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2023-09-16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三打两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贯彻落实。至目前,我市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打击和查处了一系列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也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就如何进一步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成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正文】

####宜业宜居,千百年来##人传承着客家人尊道厚德、善良淳朴的优良传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有一些人赚钱心切、不择手段,不顾百姓的生命健康,昧着良心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食品、药品中做起了“文章”,以谋取非法利益。 一 伪劣食品药品危害社会群众

【案例1】 3月14日,市公安局、药监局联合出击,在兴城高华路捣毁一个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现场查获加工制药机器3台,原材料3桶,药品包装材料2袋及假药半成品一批,涉案金额8万多元。 【案例2】4月28日,市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兴宁城区兴佛路5号区和新圩镇新北村查处一家利用腐烂变质猪肉、猪内脏和“下脚料”炼制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查获用于提炼油脂的原材料300多公斤,已提炼好的动物油脂700多公斤等。其加工设备极其简陋,环境极其恶劣且四周臭气熏天。

1 【案例3】5月29日,市公安、经信、工商等部门在坭陂镇一举端掉宋汉标为首经营的私宰病害猪窝点,现场查获病害生猪6头约900斤,病死猪肉品380斤。据犯罪人员交代,这些病猪肉曾销往某中学食堂,流入学生的餐桌。

【案例4】3月30日,市公安局在新圩镇查处一个以非法垄断猪肉销售市场的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陈梅新、彭志超等人。

桩桩案件,触目惊心。“食用不安,则人难安”,涉及民生各个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制假售假,打击刻不容缓。 【市三打办副主任:刘伟林

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像以宋汉标为首的私宰病害猪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我市市民的生命健康,这宗案件主要是宋汉标这些犯罪分子每天到农村养猪散户中,以100—20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病危甚至是已经死在的猪,农村的散养户养猪不容易,认为病死猪还能卖到100、200元,总比没点钱得要好,所以都愿意卖给他们。这些犯罪分子就把这些猪运回去,每天凌晨4---6就屠宰,并联系好能够躲避检查的买家,比如学校食堂、职工食堂、小型餐饮店等,以低以市场的价格卖给买家,最终这些病死猪肉流入了我们的餐桌,乃至危害到我们的身体健康。

二、打击制假售假 收到明显成效

自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我市充分认识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是内外形势所趋,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全市上下联动,部门合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大案查办,高度重视“抓大鱼、破大案”,集中精力在食品、药品安

2 全等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开“打”,打掉了一大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

至目前,我市在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方面已立案284,捣毁窝点 31个,惩处了11名犯罪分子。特别是对病死猪案、腐烂变质猪肉提炼油脂案、垄断猪肉案等对人民群众危害性大、影响大重特大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对案件批捕、侦查、审查、开庭审理实施特事特办,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兴宁市委、市政府在“三打两建”中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开展“三打两建”所取得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对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做法无不拍手称快,都希望能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行累累的犯罪分子。

【市民1:市委市政府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惩处,确实保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利益,这些制假售假犯罪分子早就应该受到惩处了。】

【市民2:像以前生猪屠宰都是政府管,就不会这么乱,也不会出现垄断,不会有病死猪肉,真希望政府加大对生猪屠宰的监管,确保病死猪不流入餐桌】

【市民3:三打两建确实保护了我们老百姓,希望政府继续加大

三、强化部门联动 打建工作并举 【导语】

在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之余,我们不竟要问,这些病害猪、甚至是爬满蠕虫下脚料、又怎会流入我们的餐桌?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是否存在漏洞?我们又应如何来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维护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

为加大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我市加强宣传发动, 3 充分调动资源,形成上下呼应、各方参与的宣传格局,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与此同时,我市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凸显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突出打击重点,“抓大鱼、破大案”,建立了打击制假售假与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双轮”驱动工作机制。

【质监局局长 林炽尧

我局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强化抽样检验,三是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对食品制假问题零容忍;四是加强部门沟通,努力与各镇、街道办共同抓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五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

工商局作为食品流动领域的监管单位,该局负责人表示,将在前段时间开展“三打两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工商局副局长:黄耀添:

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建”工作要求,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构建市场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二是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力争实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源头可溯、流向可控。三是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力度,加强抽检后续处理,砍断食品利益链。四是加快建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五是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建立快速反应的食品联合信息平台机制,围绕“拨根铲链条”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增强打击效果】

