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

2024-07-15

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企业所得税正式实施以来。对于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企业债务重组业务, 为了能够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同时坚强对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管理, 本文针对。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进行深入的分析。

2 债务会计处理与一般税务处理之间的比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最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我们能够知道, 金融资产分类由之前的“四分类”转变为现在的“三分类”。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积极适应新准则, 加快了企业的资金计划的转型与投资, 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负债以及权益成分, 必须在一开始就针对负债与权益进行拆分, 并且分别处理, 在后期的负债成分处理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 并且摊余成本, 保证权益初始确认以及后期不发生变动。当可转换债券到期之后, 持有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 在这种情况下, 债券主体必须终止确认负债部分, 并且将负债部分转为权益成分。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的规范进行分析说明, 通过企业债务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该是按照企业拥有资产的账面价值, 并且结合税法的规定, 保证应税所得额中扣除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企业在进行缴纳企业税的过程中, 通过企业拥有的负债账面价值, 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自由式所得额中扣除金额。此外,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 必须针对所拥有的存货、投资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摊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所有的资产都应该根据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就是企业购进抵偿债务和资产交换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成本, 企业拥有各项资产的期间, 如果发生增值或减值, 除非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确认损益之外, 不能够改变企业成本的计税基础。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作为重要的参考,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如果企业的清偿债务采用非货币资产的方式, 那么企业必须按照业务的分解, 作为非货币性资产, 价值公允进行清算, 通过转让相关的货币价值等业务明确业务的收益或者损失。企业对其他的债权进行转化为长期的投资, 既拥有企业的债务股权, 则企业必须对该项业务进行分解, 保证其他业务的长期投资股权与回收债务之间, 不发生收益或损失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发生时, 债务计税基础应该减去债务人实际支付的差额, 并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保证债权计税符合债务清偿额之间的差异。

3 案例分析

例如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 价值十万元, 其中增值税仟元根据相关的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前将所有的款项进行支付, 但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经营不善, 导致债务重组, 所以不能够及时偿还甲公司的贷款, 通过协商之后, 一个决定。在合约日期到达之后, 对该债务进行债务重组, 重组协议规定, 甲公司免去乙公司17万元的债务但是以公司必须。以现金形式偿还。对于上述债务重组业务,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在债务重组业务发生之后, 根据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显示, 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要根据债务重组利得或者债务重组损失作出相应的调整系企业债务及重组业务发生时, 债务计税基础应该减去债务人实际支出的债务清偿额之间的差额, 债务人应该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通过将债权计税基础与债权人实际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之间的差额进行分析, 能够认为债务重组的损失。此外, 针对此项债务重组业务,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 应该进行合同到期日之前的重组, 利得17万元, 技术人员所得额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对这笔业务进行规定与处理, 不存在任何差异, 所以不需要调整, 而甲公司也不需要针对项目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专门的调整。

4 结语

通过本文针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与税务处理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并且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能够发现目前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 企业为了能够最大化收益, 必须合理选择债务重组的方式。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不断激烈, 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投资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报告, 促进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 我国针对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进行深入改革, 通过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债务重组, 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

关键词:债务重组,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马丽亚.分析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J].经贸实践, 2017 (13) .

[2] 张鹏.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6 (25) .

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第2篇

1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相关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 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个方面为公司层面, 即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需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第二个方面股东层面, 即公司的股东因收回该项投资需进行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通常情况下, 企业清算日确定的原则如下: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 (股东大会) 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6、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如果公司确定开始进行清算, 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相关停止经营, 办理相关清算的决议。假设A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相关清算决议, 这时需要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清算手续, 即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备案, 并自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 (股东作出清算之日) 编制2017年度1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这个所得税申报即通常所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 就2017年1月~9月的经营情况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汇算事宜,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所欠的税款。

2 企业清算的实务举例

下面以一个实例, 来说明如何办理企业清算。甲公司是由A公司 (出资60.00%) 和自然人B (出资40.00%) 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公司经营期届满, 经出资双方同意, 公司办理注销。截止2017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简表如下表:

其中各项清算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等资料如下:

