耕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在征求同级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城乡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以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耕地地力和土壤污染数据,对耕作层土壤的质量、潜在利用区的合理性作出分析,确定剥离土壤的利用方向及储存区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计划、土壤改良项目计划相衔接,并确定剥离区、利用区、储存区以及土壤剥离人、利用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单独选址供地以及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批次用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由用地单位负责;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批次用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由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单位在耕作层土壤剥离前,应当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并报土壤剥离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查与评价概述、剥离储存及利用区域、土方量平衡计算、土方剥离利用安排、投资估算、施工计划、保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单位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土壤剥离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确定利用地点和利用单位的,土壤堆放和管护工作由耕作层土壤剥离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新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生产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城市绿化等。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利用。 第六章 土地权益维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国有农(林)场等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或者土地复垦等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指标。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使用自治区土地整治资金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使用设区的市、县级土地整治资金和社会资金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外,由指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纳入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后有富余的,可以有偿转让。

第四十四条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后,增加受让方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土地整治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参与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引导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第四十七条 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实行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以及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挤占。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以农用地(主要是耕地)为主的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旱地改水田、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调整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低效利用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拓展城镇发展空间,提升土地价值,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活动。

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单证实训报告范文下一篇:政治试卷七下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