4 经信部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单位,该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市场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私宰病害猪,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经信局局长 李广青:今年以来查获了一些私宰病死猪肉、垄断猪肉市场的违法行为,说明我市在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和健全肉品市场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一是个别镇还存在一些私屠滥宰的现象,二是个别乡镇肉联厂存在较强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构建市场监管机制方面存在漏洞;三是外来生猪肉品的销售监管还存在死角。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宰病害猪,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重拳整治个别乡镇肉品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做好外来生猪肉品索票索证制度管理和复检工作,加强外来生猪肉品的监管,让老白姓真真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 】

【药监局局长 谢东方

我局着力健全四个机制、完善三个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企业诚信体系,切实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四个机制”即:强化企业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建立线索收集举报投诉机制、建立打击制假售假协同工作机制、建立药品流通电子监管机制。“三个体系”即健全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农村药品监管体系、健全应急处理体系,推进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

【编后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 缺乏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调整, 没有把每个关键环节的工作都纳入到这个管理体系中, 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有规可循, 有据可查。一些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仍以经济利益为核心, 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仍比较普遍, 或多或少降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成本投入, 于是安全问题被放置在一个相对边缘的位置, 也必然导致了管理当中的安全隐患。

2、工程设计或方案编制不合理

部分设计人员对施工规范不够了解, 不注重施工环节的安全可操作性, 对施工细节、工艺、流程等没有很好的把控, 设计图纸时常会出现施工说明不详细、施工注意事项不明确等现象。施工企业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 未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施工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如环境、地理位置等差异化因素, 以照搬照抄的方式来完成方案编制。监理编制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面, 没有对工程项目的实况和要求详细分析, 缺乏科学化的监管措施, 不能起到有效控制和指导作用。

3、责任主体“红线意识”淡薄

不可否认, 有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 没有在思想意识上真正把安全生产抓起来。部分监理缺乏相应的职业操守及技术水平, 旁站监理不到位,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变动和调整未引起足够重视, 没有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对出现的隐患问题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 对材料问题、安全问题视而不见, 导致实际施工出现安全监管脱节现象。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或者建立的管理体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落实不到位。

4、安全教育与培训流于形式

管理者和一线工人的安全施工意识淡漠, 是建筑工地最大的安全隐患。在实际工程管理中, 管理人员未能针对不同施工阶段有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对作业人员的技能分析和排查力度不够。企业和项目部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往往形式大于内容, 使得作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安全意识淡薄, 肆意违规操作。

二、长效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管体系探讨

1、建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落实企业责任制度

针对不同的项目, 应有的放矢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的管控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贯穿于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详细的规定安全管理措施和目标, 落实企业责任制度, 促进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细化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设计的安全性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设计者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要遵循施工便捷的原则, 充分考虑实际施工环节的合理性与细节问题, 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 确保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能。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综合考虑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通过或修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做出必要的修正, 优化施工工序环节, 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意识

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等形式, 开展安全生产意识、风险防控、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培训, 强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安全知识的了解和运用。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实况编制针对性强且对施工起到控制和指导作用的监理规划和细则, 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巡查整改档案。施工企业应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改良施工安全施工操作规范, 注重施工过程中各环节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确保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规范企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培训的目的不仅在于树立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更在于培养他们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管理人员还应培养适应现场复杂工作环境的能力, 面对多变的现场实际突发情况要科学、合理的处理, 不忽视每一个环节、流程、步骤, 有效避免小隐患诱发大事故。定期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 对于危险性因素和相关预防措施要经常强调, 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的应用

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管理的时代, 而如何将信息化管理应用到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 使施工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和便捷, 也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监管部门可结合已有安全经验教训、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通过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平台, 及时准确了解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 规范并指导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执行, 促进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行业内部大环境的改变, 随着建设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的颁布与实施,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相信会有质的提升。“为之于未有, 治之于未乱, 防患于未然”。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的问题也是一样, 在思想上常备不懈, 在行动上高度自觉, 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把安全意识融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才能夯实安全生产以及公共安全的基础,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

摘要: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中, 安全管理作为首要课题, 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现结合实践经验, 分析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常见问题, 并对相应的管理措施加以简要分析和探讨。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监管体制重塑、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规律运行、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软硬件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股指期货健康发展;重视对投资理财实证研究;健全新股发行上市机制;推动B股、基金、权证、债券市场与A股市场联动平衡发展;加强法制建设,纠正非法行为,维护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中小板,为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创造有利条件等,这些任务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健发展面临的长期选择。本文将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内容的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方式与途径。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与体系建设