注:1、存货及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2、应付账款中有30.00万元无需支付, 剩余债务均以现金的方式偿还。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该企业2015年2月在股票市场购买的股票, 初始购买成本为600.00万元, 截止2017年9月30日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市场价格) 为900.00万元, 资本公积300.00万元反映的是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根据相关的清算规定, 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和清缴。最终汇算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 企业已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支付。因企业申报办理注销清算相关事宜,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共计查补税款500.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20.00万元, 企业尚未缴纳该项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清算后新增的会计税后利润=1, 360.00+30.00-80.00-621.00-172.25=516.75万元, 累积留存收益 (累计的盈余公积+累计的未分配利润) =7, 460.00+516.75=7, 976.75万元;

计算剩余可用于分配的财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或交易价格) —负债清偿金额—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缴纳所得税额。

剩余财产=11, 470.00-1, 190.00-80.00-621.00-172.25=9, 406.75万元。其中A公司应得清算分配额为9, 406.75×60.00%=5, 644.05万元, 应确认股息所得=7, 976.75×60%=4, 786.05万元, 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 644.05—4, 786.05—600.00=258.00万元。其中确认的股息所得部分作为居民企业之间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征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企业处置财产损益计入投资方的财务报表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B应得清算分配额=9, 406.75×40.00%=3, 762.7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3, 762.70—400.00) ×20%=672.54万元, 此部分税款由清算组负责代扣代缴。

3 清算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适用的税率———企业清算期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同, 属于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 一律适用25.00%税率, 不得享受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产处置损失的扣除问题———企业在清算期间资产处置损失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外, 其他资产处置损失应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进行扣除。

商誉的扣除———外购的商誉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 可以扣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内摊销, 在企业清算时可以一次性扣除。站在资产负债表观下, 清算环节商誉表现为资产的净减少 (商誉资产从借方转到贷方, 借方为0) , 即为清算损失。

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清算费用, 无扣除比利限制。

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这些支出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只能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内扣除, 在清算期间一律不得扣除。

弥补亏损问题———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何计算并缴纳企业清算所得和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关键词:企业清算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贾康.关于纳税筹划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 2011年第9期.

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第3篇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债务重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不同点 作者:梁瑞红

来源:《财会通讯》2003年第09期

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第4篇

长期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清收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因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其税收处理一直都十分复杂。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抵债资产在抵入、持有和处置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部分税费甚至在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如营业税、印花税等,同时还需要缴纳评估费、律师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适当免征抵债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以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损失,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其竞争力。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抵债资产的有关涉税问题,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明确。可见,仔细分析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问题,探讨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还是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05)53 号)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

(一)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

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因此,银行接受抵债资产实属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二)形式多样,管理难度大,从理论上说,除货币资产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均可能成为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产成品、各种对外投资等。按照资产形态划分,抵债资产可分为实物资产和财产权利 ;按流动性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按变现的难易程度划分,可分为易变现资产和难变现资产。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尤其是那些不易长期保存、又需要专门保管环境的商品物质,给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增加了很大难度,为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商业银行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较高的成本。

(三)需尽快处置变现,回笼资金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仍集中在金融领域,银行的专长主要是经营货币资产和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经营诸如房地产、宾馆酒店抵债资产。因此,商业银行为了减少经营风险,避免资金损失,必须尽快将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金 [2005)53 号)规定,抵债的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 2 年内予以处置 ;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 2 年 ;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1 年内予以处置。

(四)涉税复杂,通常会出现损失抵债资产的形式多样性和周转环节较多决定了其税收处理的复杂性。

不同类别的抵债资产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并且不同的管理处置方式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处理,而且这种税收处理往往不是单一税种的计算 ,而是会涉及多个税种、多项税收政策,给准确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增加了难度。除需要缴纳多项税费外,在实务中抵债资产因各种原因往往会低价高估,加之保管和处置增加的费用,最终通常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损失。

二、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的存续期分为取得、持有和处置三个环节。由于各个环节所代表的经济活动性质不同,因此所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为了准确把握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必须从其各个流转环节来着手进行分析。