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性必然选择。从理论上讲,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衡与信息非对称,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二十世纪30年代。之后,加强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其精髓是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分工合作基础上的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强调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的两大法宝,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原则。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形式滞后、不完备,内容也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漏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其过程中贯穿着创新与完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5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再如《证券法》,目前一些条款内容陈旧,或与其他政策规定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的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的紧迫时机。

(二)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券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各项具体的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有全方位的规范功能。

随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有多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问题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证券行情分析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但仍存在法律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三)健全和完整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 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职能。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动作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重塑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二是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三是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连续的常规监管等缺陷;四是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五是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为此,应从以下几项措施入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改变分业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

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方面,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借鉴香港的经验,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监管的目标来考虑监管的体制,从而保障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职权划分。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金融监管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自从设立了银监会以后,银监会有权统一管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重要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从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来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协调配合的体制。四套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有分工,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有利于我国明确的监管目标,划分权责利范围,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

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不好管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改革与创新。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三)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

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市场与舆论环境。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证券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时有过于强调自身利益的现象,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三、充分运用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价格上升。证券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有自我稳定机制。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我们不能忽略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立法等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区域合作

证监会组织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区域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强对区域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区域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电脑网络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对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健康稳定的发展。(5)降低清算风险,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国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强区域合作,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区域间的传递;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合理化、规范化、现代化。

加强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必然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周小川.中国资本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

[3]周正庆主编.证券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

[4]孙力军,张云.股价波动与通货膨胀关系的实证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4).

(责任编辑 耿 欣)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会计监督是市场经济透明化的重要保障机制,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监督质量直接影响到经营者或者投资人的利益,严重可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逐渐发展,会计工作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有效地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工作,成为会计研究的重要课题。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公开与透明化,提升会计工作质量,加强会计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

会计监督;经济监督体系;现代企业制度;透明化;质量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出现了会计工作信息失真的现象,因此为了保障会计工作的质量与透明度,建立了会计监督体系,成为市场经济透明化的重要保障机制,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会计监督体系起步较晚,呈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职能,本文针对当前会计监督现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1 会计监督概述

会计监督是市场经济透明化的重要保障机制,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监督质量直接影响到经营者或者投资人的利益,严重可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的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它主要包括:监督人员对于流动资金的使用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流动资金的运用合理和数据完整;对于企业中商品流通的费用,要尽量节省成本。以获得最大的收益;监督人员对于企业的收入与支出的资金,要按流程监督,检查企业完成国家预算情况;对于企业的财经纪律等方面也要监督,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受到法律保护,在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而《会计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由此可见各单位企业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受到法律保护。

2 当前我国会计监督呈现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虽然有着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但是由于还有一些缺陷,导致我国部分企业出现了很多会计信息失真等监督不力的情况,具体呈现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企业财务报表的信息失真。当监管人员进行报表抽查的时候,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临时将报表信息肆意编造,改造,用来掩饰企业一些财务信息的漏洞。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屏蔽财务会计真实信息,甚至用虚假的数据来粉饰会计报表。有些会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粉饰会计报表的办法使其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要求。失真的财务信息的积少成多,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企业管理体制不全。由于会计监督体制起步较晚,因此内部的监督体制较为落后,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许多时候内部管理无法展开。因此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在实际的企业运作过程中得到执行,导致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失职渎职情况经常发生。

第三,董事会运作缺乏约束机制。在一些企业中,董事会拿监事会当摆设,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实现。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不惜将企业单位的报表伪造,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数据缺失或虚假,随着虚假数据不断增加,最终影响企业的效益。

第四,法律约束机制不严。新的《会计法》虽然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因此在实际的企业中,监督职能依然很难实现,尤其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能体现出来,使得“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的现象频繁出现。

3 针对当前会计现状所提出的应对措施

31 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我国企业的会计监督体系起步较晚,发展到现在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企业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而一般会计监督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监督,而《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在会计工作的初始阶段,如果发现渎职失职现象,可以首先遏制,当放纵到难以控制并造成事实后,再由社会部门进行查办。企业内部强化监督职能是最有力的提升监管力度的途径,因此应当在企业强调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企业负责人严格自律,遵守与维护会计法,贯彻实施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32 巩固法律体系建设

首先要巩固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的监督体系需要法律的强有力的支持,让会计监督制度有法可依。我国如今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细则,实现会计监督的可操作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完善会计制度,以满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要求。明确会计监督的职责与权力,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与执行力度。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3 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

美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它的会计监管体系、企业管理模式一直都是发展中国家学习和效仿的榜样。这是因为美国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会及时调整自己的会计监督体制与企业实际相适应。在美国,内部控制一直受重视。而且美国在不断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同时,也重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重视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融合与协调。对会计人员的工作监督的同时,也要对会计人员实施激励制度,以提高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会计队伍的良性发展。因此我们企业强化监督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绩效管理在会计工作中的融入。企业可定期将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的结果与晋升职称,培训机会相挂钩,作为参考的依据。在日常的工作中,领导应当重视激励机制,经常对工作突出的会计人员进行褒奖,以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引起员工对会计工作的重视。

34 实行季度评分制

在财务部门可以实行季度评分制度,将会计信息失真等责任归结到个人。许多企业单位出现了会计报表失真的现象,却无法从源头将责任归结到个人,在调查的时候由于一些主观原因阻断了根源。因此可以将会计人员分组进行管理,对于季度的表现,打分记录,实行奖惩制度。对于资金流动的管理,要将责任归结到个人,实现财务的透明化。

4 结语

我们应当认识到会计监督体系在企业制度中的重要性,让“经济超越发展,会计随着超前”的原则在制度中贯穿始终。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在企业经济发展中会计造假,信息质量不真实的客观存在性和必然性。对于不断发展的企业中,必须要逐渐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人员投入的力度,才能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扩大化,从而保持企业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队伍的健康和干净的形象。

参考文献

[1]顾建平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J]财会研究,2001,(1)

[2]顾红兵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提高信息质量的对策[J]当代经理人(下旬刊),2006,(1)

[3]张新生.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4).

[4]万兰芳.论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

[5]董亚荣.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6)

[6]潘涛.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08,(30).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对会计监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然后构建审计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模型和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模型,计算出会计师事务所有15%的可能性会做出违规审计及上市公司的收益大于7.67倍的处罚时,上市公司会选择造假的结论, 并对模型进行分析,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进行一个总体的评价。

关键词 成本收益分析 会计监管 监管体系 博弈模型

0 引言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实施过程中,会计准则、会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由财政部负责,信息披露规则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阅由证监会负责,资产、经营活动的审计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实施效率低下,会计监管主体不能相互协调工作,即使我们有很好的法律、法规,同样也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下面对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我国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提出了完善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效果的评价机制和方法严重缺乏,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对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评价也只是集中在检验会计管制对股票价格所带来的影响上,也没有深入到会计监管市场的其他方面。纯粹从技术角度看,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效益不易观察评价,尽管它通常被笼统地归结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成本效益的原则来分析会计监管,就会形成一个比较清楚的轮廓。

1. 会计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会计信息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它不但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资本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会计信息市场失灵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需要借助于外力来救助市场的无力,纠正市场失灵。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该模型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着手,探讨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关系。经济利益是企业选择会计造假的根本动因。企业可以看作是理性的“经济人”,它是否选择会计信息造假取决于会计造假的成本和收益。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如果造假的收益大于成本,任何企业都会选择造假。实践证明当不存在任何外部监管的条件下,企业是有动机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

宏观和微观活动都受到成本效益因素的制约,差别只是在于成本和效益的计量方法、涵盖范围和计量难易程度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主体作为经济个体,其实施的会计监管行为也受到成本效益因素的制约。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会计监管主要负责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收益体现在会计监管被认可的程度、会计信息不对称性的改善程度、虚假会计信息陈述的减少幅度、投资者信心的维持程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程度等等。理论上的会计监管的成本收益关系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成本曲线向右下滑的曲线说明在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初期,由于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政策不合理、监管的手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监管的成本较高,收益却不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监管力度逐步增大,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监管成本开始下降,至B点取得最大的成本收益差,监管效果最高。越过B点后,继续加强会计监管,监管成本升高,监管的收益也同时增加,但成本的增加值明显高于收益的增加值,到达C点时,监管的成本和收益相等,越过C点后监管的成本将大于收益,此时将会造成监管得不偿失。因此,针对监管成本效益的这种特点,我们应该把监管成本、效益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都将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适度的会计监管才能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在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机构之众,制定的监管标准之繁、耗费于监管的财政支出之巨、政府赋予会计人员的责任之重,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但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收效却甚微。银广夏、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恶性案件不断出现,资本市场会计违规行为也愈演愈烈。2002年底有关调查显示,88%的被调查对象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持不信任态度。上海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指出,按国际标准衡量,八成上市公司的会计有问题,即使降低标准,套用国内的,也有二成上市公司存在问题;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问题的比例高达70%。针对这一现象,目前业界的基本看法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并存着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的问题。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也正是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效果低下的表现。如对因上市公司会计操纵而导致的股东损失,至今仍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这是监管不足的表现;而对资本市场被监管者如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等不断地进行多头重复性检查,则是监管过度的表现。