(一)取得环节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的取得环节就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过程。在此环节中,商业银行需要承担的税费主要如下 :1. 营业税。银行取得抵债资

产实际上是以抵债资产作价的金额收回对债务人的债权,该债权包含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两部分。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业税目和税率 5%计算缴纳营业税,而由于核算期(是否超 90 天)不同,应收未收利息又分为已税利息收入和未税利息收入。因此,抵债资产在取得时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营业税处理,具体如下 :

(1)当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金时,由于银行未收到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就不应确认为银行的利息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此时,若已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核算期限(90 天)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当抵债金额大于贷款本金小于等于应收未收利息时,抵偿的应收未收利息在税收上要确认为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但要区分已税和未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不需再缴纳营业税 ;而未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则应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3)当抵债金额大于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债权金额)时,超出的部分为债务人所有,如不退还给债务人,则应确认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取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营业税一样,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抵债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 ;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抵债金额低于债权金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当作为呆账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印花税。在实施以物抵贷的过程中,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际上是转移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土地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就双方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税目以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这里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五项,而财产所有权书据主要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4.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受让方要按成交价格的 3%5%缴纳契税。但国家为了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对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不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此优惠政策只持续到 2008年 12 月 31 日。

5. 替债务方缴纳的税费。在抵债资产取得环节,抵债企业将抵债资产抵偿银行债务的行为在税收上通常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因此,除了商业银行需缴纳上述列举的税费外,作为销售方的抵债企业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税费。但此时大多数抵债企业要么经营不善、财务恶化,要么停止经营、破产倒闭,根本无力缴纳

相关税费,即便是继续经营的企业通常也不愿主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此时,商业银行为了尽快收回债权,完善抵债资产的产权,就不得不先行替抵债企业缴纳相关税费,以确保抵债资产能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尽管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但在实际中由于抵债资产的价值一般不会超过商业银行的债权金额,因此,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抵减抵债金额结果通常只能是加大呆账损失金额,最终仍要商业银行来承担。

(二)持有环节的税收处理商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交通工具等,这些资产不仅单笔金额较大,而且还要办理复杂的登记手续,处置起来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取得后很难立即变现。在抵债资产的持有期间,为提高抵债资产的利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在抵债资产处置前将其出租或自用,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处理如下 :

1. 营业税。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前将其用于出租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税目和税率 5%计征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抵债资产持有环节不涉及具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在因出租而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应将收益和对应的费用支付按规定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抵债资产大都会尽快处置,在持有期间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因此,除抵债资产自用外,商业银行在进行会计处理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一般不考虑抵债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

3. 印花税。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税目,以租金收入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4. 房产税。如抵债资产为房产,无论是否出租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 12%。未出租的则按抵债房产抵入时的作价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 1.2%。

5. 土地使用税。如抵债资产为房地产,则应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以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6. 车船使用税。如抵债资产为车船等交通工具,并正在被使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处置环节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的税收处理同取得环节基本一致,只是在取得环节作为受让方的商业银行在此环节中变为了转让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关税收处理如下 :

1. 增值税。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因此通常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不同的应税抵债资产计算营业税税基时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征税。(2)其他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转让抵债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权利资产时,应以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全额征税。

3. 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处置时,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去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变现税费后的差额应计入应税所得。差额为正时,为抵债资产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差额为

负时,为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3号令)规定,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4. 印花税。抵债资产处置环节涉及的印花税处理同取得环节基本一致。

5. 土地增值税。当处置的抵债资产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中通常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的计征办法应按照各地政府或税务机关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以上三个环节中除了需要缴纳上述税费外,还需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需要依据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计算缴纳防洪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三、抵债资产的税收筹划面对抵债资产所承担的较重税收负担,商业银行有必要在确

保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纳税筹划,合理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优化业务流程,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抵债资产税负。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一)审慎开展以物抵贷,严把抵债资产接收关商业银行在放贷后,应尽可能地收回货币资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抵债资产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抵债资产,应当坚持 “从严控制、效益优先” 的原则,要全面分析以物抵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损益情况,坚持接收价值高、产权完整、易保管、易变现的抵债资产,与抵债企业合理分摊税费,公允确定抵债资产价值和抵债金额,从而为抵债资产的税收筹划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二)尽量减少流转环节,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由于抵债资产目前按视同销售一般货物或资产进行税收处理,多一道环节,相应就会多缴纳一次流转税。因此,为了有效减少抵债资产的税费,应当尽量减少抵债资产的流转环节。比如,直接将抵债资产从抵债企业转让给第三方,避免过户环节带来的流转税。

(三)尽快将其处置变现,尽早收回货币资金抵债资产的尽快处置变现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且也将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它包含两层涵义 :一是在抵入时,向法院申请将作为抵债资产的标的物进行拍卖,以拍卖收入来抵偿银行债务。以前面的例子,如果银行申请法院将抵债房产拍卖后所得抵偿债务,则只需缴纳未税利息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5 万元,相比前面的处理方式节税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二是银行接受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置变现,这样一方面会减少各项财产税的支出,另一方面也避免资产闲置,减少非生息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一种最为有效和彻底的纳税筹划方式,当然并非所有事项都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支持。由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业务与一般商品销售存在一定本质差异,加上目前抵债资产税负确实过重的现实,商业银行可以向有关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反映,争取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02 至 2005 年,天津市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处置收入免征营业税,抵债房地产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抵债房地产用于租赁的,第一年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又如吉林省地税局规定商业银行闲置的抵债房屋和土地,可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请。

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第5篇

(一) 企业合并中会计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被用在企业合并中时通常具有两个特点。其一, 企业合并工作一般是通过企业股东权益的重新调整来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而不作为购买或者交易处理。二、在企业合并处理时以最终控制方位处理角度, 企业的资产负债价值无须进行调整, 也无须依据固有价格来处理。

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个权益方都会通过会计权益法直接并入资产和负载。也就证明了, 合并企业的众位股东将会对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控制与管理, 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是通过这样的资产管理方式, 企业会的资产负载价值不会在合并工作的前后产生变化。所以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也不存在因为出售或者购买而进行的会计处理工作。企业合并时存在一定的概率会出现企业内部会计处理政策不同的问题。面对此类问题应该以企业合并方的会计处理政策来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之后再依据双方会计处理政策的不同之处做出详细的财务对照报表。

(二) 企业合并中会计购买法

企业合并的会计购买法与前文中的权益结合法完全不同。会计购买法中, 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一种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 将企业合并的两个相关单位视作为买方与卖方。一般而言, 企业合并可以通过购买途径实现, 就是将企业的资产和负载等资金财务及一切经营项目转移到出钱支付购买的企业之中。也存在部分企业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合并。不论是直接进行购买还是通过股票发行, 都需要对企业对的实际价值进行详细的了解。之后再将企业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互比较, 为合并工作提供依据。在比较过程中所出现的差额就会以当期损益的成分来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 企业在合并工作中的收购支付额与资产的公允价值胡出现一定的差距。第一, 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支付金额, 此时可以将差额视作为当期损益。第二, 支付进而大于资产公允价值此时的差额可以当作是商誉进行处理。

二、企业合并中税务处理方法

(一) 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

我国财务部于2009年及2015年都颁布了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财务所得税处理制度, 这些公告制度对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规划。颁布的制度办法中提及, 企业在进行合并的同时应当接纳被合并企业中的所有资产、负债情况。同时, 企业中的非股权支付所得净资产, 则可以根据国家政策, 依据其公允价值并购。再将公允价值作为基础进而确定计税基础。

(二)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是企业合并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收购企业股权来完成整体企业的收购任务。在此过程中会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原股东这三个涉税主体。依据国家是法律规定, 设三个涉税主体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一般而言, 被收购企业原股东的股份应当以被收购企业原有的计税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收购完成之后也要进行正常的纳税。因为在股权收购实行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三方涉税主体精进是转移可各自的股份股权。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所得税, 此时企业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除上市企业中的个人股东也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合并中税收筹划