2

009年第5期

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2. 审计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模型与评价

经济效果是评价会计监管体系的主要标准,如何实现监管适度,不仅要进行定性分析,还要从定量的角度考虑。在上面的监管主体的博弈关系中,存在有可能做出违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的审计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关系,在不考虑职业道德因素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以对方的行为模式来决定自己行为模式的规律。如何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部分通过建立审计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模型来进行探讨。

运用博弈理论构建审计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模型,需要先做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监管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审计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能充分考虑所面临的局势,能够做出战略性的选择。

(3)假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违规审计,审计监管部门能够有效地查出。

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是指其审计结论与被审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情况。合规审计是指对被审计人的财务状况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规审计带来的收益为L,违规审计带来的收益为K(其中K大于1)倍的L,违规审计被查处时,没收事务所违规所得,同时处以F的罚款。审计监管部门付出的监管成本为C,则表1表示审计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矩阵。

表1 审计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矩阵

博弈双方战略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

违规审计合规审计

审计监管部门

不监管0, KL0, L

监管KL+F-C, -F-C, L

表中的第一个数字为审计监管部门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去掉)由于审计监管部门监管与否,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审计与否不确定。因此该博弈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为此,假设审计监管部门以概率γ监管,以1-γ不监管,违规审计的概率为β,则合规审计的概率为1-β。

则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期收益E1为:

E1=β[(1-γ)KL+γ(-F)]+(1-β)[(1-γ)L+γL]

=β[KL+γ(-KL-F)-L]+L(1)

审计监管部门的预期收益E2为:

E2=γ[β(KL+F-C)+(1-β)(-C)]+(1-γ)×0

=γ[β(KL+F)-C](2)

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期收益函数对β求导,并令其一阶导数为0;同样审计监管部门的预期收益函数对γ求导,令其一阶导数为0。这样得到该监管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

γ*=(K-1)LKL+F(3)

β*=CKL+F(4)

γ<

当审计监管部门的监管率γ>(K-1)LKL+F时,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佳选择是合规审计,当

γ<(K-1)LKL+F时,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佳选择是违规审计,当γ=(K-1)LKL+F,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随机选择违规审计和合规审计。当β>CKL+F,审计监管部门的最佳选择是监管,当β

审计监管与违规审计的博弈模型表明,审计监管部门的战略选择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所得和处罚力度,与审计成本无关。即审计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与事务所的合规审计所得L成正比,与违规审计所得KL和违规审计受处罚的金额F之和成反比。也就是说审计监管机构对违规处罚越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收入越高,那么监管的概率越小。

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选择受监管成本、违规收入和处罚力度三个因素的影响,即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审计的概率β与监管成本C成正比,与违规审计所得与罚款金额之和(KL+ F)成反比。其现实意义在于:事务所违规审计越是少,审计监管的紧迫性就越弱,反之则越强;对事务所违规审计处罚的力度越大,事务所就越不敢违规;但如果审计监管的成本太高,事务所违规审计的事件就会增多。需要说明的是,事务所违规审计收益越高违规审计的概率越小。这是因为违规审计收益越高就越容易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越容易被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反而不敢违规了。

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下,对违规审计的处罚大多采取“退一赔二”的模式,即没收违规所得,再处以相当于违规所得两倍的罚款,实际上对绝对金额较大的罚款还不到一倍,在此我们取平均值约1倍;审计监管成本大约是罚款金额的30%左右,在此取30%;违规收入大约是合规收入的2倍,在此取2,即:

KL=2L(5)

F=1×2L(6)

C=F×30%(7)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β=15%,说明在依据目前处罚标准和监管成本计算,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可能性为15%,由于现实中我国职业道德教育和媒体监管起到一定的效果,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不会这么多。同时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审计监管机构的检查概率γ=25%,这说明要有效抑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行为,审计监管率至少要达到25%的标准,这样才能有效抑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行为。需要说明的是25%比率是在审计机构进行审查时,如果出现违规审计就一定能够查出的情况下计算的。现实中由于审查人员业务素质的能力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同业互查也是走形式,虽然比率高于25%,但也没有起到抑制违规审计的作用。

3. 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模型与评价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管机构有责任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但现实是怎样的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次数逐年递增,从1999年的26次, 到2003年的60次。一系列的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以及与之相连的审计失败案件相继出现,同时监管部门对违规公司的处罚额度相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舞弊行为影响的金额来说,可谓九牛一毛,且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间上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以至监管部门查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时,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已经发生很长时间,相应地造成许多利益关系人的损失,并且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

运用博弈理论构建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完全信息的博弈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情况。构建模型的假设条件:

(1)监管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

(2)上市公司是理性的,目标是实现收益最大化。

(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发生非审计业务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定忠实地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来监管上市公司,并假定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有假,监管者能够有效地查出。

(4)审计业务处于安全竞争的市场中。

为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博弈的实证分析,假设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成本为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审计收益为L,违规审计带来的收益为K(其中K大于1)倍的L,上市公司信息发布时,呈报虚假会计信息的收益为r,虚假会计信息被查出时,除公正发布会计信息外,并处以f的罚款。根据上述假设,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矩阵如表2。

表中的第一个数字为企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去掉)由于企业做假账与否、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审计与否不确定,为此假设企业做假账的概率为P,违规审查的概率为β,则合规审计的概率为1-β。

表2 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矩阵

博弈双方战略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

违规审计合规审计

上市公司

作假r, KL-C-f, L-C

不作假0, L-C0, L-C

从模型本身来看,上市公司选择造假时,会计师事务所会选择违规审计,上市公司选择不作假时,会计师事务所将随机选择违规审计和合规审计;同样,会计师事务所从收益角度出发,必然会选择违规审计,此时上市公司会选择会计作假。此时(作假,违规审计)就达到了纳什均衡。

由于假设条件(1)中,监管博弈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而实际中会计师事务所要受到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由审计监管与违规审计的博弈模型计算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的概率β=15%,不会达到100%,因此上市公司也同样不会100%造假。

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为:

E3=p[βr-(1-β)f](8)

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函数对p求导,令其一阶导数为0。得到

β=fr+f(9)

将代入公式(9)中,得出

r=7.67f(10)

也就是说当上市公司的收益大于7.67倍的处罚时,上市公司会选择造假。无论是安然、世通还是银广厦、红光实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主要有三项收益:一是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筹集到的资金;二是虚构经营业绩导致公司股票市值的增加;三是虚构经营业绩而带来的其他收益。下面以银广厦为例做简单的分析。

银广厦公司1999年末由于虚增经营业绩而获得增发3000万股普通股股票的资格,拟定的发行价格为12.5元/股,则该公司由于虚假的会计信息而获得的收益为34500万元。由于虚构经营业绩而导致的股票市值增加113.42亿。银广厦的其他收益如企业形象、品牌和商誉的改善,以及由于虚假的会计信息提高了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信用等级,使得该公司更容易吸引到投资者投资和债权人的借款,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不考虑企业其他收益的情况下计算出的银广厦公司的收益为1134200+34500=1168700万元,而证监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仅为60万元。1168700万元的收益相对于成本60万元远远大于7.67倍,因此上市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选择造假。

有鉴于此,首先要加大对呈报虚假会计信息公司的惩罚力度,由于上市公司虚构经营业绩而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到的资本和造假导致的公司市值的增加等等,主要是由市场决定的。所以,对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治理,重点应放在加大造假成本上,经济惩罚和行政处罚缺一不可,必要时取消其上市资格。其次要降低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违规审计概率。

4. 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实施效果的建议

从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但现行的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效率仍不高,不能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为加强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的管理,以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审计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实施效果:

(1)建立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会计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会计法》和《证券法》,另外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一系列会计法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改革,使得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出现了新问题,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要求。

借鉴国际惯例,针对我国具体国情,注重提高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会计监管的主体、监管客体及其监管范围,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制定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时,要广泛征求意见,使新的法律法规有更好的可行性,更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应该加大会计造假及违规审计的惩罚力度,例如,可以法律的方式,要求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等等。