(一) 企业合并产权交换支付税收筹划处理

我国税务政策款项中对企业合并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标准规范。因此, 企业在合并时可以选择的价值支付途径也琳琅满目。这就导致了不同支付方式所缴纳税金的额度差异。由此看来, 企业合并双方应当加强对支付方式的选择, 进而降低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的合并款项中, 如果有超过85%的支付为股权支付形式, 企业也就无须为其所获得的股票缴税。通常上资本所得税多余利得税。也正是因为如此, 这样的方式才能尽可能地降低税务额度, 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倘若企业在经营中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 面对高昂的所得税, 就可以通过合并亏损企业来保留企业的经济与利润。这样不仅仅能够将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利用到实处, 使其有效运转, 还能够通过利润的降低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由此可见,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 企业合并是一种保护企业利益的方式, 企业方也应当深入研究我国相关虽无条款与法律法规。将企业税务统筹最优化。

(二) 企业合并免税合并税务筹划处理

缴税与免税合并具有一定的差异。被合并企业的账目价值是企业在免税合并中所依据的计税成本。而缴税合并却是以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评估价值与账目价值之间有一定的差额, 通常上被称作评估增值额。在免税合并过程中被合并的企业可以通过这一增值额来进行亏损的弥补。

四、结语

近几年我国时常发生企业合并现象,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 企业应当加强对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的重视程度。本文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企业并购也应当在转手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不断优化自身库四级税务处理办法。并且利用税收同手的方式实现企业合并经济最大化。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深, 我国企业的合并事件偶有发生, 为我国社会的经济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助力。企业调整经济结构或者进行经济转型时, 合并企业是最优先的选择。而不同的企业在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方式中会何有不同之处, 企业也要根据并购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处理方案, 进而保证企业可以安全完成并购。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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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明.企业并购的税收与会计差异分析、处理[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2) .

税务处理办法论文范文第6篇

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

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 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

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

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

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1650000×3.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该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生产厂房改造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1600000

贷:固定资产 23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0。

工程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2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5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工程结算 650000。 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445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 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即

甲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付帐款

贷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贷 预收帐款。

领用时。 借 工 程施工 贷 库存材料

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

借 固定资产 (或开发成本) 贷 预付帐款(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

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 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

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

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6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50万元,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50万元。200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800万元计征营业税,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50万元的材料费用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南海建筑安装有

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涉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8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南海建筑安

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文章如太长可以将画线部分删除)

再来介绍“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

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

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显然,对这类工程要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中原材料价值的降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直接从市场购进,价格较高,而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后者,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业主提供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这时计税依据只是安装收入,从而

达到了节税目的。

四、“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

做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工程涉税难题解析(续)

三、“甲供材料”的开票管理

通常情况下,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的行为,经有关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

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金额发票后,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在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可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工程物资、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科目。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可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缴纳税款。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如果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将造成多缴税款。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

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并交给发包方即可。

四、“甲供材料”的扣缴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

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如不扣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

处罚,同时对承包人追缴税款。

财税[2006]177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缴纳地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甲供材料”税收风险防范

(一) 把好经济合同签订关。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签订不同种类的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内容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应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避免不合理的税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不签甲供材料合同。由于甲供材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计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从而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仅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

加。

此外,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收取的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

税。

(二)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可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白条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列销而计入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本年度经营活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能够及时与提供劳务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账面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企业在随意调整利润,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三)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

一是对混合销售业务进行筹划。在建筑施工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械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

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同时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否则,其收入要全额征收增值税。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程承包公司下属的生产铝合金门窗等建设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揽了一项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的安装工程。经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价值为360万元,安装费为100万元。假定该笔业务涉及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可抵扣进项税为

45万元。

若甲公司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或者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在这种混合销售情况下,甲公司只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00)÷1.17×17%-45]×

(1+10%)=24.02万元。

若通过纳税筹划,使甲公司完全符合了上述税法规定,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17×17%-45)+100×3%]×(1+10%)=11.34万元,由此

可见,节税了13.87万元。

二是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

较复杂,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种类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

价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备料款和工程款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应将预收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并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后推,这就使纳税义务时间后延,

从而获取了资金时间价值。

如有财务问题,可咨询010-5210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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