(2)成立独立监管主体审计委员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但是,因为我国特有的国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不是像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那样的自律组织,还带有明显的政府色彩,是依附于财政部的。真正的自律组织应作为民间性质的组织,为行业和社会所承认。2002年7月25日,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它代表了美国后安然时代的到来,也奠定了当今会计监管发展的基本框架,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效仿。虽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但如果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机构——独立监管主体审计委员会也未尝不可,该机构是对财务审计报告的再审计,主要职责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提高审计质量。

独立监管主体审计委员会必须是独立的权威监管机构。首先,要做到人员独立,且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和机构中兼职,该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能够在再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其次,经费来源方面,独立监管主体审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所交的会费和上市公司的一些收入,不得在社会上筹集;第三,要具有权威的处罚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独立监管主体审计委员会可行使处罚权,比如罚款、责令解除与客户的委托关系、限制从事某些业务的审计、中止从事部分或全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等。

(3)建立并落实会计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及质量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建立和落实,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乏力,违法不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责任制度不健全。应当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单位内部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制度与责任豁免制度。企业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者与组织者、批准者都是责任主体,特别是组织者与批准者,一旦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等违法情形,上述相关人员都应承担责任。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持反对意见且有充分证据的管理当局成员可以豁免其责任;同时,一旦财务会计报告被外部监管部门、机构认可,外部监管部门、机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个层面,政府会计监管的责任制度。在合理界定政府有关部门会计监管职责前提下,建立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避免走过场的监管行为。如果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后仍出现重大违法问题,应追究监管者的失职责任。

(4)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评价体系

诚信评价体系应该由财政部、证监会和独立监管主体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聘请高等院校会计监管的权威人士共同制定,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构建评价体系。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并予以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定期公布。投资者可以依据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度来衡量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借以提高投资效益。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评价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只能渐渐走向合规审计。

(5)推广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和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企业是会计造假的源泉,有效避免会计造假需要推广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对象不应是一般的会计人员,而是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或影响企业的政府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等。长期以来我国试图通过对会计人员的地位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但收效甚微。为了规范各方的行为,会计道德和诚信教育已成当务之急。

会计监管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质量。提高会计监管队伍素质,是加强会计监管工作的根本,会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龚谊:《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问题研究》,中南大学,2002年。

2、阮梓坪:《审计监管与违规审计的博弈论分析》,《中南大学学报》2004年,10(3):第318-320页。

3、何欣研:《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沈阳工业大学,2005年。

4、Benn Steil.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John Wiley and Sons.2003年,第43-46页。

作者单位:陕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责任编辑:心 远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美国、英国对 P2P 网络平台的监管历程和监管差异。为我国的P2P提供经验借鉴。美国先依据功能监管理论将网贷行业纳入证券监管体系,后为激励行业创新发展尝试统一监管体系;英国从始至终贯穿激励监管理念,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并鼓励行业自律监管;中国先放任自流再严加整治,目前以强化的行政监管为主。 相比之下,中国应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做法,不断完善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手段和制度体系,引导行业在监管中走向成熟。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经验借鉴 启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开始暴露,众多投资人面临较大的投资损失。作为P2P模式起源地的英国、美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置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平稳处置我国相关领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英美两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要实践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位和监管体系

一是英国将P2P网络借贷等均视为替代性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2014年4月1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开始实施,这是全球首部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法规。《众筹监管规则》将P2P网络借贷和股权投资众筹纳入了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监管标准,FCA有权对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进行授权。

二是美国针对P2P行业的立法及监管严密,将P2P网络借贷视为证券发行。2008年,美国证监会(SEC)确认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售的收益权凭证为证券,运营机构属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获得证券经纪人牌照并要在SEC注册。在监管体系上,美国证监会、美国消费者保护局(CFP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其中,SEC是主要监管者,实施业务准入;CFPB受理相关领域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FTC是主要从平台及其催收机构的欺诈行为等实施监管。

(二)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

一是实施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金要求主要是避免P2P借贷规模过度膨胀,确保在破产时能以自有资本应对风险。英国对P2P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取静态和动态最低资本中的高者。当前,静态最低资本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根据借贷资产总规模,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具体按照平台规模分5000万英镑及以下、5000万至2.5亿英镑、2.5亿至5亿英镑、5亿英镑以上4个等级,资本要求分别为0.2%、0.15%、0.1%、0.05%。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由于P2P平台属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有较高的资本金,以确保运营机构有充足的抗风险及债务偿付能力。

二是建立必要的客户资金保护制度。英国要求平台每年要向监管部分报告资金分类结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必须托管于银行,还要对存管银行尽职调查;同时,客户在托管银行的资金是客户个人资产,银行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抵偿平台对银行的债务;此外,还设置了资金处置程序,保障平台破产或银行倒闭时客户资金的安全。美国也引入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保证平台客户资金安全,客户资金转入的是平台客户在WebBank开立的实名特别托管账户,并受存款保险保护。

三是实施了争议解决及补偿要求。英国法律规定了投资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则。如果P2P平台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则不享受解除权;但如果P2P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有14天的冷静期,期间可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投资者对平台服务不满时,可先向平台投诉,平台必须尽职、公平调查、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在八个星期内内进行初步审查并给予投诉者回应。如果投资者与平台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投资者可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但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投资者没有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二、国外P2P平台退出安排案例分析

(一)美国:司法裁决及第三方机构介入平台退出程序

美国P2P平台一旦破产,将进入司法破产裁决程序,平台的破产流程和后续处理都基于破产法庭的裁决。如,Prosper、Lending Club等美国P2P公司都在官网中提前告知,如果平台破产,投资人和借款人面临的破产流程、可能得到或丧失的权益。

一是停止新发贷款标的。Prosper平台破产意味着平台停发所有新标的,直到美国联邦破产法庭给出裁决结果,允许平台重新发标。在Lending Club(简称LC)的破产机制中,平台破产后也将停发新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的银行Webbank是LC贷款的真正发行者与转让人。如果LC破产,Webbank在LC条线上将终止发售新标,同时停止所有赔偿行动,直到美国联邦破产法庭作出裁决。

二是由独立公司运作存续贷款。遵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prosper建立了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Prosper Funding,目的即在于破產隔离。借款人向prosper平台提出借款申请通过后,交由Prosper Funding发放贷款标的以及后续的贷款管理。投资者购买Prosper Funding发行的贷款关联票据成为其债权人,借款人是Prosper Funding的债务人,均与Prosper平台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据其官网介绍,如果平台破产,Prosper Funding不受影响,将继续负责存续贷款的管理工作。

三是第三方备份服务商接管存续贷款管理。LC官网明确告知,如果破产,投资者利益不会得到百分百的保护。LC与美国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服务提供商PFSC签订协议,PFSC为LC提供贷款备份服务。LC一旦进入破产程序,PFSC将会介入程序,接管借贷服务。但备份服务不保证所有资金都得到偿还。最终的破产裁决,依然由美国P2P破产交由联邦破产法庭出具。

四是平台资产被收购。因为贷款属于prosper funding,prosper平台所拥有的资产只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资产。如果平台破产,可能面临被收购。但需要考虑继续运行的状况,并保证不被竞争者获取。

(二)英國:借贷资金由独立信托保管

通常债务资产由另外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掌握处理,以实现破产的风险隔离。英国FCA要求P2P公司委托信托,由信托保存出借之前的资金,并接收借款人偿还回来的资金,均独立于P2P平台。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在加强监管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议参考FCA规定,要求P2P机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通俗易懂,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重大遗漏。二是引入合格投资人概念。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以进行P2P网络借贷投资。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力争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

(二)在完善机构退出上的建议

一是建立预警预案机制。明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实现平台与资金的隔离,为后续的破产隔离风险。针对P2P平台经营和逾期数据设定预警线,一旦接近警戒线,即启动预案准备判断平台状态。二是确立网贷平台司法破产制度。可借鉴美国网贷平台破产均进入联邦破产法庭的机制,将网贷平台的破产退出纳入公司破产清算机制。明确破产后资产的权利义务方,以及对逾期债务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主体等法律事项。同时,引入律所、会计事务所,加强专项审计和法律调查制度,协助司法裁决。三是建立第三方接管,防止存续贷款“悬置”。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第三方有序的管理;由第三方接管破产后的资金、资产管理,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减轻平台压力、缓解退出对市场的影响。四是通过收购合并优化网贷平台资产处置。监管部门及互金协会等组织可以发挥沟通协调作用,遵照市场方法来处理网贷平台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帮助其他市场主体实现平台接盘、优化资源配置;审批设立专门处置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创新网贷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并鼓励良性退出平台之后的转型。

作者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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